1. 3天時間,讓你帶3個人調查16家保險公司的違規行為,你怎麼辦
一個人通過各家保險公司的熱線電話進行調查
一個人通過各家保險公司的客服錄音系統進行調查
一個人通過走訪各家公司的實地情況進行詢問調查
三天的時間足夠了。因為保險公司的違規真的很多,但通常總是將違規現象歸罪於保險營銷員,這是不公正的,
更重要的是,保險公司對於營銷員的違規情況,根本就沒有人來監管,比如:營銷員合同的霸王條款、平時培訓中的誤導、營銷推廣活動的違規等等,這些一沒有相應的規定和制度,二沒有專門的監管部門,實屬處於失控中的環節!
我所說的是在同一個地區,你最好讓人走訪一下保險代理人,知道一些潛規則會更好的更有目的性的開展調查
2. 為什麼說保險代理人代理行為是由民法和保險法調整的行為
保險代理人的行為是如何調整的?這個應該是很多保險代理人想了解的問題。下面由華律網小編為大家就這個問題進行解答。小編整理的內容希望對讀者理解險代理人行為相關法律規定有所幫助。
一、什麼是保險代理人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並依法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保險代理人分類
保險代理是代理行為的一種,屬於民事法律行為。保險代理行為的主體是保險代理人。通常保險代理人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
1、專業代理人
專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
2、兼業代理人
兼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託,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用設備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主要有行業兼業代理、企業兼業代理和金融機構兼業代理、群眾團體兼業代理等形式。
3、個人代理人
個人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辦保險業務並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個人。個人保險代理人又分為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和保險營銷員。
4、獨立代理人
獨立個人代理人制度是營銷制度的一個很好的補充,也是近年來新出的一個,相對傳統營銷制度,它的優點是層級非常少,可以直接對接保險公司,避免了過去體制上存在的一些問題;另一方面,獨立個人代理人也能給優秀的個人代理人提供一個更有利於個人事業發展的模式。
三、保險代理人禁止行為有哪些
1.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不得在保險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違背誠實信用義務,編造並向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與保險合同內容及與其他事實不符的情況,給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錯誤信息,使其在違背自己真實意志的情況下訂立保險合同、接受保險合同的額外義務或者接受有損其利益的保險理賠。
2.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在保險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不僅不能編造虛假情況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也不能對自己知道而且應當向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說明的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不予說明。這些情況主要包括:與訂立、履行保險合同有關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情況,保險公司的責任及責任的免除,保險金額,保險費及其支付方式,保險責任期間,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違約責任及其處理等。
3.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直接影響到保險合同的效力,保險人的責任以及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利益。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不得採取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的手段,以減輕或者免除保險人所應承擔的保險責任,或者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
4.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違反法律規定,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不僅可能誤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而且會造成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通過不正當競爭手段開展業務,擾亂保險業經營管理秩序,所以應當予以禁止。
5.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在其業務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誠實信用原則,依法開展公平競爭,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四、保險代理人的行為是如何調整的
1、保險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由保險法和民法調整的行為。
保險代理人的保險行為受保險法的約束。《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章「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第七章「法律責任」中很多法條對保險代理行為做了規定。另外,保險代理屬於民事法律行為,所以保險代理行為又是由民法調整的。
2、保險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基於保險人授權的委託代理。
保險代理人的代理權產生於保險人的委託授權,屬於委託代理。委託代理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人與保險代理人關於委託代理保險業務所達成的協議,是證明保險代理人有關代理權的法律文件。
3、保險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代表保險人利益的中介行為。
從法律角度看,保險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授權范圍內,代表保險人的利益開展業務。從市場角度看,保險代理行為是保險市場的中介行為。
4、保險代理人的權力既包括明示權力,又包括默示權力。
明示權力是指以一定的形式約定的權力,即在代理合同中,保險人授予保險代理人的權力。
默示權力是相對於明示權力而言,是指依據法律規范或被社會公認的慣例,代理人為盡其職責通常必須採取的行動,即應該有的權力。
3. 調整保險代理人行為的主要法律有保險法和哪個法
民法
保險代理人是受保險人委託而存在的,是保險環節中關鍵的一環。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並依法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單位或者個人。在現代保險市場上,保險代理人已成為世界各國保險企業開發保險業務的主要形式和途徑之一。
保險法是指調整保險關系的一切法律規范的總稱。凡有關保險的組織、保險對象以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法律規范等均屬保險法。是調整保險關系的准則。它不僅包括專門以保險關系為規范對象的法律、法規,而且還包括其他法律、法規中涉及保險活動的有關法律條文。保險立法的目的是加強對保險活動的管理和監督,維護保險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民法(Civil law),是規定並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間、法人間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與人們的生活密切相關。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單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規中的民事法律規范
4. 保險代理人自保件管理辦法
這個不是的,首先要區分好保險經紀和保險代理的區別,
二者具體的區別有以下四點:
1、代表的利益不同。
保險經紀人接受客戶委託,代表的是客戶的利益;
而保險代理人為保險公司代理業務,代表的是保險公司的利益。
2、提供的服務不同。
保險經紀人為客戶提供風險管理、保險安排、協助索賠與追償等全過程服務;
而保險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代為收取保險費。
3、服務的對象不同。
保險經紀人的主要客戶主要是收入相對穩定的中高端消費人群及大中型企業和項目;
保險代理人的客戶主要是個人。
4、法律上承擔的責任不同。
客戶與保險經紀人是委託與受託關系,如果因為保險經紀人的過錯造成客戶的損失,保險經紀人對客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而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是代理被代理關系,被代理保險公司僅對保險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後果負責。
一般經紀公司服務主體都是公司或者單位,不會到處拉人上自保件。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5. 如何舉報保險代理人違規行為
可以採取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也可以採取電話、面談等方式舉報。
舉報流程:
1、舉報人任選一種方式(比如郵寄相關證據材料等)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出舉報;
2、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收到舉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3、如果本人需要相關工作人員給予受理情況的,可以通過電話或者書面方式要求告知。
根據《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工作辦法》:
第九條 舉報分為實名舉報和非實名舉報。舉報人在舉報時提供本人真實姓名(名稱)、證件號碼和有效聯系電話等信息的屬於實名舉報。
舉報人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出舉報,可以採取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也可以採取電話、面談等方式。
五名以上舉報人擬採取面談方式共同提出舉報的,應當推選一至二名代表。
第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收到舉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實名舉報人要求告知受理情況的,可以通過電話或者書面方式告知。
舉報材料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實名舉報,可以要求舉報人補充提供有關材料。受理審查時限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 對於不屬於本單位負責處理的舉報,應當在收到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轉交其他有職責的單位。接受轉交的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中國保監會可以將舉報事項交派出機構調查處理。接受交辦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要求及時反饋有關情況。
(5)保險代理人行為管理調查擴展閱讀:
根據《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工作辦法》:
第十四條 對於屬於信訪或者消費投訴事項的,應當在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該事項轉至本單位信訪或者消費投訴工作機構。
第十五條 舉報涉及多個派出機構管轄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派出機構受理。涉及多個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由第一個接到舉報的派出機構受理,或者報請中國保監會指定一個派出機構受理,相關派出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6. 保險法對紀紀公司的代理人管理屬地性是怎麼規定的
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的規定
保險代理人法律地位由協議定
保險經紀人和保險代理人雖然都是保險中介人,但兩者之間有著根本的區別:
在德國,保險代理人被稱作是保險人"延長的手",而獨立保險經紀人則有被保險人的"同盟者"之稱!二者具體的區別有以下四點:
1、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險經紀人接受客戶委託,代表的是客戶的利益;而保險代理人為保險公司代理業務,代表的是保險公司的利益。
2、提供的服務不同。保險經紀人為客戶提供風險管理、保險安排、協助索賠與追償等全過程服務;而保險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代為收取保險費。
3、服務的對象不同。保險經紀人的主要客戶主要是收入相對穩定的中高端消費人群及大中型企業和項目,保險代理人的客戶主要是個人。
4、法律上承擔的責任不同。客戶與保險經紀人是委託與受託關系,如果因為保險經紀人的過錯造成客戶的損失,保險經紀人對客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而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是代理被代理關系,被代理保險公司僅對保險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後果負責。
7. 保險營銷員或代理人在展業中如果違規或違法,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保險代理人違規、違法,將有可能承擔以下五種不利的法律後果:
1、違約責任。保險公司可以依照保險代理合同,追究個人代理人違約責任,要求承擔賠償損失、承擔違約金等責任。
2、侵權責任。保險法第177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因為個人代理人違法行為,保險公司經濟或者信譽受到損害,保險公司可以要求個人代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3、行政處罰。保險法第174條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違反本法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其資格證書。
4、行業禁止。保險法第179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禁止有關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進入保險業。
5、刑事責任。保險法第181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內容是什麼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內容:
1、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代理人的經營行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2、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向保險公司收取傭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個人保險代理人。
本規定所稱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本規定所稱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是指利用自身主業與保險的相關便利性,依法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企業,包括保險兼業代理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本規定所稱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與保險公司簽訂委託代理合同,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員。本規定所稱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是指在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中,從事銷售保險產品或者進行相關損失勘查、理賠等業務的人員。
(8)保險代理人行為管理調查擴展閱讀: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兼業代理法人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取得相關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保險代理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規定,遵循自願、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的原則。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法》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代理人履行監管職責。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管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