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加強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一)規范經辦流程,加強業務管理
規范經辦流程,是做好經辦服務工作的基礎和前提。省廳按照"科學合理、方便群眾、簡化手續、提高效能"的原則,於2003年制定了《湖南省失業保險經辦業務規程(試行)》,在經辦征繳、個人繳費記錄管理、待遇審核、待遇支付、財務管理和稽核監督等六個重點環節中實行"三規范,一統一",即規范繳費基數、個人繳費記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程序,統一失業保險業務用表。
(二)強化服務觀念,轉變工作作風
一是規范窗口服務。要求全省縣級以上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都要在勞動保障部門設立的公開辦事大廳,按統一標准開設失業保險對外服務窗口,並安排了解政策、熟悉業務、會操作電腦的工作人員在前台窗口服務。
目前,
已基本實現失業保險的申報、繳納、待遇支付、資金核算和信息查詢的"一站式"服務,同時可為失業人員提供求職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職業培訓、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的"一條龍"服務,既規范了失業保險經辦服務工作,又促進了失業保險與就業服務的緊密結合。二是不斷提高經辦人員隊伍素質。省廳把提高經辦人員"五種能力",即嚴格履行職責的能力、准確執行政策的能力、深入分析問題的能力、妥善處理矛盾的能力、主動當好參謀的能力,作為經辦人員服務能力建設的主要內容。特別注重加強經辦人員業務培訓,提高業務素質,進而為失業人員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三)健全失業保險制度,規范基礎管理
2001年,湖南省頒布了《湖南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之後又相繼出台了《湖南省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湖南省失業保險調劑金管理暫行辦法》等10餘個配套文件,構建了湖南省較為完善的失業保險法規政策體系。省廳督促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建立了較為完整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監督,並形成了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定期與財政、銀行等部門的對帳制度。同時,積極與財政、審計等部門協調配合,在實施重要工作措施時,形成部門聯動,取得了好的效果。
近年來,每年都聯合省社保基金監督委員會等部門在全省開展失業保險基金檢查工作,促進了失業保險基金的規范管理。
(四)加強基礎建設,穩步推進失業保險管理信息化
從2002年起,省廳開始在全省范圍內推廣由省廳統一開發的失業保險業務軟體,進一步優化失業保險經辦流程,推進失業保險信息化建設。目前,全省已有112個經辦機構建立了失業保險信息系統,信息化管理普及率達到82.4%。今年省廳又對信息管理系統進行了升級。
目前,新軟體系統的研發測試工作已基本結束,下一步將選擇3個市進行試點後,再逐步向全省推廣應用,實現失業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省市聯網和部省聯網,並為將失業保險前台服務延伸到街道社區和建立就業與失業保險信息共享的聯動機制奠定基礎。
(五)加大資金投入,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作用在確保下崗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方面,湖南省失業保險發揮了重要作用。從1998年8月至今年7月底,按照"三三制"原則,共向再就業服務中心調劑資金12.3億元,占失業保險基金總支出的40%。
同時,逐年加大對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投入,2001年至今,用於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支出共計2.6億元,幫助22萬名失業人員實現了再就業,失業人員重新就業比例連年保持在38%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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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履行哪些工作職責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履行以下職責:(一)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統計。這是失業保險業務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確認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資格、全...
㈢ 優化失業保險經辦業務流程指南的第二章 失業保險登記管理
失業保險登記管理包括參保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登記證件管理等。
由稅務機關徵收失業保險費的地區,經辦機構應當按月向稅務機關提供參保單位失業保險參保登記、變更登記及注銷登記情況。 一、經辦機構為依法申報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辦理參加失業保險登記手續,要求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表2-1),並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三)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和資料。
已經參加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的,參保單位只提交社會保險登記證,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及《參加失業保險人員情況表》(表2-2)。
二、經辦機構對參保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表》、《參加失業保險人員情況表》及相關證件和資料即時受理,並在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審核通過的,經辦機構應為參保單位及其職工個人建立基本信息,並將有關資料歸檔。已參加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的,在其社會保險登記證上標註失業保險項目。首次參加社會保險的,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未通過審核的,經辦機構應向申報單位說明原因。 一、參保單位在以下社會保險登記事項之一發生變更時,應依法向原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單位名稱;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四)單位類型;
(五)組織機構統一代碼;
(六)主管部門;
(七)隸屬關系;
(八)開戶銀行賬號;
(九)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申請變更登記單位應按規定提供以下相關證件和資料:
(一)變更社會保險登記申請書;
(二)工商變更登記表和工商執照或有關機關批准或宣布變更證明;
(三)社會保險登記證;
(四)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三、申請變更登記單位提交資料齊全的,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表2-3),並由申請變更登記單位依法如實填寫,經辦機構進行審核後,歸入參保單位社會保險登記檔案。
社會保險變更登記的內容涉及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內容需作變更的,經辦機構收回原社會保險登記證,並按更改後的內容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一、參保單位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時,經辦機構為其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一)參保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並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繳費義務;
(二)參保單位營業執照注銷或被吊銷;
(三)單位因住所變動或生產、經營地址變動而涉及改變登記機構;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參保單位在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前,應當結清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滯納金和罰款,並填寫《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表2-4),提交相關法律文書或其他有關注銷文件。經辦機構予以核准,辦理社會保險注銷登記手續,並繳銷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三、經辦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在信息系統內進行標注,並封存其參保信息及有關檔案資料。 經辦機構對已核發的社會保險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按規定為參保單位辦理驗證或換證手續。
一、經辦機構定期進行失業保險登記驗證,參保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填報《社會保險驗證登記表》(表2-5),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 社會保險登記證;
(二) 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三) 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四)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和資料。
二、經辦機構對參保單位提供的證件和資料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上年度驗證等情況;
(二)參保人數增減變化情況;
(三)申報繳費工資、繳納失業保險費情況;
(四)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內容。
三、審核通過的,經辦機構在信息系統內進行標注,並在社會保險登記證上加註核驗標記或印章,期滿時予以換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由參保單位保管。
四、參保單位如果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件,應及時向原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經辦機構報告,並按規定申請補辦。經辦機構應及時受理,並按相關規定程序補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㈣ 社保經辦崗位許可權管理制度
:1)負責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負責社會保險費核定並確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費率; (3)負責建立管理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檔案,保管繳費數據和申報、支付或結算憑證等; (4)負責建立管理參保人員繳費記錄和社會保險待遇權益記錄;
㈤ 失業保險經辦業務規程
一、負責組織指導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要求,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以及監督基金的儲存、增值工作。
二、負責制定和完善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各項財務規章制度,加強財會基礎性工作建設,搞好財務電算化。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財務檢查,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開展全省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會計核算工作,搞好各項基金的收支平衡與調度,確保基金支付需要;編報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匯總各種財務報表,並按時向省勞動保障廳和其他有關部門報送。
四、負責制定和實施全省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的管理辦法和指導性意見,失業保險經辦業務的操作規程和工作方案,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操作規程、工作方案和有關規定以及全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經辦業務的工作。
五、負責全省企業養老保險業務的檢查、指導和督促工作。
六、負責全省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機關事業單位、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工傷、生育保險業務人員的培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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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我國失業保險工作的管理體制是如何確定的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社會保障工作,包括失業保險工作。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三定方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社會保障方面的主要職責是:(一)擬定社會保險工作基本方針、政策及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編制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二)起草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制定行政規章和基本標准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社會保險政策服務咨詢機構的管理規則;(三)代表國家行使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規范,監督地方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四)擬定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標准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五)制定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劃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准;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六)制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准;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七)承擔全國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 為加強對失業保險工作的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設立了失業保險司,主要職責是:(一)擬定失業保險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二)擬定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三)擬定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政策;(四)擬定失業人員登記和管理制度及失業保險金稽核規劃;(五)擬定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六)擬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建設規劃,組織指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地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失業保險工作的職責是貫徹實施法律、法規,指導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對失業保險費的徵收和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