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私募股權基金相似的,是私募創業投資基金。這類私募也是投資於一級市場,區別在於,私募股權基金主要投資於有一定規模的成長期公司股權,而私募創業基金主要投資處於初創期的公司股權。可以理解為,前者投資青年,後者投資少年。私募股權可以到私募直營店了解。
Ⅱ 私募基金能否以有限合夥方式進行項目運作(成立基金,基金直接投資項目,沒有交易對手)
有限合夥必須得有一個普通合夥人,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另外資金池裡面的資金最多投到一家企業不得超過20%,也就是說最好是找到5個投資的項目。目前來說違反20%原則也不構成違法,也就是算個違規,私募的法律還在陸續的形成和完善
Ⅲ 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資有何區別
非法融資和非法集資是刑法中規定的不同種類的罪名,非法集資涉及的兩大主要罪名按照刑法規定,從事非法集資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集資詐騙罪。非法融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並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兩者之間還是又很大的區別,首先、兩者在人數上有區別:1、集資,是通過「集」獲得資金,意味著至少向兩人或者兩個人以上的人獲得融資。2、融資,指通過一個以上主體(包括一個主體)獲得融資。其次,兩者在行為上有所區別:1、非法集資一般泛指超過法定融資對象人數上限獲得社會資金的行為。比如有限責任公司最高股東上限為80人,但該公司通過股權融資的方式接受超過80人的投資,即可定性為非法集資。2、非法融資主要體現在「非法」上,指通過不法手段獲得的融資,比如通過證件和相關證明造假騙取銀行貸款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Ⅳ 私募公司有錢為什麼還要募集資金做項目
金融市場中常說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其方式基本有兩種,一是基於簽訂委託投資合同的契約型集合投資基金,二是基於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資基金。
首先,私募基金通過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其次,在募集對象上,私募基金的對象只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圈子雖小門檻卻不低。
第三,和公募基金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監管也相應比較寬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更具隱蔽性,運作也更為靈活,相應獲得高收益回報的機會也更大。
所謂私募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由於私募基金的銷售和贖回都是通過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私下協商來進行的,因此它又被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
私募基金是與"公募"相對應的,公募基金即我們生活中常見到的開放式或封閉式基金,面對大眾公開募集資金,國內的入門起點一般是1000元或1萬元等。而私募屬於"富人"基金,入門的起點都比較高,國內的起點一般為50萬、100萬甚至更高,基金持有人一般不超過200人,大型的私募往往通過信託公司募集,一般投資者很難加入其中。但總是躲在幕後的私募基金機構無疑是投資理財市場最耀眼的明星,其投資業績普遍都高於公募基金。基金、券商集合理財等與之相比,簡直不值一提。
私募游資作為市場上嗅覺最靈敏的資金集團之一,在市場中擁有巨大的號召力。精準、暴利、神秘、是私募的代名詞。
Ⅳ 項目融資與私募基金的區別在哪裡
【項目融資】是指貸款人向特定的工程項目提供貸款協議融資,對於該項目所產生的現金流量享有償債請求權,並以該項目資產作為附屬擔保的融資類型。它是一種以項目的未來收益和資產作為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和安全保障的融資方式。
【私募基金】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體募集的資金。與之對應的公募基金是向社會大眾公開募集的資金。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證券投資基金。
Ⅵ 合夥私募基金投資建設項目需要公開招投標嗎
1、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8條的規定,在強制招標項目中,只有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簡稱「國有投資項目」),才實行公開招標。根據招標投標法,個人投資的項目也要招標的,如果不屬於招標投標法規定的強制招標范圍是不需要招標的,但只要涉及公共安全的項目必須實行招投標,不論投資方是誰都一樣要招標。
2、《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Ⅶ 項目融資.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的具體區別在那兒
私募基金是依照公司法或者合夥企業法等法律成立的實體企業,同時也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特定的民間投資方式。資金的來源主要以非公開方式向少數特定機構和特定自然人募集。投資人一旦出資即成為基金的股東或者合夥人。募集資金一般交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資運用。
而非法集資則是刑法規定的一類罪名的集合。具體是指,單位或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非法經營罪、虛假廣告罪等6個罪名。從已經發生的案件來看,私募中較容易觸犯的兩個罪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
(1)募集方式。
私募企業只能採取非公開的方式募集,不得公開宣傳、公開推介。
而非法集資慣常採用公開宣傳、推介的方式引誘投資人投資。
(2)募集對象。
私募基金僅面向特定對象,投資者是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機構或個人。
而非法集資主要面向社會公眾。
(3)投資額最低標准。
我市明確規定了參與私募基金投資人的投資數額最低標准,機構投資下限1000萬元人民幣,自然人投資下限200萬元人民幣。
而非法集資不設投資門檻,所謂「來者不拒」。
(4)風險承擔方式。
私募基金的募集人與投資人是利益風險共同體,募集人必須向投資人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不得承諾固定回報。
而非法集資的募集人往往千方百計規避風險提示,向投資人許諾高額利息或固定收益回報以誘使投資人出資。
(5)投資人數。
股份制基金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公司制和合夥制不得超過50人。
而非法集資的投資者人數沒有上限,涉案人數達到數萬人的不佔少數。
Ⅷ 股份制投資項目和私募基金投資項目的區別
陽光私募基金是藉助信託公司平台發行,資金由銀行託管,證券交由證券公司託管,在銀監會的監管下,定期公示業績的投資於證券市場的產品。
股份是股份公司按照公司法與股份制機制將股份公司資本和將要籌集的資本進行等額劃分的單位標志,並以股票形式向社會發行。而我們看到,投資基金中的公司型基金其實就是一個股份公司,只不過它是特殊的股份公司,是經營貨幣投資的股份公司,由投資者完全按股份制原理組建。
Ⅸ 私募基金建立,謝謝我們是想針對單一項目的建設和運營成立專一的基金架構,但是不知道該怎麼辦和如何申報
可以走有限合夥的形式,在合夥協議約定投資標的項目,出資人以合夥人的形式加入其中;還可以以私募股權基金的形式去投資,這需要你們具有基金業協會的私募管理人資格,然後才可以發行產品,多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