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牆改基金如何辦理
去房管局詳詢。
⑵ 山東省水利建設基金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計稅依據是《山東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1、山東省政府下達了《山東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按照《辦法》規定,山東省煙台市從7月1日起,取消原來的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取而代之的是,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按照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實際繳納額的1%繳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2、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是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在繳納完三稅之後額外徵收的。從2011年7月1日起按照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三稅」實際繳納額的1%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同時,暫停徵收河道工程維護費。
3、地方水利建設基金還有四項資金來源,並已從今年1月1日開始籌集: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含專項收入,剔除教育收費、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費附加、水資源費、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收入中提取3%。
4、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返還和轉移支付資金中提取3%;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提取15%;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的農田水利建設基金,納入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管理。
(2)山東省新型牆材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山東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年終余額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級水利、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編制年度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基金實際徵收入庫情況撥付資金。其中,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要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各級水利、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根據年度地方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各級財政、發展改革、水利、地稅、人民銀行、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各負其責,共同做好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徵收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要加強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支預算管理,健全管理制度,積極組織收入,科學、合理安排支出,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發展改革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水利建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水利部門要加強對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工作的宣傳,營造良好的征管環境。
第二十條地方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將應代收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及時足額征繳入庫。
第二十一條人民銀行國庫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納、繳庫過程的管理,督促檢查各經收處將所收資金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對延壓、挪用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按政策規定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撥付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擅自減征、緩征、免徵,以及侵佔、截留、挪用等違規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解釋。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煙台取消河道維護管理費 開征水利建設基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山東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⑶ 山東省 鋼結構和框架結構混合的建築,鋼結構部分是否用交新型牆材專項基金若交,退還比例是多少
要交的,如果你在要求的幾個節點全邀請他們來看了,而且符合規定,並沒被抓到任何把柄的話,可100%退回。
⑷ 辦理建築工程項目牆改基金需要哪些手續
施工圖預算,中標通知書
⑸ 牆改基金按什麼 標准收取
一般按1㎡10元先收取,然後等主體結束後牆改辦的要到工地檢查,看使用了多少節能材料然後再按比例退還。
退還比例的計算是使用節能材料的比例和節能貢獻率的乘積乘以綜合系數(0.35∕窗牆比)。
⑹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是什麼東東由誰繳納,繳納比例多少
國家為了大力推廣新牆材,對使用粘土磚瓦建房者,每平米徵收10元牆改基金,補貼給新型牆材廠,由建設單位繳納,按平方收費,每平方米10元.竣工以後可以辦理退費(當然還是由建設單位辦理).
⑺ 山東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的介紹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保護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以下簡稱補償基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國家林業局《中央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⑻ 牆改基金的法定條例
牆改基金必須用於所批準的項目,發現挪作他用者,市牆改辦應立即通知市財政局停止撥貸款及盡快追回貸款和撥款的本息。對已經發放的貸款的計息按市財政局的有關規定執行。情節嚴重者,要追究其法律責任。貸款期限為1年、2年,最長不超過3年。貸款的本息要按期歸還。逾期不還,屬低息的改為全息利率計息;屬全息的改按市財政局有關逾期貸款的計息標准執行。各徵收站的代征手續費按總徵收額的2%(0.1元/平方米)支付給代收站。牆體材料驗收費按轉入牆改基金總額2%支付手續費。牆體材料保證金及牆改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牆改基金是由施工單位繳納。
⑼ 什麼條件可以減免收取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不存在擅自減免的情況
第七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改變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對象、擴大徵收范圍、提高徵收標准或減、免、緩征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財政部國家經貿委關於發布《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經貿委(經委): 根據國務院有關清理整頓政府性基金精神,為規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減輕社會負擔,加強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收支管理,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制定了《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2、新型牆體材料目錄 財政部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二OO二年九月十二日 國家經貿委網站 2002年10月17日
⑽ 山東的牆改政策
第一條 為促進新型牆體材料的開發利用和節能建築的推廣,節能利廢,保護耕地和生態環境,提高社會和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和使用牆體材料以及與此相關的工程設計、施工、設備製造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牆體材料系指非粘土牆體材料(含非粘土瓦)。
本辦法所稱節能建築是指採用新型牆體材料及其他節能技術,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的節能建築設計標準的建築。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和節能建築推廣應用工作的領導,把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和節能建築推廣應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牆材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工作,其所屬的發展新型牆體材料辦公室(以下簡稱新牆辦)具體負責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業務上受上級新牆辦指導。各級新牆辦應當配備專職人員,加強力量,實行目標責任管理。
新型牆體材料在節能建築中推廣應用的管理工作,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各級牆材主管部門共同負責。
各級經貿、計劃、建設、國土資源、水利、質量技監、環保、財政、價格、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和節能建築推廣應用工作。
第六條 各級新牆辦具體負責下列工作:
(一)貫徹執行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的法規、規章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編制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的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協調新型牆體材料科研、生產、產品認定和推廣應用;
(四)按規定徵收、管理和使用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五)負責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工作的信息交流、統計和宣傳教育,並負責組織指導有關培訓工作;
(六)負責新型牆體材料在節能建築中推廣應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七)協調解決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八)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新牆辦交辦的有關事項。
第七條 對在新型牆體材料的開發利用和節能建築推廣應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除省牆材主管部門確定的偏僻山區、邊遠海島外,不得新建、擴建粘土磚瓦生產企業;現有粘土磚瓦生產企業不得增加新的粘土採掘用地。
違反前款規定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土地使用證、采礦許可證和臨時用地許可證。
第九條 本省建制鎮以上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建築工程中建築牆體部分,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
坡屋頂屋面、圍牆和臨時建築禁止使用粘土製品。
框架結構的填充牆、高層建築的非承重牆應當逐步減少使用粘土製品。
農村建築工程(含農民自建住房)應當逐步減少使用實心粘土製品,提倡使用新型牆體材料。
第十條 各地應當充分利用符合產品標准和安全的非粘土類資源和江、河、湖、海泥及其它廢棄資源生產新型牆體材料。企業生產的新型牆體材料符合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新型牆體材料目錄》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和稅務機關批准,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企業生產新型牆體材料必須符合產品標准。對沒有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省新牆辦應當協助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地方標准;對既沒有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又尚未制定地方標準的,各級新牆辦應當督促生產企業制訂企業標准,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不得生產和銷售沒有產品標准或質量、安全性能達不到標準的牆體材料。
第十二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定使用新型牆體材料和節能建築的設計、施工技術規范、規程和要求。省新牆辦應當積極配合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採用新型牆體材料和節能建築技術,並嚴格按照節能建築標准進行設計。
第十四條 在本省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工程(不含農民自建住房),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8元的標准預繳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專項基金預繳款憑證,向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施工許可證。
第十五條 專項基金實行分級徵收。省(部)屬單位的建築工程,由省新牆辦負責徵收;市、縣的建築工程,分別由建築工程所在地的市、縣新牆辦負責徵收。
徵收專項基金,統一使用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監制的基金專用票據。
第十六條 專項基金使用范圍為:
(一)新建、擴建、改造新型牆體材料生產項目和推廣應用示範項目;
(二)新型牆體材料的科研、新技術與新產品開發與推廣;
(三)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宣傳;
(四)經地方同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與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有關的其他開支。
專項基金使用形式為貼息和補助以及國家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七條 建築工程使用新型牆體材料和孔洞率25%以上空心粘土製品(以下簡稱空心粘土製品)的,在主體工程完工未粉刷前,經新牆辦驗收,按一定比例退還專項基金。新型牆體材料和空心粘土製品占牆體材料總用量比例小於60%的,不予退還。達到60%及以上的,對其中使用新型牆體材料部分,按實際使用比例退還;對其中使用空心粘土製品的部分,按實際使用比例的30%退還。建築工程符合節能建築設計標準的,退還比例提高10%。
第十八條 縣級新牆辦徵收的專項基金扣除已退還部分後,2%上繳市級新牆辦,3%上繳省新牆辦;市級新牆辦徵收的專項基金扣除已退還部分後,5%上繳省新牆辦。
第十九條 專項基金是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接受各級財政、審計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新牆辦的監督檢查。按規定應當繳納專項基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時、足額繳納,任何地區、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緩征專項基金,也不得截留、坐支、平調和挪用。
各級新牆辦的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條 各級新牆辦應當按照同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編制年度專項基金收支預、決算,報同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報上一級新牆辦備案。
第二十一條 專項基金徵收、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牆材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的職責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不繳納專項基金的,由牆材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違反規定金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截留、坐支、平調、挪用專項基金的,由監察、財政、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新牆辦應當積極配合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做好行政執法工作。
縣級以上牆材、計劃、財政、建設、國土資源、質量技監等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新牆辦,實施有關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新牆辦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情形給予辦理土地使用證、采礦許可證和臨時用地許可證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