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為了建立有效巨災保險制度需要建立的機制是什麼
為促進我國巨災保險的快速發展,建議如下:
一要建立政府為主導、商業保險公司為運作主體的合作分擔機制。由於巨災風險發生的復雜性和損失的巨大性,決定了單獨由商業保險公司承擔風險分散的責任是不切實際的,政府應該履行和承擔的社會責任。實際操作上可效仿汽車交強險,以商業保險公司為運作主體,確立巨災保險政策性與商業性運作的模式。政府應充分認識自身在巨災風險管理體制中的主導地位和重要作用,在政策、法律和經濟多方面全力提供支持與保障。
二要兼顧環境風險分散與非傳統風險分散的綜合運用。如:借用銀行業的雄厚資本實力,強化銀保市場互動,開展深度的災後融資合作;利用民眾對國債的高度認可,發行專門用於巨災風險防範的國債,以政府財政為擔保,吸收社會閑散資金加以增值的同時提高民眾對巨災風險的防範意識。
三要提高公眾的保險意識,強化對巨災風險的自主防禦。提高參保率是巨災保險順利運行的關鍵因素之一,為了更好地達到大效法則的作用,實現風險的充分分散,提高全民保險意識是切實之需。因此,需要政府、保險監管機構、行業協會對居民和企業加強引導和宣傳,讓防災、減災和保險防範深入人心,增強公眾對巨災風險採取主動防範措施的能力。
㈡ 為什麼巨災保險在中國發展不起來
1、巨災保險制度,即巨大災害保險制度。是指對因發生地震、台風(颶風)、海嘯、洪水等自然災害或重大人為災難,可能造成巨大財產損失和嚴重人員傷亡的風險,通過保險形式給予分散風險的制度安排。
2、國際上的巨災保險模式
經濟水平較高、巨災發生頻率較高的國家,巨災風險管理水平較高,例如:美國、日本、紐西蘭等國的風險管理體系相對比較完善。
國際上有三種較為成熟的巨災保險模式,分別是商業化運作、政府主導、政府與保險公司聯合模式。
在賠付佔比上,在國際上巨災保險的賠付佔比十分高,賠款一般佔到災害損失的30%-40%,遠遠超出我們國家還不到1%的佔比。
3、我國的巨災保險發展情況
我國當前的巨災風險管理主要採用的是一種以中央政府為主導、地方政府緊密配合、以國家財政救濟和社會捐助為主的模式。
與國際相比,我國巨災保險制度起步較晚且尚未建立起來,目前仍然處於試點階段。
至今仍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巨災保險體系,並存在著許多問題。巨災保險發展依然比較緩慢;法律制度方面尚不健全;台風、乾旱、洪水等單個災害的保險險種推廣難度大;長期以來,社會公眾在災害救助方面過分依賴政府,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巨災保險的發展。
但是經過五年的不斷探索實踐,國內巨災保險試點取得了不小的成績,積累了豐富的試點經驗,探索出了相對成熟的經營模式。
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在保險業方面提出「完善保險經濟補償機制,建立巨災保險制度」。
2014年,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提出:建立巨災保險制度。
2014年5月,深圳市成為我國第一個開始巨災保險試點的城市。此後寧波、雲南、四川、廣東、湖南、河北、黑龍江等地相繼開展巨災保險試點工作。
自2014年5月深圳率先開展巨災保險試點的5年間,國內各地因地制宜探索發展,目前國內巨災保險已經涌現出相對成熟的多種模式。
近年來,我國災後損失補償的理念也從原來的完全依靠政府救助,正逐步轉變為運用保險這一市場化手段來較好解決災害損失補償問題。
㈢ 巨災保險制度的核心是什麼
制約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是人們的風險意識淡薄和依賴思想嚴重。政府除了要加大風險意識教育和宣傳力度外,更需要通過一定的行政手段推動巨災保險的推廣與普及。具體講,對於一些財政資金項目,國有資產應當強制要求辦理巨災保險;對於銀行貸款項目,應當在貸款合同中明確巨災風險管理問題;對於高風險區域,應制定更加具體的巨災風險管理辦法。
同時,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設需要法律保證,因此要加快我國的巨災保險法律體系的建設,盡快制定頒布《地震保險法》、《洪水保險法》等。另外,解決巨災風險的一個核心問題是資金,政府應統籌解決資金問題:
一方面可以通過強制巨災保險和商業保險等方式聚集資金;
另一方面應當在各級財政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和規則,逐步建立巨災保險基金。
㈣ 如何完善自然災害風險管理制度
(12) 周樺 人類社會存在至今,自然災害風險始終是影響巨大的重要風險之一。自然災害風險的成因的復雜性、結果的沖擊性、影響的持續性給自然災害風險的管理增加了難度。盡管傳統的風險管理理論為各種類型的風險提供了多種風險處置手段,如自留、損失控制、損失融資等,但如何從經濟層面區分自然災害風險的類型,如何根據風險的獨特性質選擇對應的風險管理工具,仍是一項復雜的課題。推薦閱讀保險周刊: 新華保險H股上市重挫9.82%破發保監會點名批評14險企人保壽險資本金將超200億元人保太保平安暫停商業車險1個月國家鼓勵機構研發鮮活農產品保險北京非京籍職工納入生育保險保險發展策--建言保監會新主席 我國自然環境的多樣性造就了較為復雜的自然災害風險環境,而更為特殊的國情是,我國尚處在工業化進程當中,在應對自然災害風險的可能結果上存在更為顯著的脆弱性。近20年來,與世界范圍的自然災害風險演變趨勢相一致,我國自然災害強度也在日益增強,特大自然災害發生頻率有所增高,與風險載體的增多共同促成了自然災害損失指標的居高不下。自然災害的突發性與不可預期性表明,我國在個別年份受到重大自然災害沖擊的可能性非常大,這對於總體宏觀經濟的平穩發展存在相當大的威脅。 這樣的背景下,我國如何在經濟和自然條件的雙重約束下,通過制度安排合理運用現有經濟資源進行損失控制和損失融資,並構建優化的風險管理方式組合也因而顯示出了更加重要的現實意義。中國商業出版社出版的《自然災害風險管理研究》一書正是對建立系統性、整合性自然災害風險管理制度的一次嘗試性探索,該書從研究背景出發,對自然災害風險進行了識別、衡量,並通過模型構建詳細論證了以自然災害保險制度為中心的多樣化自然災害風險管理策略的最佳分工與實施路徑。 對於正在完善中的自然災害風險管理制度而言,該書帶來的啟示主要有以下幾點: 從現實出發,運用期望效用分析框架研究了自然災害保險的最優需求問題 作為損失融資的重要方式,保險是風險管理中介化和專業化的產物,且多涉及供需雙方的博弈。作者首先分析了我國自然災害保險制度的發展脈絡及當前的供需背景,列示了該制度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1.合理的競爭格局未形成,保險經營主體傾向於提供同質化、占據傳統優勢的保險產品,對於不同自然災害風險暴露下的風險標的缺乏承保動力,無法滿足市場差異化需要。 2.保險產品價格未實現真正的市場化,影響了保險主體通過價格杠桿防範風險的能力,制約了自然災害風險保障的擴展。 3.對於自然災害風險影響最大的農業保險,缺乏系統、連續的政策支持,對於地震、洪水等影響范圍廣泛的巨災風險,則缺乏明確的應對和保險體系構建思路。 面對自然災害風險保障制度不充分的現狀,作者運用期望效用分析框架構建了自然災害風險環境下的保險需求模型。模型分析表明,當大部分不可保自然災害風險與可保自然災害風險存在密切的現實聯系、或在較長時期內體現為正相關時,無論是風險的相關性效應或偏好效應,還是由此引起的價格杠桿敏感性的提高,其直接後果都是風險主體對自然災害保險的過剩需求不能被有限的保險供給所滿足。在單位保單賠付限額不能超過資產實際價值的情況下,這會形成市場的非常態,即需求過剩導致保險費率上漲,費率上漲進一步抑制保險需求,更多地侵蝕常規的自然災害保險機制。 建立補貼存在的保險定價模型,研究了通過補貼擴展自然災害保險制度供給問題 在需求分析基礎上,該書進一步建立了補貼存在的保險定價模型,進而探討通過政府補貼提供擴展性保險供給的可能性。供給模型分析則表明,當與可保風險正相關的補貼存在時,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容易維持在法定標准上,無論市場環境如何,補貼都可以對保險價格產生反向作用,即對保險供給產生正向作用。不同的是,在保險價格市場化的條件下,更適合對賠付結果進行直接補貼和對沖風險;在保險價格外部決定時,更適合對消費者的購買價格進行補貼和對沖風險。 我國處於保險價格從外部決定到市場決定的轉變過程中,在保持補貼穩定性、持續性的同時,也要保持補貼形式的靈活性,即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進行相應調整。以此為基礎,作者建議通過補貼等多種方式擴大保險供給、將盡可能多的自然災害風險擴展為可保風險,化解自然災害保險不充分對常規保險市場運行的負面影響。在此過程中,既要發揮經濟杠桿的作用、擴展商業保險制度對自然災害的覆蓋范圍,也要強化制度支持、發展政府主導型巨災保險體系。 運用整體化風險管理分析框架,研究了自然災害保險制度與防災減災機制、金融市場的互動關系 在建立自然災害保險制度過程中,還要注意保險機制與防災減災機制以及結構化巨災金融產品的有機結合。研究表明,當自然災害風險影響范圍很大時,微觀主體的損失控制措施相互之間存在替代作用。因此,通過強制性保險等形式激勵微觀主體對自然災害風險進行有效防控十分重要。此外,要完善自然災害風險信息支持系統和信息共享機制,為保險業以及全社會的防災減災提供技術支持。 對於保險人而言,則要合理設計保險產品,防範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保證自然災害風險防控的效果。研究同時表明,我國資本市場與衍生品市場的發展,擴展了金融市場承擔自然災害風險的容量和能力,以虛擬指數為交易基礎的標准化衍生品工具的誕生,也意味著我國基本具備巨災工具設計的制度與技術條件;與此同時,我國投資主體也非常需要引入新的、收益相對獨立的金融工具對組合的整體風險進行分散。這種背景下,針對既定的自然災害風險,以保險交易或再保險交易為基礎,依次發展巨災互換、巨災債券、巨災期貨、巨災期權等衍生品十分必要。這里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由於結構化巨災產品屬於典型的交叉性產品,建立綜合性金融監管理念,加強保險市場監管與金融市場監管之間的合作協調機制日益重要。將本文分享至:分享到和訊微博|分享到新浪微博|分享到搜狐微博|分享到騰訊微博|分享到開心網|分享到人人網|分享到豆瓣網 【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與和訊網無關。和訊網站對文中陳述、觀點判斷保持中立,不對所包含內容的准確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請讀者僅作參考,並請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㈤ 巨災保險對災害救助體系意味著什麼
巨災保險保護企業和住宅免受地震、洪水和颶風等自然災害以及暴亂或恐怖襲擊等人為災難的影響。這些低概率、高成本的事件通常被排除在標準的房主保險單之外。
關鍵要點:盡管它們都涉及保護房屋,但從技術上講,巨災和房主保險是兩種不同類型的保險。巨災保險保護企業和住宅免受自然災害(例如地震和洪水)以及人為災害的影響。特殊的巨災保險針對特定的自然災害,如洪水保險、颶風和龍卷風風暴保險、地震保險和火山保險。洪水保險的獨特之處在於它可以通過聯邦政府獲得。
從商業角度來看,巨災保險也不同於其他類型的保險。很難估計保險損失的總潛在風險和成本,特別是因為災難性事件通常會導致同時提出大量索賠。這使得巨災保險發行人難以有效管理風險。發行人使用再保險和轉分保來管理因承保巨災事件而產生的巨災風險。
㈥ 關於巨災保險基金
個人認為,第二個更符合我的想法。
證券化是一定要的。不然資金籌集非常有限阿,而且保險資金證券化以及在資本市場中的投資,本來就已經開始發展了。
財政支持和強制也都可以保證投保率和理賠。
這么看來也算是比較完整的方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