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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合規風險點

發布時間:2021-07-28 06:30:50

Ⅰ 銀行代銷基金保險業務有哪些風險

銀行代銷基金/保險業務有哪些風險點?

(1)投資風險:基金和投資型保險產品是投資產品,投資人既可能分享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面臨投資虧損,甚至本金損失。

(2)管理風險:銀行是基金/保險的代理銷售機構而非基金/保險產品的經營主體,產品的設計、投資、管理等均由基金/保險公司承擔,投資者應在購買前充分了解基金/保險產品及所屬公司的相關情況,審慎投資。

(3)交易風險:銀行是代理銷售機構,銀行將把客戶的買賣交易申請提交基金/保險公司進行最終確認,因此客戶在銀行提交的申請有可能被基金/保險公司確認失敗,因此客戶應及時查詢交易結果。

(4)告知風險:投資人務必確保購買前填寫的所有資料正確有效,確保在相關業務憑證上親筆簽字,否則可能影響產品的投資有效性或對產品利益產生影響。

(5)合規風險:通過正確的基金/保險交易密碼提交的任何交易申請行為均為有效行為。投資人如遺失、被盜、泄露基金/保險交易密碼可能導致交易申請不能正常進行或被他人冒名操作等風險出現。

(6)系統風險:因不可抗力或系統不可預測、不可控制之因素可能造成客戶無法正常進行相關交易的風險。

Ⅱ 什麼是保險合規及保險合規風險

保險合規是指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員工的行為應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市場慣例、公司內部管理制度以及誠實守信的道德准則。
保險「合規風險」指的是:銀行因未能遵循法律法規、監管要求、規則、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准則、以及適用於銀行自身業務活動的行為准則,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監管處罰、重大財務損失或聲譽損失的風險。從內涵上看,合規風險主要是強調銀行因為各種自身原因主導性地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等而遭受的經濟或聲譽的損失。這種風險性質更嚴重、造成的損失也更大。

Ⅲ 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及其管理

1. 償付能力

充足率
償付能力充足率
償付能力充足率

2
公司治理、內控和合規性風險指標
公司治理

內部控制

合規性風險指標
公司治理

內部控制

合規性風險指標

3
資金運用

風險指標
(1)預定收益型非壽險投資型產品投資收益充足率

(2)基金和股票市場風險

(3)存款信用風險

(4)債券信用風險

(5)資金運用集中度

(6)違反投資規定情況
(1)資產負債持有期缺口率

(2)投資收益充足率

(3)基金和股票市場風險

(4)存款信用風險

(5)債券信用風險

(6)資金運用集中度

(7)違反投資規定情況

4
業務經營

風險指標
(1)保費增長率

(2)自留保費增長率

(3)應收保費率

(4)未決賠款准備金提取偏差率

(5)再保險人資質

(6)單一危險單位自留責任限額
(1)長期險保費收入增長率

(2)短期險自留保費增長率

(3)標準保費增長率

(4)退保率

(5)保單持續率

(6)准備金充足狀況

5
財務風險

指標
(1)產權比率

(2)自留保費資本率

(3)綜合成本率

(4)資金運用收益率

(5)速動比率

(6)現金流
(1)產權比率

(2)盈利狀況

(3)短期險綜合賠付率

(4)現金流測試情況

Ⅳ 保監會關於保險中介機構,中介業務的管理規定。

一、推行保險中介渠道與保險中介業務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險公司應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保險中介渠道(機構和人員)及保險中介業務,系統應實現四項基本功能:一是保險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聯網出單管理;三是傭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詢匯總管理。
二、規范傭金支付管理
嚴禁通過虛列費用、虛假批退、虛假賠款、保費不入賬等方式套取資金,賬外直接或間接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支付各類費用;嚴禁通過費用報銷等方式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直接或間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嚴禁向員工、勞務派遣工等用工性質的人員支付傭金;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中介機構銷售的保單,傭金必須以轉賬方式直接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不得通過營銷員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嚴格落實「賣者有責」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通過保險中介機構或營銷員銷售的保單,應在投保單、保單正副本明示銷售中介的機構名稱或營銷員姓名。二是投保單、保單記載的銷售中介名稱或姓名必須與系統記載、傭金結算憑證、傭金轉賬支付對象一致。
四、推行傭金支付零現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中介傭金轉賬支付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中介傭金一律轉賬支付(包括營銷員傭金),嚴禁現金支付。二是轉賬支付對象必須與投保單、保單、中介業務傭金提取支付系統記載保持一致。三是傭金由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統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機構不得支付傭金,銀行保險代理業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實行交叉銷售機構結算制度
同一集團內不同保險公司建立交叉銷售代理關系的,傭金結算方式採取機構與機構間轉賬結算,不得直接或間接向非本機構營銷員支付傭金。
六、建立申報兼業代理機構實地調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機構、車商及廣西保監局規定的機構外,其他機構兼業代理資格的申報須經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實地調查,並向保監局提交調查報告(需註明調查人)及該機構營業場所照片。
七、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各保險公司應制定《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各級領導責任,將責任分解落實到關鍵部門的關鍵人員,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負主要責任、經辦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負直接責任的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辦法應明確:
(一)出單人員應嚴格區分保單的歸屬渠道,嚴禁將直銷業務歸屬中介業務;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員應嚴格管理中介渠道,確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嚴禁虛列中介機構和營銷員;
(三)財務人員應加強對傭金、費用報銷等財務支出真實性審核,不得配合、放任業務部門弄虛作假。
(四)稽核審計部門應把中介業務作為審計稽核的重點,發現問題的,應嚴格依照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稽核審計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應追究其責任。

Ⅳ 保險公司合規風險管理的內容簡介

《保險公司合規風險管理》實踐性較強,較好地解決了如何將《指引》確立的合規管理基本原則和具體要求與我國保險公司的實際運作相結合的問題。保險公司合規風險管理的內容既包括合規體系建設、合規管理價值等宏觀層面,同時也包括合規管理手冊、內部制度管琿、制度合規審查、日常合規管理、合規風險評估、違規舉報、合規文化建設等合規管理的微觀環節,為保險公司實際做好合規管理工作提供了現實的範本。

Ⅵ 保險業目前主要有哪些風險點如何防範

前中後台組成的第一道防線,做業務做管理,積極開展自查,落實整改; 以合規部或風險部之類的部門組成第二道防線,負責對第一道防線的風險實行統籌管理; 內部審計部門組成第三道防線,開展檢查和內控評價; 外部審計部門第四道防線 外部監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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