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職工醫療保險 ,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醫療救助 如何加強各制度之間銜接? (一)加大政府對醫療服務領域的資金投入,為醫療保障制度的有效運行奠定基礎 政府的資金投入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醫療服務供方(醫院)的投入,二是對其他醫療保障制度,如靈活就業群體的醫療保險、弱勢群體的醫療救助和農民的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投入。對醫院,政府應考慮適當增加財政資助的比例,從補償機制上徹底改變「以葯養醫」的經營模式。需要強調的是,在醫療保障的投入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將承擔相應責任,兩級政府應該進行合理的分工,而不僅僅是靠中央財政撥款。當然,對於政府投入資金的使用情況,應該有必要的監督,確保資金真正用於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服務上面。對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外的其他醫療保障制度,各級政府有責任投入資金。同時,醫療救助制度提倡慈善捐助和多種籌資方式。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方向,就是建立由政府和其他多種社會力量,如非政府組織、慈善機構、企業和個人等共同編制的社會保障安全網;對於農民合作醫療制度,各級政府也應當加大資金投入。《加快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已經明確了政府出資的標准,即地方財政為每個農民每年補助10元,問題的關鍵是政府應切實覆行職責。同時對貧困地區,中央政府還要加大資金投入力度,以保證農民得到醫療保障。 (二)醫保、醫療、醫葯「三改聯動」。創造醫療保障制度實施的良好環境 醫療、醫保和醫葯是社會醫療保障體系中的三個組成部分,只有三個方面協調運作,才能保障整個醫療系統正常地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維護人民群眾的健康。醫療、醫保和醫葯在醫療系統中的定位和相互之間的密切關系,決定了三項改革必須聯動,齊頭並進。首先,政府對公立醫院或其他非盈利醫療機構正確定位,通過適當的補償機制轉變醫院「以葯養醫」的經營模式。其次,政府要下決心徹底解決醫葯生產和流通環節中的問題,扭轉葯品虛高定價的局面。最後,調整好醫療保險供、需、保各方利益。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用比較低廉的費用,提供比較優質的醫療服務,努力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基本醫療服務的需要」的醫療制度改革目標。 (三)發展社區衛生事業。理順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社區衛生醫療服務具有「預防、保健、醫療、康復、健康教育、計劃生育」六位一體的功能。在完善醫療保障制度的建設中,加快社區衛生服務體系的建設至關重要。合理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應該是雙層或三層機制,即小病、常見病在以全科醫生為主體的社區醫院就診,大病、重病在較大的醫院就醫。社區醫院的醫療成本比較低,患者能夠得到比較及時和實惠的服務。為了促進社區衛生服務事業的發展,首先應當大力培養全科醫生隊伍,使其成為社區醫療服務的主力軍;第二,鼓勵醫生或醫生團體在社區開辦診所,診所或醫院既可以是新設立的,也可以是由區級(一、二級)醫院改造的;第三,支持民間資本進入社區醫療服務領域,並鼓勵社會對社區醫療服務的捐助;第四,將社區醫療服務納入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將社區醫院或診所視同定點醫院。 (四)加快社會醫療保障的立法步伐。為醫療保障制度的推行提供法律保證 醫療保險實行三方付費制度,所以,規范需方、供方、保方三者的責任和行為,特別是加強醫療行為監管,嚴格控制不合理醫療費用的發生十分重要。因此,要盡快對醫療保障進行立法。對於醫療服務的供方,嚴格醫保定點醫院、定點零售葯店的准入資格,醫保經辦機構通過與定點醫院、葯店簽訂合同來對其進行規范化管理。對於需方,也要用法律來約束其就醫行為。通過分類給付,增加個人費用意識。對出借、冒用醫療保險卡者要受到一定的經濟賠償或停用的處罰。對企業和單位,要通過法律手段強化基金的征繳力度。基金上繳要按時和足額到位,保證醫療保險基金有長期、穩定的來源。對於社會醫療保險管理機構,也要有相應的行為規范,並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同時有義務向社會公示其管理的業績,並接受公眾的查詢和社會監督。 (五)扶持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真正形成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 為了進一步推動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至少可以從兩方面考慮:一是劃分社會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的范圍,補充醫療保險應該交由商業醫療保險經營。為此,應用法律的形式界定社會保險的經營范圍,對於社會保險管轄范圍的,商業保險不應插手;而屬於基本醫療保險范圍以外的領域,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也不應干預。二是進一步完善和落實扶持商業醫療保險發展的政策。目前的優惠政策力度還不夠大,可以考慮借鑒國外的經驗,進一步完善與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比如補充醫療保險費在一定額度內(工資總額的4%)予以稅前列支;對經營補充醫療保險的公司,保費收入減免營業稅;對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部分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等。
② 城鄉居民最高檔繳費計算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額是什麼意思
指國家為保障參保職工的基本醫療待遇,以杭州市為例。
《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醫療費的結算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應當由住院統籌基金支付的住院醫療費,由定點醫療機構按月與醫保經辦機構結算。
(二)應當由住院統籌基金支付的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按本辦法規定實時結算的,由定點醫療機構按月與醫保經辦機構結算;
(三)應當由公務員門診統籌基金支付的門診醫療費,由定點醫療機構按月與醫保經辦機構結算。
(2)職工醫保基金征繳風險管理檢查擴展閱讀:
《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相關法條:
第四十一條參保人員經醫保經辦機構批准轉市外(限上海、北京兩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其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開支范圍的醫療費,先由個人自理總醫療費的10%。
再按本辦法有關三級及相應醫療機構就醫的規定辦理。常駐外地工作3個月以上的參保人員和異地安置(含在異地連續居住滿1年)的退休人員。
第四十二條 經醫保經辦機構核准登記後,可在經常居住地附近選擇兩家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其中一家為門診醫療機構。臨時外出的參保人員患臨時性疾病時,可選擇當地一家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③ 如何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情況稽核
如何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情況稽核?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稽核是社會保險稽核的組成部分,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社會保險費征繳、基金管理、待遇支付等各項社會保險業務進行監督檢查。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稽核內容包括:
(1)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人數、繳費基數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2)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3)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的補繳情況;
(4)國家規定的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稽核事項。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稽核人員開展稽核工作,行使的職權有:
(1)要求被稽核單位提供用人情況、工資收人情況、財務報表、統計報表、繳費數據和相關賬冊、會計憑證等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2)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資料,對被稽核對象的參保情況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調查、詢問;
(3)要求被稽核對象提供與稽核事項有關的資料。
同時社會保險稽核人員承擔的義務有:(1)辦理稽核事務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2)保守被稽核單位的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3)為舉報人保密。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按照下列程序實施稽核:
(1)提前3日將進行稽核的有關內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備的資料等事項通知被稽核對象,特殊情況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2)應有兩名以上稽核人員共同進行,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並向被稽核對象說明身份;
(3)對稽核情況應做筆錄,筆錄應當由稽核人員和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簽名或蓋章的,應註明拒簽原因;
(4)對於經稽核未發現違反法規行為的被稽核對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稽核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其稽核結果;
(5)發現被稽核對象在繳納社會保險費或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等方面,存在違反法規的行為,要據實寫出稽核意見書,並在稽核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送達被稽核對象,被稽核對象應在限定時間內予以改正。
被稽核對象少報、瞞報繳費基數和繳費人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被稽核對象拒絕稽核或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遲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參保個人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後,本人或他人繼續領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立即停止支付並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並可對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④ 職工醫保繳上多久生效 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後多久能用
參保基本醫療保險的次月,當地地稅部門確認該參保人員已繳納基本醫療保險保費,那麼在當月的1日開始生效。中斷繳費一年以內續交職工醫療保險的,自續保生效之日起發生的住院費可以報銷,續保前產生住院費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對在原單位辦理基本醫療保險減退手續後,次月辦理續保手續,同時向地稅部門繳納了自續保當月起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予中斷;中斷繳費的,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從地稅部門徵收到該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當月1日起生效。
(4)職工醫保基金征繳風險管理檢查擴展閱讀;
職工個人醫療保險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均歸職工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因此,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死亡後,其個人醫療賬戶仍有餘額的,可作為遺產,由其親屬按《繼承法》規定實施繼承。同時,其個人醫療賬戶台帳、《職工醫療社會保險手冊》由醫療社會保險機構收回注銷。
根據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4號)的規定,參保人員在獲得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范圍內,
提出個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選擇意向,由所在單位匯總後,統一報送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人的選擇意向統籌確定定點醫療機構。
除獲得定點資格的專科醫療機構和中醫醫療機構外,參保人員一般可再選擇3至 5家不同層次的醫療機構,其中至少應包括1至2家基層醫療機構(包括一級醫院以及各類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參保人員對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可在1年後提出更改要求,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⑤ 益陽職工醫保繳費年限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秀峰社區醫保卡在益陽市赫山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
四、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監督機制
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基金征繳工作,各有關部門要督促用人單位和企業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含個人繳納部分)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用人單位向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登記,並按規定繳納。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用人單位當月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從下月起停止支付醫療保險費用。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並要建立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的事業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由各級財政部門在預算中安排。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當年籌集的部分,按城鄉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城鄉居民三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醫療保險財政專戶的積累基金,比照城鄉居民三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利率計息,並不低於該檔次利率水平。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同時,各統籌地區要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用人單位、醫療機構、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對醫療保險基金進行社
會監督。
⑥ 職工個人醫保查詢系統
城鎮醫療保險查詢,為了讓參保人員能及時掌握自己的醫保信息,各地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管理中心也推出了多種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個人查詢方式,參保人員可以選擇自己喜歡的方式進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個人查詢。
一、目前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個人查詢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參保人員持本人身份證到當地社保局服務大廳查詢列印繳費清單;撥打打社保局電話報個人身份證號查詢個人醫療保險賬戶余額;
2、用到社保號或身份證號,進入社保局網站,查詢個人醫療保險帳戶繳費情況;買葯就醫時在定點醫療機構查詢;
3、到醫療卡發卡銀行查詢。
現在人們的工作都非常緊張,沒有人願意親自到社保局服務大廳查詢。電話查詢有時也占線,而且有些問題在電話里也解釋不清。因此,更多的人更傾向於網上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個人查詢的方式。一般提供醫療保險卡余額查詢的網站都是當地的社會勞動保障網,也就是社保局的官方網站。進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個人查詢系統後,輸入個人身份證號,可以查詢社會保險的交納情況、余額等信息。
二、我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籌資的原則是: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結余,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現收現付制。」我國醫療保險改革初期,要求個人繳納工資總額的2%,用人單位繳納工資總額的6%。目前,我國一些地區城鎮職工的醫療保險有繳費條件和受益資格的限制。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是針對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以強制參保為原則的一項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有:
1、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是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也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2、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方式是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在職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退休人員個人不繳費。具體繳費比例由各統籌地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用人單位繳費水平按照當地工資總額的6%左右確定。目前,用人單位繳費率全國平均為7.43%,最低的為3%,較高的如上海、北京分別達到10%和9%,個人繳費全國平均為2%。
以上是城鎮醫療保險查詢的介紹,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⑦ 醫保基金會計可以兼醫保征繳工作嗎
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參保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基金為保障參保者的基本醫療、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而籌集建立的專項基金。社會保險法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並要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醫療保險基金情況、醫療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但在實際運行中,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過程中暴露出許多問題,如醫療保險基金被騙取、擠占和挪用,醫療保險基金信息披露不充分、運營信息不透明等,直接影響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進度和社會的和偕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