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廣東住房維修基金 算住房補貼嗎
個人覺得不算住房補貼。
⑵ 買新房維修基金必須交嗎交多少怎麼算的
您好,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2003年第379號令公布,2016年修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第165號令)、《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建立並執行。具體標准如下:
(一)購房者在2008年7月31日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首期維修資金交存標准為住宅(含別墅)每平方米建築面積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築面積50元。
(二)購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2008年2月1日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屋,首期維修資金交存標准為住宅(含別墅)每平方米建築面積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築面積50元。
(三)購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且購買的房屋在2008年2月1日後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或者購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已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的,首期維修資金交存標准為高層(有電梯)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05元、多層(無電梯)住宅(含別墅)每平方米建築面積77元。獨立非住宅物業可參照高層(有電梯)住宅的標准交存維修資金。
⑶ 廣東省房屋維修基金 用異地建行卡轉要手續費嗎
要手續費的,網銀支付便宜
⑷ 深圳市物業代收的房屋本體維修基金開收據還是開發票
本體維修基金現已改為住宅維修資金。
不是發票,由深圳市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管理中心(歸國土資源與房地產局管理)出具專用票據和交款證明文件《繳交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證明書》。
法律依據:
1.《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1998年7月29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3.《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深圳市政府二屆三十五次常務會議通過);
4.《深圳市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管理規定》(深府〔2006〕40號);
5.《關於收繳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的實施意見》(深府辦〔2006〕85號)。
⑸ 契稅和維修基金不交是否有違約金
沒有違約金,但是有滯納金
一、契稅滯納金
在房屋買賣中契稅滯納金是稅務機關對逾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它不是處罰,是扣繳義務人與納稅人因佔用國家稅金而應繳納的一種補償。
對於契稅滯納金有兩種演算法:一是發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稅款滯納行為,按照原《稅收征管法》規定,按日加契稅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二是發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後的稅款滯納行為,按照《稅收征管法》新規定,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維修基金滯納金
由於《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對維修基金的繳納標准只給了個標准,各地方具體的執行標准有差異,以下是蘇洲和廣東省的執行標准。
蘇州市市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 未按照規定繳納維修基金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房產管理局責令其限期補交;逾期仍不足額交納的,可按每日萬分之五加收滯納金。
廣東省
第五十六條建設單位、業主不按時繳交物業維修基金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催繳,限期交付;逾期仍不交付的,可按每日加收欠交金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經催收仍不交付的,業主委員會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⑹ 物業維修基金由誰出
注意:維修基金收取比例是有地方政府制定的,只要你購房者買房子交的錢不高過3%就沒事情!廣東那個是對物業建設單位的要求。因該說沒有沖突。只要購房者沒損失就行了。比例是地方政府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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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維修基金由開發建設單位按房屋建設總造價的5%到8%提取,其所有權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新建商品房住宅首期維修基金,房地產開發商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4%繳納;購房者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2%-3%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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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設立物業管理維修基金。
物業管理維修基金由物業建設單位按物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在向業主委員會移
交物業管理權時,一次性劃撥給業主委員會,其所有權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物業管理維修基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專款帳戶代為
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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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式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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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維修基金收取比例是有地方政府制定的,只要你購房者買房子交的錢不高過3%就沒事情!,
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即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物業管理公司由發展商選聘,業主通常向物業管理公司辦理入住手續,並向其繳納物業維修基金。由於種種原因,客觀上缺乏有力的監督,發展商延遲繳納其應承擔的物業維修基金以及物業管理公司挪用物業維修基金就成為可能,特別是發展商拖延繳納物業維修基金的現象更是常有的事。其實,對於物業維修基金的繳納和管理,有關行政主管機關是有規定的,根據有關規定,發展商和購房者均應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繳納物業維修基金。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發展商應將物業維修基金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存入金融機構,設立專門賬戶,任何人不得動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發展商應將物業維修基金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管理單位管理,專項用於物業維修,不得挪作他用。但發展商和物業公司並非完全嚴格依法從事,這就讓人引發了深層次的思考,要從真正意義上解決物業維修基金糾紛問題,關鍵不是把錢存到哪去,而是需要一種規范的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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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說,如果有些物業公司發高工資,和多都是從專向基金里違規挪出來的。所以現在正在要求統一基金帳戶。
⑺ 大修基金最遲什麼時候交
維修基金最遲需要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繳納,未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7)廣東省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⑻ 買房後被要求交付【物業專項維修基金】,是亂收費嗎我該怎麼辦
物業專項維修基金?是房屋專項維修基金吧?房屋專項維修基金是必須的,物業專項維修基金要弄明白專項維修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