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平安保險公司交的500塊錢的風險抵押金,但是我沒有上崗,這錢還能退回來嗎
首先您還是要親自去公司提出申請,辦好相關手續才行。
錢肯定能退回來的。如果快的話,一個星期吧。不過現在一般都是通過銀行轉帳支付。
僅供參考,祝您好運!
② 公司收了我兩萬元風險抵押金是否合法
根據勞動法規定這是不合法的,公司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收取員工費用 ,你可以拒絕繳納。
③ 保險法中規定了要叫500元風險抵押金嗎我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PICC中國人保,保險經理說收500押金是保險法
這個和保險法沒有什麼關系。可以說是行業規定吧,據我了解進壽險公司都要交押金的,我在財險公司沒要求交。不過如果離職的話押金是會退還的,這個可以放心。
④ 保險行業風險抵押金
正常..相當理解,這年頭沒有白來的東西.
⑤ 公司所謂的「風險抵押金」到底是什麼
用人單位收取風險抵押金有什麼效力
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在訂立勞動合同的過程中,任何一方不得向對方強行附加不合理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規定,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
《勞動部關於嚴禁用人單位錄用職工非法收費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招工條件中規定個人繳費內容。
勞動部辦公廳、國家經貿委辦公廳對「關於用人單位要求在職職工繳納抵押性錢款或股金的做法應否制止的請示」的復函中認為:為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能否參照執行勞部發〔1994〕118號文件中有關規定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4〕256號)對制止國有、集體、外商投資和私營企業在建立勞動關系時向職工收取抵押金的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同樣,對用人單位向職工收取的「勞動合同保證金」、「勞動保護物品及生產工具使用抵押金」等行為也應予以制止。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律禁止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收取財物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⑥ 保險行業風險抵押金合法
您好,我是北京平安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都要經過一段時間的培訓,然後考資格證,就像教師有教師資格證一樣,60元費用是保監會收取的。如果不培訓就直接上崗的話,怎麼能給客戶提供專業的服務呢,畢竟現在很多險種都是終身的,要對客戶負責。至於那個讓她自己買保險的主管,只是個個例,不代表全部,我的主管就從來沒讓我買過任何保險給自己掙業績,而是讓我勤奮點,有了單再入司。
還有那個一年出了9次險的朋友,首先他不熟悉就開車是對自己和他人不負責,另外保險公司也不是福利機構,而是商業機構,風險太大是不會承保的,就像一個病危的人去買保險,哪個公司也不會賣給他。
我也沒有做多長時間保險,只是客觀的說出我的感受,希望你不要對保險那麼反感。
保險的意義,
只是今天作明天的准備;
生時作死時的准備;
父母作兒女的准備;
兒女幼時作兒女長大時的准備;
如此而已。
⑦ 在保險公司做會計要交風險抵押金考保險從業資格證嗎
保險公司內勤也需要考保險從業資格證,這是沒問題的,至於500元風險抵押金以及提供擔保人,這就是外勤也就是業務員入司所必須的,而且根據監管機構的要求內勤是不能掛工號的,所以如果對方讓你去做會計又讓你交保證金下工號的話是矛盾的,極有可能是打著招聘會計的幌子招你去做業務員! 不知道這樣解釋有沒有清楚。
⑧ 風險抵押金是什麼
風險抵押金是指企業以其法人或合夥人名義將本企業資金專戶存儲,用於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的專項資金。 為強化企業安全生產意識和責任,保證事故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2006年7月聯合制定下發了《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並從當年8月開始施行。 暫行辦法規定,省級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將結合企業產量、銷售收入等綜合因素,確定風險抵押金具體存儲金額:小型企業不低於30萬元;中型企業不低於100萬元;大型企業不低於150萬元;特大型企業不低於200萬元。最高存儲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 暫行辦法提出,企業發生事故後產生的搶險、救災及善後處理費用,全部由企業負擔,原則上應由企業先行支付,確需動用風險抵押金的,經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由代理銀行具體辦理手續。 暫行辦法強調,企業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後逃逸,未在規定時間內支付搶險、救災及善後處理費用的,省、市、縣級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可根據需要,將風險抵押金部分或全部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及善後處理所需資金。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解釋說,風險抵押金實行分級管理,由省、市、縣級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按屬地原則共同負責;企業當年未發生事故、沒有動用風險抵押金的,自然結轉,下年不再增加存儲。當年發生事故、動用風險抵押金的,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應重新核定企業應存儲的數額,並及時告知企業;企業在通知送達後1個月內要將風險抵押金補齊;企業依法關閉、破產或轉入其他行業的,在企業提出申請,並經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後,可按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支配其風險抵押金專戶結存資金。 風險抵押金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安監部門、同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若挪用風險抵押金,依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