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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7-28 15:10:45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將在何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實施。

三是切實推動保險資金服務實體經濟,主要是將近幾年有益實踐經驗和相關規范性文件上升為部門規章,包括允許保險資金投資資產證券產品,允許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設立私募基金,允許保險資金進行風險投資,這些舉措將切實加強保險資金直接投資實體經濟,有助於縮短中間環節和降低實體經濟成本。四是根據「放管服」等政策安排修訂有關內容,包括明確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實行注冊制管理,債權投資計劃等產品發行由備案制改為注冊制;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保監會將根據資金運用實際情況,對保險資產的分類、品種以及相關比例等進行調整;明確資產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任職由事前核准改為事後報告。

②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保監發〔2012〕93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規范保險資金境外投資運作行為,防範投資管理風險,實現保險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我會制定了《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2年10月12日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③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
(2010年5月4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6號發布;根據2014年4月15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4年第4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保持保險公司經營穩定,保護投資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加強保險公司股權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外資股東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冊資本不足25%的保險公司。
第三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保險公司股權實施監督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條 保險公司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20%。
中國保監會根據堅持戰略投資、優化治理結構、避免同業競爭、維護穩健發展的原則,對於滿足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主要股東,經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五條 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受同一機構控制或者存在控制關系的,不得經營存在利益沖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保險業務,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保險公司的股東應當用貨幣出資,不得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保險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七條 股東應當以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保險公司的股權,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以中國保監會核準的文件和在中國保監會備案的文件為依據,對股東進行登記,並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保險公司應當確保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文件所載有關股東的內容與其實際情況一致。
第十條 股東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變更情況,並就其與保險公司其他股東、其他股東的實際控制人之間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種關聯關系向保險公司做出書面說明。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將公司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變更情況和股東之間的關聯關系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
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保險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的保險公司股權。
第二節 股東資格
第十二條 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為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法人、境外金融機構,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中國保監會對投資入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境內企業法人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穩定,且有盈利;
(二)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投資人為金融機構的,應當符合相應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境外金融機構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穩定,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20億美元;
(三)國際評級機構最近三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A級以上;
(四)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符合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持有保險公司股權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間接控制該保險公司的主要股東,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持續出資能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
(三)信譽良好,在本行業內處於領先地位。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變更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5%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准。
第十七條 投資人通過證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險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以上,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5日內,由保險公司報中國保監會批准。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資格條件的投資人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變更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足注冊資本5%的股東,應當在股權轉讓協議書簽署後的15日內,就股權變更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上市保險公司除外。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股權轉讓獲中國保監會批准或者向中國保監會備案後3個月內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應當取得中國保監會的監管意見。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治理結構完善;
(二)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內控體系健全,具備較高的風險管理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自知悉其股東發生以下情況之日起15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書面報告:
(一)所持保險公司股權被採取訴訟保全措施或者被強制執行;
(二)質押或者解質押所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
(三)變更名稱;
(四)發生合並、分立;
(五)解散、破產、關閉、被接管;
(六)其他可能導致所持保險公司股權發生變化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股權採取拍賣方式進行處分的,保險公司應當於拍賣前向拍賣人告知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投資人通過拍賣競得保險公司股權的,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中國保監會批准或者備案。
第二十四條 股東質押其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應當簽訂股權質押合同,且不得損害其他股東和保險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股權質押和解質押的管理,在股東名冊上記載質押相關信息,並及時協助股東向有關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股權質權人受讓保險公司股權,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中國保監會批准或者備案。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投資人的以下材料:
(一)投資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范圍、組織管理架構、在行業中所處的地位、投資資金來源、對外投資、自身及關聯機構投資入股其他金融機構的情況;
(二)投資人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投資人為境外金融機構或者主要股東的,應當提交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投資人最近三年的納稅證明和由徵信機構出具的投資人徵信記錄;
(四)投資人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與保險公司其他投資人之間關聯關系的情況說明,不存在關聯關系的應當提交無關聯關系情況的聲明;
(五)投資人的出資協議書或者股份認購協議書及投資人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其投資的證明材料,有主管機構的,還需提交主管機構同意其投資的證明材料;
(六)投資人為金融機構的,應當提交審慎監管指標報告和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出具的監管意見;
(七)投資人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聲明;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二)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後的股權結構;
(四)驗資報告和股東出資或者減資證明;
(五)退出股東的名稱、基本情況及減資金額;
(六)新增股東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股東轉讓保險公司的股權,受讓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達到保險公司注冊資本5%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股權轉讓協議,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讓方為新增股東的,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股東轉讓保險公司的股權,受讓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足保險公司注冊資本5%的,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股權轉讓報告和股權轉讓協議,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讓方為新增股東的,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決議,以及授權董事會處理有關事宜的決議;
(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方案;
(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以後的股權結構;
(四)償付能力與公司治理狀況說明;
(五)經營業績與財務狀況說明;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 全部外資股東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冊資本25%以上的,適用外資保險公司管理的有關規定,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擅自增(減)注冊資本、變更股東、調整股權結構的,由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0年4月1日頒布的《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保監發〔2000〕49號)以及2001年6月19日發布的《關於規范中資保險公司吸收外資參股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1〕126號)同時廢止。

④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的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達到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產規模等條件,風險監控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的規定和證券監管機構的要求;
(二)申請人的從業人員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從業資格的要求;
(三)申請人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四)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條所指的資產規模等條件是:
基金管理機構:經營基金業務達五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資產不少於一百億美元;
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達三十年以上,實收資本不少於十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於一百億美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達三十年以上,實收資本不少於十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於一百億美元;
商業銀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總資產在世界排名前一百名以內,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於一百億美元。
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發展情況,可以調整上述資產規模等條件。 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和投資額度,申請人應當通過託管人分別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擬申請投資額度、投資計劃等);
(二)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三)與託管人簽訂的託管協議草案;
(四)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五)資金來源說明書及批准時間內不撤資承諾函;
(六)申請人的授權委託書;
(七)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規定的文件,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中文摘要。 申請人在取得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後,應當通過託管人向國家外匯局申請投資額度。
國家外匯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批準的投資額度並頒發外匯登記證;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取得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後一年內未取得外匯登記證的,其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自動失效。 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
(二)實收資本不少於八十億元人民幣;
(三)有足夠的熟悉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具備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資產的條件;
(五)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具備外匯指定銀行資格和經營人民幣業務資格;
(七)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紀錄。
外資商業銀行境內分行在境內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可申請成為託管人,其實收資本條件按其境外總行的計算。 境內商業銀行申請取得託管人資格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
(三)有關託管業務的管理制度;
(四)擁有高效、快速的信息技術系統的證明文件;
(五)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國證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審核申請文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管合格投資者託管的全部資產;
(二)辦理合格投資者的有關結匯、售匯、收匯、付匯和人民幣資金結算業務;
(三)監督合格投資者的投資運作,發現其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告;
(四)在合格投資者匯入本金、匯出本金或者收益兩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局報告合格投資者的資金匯入、匯出及結售匯情況;
(五)每月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告合格投資者的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收支情況;
(六)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編制關於合格投資者上一年度境內證券投資情況的年度財務報告,並報送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
(七)保存合格投資者的資金匯入、匯出、兌換、收匯、付匯和資金往來記錄等相關資料,其保存的時間應當不少於十五年;
(八)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託管人必須將其自有的資產和受託管理的資產嚴格分開。
託管人必須為不同的合格投資者分別設置賬戶,對受託管理的資產實行分賬管理。
每個合格投資者只能委託一個託管人。 合格投資者應當委託託管人,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其申請開立一個證券賬戶。託管人在代為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時,應當持合格投資者的委託書及其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等有效文件,並在開立證券賬戶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合格投資者應當委託託管人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為開立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用於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資金結算。託管人負責合格投資者在境內證券投資的資金結算,並在開立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備案。

⑤ 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保持了快速健康發展的良好勢頭,保險市場的發展使得保險資金運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如何充分安全有效地運用保險資金,提高收益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本文針對保險資金運用中存在的利率、信用、匯率、資產和負債不匹配、股票投資五類主要風險進行分析,並對如何防範風險提出相應管理對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保持了快速健康發展的良好勢頭,年均增長率在30%以上,成為國民經濟中發展最快的行業之一。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使得保險資金運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2005年末,我國保險資金運用余額達14100.11億元,比年初增加3321.49億元,增長30.82%。其中,銀行存款為5168.88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36.66%;債券為7424.55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52.66%;證券投資基金為1107.15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7.85%;股票為158.88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1.13%;其他投資為212.84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1.51%。2005年,我國保險資金運用收益率達3.6%,比2004年提高0.7個百分點。保險資金運用及風險管理已成為影響和推動保險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並成為保險業支持國民經濟發展,參與金融市場建設的重要途徑。
一、保險資金運用的歷史沿革
中國保險業資金運用是隨著中國保險業發展而發展的,大體經歷了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單一投資階段(1980年至1987年)。保險業處於恢復時期,經營主體多為綜合性保險公司,產壽險也尚未分業經營,產險資產和壽險資產並沒有分開管理。此時保險資金投資形式單一,基本上以銀行存款為主。
第二階段為自由發展階段(1987年至1995年)。盡管仍未實現產壽分業經營,但投資渠道卻大為放寬,保險資金全面介入房地產、有價證券、信託投資等領域。這一時期保險投資處於探索階段,在經驗缺乏、內部風險管理和外部監管寬松的背景下,出現了很多不良資產,影響了保險業的償付能力,也直接促進其後《保險法》對保險投資的嚴格限制。
第三階段為嚴格限制階段(1995年至2002年)。1995年10月《保險法》的實施,對保險公司的投資范圍進行了嚴格限制,加大了監管力度,保險資金運用步入規范發展的階段。這一時期原有的綜合性保險公司完成了產壽險分業經營,資金進行了分賬管理,壽險業管理的資產逐步超過產險業,成為保險投資的主導力量。盡管其間經國務院批准,自1998年開始允許保險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債券現券交易,1999年5月允許保險公司購買AA+以上的鐵路、電力等企業債券,10月允許保險公司投資證券投資基金,但投資渠道狹窄的問題並沒有根本解決。加之管理經驗不足和金融衍生工具的缺乏,保險資產的規模矛盾和結構矛盾日益突出。
第四階段為專業經營階段(2002年至今)。隨著《保險法》修訂並實施,投資范圍進一步放寬。2004年8月,中國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允許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2004年10月,中國保監會、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允許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票市場;2004年,國家允許保險公司投資銀行次級債和可轉換公司債券,並將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的比例由20%提高至30%。同時,保險公司和保監會都非常重視資產管理的專業化。保監會成立了專門的資金運用管理部,中國人壽等保險公司均成立了獨立的資產管理公司,保險業的資產管理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
二、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中的風險分析
盡管我國保險資金運用工作在近幾年取得明顯成績,由於起步較晚、基礎較為薄弱,目前仍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無論與國際同行相比,還是與發展目標相比,都存在較大的差距。無論從歷史還是現實看,保險資金運用要實現又快又好發展,必須准確分析和有效防範化解各類風險。
1、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是指由於市場利率波動而造成的投資收益變動的風險。目前,保險公司的投資組合中,90%以上的資金投向利率敏感性產品,利率水平的變化對保險投資業務有重要影響。由於債券已實現充分市場交易,流動性很強,市場價格波動大,其價值受升息影響也最大。利率風險成為了固定收益證券(特別是國債)面臨的主要風險。據估算,利率每上升1個百分點,債市價格將下跌5-10%。而且,升息周期的縮短也使財政、銀行、企業等發債主體發行長期債券的意願愈加減弱,市場上長期債券的供給會進一步減少,增加了保險資產負債匹配管理的難度。
2、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指證券發行人在證券到期時無力還本付息而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風險。信用風險主要受證券發行人的經營能力、盈利水平、規模大小等因素的影響。一般而言,政府債券的信用風險最小,其它依次是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而投資回報率正好相反。隨著我國債券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債券品種日益豐富,保險資金投資債券的比重也在不斷上升。2005年末,我國1.4萬億的保險資金運用余額中,國債為3591.76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25.47%;金融債券為1806.04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12.81%;企業債券為1206.05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8.55%;次級債為820.7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5.82%。其中,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的增幅大大高於國債的增幅。雖然增加持有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對改善保險業的投資效益有益,但在我國信用體系還不十分健全的情況下,保險業在增加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投資時,更要關注信用風險。
3、匯率風險
在人保財險、中國人壽、平安保險等公司境外成功上市後,保險外匯資產已達100億美元,成為保險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際投資中,匯率變化將引起投資收益的變化。當投資以外幣表示資產時,就要承擔匯率變動帶來的風險。同時還要認識到的是,匯率的波動還會對保險上市公司資產帳面價值產生影響。由於記賬貨幣的原因導致的賬面數據變動以不同幣種表示時可能是截然不同的,升值可導致以人民幣計算的每股凈值小幅減少,但同時也使以美元表示的每股凈資產、每股利潤以較高幅度上漲,從而改善在海外上市中表現出的財務數據狀況。
4、資產和負債不匹配的風險
保險業務是一種典型的現金流運作業務,保險公司是資產和負債的集合體,保險公司的資產和負債不匹配風險,表現在某個時點資產的凈現金流與負債的凈現金流不匹配,從而導致保險公司的資產損失。保險公司資產和負債暫時的不匹配,只會影響保險公司日常賠付、投資的減少和財務的穩定性;而長期的不匹配則會導致保險給付危機,甚至可能導致保險公司破產。在壽險業中,主要表現為市場上缺乏與壽險長期負債相對應的長期資產,導致壽險公司資產和負債失配。在產險業中,主要表現為公司為套取現金而急於拋售手中的資產產生流動性風險。
5、股票投資風險
2005年2月,保險資金獲準直接投資國內A股市場,截至2005年底,保險公司直接和間接投資股票額度達845.6億元,占保險資金運用余額的6%。應該看到,股票市場的高收益率與高風險是對應的,加之股票市場變化原因復雜且動盪不定,我們不能簡單的將保險公司資金直接入市與高回報等同起來,因為股票投資的系統性風險很高,投資收益率的波動也很大。
三、建立健全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
保險資金規模的擴大、投資渠道的增加、運作方式的改進,以及保險資產管理面臨決定著新的環境、新的形勢,進一步規范全行業的政策執行能力和投資運作行為,提高企業的盈利能力和防範風險的能力,必須採用新的辦法,建立和完善新的制度。
1、改進保險資金管理,探索新的模式
加快保險資產管理改革,大力推進資產運營的專業化,組建保險資產管理的專業化機構,打破原有的體制框架,形成了新的管理和運營格局。目前、保險資產管理由原來公司內部的分工逐步變成公司外部的合作,保險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的關系已發生深刻變化。因此必須適應新的形勢,建立保險資金管理的基本框架,確定委託人與受託人主要職責,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建立相互協作、相互制衡的機制。保險公司作為委託人,主要負責資產負債匹配管理,確定資產戰略配置,分析市場運行情況,選擇專業投資機構,督促投資機構履行職責。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受託人,應當根據委託人的要求,優化投資組合,防範投資風險,有效地配置資產,確保安全增值;同時要按照委託合同規定,及時向委託人報告委託資金運行情況,主動接受委託人的監督檢查,建立委託人、受託人職責明晰、分工合理的新的合作關系。
通過這種集中統一和專業化管理,做到保險業務和投資業務相分離,能夠形成投資操作、風險評估和內控監督相互制約的管理機制,將有助於切實提高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性和收益率。
2、改善資產管理公司治理,搭建新的運作平台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越來越被國際資本市場和全球投資人看作是改善經營業績、提高投資回報的一個重點內容。毫無疑問,完善公司治理是增強保險資金運用行業和資產管理公司競爭能力的重要途徑。
實現保險資產管理的規范化,規范資產管理公司的運作行為,基礎和關鍵都公司治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建立不久,公司治理結構不夠完善,服務理念、管理體制和運作機制等方面存在不少問題,已經成為影響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提高競爭能力的重要因素。保險資產公司作為受託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公司治理,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的職責,以優化股權結構為基礎,以加強董事會建設為核心,以形成內部制衡機制為主要內容,從保險資產公司專業機構的特點出發,搭建有效運營的組織構架和運作平台,建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現代企業制度。
3、建立和完善科學的業績評價體系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業投資缺乏科學的業績評價體系:一是缺乏符合國際慣例的計算公式;二是計算收益往往只考慮了當期的利息收益,而不包括資本增值收益和再投資收益;三是計算業績只考慮回報,不考慮資產風險;四是業績計算和考核以年度為單位,不考慮資產與負債的匹配,導致短期行為。保險行業需要針對上述問題和不足,建立合理的業績評價體系和有效的激勵機制,防範化解資金運用中的各類風險。
4、加強投資人員管理,增加新的運作資源
制度再好,關鍵在於落實。建立和完善保險資產管理制度,目的在於要按制度辦事,用制度管人。積極參與金融市場改革,主動推進保險資產管理的市場化改革,建立市場化機制,提高市場競爭能力,一切在於人才。目前,保險資產管理的人才資源問題十分突出,需要在全行業實行開放的人力資源管理政策,大力吸引高素質的專業人才,大力培養已有的專業人員,迅速提升整個行業的人員素質和運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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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保險公司信息轉移到境外第三方的相關規章

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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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7
中國保監會2006年第7號令
《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3月13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吳定富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管理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的活動,防範風險,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境外保險類機構,是指保險公司的境外分支機構、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
本辦法所稱保險中介機構,是指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和保險公估機構。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是指保險公司的下列行為:
(一)設立境外分支機構、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
(二)收購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收購,是指保險公司受讓境外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股權、且其持有的股權達到該機構表決權資本總額20%及以上或者雖不足20%但對該機構擁有實際控制權、共同控制權或者重大影響的行為。
保險公司收購上市的境外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適用本辦法。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應當遵守中國有關保險和外匯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遵守境外的相關法律及規定。
保險公司收購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執行現行保險外匯資金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聯絡機構或者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設立審批
第九條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開業2年以上;
(二)上年末總資產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
(三)上年末外匯資金不低於1500萬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四)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五)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六)最近2年內無受重大處罰的記錄;
(七)擬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所在的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制度完善,並與中國保險監管機構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境外分支機構、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匯資金來源核准決定的復印件;
(三)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財務報表及外幣資產負債表;
(四)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
(五)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擬設境外保險類機構的基本情況說明,包括名稱、住所、章程、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股權結構及出資額、業務范圍、籌建負責人簡歷及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七)擬設境外保險類機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市場分析報告和籌建方案;
(八)擬設境外保險類機構所在地法律要求保險公司為其設立的境外保險類機構承擔連帶責任的,提交相關說明材料;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有其他發起人的,還應當提交其他發起人的名稱、股份認購協議書復印件、營業執照以及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資產負債表。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申請收購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匯資金來源核准決定的復印件;
(三)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財務報表及外幣資產負債表;
(四)上一年度和最近季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及其說明;
(五)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擬被收購的境外保險類機構的基本情況說明,包括名稱、住所、章程、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業務范圍、負責人情況說明;
(七)擬被收購的境外保險類機構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財務報表;
(八)收購境外保險類機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市場分析報告、收購方案;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擬被收購境外保險類機構為保險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其上一年度和最近季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及說明。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聯絡機構或者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外匯資金來源;
(二)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三)最近2年內無受重大處罰的記錄;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申請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聯絡機構或者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擬設境外代表機構、聯絡機構或者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基本情況說明,包括名稱、住所、營運經費預算、負責人簡歷及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中國保監會應當依法對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或者境外代表機構、聯絡機構、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在境外保險類機構獲得許可證或者收購交易完成後20日內,將境外保險類機構的下列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許可證復印件;
(二)機構名稱和住所;
(三)機構章程;
(四)機構的組織形式、業務范圍、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其他股東或者合夥人的出資金額及出資比例;
(五)機構負責人姓名及聯系方式;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在境外代表機構、聯絡機構或者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設立後20日內,將境外代表機構、聯絡機構或者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下列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登記證明的復印件;
(二)名稱和住所;
(三)負責人姓名及聯系方式;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境外保險類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對其設立的境外保險類機構進行有效的風險管理,並督促該類機構按照所在國法律和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嚴格控制其設立的境外保險類機構對外提供擔保。
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確需對外提供擔保的,應當取得被擔保人的資信證明,並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反擔保協議書。以財產抵押、質押等方式提供反擔保協議的,提供擔保的金額不得超過抵押、質押財產重估價值的60%。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除保單質押貸款外,不得對外貸款。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應當對派往其設立的境外保險類機構的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建立績效考核制度、期中審計制度和離任審計制度。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設立的境外保險類機構清算完畢後,應當將清算機構出具的經當地注冊會計師驗證的清算報告,報送中國保監會。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會計制度及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在財務報告和償付能力報告中單獨披露其設立的境外保險類機構的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狀況。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設立的境外保險類機構按照所在地保險監管機構要求編制償付能力報告的,保險公司應當抄送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在其設立的境外保險類機構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將該境外保險類機構上一年度的財務報表報送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1月底之前,將其境外代表機構、聯絡機構或者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年度工作報告,報送中國保監會。
境外代表機構、聯絡機構或者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該機構的主要工作和機構變更情況。
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設立的境外保險類機構發生下列事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事項發生之日起20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投資、設立公司的;
(二)分立、合並、解散、撤銷或者破產的;
(三)機構名稱或者注冊地變更的;
(四)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變動的;
(五)注冊資本和股東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
(六)調整業務范圍的;
(七)出現重大經營或者財務問題的;
(八)涉及重大訴訟、受到重大處罰的;
(九)所在地保險監管部門出具監管報告或者檢查報告的;
(十)中國保監會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轉讓其境外保險類機構股權的,應當報經中國保監會批准。
第二十八條保險公司對其境外保險類機構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報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並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提交材料:
(一)增持境外保險類機構股份的;
(二)增加境外保險類機構的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的。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控制和管理關聯交易的相關制度。保險公司與其境外設立的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之間發生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在交易完成後15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前款規定的重大關聯交易是指保險公司與其境外設立的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之間的下列交易活動:
(一)再保險分出或者分入業務;
(二)資產管理、擔保和代理業務;
(三)固定資產買賣或者債權債務轉移;
(四)大額借款;
(五)其他重大交易活動。
第三十條保險公司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境外保險類機構的各項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准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擅自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擅自設立境外代表機構、聯絡機構、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和境外代表機構、聯絡機構、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適用本辦法。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保險公司在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設立保險類機構和境外代表機構、聯絡機構、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保險公司按照本辦法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各項報告、報表、文件和材料,應當使用中文。原件為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中文與外文表述不一致的,以中文表述為准。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所稱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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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保險QDII會去境外投什麼

陳天翔去年7 月25 日,內地保險公司被允許遵照《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可以運用自有外匯或購匯進行境外投資。至此,保險資金出海閘門放開。截止到去年年底,有超過20家的保險公司獲得QDII的資格。 既然資格已經具備,那麼去境外市場投什麼呢?這毫無疑問地成為了市場關心的話題。按照上述管理辦法的規定,保險資金可以投資商業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等貨幣市場產品,結構性存款、債券、可轉債等固定收益產品,以及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權等權益類產品。在這些可投資的品種當中,投資什麼樣的股票又是「重心中的重心」。 總體上來講,投資資產占總資產的比例越來越高,而銀行存款的比例卻越來越低。這是由保險資金追求更高投資收益所決定的。但是,保險資金也會隨著市場的變化而作出靈活的調整,由於市場的波動和震盪加大,同時存款利率上調,投資資產的比例在2007年11 月向下調整了2個百分點,從65.4%下降到了63.4%,銀行存款占總資產的比例同時提高了2個百分點。因此,銀行存款與投資資產之比也從38.7%上升至了43.7%。這種調整是保險資金運用靈活性的表現,並不代表一種趨勢。 招商證券行業分析師羅毅認為,投資渠道的拓寬可以提高保險公司的長期投資回報率,而且香港很多股票的估值是較A股大幅折價的,投資香港股票,從長期看,收益率應該更高。對於「保險資金如果去海(境)外,會買什麼?」的話題,該人士認為,首先是與A股較大折價的股票,因為擁有A股的估值標桿,安全邊際應該更大。中國人壽與中國平安在H股的股票,預計會成為保險公司境外投資對象的候選標的。 其次,他認為,金融行業股票會優於其他行業股票。羅毅表示,從保險股的戰略入股對象與參股對象的調查中可以發現,保險股對金融股是情有獨鍾,中國人壽對廣發行、中信證券的投資,中國平安對中國人壽、深圳商行等投資都可以說明這點。「主要是因為金融行業是沒有天花板的行業,隨著人口的增加、財富的積累、金融需求的擴大、服務種類的擴展,都可以使金融行業從長期來看,是較其他行業增速更快的,同時也是產業升級的必然路徑。」 再次,羅毅認為,保險公司更加傾向選擇保險股作為投資標的。他表示,在和保險同業的交流中,很明顯感到保險同業非常看好自身行業的發展前景,這主要因為我國與發達國家在保險密度與深度上的差距都非常巨大,而保險是消費升級的必然選擇,同時資本市場的繁榮、加息周期、經濟的增長、保險的長期投資地位,都使得保險能夠獲得更高的投資收益率,實現股東利益的最大化。所以他們預計如果保險公司去境外投資,中國人壽、中國平安將成為首選投資標的。 中金的研究報告稱,他們對中國保險資金未來所面臨的投資環境表示樂觀,例如,升息和通脹預期將可能進一步推動債券收益率曲線繼續上升,從而使保險公司最重要的投資資產——債券的收益率繼續上升。 「如果說利率上升對保單銷售不利的話,那麼對於壽險公司的投資還是有利的,因為保險公司的新增資產和到期後再投資資產可以獲得更高的投資收益率。」中金認為,中國保險公司的投資渠道仍然在不斷拓寬,如股權投資比例獲得提升、獲准投資基礎設施建設、獲准境外投資、未來可能獲准房地產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等。這些不同的投資渠道將既能提升未來投資收益率,又能有效分散和控制風險。應該說,中國保險業的投資環境長期向好,能夠分享中國經濟的持續高速增長。

⑧ 我國企業進行海外投資有相關法律嗎

1、商務部的規定,有《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管理辦法》、《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
2、發改委,《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各省也有相應的規定出台,包括青海省、遼寧省、甘肅省等省份;
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
4、保監會,《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等等。
目前,尚無一個全國性的海外投資法,而是由各個分管的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所分管的實際情況出具各種「辦法」。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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