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四川保監局關於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業統計與信息化建設驗收的實施辦法
考試大綱:
一、綜合題部分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
(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9〕1號)
(三)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0〕2號)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五)保險基礎知識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涉及保險業市場競爭的條款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部分涉及高管人員職務犯罪的條款
(八)關於向保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部審計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8〕56號)
(九)關於印發《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預警和查處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7〕127號)
(十)關於印發《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的通知(保監發〔2010〕12號)
(十一)關於貫徹實施《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26號)
(十二)關於明確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49號)
(十三)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
(十四)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7年第1號)
(十五)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十六)關於《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有關事宜的通知(保監發〔2007〕70號)
(十七)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十八)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十九)保險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
(二十)關於印發《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8〕27號)
(二十一)關於嚴厲打擊利用保險業務從事商業賄賂行為的通知(保監發〔2010〕106號)
(二十二)關於改進服務質量落實服務承諾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1〕16號)
(二十三)關於印發《保險監管人員行為准則》和《保險從業人員行為准則》的通知(保監發〔2009〕24號)
(二十四)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二十五)江蘇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業統計與信息化驗收指引細則
(二十六)關於做好四級機構數據維護工作的通知
二、專業題部分
(一)產險部分:
1.關於印發《江蘇省產險公司分支機構和高級管理人員發展指引》的通知(蘇保監發〔2011〕83號)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二)壽險部分:
江蘇人身保險監管政策參考(2011電子版)
(三)中介部分
1、代理
(1)《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2)《關於進一步完善保險代理合同有關問題的意見》(蘇保監發〔2005〕13號)
(3)《關於印發<江蘇省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分類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蘇保監發〔2008〕78號)
2、經紀
(1)《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
(2)《關於規范保險經紀機構參與大型商業保險及各類招投標業務的通知》(蘇保監發〔2007〕150號)
3、公估
(1)《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
(2)《保險公估相關知識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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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保險公司開業驗收指引的驗收標准
(一)股權結構和公司章程
1、注冊資本足額按時到位。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注冊資本應當為實繳貨幣資本。
2、具有合格的投資者,股權結構合理。
(1)投資者應當具備投資資金來源合法、經營狀況良好等條件。
(2)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各投資人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
(3)除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控股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外,單個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其關聯方)投資保險公司的,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保險公司股份總額的20%。各股東之間具有關聯關系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書面報告。
3、公司章程和治理結構符合《公司法》和《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1)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公司名稱和住所、注冊資本、設立方式、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發起人名稱及認購股份數、經營范圍等事項。
(2)公司應當建立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為主體的權責清晰、分工明確的組織架構,建立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執行機構相互制衡、有效運行的內部治理機制以及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
4、具有與其他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和辦公設備。
(二)高管人員和業務發展
1、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
2、公司業務范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3、具有可行的經營規劃和再保險計劃,市場預測合理。
(三)財務人員和財務制度
1、設置專門的財會部門,財會人員具有國家規定的從業資格證書,擬任財務負責人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任職資格。
2、公司設立的內部會計核算辦法、財務管理辦法、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稽核)制度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3、具備與業務發展相適應、能滿足保險公司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償付能力評估要求的財務軟體系統並能與業務管理系統實現無縫連接。
4、注冊資本保持完整,驗資後未被抽逃或未被不恰當使用。
(四)信息系統建設
信息系統建設符合《保險機構開業信息化建設驗收指引》的有關要求。
C. 保險公司開業驗收指引的工作流程
中國保監會組成驗收工作小組進行現場驗收。具體內容如下:
(一)籌備組匯報
1、參會人員。公司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包括擬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監事長、董事會秘書等)及籌備組負責人應當參加驗收匯報會議。部門負責人可以列席。
2、匯報內容。籌備組負責人匯報籌建工作完成情況,包括資本金到位情況、股權結構、公司治理、內控制度建設、戰略發展規劃與經營策略、部門設置及人員、產品開發及報備、財務管理制度建設、信息系統建設、辦公職場建設情況等。
(二)驗收組提問
驗收組成員按部門職責分工進一步詢問公司籌建工作情況。公司擬任高管人員及籌備組負責人進行解釋和說明。
(三)現場檢查
1、辦公場所、人員到位、營業安全性等情況檢查。
2、抽查公司員工對崗位職責、業務知識、工作流程等的掌握程度。
3、業務系統運行狀況檢查。
4、財務系統建設情況檢查。
5、計算機機房及設備狀況檢查。
6、與保險監管信息系統對接檢查等。
經驗收並審核,符合公司開業標準的,我會將以正式公文予以批復同意開業;不符合開業標準的,應繼續加緊籌備工作,待籌備就緒,再報請我會組織驗收與審批。
D. 保監會關於保險中介機構,中介業務的管理規定。
一、推行保險中介渠道與保險中介業務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險公司應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保險中介渠道(機構和人員)及保險中介業務,系統應實現四項基本功能:一是保險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聯網出單管理;三是傭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詢匯總管理。
二、規范傭金支付管理
嚴禁通過虛列費用、虛假批退、虛假賠款、保費不入賬等方式套取資金,賬外直接或間接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支付各類費用;嚴禁通過費用報銷等方式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直接或間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嚴禁向員工、勞務派遣工等用工性質的人員支付傭金;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中介機構銷售的保單,傭金必須以轉賬方式直接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不得通過營銷員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嚴格落實「賣者有責」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通過保險中介機構或營銷員銷售的保單,應在投保單、保單正副本明示銷售中介的機構名稱或營銷員姓名。二是投保單、保單記載的銷售中介名稱或姓名必須與系統記載、傭金結算憑證、傭金轉賬支付對象一致。
四、推行傭金支付零現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中介傭金轉賬支付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中介傭金一律轉賬支付(包括營銷員傭金),嚴禁現金支付。二是轉賬支付對象必須與投保單、保單、中介業務傭金提取支付系統記載保持一致。三是傭金由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統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機構不得支付傭金,銀行保險代理業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實行交叉銷售機構結算制度
同一集團內不同保險公司建立交叉銷售代理關系的,傭金結算方式採取機構與機構間轉賬結算,不得直接或間接向非本機構營銷員支付傭金。
六、建立申報兼業代理機構實地調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機構、車商及廣西保監局規定的機構外,其他機構兼業代理資格的申報須經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實地調查,並向保監局提交調查報告(需註明調查人)及該機構營業場所照片。
七、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各保險公司應制定《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各級領導責任,將責任分解落實到關鍵部門的關鍵人員,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負主要責任、經辦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負直接責任的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辦法應明確:
(一)出單人員應嚴格區分保單的歸屬渠道,嚴禁將直銷業務歸屬中介業務;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員應嚴格管理中介渠道,確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嚴禁虛列中介機構和營銷員;
(三)財務人員應加強對傭金、費用報銷等財務支出真實性審核,不得配合、放任業務部門弄虛作假。
(四)稽核審計部門應把中介業務作為審計稽核的重點,發現問題的,應嚴格依照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稽核審計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應追究其責任。
E.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的規定
1、為了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2、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實行統一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3、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4、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以及各類專屬機構。專屬機構的設立和管理,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5、本規定所稱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機構。本規定所稱省級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的分公司。保險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設立分公司的,應當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為省級分公司。
保險公司在計劃單列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指定一家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計劃單列市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
省級分公司設在計劃單列市的,由省級分公司同時負責前兩款規定的事宜。
6、保險業務由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保險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