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指導保險公司加強風險管理,保障保險公司穩健經營,根據《關於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已經按照本指引規定建立覆蓋全集團的風險管理體系的,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其保險子公司可以不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風險,是指對實現保險經營目標可能產生負面影響的不確定性因素。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風險管理,是指保險公司圍繞經營目標,對保險經營中的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控制的基本流程以及相關的組織架構、制度和措施。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明確風險管理目標,建立健全風險管理體系,規范風險管理流程,採用先進的風險管理方法和手段,努力實現適當風險水平下的效益最大化。
第六條 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全面管理與重點監控相統一的原則。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覆蓋所有業務流程和操作環節,能夠對風險進行持續監控、定期評估和准確預警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同時要根據公司實際有針對性地實施重點風險監控,及時發現、防範和化解對公司經營有重要影響的風險。
(二)獨立集中與分工協作相統一的原則。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全面評估和集中管理風險的機制,保證風險管理的獨立性和客觀性,同時要強化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主體職責,在保證風險管理職能部門與業務單位分工明確、密切協作的基礎上,使業務發展與風險管理平行推進,實現對風險的過程式控制制。
(三)充分有效與成本控制相統一的原則。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與自身經營目標、業務規模、資本實力、管理能力和風險狀況相適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同時要合理權衡風險管理成本與效益的關系,合理配置風險管理資源,實現適當成本下的有效風險管理。
第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涵蓋風險管理基本流程和控制環節的信息系統,提高風險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保險公司應當統籌規劃風險管理和業務管理信息系統,使風險信息能夠在職能部門和業務單位之間實現集成與共享,充分滿足對風險進行分析評估和監控管理的各項要求。
第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定期對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進行風險管理理念、知識、流程以及控制方式等內容的培訓,增強風險管理意識,同時將風險管理績效與薪酬制度、人事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相結合,培育和塑造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
Ⅱ 保險經營規則的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
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Ⅲ 誰可以給些關於「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方面的文章
(一)、風險管理與保險
「保險」一詞現在對我們來說並不陌生,事實上我們所說的「保險」更多的情況下是在指商業保險,本文所要探討的保險對策也是指商業保險,要想對保險有一個較清晰的理論認識,首先應該對風險管理有所了解。
1、風險管理
風險的客觀存在及其造成損失的必然後果,使社會、企業和個人都要採取相應的手段和方法對風險進行控制和轉移,因此風險管理應運而生。風險管理就是研究風險發生的規律和風險控制技術並運用相應的方法和技術對風險進行控制和轉移,以實現用最小的成本支出獲得最大的利益保障,使風險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2、保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是指投保人根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引起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是承擔給傅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從風險管理的角度看,保險是運用損失融資手段進行風險管理,即保險公司將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為合同購買者的損失支付資金,也就是在為這些損失融資,這樣保險合同購買者就通過支付保險費將其損失風險轉嫁給了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則運用其專業的風險管理的技術和手段經營大量的各種類型的風險。
保險的要素包括,可保風險的存在、大量同質風險的集合與分散、保險費率的釐定、保險基金的建立、保險合同的訂立。
保險根據不同的標准可以有不同的分類,根據其承保的標的物可以將保險業務劃分為:財產保險、人身保險、責任保險和信用保證保險。這四類業務又根據其所承保的標的物及其風險進行保險明細險種的劃分。
(二)、現代物流保險對策
根據現代物流中的風險分析,對物流作業中不同的標的和風險選擇相應的保險險種,或依據保險要素設計相應的保險險種、確定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轉移和減少物流風險所造成的損失,就是採取保險對策對現代物流中的風險進行風險管理。
1、運輸和搬運活動中的保險對策
(1)如果是國內貨物運輸,首先按照運輸工具的不同確定採用國內水路、鐵路、公路或航空貨物運輸險中的一種或多種(聯運),再根據所希望得到的保障水平和所能承擔的費用選取國內貨物運輸基本險、綜合險及各種附加險進行投保。(2)如果是國外貨物運輸,就要進行國際運輸貨物保險。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險種繁多,條款內容較復雜,例如,海上保險中的一般附加險就有11種、特別附加險6種;郵包運輸保險包括海、陸、空三種運輸方式或聯運方式中的郵包保險責任。在辦理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時,除了需要選擇合適的險種(包括附加險),還要選擇適用的保險條款(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條款、倫敦保險協會條款,等等),以保證在發生保險事故時,通過理賠使被保險人利益能得到保障。(3)運輸和搬運活動離不開相應的運輸工具,因此還要對運輸工具進行保險,根據不同的運輸工具及其風險可選擇的險種主要有:機動車輛保險、船舶保險、飛機保險及其相應的附加險種。
3、儲備和庫存活動中的保險對策
首先應對儲備物資的倉庫及其內部的相關設備和器械進行保險,可選擇的險種有:財產保險、財產一切險;倉庫中的貨物應與倉庫一起辦理相同的保險,倉儲的貨物種類、危險程度是決定費率的關鍵因素。對於以經營倉儲業務為主業的企業,應要求保險公司為自己承保專業性、風險針對性較強的倉儲險。
4、生產活動中的保險對策
針對生產活動中物流存在的多種的風險,可採取多險種同時投保的方法。可以進行選擇和組合的險種有:財產保險或財產一切險、機器損壞險、建築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等。
5、配送及其他服務活動中的保險對策
配送活動離不開運輸和倉儲,因此可根據配送活動的具體情況,對運輸和倉儲活動保險對策中的保險險種加以靈活運用和組合,形成配送活動中的保險對策。
在其他服務活動、特別是面對終端客戶的服務中,還應對客戶所面臨的風險加以考慮,要求提供產品的企業為其產品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產品質量保證保險。
6、其他保險對策
物流與其他行業一樣,都離不開人,為了保障物流活動連續進行,因此應對處於物流活動全過程中的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及相應的醫療和養老保險;對於那些處於特殊或關鍵工作崗位的人員還可以辦理雇員忠誠保險,將由於客觀因素對人造成的傷害和影響,而最終導致物流活動的損失風險提前化解和降低。由於醫療和養老保險險種在不斷更新和變化,且存在著地區性差異,本文不再一一述及。
物流活動各個環節的風險的存在,最終都會影響物流企業利潤的實現,因此利潤損失保險也是可以進行選擇的保險險種之一。但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如物流企業經營、財務等相關情況、是否可保風險等),而且必須是在投保了其他相關險種的保險後,才可以投保。
由於物流業本身的特點,使信用在物流業中愈發重要,因此對由於人為的因素、特別是騙貨和騙取貨款的風險如何控制和管理,也是保險對策所應涉及的。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可以承保此類風險。但目前由於種種原因我國各保險公司尚未對物流業辦理此類保險,對於此類風險目前只能運用其他可承保險種、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如行業制裁等)加以控制和管理。
總之,根據物流業的發展和物流具體活動的變化,隨時選擇不同的險種進行組合和投保、開發和設計新的險種化解和分散物流業的風險,控制和降低其風險損失,是現代物流保險對策的目的所在。
Ⅳ 保險公司檢查管理制度
您好!我國保險監管部門關於防控非法集資工作出台的文件只有《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做好保險業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通知》一份。全文如下:
各保監局,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指示精神,落實保險業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視頻會有關要求,切實防範化解風險,現就進一步做好當前形勢下保險業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提升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的責任意識。各保險機構(含下屬各分支機構,下同)要切實承擔人員管控、風險管控、監測預警、風險處置、系統防控的主體責任。各保監局要積極落實屬地責任,加強轄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組織領導,督促公司落實主體責任;加強與當地黨委政府的溝通,取得支持;加強對轄內保險機構非法集資防控工作的監督檢查;有效處置風險,防止媒體不當炒作;加強對社會公眾的非法集資風險宣傳教育。
二、各單位要加強對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組織領導。要成立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工作目標、工作職責和工作流程,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擔任組長,並指定專人具體負責此項工作。
三、各保險機構要將非法集資風險防控工作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制定與業務種類、規模及性質相適應的非法集資風險管理制度。
四、各保險機構要加強非法集資風險監測預警。要建立包括資金監測、輿情監測、投訴監測、人員往來監測在內的系統性風險監測預警機制;要創新風險監測預警方法,主動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科技手段加強非法集資風險識別預警。
五、各保險機構要建立常規排查與專項排查相結合的非法集資風險排查機制,風險排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
(一)定期針對重點問題、重點機構、重點人員開展常規風險排查。針對主導型案件,重點排查公司單證印章管理、管理人員和銷售人員個人借貸和資金往來情況;針對參與型案件,重點排查基層機構高管和銷售人員社會兼職、代銷第三方理財產品情況;針對被利用型案件,重點排查公司承保驗標、保單批改和外部機構利用公司名義虛假宣傳情況。
(二)各保險機構省級分公司范圍內發生2起(含)以上同類同質非法集資案件或涉案金額超過100萬的重大非法集資案件後,應及時啟動專項風險排查,比照已發生案件,對該省級分公司及其下屬分支機構的人員、業務、財務、資金及相關管理情況開展全面風險排查。
六、各保險機構要切實加強對從業人員和經營場所的管理。要通過正面宣傳和警示教育,發動員工自覺防範風險;要建立內部舉報獎勵制度,強化正面激勵;要強化職場管理,防範風險滋生。各保險集團公司要切實加強交叉銷售業務管控,避免出現行業間風險防控漏洞。
七、各保險機構要堅持依法處置非法集資案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以下工作:
(一)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處置工作小組,明確職責分工,完善工作機制;
(二)深入開展排查,全面掌握基本案情、涉案金額和涉案人員,摸清風險底數;
(三)積極配合偵辦,協調配合公安司法機關開展案件調查和偵辦工作,必要時對涉案關鍵人員採取控制措施;
(四)協助管控資產,藉助公安司法機關力量,做好涉案資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防止涉案資產流失;
(五)積極維護穩定,妥善應對客戶投訴,引導受害人合理合法表達有關訴求,切實防止發生群體性事件;
(六)強化輿論引導,加強輿情監測,既要積極引導輿論正面報道,又要防止負面炒作;
(七)及時報告總結,加強信息報送,確保溝通順暢,防止類似問題重復出現。
八、各保監局要綜合採取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等手段,加強對保險市場銷售行為的監管,要密切關注第三方理財、P2P網路借貸等重點領域和新的風險點,要加強與各級政府部門的外部信息溝通,及時發現非法集資風險苗頭,及時預警,及時報告。
九、各保監局在非法集資案件處置中要緊密依靠當地政府,與公安司法機關、宣傳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積極協作,敢於擔當,快速反應,組織指導和督促當地保險機構第一時間控制局面,有序化解矛盾,防止發生嚴重影響保險業和社會穩定的群體性、突發性和極端性事件。
十、各單位要切實做好非法集資案件的後續問責、整改、警示教育工作,完善風險防控的閉環管理。各保險機構在案件後續處置中要深入查明案發原因,釐清責任並確保責任追究到位,要針對內部管控和體制機制問題切實採取整改措施,並在公司內部開展警示教育。各保監局要通過監督檢查、督辦問責等方式推動保險機構嚴格執行問責整改制度,徹底消除風險隱患。
十一、各單位要定期對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進行歸納總結。每月要對發生的非法集資案件進行重點分析,深入了解案件特性及發案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每季度要對轄內非法集資案件風險情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的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和執行效果進行專項評估,主動查找制度缺陷和執行不足;每年要對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進行全面總結,提出下階段工作計劃。
十二、各單位近期應根據保險業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視頻會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保監局應於2015年12月31日前,召開轄內保險中介機構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會,傳達落實保險業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視頻會的會議精神和工作要求。
(二)各保監局、各保險機構總公司應於2015年12月31日前,將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名單報送至保監會稽查局,各保險機構省級分公司應將領導小組名單報送至當地保監局。
(三)各單位應於2016年1月15日前,將本單位貫徹落實保險業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視頻會工作部署的情況報送至保監會稽查局。
(四)各保險機構應於每年6月30日前,向保監會稽查局報送上一年度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報告。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Ⅳ 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及其管理
1. 償付能力
充足率
償付能力充足率
償付能力充足率
2
公司治理、內控和合規性風險指標
公司治理
內部控制
合規性風險指標
公司治理
內部控制
合規性風險指標
3
資金運用
風險指標
(1)預定收益型非壽險投資型產品投資收益充足率
(2)基金和股票市場風險
(3)存款信用風險
(4)債券信用風險
(5)資金運用集中度
(6)違反投資規定情況
(1)資產負債持有期缺口率
(2)投資收益充足率
(3)基金和股票市場風險
(4)存款信用風險
(5)債券信用風險
(6)資金運用集中度
(7)違反投資規定情況
4
業務經營
風險指標
(1)保費增長率
(2)自留保費增長率
(3)應收保費率
(4)未決賠款准備金提取偏差率
(5)再保險人資質
(6)單一危險單位自留責任限額
(1)長期險保費收入增長率
(2)短期險自留保費增長率
(3)標準保費增長率
(4)退保率
(5)保單持續率
(6)准備金充足狀況
5
財務風險
指標
(1)產權比率
(2)自留保費資本率
(3)綜合成本率
(4)資金運用收益率
(5)速動比率
(6)現金流
(1)產權比率
(2)盈利狀況
(3)短期險綜合賠付率
(4)現金流測試情況
Ⅵ 風險管理制度是什麼
風險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公司風險管理,預防事故發生,實行安全技術、安全管理的標准化和科學化,制定本制度。
2、范圍
2.1規劃、設計和建設、投產、運行等階段;
2.2常規和非常規活動;
2.3事故及潛在的緊急情況;
2.4所有進人作業場所人員的活動;
2.5原材料、產品的運輸和使用過程;
2.6作業場所的設施、設備、車輛、安全防護用品;
2.7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置;
2.8企業周圍環境;
2.9氣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等。
3、職責
3.1總經理委派生產副總經理組織建立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
3.2生產副總經理直接負責風險評價領導工作,組織制定風險管理制度,成立評價組織,進行風險評價,確定風險等級。
3.3安全科是風險評價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風險管理的培訓工作,負責公司巨大風險和重大風險的評價分析,負責公司各單位風險評價記錄的審查與控制效果驗收,建立、更新重大危險源檔案,定期進行風險信息更新。
3.4各部門負責人負責低風險即等級判定為重大風險一下(不包括重大風險)各級風險的風險分析、記錄、審查與控制效果驗收。
3.5公司各級管理人員應負責組織、參與風險評價工作,提供相關資料,要求從業人員積極參與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3.6風險評價和控制主要為從事該工作的人員服務,要求該項工作的從業人員進行評價。評價初期,可由各級管理人員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和指導,進行示範,逐漸轉變由從業人員自行評價,從業人員風險評價可與技能考核相結合。
3.7非本公司施工單位到車間從事某項工作時,風險評價和控制由施工單位為主、車間為輔一起進行討論、分析,分析人員簽字也應包括兩部分人員。審核審定由施工單位管理人員負責。
3.8同一項目涉及多個部門作業(維修、電器、儀表、外單位等)由各部門自行分析評價後,項目負責人進行匯總。
4、控製程序
4.1風險的分級管理
4.1.1風險評價根據《風險評價准則》進行分級;
4.1.2各部門負責對所管轄范圍內所有直接作業、操作崗位、關鍵裝置與重點部位進行風險評價。
4.1.3作業風險。巨大風險作業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初審簽字,經安全科復審簽字後,報公司領導終審批准;重大風險作業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初審簽字後,報安全科終審批准;中等風險、可接受風險和可忽略風險作業由所在部門負責人或該部門專(兼)職安全員終審批准。
4.1.4崗位(裝置、部位等)風險。巨大風險和重大風險所在的崗位(裝置、部位等),由所在部門作為重點部位和關鍵裝置按照《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安全管理制度》進行管理;中等風險、可接受風險和可忽略風險所在的崗位(裝置、部位等)應由所在部門採取隔離、防護、制定操作規程等措施降低風險。
4.1.5風險評價、分析職責:
項目規劃,設計前應由有資質的機構做安全預評價;
項目的建設應由技術部進行風險分析並做好風險控制記錄;
項目投產運行後,常規和非常規活動風險應由各部門進行分析並做好風險控制記錄;
較重要的工藝改變應由技術科、安全科負責進行風險分析並做好風險控制記錄;
設備新增或拆除的風險分析應由設備技術科負責分析,並做好風險控制記錄;
事故及潛在緊急情況的風險應由所在部門進行評價,並做好控制記錄;
進入作業場所的人員活動,均由所在部門進行作業風險分析;
原材料、產品運輸、貯存和使用過程的風險分析應由供應、銷售部門進行分析並做好風險控制記錄;
氣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等應由有評價資質的單位進行風險評價。
4.2風險評價方法選擇
4.2.1直接作業的風險評價方法為工作危害分析(JHA);
4.2.2崗位、部位、裝置等風險評價方法為工作危害分析(JHA);
4.2.3重要設備、關鍵設備的風險評價為安全檢查表(SCL);
4.2.4經生產副總經理批準的其他風險分析方法。
4.3評價准則
公司定性風險評價按《風險評價准則》進行,需進行定量的風險評價由風險評價小組採用合適的評價准則。外部評價由相關資質機構自行選用評價准則。
4.4風險評價活動的實施步驟
4.4.1生產副總經理主持風險評價活動,成立評價組織。組織成員由有安全評價工作經驗和安全生產管理經驗豐富的人員組成。
4.4.2各相關部門收集、整理風險評價所需資料,提交評價組織。
4.4.3危害辨識,實施現場檢查、識別危險有害因素。
4.4.4通過定性或定量評價,確定評價目標的風險等級。
4.4.5根據評價結果,提出控制措施。
4.4.6得出評價結論。
4.4.7風險評價應從影響人、財產和環境等3個方面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分析,重點考慮一下因素:
火災和爆炸;
沖擊和撞擊;
中毒、窒息和觸電;
有毒有害物料、氣體的泄露;
其他化學、物理性危害因素;
人機工程因素(指人員、設備、工作環境合理匹配,使設備、環境適應人的生理及心理特徵,從而使操作簡便准確、失誤少);
設備的腐蝕、缺陷;
對環境的可能影響等。
4.5確定重大風險
4.5.1有關法規、標準的要求;
4.5.2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後果的嚴重性;
4.5.3公司的聲譽和社會關注程度等。
4.6風險控制的內容
4.6.1選擇風險控制措施時,應考慮:
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控制措施的先進性和安全性;
控制措施的經濟合理性及公司的經營運行情況;
可靠的技術保證和服務。
4.6.2控制措施應包括:
a.工程技術措施,實現本質安全;
b.管理措施,規范安全管理;
c.教育措施,提高從業人員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識;
d.個體防護措施,減少職業危害。
4.6.3風險控制管理:
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落實所選定的風險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對於確定為重大風險的項目。需建立檔案,內容包括:
a.風險評價報告與技術結論;
b.審查意見;
c.隱患治理方案,包括資金概預算情況等;
d.治理時間表和負責人
e.竣工驗收報告。
4.7風險信息更新
不間斷地組織風險評價工作,識別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風險和隱患,定期評審或檢查風險控制結果。風險評價的頻次一般每年一次,當下列情形發生時,公司應及時進行風險評價。
新的或變更的法律法規或其他要求;
操作變化或工藝改變;
新建、改建、擴建、技改項目;
有對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的新認識;
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調整。
4.8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
4.8.1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按照《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規定,識別公司生產區域范圍內的重大危險源。公司現有重大危險源有三氯氫硅貯存罐區。
4.8.2重大危險源管理按照《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4.9風險管理的宣傳、培訓
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風險培訓,內容包括危險因素識別、風險評價方法、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等,增強從業人員的風險意識,使其認識到所在崗位的風險,並掌握控制風險的技能。
4.10風險評價准則
4.10.1術語
(1)風險:風險(R)是發生特定危害事件的可能性(L)及後果(S)的結合。
風險R=可能性L×後果嚴重性S
(2)危害:也較危險源、危險因素、危害因素,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的根源或狀態。
(3)危害辨識:識別危害的存在並確定其性質的過程。
4.10.2風險評價方法
風險評價方法選擇。
表1 風險評價方法
作業活動 選用方法 頻 率 備 注
直接作業活動 工作危害分析法(JHA) 作業活動前進行 檢維修作業
崗位、部位、裝置 首選工作危害分析法(JHA)
其次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LEC) 每年一次 一個工序如:三氯氫硅充裝
關鍵、重要設備 安全檢查表法(SCL) 每年一次 氫壓機、隔膜壓縮機、冷凍機單個設備
4.10.3工作危害分析法(JHA)和安全檢查表法(SCL)及風險等級判定
(1)工作危害分析(JHA)
a.工作危害分析流程
b.從作業活動清單中選定一項作業活動,將作業活動分解為若干個相連的工作步驟,識別每個工作步驟的潛在的危害因素,然後通過風險評價,判定風險等級,制定控制措施。
c.作業步驟應按實際作業步驟劃分,佩戴防護用品、辦理作業作業票等不必作為作業步驟分析。可以將佩戴防護用品和辦理作業票等活動列入控制措施。
d.作業步驟只需說明什麼,而不必描述如何做。作業步驟的劃分應建立在對工作觀察的基礎上,並應與操作者一起討論研究,運用自己對這一項工作的知識進行分析。
e.識別每一步驟可能發生的危害,對危害導致的事故發生後可能出現的結果及嚴重性也應識別。識別現有安全措施,進行風險評估如果這些控制措施不足以控制此項風險,應提出建議的控制措施。
f.如果作業流程長,作業步驟很多,可以按流程將作業活動分成幾大塊。每一塊為一個大步驟,可以再將大步驟分為幾個小步驟。
g.對採用工作危害分析的評價單元,其每一步驟均需判定風險等級,控制措施首先針對風險等級最高的步驟加以控制。
h.頻繁進行的類似作業,可事先制定標準的工作危害分析記錄表。
(2)安全檢查表(SCL)
a.安全檢查表分析方法是一種經驗的分析方法,是分析人員針對擬分析的對象列出一些項目,識別與一般工藝設備和操作有關的已知類型的危害、設計缺陷以及事故隱患,查出各層次的不安全因素,然後確定檢查項目,再以提問的方式把檢查項目按系統的組成順序編製成表,以便進行檢查和評審。
b.檢查項目列出之後,還應列出與之相對應的標准。標准可以是法律、法規的規定,也可以是行業規范、標准或本企業有關操作規程、工藝規程等。列出標准後,還應列出不達標准可能導致的後果。
(3)工作危害分析法(JHA)和安全檢查表(SCL)風險等級判定
a.危害發生的可能性L判定準則見表2.
表2 危害發生的可能性L判定準則
序號 標 准
5 現場沒有採取防範、監測、保護、控制措施,或危害的發生不能被發現(沒有監測系統),或在正常情況下經常發生此類事故或事件。
4 危害的發生不容易被發現,現場沒有檢測系統,也未作過任何監測,或在現場有控制措施,但未有效執行,或控制措施不當,或危害常發生,或在預期情況下發生。
3 沒有保護措施(如沒有保護裝置、沒有個人防護用品等),或未嚴格按照操作程序執行,或危害的發生容易被發現(現場有監測系統),或曾經作過監測,或過去曾經發生類似事故、事件,或在異常情況下發生過類似事故、事件。
2 危害一旦發生能及時發現,並定期進行監測,或現場有防範控制措施,並能有效執行,或過去偶爾發生危險事故、事件。
1 有充分、有效的防範、控制、監測、保護措施,或員工安全衛生意識相當高,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極不可能發生事故、事件。
b.危害後果嚴重性S判定準則見表3
表3 危害後果嚴重性S判定準則
S值 人員 財產損失/萬元 停車 其他
5 造成人員死亡 ﹥60 公司停車 重大環境污染
4 造成人員重傷 ﹥20 部分關鍵裝置停車 公司形象受到重大負面影響
3 造成輕傷 ﹥10 降低生產負荷 造成環境污染
2 造成人員輕微傷 ﹤3 影響不大,幾乎部停車 造成輕微環境污染
1 無人員傷亡 無損失 無停車 無污染、無影響
c.風險等級R判定準則及控制措施見表4
表4 風險等級R判定準則及控制措施
風險等級 風險(R=L×S) 控制措施
巨大風險 20~25 在採取措施降低危害前,不能繼續作業,對改進措施進行評估
重大風險 15~16 採取緊急措施降低風險,建立運行控製程序,定期檢查、測量及評估
中等風險 9~12 建立目標、建立操作規程、加強培訓及交流
可接受風險 4~8 建立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等,定期檢查
可忽略風險 ﹤4 無需採用控制措施,保存記錄
4.10.2識別危害(危險源)方法
(1)按物的不安全狀態(使事故可能發生的不安全舞台條件或物質條件)進行識別
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中將物的不安全狀態歸納為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以及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等4大類。
(2)按人的不安全行為(違反安全規則或安全常識,使事故有可能發生的行為)進行識別
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中將人的不安全行為歸納為操作失誤、造成安全裝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設備等13大類。
(3)按導致事故和職業危害的直接原因進行識別
根據GB/T13861-92《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的規定,將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危害因素分為6類:物理性危險和有害因素、化學性危險和有害因素、生物性危險和有害因素、心理和生理性危險和有害因素、行為性危險和有害因素、其他危險和有害因素。
Ⅶ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的規定
1、為了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2、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實行統一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3、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4、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以及各類專屬機構。專屬機構的設立和管理,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5、本規定所稱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機構。本規定所稱省級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的分公司。保險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設立分公司的,應當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為省級分公司。
保險公司在計劃單列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指定一家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計劃單列市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
省級分公司設在計劃單列市的,由省級分公司同時負責前兩款規定的事宜。
6、保險業務由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保險業務。
Ⅷ 簡述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規則
簡述下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規則:
1、全面管理與重點監控相統一的原則。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覆蓋所有業務流程和操作環節,能夠對風險進行持續監控、定期評估和准確預警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同時要根據公司實際有針對性地實施重點風險監控,及時發現、防範和化解對公司經營有重要影響的風險。
2、獨立集中與分工協作相統一的原則。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全面評估和集中管理風險的機制,保證風險管理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同時要強化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主體職責,在保證風險管理職能部門與業務單位分工明確、密切協作的基礎上,使業務發展與風險管理平行推進,實現對風險的過程式控制制。
3、充分有效與成本控制相統一的原則。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與自身經營目標、業務規模、資本實力、管理能力和風險狀況相適應的風險管理體系。
同時要合理權衡風險管理成本與效益的關系,合理配置風險管理資源,實現適當成本下的有效風險管理。
(8)保險公司具備的風險管理規章制度擴展閱讀
保險公司可以設立由相關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部門負責人組成的綜合協調機構,由總經理或者總經理指定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負責,風險管理協調機構主要職責如下:
1、研究制定與保險公司發展戰略、整體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風險管理政策和制度。
2、研究制定重大事件、重大決策和重要業務流程的風險評估報告以及重大風險的解決方案。
3、向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和管理層提交年度風險評估報告。
4、指導、協調和監督各職能部門和各業務單位開展風險管理工作。
5、合理確定各類風險限額,組織協調風險管理日常工作,協助各業務部門在風險限額內開展業務,監控風險限額的遵守情況。
Ⅸ 保險公司合規管理體系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
銀監發〔2010〕90號
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儲銀行:
為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代理保險業務規范健康有序發展,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健全並嚴格執行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
二、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保護客戶利益。
產品銷售活動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保險產品特點、屬性和風險,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
三、商業銀行在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產品混淆銷售,不得將保險產品收益與上述產品簡單類比,不得誇大保險產品收益。
(二)向客戶說明保險產品的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如實提示保險產品的特點和風險。
(三)如實向客戶告知保險產品的猶像期、保險責任、電話回戶訪、費用扣除、退保費用等重要事項。
(四)不得以中獎、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等方式進行誤導銷售。
(五)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商業銀行應當充分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對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應當建立客戶風險測評和適合度評估制度,防止錯誤銷售。
商業銀行應當在營業網點理財服務區、理財室或理財專櫃等專屬區域對客戶進行評估,根據產品風險等級提高銷售門檻,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戶,並妥善保管客戶評估的相關資料。
五、對於通過風險測評表明適合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並提示客戶認真閱讀,閱讀後應當由客戶親自抄錄下列語句並簽字確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險利益的不確定性」。
對於未經過風險測評或風險測評結果表明不適合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建議客戶不購買,不得主動對其進行後續的產品推介和營銷。
六、商業銀行銷售人員在向客戶推介和營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時,應當向其出具投保提示書,要求客戶仔細閱讀並理解。投保提示書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戶購買的是保險產品。
(二)提示客戶詳細閱讀保險條款和產品說明書,尤其是保險責任、猶豫期和退保事項、利益演示、費用扣除等內容。
(三)提示客戶應當由投保人親自抄錄、簽名。
(四)客戶向商業銀行及保險公司咨詢及投訴渠道。
(五)監管機構的其他相關規定。
七、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當遵守監管機構關於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戶抄錄、禁止代客戶簽宇確認等方面的規定,指導客戶如實、正確地填寫投保單,不得代替客戶抄錄語句、簽名。
商業銀行應當要求保險公司提供客戶滿期給付和期繳續費等客戶信息,做好對客戶的後續服務。
八、商業銀行應當審慎選擇代銷保險產品,代銷保險產品應當符合監管機構的相關要求。
對於客戶投訴多、設計上存在缺陷的問題保險產品,商業銀行應當主動停止銷售,與保險公司妥善處理相關事宜。
九、商業銀行應當明確告知客戶代理保險業務中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法律責任的界定,尤其是告知客戶保險業務出現問題時應當與保險公司進行溝通,做好風險提示與投資者教育。
十、商業銀行網點擺放的宣傳資料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公司統一印製,嚴禁各營業網點擅自印製單證材料或變更宣傳材料的內容。
各類保險單證和宣傳資料上不得使用帶有銀行名稱的中英文字樣或銀行的形象標識,不得出現「存款」、「儲蓄」、「與銀行共同推出」等字樣,不得違反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
十一、商業銀行應當對擬建立或已建立代理合作關系的保險公司進行審慎盡職調查,審慎選擇合作夥伴。調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公司公司治理狀況、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充足狀況、內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兩年受監管機構處罰情況以及客戶投訴處理情況。對調查結果不合格或存在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不得與其合作開展代理保險業務。
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關注和評估保險公司合作狀況,對保險公司合規經營、售後服務、產品宣傳、培訓以及投訴處理等方面進行定期評價,對存在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停止代理保險業務合作。
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制定統一的准入、退出和持續性合作的相關規定,對合作主體、方式和內容進行統一管理和授權。
十二、通過商業銀行網點直接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應當是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銀行銷售人員;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
十三、商業銀行每個網點原則上只能與不超過3家保險公司開展合作,銷售合作公司的保險產品。如超過3家,應堅持審慎經營,並向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十四、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監管機構的要求,考慮代理保險產品復雜程度確定不同層級營業網點代銷產品的種類;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應當嚴格限制在理財服務區、理財室或者理財專櫃等專屬區域內梢售。
十五、商業銀行應當盡量實現系統出單和系統管控,減少操作風險;不能通過信息系統實現銷售管理的,商業銀行應當加快信息系統開發,盡快滿足相關監管要求。
十六、商業銀行通過電話銷售保險產品的,銷售人員應為具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的銀行人員,銷售行為應當按照統一的規范用語進行,妥善保管客戶信息,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
商業銀行通過電話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應當先徵得客戶同意,明確告知客戶銷售的是保險產品,不得誤導銷售,銷售過程應當全程錄音並妥善保存。
十七、商業銀行應當嚴格按照與保險公司協議規定收取手續費,全額入賬,不得收取協議規定之外的其他費用。
十八、商業銀行應當督促保險公司按照監管規定在保險合同猶豫期內,對代理銷售的保險期限在1年以上的人身保險新單業務進行客戶電話回訪,並要求保險公司妥善保存電話回訪錄音;視實際情況需要,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對客戶進行面訪,並詳細做好回訪記錄。
十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投訴處理機制,與保險公司分工協作,制定統一規范的投訴處理程序,向客戶明示投訴電話,在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協議時,應當主動協商保險公司建立風險處理應急預案,確保能妥善處理投訴糾紛事件。
二十、當出現突發事件、重大投訴或其他重大風險事件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應當密切配合,立即妥善處理,有效化解相關風險並及時向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報告。
二十一、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險業務內控和風險管理體系,持續要求保險公司提供每年公司治理狀況、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充足狀況、內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兩年受監管機構處罰情況以及客戶投訴處理等相關情況。
二十二、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後的30個工作日之內,內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代理保險業務的報告。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代理保險業務開展情況。
(二)發生投訴及處理的相關情況。
(三)與保險公司合作情況。
(四)內控及風險管理的變化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送的情況。
二十三、中國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制定相關的規章和審慎經營規則,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可以進行聯合現場檢查,依法對違規行為採取監管措施,追究相應責任,並給予相應處罰。
監管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規定,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重復處罰。
二十四、本通知印發之前的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按本通知要求予以整改和規范,並將相關情況報送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
二十五、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的,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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