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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險管理通知

發布時間:2021-07-29 00:06:43

A. 工程項目保險

工程保險是通過工程參與各方購買相應的保險,將風險因素轉移給保險公司,以求在意外事件發生時,其蒙受的損失能得到保險公司的經濟補償。在發達國家和地區工程保險是工程風險管理採用較多的方法之一。
建築工程一切險 建築工程一切險是對工程項目提供全面保險的險種。它既對施工期間的工程本身、施工機械、建築設備所遭受的損失予以保險,也對因施工給第三者造成的人身、財產傷害承擔賠償責任(第三者責任險是建築工程一切險的附加險)。被保險人包括業主、承包商、分包商、咨詢工程師及貸款的銀行等。如果被保險人不止一家,則各家接受賠償的權利以不超過對保險標的可保利益為限。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率視工程風險程度而定,一般為合同總價的0.2%~0.45%。
安裝工程一切險 安裝工程一切險適用於以安裝工程為主體的工程項目(土建部分不足總價20%的,按安裝工程一切險投保;超過50%的,按建築工程一切險投保;在20%~50%之間的,按附帶安裝工程險的建築工程一切險投保),亦附第三者責任險。安裝工程一切險的費率也要根據工程性質、地區條件、風險大小等因素而確定,一般為合同總價的0.3%~0.5%。

僱主責任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險
十年責任險和兩年責任險
職(執)業責任險
信用保險
保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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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請問什麼是工程保險工程保險招標的內容有些什麼

工程保險是指以各種工程項目為主要承保對象的一種財產保險。一般而言,傳統的工程保險僅指建築工程保險和安裝工程保險,但進入20世紀後,各種科技工程發展迅速,亦成為工程保險市場日益重要的業務來源。
工程保險的主要險種內容包括:建築工程保險、安裝工程保險、科技工程保險。
一、建築
建築工程保險承保的是各類建築工程,即適用於各種民用、工業用和公共事業用的建築工程,如房屋、道路、橋梁、港口、機場、水壩、道路、娛樂場所、管道以及各種市政工程項目等,均可以投保建築工程保險。
建築工程保險的被保險人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工程所有人,即建築工程的最後所有者;
二是工程承包人,即負責建築工程項目施工的單位,它又可以分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
三是技術顧問,即由工程所有人聘請的建築師、設計師、工程師和其他專業技術顧問等。
當存在多個被保險人時,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並負責支付保險費,申報保險期間的風險變化情況,提出原始索賠等。
建築工程保險的保險標的范圍廣泛,既有物質財產部分,也有第三者責任部分。
為方便確定保險金額,在建築工程保險單明細表中列出的保險項目通常包括如下幾個部分:
1.物質損失部分
2.第三者責任
3.特種風險賠償
建築工程保險的的保險責任可以分為物質部分的保險責任和第三者責任兩大部分。其中物質部分的保險責任主要有保險單上列明的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如洪水、風暴、水災、暴雨、地陷、冰雹、雷電、火災、爆炸等多項,同時還承保盜竊、工人或技術人員過失等人為風險,並可以在基本保險責任項下附加特別保險條款,以利被保險人全面轉嫁自己的風險。不過,對於錯誤設計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換置、修理或矯正標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所支付的費用,引起的機械或電器裝置的損壞或建築用機器、設備損壞,以及停工引起的損失等,保險人不負責任。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車輛、船舶、飛機、摩托車等交通運輸工具,亦需要另行投保相關運輸工具保險。
與一般財產保險不同的是,建築工程保險採用的是工期保險單,即保險責任的起訖通常以建築工程的開工到竣工為期。
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則根據受損項目分項處理,並適用於各項目的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如保險損失為第三者引起,適用於權益轉讓原則,保險人可依法行使代位追償權。
二、安裝
安裝工程保險,是指以各種大型機器、設備的安裝工程項目為保險標的的工程保險,保險人承保安裝期間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及有關法律賠償責任。
安裝工程保險的適用范圍亦包括安裝工程項目的所有人、承包人、分承包人、供貨人、製造商等,即上述各方均可成為安裝工程保險的投保人,但實際情形往往是一方投保,其他各方可以通過交叉責任條款獲得相應的保險保障。
安裝工程保險有如下特點:
1.以安裝項目為主要承保對象。其中亦可包括附屬建築 項目。
2.安裝工程的風險分布具有明顯的階段性。
3.承保風險主要是人為風險,並顯具技術色彩。
安裝工程保險的可保標的,通常也包括物質損失、特種危險賠償和第三者責任三個部分,其中物質損失部分即分為安裝項目、土木建築工程項目、場地清理費、承包人的機器設備、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安裝工地上的其他財產等五項,各項標的均需明確保險金額;特種危險賠償和第三者責任保險項目與建築工程保險相似。
安裝工程保險的費率主要有:①安裝項目。對土木建築工程、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財產及清理費為一個總的費率,整個工期實行一次性費率;②試車為一個單獨費率,是一次性費率;③保證期費率,實行整個保證期一次性費率;④各種附加保障增收費率,實行整個工期一次性費率;⑤安裝、建築用機器、裝置及設備為單獨的年費率;⑥第三者責任保險,實行整個工期一次性費率。
三、科技
1.海洋石油
海洋石油開發保險面向的是現代海洋石油工業,它承保從勘探到建成、生產整個開發過程中的風險,海洋石油開發工程的所有人或承包人均可投保該險種。
該險種一般被劃分為四個階段:普查勘探階段,鑽探階段,建設階段,生產階段。每一階段均有若干具體的險種供投保人選擇投保。每一階段均以工期為保險責任起迄期。當前一階段完成,並證明有石油或有開采價值時,後一階段才得以延續,被保險人亦需要投保後一階段保險。因此,海洋石油開發保險作為一項工程保險業務,是分階段進行的。
其主要的險種有勘探作業工具保險、鑽探設備保險、費用保險、責任保險、建築安裝工程保險。在承保、防損和理賠方面,均與其他工程保險業務具有相通性。
2.衛星保險
衛星保險是以衛星為保險標的的科技工程保險,它屬於航天工程保險范疇,包括發射前保險、發射保險和壽命保險,主要業務是衛星發射保險,即保險人承保衛星發射階段的各種風險。衛星保險的投保與承保手續與其他工程保險並無區別。
3.核電站保險
核電站保險以核電站及其責任風險為保險對象,是核能民用工業發展的必要風險保障措施,也是對其他各種保險均將核子風險除外不保的一種補充。
核電站保險的險種主要有財產損毀保險、核電站安裝工程保險、核責任保險和核原料運輸保險等,其中財產損毀保險與核責任保險是主要業務。
在保險經營方面,保險人一般按照核電站的選址勘測、建設、生產等不同階段提供相應的保險,從而在總體上仍然具有工期性。當核電站正常運轉後,則可以採用定期保險單承保。

C. 2004年1月16日起實施《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管理試行辦法》全文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的經濟救濟,分散施工企業事故風險,實現行業共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的企業作為投保人,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建築工程、市政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實施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的主管機關。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市、區建設工程管理分工職責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受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的實施與監督。

第四條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以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為單位進行投保。投保人為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的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

第五條 建築施工企業可以通過市建設安全協會集中辦理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條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分包單位意外傷害保險費包括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計提。分包單位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理賠事項,統一由總承包單位辦理。

第七條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自繳納保費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按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03]206號)的有關規定,將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承包合同備案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審核。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在施工承包合同簽定後七日內,將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費全額交付建築施工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必須開工前辦理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將已辦理保險的憑證及時交付建設單位,建設單位辦理工程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交驗。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承保范圍是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的施工作業人員和工程管理人員受到的意外傷害,以及由於施工現場施工原因直接給其他人員造成的意外傷害。以上保險范圍內的人員統稱被保險人。

第十二條 在保險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保險公司應按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和施工場所內從事管理或作業,因意外傷害所導致的致殘、傷亡;

(二)因乘坐本單位交通工具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意外事故;

(三)發生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為搶救施工現場人員生命及財產安全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四)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與施工工程相關聯的傷亡事故。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費,根據合同造價確定交納保險費的相應費率:

工程合同造價M(萬元)
費率(0/00)

M≤500
1.2

500<M≤1000
1.1

1000<M≤5000
1.0

5000<M≤10000
0.8

10000<M
0.6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保費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繳納。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死亡,每人賠付額為十四萬元。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或工傷事故致殘的,按照下列標准賠付:一級十萬元;二級九萬元;三級八萬元;四級七萬元;五級六萬元;六級五萬元;七級四萬元;八級三萬元;九級二萬元;十級一萬元。

傷殘等級標准劃分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T16180-1996)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一次受傷造成多處傷殘,按所核定的最高傷殘等級標准進行賠付,不累計。在保險期內,被保險人多次受傷,每次均按鑒定的傷殘等級標准進行賠付,累計最高賠付十萬元。

第十七條 意外傷害發生後,投保人應在發生之日起5日內(死亡事故24小時內)報告行業安全管理部門,申請保險賠償。

第十八條 投保人申請索賠,應提供下列證明:

(一)書面申請索賠報告;

(二)保險單及保險收據復印件;

(三)被保險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四)市(區)級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法醫出具的傷殘證明;

(五)申請治療賠償,應提供市(區)醫院出具的附有檢查報告的醫院診斷證明、病歷卡、醫葯費發票;

(六)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在收到索賠申請和相關材料後,經審核確認,在10個工作日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條 上年度未發生傷殘以上(含傷殘)事故的施工企業,在下一年度承接工程項目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時,其保險費在原基礎上降低5%;連續兩年未發生傷殘以上(含傷殘)事故的,其保險費在原基礎上降低10%;連續三年未發生傷殘以上(含傷殘)事故的,其保險費在原基礎上降低15%。施工企業若發生傷殘以上(含傷殘)事故,該項獎勵即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 當年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為「建築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企業,在下一年度承接工程項目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時,保險費費率在原基礎上,省、市級先進企業下浮0.10/00,部級先進企業下浮0.20/00。享受部級先進優惠的企業,不再享受省、市級先進優惠。施工企業若發生傷殘以上(含傷殘)事故,該項優惠即行終止。

評為「建築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企業在享受先進優惠的同時,還可以在保險費費率下浮後的基礎上再享受第二十條的優惠內容。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辦理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事項,不得以不正當理由推脫或拖延。保險公司若有上述行為,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機關有權終止其承保協議。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務。安全服務內容應當包括施工現場風險評價、安全技術咨詢、人員培訓、安全技術研究等。保險公司無能力提供上述服務的,可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中介機構代理。

保險公司不按規定提供安全服務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機關有權終止其承保協議。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向施工企業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全市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 施工企業未按本辦法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全市通報批評並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1年1月16日起執行

D. 關於規范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

還是有很多的。有國家的還有地方的。
農業部關於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農業部——(2009-6-1)閱930次
·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制改革與監管指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9-5-31)閱477次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部科學事業單位修繕購置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2009-5-27)閱437次
·農業部關於下撥中央財政種植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的通知
/農業部——(2009-5-27)閱634次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汛期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農業部辦公廳——(2009-5-27)閱241次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部信息公開電子監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2009-5-27)閱263次
·鎮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快推動農業銀行惠農卡和農戶小額貸款工作的意見/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5-18)閱40次
·鎮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2009年農業保險工作的通知/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5-11)閱31次
·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農業局漳州市2009年度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實施方案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5-11)閱13次
·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農業局市監察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農村集體資產與財務管理工
/廣東省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5-11)閱2次
·國務院關於當前穩定農業發展促進農民增收的意見
/國務院——(2009-5-10)閱591次
·農業部農機化司關於印發《農機購置補貼管理系統數據分類和標准代碼規范》的通知/農業部——(2009-5-8)閱394次
·農業部關於加強內陸捕撈漁船管理的通知/農業部——(2009-5-7)閱408次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09年農墾「安全生產月」活動方案》的通知/農業部辦公廳——(2009-5-6)閱212次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豬感染甲型H1N1流感應急預案(試行)》的通知/農業部——(2009-5-5)閱421次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09年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三項行動」和「安全生產月」活
/獸醫局——(2009-4-30)閱187次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的通知/農業部辦公廳——(2009-4-29)閱332次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部門人感染豬流感應急預案(試行)》的通知/農業部——(2009-4-29)閱248次
·農業部關於下達農業綜合開發支出預算的通知/農業部——(2009-4-27)閱216次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若干意見
/浙江省人民政府——(2009-4-27)閱27次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制改革與監管指引》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9-4-23)閱276次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辦公室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關於進一步加快中央
/農業部辦公廳——(2009-4-22)閱264次
·荊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農業局關於開展科技特派員創業行動實施意見的
/湖北省荊門市人民政府——(2009-4-17)閱8次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大豆產業發展機制創新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農業部辦公廳——(2009-4-15)閱227次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促進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產品加工業平穩較快發展政策措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09-4-15)閱32次
·關於規范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09-4-13)閱514次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市財政局市農辦《南通市農業保險試點政府巨災風險准備金管理
/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4-13)閱87次
·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中國農業銀行撫州市分行關於金穗惠農卡發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4-12)閱9次
·農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深入開展電脈沖捕撈作業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農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9-4-10)閱327次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2009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項目實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政府——(2009-4-9)閱2次
·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09年測土配方施肥補貼項目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
/農業部財政部——(2009-4-8)閱276次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09年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通知/農業部辦公廳——(2009-4-8)閱215次
·慶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現代農業科技示範園區建設的意見/甘肅省慶陽市人民政府——(2009-4-7)閱42次
·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加快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結算進度的緊急通知/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2009-4-3)閱502次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秸桿沼氣集中供氣工程試點項目建設的通知/農業部辦公廳——(2009-4-3)閱200次
·農業植物品種權執法專項檢查方案
/農業部——(2009-4-2)閱408次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農業局關於促進農村居民持續增收實施意見的通知
/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4-2)閱44次
·邢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邢台市利用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4-2)閱86次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徵求制止違法宣傳「無抗奶」意見的函》修改意見的函/農業部辦公廳——(2009-4-2)閱272次
·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梅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市農業局關於促進梅州市農產品食品出口實施
/廣東省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4-2)閱1次
·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農業開發用地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 工程保險費怎麼計算

四、國內外標准(示範)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工程保險條款特點


1、1999版部分FIDIC工程合同條款中的風險分擔與保險安排


我國常用的FIDIC《施合同條件》、《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兩種合同條件,這兩種合同條款均是由最有能力承擔風險的一方承擔風險,從而有利於降低造價。


(1)施工合同條件下風險分擔與保險安排


在施工合同條件下,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的風險分擔情況為:


業主承擔自然、經濟、社會及政策風險,業主自身行為以及業主能控制的行為產生的風險由業主承擔,如不可預見的自然條件、物價上漲、後續法規、設備采購、勘察設計等風險,以及不可抗力風險。


承包商承擔自身行為風險,如報價、施工方案及工藝、勞務及材料采購等風險,以及承包商自己的設計部分的風險等。


在以上風險分擔條件下,根據專業條款中的風險范圍約定,應投保方應就工程和承包商的設備辦理保險。


(2)在EPC交鑰匙合同條件下風險分擔與保險安排


在EPC交鑰匙合同條件下,承包商除了承擔施工合同條件下的風險外,還承擔設計責任風險。業主承擔部分不可抗力風險及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尤其承擔的風險。


在以上風險分擔條件下,根據專業條款中的風險范圍約定,應投保方應就工程和承包商的設備、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辦理保險以及承保上人員額保險。


以上兩種合同條件下各方具體風險分擔和保險安排見FIDIC合同標准格式1999版本。


2、我國目前流行的工程承包合同條款中保險安排


(1)2007年版《標准施工招標文件》合同通用條款中保險安排:


發包人的投保責任


發包人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現場機構僱傭的全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並要求其監理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發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機構僱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並要求其監理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承包人的投保責任


承包人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履行合同所僱傭的全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並要求其分包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承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機構僱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並要求其分包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在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以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共同名義,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其保險費率、保險金額等有關內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保險的變動


承包人需要變動保險合同條款時,應事先徵得發包人同意,並通知監理人。保險人作出變動的,承包人應在收到保險人通知後立即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


承包人應與保險人保持聯系,使保險人能夠隨時了解工程實施中的變動,並確保按保險合同條款要求持續保險。


報告制度


當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應按照保險單規定的條件和期限及時向保險人報告。


(2)2011年版《標准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通用合同條款中保險安排:


承包商的投保責任


承包人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雙方同意的保險人投保建設工程設計責任險、建築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等保險。具體的投保險種、保險范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期限等有關內容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


在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承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機構僱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並要求其分包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發包人的投保責任


發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機構僱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並要求其監理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3)2013年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通用合同條款中保險安排:


承包商投保責任


承包人應依照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並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並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承包人可以為其施工現場的全部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並支付保險費,包括其員工及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的人員,具體事項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為其施工設備等辦理財產保險。


發包人投保責任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發包人委託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產生的保險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發包人應依照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並為在施工現場的全部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並要求監理人及由發包人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發包人可以為其施工現場的全部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並支付保險費,包括其員工及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的人員,具體事項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持續保險


合同當事人應與保險人保持聯系,使保險人能夠隨時了解工程實施中的變動,並確保按保險合同條款要求持續保險。


未按約定投保的補救


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或未能使保險持續有效的,則承包人可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導致未能得到足額賠償的,由發包人負責補足。


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或未能使保險持續有效的,則發包人可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導致未能得到足額賠償的,由承包人負責補足。


通知義務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變更除工傷保險之外的保險合同時,應事先徵得承包人同意,並通知監理人;承包人變更除工傷保險之外的保險合同時,應事先徵得發包人同意,並通知監理人。


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應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的條件和期限及時向保險人報告。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及時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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