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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產保險主要承保的是自然災害類的風險,而自然災害在各年度、時段發生的頻率相差較大,而人壽保險則是以人的生命,以大數法則為依據,通過精算可以准確計算出所需要的保險費。財產保險公司在經營中,如果遇到巨災,更容易破產。如果混業經營,可能導致經營的人壽保險業務的巨大損失。而人壽保險中的年金(養老金業務),是關繫到社會穩定的。所以,現在全世界保險發達地區,財產保險公司可以補充經營人身險中的短期健康險和意外險。
2、財產保險公司是指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保險業務;財產保險公司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定,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⑵ 財產保險公司隊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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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職能:保險業務經理/主管營運主管
職位描述:
崗位職責:
1、全面負責支公司或營銷服務部日常運營管理工作,保證各項業務品質達到公司目標要求;
2、負責本機構銷售隊伍建設,推動業務持續、健康發展,確保公司在市場競爭中的合法、主動;
3、嚴格執行總分公司兩核、財務政策及其它經營政策,嚴格內控管理;
4、嚴格遵循當地監管部門的管理要求,依法合規經營。
任職條件:
1、學歷: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學歷,條件優秀者可放寬至大專;
2、專業:保險、金融、經濟管理、法律、財會等專業;
3、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主要領導工作經驗;
4、年齡要求:40歲以下(條件優秀者可適當放寬至45歲);
5、性別要求:不限;
6、其它條件:
(1)具有良好的敬業精神和職業道德操守,責任心、事業心強;
(2)熟悉財產保險公司三級機構全面運作,具有較強的綜合管理能力、工作協調能力、判斷與決策能力;
(3)熟悉當地保險市場,在當地有良好的人脈關系和相當規模的保費資源;
⑶ 財產保險公司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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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二)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
(三)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
保險人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應當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⑷ 財產保險公司承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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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險法從自留保險費、承保責任、再保險等方面對保險公司規定了風險管理的規則。
1自留保險費的限制
限制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承擔過大風險的一個基本方法就是限制其自留保險費的數額。因為保險費不是保險公司的資本,而是保險公司的負債。自留保險費額越高,就表明保險公司債務越多,所承擔的風險就越大。這並不是說保險公司所自留的保險費不可超過公司的資本,只不過是對其超出額進行一定限制,以防範風險過大。
(1)我國《保險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
(2)經營人身保險業的保險公司,其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受此限制。財產保險的保險事故發生不規則,缺乏穩定性,經營風險大於人身保險業務,因而保險准備金的數額的要求也大。
2承保責任的限制
保險公司的經濟實力決定著它的承保能力,實力強承保能力則大;實力弱承保能力則小。但保險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這就易使保險公司為增加利潤而追求業務量的擴大。從理論上講,適當地擴大業務量有利於保險公司的盈利,不至於影響正常的保險經營;但是,如果保險公司承保的一個危險單位的保險標的巨大或者經營超出其承保能力,就會損害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經濟利益。因此,現代保險法為了更好地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促使保險企業的穩健,避免保險人因承保某危險單位的業務量過大而出現一次支付過多保險金並陷入困境,進而損害其他被保險人的利益,都明確規定了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承保責任的限制。
我國《保險法》第一百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危險單位」,專指一次保險事故發生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它直接關繫到保險金支付的數額和再保險業務的進行。如果任由保險公司自己來計算危險單位,易發生故意縮小危險單位、盲目擴大業務、過量收取保險費等現象。為此,《保險法》第一百○一條規定:「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計算辦法和巨災風險安排計劃,應當報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否則其計算辦法和結果無效。
3再保險的強制
再保險,是分散原保險公司風險,控制其承保責任的有效途徑。因此許多國家通過強制辦理再保險來對保險企業的風險加以管理。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二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再保險。」
此外,《保險法》第一百○三條規定:「保險公司需要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應當優先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法》第一百○四條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許可權制或者禁止保險公司向中國境外的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或者接受中國境外再保險分入業務。」
⑸ 財產保險公司如何加強大項目業務管理和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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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公司分工很細,業務管理部的職能被削減了,廣義的業務管理部只能包括:
1、核保、核賠:兩核管理;
2、產品研發與管理;
3、銷售推動與組織;
4、制度的建設與維護;
5、支公司與總公司聯系的紐帶;
6、業務分析總結與計劃;
7、其他對業務機構的支持;
8、其他對總公司事務的傳達與執行;
其中核保是最核心的工作,包括核保制度的制定,下級核保人的任命與管理,具體操作流程的監控,風險調查,風險評估,業務審核,大項目業務技術支持等。
⑹ 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管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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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條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並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分立、合並外,不得解散。
第八十八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准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
轉讓或者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准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12月29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吳定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保障基金的繳納、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單持有人利益,有效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九十七條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包括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本辦法所稱保險保障基金,是指根據《保險法》,由保險公司繳納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統籌使用的原則,在保險公司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本辦法第二十條認定的情形下,用於向保單持有人或者保單受讓公司等提供救濟的法定基金。
本辦法所稱保單持有人,是指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情形下,對保單利益享有請求權的保險合同當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本辦法所稱保單受讓公司,是指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情形下,接受其依法轉讓的人壽保險合同的人壽保險公司。
第三條保險保障基金分為財產保險公司保障基金和人壽保險公司保障基金。
財產保險公司保障基金由財產保險公司、綜合再保險公司和財產再保險公司繳納形成。
人壽保險公司保障基金由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和人壽再保險公司繳納形成。
第四條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合理、有效的原則。
第五條保險保障基金由中國保監會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第二章繳納
第六條對於納入保險保障基金救濟范圍的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下列比例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一)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按照自留保費的1%繳納;
(二)有保證利率的長期人壽保險和長期健康保險,按照自留保費的0.15%繳納;
(三)無保證利率的長期人壽保險,按照自留保費的0.05%繳納;
(四)保險公司其他保險業務的繳納比例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七條中國保監會設立保險保障基金專門賬戶。保險保障基金按照保險公司分戶核算。
第八條保險公司應當及時、足額將保險保障基金繳納到保險保障基金專門賬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停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一)財產保險公司、綜合再保險公司和財產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
(二)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和人壽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
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減少或者總資產增加,其保險保障基金余額占總資產比例不能滿足前款要求的,應當自動恢復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等於該公司累計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金額加上分攤的投資收益,減去各種使用額。
第九條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其保險保障基金余額不足以支付應當給予保單持有人或者保單受讓公司的救濟的,不足部分的金額按照其餘公司上一年度以自留保費計算的市場份額扣減其保險保障基金余額。
第十條保險公司繳納保險保障基金,實行按年計算,按季預繳。
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預繳保險保障基金,在每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匯算清繳。
第十一條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保險行業發展和風險的實際情況,調整保險保障基金的繳納比例、規模上限、繳納方式等規定。
第三章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保險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原則,在確保資產安全的前提下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
保險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保險保障基金不得運用於股權投資、房地產投資和其他各類實業投資。
中國保監會可以委託專業的投資管理機構運用保險保障基金。
第十三條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對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實施監督。
第十四條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由保險公司、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機構組成。
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的工作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中國保監會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完成經審計的保險保障基金財務報告,並向理事會及其成員單位和各保險公司公布。
第四章使用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其清算財產不足以償付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規則對非人壽保險合同的保單持有人提供救濟:
(一)保單持有人的損失在人民幣5萬元以內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予以全額救濟;
(二)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對其損失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濟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90%;保單持有人為機構的,對其損失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濟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80%。
前款所稱保單持有人的損失,是指保單持有人的保單利益與其從清算財產中獲得的清償金額之間的差額。
第十七條人壽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必須轉讓給其他人壽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人壽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中國保監會指定人壽保險公司接收。
第十八條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保險公司的清算資產不足以償付人壽保險合同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規則向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濟:
(一)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救濟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90%為限;
(二)保單持有人為機構的,救濟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80%為限。
保單受讓公司應當根據前款標准核算轉讓後保單持有人的保單利益,並據此與保單持有人修訂人壽保險合同。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保單持有人在清算結束前可以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由保險保障基金向保單持有人支付救濟款,保單持有人將其對保險公司的債權讓渡給保險保障基金。
清算結束後,保險保障基金獲得的清償金額多於支付的救濟款的,保險保障基金應當將差額部分返還給保單持有人。
第二十條在保險業面臨重大危機,可能嚴重危及社會公共利益和金融穩定的情形下,中國保監會可以動用保險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的下列業務不屬於保險保障基金的救濟范圍:
(一)保險公司在境外直接承保的業務和從境外分入的業務;
(二)保險公司的政策性保險業務;
(三)中國保監會認定不屬於保險保障基金救濟范圍的其他保險業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並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國保監會可以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警告,責令撤換,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將已提存保險保障基金的50%繳納到中國保監會設立的保險保障基金專門賬戶,剩餘部分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繳清。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