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的暫行規定
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符合條件的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業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促進基金行業和資本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法》、《保險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資產管理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專門從事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
第三條 資產管理機構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其業務資格。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資產管理機構從事基金管理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對資產管理機構從事基金管理業務活動實行自律管理。
第五條 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3年以上證券資產管理經驗,最近3年管理的證券類產品業績良好;
(二)公司治理完善,內部控制健全,風險管理有效;
(三)最近3年經營狀況良好,財務穩健;
(四)誠信合規,最近3年在監管部門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部門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五)為基金業協會會員;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證券公司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除符合第五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資產管理總規模不低於200億元或者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規模不低於20億元;
(二)最近12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准。
第七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除符合第五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200億元;
(二)最近1個季度末凈資產不低於5億元。
第八條 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除符合第五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出資不低於1000萬元;
(二)最近3年證券資產管理規模年均不低於20億元。
第九條 資產管理機構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材料,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資產管理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核。取得基金管理業務資格的,向其核發《基金管理資格證書》。
第十條 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恪守誠信,審慎勤勉,忠實盡責,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第十一條 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應當設立專門的基金業務部門,建立獨立的基金投資決策流程及相關防火牆制度,有效防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
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應當有符合要求的信息系統和安全防範設施或者有完善的信息系統、業務外包方案。資產管理機構可以為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提供研究、風險控制、監察稽核、人力資源管理、信息技術和運營服務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二條 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公平交易和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完善公平交易和異常交易監控機制,公平對待管理的不同資產,防範內幕交易。
第十三條 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應當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投資、研究業務並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不少於10人。
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履行誠實守信、謹慎勤勉的義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活動。
第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法規對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情況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
第十五條 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資產管理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行政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通過其控股的資產管理子公司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比照本規定執行。
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等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八條規定條件,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比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本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證券投資基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資產管理機構申請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材料清單
Ⅱ 誰有公募基金 做投資交易 的內部流程制度或管理辦法
看看幾個大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產品招募說明書,都有投資決策流程的
Ⅲ 公募基金公司設立條件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章 第13條對此有明文規定: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於三億元人民幣;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Ⅳ 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的附件
資產管理機構申請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材料清單
一、對提交申請材料真實、准確、完整、合規的承諾函;
二、申請報告,內容至少包括資產管理機構的基本情況、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目的、符合開展基金管理業務資格條件的說明等;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現有資產管理業務開展情況說明、具備的優勢條件、基金管理業務發展規劃等;
四、資產管理機構按照自身決策程序,同意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決議或者決定;
五、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組織架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與機構現有資產管理業務的業務隔離、業務共享機制安排、防範利益沖突的機制安排;
六、資產管理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有關情況,直接開展基金管理業務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同業競爭問題考慮、業務協同及總體戰略發展安排;
七、符合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條件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法人資格及業務資格證明文件、最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託管機構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的資產管理規模證明等文件;
八、基金管理業務主要負責人及合規負責人的任職申請材料(參照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材料提供);
九、基金管理業務主要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投資管理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監察稽核制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緊急情況處理制度等以及信息系統、業務外包等協議;
十、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
Ⅳ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基金收益分配只能採用現金形式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作廢,最新的是2013年版《基金法》。
基金法規定:
公募基金只能採用現金分紅形式,但投資者可以變更分紅形式,分紅形式包括現金分紅、紅利再投。
在實際操作中,不同產品允許規定特殊的分紅形式。
比如貨幣基金只有紅利再投的分紅形式,投資者不能變更;
有的保本基金在封閉期間內只採取現金分紅形式,不能變更為紅利再投;
有的分級基金在封閉期間內不分紅。
具體規定可由基金的基金合同約定。
Ⅵ 公募基金的資金是怎樣管理的管理辦法與相關規定
參見《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詳見下面網路的鏈接
http://ke..com/view/435118.htm
Ⅶ 資管新規 對公募基金有什麼影響
從內容來看,主要針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多層嵌套、杠桿不清、套利嚴重等問題,對公募基金產品本身影響並不大。「證監會系統的監管原本就相對嚴格,這次只是把證監會的監管要求推行和普及了一下,對公募基金影響不大。」事實上,從中可以看到很多有關公募基金管理規定的影子。比如對投資集中度的規定,其中「單只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只證券或者單只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資產管理產品凈資產的10%「,可比照公募基金原先的「雙十規定」。而「全部開放式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全部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參考了今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新規。至於對負債率的要求,早在去年8月起,公募基金就開始全面實施此項規定。新的《公募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中規定,開放式基金杠桿率(基金總資產與基金凈資產之比)不得超過140%,封閉運作基金的杠桿率不得超過200%。
Ⅷ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在資產管理模式上存在哪些不同
投資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在在投資品種、投資比例、投資與基金類型的匹配上有嚴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資限制完全由協議約定。
業績報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業績報酬,只收取管理費。而私募基金則收取業績報酬,一般不收管理費。對公募基金來說,業績僅僅是排名時的榮譽;而對私募基金來說,業績則是報酬的基礎。
管理方式上,私募是不能公開的,而公募基金必須公開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