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求做銀行掛失業務詳細資料
具體操作每個銀行都會有所不同,要看你要哪個銀行的
,我是中行的.
口頭掛失可以在本地區就近的中行或打電話給開戶行.口頭掛失後銀行會作臨時凍結只有5天.掛失人還是要帶著身份證件到開戶行櫃台書面申請正式掛失.
掛失時銀行人員要詢問:
開戶時間、帳戶余額、還有開戶時留的聯系電話\地址,並查看電腦中的帳戶資料,再檢查身份證件的真偽.
銀行人員還要核對掛失人的真實帳戶余額與掛失人提供的帳戶余額.若余額在掛失人申請掛失之前被冒領,銀行概不負責.若在銀行受理掛失期間客戶資金被冒領,有銀行負責.
若客戶在正式書面掛失前已做過口頭掛失,銀行人員要先做臨時掛失的解凍,再做正式掛失的凍結.
帳戶凍結期間,客戶不能再做任何銀行業務,直至解掛.
根據上述資料核對相符後便受理掛失申請.若金額超過當地人民銀行規定的大額,銀行人員要根據客戶開戶資料中的聯系電話和地址進行電話核保或親自上門核保,以確定掛失人的身份的真實性.
還有什麼問題么?
存摺/卡的掛失:
申請掛失時:本人帶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到開戶銀行填寫掛失申請書
最好能提供你的開戶時間、帳戶余額、還有開戶時留的聯系電話地址等
如果金額教大有的銀行會要求交一份身份證的復印件
以便銀行能夠及時凍結帳戶
掛失手續辦完後,銀行會給掛失人一份掛失申請書的客戶留存聯,一定要保存好。
如果是代辦,代辦人要攜帶戶名本人和代辦人兩個人的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掛失手續費一般是5元或10元
解掛時:7天後,本人攜帶本人的身份證件及掛失申請書的客戶留存聯到開戶行補發存摺/卡即可。解掛必須由本人辦理不可代辦
密碼掛失:
本人攜帶忘記密碼的存摺 或卡 及本人的身份證件 和復印件 到開戶銀行填寫掛失申請書
密碼掛失3天,金額較大的視同存摺/卡的掛失同樣是7天
同樣掛失手續辦完後,銀行會給掛失人一份掛失申請書的客戶留存聯,一定要保存好。
密碼掛失必須由本人辦理,不可代辦。
密碼掛失的手續費一般是3元
密碼掛失的解掛:
3天或7天後本人攜帶本人的身份證件及掛失申請書的客戶留存聯到開戶行重置新的密碼即可。
Ⅱ 掛失所需要的要求
國銀行儲蓄存款掛失業務管理辦法(試行)
為加強管理,有效控制風險,規范儲蓄存款掛失業務操作,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一、掛失的范圍
儲戶遺失存單、存摺、預留印鑒的印章、賬戶的密碼、通信存款的寄存證、個人支票等均可到銀行辦理掛失。
二、掛失的條件
1.儲戶辦理掛失時,必須持本人身份證件,並提供姓名、存款時間、種類、金額、賬號及住址等有關情況;代辦掛失須同時提供代辦人的身份證件。
2.銀行根據儲戶提供的資料,確認存款未被支取和未被凍結止付後,方可受理申請。
3.銀行在受理掛失申請(包括臨時掛失和正式掛失)前賬戶內的儲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儲蓄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4.不記名式的存單、存摺,銀行不受理掛失。
5.密碼掛失不得委託他人代辦。
6.正式掛失必須到原開戶行辦理。
三、臨時掛失
1.儲戶在特殊情況下,以口頭、電話、電報、信函等方式申請的掛失,均視為臨時掛失。
2.儲戶可在聯網機構申請辦理存單(折)的臨時掛失;非聯網機構儲蓄存款的臨時掛失,以及印鑒、個人支票、通信存款寄存證、憑證式國債等的臨時掛失,儲戶只能到原開戶行辦理。
3.儲戶必須在辦理臨時掛失後的5天之內,到原開戶行辦理正式掛失手續,否則掛失失效。
4.櫃員要做好臨時掛失登記記錄,交復核員審核後保存,並調整儲戶賬戶凍結狀態。
5.臨時掛失不收手續費。
四、存單(折)掛失業務的處理
(一)掛失業務的手續
1.櫃員根據儲戶提供的有關資料,認真核對儲戶的身份證件及賬戶的各項內容,確認無誤後,先凍結賬戶,再辦理其他掛失手續。
2.指導儲戶填寫掛失申請書,在「證件內容」欄,要填寫身份證件的名稱、號碼、住址、簽發單位等;代辦掛失時,要同時註明代辦人身份證件的上述相關內容。
3.辦理正式掛失時,申請人需在掛失申請書上簽字。憑印鑒支取者,在掛失申請書上加蓋原預留印鑒。憑密碼支取者,則由儲戶輸入密碼。
4.對掛失金額較大的(按地區經濟發展程度的不同,由各省行自定金額的限度),要影印其身份證件作附件備查。
5.存單、印鑒、普通活折等收取掛失手續費1元,定、活期一本通收取掛失手續費5元。
6.復核員審核各項內容無誤後,加蓋印章,將掛失申請書第三聯、手續費收據和身份證件交儲戶。儲戶7天後憑掛失申請書換取新存單(折)或支取存款。
7.櫃員應在掛失登記簿上詳細登記有關要素,並將掛失申請書的第一聯專夾保管;掛失申請書第二聯作手續費傳票的附件送事後監督審核。
8.事後監督對次日電腦打出的日結報表中的凍結和解凍賬戶清單進行核對並蓋章。
(二)掛失業務的核實
櫃員受理掛失後,應對掛失的存款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方式可分為:
1.根據儲戶提供的內容與開戶資料核對,並通過電話與存款人取得聯系,證實掛失確屬存款人申請辦理。
2.存單(折)掛失金額較大的(按地區經濟發展程度的不同,由各省行自定上門調查核實掛失金額的限度,並報備總行零售業務部),應根據儲戶留存的地址上門調查核實,並由掛失申請人在調查書上簽章認可,調查員填寫調查結果,交主管審核,若調查結果屬實,則在掛失7天後予以辦理解付、補發新存單(折)或轉存等手續,調查書作為掛失申請書第一聯的附件,永久保管。
3.對掛失人身份證件的核實,可向證件簽發機構發查詢調查函,根據查詢回復時間酌情延長解付、補發新存單(折)和轉存時間,但原則不超過1個月(特殊情況除外)。
4.對外地戶口、核定身份有困難的儲戶,可採用所在單位證明及擔保或找本市戶口的居民擔保等辦法處理。但受理掛失的開戶行必須對擔保單位或個人進行上門調查,核實擔保人的可靠性和是否有經濟擔保能力。對掛失金額較大的(按地區經濟發展程度的不同,由各省行自定,但最高擔保額不能高於人民幣20萬元)存款,銀行不受理掛失擔保,只能進一步核實原存款人的身份證件並確認後,方予辦理掛失的解掛處理手續。
5.掛失申請人無論是本地或異地,遇有疑問都應作進一步核實;若發現申請掛失人是假冒,應立即報保衛部門及公安部門查處。
(三)掛失業務的解掛處理
1.儲戶7天後持掛失申請書的第三聯來銀行辦理補領新存單(折)或支取存款等手續時,必須由原存款人辦理,他人不得代辦。代辦掛失的,應由原存款人和代辦人來銀行辦理,並在掛失申請書的第三聯上簽字。
2.櫃員審核申請書第一、三聯上的簽字一致後,根據儲戶的要求辦理補發新存單(折)或取現等手續。
3.核銷掛失登記簿,將掛失申請書的第一、三聯和凍結止扣單送事後監督審核後,第一聯永久保管,第三聯作存摺表外傳票附件(如果取消掛失沒有傳票的,則作為當日凍結和解凍賬戶清單的附件)。
五、特殊業務處理
(一)通信存款的客戶寄存證掛失
客戶寄存證的掛失,可來函辦理。客戶來函辦理掛失,須提供本人出具的寄存證丟失聲明、身份證件影印件及約定取款方式所確定的印鑒/簽字,銀行審核無誤後按存單(折)掛失業務的處理規定辦理。
(二)個人支票的掛失
1.儲戶應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填寫掛失止付申請書交支票付款行辦理掛失,付款行查明申請掛失的支票確未付款後,暫停支付。申請暫停支付後,儲戶應向支票付款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並向支票付款行提供已經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的證明。暫停支付的有效期為12天,當12天期滿支票付款行未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通知時,銀行將視同自動取消掛失。
2.在支票丟失後未通知銀行而直接向法院申請辦理公示催告或訴訟手續的,銀行憑法院止付通知書辦理止付手續,在銀行未接到法院止付通知書前,支票被冒領的,銀行概不負責。
3.個人支票經法院公示後不能再辦理撤銷掛失手續。
(三)印鑒掛失
1.儲戶遺失印鑒要求掛失時,應出示原存款憑證及本人身份證件,並提供印鑒式樣、字體等情況,經查實無誤後方可受理。
2.其他掛失手續與存單(折)掛失業務處理手續相同。
(四)密碼掛失
1.儲戶忘記密碼要求掛失時,應出示原存款憑證及本人身份證件方可辦理。
2.密碼掛失不得委託他人代辦。
3.密碼掛失的賬戶余額在3萬元以上(各行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程度自定金額)或等值外幣的,將視同存單(折)掛失業務處理。
4.密碼掛失的賬戶余額在3萬元以下(各行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程度自定金額)或等值外幣的,各行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延長或縮短凍結辦理時間,其他手續參照存單(折)掛失業務處理。
5.密碼掛失不收手續費。
(五)憑證式國債的掛失視同存單(折)掛失業務辦理。
六、實行逐級授權制度
(一)櫃員辦理掛失業務,無論金額大小,都應經過授權。
(二)凡存單(折)或密碼掛失:
1.金額在3萬元以下或等值外幣,由復核員審核授權;
2.金額在20萬元以下或等值外幣,必須經業務主管審核授權;
3.金額在100萬元以下或等值外幣,必須經分理處主任一級的領導審核授權;
4.金額在100萬元以上或等值外幣,必須經支行業務主管行長一級的領導審核授權。
(三)各行亦可按地區經濟發展程度的不同,制定各級主管授權金額的最高許可權,並報備總行零售業務部。
七、撤銷掛失
1.儲戶辦理儲蓄存款掛失後,在掛失的7天之內找到了原存單(折)、預留印鑒的印章,可以要求撤銷掛失。
2.撤銷掛失需由儲戶本人或原代辦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及原掛失申請書的回單聯,到原掛失的開戶行辦理。
3.銀行收回儲戶的掛失申請書,並要求儲戶在銀行掛失申請書的留底聯批註「×年×月×日撤銷掛失」字樣和簽名。
4.復核員復核無誤後,解除掛失凍結,並在掛失登記簿處理欄內註明「撤銷掛失」字樣。
5.如系撤銷非正式掛失,應在掛失臨時止付記錄單上加蓋「注銷」戳記。
6.掛失人用函電要求撤銷掛失申請的(通信存款寄存證掛失除外),銀行不予辦理。
7.撤銷掛失,已收的掛失手續費不退回儲戶。
八、掛失憑證的管理
對掛失申請書及掛失、更改印鑒登記簿等業務檔案的管理,要保管20年,並請參照《關於轉發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關於印發〈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中銀財〔1999〕29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附則
1.本管理辦法所需儲戶提供的身份證件,按實名制規定的身份證件界定。
2.自本管理辦法實施之日起,原有關文件規定如與本管理辦法有抵觸的,概以本管理辦法為准。
3.本管理辦法由中國銀行總行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發布部門:中國銀行 發布日期:2000年08月29日 實施日期:2000年08月29日 (中央法規)
Ⅲ 農業銀行掛失規定
不可能~辦理掛失必須本人親自辦理,他拿你的身份證是取不走的,放心好了~不過你也要那你的有效證明證件,比如戶口本到銀行提前辦理掛失,不然即使別人拿不走你的錢,自己也是沒有辦法拿到的~~
Ⅳ 銀行卡掛失需要什麼(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銀行卡口頭掛失時,需要核對卡主的身份證號、開戶日期、余額等資料。
銀行卡正式掛失時,需要本人去開戶行網點進行書面掛失,帶上身份證原件、半年有效期的臨時身份證、護照中任何一個證件都可以。
銀行卡掛失:
一、各行的規定大同小異。分為臨時掛失和長期掛失,臨時掛失為7-15天,長期掛失,正式掛失後失效。一般來講口頭掛失和書面掛失共需7天,以書面正式掛失為准。書面正式掛失後,口頭掛失自動失效,如果一直沒有書面掛失,有效期過後被凍結的帳戶將自動解動,可連續口頭掛失。
二、代它人辦理掛失需要雙方的身份證原件。
三、辦完新卡後,舊卡將被自動注銷,不必擔心。
四、銀行卡掛失期間是不能取款的,因為此時的帳戶是被凍結的。
Ⅳ 求一篇「關於銀行辦理個人儲蓄賬戶掛失、解掛業務的調研報告」
中國銀行關於發送《中國銀行
儲蓄存款掛失業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00年8月29日 中銀零[2000]1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為規范操作,堵塞漏洞,有效控制風險,保障儲戶存款和銀行資金的安全,總行根據國務院第107號令(93)《儲蓄管理條例》中有關掛失管理的規定,特製定《中國銀行儲蓄存款掛失業務管理辦法(試行)》發送各行,請遵照執行,但暫不對外宣傳。
由於儲蓄系統的電腦平台正在轉換過程中,有關掛失憑證及掛失登記簿等暫不作統一規定,各行可預留1年用量(文到之日起)。
執行中如有問題或建議應由省分行統一報送總行研究回復,地、市行如有問題或建議直接請示省分行研究回復。
本管理辦法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附: 國銀行儲蓄存款掛失業務管理辦法(試行)
為加強管理,有效控制風險,規范儲蓄存款掛失業務操作,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一、掛失的范圍
儲戶遺失存單、存摺、預留印鑒的印章、賬戶的密碼、通信存款的寄存證、個人支票等均可到銀行辦理掛失。
二、掛失的條件
1.儲戶辦理掛失時,必須持本人身份證件,並提供姓名、存款時間、種類、金額、賬號及住址等有關情況;代辦掛失須同時提供代辦人的身份證件。
2.銀行根據儲戶提供的資料,確認存款未被支取和未被凍結止付後,方可受理申請。
3.銀行在受理掛失申請(包括臨時掛失和正式掛失)前賬戶內的儲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儲蓄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4.不記名式的存單、存摺,銀行不受理掛失。
5.密碼掛失不得委託他人代辦。
6.正式掛失必須到原開戶行辦理。
三、臨時掛失
1.儲戶在特殊情況下,以口頭、電話、電報、信函等方式申請的掛失,均視為臨時掛失。
2.儲戶可在聯網機構申請辦理存單(折)的臨時掛失;非聯網機構儲蓄存款的臨時掛失,以及印鑒、個人支票、通信存款寄存證、憑證式國債等的臨時掛失,儲戶只能到原開戶行辦理。
3.儲戶必須在辦理臨時掛失後的5天之內,到原開戶行辦理正式掛失手續,否則掛失失效。
4.櫃員要做好臨時掛失登記記錄,交復核員審核後保存,並調整儲戶賬戶凍結狀態。
5.臨時掛失不收手續費。
四、存單(折)掛失業務的處理
(一)掛失業務的手續
1.櫃員根據儲戶提供的有關資料,認真核對儲戶的身份證件及賬戶的各項內容,確認無誤後,先凍結賬戶,再辦理其他掛失手續。
2.指導儲戶填寫掛失申請書,在「證件內容」欄,要填寫身份證件的名稱、號碼、住址、簽發單位等;代辦掛失時,要同時註明代辦人身份證件的上述相關內容。
3.辦理正式掛失時,申請人需在掛失申請書上簽字。憑印鑒支取者,在掛失申請書上加蓋原預留印鑒。憑密碼支取者,則由儲戶輸入密碼。
4.對掛失金額較大的(按地區經濟發展程度的不同,由各省行自定金額的限度),要影印其身份證件作附件備查。
5.存單、印鑒、普通活折等收取掛失手續費1元,定、活期一本通收取掛失手續費5元。
6.復核員審核各項內容無誤後,加蓋印章,將掛失申請書第三聯、手續費收據和身份證件交儲戶。儲戶7天後憑掛失申請書換取新存單(折)或支取存款。
7.櫃員應在掛失登記簿上詳細登記有關要素,並將掛失申請書的第一聯專夾保管;掛失申請書第二聯作手續費傳票的附件送事後監督審核。
8.事後監督對次日電腦打出的日結報表中的凍結和解凍賬戶清單進行核對並蓋章。
(二)掛失業務的核實
櫃員受理掛失後,應對掛失的存款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方式可分為:
1.根據儲戶提供的內容與開戶資料核對,並通過電話與存款人取得聯系,證實掛失確屬存款人申請辦理。
2.存單(折)掛失金額較大的(按地區經濟發展程度的不同,由各省行自定上門調查核實掛失金額的限度,並報備總行零售業務部),應根據儲戶留存的地址上門調查核實,並由掛失申請人在調查書上簽章認可,調查員填寫調查結果,交主管審核,若調查結果屬實,則在掛失7天後予以辦理解付、補發新存單(折)或轉存等手續,調查書作為掛失申請書第一聯的附件,永久保管。
3.對掛失人身份證件的核實,可向證件簽發機構發查詢調查函,根據查詢回復時間酌情延長解付、補發新存單(折)和轉存時間,但原則不超過1個月(特殊情況除外)。
4.對外地戶口、核定身份有困難的儲戶,可採用所在單位證明及擔保或找本市戶口的居民擔保等辦法處理。但受理掛失的開戶行必須對擔保單位或個人進行上門調查,核實擔保人的可靠性和是否有經濟擔保能力。對掛失金額較大的(按地區經濟發展程度的不同,由各省行自定,但最高擔保額不能高於人民幣20萬元)存款,銀行不受理掛失擔保,只能進一步核實原存款人的身份證件並確認後,方予辦理掛失的解掛處理手續。
5.掛失申請人無論是本地或異地,遇有疑問都應作進一步核實;若發現申請掛失人是假冒,應立即報保衛部門及公安部門查處。
(三)掛失業務的解掛處理
1.儲戶7天後持掛失申請書的第三聯來銀行辦理補領新存單(折)或支取存款等手續時,必須由原存款人辦理,他人不得代辦。代辦掛失的,應由原存款人和代辦人來銀行辦理,並在掛失申請書的第三聯上簽字。
2.櫃員審核申請書第一、三聯上的簽字一致後,根據儲戶的要求辦理補發新存單(折)或取現等手續。
3.核銷掛失登記簿,將掛失申請書的第一、三聯和凍結止扣單送事後監督審核後,第一聯永久保管,第三聯作存摺表外傳票附件(如果取消掛失沒有傳票的,則作為當日凍結和解凍賬戶清單的附件)。
五、特殊業務處理
(一)通信存款的客戶寄存證掛失
客戶寄存證的掛失,可來函辦理。客戶來函辦理掛失,須提供本人出具的寄存證丟失聲明、身份證件影印件及約定取款方式所確定的印鑒/簽字,銀行審核無誤後按存單(折)掛失業務的處理規定辦理。
(二)個人支票的掛失
1.儲戶應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填寫掛失止付申請書交支票付款行辦理掛失,付款行查明申請掛失的支票確未付款後,暫停支付。申請暫停支付後,儲戶應向支票付款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並向支票付款行提供已經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的證明。暫停支付的有效期為12天,當12天期滿支票付款行未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通知時,銀行將視同自動取消掛失。
2.在支票丟失後未通知銀行而直接向法院申請辦理公示催告或訴訟手續的,銀行憑法院止付通知書辦理止付手續,在銀行未接到法院止付通知書前,支票被冒領的,銀行概不負責。
3.個人支票經法院公示後不能再辦理撤銷掛失手續。
(三)印鑒掛失
1.儲戶遺失印鑒要求掛失時,應出示原存款憑證及本人身份證件,並提供印鑒式樣、字體等情況,經查實無誤後方可受理。
2.其他掛失手續與存單(折)掛失業務處理手續相同。
(四)密碼掛失
1.儲戶忘記密碼要求掛失時,應出示原存款憑證及本人身份證件方可辦理。
2.密碼掛失不得委託他人代辦。
3.密碼掛失的賬戶余額在3萬元以上(各行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程度自定金額)或等值外幣的,將視同存單(折)掛失業務處理。
4.密碼掛失的賬戶余額在3萬元以下(各行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程度自定金額)或等值外幣的,各行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延長或縮短凍結辦理時間,其他手續參照存單(折)掛失業務處理。
5.密碼掛失不收手續費。
(五)憑證式國債的掛失視同存單(折)掛失業務辦理。
六、實行逐級授權制度
(一)櫃員辦理掛失業務,無論金額大小,都應經過授權。
(二)凡存單(折)或密碼掛失:
1.金額在3萬元以下或等值外幣,由復核員審核授權;
2.金額在20萬元以下或等值外幣,必須經業務主管審核授權;
3.金額在100萬元以下或等值外幣,必須經分理處主任一級的領導審核授權;
4.金額在100萬元以上或等值外幣,必須經支行業務主管行長一級的領導審核授權。
(三)各行亦可按地區經濟發展程度的不同,制定各級主管授權金額的最高許可權,並報備總行零售業務部。
七、撤銷掛失
1.儲戶辦理儲蓄存款掛失後,在掛失的7天之內找到了原存單(折)、預留印鑒的印章,可以要求撤銷掛失。
2.撤銷掛失需由儲戶本人或原代辦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及原掛失申請書的回單聯,到原掛失的開戶行辦理。
3.銀行收回儲戶的掛失申請書,並要求儲戶在銀行掛失申請書的留底聯批註「×年×月×日撤銷掛失」字樣和簽名。
4.復核員復核無誤後,解除掛失凍結,並在掛失登記簿處理欄內註明「撤銷掛失」字樣。
5.如系撤銷非正式掛失,應在掛失臨時止付記錄單上加蓋「注銷」戳記。
6.掛失人用函電要求撤銷掛失申請的(通信存款寄存證掛失除外),銀行不予辦理。
7.撤銷掛失,已收的掛失手續費不退回儲戶。
八、掛失憑證的管理
對掛失申請書及掛失、更改印鑒登記簿等業務檔案的管理,要保管20年,並請參照《關於轉發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關於印發〈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中銀財〔1999〕29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附則
1.本管理辦法所需儲戶提供的身份證件,按實名制規定的身份證件界定。
2.自本管理辦法實施之日起,原有關文件規定如與本管理辦法有抵觸的,概以本管理辦法為准。
3.本管理辦法由中國銀行總行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Ⅵ 請簡述商業銀行個人儲蓄業務中掛失業務的種類
從掛失方式劃分口頭掛失(臨時掛失)和正式掛失。掛失的種類上有:活期存單折掛失、定期掛失、零存整取以及其他種類掛失。
Ⅶ 關於銀行掛失
中國銀行關於發送《中國銀行
儲蓄存款掛失業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00年8月29日 中銀零[2000]1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為規范操作,堵塞漏洞,有效控制風險,保障儲戶存款和銀行資金的安全,總行根據國務院第107號令(93)《儲蓄管理條例》中有關掛失管理的規定,特製定《中國銀行儲蓄存款掛失業務管理辦法(試行)》發送各行,請遵照執行,但暫不對外宣傳。
由於儲蓄系統的電腦平台正在轉換過程中,有關掛失憑證及掛失登記簿等暫不作統一規定,各行可預留1年用量(文到之日起)。
執行中如有問題或建議應由省分行統一報送總行研究回復,地、市行如有問題或建議直接請示省分行研究回復。
本管理辦法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附: 國銀行儲蓄存款掛失業務管理辦法(試行)
為加強管理,有效控制風險,規范儲蓄存款掛失業務操作,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一、掛失的范圍
儲戶遺失存單、存摺、預留印鑒的印章、賬戶的密碼、通信存款的寄存證、個人支票等均可到銀行辦理掛失。
二、掛失的條件
1.儲戶辦理掛失時,必須持本人身份證件,並提供姓名、存款時間、種類、金額、賬號及住址等有關情況;代辦掛失須同時提供代辦人的身份證件。
2.銀行根據儲戶提供的資料,確認存款未被支取和未被凍結止付後,方可受理申請。
3.銀行在受理掛失申請(包括臨時掛失和正式掛失)前賬戶內的儲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儲蓄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4.不記名式的存單、存摺,銀行不受理掛失。
5.密碼掛失不得委託他人代辦。
6.正式掛失必須到原開戶行辦理。
三、臨時掛失
1.儲戶在特殊情況下,以口頭、電話、電報、信函等方式申請的掛失,均視為臨時掛失。
2.儲戶可在聯網機構申請辦理存單(折)的臨時掛失;非聯網機構儲蓄存款的臨時掛失,以及印鑒、個人支票、通信存款寄存證、憑證式國債等的臨時掛失,儲戶只能到原開戶行辦理。
3.儲戶必須在辦理臨時掛失後的5天之內,到原開戶行辦理正式掛失手續,否則掛失失效。
4.櫃員要做好臨時掛失登記記錄,交復核員審核後保存,並調整儲戶賬戶凍結狀態。
5.臨時掛失不收手續費。
四、存單(折)掛失業務的處理
(一)掛失業務的手續
1.櫃員根據儲戶提供的有關資料,認真核對儲戶的身份證件及賬戶的各項內容,確認無誤後,先凍結賬戶,再辦理其他掛失手續。
2.指導儲戶填寫掛失申請書,在「證件內容」欄,要填寫身份證件的名稱、號碼、住址、簽發單位等;代辦掛失時,要同時註明代辦人身份證件的上述相關內容。
3.辦理正式掛失時,申請人需在掛失申請書上簽字。憑印鑒支取者,在掛失申請書上加蓋原預留印鑒。憑密碼支取者,則由儲戶輸入密碼。
4.對掛失金額較大的(按地區經濟發展程度的不同,由各省行自定金額的限度),要影印其身份證件作附件備查。
5.存單、印鑒、普通活折等收取掛失手續費1元,定、活期一本通收取掛失手續費5元。
6.復核員審核各項內容無誤後,加蓋印章,將掛失申請書第三聯、手續費收據和身份證件交儲戶。儲戶7天後憑掛失申請書換取新存單(折)或支取存款。
7.櫃員應在掛失登記簿上詳細登記有關要素,並將掛失申請書的第一聯專夾保管;掛失申請書第二聯作手續費傳票的附件送事後監督審核。
8.事後監督對次日電腦打出的日結報表中的凍結和解凍賬戶清單進行核對並蓋章。
(二)掛失業務的核實
櫃員受理掛失後,應對掛失的存款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方式可分為:
1.根據儲戶提供的內容與開戶資料核對,並通過電話與存款人取得聯系,證實掛失確屬存款人申請辦理。
2.存單(折)掛失金額較大的(按地區經濟發展程度的不同,由各省行自定上門調查核實掛失金額的限度,並報備總行零售業務部),應根據儲戶留存的地址上門調查核實,並由掛失申請人在調查書上簽章認可,調查員填寫調查結果,交主管審核,若調查結果屬實,則在掛失7天後予以辦理解付、補發新存單(折)或轉存等手續,調查書作為掛失申請書第一聯的附件,永久保管。
3.對掛失人身份證件的核實,可向證件簽發機構發查詢調查函,根據查詢回復時間酌情延長解付、補發新存單(折)和轉存時間,但原則不超過1個月(特殊情況除外)。
4.對外地戶口、核定身份有困難的儲戶,可採用所在單位證明及擔保或找本市戶口的居民擔保等辦法處理。但受理掛失的開戶行必須對擔保單位或個人進行上門調查,核實擔保人的可靠性和是否有經濟擔保能力。對掛失金額較大的(按地區經濟發展程度的不同,由各省行自定,但最高擔保額不能高於人民幣20萬元)存款,銀行不受理掛失擔保,只能進一步核實原存款人的身份證件並確認後,方予辦理掛失的解掛處理手續。
5.掛失申請人無論是本地或異地,遇有疑問都應作進一步核實;若發現申請掛失人是假冒,應立即報保衛部門及公安部門查處。
(三)掛失業務的解掛處理
1.儲戶7天後持掛失申請書的第三聯來銀行辦理補領新存單(折)或支取存款等手續時,必須由原存款人辦理,他人不得代辦。代辦掛失的,應由原存款人和代辦人來銀行辦理,並在掛失申請書的第三聯上簽字。
2.櫃員審核申請書第一、三聯上的簽字一致後,根據儲戶的要求辦理補發新存單(折)或取現等手續。
3.核銷掛失登記簿,將掛失申請書的第一、三聯和凍結止扣單送事後監督審核後,第一聯永久保管,第三聯作存摺表外傳票附件(如果取消掛失沒有傳票的,則作為當日凍結和解凍賬戶清單的附件)。
五、特殊業務處理
(一)通信存款的客戶寄存證掛失
客戶寄存證的掛失,可來函辦理。客戶來函辦理掛失,須提供本人出具的寄存證丟失聲明、身份證件影印件及約定取款方式所確定的印鑒/簽字,銀行審核無誤後按存單(折)掛失業務的處理規定辦理。
(二)個人支票的掛失
1.儲戶應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填寫掛失止付申請書交支票付款行辦理掛失,付款行查明申請掛失的支票確未付款後,暫停支付。申請暫停支付後,儲戶應向支票付款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並向支票付款行提供已經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的證明。暫停支付的有效期為12天,當12天期滿支票付款行未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通知時,銀行將視同自動取消掛失。
2.在支票丟失後未通知銀行而直接向法院申請辦理公示催告或訴訟手續的,銀行憑法院止付通知書辦理止付手續,在銀行未接到法院止付通知書前,支票被冒領的,銀行概不負責。
3.個人支票經法院公示後不能再辦理撤銷掛失手續。
(三)印鑒掛失
1.儲戶遺失印鑒要求掛失時,應出示原存款憑證及本人身份證件,並提供印鑒式樣、字體等情況,經查實無誤後方可受理。
2.其他掛失手續與存單(折)掛失業務處理手續相同。
(四)密碼掛失
1.儲戶忘記密碼要求掛失時,應出示原存款憑證及本人身份證件方可辦理。
2.密碼掛失不得委託他人代辦。
3.密碼掛失的賬戶余額在3萬元以上(各行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程度自定金額)或等值外幣的,將視同存單(折)掛失業務處理。
4.密碼掛失的賬戶余額在3萬元以下(各行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程度自定金額)或等值外幣的,各行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延長或縮短凍結辦理時間,其他手續參照存單(折)掛失業務處理。
5.密碼掛失不收手續費。
(五)憑證式國債的掛失視同存單(折)掛失業務辦理。
六、實行逐級授權制度
(一)櫃員辦理掛失業務,無論金額大小,都應經過授權。
(二)凡存單(折)或密碼掛失:
1.金額在3萬元以下或等值外幣,由復核員審核授權;
2.金額在20萬元以下或等值外幣,必須經業務主管審核授權;
3.金額在100萬元以下或等值外幣,必須經分理處主任一級的領導審核授權;
4.金額在100萬元以上或等值外幣,必須經支行業務主管行長一級的領導審核授權。
(三)各行亦可按地區經濟發展程度的不同,制定各級主管授權金額的最高許可權,並報備總行零售業務部。
七、撤銷掛失
1.儲戶辦理儲蓄存款掛失後,在掛失的7天之內找到了原存單(折)、預留印鑒的印章,可以要求撤銷掛失。
2.撤銷掛失需由儲戶本人或原代辦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及原掛失申請書的回單聯,到原掛失的開戶行辦理。
3.銀行收回儲戶的掛失申請書,並要求儲戶在銀行掛失申請書的留底聯批註「×年×月×日撤銷掛失」字樣和簽名。
4.復核員復核無誤後,解除掛失凍結,並在掛失登記簿處理欄內註明「撤銷掛失」字樣。
5.如系撤銷非正式掛失,應在掛失臨時止付記錄單上加蓋「注銷」戳記。
6.掛失人用函電要求撤銷掛失申請的(通信存款寄存證掛失除外),銀行不予辦理。
7.撤銷掛失,已收的掛失手續費不退回儲戶。
八、掛失憑證的管理
對掛失申請書及掛失、更改印鑒登記簿等業務檔案的管理,要保管20年,並請參照《關於轉發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關於印發〈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中銀財〔1999〕29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附則
1.本管理辦法所需儲戶提供的身份證件,按實名制規定的身份證件界定。
2.自本管理辦法實施之日起,原有關文件規定如與本管理辦法有抵觸的,概以本管理辦法為准。
3.本管理辦法由中國銀行總行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發布部門:中國銀行 發布日期:2000年08月29日 實施日期:2000年08月29日 (中央法規)
Ⅷ 掛失業務包含哪些業務及定義
掛失包括臨時掛失和正式掛失。
臨時掛失是指儲戶在銀行卡或存摺存單丟失後,由於特殊情況不能立即到銀行辦理正式掛失的情況下,以口頭或函電等形式聯系開戶銀行,需向銀行提供身份證號及與賬戶有關的信息,經核實正確之後即可辦理。臨時掛失有效期一般為5天,5天後不到銀行辦理正式掛失會自動失效,若存款在掛失前或掛失失效後已被他人支取。銀行不負責任。所以,本人應持身份證盡快到原開戶網點辦理正式掛失。
正式掛失是指客戶憑本人開戶時記錄的實名證件和密碼(密碼掛失除外)到銀行櫃台辦理正式書面掛失的手續。一旦掛失認生效,除客戶提出撤銷掛失或滿7天進行補發、清戶等處理外,受理銀行不得單方撤銷,已掛失賬戶存款將一直處於止付狀態。受理銀行未經申請人同意,單方撤銷已受理的掛失申請,屬於違約和為,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如果客戶本人不能前往銀行辦理,可委託他人辦理掛失手續,但需持委託人、被委託人身份證明原件。
如果銀行卡在掛失後又找到,解除掛失前,不要在自助設備上去辦理業務,否則銀行卡將會被吞。如果遇到吞卡,需本人在營業時間到自助設備所在網點,持本人身份證領取,他人不能代領。
Ⅸ 工商銀行掛失詳細步驟及所需資料
工商銀行卡分為信用卡和儲蓄卡:
若您工行信用卡丟失,為防範風險,請您盡快掛失登錄工行手機銀行選擇「最愛-我的賬戶-更多-賬戶掛失」功能操作掛失,如有未注冊到手機銀行中的卡片,您可通過手機銀行-安全中心-應急處理,辦理未注冊電子銀行的卡片掛失。或您可致電工行客服熱線95588、持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到發卡機構或營業網點辦理掛失。
溫馨提示:
信用卡掛失手續費20元/卡(白金卡及以上等級免費,公務卡免費)。
若您儲蓄卡/存摺(單)丟失,請您盡快撥打95588辦理臨時掛失以防範風險,並在臨時掛失有效期15天內,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營業網點辦理正式掛失及補卡手續。此外,您也可以通過網銀、手機銀行等渠道辦理臨時掛失。
溫馨提示:
儲蓄卡/存摺(單)臨時掛失免費。
(作答時間:2019年06月12日,如遇業務變化請以實際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