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曹某領取失業保險金即將屆滿,經辦機構應當提前多少時間通知曹某
問:曹某領取失業保險金即將屆滿,經辦機構應當提前多少時間通知曹某?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的條件,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② 失業保險經辦業務規程
一、負責組織指導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要求,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以及監督基金的儲存、增值工作。
二、負責制定和完善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各項財務規章制度,加強財會基礎性工作建設,搞好財務電算化。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財務檢查,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開展全省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會計核算工作,搞好各項基金的收支平衡與調度,確保基金支付需要;編報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匯總各種財務報表,並按時向省勞動保障廳和其他有關部門報送。
四、負責制定和實施全省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的管理辦法和指導性意見,失業保險經辦業務的操作規程和工作方案,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操作規程、工作方案和有關規定以及全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經辦業務的工作。
五、負責全省企業養老保險業務的檢查、指導和督促工作。
六、負責全省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機關事業單位、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工傷、生育保險業務人員的培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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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履行哪些工作職責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履行以下職責:(一)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統計。這是失業保險業務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確認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資格、全...
④ 優化失業保險經辦業務流程指南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1月22日頒布
3.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2000年頒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頒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頒布
6.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2000年10月31日頒布
7.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1999年頒布
8.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頒布
9.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92年4月3日頒布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全文)2002年頒布
11.企業職工獎懲條例1982年頒布
1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13.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規定1996年頒布
14.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1994年10月22日頒布
15.關於印發《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的通知1994年頒布
16.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1993年4月12日頒布
17.關於頒發《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的通知1994年頒布
18.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1994年12月3日頒布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953年01月26日頒布
2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1993年6月11日頒布
21.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1994年頒布
22.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16日頒布
23.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24.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2003年5月19日頒布
25.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4年頒布
26.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1996年頒布
27.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1996年頒布
28.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
29.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年6月28日頒布
30.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
31.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2001年4月21日頒布
32.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1990年3月22日頒布
33.工傷與職業病鑒定標准
39.工傷認定辦法2003年9月18日頒布
40.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2003年9月18日頒布
41.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2003年9月18日頒布
42.小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2003年9月30日頒布
43.生產力促進中心管理辦法2003年12月15日頒布
44.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04年1月13日頒布
45.集體合同規定2003年12月30日頒布
46.最低工資規定2003年12月30日頒布
47.電力安全生產監管辦法2004年3月9日頒布
48.商務部關於印發《外派勞務培訓管理辦法》的通知2004年2月16日頒布
49.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2004年8月16日頒布
50.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2004年10月20日頒布
51.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1日頒布
52.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04年12月28日頒布
5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2005年1月10日頒布
54.水土保持重點工程農民投勞管理暫行規定2004年12月29日頒布
55.國有煤礦瓦斯治理安全監察規定2005年1月6日頒布
56.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2005年7月27日頒布
57.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登記管理規則2005年8月31日頒布
58.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9月14日頒布
59.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試行)2005年9月26日頒布
60.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2005年9月26日頒布
61.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2005年9月26日頒布
62.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05年8月27日頒布
63.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
6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2005年8月27日頒布
65.《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頒布
66.女職工保健工作暫行規定
67.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1994年8月11日頒布
68.國家體育總局機關治喪工作管理規定2006年6月28日頒布
69.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05年1月1日頒布
70.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2006年9月2日頒布
7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2006年8月31日頒布
72.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2006年8月31日頒布
73.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實施辦法2006年8月31日頒布
74.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2006年8月31日頒布
75.安全生產標准制修訂工作細則2006年10月20日頒布
76.優化失業保險經辦業務流程指南2006年9月11日頒布
77.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2006年11月2日頒布
78.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年04月09日頒
79.傷殘撫恤管理辦法2007年07月31日頒布
80.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81.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2007年06月03日頒布
8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06月29日頒布
83.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2007年07月11日頒布
84.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年08月30日頒布
85.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07年11月05日頒布
86.關於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2007年11月09日頒布
87.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2007年12月28日頒布
88.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頒布
89.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2008年2月15日頒布
90.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2008年1月3日頒布
91.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2007年11月2日頒布
9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08年9月18日頒布
9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2009年01月01日頒布
94.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和工作站評估辦法2008年12月16日頒布
95.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2009年6月8日頒布
96.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2009年7月1日頒布
97.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2011年6月29日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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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關於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補貼有領到的嗎
近日,人社部會同財政部印發了《關於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這項惠民生、順民意、接地氣的政策是如何出台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有什麼重要意義。為此,記者就相關問題采訪了人社部失業保險司有關負責人。
問:社會各界特別是勞動者對這項政策十分關注,請您介紹下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義?
答:黨中央、國務院對發揮失業保險功能和作用高度重視。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增強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作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增強失業保險制度預防失業、促進就業功能。剛剛下發的《國務院關於做好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規定:依法參加失業保險3年以上、當年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企業職工,可申請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所需資金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要求,我部會同財政部共同制定了《關於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申領條件、審核程序、補貼標准、資金使用以及監督管理等內容。
這項政策是增強失業保險促進就業作用的重要舉措,在失業保險功能完善上邁出了扎實一步。實施這項政策,有利於激勵職工提升技能,提高就業競爭力,增強就業穩定性,緩解就業結構性矛盾,降低失業風險;有利於更加有效地發揮失業保險促就業和防失業的功能作用。
問:請問申領技能提升補貼的條件是哪些?這樣規定的考慮是什麼?
答:《通知》對國務院28號文件規定的條件進行了細化和明確,規定依法參保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36個月(含36個月)以上,並且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證書的企業職工,可以申請技能提升補貼。這樣規定,一方面,鼓勵企業職工長期參加失業保險,履行繳費義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權利與義務基本相適應的原則。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調動職工學習職業技能的積極性,有利於穩定就業、預防失業。據測算,每年將有200萬左右的企業職工受益。
問:申領該補貼的程序是什麼?這樣規定的目的是什麼?
答:通知稿規定了申領程序為:第一步,職工應在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核發之日起12個月內,到本人失業保險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技能提升補貼;第二步,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通過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聯網查詢、與失業保險參保信息比對等方式進行審核;第三步,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程序對申請審核通過後,應直接將補貼資金發放至申請人本人的個人銀行賬戶或社會保障卡。同時,要求各省(區、市)人社、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本著方便、快捷、安全、審慎的原則,制定本省(區、市)的具體操作辦法,並主動向社會公開。這樣規定的目的,一是方便職工,建立政策享受的直通車;二是減少中間環節,防範道德風險,確保職工本人直接受益,確保資金安全。
問:補貼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答:《通知》規定由省級人社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失業保險基金運行情況、職業技能培訓、鑒定標准等因素綜合確定,並適時調整,同時明確補貼標準的上限,即初級工一般不超過1000元、中級工不超過1500元、高級工不超過2000元,補貼標准可向地區緊缺急需工種傾斜。這樣規定,有三方面的考慮:一是各地基金支撐能力不同,培訓費和鑒定費的標准不同,產業方向和重點不同,由各地確定補貼標准更符合當地實際。二是規定上限有利於區域間的平衡,有利於與培訓補貼的平衡,還可保證基金支付安全。三是技能提升補貼是國家對職工培訓成本的一種適當補貼,起激勵和引導作用,不應大包大攬,企業和職工應該承擔的教育、培訓責任還要各自承擔。
問:在文件執行過程中,有什麼風險需要防範的嗎?
答:目前來看,防範風險主要是基金支付風險和廉政風險。從基金支付風險來看,總體安全可控,但尚有部分統籌層次較低的地區,基金支撐能力相對較弱,《通知》規定各省要發揮省級調劑金的作用,加大支持力度,確保每一個統籌地區的參保職工都能享受到政策。從防範廉潔風險看,《通知》明確規定了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責任,以及完善資金監管制度,暢通監督渠道,對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追責等措施。
問:對地方實施政策中有什麼具體要求?
答:《通知》要求各級人社部門、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狠抓落實。強調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提高審核效率。以「規范、安全、便捷」為原則,整合利用現有資源,將受理、審核、發放、監督等工作納入信息化管理,簡化申報材料,優化審核流程,強化信息共享,完善服務標准,創新服務模式,提高經辦服務質量。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運用電子政務手段,探索實行技能提升補貼網路在線申請、審核。二是要強化監督管理。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要嚴格鑒定標准,嚴把證書發放質量。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與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信息共享、溝通協調機制,通過信息比對有效甄別證書的真實性,嚴防冒領、騙取補貼。制訂補貼資金的審核、公示、撥付、監督等制度,嚴格財務管理和資金監管;公示補貼發放情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三要加大宣傳力度,開展形式多樣的政策解讀和集中宣傳活動,運用多種渠道宣傳申領條件、申請辦法、受理部門、辦理時限。使參保職工了解政策內容,熟悉辦理程序,知曉辦事場所,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政策。
⑥ 領取失業保險待遇通知單在哪裡領取的最新相關信息
1、到你繳納社會保險的經辦機構,提交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書、身份證復印件後,辦理失業金領取手續; 2、非勞動者本人意願解除勞動關系的,在未找到工作期間,可以享受失業金; 3、如果你已找到新工作的,無法享受失業金;
⑦ 曹某領取失業保險金即將屆滿,經辦機構需要提前通知曹某嗎
問:曹某領取失業保險金即將屆滿,經辦機構需要提前通知曹某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的條件,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⑧ 如何開離職證明才能申請失業保險
離職證明需要表明員工是非本人意願離職,可以是和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單位辭退員工,勞動到期終止勞動關系等都是滿足條件的。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1)失業人員持本人本人證明以及原單位開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等材料自60日內到市失業保險管理處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登記;
(2)市失業保險管理處根據個人繳費記錄情況,核定失業保險待遇、標准、期限等;
(3)將審核結果通知失業人員,發放《企事業單位職工失業登記證明書》;
(4)失業人員持《企事業單位職工失業登記證明書》到指定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手續和求職登記手續,參加就業培訓;
(5)失業人員按月進行領取失業保險金登記;
(6)失業人員每月持卡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⑨ 失業保險在哪辦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依法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應當在離職後60日內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
失業金領取條件: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⑩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職工參保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確定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是與當地的工資水平決定的,而且每年都在變動,並不是一成不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