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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保險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2021-07-29 07:14:16

A. 計程車的保險賠償標准2019年

(一)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准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這在理論和實務上並不是一個十分明確的問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是以《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為依據,確定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指對因殘疾而導致的收人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否定了法釋[2001」7號《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2.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認定標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處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傷殘等級的認定標准
目前,我國關於傷殘等級的鑒定標准可以說「令出多門」,針對不同人員的傷殘,不同的主管機關制訂了不同的鑒定標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一般應適用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殘疾賠償金具體計算公式:
(1)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20年;
(2)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20年一增加歲數);
(3)殘疾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5年。
當然,如果出現《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情形,可按規定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二)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標准
殘疾輔助器具,是因傷致殘的受害人為補償其遭受創傷的身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製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6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准。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普通適用」是作為確定合理費用的標准時的一項指導原則。該原則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製的輔助器具應排斥奢侈型、豪華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質。
2.是「適用」,適用又有兩個測試標准:
(1)確實能起到功能補償作用;
(2)符合「穩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製機構如何確定?我國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是從事輔助器具研究和生產的專業機構,可以從事殘疾輔助器具的鑒定和配製。實務中,法院一般應按照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的意見,來確定賠償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對於超過確定的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繼續給付相關費用5一10年。
(三)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准
1.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的確定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放棄了法釋[2001]7號《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對死亡賠償採取「撫養喪失說」進行解釋的立場,而是以「繼承喪失說」解釋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中的死亡賠償制度。按照這一新的立場,死亡賠償金的內容是對收人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2.死亡賠償金的具體計算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標准,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X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X(20年—增加歲數);
(3)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X5年。
(四)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准
以前對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是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或者基本生活費標准,前者每月就是幾十元,後者實際上是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也不過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則規定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也體現賠償與損害的一致。同時,《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這也有別於就辦法規定的「未成年人計算至16周歲,50周歲以下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50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具體計算公式:
1.被扶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18歲—年齡):
2.被扶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11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20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6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20年—增加歲數):
4.被扶養人生活費(75周歲以上)二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5年。
(五)醫療費的賠償標准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後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醫葯費等具體損失上採取差額賠償方式,實際支出多少即賠償多少的原則。對後續治療費採取定型化賠償的標准。後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後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所需要的費用」。定型化賠償不考慮具體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額,而是損害賠償的社會妥當性和社會公正性出發,為損害確定固定標準的賠償原則。
(六)護理費的賠償標准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超過了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的,若屬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護理費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短於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而賠償義務人一次性已經支付了全部護理費,多餘的護理費應否返還?我們認為,因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是法官基於法律的規定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於法院判決而一次性取得護理費的,就多餘的護理費,受害人的繼承人不負有返還的義務,賠償義務人也不得請求返還。
(七)誤工費的賠償標准
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實際支出的費用和誤工損失,按照差額據實賠償的辦法。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有固定收入的當事人的誤工損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而無固定收人者則按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解釋》對誤工費損失不設最高限額。對於「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人計算」,有兩點需要明確:
1.該固定收入須有合法證明;
2.該固定收人必須是受害人實際減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損害後,其供職單位沒有扣發或者沒有全部扣發其收人,其誤工費應不賠或者少賠。
(八)交通費的賠償標准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於交通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一般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准支付交通費。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計程車,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如不符合,就應從賠償額中扣除相應的款項。
(九)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標准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療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3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補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沒有住院,就沒有這項賠償費用。
(十)營養費的賠償標准
營養費是指人體遭受損害後發生代謝改變,通過日常飲食不能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要求,必須從其他食品中獲得營養所給付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4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十一)喪葬費的賠償標准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因人身損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職業、身份、工作、性別、年齡等情況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鎮還是在農村,在涉及支付喪葬費標准這一問題時,不再有任何差異,都適用同一標准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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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計程車的新管理辦法。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已於2014年9月26日經第9次交通部部務會議通過,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詳文如下: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乘客、駕駛員和出租汽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出租汽車是城市交通的組成部分,應當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公共交通等客運服務方式協調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個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條出租汽車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五條國家鼓勵出租汽車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含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下同)負責具體實施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車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車發展規劃,並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八條申請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機動車管理要求並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或者提供保證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承諾書:
1.符合國家、地方規定的出租汽車技術條件;

2.有按照第十三條規定取得的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從業資格證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出租汽車經營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託書;

(三)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證明及擬投入車輛承諾書(見附件2),包括車輛數量、座位數、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

(四)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出租汽車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經營場所、停車場地有關使用證明等。

第十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出租汽車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一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出租汽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車輛數量及要求、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期限等事項,並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當地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綜合考慮市場實際供需狀況、出租汽車運營效率等因素,科學確定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車的車輛經營權。

第十三條國家鼓勵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配置出租汽車的車輛經營權。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投標人提供的運營方案、服務質量狀況或者服務質量承諾、車輛設備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擇優配置出租汽車的車輛經營權,向中標人發放車輛經營權證明,並與中標人簽訂經營協議。

第十四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數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標准;
(三)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變更、終止和延續等;
(四)履約擔保;
(五)違約責任;

(六)爭議解決方式;
(七)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在協議有效期限內,確需變更協議內容的,協議雙方應當在共同協商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五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和經營協議,投入符合規定數量、座位數、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等要求的車輛。原許可機關核實符合要求後,為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投入運營的出租汽車車輛應當安裝符合技術標準的計價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按照要求噴塗車身顏色和標識,設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車」字樣的頂燈和能顯示空車、暫停運營、電召等運營狀態的標志,按照規定在車輛醒目位置標明運價標准、乘客須知、經營者名稱和服務監督電話。

第十六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不得超過規定的期限,具體期限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根據投入車輛的車型和報廢周期等因素確定。

第十七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因故不能繼續經營的,授予車輛經營權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優先收回。在車輛經營權有效期限內,需要變更車輛經營權經營主體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手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辦理車輛經營權變更許可手續時,應當按照第八條的規定,審查新的車輛經營權經營主體的條件,提示車輛經營權期限等相關風險,並重新簽訂經營協議,經營期限為該車輛經營權的剩餘期限。

第十八條出租汽車經營者在車輛經營權期限內,不得擅自暫停或者終止經營。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者暫停、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出租汽車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關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等交回原許可機關。

出租汽車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後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車輛運營或者運營後連續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由原許可機關收回相應的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出租汽車經營者合並、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手續。

第十九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到期後,出租汽車經營者擬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在車輛經營權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根據《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規定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審核出租汽車經營者的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並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均為AA級及以上的,應當批准其繼續經營;

(二)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A級的,應當督促其加強內部管理,整改合格後准許其繼續經營;

(三)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B級或者一半以上為A級的,可視情適當核減車輛經營權;

(四)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一半以上為B級的,應當收回車輛經營權,並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配置車輛經營權。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發展多樣化、差異性的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

預約出租汽車的許可,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執行,並在《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中註明,預約出租汽車的車身顏色和標識應當有所區別。

第三章運營服務

第二十一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適的出租汽車服務。
鼓勵出租汽車經營者使用節能環保車輛和為殘疾人提供服務的無障礙車輛。

第二十二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二)保證營運車輛性能良好;

(三)按照國家相關標准運營服務;
(四)保障聘用人員合法權益,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

(五)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和培訓教育;
(六)不得將出租汽車交給未經從業資格注冊的人員運營。

第二十三條出租汽車運營時,車容車貌、設施設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車身外觀整潔完好,車廂內整潔、衛生,無異味;

(二)車門功能正常,車窗玻璃密閉良好,無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無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後移動,靠背傾度可調,安全帶和鎖扣齊全、有效;
(四)座套、頭枕套、腳墊齊全;

(五)計價器、頂燈、運營標志、服務監督卡(牌)、車載信息化設備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出租汽車服務標准提供服務,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做好運營前例行檢查,保持車輛設施、設備完好,車容整潔,備齊發票、備足零錢;

(二)衣著整潔,語言文明,主動問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帶;
(三)根據乘客意願升降車窗玻璃及使用空調、音響、視頻等服務設備;

(四)乘客攜帶行李時,主動幫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動協助老、幼、病、殘、孕等乘客上下車;

(六)不得在車內吸煙,忌食有異味的食物;
(七)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並按規定擺放、粘貼有關證件和標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選擇合理路線行駛,不得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

(九)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載客時應當文明排隊,服從調度,不得違反規定在非指定區域攬客;

(十)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十一)按規定使用計價器,執行收費標准並主動出具有效車費票據;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文明禮讓行車。
第二十五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時,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乘客對服務不滿意時,虛心聽取批評意見;

(二)發現乘客遺失財物,設法及時歸還失主。無法找到失主的,及時上交出租汽車企業或者有關部門處理,不得私自留存;

(三)發現乘客遺留可疑危險物品的,立即報警。
第二十六條出租汽車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二)不得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

(三)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
(四)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六)遵守電召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七)按照規定支付車費。

第二十七條乘客要求去偏遠、冷僻地區或者夜間要求駛出城區的,駕駛員可以要求乘客隨同到就近的有關部門辦理驗證登記手續;乘客不予配合的,駕駛員有權拒絕提供服務。

第二十八條出租汽車運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一)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或者計價器發生故障時繼續運營的;

(二)駕駛員不按照規定向乘客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三)駕駛員因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接受處理,不能將乘客及時送達目的地的;

(四)駕駛員拒絕按規定接受刷卡付費的。
第二十九條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據乘客通過電訊、網路等方式提出的預約要求,按照約定時間和地點提供出租汽車運營服務;

(二)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台應當提供24小時不間斷服務;
(三)電召服務人員接到乘客預約後,應當按照乘客需求及時調派出租汽車;

(四)出租汽車駕駛員接受電召任務後,應當按照約定時間到達約定地點。乘客未按約定候車時,駕駛員應當與乘客或者電召服務人員聯系確認;

(五)乘客上車後,駕駛員應當向電召服務人員發送乘客上車確認信息。

第三十條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只能通過預約方式為乘客提供運營服務,在規定的地點待客,不得巡遊攬客。

第三十一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公布服務監督電話,指定部門或者人員受理投訴。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24小時服務投訴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訴後,應當及時受理,10日內處理完畢,並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第四章運營保障

第三十二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合理規劃、建設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停車場、停靠點等,並設置明顯標識。

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應當為進入服務區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提供餐飲、休息等服務。

第三十三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並綜合考慮出租汽車行業定位、運營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運價標准,並適時進行調整。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合理確定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收費標准,並納入出租汽車專用收費項目

第三十四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依法加強管理,履行管理責任,提升運營服務水平。

第三十五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駕駛員的合法權益,規范與駕駛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通過建立替班駕駛員隊伍、減免駕駛員休息日經營承包費用等方式保障出租汽車駕駛員休息權。

第三十六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合理確定承包、管理費用,不得向駕駛員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規范內部收費行為,按規定合理收取費用,向駕駛員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提供收費票據。

第三十七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車輛維護標準定期維護車輛。

第三十八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對駕駛員等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教育和監督管理,按照規范提供服務。駕駛員有私自轉包經營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可按照約定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制定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第四十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求,及時完成搶險救災等指令性運輸任務。

第四十一條各地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發展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採取多種方式建設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台,推廣人工電話召車、手機軟體召車、網路約車等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建立完善電召服務管理制度。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設或者接入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台,提供出租汽車電召服務。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出租汽車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糾正、制止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及其他違法行為,維護出租汽車市場秩序。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履行經營協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按照規定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進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

第四十四條出租汽車不再用於經營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對出租汽車配備的運營標志和專用設備進行回收處置。

第四十五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箱,接受乘客、駕駛員以及經營者的投訴和社會監督。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的投訴,應當在1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辦結。

第四十六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完成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成績突出,經營管理、品牌建設、文明服務成績顯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傷、見義勇為等先進事跡的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二)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四)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第四十八條出租汽車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暫停、終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車經營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轉讓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

(三)出租汽車駕駛員轉包經營未及時糾正的;
(四)不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五)未向出租汽車駕駛員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
(六)不按照規定配置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

(七)不按照規定建立並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第四十九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二)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違規收費的;

(四)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五)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的;

(六)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
(七)接受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後未履行約定的;

(八)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十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不服從調度私自攬客的;
(二)轉讓、倒賣、偽造出租汽車相關票據的;

(三)駕駛預約出租汽車巡遊攬客的。

第五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出租汽車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十二條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對出租汽車經營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與本規定有不同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可在道路上巡遊攬客,噴塗、安裝出租汽車標識,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車和駕駛勞務為乘客提供出行服務,並按照乘客意願行駛,根據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的經營活動;

(二)「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車通過預約方式承攬乘客,並按照乘客意願行駛、提供駕駛勞務,根據行駛里程、時間或者約定計費的經營活動;

(三)「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是指根據乘客通過電訊、網路等方式提出的預約要求,按照約定時間和地點提供出租汽車運營服務;

(四)「拒載」,是指在道路上空車待租狀態下,出租汽車駕駛員在得知乘客去向後,拒絕提供服務的行為;或者出租汽車駕駛員未按承諾提供電召服務的行為;

(五)「繞道行駛」,是指出租汽車駕駛員未按合理路線行駛的行為;
(六)「議價」,是指出租汽車駕駛員與乘客協商確定車費的行為;

(七)「甩客」,是指在運營途中,出租汽車駕駛員無正當理由擅自中斷載客服務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C. 計程車公司對車輛保險的規定

計程車保險一般理賠80%—95%。
根據有關規定,保險公司會根據司機在事故中所負責任的大小,賠償所有應賠償總金額的80%至95%(其餘部分為保險條款規定的免於賠償部分)。被保險人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賠償80%;負主要責任,賠償85%;事故雙方負同等責任,賠償90%;被保險人負次要責任,賠償95%。
計程車是帶商業性質的車輛,一般來說,車輛的所有權是歸計程車公司的,所以關於車險的投保也是公司的決策之一。
由於涉及到計程車輛保險理賠方面的問題,所以計程車公司會認真考慮其實際需要為車輛投保車險。
只有這樣,在出現交通事故後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計程車公司管理的車輛數量眾多,所以投保的費用也是相當巨大的,通常都會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的形式進行。
計程車保險保額,一般是指車輛損失險。所謂車輛損失險是指負責賠償由於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車輛自身的損失。這是車險中最主要的險種。一般情況下,計程車司機的車輛損失險的保額選用第三種方式進行確定。
確定投保金額不但不能過低,同樣也不能過高,否則就是超額投保。《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D. 國家規定計程車必須上全險嗎

沒有必須上全險的規定。但必須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一般來說,交強險屬於國家強制險種,計程車公司必須要投保。至於商業車險,第三者責任險是交強險的補充,計程車需要投保,至少購買20-50萬保額的三者險。車損險是用來處理「事故車輛」的,計程車公司也要考慮。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這是必須交的強制保險。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4)計程車保險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重要事項。

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牌照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保前該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況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保險單、保險標志應當註明保險單號碼、車牌號碼、保險期限、保險公司的名稱、地址和理賠電話號碼。 被保險人應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志。 保險標志式樣全國統一。

E. 計程車保險理賠規定

這樣的事故要根據您汽車的損傷程度來確定的,嚴重的話就賠的多,沒有什麼大問題的話就賠的少或者不賠。
還有一個是根據您所購買的保險確定的,不同的保險公司,不同的保險產品規定的理賠都是不同的。要按照您購買的保單合同上規定的條款來確定。
此外,還要注意您是否在理賠的條件裡面,保單裡面有一項是除外責任。如果某人出了重大交通事故,但是因為這起事故是除外責任裡面的,也就是不能構成理賠的條件,就不享受保險公司的理賠,只能自己承擔。
希望我的答案對您有幫助,同時也祝您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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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計程車道路承運人保險里的經營范圍寫的是城市內計程車管理條例指什麼

指計程車須符合市內計程車管理條例的要求。

G. 計程車保險的購買有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首先交強險是必須的,一般計程車都是5座,1800元。
然後由於事故發生頻繁,但是車主對維修不太在意,所以可以不買車損險,這樣起碼可以省下大約2000多元(假設計程車是7萬元的捷達)。
三者險推薦購買10萬-20萬(視地區而定,發達城市可以保高點),因為相比起來這是營業性質的車輛最必須也最經濟的險種。
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位可以保高一點(5萬),保費低賠付額高,一旦出險這是對司機最好的補償。乘客可以只保1萬每座,節省點。
盜搶不用保,有些地區不承保,有些地區承保了也不能賠,或者賠的很少,沒用。
玻璃險不貴,大約100元左右,但是考慮到玻璃破了也沒功夫修,何況計程車(的士)的玻璃本來也不貴,可以不買了。而且車齡大於4年的話可能保險公司根本不承保這個險種可。
劃痕更是不必,保險公司不會承保,出險時必須要交警證明或留守現場等待查勘,有這時間能多跑幾個客人了。
自燃險的話,如果車齡在3年的柴油車可以試著投保,一般保險公司也不會同意承保的,因為計程車報廢的時限太短了。
不計免賠可以提一下,能不能保就看你那邊的保險公司態度了,這個附加險非常好用,承保條件是同時投保了車損險和三者險。

綜上所述,大約花個4500元可以保上交強險6萬、三者險15萬,司機座位5萬,乘客座位每座1萬的保險,再加上2200左右能加保一個車損,這樣已經算是比較實惠又有用的保險了。

PS:車價每變動1萬,車損險價格變動100元左右。

H. 計程車有沒有規定投保那些保險項目

計程車由於長時間行駛在道路上,更加容易發生責任賠償風險,由此而帶來的經濟損失是很多計程車自己以及計程車公司難以承擔的,因此,主動為計程車上一份合適的第三者責任險是必要的。計程車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哪家好
建議您綜合各大車險公司的服務、信譽以及產品性價比等,從中擇優選擇。另外,網上投保渠道買三者險不僅操作便利,而且保費更加實惠,選擇空間也更大。投保前您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選擇合適的車險商業第三者險的車險公司和投保平台,選擇保險公司,關鍵是看其理賠渠道是否暢通。
2、看清限制性規定,投保人要看清第三者責任險中的免賠條款,以免出事後造成麻煩。
3、問清理賠程序,什麼情況下要向保險公司報案、可以通過哪些途徑報案、報案期限是多長時間等問題都要問清楚。為計程車買一份第三者責任險哪家好?是您無悔的選擇,上綜合了多家知名度高的車險公司提供的商業車險產品,歡迎廣大消費者前來綜合對比選擇。人保車險投保優勢:*商業保險費省15%*全國范圍內無限次免費救援理賠特色:*1小時通知賠付;故障車輛免費救援*異地出險,就地理賠;事故車託管華泰車險投保優勢:*網上投保,商業險立省15%*免費享受非事故道路救援理賠特色:*專屬私人理賠顧問*高效服務,品質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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