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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債券市場監管多頭管理

發布時間:2021-07-29 09:42:45

1.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擔保法》、《保險法》、《證券法》、《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法規主要有:

《儲蓄管理條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人民幣管理條例》、《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

(1)我國債券市場監管多頭管理擴展閱讀: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2018年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業內簡稱「資管新規」。

資管新規打破剛性兌付、禁止多層嵌套、抑制通道業務等主要政策標準的確立將推動資管行業發展重回本源,以穩健投資策略為主的持牌機構將迎來重大戰略利好。

國家想發展經濟,首先就是錢的問題,有了錢,政府機關就能給公務員發工資,國家各項政策能夠落實,跟錢有關系的國家機構分為兩類——金融機構和政府機構。

1、金融機構

在金融機構,國務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個金融機構——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

(1)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發鈔票、對貨幣流通進行調控、指導銀行業務。其中,指導銀行業務很重要,因為各大銀行都是直接碰到錢的,銀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政策性銀行——非盈利機構,國家想搞建設就要找它貸款;

商業銀行——盈利機構,和老百姓息息相關,比如四大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以上機構的主要管理幣種是人民幣,外幣也是央行管,不過她把這份工作交給了外匯管理局,專門管外匯。

(2)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靠給銀行派活兒調控經濟,那監管銀行的機構就要提到銀保監會了,他主要管銀行日常運營,比如銀行想開分行、銀行內部高管人員變動等等。銀保監會還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

2018年,兩會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成銀保監會,因為我國的金融模式已經改變,步入混業經營的發展時代,各個業務間的交叉經營極為頻繁,監管重疊、監管真空等問題嚴重,部分新式金融機構,如財富公司,需要兩個監管主體的協調,不然就會產生監管盲區。

央行和銀保監會有很多業務交集,平常經常配合,但是具體的活兒還是不同,央行是業務指導,銀保監會是監管運營。

(3)證監會

股票、基金、期貨這些詞彙對於投資人恐怕再熟悉不過,能夠主營這些業務的機構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簡稱「精中英」。管不好這些機構,金融市場穩定將受到空前影響。管理他們的,就是證監會。

舉個例子:如果某企業想上市,他需要到證監會審批,只有得到證監會審批,證券交易所才會做好准備,企業才能發行股票。

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各司其職、各管一攤,都是平級關系。他們,就是國家金融機構體系。

2、政府機構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錢的部門,不然收上來的稅怎麼處理?公務員工資怎麼發放?管它的叫財政部,主要職責是:定稅收政策、發國債、管政府收支。

財政部因為是國家機構,結構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徵——省會設立財政廳,地方市級設立財政局。

他們的工作模式也很簡單:財政部定政策,財政廳執行,財政局貫徹落實。

3、央行和財政部的關系

央行和財政部都受國務院領導,央行管貨幣政策,財政部管財政政策。

當國家想管理經濟的時候,需要兩個機構配合,比如近年來的「去杠桿」,央行讓銀行」收緊」,就是少借錢給企業,財政部也要跟進」收緊」,就是讓政府也要少花錢。

與互聯網金融有關的法律法規匯總: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5年7月28日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

目前我國合法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包括: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及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

除傳統各項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和政策外,專門針對新型業態的監管規定主要是從2010年的人民銀行2號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開始的(一般認為,支付業務的發展及監管也是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標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發布的221號文(《指導意見》)既是對近幾年互聯網金融業態的全面總結、梳理和確認,同時也是未來監管政策落地的綱領性、「指導性」文件。

1、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

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

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

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2、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3、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

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

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4、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

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

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

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

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

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

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5、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

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

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6、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

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

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

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2. 證券監管體制的存在的問題

1、監管職責不清晰。從監管實踐看,主要有兩方面問題:一是與中央有關部門職責分工不合理。按照我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政府債券的發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由此可見,對構成證券市場半壁江山的企業債券和政府債券,既不適用《證券法》,也未納入集中統一管理體制。從實際監管分工看,財政部負責國債的發行和管理,國家計委負責企業債券的發行審批,人民銀行負責企業債券的利率核定,證監會負責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這種多頭管理格局,既分散了監管力量,加大了政策協調難度,又在一定程度上成為當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所債券市場與憑證式國債市場相互分割的重要原因。由於沒有真正形成統一的債券市場,一方面使當前債券市場交易反映的中長期利率水平沒有足夠的代表性, 國債的基準利率作用也不能充分發揮,另一方面也影響了證券市場的協調發展,削弱了證券市場對國民經濟的促進作用。此外,由於對私募基金和場外證券市場尚未明確具體的監管部門,在實踐中也容易造成監管真空或多頭監管。二是地方政府的管理職責不清晰。實行垂直管理的證券監管體制以後,由於地方政府的管理職責不清晰,加上雙方協調配合不夠,在實際工作中出現了監管部門管不了、地方政府不願管的現象。如原法人股市場退市公司的管理、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管理、地下私募基金管理、以現貨方式變相做期貨問題等等。如果不盡快扭轉這種局面,勢必影響證券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
2、現行的三級監管制不能完全適應我國證券市場的客觀實際。按照中編辦〖1999〗11號文件規定,我國證券監管機構實行證監會大區證管辦證券監管特派辦三級監管體制,但目前實際執行的是證監會大區證管辦、證券監管特派辦兩級監管體制,大區證管辦和特派員辦事處均直接隸屬於證監會,直接履行證監會賦予的職責任務。在設有計劃單列市的廣東、遼寧、福建、山東、浙江等省范圍內,還存在著兩個並列的大區證管辦或特派員辦事處,不但人為造成了市場分割,而且也違反了規模經濟原則。此外,無論大區證管辦或特派員辦事處的監管地域有多大,都沒有下屬的監管機構,削弱了監管部門對市場的敏感度,容易形成監管空檔。
3、現有監管人員與承擔的繁多職責相比尚嫌不足。從發達國家的監管經驗看,配備充足的監管人員是有效開展監管工作的必要條件。而衡量監管力量是否充足,除了要考慮市場規模的大小和監管對象的多寡外,還要充分考慮監管職能的復雜程度和監管地域的寬廣程度。
4、監管許可權配置不盡合理。監管許可權的適當配置,是保障監管機關順利履行職責、實現監管功能的關鍵因素。但從有關證券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我國證券監管機關許可權配置結構不盡合理。一是對違法違規行為重處罰、輕補救,重事後處理、輕事先預防。對證券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事後處罰,雖然可以較好地體現監管權的懲罰性功能,起到威嚇、震懾作用,但不能補救或補償違法行為給市場或投資者帶來的損害和損失。同時,由於這些措施都是事後處理,對那些監管機關發現的將要發生或已經發生、尚未造成後果的違法違規行為,監管機關缺少許可權來採取適當措施及時予以制止或預防。二是行政執法權相對不足。如證券監管部門在稽查工作中沒有強制傳喚權,沒有銀行帳戶的查詢、凍結權,也沒有與公安、檢察、法院、工商、稅務、海關等執法部門建立有效的協調配合機制等。這種情況,說明我國證券監管許可權仍然是一種重在控制的權力配置結構。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後,這種許可權配置不利於監管部門提高執法效率,不能適應維護投資者正當權益、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需要。
5、監管方式有待改進。我國證券市場是在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發展起來的,仍殘留著一些計劃經濟痕跡。一是重審批,輕監管。二是重合規性監管,輕持續風險監控。三是重實體合法,輕程序公正。

3. 為什麼我國的債券市場規模不如股票市場的規模

企業債券和股票一樣是資本市場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合理的市場結構要求包括企業債券在內的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共同協調發展,這既有利於金融領域的改革,社會信用的優化,同時又是企業多渠道、低成本籌集資金的市場基礎。

現階段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存在著以下主要問題:
①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小,滿足不了投融資需求,結構不合理。由於我國目前企業債券的發債及擬發債企業主要集中分布在交通運輸、電力、煤、製造業等具有相對壟斷地位的基礎性行業,而且主要屬於特大型企業,覆蓋的范圍很小,加上發行額度的限制,企業債券發行的規模很小。債券市場交易品種少、期限不合理、無法滿足投資者的多樣化需求一直是困擾債市的一個突出問題。我國債券市場發行的多為固定利率擔保普通債券,可轉換債券、無擔保債券和浮動利率債券出現較晚,發行量較少。
②企業債券品種少,結構單一。在企業債券市場,目前市場交易的品種只有按年付息和到期付息兩種,與股票市場相比,就顯得品種單調。債券品種的單一,不僅難以滿足各類投資者的不同需要,限制了企業債券二級市場對投資者的吸引力,而且也使發行企業沒有過多的選擇餘地,不能根據具體的資金需求特點設計合適的發行品種。
③企業債券發行市場具有明顯的管制特徵。在發行環節,債券發行實行實質性審批,難以採用法律、法規許可之外的金融工具,從而債券品種的創新受到極大限制。同時,債券價格、證券經營機構的行為、發行對象和發行區域等也都受到管制。
④企業債券流通性差。相對於發行市場而言,我國企業債券的流通市場則嚴重滯後,缺乏統一、有效的流通市場。債券市場的流動性是指在盡可能不改變價格的迅速買賣債券的能力。流動性是衡量一個市場成熟重要標志。債券市場流動性的好壞直接關系著發債融資能力和籌資成本,也關系著投資者的切身利益。保持市場充分的流動性有助於增強市場的穩定和增強市場參與者,對市場穩定的信心。長期以來,阻礙我國債券市場發展的重大障礙是市場分割流動性不足變現能力弱的問題。原因:過嚴的管制,嚴格的審批制度,導致了企業債卷的發行規模小,直接影響了企業債卷市場的發展。同時,在投資者的風險意識和承受能力不斷提高的情況下,也不利於投資者拓展投資渠道,規避投資風險;中介機構存在缺陷。企業債券的發行和流通,離不開中介機構的參與。中介機構本身的獨立性、客觀公正性以及投資者對中介機構的認可程度等等都會影響企業債券的發行與流通。而我國的中介機構曾受計劃經濟限制,在我國發展的歷史不長,並很多都是從政府機構中脫胎、衍生而來,從而導致了它們在業務內容、人際關系等方面與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這就嚴重影響了其本身的獨立性和客觀公正性,使得潛在的企業債券投資者望而卻步。

5)多頭管理,法律、法規不健全
我國債券市場現有的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和公司債,分屬四個不同的監管機構監管。國債一級市場由財政部管理,二級市場一部分由證監會管理(交易所部分),一部分由人民銀行管理(銀行間市場部分)。政策性金融債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由人民銀行管理。發改委管企業債,證監會管公司債,不同的債券在審核程序、發行程序、發行標准和規模、信息披露等各個環節中監管寬嚴不一,不利於債券市場的快速協調發展。目前企業債券發行審核制具有鮮明的行政色彩,由於嚴格的發行限制、復雜緩慢的行政審批制度以及須主要銀行提供信用擔保、發債利率不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40%等要求,嚴重阻礙了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

6)公司債券融資額遠小於股權融資額債券融資額在我國債券市場總體發展不足的情況下,企業債券發行量在債券發行總量中又只佔很小的比例。近年來,我國國債和金融債的發行量都在不斷增加,國債年發行額從上世紀90年代初的197. 23億元增加到2005年的2996億元,金融債也從最初的不到100億元增加到2005年的5852億元。但與國債和金融債發行額的快速增長相比,企業債券發展相對滯緩。從1990年到2005年企業債券發行量從100多億變到650億,僅增長了500多億,而且其間發展極不穩定。雖然我國從1998年以來發行了多隻「企業債券」,但是這些企業是屬於政府分支部門及其所屬機構,並且有財政性資金提供擔保,所以這些債券本質上是屬於中央政府機構債券,而它們卻占我國企業債券發行額的40%以上。所以,從本質上看,企業債券總的發行量相對來說是很小的。
與國債和股票交易市場相比,我國公司債券交易市場的交易量在二級市場明顯偏低。2001年滬深兩市共有15隻公司債券,總市值約300億元,每天的交易量只有幾十萬元。即使在2001年債券市場行情較好的情況下,公司債券的換手率僅為0.23,而交易所國債市場的換手率為2.1,A股市場(上海交易所)的換手率為192。可見,投資者對公司債券投資需求遠不如市場中的其他交易品種。無論從一級市場的籌資額度還是從二級市場的交易量狀況,都可明顯地看出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明顯存在著股市強、債市弱,國債強、公司債弱」的特徵。這與我國快速發展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不適應的,與我國日益增長的企業融資需求也是不配套的。我國公司債券市場發展緩慢,已經成為一種很不正常的現象。

7、企業債券市場信用評級制度的缺陷。目前我國信用評級由於存在著許多問題,並沒有發揮它應有的作用,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信用評級機構缺乏一定的公正性。在成熟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對企業債券進行信用評級的都是獨立的信用評級機構。但在我國,企業債券信用評級機構大都是政府部門或人民銀行的附屬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缺乏權威的評級技術。與成熟市場相比,我國的信用評級機構在評估技術和經驗上,也存在一定的差距,從而導致所評出的信用級別的權威性較小。(1)缺乏高信譽的評級機構,評級市場尚未步入良性循環。2)債券評級需求不足,信用評級的地位難以確立。3)外部環境不佳,限制了信用評級的發展。

8、中國處於經濟轉軌時期,這使得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出現了問題。
指標配額目前我國對於企業債券的發行實行的是額度管理的審批模式。在對企業債的發行額度進行行政分配時,往往按「濟貧」原則,把企業債額度分配給有困難、質量較差的企業,而並非進行資金的優化配置。
發行利率管制根據我國證券法規定,企業發行債券採用的收益率不可高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40%。這樣的定價既不能有效反映風險狀況,也使債券的發行方和購買方無法進行有效的風險管理。
強制擔保既然債券發行是計劃分配的、價格是管制的,沒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評級,又是面對大量散戶來發行,自然就需要銀行擔保,這就使得債券的發行不是自由化的。

違約處理我國對發行企業的違約行為通常也不是通過市場約束原則來解決,而是出於保持社會穩定的目的,通過行政干預,要求銷商後續發行。這樣,發行企業的違約責任就轉嫁給了承銷商,使得承銷商面對的壓力極大。所以,就不能良好的規范發行企業的一些行為。

9、缺乏良好的法律環境和稅收政策

1)目前的法律架構不利於公司債券市場的發展與公司債券市場發展直接相關的一些法律法規存在著模糊,沖突或限制市場發展的因素。
(2)較高的稅負影響了投資者的投資熱情基金和國債由於利息免稅,成為人們優選的長期持有的品種。因此,從稅收角度看,公司債券在各種金融產品中並不佔有優勢,而處於相對劣勢。

10、基礎設施不配套
(1)登記結算系統不統一,公司債券的登記結算系統分割為兩部分:發行(包括未上市流通)部分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上市流通部分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深、滬分公司。
(2)轉讓交易系統不完善,證券交易所是我國公司債券交易的惟一合法場所,而交易所的報單驅動撮合交易機制難以滿足大宗非連續性交易需求,因此使交易所公司債券交易清淡,大資金無法進出。

企業債券的固有特徵和現有市場的不成熟性
首先,企業債券的固有特徵和交易所過高的交易成本影響其上市交易。由於發行人利用債券方式融資具有極大的靈活性,因此出現單只企業債券在發行金額、期限、票面利率、信用等級、贖回與回售、擔保方式、發行對象等發行條件上的巨大差異,而交易所證券交易品種一般具有設計標准化的要求。因此,就企業債券整體而言並不適合交易所的上市機制,只有少數具有市場指示意義的品種才採取交易所交易方式,而更多的品種則應在場外市場交易。其次,債券具有低風險固定收益的特性,投機性較小,企業債券購買者一般做長期投資性持有,這樣也會導致債券交易的非連續性,使得有價無市成為企業債券市場的正常現象。另一方面,債券投資又具有現金管理的作用,債券交易通常也就表現出大宗批發交易的特徵,因此交易所的撮合交易機制難以滿足企業債券的大宗非連續性交易。
再次,從現有企業債券市場管理體制看,發行和流通分裂為兩個系統(發行系統由國家計劃部門管理,交易所上市系統歸中國證監會管理),由於兩個系統管理體制的差異和銜接的困難,企業債券發行和上市不能形成連貫的機制,這也是造成企業債券流通不暢的重要原因。

社會橫向信用體系缺失
經過長期的制度演進,我國形成了一種計劃經濟賴以存在和發展的縱向的社會信用體系(所謂縱向的社會信用體系,簡而言之就是下級對上級、地方對中央、個人對集體的信任這樣一種信用體系)。而我國現階段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橫向信用體系(所謂橫向的社會信用體系,簡單說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相互信任這樣一種信用關系所形成的社會信用體系)尚未形成。依賴這種縱向信用體系,國有銀行能夠大量吸收社會儲蓄,同時,這些儲蓄又因為這種依託於國家信譽的縱向信用,轉換成為國債資金、銀行貸
款、股市資金等,從而構成對國有經濟的金融支持,防止了國有經濟比重的過快下滑。

二、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的外部瓶頸
1、政府對企業債券市場的限制過多
第一,政府對企業債券的發行額度實行總量和結構控制。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發行債券是企業進行直接融資的常用手段,一般只要符合發債條件的公司都可申請發行,沒有額度限制。

第二,政府採用行政方法對企業債券進行定價,使企業債券發行價格缺乏彈性。企業債券的發行價格與其利率密切相關。

第三,政府實行優先發展股票、國債的傾斜政策。政府發展證券市場的目的有兩個:一是優化資源配置,二是對企業實行股份制改造,推動經濟體制改革。在二者不可兼顧的情況下,通常選擇後者。因此股票市場的發展得到
了更多的支持,而忽視了企業債券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

2、缺乏權威的債券評級機構

成熟的證券市場上企業債券規模大的一個原因在於有權威的評級機構對各種債券進行評級,從而使投資者能夠識別其風險和收益,以便進行選擇,對發行者和承銷商來說也便於銷售。我國《公司法》雖然對企業債券的發行提出了較為嚴格的條件,但離國際通用的債券發行基準還有一定差距。

3、擔保機制不完善
企業債券發行的根本風險在於企業效益的不確定性。因此債券擔保是影響企業債券發行的一個關鍵因素,有效的擔保不僅可以使企業債券得以順利發行,還會降低企業債券的兌付風險。但實際上,一些擔保單位不具備《擔保法》規定的擔保資格或不願意承擔擔保責任,使企業債券的擔保常常流於形式,一旦企業債券到期不能兌付,政府往往採取行政手段要求承銷商墊付資金或用財政資金來解決。
4、信息披露制度沒有很好地建立
《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規定「公司與資信評級機構應當約定,在債券有效存續期間,資信評級機構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蹤評級報告」,但對披露的內容、格式、時間和真實性沒有明確要求,中報、年報以及重大事項等信息
持續性披露制度尚未建立,證券經營機構的經營與資信狀況也缺乏有效的公開披露渠道,使投資者對購買企業債券疑慮重重。
5、缺乏給企業債券定價的基準利率
從國際證券市場來看,一般將國債的收益率視為企業債券定價的基準利率,因為國債風險低,安全性高,流通性好,變現能力強,且期限品種多,證券市場的參與者一般都以其利率為市場利率的基準。而我國國債市場不發達,在整個證券市場上沒有一個基準利率,給企業債券的定價帶來了困難,使企業債券利率很難對投資者產生吸引力。

4. 證券在社會經濟體系中的角色

淺議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摘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證券市場迅速發展,目前已初具規模,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新世紀之初,我國證券市場既面臨挑戰,又面臨機遇,具備了進一步發展的良好條件。因此,我們要抓住機遇,從擴大股票和債券發行規模、豐富證券交易品種加快發展證券市場的機構投資隊伍加強證券市場監管力度、努力培育運行有序的良好市場環境等方面。推動我國證券市場邁上新的台階。證券市場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證券市場迅速發展,初具規模,為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起著積極的促進作用。展望21世紀,我國證券市場面臨著新的機遇和挑戰。如何抓住機遇,應對挑戰,把我國證券市場推上一個新的台階,這是亟待我們認真研究和解決的現實課題。本文擬對此作一初步探討。關鍵詞:金融證券市場1回顧中國證券市場的十年奠基階段,我們主要取得了如下成就①初步構建了以《公司法》、《證券法》為核心的資本市場制度架構。②市場發展初具規模。截至2001年10月,在滬深兩市上市的公司(包括A、B股)達1152家,市價總值為43742.14億元,流通市值為14560.16億元,這一市場規模表示:資本市場已經成為中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已經開始成為中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者。③培育了一支規模較大、包括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在內的投資者隊伍。截至2001年10月底,我國股票市場投資者開戶數已經達到6577.05萬戶,有44隻規范的證券投資基金,部分商業保險資金可以通過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方式間接投資於股市,開放式基金已經推出。雖然投資者隊伍還需進一步發展,並有待成熟,但是不可否認,整個社會的金融投資意識已經大大加強。④建立起了較為系統、相對獨立的信息披露規則體系。經過十年努力,信息披露規則已經建立。市場參與各方尤其是上市公司,大都能在這個規則框架內及時披露其相關信息,從而使交易市場具有一個基本的規范。⑤建立了一個科技含量較高、富有效率的證券交易體系。滬、深證券交易所從起步階段就注重發揮後發優勢,整個交易、清算、登記、過戶系統是世界上技術水平最高的交易體系之一。經過10年的不斷改進,我國的證券交易體系運行穩定、效率較高。⑥證券監管體系基本建立,對風險的防範、控制水平顯著提高。證券市場的有效監管是市場規范發展、防範風險的前提。只有監管的理念、水平有了切實的提高,創新化的市場行為才不會成為新的「風險源」。2我國債券市場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在充分肯定我國證券市場建設成就的同時,也應認識到我國證券市場起步晚、規模小,尚處於不完善階段。總的說來,這個市場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有:2.1債券市場多頭監管,寬嚴不一從西方各國經驗看,一個統一高效的監管體系是債券市場發展的首要條件。各國將各類債券的發行和交易監管整合在證券監管機構之下(除了國債的發行一直由財政部負責之外),形成了統一、高效、互聯的債券監管體系。而我國債券市場的監管構架十分復雜,存在多頭監管。債券發行、交易監管以及結算分別由不同機構負責(見圖)。最為突出的多頭監管在發行監管環節,有限的四種債券分屬四個監管機構審批,其中國債的發行審批由財政部負責,金融債(包括央行債)由人民銀行負責,企業債由國家發改委負責,而可轉換公司債發行的審批權在證監會。債券市場監管機構的分離造成各類債券在審核程序、發行程序、發行標准和規模、信息披露等各個環節監管寬嚴不一,嚴重阻礙了債券市場的快速協調發展。比如企業債券的發行自2000年以來都是由發改委每年嚴格控制規模,發行名單和規模指標要報國務院特批,存在審批程序冗長、審批標准太嚴、發行方式陳舊、信息披露和監管處於真空狀態等一系列問題,因此企業債券市場只能在這種嚴格控制下緩慢發展,2004年底余額僅為1232億元,佔到債券余額的區區2.4%,遠遠低於發達國家10%以上的水平。我國股票市場經過十幾年的建設,形成了一定的市場規模。證券法製法規框架初步形成,證券專業化監管隊伍(包括發行監管和公司監管)業已具備,證券執法力度空前加強。目前的監管環境已經今非昔比,企業債券監管模式應該到了徹底反思和調整的時候了,否則這一債券市場重要分支的發展將遠遠落後於市場的需求。2.2債券品種單一,非公部門債券帶發展西方發達國家債券市場產品多樣,國債以外的非公部門債券,包括金融機構債、資產證券化債、公司債都佔有一定的比重。債券市場在企業(包括金融機構)融資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國非公部門債券發展緩慢的原因主要有三點。一是企業金融嚴重依賴銀行。過去以銀行間接融資為主的金融體制風險沒有暴露,非公部門嚴重依賴銀行貸款,債券融資的需求被掩蓋。在近年銀行改革未實施之前,儲蓄不斷增加,銀行貸款不斷膨脹,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大企業的融資需求。二是長期以來機構投資者隊伍不足。大企業發行公司債券必須有足夠的機構投資者參與投資,在2001年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的政策出台之前,我國機構投資者發育不足,進入證券市場的機構資金也顯不足。三是債券監管體制壓抑發展。這一點上面已分析得很詳細,不贅述。2.3交易制度還不能完全適合債券交易的需要從國外的經驗看,做市商制度在發達證券市場已有很長的歷史,在許多成熟債券場外、場內市場中廣泛採用。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已有做市商制度雛形。1997年銀行間債券市場正式運行後,債券交易不夠活躍,市場流動性嚴重不足。人民銀行於2001年3月發布《人民銀行關於規范和支持銀行間債券市場雙邊報價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對雙邊報價商的准入條件、權利與義務等事項作出了明確要求,確立了做市商制度的基本框架,隨後批准中國工商銀行等九家金融機構為銀行間債券市場首批雙邊報價商,並在2004年7月將雙邊報價商正式改名為做市商,將其數量增加至15家,同時引入市場表現活躍的兩家證券公司,豐富了做市機構的類型。但是雙邊報價商制度並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做市商制度。由於目前的雙邊報價商制度對做市商各項政策支持不到位,實際上是只要求其履行做市義務,而忽略了其做市權利。具體表現在:一是融資融券便利不落實。雖然《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范和支持銀行間債券市場雙邊報價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對做市商進行融資支持,但沒有具體落實措施:對其融券盡管有具體措施,但由於質押券種和折算比例對做市商比較苛刻,很少使用此便利。二是沒有承銷和配售便利。做市商在承銷各類債券時沒有得到非競爭性投標一定數量配售等優惠,沒有把二級市場做市和一級市場承銷配售管理統一起來。三是沒有費用優惠。3對發展我國債券市場的政策建議3.1建立統一的債券市場監管體系債券市場作為資本市場和直接融資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監管體系應該是統一的,在我國應該由證監會來統一管理。這樣做有以下幾點優勢:第一,有利於專業管理。證監會作為資本市場監管部門,在證券發行審核、發行主體監管、流通市場建設、信息披露監管、中介機構監管、投資者保護等方面具有組織保障和專業經驗,將債券市場納入其現行的管理框架,有利於債券市場的專業管理。第二,有利於資源整合。證監會所具有的組織保障可以使債券市場的規范管理建立在不增加成本的基礎上,在資源整合方面具有優勢。第三,有利於我國債券交易市場的全面發展。對於公司債券、市政債券等急需發展的品種應在現有市場構架下盡快安排,從而促進我國債券市場的全面發展。3.2大力發展公司債券、資產證券化債券等非公債券目前我國除了少量可轉債以外,還沒有真正市場意義上的公司債,公司債的發行也受到嚴格的行政管制。最近剛剛修訂了《公司法》和《證券法》,對公司債發行主體的限制已經放開,公司債發行的審批也改成了核准制,這些都為大力發展公司債券市場提供了良好基礎。3.3大力發展公司債,首先必須理順發行機制,根據市場化得要求制定發行條件。其次要完善信用評價體系,為債券市場的發展構建良好的基礎環境。目前,我國缺乏權威的信用評級體系,機構,不能客觀、實時地根據發債公司的真實財務狀況評定發債主體的信用,這嚴重阻礙公司債券市場的發展。再次,要加快公司債券品種和市場規模。最後,在法律方面盡快完善《破產法》和債權人信託制度,為保護債權人合法權利創造法律條件。3.4交易所交易引進做市商制度我國證券交易所還沒有實行做市商制度,交易所債券交易與場外債券交易相比市場流動性強的特徵並沒有體現出來,交易量差距還越來越大。交易所應該借鑒銀行間市場做市制度的經驗教訓,盡快在優勢品種上推出做市商制度。企業債券一直是交易所上市的傳統品種,目前與銀行間市場相比在託管量和交易量方面還佔有一定優勢。應在企業債券產品上推出真正意義上的做市商制度,配合融資融券、承銷配售便利、適當減免費用等方面的支持,有利於鞏固交易所企業債券份額,在監管體制理順的條件下快速發展企業債券市場。交易所推出做市商制度時應該注意不要成為大宗交易平台的副產品,而是應該在真正的交易體系進行改造。

5. 多頭管理指的是什麼

多頭管理舉例為釋:比如街頭算命攤問題、城市地下管線的人為損毀問題、窨井蓋被盜問題等,都因涉及多個部門而使問題難以解決。多頭管理更多的是側重於國家行政、公共事業管理方面。
「多頭管理」導致「空頭管理」的情況,在城市管理中屢見不鮮,從合肥市「三車」整治的新模式及其初步成效來看,「多頭管理」不是問題,只要各部門責任明確、措施有力、聯動高效、問責到位,多頭管理便能「握指成拳」,產生高效管理。
首要的就是要有職責清晰的制度管理,並加強各單位、各部門的崗位、人員培訓;
多頭管理並沒有錯,關鍵是要區分職責,以聯動高效為目標,從組織架構、流程、責任著手理清管理關系;
第三,從個人角度來講,需要提高意識,能自覺遵守執行相關制度、流程、職責的要求。
最後就是遇到問題時,盡可能不扯皮,而應該從制度完善的角度考慮原因,不斷修正。

6. 我國債券市場的交易場所有哪些

我國債券市場的交易場所有證券交易所、銀行間市場以及銀行櫃台市場這三個地方。

1.證券交易所

作為債券交易的組織者,本身不參加債券的買賣,只是為債券買賣雙方提供服務,並進行監管。

2.銀行間市場

主要是我國各類型銀行相互之間的債券交易市場,可以有效地調節銀行之間的貨幣流通和供應量。

3.銀行櫃台市場

俗稱otc市場,不具有固定的交易場所、規定的成員資格和嚴格的交易規則等特點。

(6)我國債券市場監管多頭管理擴展閱讀

我國債券市場的交易功能

1.融資功能

債券市場作為金融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使資金從資金剩餘者流向資金需求者,為資金不足者籌集資金的功能。

2.資金流動導向功能

通過債券市場,資金得以向優勢企業集中,從而有利於資源的優化配置。

3.宏觀調控功能

中央銀行作為國家貨幣政策的制定與實施部門,主要依靠存款准備金、公開市場業務、再貼現和利率等政策工具在債券市場進行宏觀經濟調控。

7. 債券市場的發展條件有什麼哪些因素有關

企業債券和股票一樣是資本市場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合理的市場結構要求包括企業債券在內的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共同協調發展,這既有利於金融領域的改革,社會信用的優化,同時又是企業多渠道、低成本籌集資金的市場基礎。

現階段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存在著以下主要問題:
①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小,滿足不了投融資需求,結構不合理。由於我國目前企業債券的發債及擬發債企業主要集中分布在交通運輸、電力、煤、製造業等具有相對壟斷地位的基礎性行業,而且主要屬於特大型企業,覆蓋的范圍很小,加上發行額度的限制,企業債券發行的規模很小。債券市場交易品種少、期限不合理、無法滿足投資者的多樣化需求一直是困擾債市的一個突出問題。我國債券市場發行的多為固定利率擔保普通債券,可轉換債券、無擔保債券和浮動利率債券出現較晚,發行量較少。
②企業債券品種少,結構單一。在企業債券市場,目前市場交易的品種只有按年付息和到期付息兩種,與股票市場相比,就顯得品種單調。債券品種的單一,不僅難以滿足各類投資者的不同需要,限制了企業債券二級市場對投資者的吸引力,而且也使發行企業沒有過多的選擇餘地,不能根據具體的資金需求特點設計合適的發行品種。
③企業債券發行市場具有明顯的管制特徵。在發行環節,債券發行實行實質性審批,難以採用法律、法規許可之外的金融工具,從而債券品種的創新受到極大限制。同時,債券價格、證券經營機構的行為、發行對象和發行區域等也都受到管制。
④企業債券流通性差。相對於發行市場而言,我國企業債券的流通市場則嚴重滯後,缺乏統一、有效的流通市場。債券市場的流動性是指在盡可能不改變價格的迅速買賣債券的能力。流動性是衡量一個市場成熟重要標志。債券市場流動性的好壞直接關系著發債融資能力和籌資成本,也關系著投資者的切身利益。保持市場充分的流動性有助於增強市場的穩定和增強市場參與者,對市場穩定的信心。長期以來,阻礙我國債券市場發展的重大障礙是市場分割流動性不足變現能力弱的問題。原因:過嚴的管制,嚴格的審批制度,導致了企業債卷的發行規模小,直接影響了企業債卷市場的發展。同時,在投資者的風險意識和承受能力不斷提高的情況下,也不利於投資者拓展投資渠道,規避投資風險;中介機構存在缺陷。企業債券的發行和流通,離不開中介機構的參與。中介機構本身的獨立性、客觀公正性以及投資者對中介機構的認可程度等等都會影響企業債券的發行與流通。而我國的中介機構曾受計劃經濟限制,在我國發展的歷史不長,並很多都是從政府機構中脫胎、衍生而來,從而導致了它們在業務內容、人際關系等方面與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這就嚴重影響了其本身的獨立性和客觀公正性,使得潛在的企業債券投資者望而卻步。

5)多頭管理,法律、法規不健全
我國債券市場現有的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和公司債,分屬四個不同的監管機構監管。國債一級市場由財政部管理,二級市場一部分由證監會管理(交易所部分),一部分由人民銀行管理(銀行間市場部分)。政策性金融債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由人民銀行管理。發改委管企業債,證監會管公司債,不同的債券在審核程序、發行程序、發行標准和規模、信息披露等各個環節中監管寬嚴不一,不利於債券市場的快速協調發展。目前企業債券發行審核制具有鮮明的行政色彩,由於嚴格的發行限制、復雜緩慢的行政審批制度以及須主要銀行提供信用擔保、發債利率不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40%等要求,嚴重阻礙了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

6)公司債券融資額遠小於股權融資額債券融資額在我國債券市場總體發展不足的情況下,企業債券發行量在債券發行總量中又只佔很小的比例。近年來,我國國債和金融債的發行量都在不斷增加,國債年發行額從上世紀90年代初的197. 23億元增加到2005年的2996億元,金融債也從最初的不到100億元增加到2005年的5852億元。但與國債和金融債發行額的快速增長相比,企業債券發展相對滯緩。從1990年到2005年企業債券發行量從100多億變到650億,僅增長了500多億,而且其間發展極不穩定。雖然我國從1998年以來發行了多隻「企業債券」,但是這些企業是屬於政府分支部門及其所屬機構,並且有財政性資金提供擔保,所以這些債券本質上是屬於中央政府機構債券,而它們卻占我國企業債券發行額的40%以上。所以,從本質上看,企業債券總的發行量相對來說是很小的。
與國債和股票交易市場相比,我國公司債券交易市場的交易量在二級市場明顯偏低。2001年滬深兩市共有15隻公司債券,總市值約300億元,每天的交易量只有幾十萬元。即使在2001年債券市場行情較好的情況下,公司債券的換手率僅為0.23,而交易所國債市場的換手率為2.1,A股市場(上海交易所)的換手率為192。可見,投資者對公司債券投資需求遠不如市場中的其他交易品種。無論從一級市場的籌資額度還是從二級市場的交易量狀況,都可明顯地看出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明顯存在著股市強、債市弱,國債強、公司債弱」的特徵。這與我國快速發展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不適應的,與我國日益增長的企業融資需求也是不配套的。我國公司債券市場發展緩慢,已經成為一種很不正常的現象。

7、企業債券市場信用評級制度的缺陷。目前我國信用評級由於存在著許多問題,並沒有發揮它應有的作用,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信用評級機構缺乏一定的公正性。在成熟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對企業債券進行信用評級的都是獨立的信用評級機構。但在我國,企業債券信用評級機構大都是政府部門或人民銀行的附屬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缺乏權威的評級技術。與成熟市場相比,我國的信用評級機構在評估技術和經驗上,也存在一定的差距,從而導致所評出的信用級別的權威性較小。(1)缺乏高信譽的評級機構,評級市場尚未步入良性循環。2)債券評級需求不足,信用評級的地位難以確立。3)外部環境不佳,限制了信用評級的發展。

8、中國處於經濟轉軌時期,這使得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出現了問題。
指標配額目前我國對於企業債券的發行實行的是額度管理的審批模式。在對企業債的發行額度進行行政分配時,往往按「濟貧」原則,把企業債額度分配給有困難、質量較差的企業,而並非進行資金的優化配置。
發行利率管制根據我國證券法規定,企業發行債券採用的收益率不可高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40%。這樣的定價既不能有效反映風險狀況,也使債券的發行方和購買方無法進行有效的風險管理。
強制擔保既然債券發行是計劃分配的、價格是管制的,沒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評級,又是面對大量散戶來發行,自然就需要銀行擔保,這就使得債券的發行不是自由化的。

違約處理我國對發行企業的違約行為通常也不是通過市場約束原則來解決,而是出於保持社會穩定的目的,通過行政干預,要求銷商後續發行。這樣,發行企業的違約責任就轉嫁給了承銷商,使得承銷商面對的壓力極大。所以,就不能良好的規范發行企業的一些行為。

9、缺乏良好的法律環境和稅收政策

1)目前的法律架構不利於公司債券市場的發展與公司債券市場發展直接相關的一些法律法規存在著模糊,沖突或限制市場發展的因素。
(2)較高的稅負影響了投資者的投資熱情基金和國債由於利息免稅,成為人們優選的長期持有的品種。因此,從稅收角度看,公司債券在各種金融產品中並不佔有優勢,而處於相對劣勢。

10、基礎設施不配套
(1)登記結算系統不統一,公司債券的登記結算系統分割為兩部分:發行(包括未上市流通)部分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上市流通部分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深、滬分公司。
(2)轉讓交易系統不完善,證券交易所是我國公司債券交易的惟一合法場所,而交易所的報單驅動撮合交易機制難以滿足大宗非連續性交易需求,因此使交易所公司債券交易清淡,大資金無法進出。

企業債券的固有特徵和現有市場的不成熟性
首先,企業債券的固有特徵和交易所過高的交易成本影響其上市交易。由於發行人利用債券方式融資具有極大的靈活性,因此出現單只企業債券在發行金額、期限、票面利率、信用等級、贖回與回售、擔保方式、發行對象等發行條件上的巨大差異,而交易所證券交易品種一般具有設計標准化的要求。因此,就企業債券整體而言並不適合交易所的上市機制,只有少數具有市場指示意義的品種才採取交易所交易方式,而更多的品種則應在場外市場交易。其次,債券具有低風險固定收益的特性,投機性較小,企業債券購買者一般做長期投資性持有,這樣也會導致債券交易的非連續性,使得有價無市成為企業債券市場的正常現象。另一方面,債券投資又具有現金管理的作用,債券交易通常也就表現出大宗批發交易的特徵,因此交易所的撮合交易機制難以滿足企業債券的大宗非連續性交易。
再次,從現有企業債券市場管理體制看,發行和流通分裂為兩個系統(發行系統由國家計劃部門管理,交易所上市系統歸中國證監會管理),由於兩個系統管理體制的差異和銜接的困難,企業債券發行和上市不能形成連貫的機制,這也是造成企業債券流通不暢的重要原因。

社會橫向信用體系缺失
經過長期的制度演進,我國形成了一種計劃經濟賴以存在和發展的縱向的社會信用體系(所謂縱向的社會信用體系,簡而言之就是下級對上級、地方對中央、個人對集體的信任這樣一種信用體系)。而我國現階段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橫向信用體系(所謂橫向的社會信用體系,簡單說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相互信任這樣一種信用關系所形成的社會信用體系)尚未形成。依賴這種縱向信用體系,國有銀行能夠大量吸收社會儲蓄,同時,這些儲蓄又因為這種依託於國家信譽的縱向信用,轉換成為國債資金、銀行貸
款、股市資金等,從而構成對國有經濟的金融支持,防止了國有經濟比重的過快下滑。

二、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的外部瓶頸
1、政府對企業債券市場的限制過多
第一,政府對企業債券的發行額度實行總量和結構控制。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發行債券是企業進行直接融資的常用手段,一般只要符合發債條件的公司都可申請發行,沒有額度限制。

第二,政府採用行政方法對企業債券進行定價,使企業債券發行價格缺乏彈性。企業債券的發行價格與其利率密切相關。

第三,政府實行優先發展股票、國債的傾斜政策。政府發展證券市場的目的有兩個:一是優化資源配置,二是對企業實行股份制改造,推動經濟體制改革。在二者不可兼顧的情況下,通常選擇後者。因此股票市場的發展得到
了更多的支持,而忽視了企業債券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

2、缺乏權威的債券評級機構

成熟的證券市場上企業債券規模大的一個原因在於有權威的評級機構對各種債券進行評級,從而使投資者能夠識別其風險和收益,以便進行選擇,對發行者和承銷商來說也便於銷售。我國《公司法》雖然對企業債券的發行提出了較為嚴格的條件,但離國際通用的債券發行基準還有一定差距。

3、擔保機制不完善
企業債券發行的根本風險在於企業效益的不確定性。因此債券擔保是影響企業債券發行的一個關鍵因素,有效的擔保不僅可以使企業債券得以順利發行,還會降低企業債券的兌付風險。但實際上,一些擔保單位不具備《擔保法》規定的擔保資格或不願意承擔擔保責任,使企業債券的擔保常常流於形式,一旦企業債券到期不能兌付,政府往往採取行政手段要求承銷商墊付資金或用財政資金來解決。
4、信息披露制度沒有很好地建立
《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規定「公司與資信評級機構應當約定,在債券有效存續期間,資信評級機構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蹤評級報告」,但對披露的內容、格式、時間和真實性沒有明確要求,中報、年報以及重大事項等信息
持續性披露制度尚未建立,證券經營機構的經營與資信狀況也缺乏有效的公開披露渠道,使投資者對購買企業債券疑慮重重。
5、缺乏給企業債券定價的基準利率
從國際證券市場來看,一般將國債的收益率視為企業債券定價的基準利率,因為國債風險低,安全性高,流通性好,變現能力強,且期限品種多,證券市場的參與者一般都以其利率為市場利率的基準。而我國國債市場不發達,在整個證券市場上沒有一個基準利率,給企業債券的定價帶來了困難,使企業債券利率很難對投資者產生吸引力。
希望採納

8. 債券市場如何監管

我國債券市場高度分散的監管體制,在世界各國是絕無僅有的。監管體制的分散化,導致我國債券市場監管政出多門,債券市場發展缺乏有效監管和統一規劃,債券二級市場呈現市場分割局面,不利於全國統一互聯債券市場的建立,影響了資本市場有機整體的形成和發展。
債券市場監管,我感覺應該建立更有效的監控機制,在適當時機推出跨部門的合作平台進行聯合監控,及時、准確掌握境內外「熱錢」和銀行、保險等資金進出股市的情況。這既有利於維護我國證券市場的長期穩定發展,也有助於打擊跨國境洗錢行為和配合推動我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

9. 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概況

· 1.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主體問題,請網路文庫「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產品」文章中第一頁中查詢。
http://wenku..com/view/e345650d763231126edb1195.html
2.交易規則,請網路文庫「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規則」中查閱。
http://wenku..com/view/990d0a83bceb19e8b8f6bae5.html
3.監管條例,請閱讀網路文庫」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 「。
http://wenku..com/view/d12f3207de80d4d8d15a4f81.html
4.各交易主體如何盈利,請網路文庫「 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業務介紹 」第三章中專門介紹了盈利的模式。
http://wenku..com/view/83786a1afad6195f312ba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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