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外資金在中國投資,資金該通過什麼方式進入
境外資金主要通過以下途徑進入中國市場:
一、外商直接投資的合法途徑。
二、利用我國經常項目可兌換進入中國市場。常見的方式有進出口價格虛報、預收貨款、延遲付匯造假、平行貸款、提前錯後及借用外債等。
除了企業,個人也通過個人外匯匯款,將資本項下的資金混入經常項目而流入境內,這種情況一度相當普遍,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是境內居民將在外投資本金或收益以非貿易外匯形式匯入境內結匯;
(二)是境外投資者以本人或授權代理人的名義匯入款項,並以個人名義結匯;
(三)是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總公司以個人捐贈款等名義將資金匯入境內外資企業的法人代表或董事會成員,並採取化整為零的方法結匯作為企業的流動資金。
三、以在華外資企業為通道。
(一)是通過在華建立投資性公司或生產型子公司及合資公司,或者以建設合資及獨資項目的名義,以企業注冊資本金或增資等形式,從境外收取外匯並辦理結匯。
(二)是通過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貸款,即外商投資企業以股東貸款方式進行對外短期借款並結匯。
(三)是境內外資企業與境外關聯企業相互配合,以暫收應付款、預收貨款、延遲出口等方式,為境外資金入境提供便利。四、通過境內企業進行外匯貸款並結匯。
五、境內中外資銀行的自主資金調配。
六、資本市場渠道。
境內資本進行境外投資和境外融資有以下途徑:目前國內企業主要通過直接投資、境外借款及貿易信貸等手段,進行境外投資。
企業境外投資除採用貿易信貸預收貨款、延期付款方式外,還經常會選擇境外股權融資、境外債務融資和境外上市等形式進行外匯融資。
常用融資方式
(1)融資租賃
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是指出租方根據承租方對供貨商、租賃物的選擇,向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約或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資方式。
想要獲得中小企業融資租賃,企業本身的項目條件非常重要,因為融資租賃側重於考察項目未來的現金流量,因此,中小企業融資租賃的成功,主要關心租賃項目自身的效益,而不是企業的綜合效益。除此之外,企業的信用也很重要,和銀行放貸一樣,良好的信用是下一次借貸的基礎。
(2)銀行承兌匯票
中小企業融資雙方為了達成交易,可向銀行申請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銀行經審核同意後,正式受理銀行承兌契約,承兌銀行要在承兌匯票上簽上表明承兌字樣或簽章。這樣,經銀行承兌的匯票就稱為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具體說是銀行替買方擔保,賣方不必擔心收不到貨款,因為到期買方的擔保銀行一定會支付貨款。
銀行承兌匯票中小企業融資的好處在於企業可以實現短、頻、快中小企業融資,可以降低企業財務費用。
(3)不動產抵押
不動產抵押中小企業融資是目前市場上運用最多的中小企業融資方式。在進行不動產抵押中小企業融資上,企業一定要關注中國關於不動產抵押的法律規定,如《擔保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避免上當受騙。
(4)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中小企業融資是指中小企業通過轉讓公司部分股權而獲得資金,從而滿足企業的資金需求。中小企業進行股權出讓中小企業融資,實際是想引入新的合作者。吸引直接投資的過程。因此,股權出讓對對象的選擇必須十分慎重而周密,否則搞不好,企業會失去控制權而處於被動局面,建議企業家在進行股權轉讓之前,先咨詢公司法專業人士,並謹慎行事。
(5)提貨擔保
提貨擔保中小企業融資的優勢主要在於可以把握市場先機,減少企業資金占壓,改善現金流量。這種貿易中小企業融資適用於已在銀行開立信用證,進口貨物已到港口,但單據未到,急於辦理提貨的中小企業。進行提貨擔保中小企業融資企業一定要注意,一旦辦理了擔保提貨手續,無論收到的單據有無不符點,企業均不能提出拒付和拒絕承兌。
(6)國際市場開拓資金
這部分資金主要來源於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小企業如果想通過這個渠道來融資,要注意,市場開拓資金主要支持的內容是:境外展覽會、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軟體出口企業和各類產品認證、國際市場宣傳推介、開拓新興市場、培訓與研討會、境外投標等,對面向拉美、非洲、中東、東歐和東南亞等新興國際市場的拓展活動,優先支持。
相比其他的投資方式,互聯網金融平台對申請融資的企業進行資質審核、實地考察,篩選出具有投資價值的優質項目在投融界等投融資信息對接平台網站上向投資者公開;並提供在線投資的交易平台,實時為投資者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借貸合同;監督企業的項目經營,管理風險保障金,確保投資者資金安全。愛投資創造的融資方式是讓專業的機構做專業的事。
一方面利用互聯網公開的優勢、開放性的優勢,同時結合傳統的金融機構在風險控制、信貸審核等等方面的專業度。作為一個投融資的平台,處在中間的結合的地位,兩邊是投資者和有融資需求的需求方,但是又和第三方的擔保機構進行密切合作。對用戶的投資進行專業性的擔保。同時還和像信用評級機構、資產管理機構合作,為用戶的投資信息提供全方面的解讀,以及對資產處置後續提供保障。
B. 哪些外商有資格成為境內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
1-經外商獨資和合資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開展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業務,應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並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該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
(二)該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的境外股東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准或者許可的金融機構,且境外股東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
(三)該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境外股東最近三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和司法機構的重大處罰。
2-有境外實際控制人的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該境外實際控制人也應當符合上述第(二)、(三)項條件
C. 請教陳版主,關於外商獨資企業提取盈餘公積的疑惑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在利潤分配中提取職工獎福基金、儲備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統稱為「三項基金」)的若干問題:
1.新《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在新《公司法》生效之後,外商投資企業的利潤分配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計提盈餘公積金,還是繼續按照原先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提三項基金?如果繼續提取三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如何確定?在提取職工獎福基金時需關注什麼問題?
2.外商投資企業提取三項基金的,應當在何時進行提取三項基金的會計處理?
3.外商投資企業的控股股東在編制合並報表時,對外商投資子公司提取的職工獎福基金如何列報?
4.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如發現外商投資企業的三項基金或盈餘公積提取不符合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時,能否提出審計調整建議?
解答:
1.外商投資企業在新《公司法》下是否需要計提三項基金的問題,實質上是如何處理新《公司法》與原先的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之間的關系的問題。目前《公司法》和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對利潤分配中盈餘公積或三項基金計提的相關規定如下:
(1)《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合營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分配原則如下:(一)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3)《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應當提取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於稅後利潤的10%,當累計提取金額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資企業自行確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為了進一步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在新《公司法》下的法律適用問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於2006年先後發布了「關於印發《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號)和「關於實施《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102號)兩個文件。
根據這些文件的規定,在新《公司法》生效之後,外商投資企業是按照公司法規定提取盈餘公積還是按原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法律法規提取三項基金,主要取決於其公司章程中對利潤分配事項是如何規定的。因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公司章程也是經過商務主管部門核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外商投資企業的董事會等最高權力機構在作出利潤分配的決議時,不能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
如果外商投資企業繼續提取三項基金而不是盈餘公積的,則說明在利潤分配方面,該企業執行的是原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此時,應確保原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法律法規對於三項基金的提取方面的規定得到完全遵循。三項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會在符合原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自行確定,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儲備基金的提取沒有最低比例限制(但一般理解不能為零)。
如果外商投資企業提取職工獎福基金的,則應關注《財政部關於〈公司法〉施行後有關企業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6]67號)中的下述規定:「企業停止實行公益金制度以後,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經董事會確定繼續提取的,應當明確用途、使用條件和程序,作為負債管理」。這是因為在新企業會計准則下,如果沒有明確的使用和支付計劃,則不存在會計上的「現時義務」,將導致所計提的職工獎福基金不符合負債的定義。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外商投資企業管理層關注該項規定,在董事會作出提取職工獎福基金的決議的同時,由企業內有權的部門確定其使用計劃,且該計劃應當具有足夠的可操作性和足夠具體的細節。
2.根據《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的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提取的儲備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應當在「盈餘公積」科目核算;職工獎福基金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三項基金的提取均通過「利潤分配」科目核算,並在股東權益變動表上作為利潤分配事項列示。
外商投資企業對於所計提的盈餘公積或三項基金進行會計處理的時點,應按下列原則確定:(1)如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直接規定了固定的提取比例或標准(因而在作為計提基數的凈利潤確定之後,可以直接計算出應提取的金額,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在此方面沒有自由裁量權)的,可以在作為計提基數的凈利潤形成的當年即作出計提的會計處理;(2)如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直接規定了固定的提取比例或標准,需要由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通過決議才能確定提取金額的,應當在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作出相關決議後,才能相應進行計提的會計處理。
具體而言:
(1)外商投資企業如按《公司法》規定計提盈餘公積的,則對於按凈利潤10%計提的法定盈餘公積,可以在作為計提基數的凈利潤形成的當年即作出計提的會計處理;對於任意盈餘公積,應當在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作出決議後才能相應進行會計處理(因此通常體現在下一年度的股東權益變動表中)。
(2)外商投資企業如按原先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計提三項基金的,則通常情況下應當在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作出決議後才能相應進行會計處理(因此通常體現在下一年度的股東權益變動表中);但如果公司章程直接規定了固定的提取比例的,可以在作為計提基數的凈利潤形成的當年即作出計提的會計處理。
3.作為子公司的外商投資企業如從稅後利潤中提取職工獎福基金的,其控股股東在中國企業會計准則下編制的合並利潤表所示的合並凈利潤仍應等於「歸屬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和「少數股東本期損益」之和,即外商投資子公司提取職工獎福基金之前的稅後利潤先按股權比例歸屬於母公司股東和少數股東,再分別由母公司股東和少數股東從各自分得的利潤中提取出一部分作為職工獎福基金,在股東權益變動表上作為利潤分配反映(列示於「利潤分配——其他」一行中),分別減少未分配利潤和少數股東權益。
4.外商投資企業的三項基金或盈餘公積的提取,更多地是一個法律、財務范疇的問題,而不是會計處理問題。對三項基金或盈餘公積提取的會計處理必須以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通過的相關決議為依據。因此,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如發現外商投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作出的關於三項基金或盈餘公積提取的決議不符合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時,不能提出賬務調整建議,但可以作為一項管理建議,提請被審計單位的相關權力機構關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充分考慮該問題可能產生的影響,確保利潤分配事項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同時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142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法律法規的考慮》考慮該事項對被審計財務報表整體的影響,以及對注冊會計師所發表的審計意見的影響。
D.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是外資嗎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不可以是外資。
境內注冊設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境外注冊設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暫不納入登記范圍。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三)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四)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七)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八)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E. 一、信託投資公司能否直接擔任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只能由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嗎
首先需要說明什麼是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指憑借專門的知識與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斷增值,並使基金持有人獲取盡可能多收益的機構。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國家(地區)有不同的名稱。例如,在英國稱投資管理公司,在美國稱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稱投資信託公司,在我國台灣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但其職責都是基本一致的,即運用和管理基金資產。
下面是你提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信託投資公司能否直接擔任基金管理人?」
通常說,可以。
但對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成立的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則需要參考第三條「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信託公司只要不具備以上性質,也是可以擔任基金管理人的。
第二個問題「基金管理人只能由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嗎?」
不是。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成立的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可以有多個普通合夥人,一個或多個執行事務合夥人,普通合夥人中包括了其他人或其他組織。
第三個問題「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一般是什麼機構?」
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發起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是合夥制形式的企業。
F. 外商獨資和合資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申請登記成為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有何要求
答:根據第七輪、第八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以及第七次中英經濟財金對話達成的政策成果,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外商獨資和合資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開展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業務,應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並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該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
(二)該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的境外股東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准或者許可的金融機構,且境外股東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
(三)該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境外股東最近三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和司法機構的重大處罰。
有境外實際控制人的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該境外實際控制人也應當符合上述第(二)、(三)項條件。
外商獨資和合資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開展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除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資本金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二)在境內從事證券及期貨交易,應當獨立進行投資決策,不得通過境外機構或者境外系統下達交易指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G. 是否所有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的公司都可以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官網查詢到
http://gs.amac.org.cn/amac-infodisc/res/pof/manager/index.html
這個是協會的查詢網站,同時不知道你的查詢方法或者關鍵字對不對,實在不行輸登記編號查,P10xxxxx
那個
H. 如何自己運作一家基金公司
一、成立公司主體
1,公司名稱:按照協會規定,目前申請私募基金牌照的主體公司名稱和經營范圍必須有「私募」、「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管理」等
字樣,一般公司名稱為「XX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XXXX資產管理有限公司」、「XXXX投資有限公司」、「XXXX股權投資有限公司」、「XXXX股權基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XXXX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名稱的確定和全國各地的工商局具體規定有關系,各地最終審核名稱結果有所不同。
2,公司類型:目前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目前協會已經放開了外商獨資企業(WOFE)在國內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關於WOFE的設立比較復雜,會在後續的文章中詳解)。
3,選擇一個比較合適的公司注冊地址,主要考慮:提供注冊地址,稅收優惠,高管退稅和獎勵,管理規模獎勵,辦公室提供和其他配套服務措施。
4,關於注冊資本:一般在1000萬比較合適,現在是認繳資本制度,股東可以約定在某一時間之前實繳完資本即可,協會要求實繳資本比例在25%及以上,或者實繳資本能保證公司運營超過6個月時間。
5,關於公司經營范圍:按照協會的規定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范圍只能是:資產管理,投資管理,股權投資,股權投資管理,股權基金投資管理(申請私募證券基金類型牌照的管理人經營范圍里建議不要寫「投資咨詢」字樣)。
6,其他的雜項:辦理公司工商注冊,刻章,開立銀行賬戶,開立社保公積金賬戶等。
二、公司開業
1,核定稅種:現在一般投資公司核定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6%(全部營業額*6%=增值稅額),企業所得稅25%,個人所得稅20%(投資公司的主要收入為管理費和後端業績分成,這個稅收就要和公司注冊地的園區進行商談,有一定比例的稅收返還)。
2,辦理法人一證通U盾,開通稅務和銀行的三方協議,保證以後進行網上報稅,以及辦理員工的社保公積金網上入工操作。
3,尋找公司辦公室:因為現在申請私募牌照需要實際辦公地址,律師和協會都會現場盡職調查。
4,公司網站建設,微信網站建設(此項應該注意不能通過公開渠道募集產品和信息披露要符合協會的要求)。
三、申請私募基金牌照
1,高管資格:從事證券類的私募基金必須至少有2名高管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其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風控負責人一定要基金從業資格。
2,經營范圍:按照一,3說明注冊即可。
3,注冊資本:實繳資本比例在25%及以上,或者實繳資本能保證公司運營超過6個月時間。
4,辦公條件:需要有實際的辦公地址,大小不限,能滿足公司所有員工正常辦公,以及適當的辦公設備。
5,高管人員:最好有5-10的員工,組織架構有:總經理,投資部,風控部,行政部,市場部,人事部等,各1-2名員工,其中總經理,風控負責人,投資經理最好是全職,其他人員可以兼職。
6,制度性文:按照協會和公司自身情況,編寫制度性文件,一般有9-23個制度性文件(切勿全盤復制其他的模板,協會現在對這方面審核很嚴格,要嚴格根據自身情況編寫,有幾個不重要,重要的是和自己公司相匹配)。
7,牌照類型:目前有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私募創業基金,其他類型基金四個類型,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選擇一個或多個,按照協會最新的反饋信息「申請業務類型建議專業化經營」建議管理人在公司團隊和部門不太充分的條件下暫時只申請一種基金牌照類型,等團隊擴充後再增加類型,這樣通過協會審核的幾率比較大。
8,法律意見書:需要請專業的律所進場盡職調查,根據協會要求完成《法律意見書》,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系統中申請牌照時要遞交。
9,網上申請: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賬號,完成網上資料輸入並和法律意見書內容保持一致,並上傳《法律意見書》。
10 ,等待協會反饋並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
四、產品發行
1,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後六個月內必須成功備案一個基金產品,否則會被吊銷牌照,就得像上述「三」中的說明程序重新申請牌照。
2,產品類型:目前普遍採取契約性基金方式,確定PB商,託管商,託管行,產品要素表,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外包協議等。
3,產品募集:員工自主募集或者尋找有基金銷售牌照的機構募集,一般有銀行,券商,期貨公司,第三方理財公司,FOF/MOM等。
4,產品備案:產品成立之後要在基金業協會系統中做基金產品的備案登記。
五、後續運營
1,公司財務:每月的記賬和報稅,年度財務匯算清繳,企業年度網上公示。
2,信息披露:每年4月30日之前在私募管理人系統中上傳上一年的《年度審計報告》,基金產品的月度,季度和年度信息披露。
3,公司宣傳:品牌建設,媒體合作宣傳,加入相關協會,路演,員工建設,企業文化建設,交易策略團隊的完善等。
4,合作夥伴:券商,銀行,期貨公司,FOF/MOM,第三方理財機構,專業機構投資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
5,起步資金:因為是第一個產品,所以全部從外部募集還是有難度的。
I. 外商獨資和合資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如何進行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登記
外商獨資和合資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應當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https://pf.amac.org.cn),如實填報以下信息:
(一)《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已出台的相關規定所要求的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相關登記信息,包括前述問答中所列條件證明材料;
(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承諾函,承諾所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承諾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及私募基金相關自律規則;
(三)中國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的要求以外,相關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在法律意見書中,還應對該申請機構是否符合前述問答中所列登記條件和要求發表結論性意見。
外商獨資和合資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完備的,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將自收齊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通過協會官方網站(http://www.amac.org.cn)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的方式,為其辦結登記手續。
外商獨資和合資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登記後,應當依法及時展業。其設立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募集完畢後,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及時履行備案手續,按時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等信息報送義務。
J. 外資,國資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哪些限制
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設立、運營問題:
(1)可否允許在華注冊的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內資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依法面向特定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簡稱「境外LP」)募集設立有限合夥制的外資股權基金。
1、是否將境外LP的出資比例限定在基金認繳資本總額的一定比例(例如50%)以下;
2、境外LP是否需要具備一定的資質條件;
3、募集設立外資股權基金的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內資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否需要具備特殊的資質條件。
中外合作各方通過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份額無強制性要求;企業採取靈活的組織管理、利潤分配、風險負擔方式。故此種合營稱為契約式合營。
(10)外商獨資企業證券基金管理人擴展閱讀:
主要法律法規:
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是伴隨著我國的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而逐步建立並不斷完善的,至今已經形成較為完備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體系,其中重要的法律。
法規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資企業的主管部門(商務部)和相關部門(主要是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還頒布了大量的部門規章。
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及其《補充規定》、《關於舉辦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資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審批原則和審查要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