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保險許可證的管理,規范保險業許可活動,維護保險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負責保險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行使保險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職權。
第三條中國保監會遵循依法、公開、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建立保險許可證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保險類機構,應當依法取得保險許可證:
(一)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控股公司和保險集團公司;
(二)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四)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五)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保險類機構。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保險許可證包括下列幾種類型:
(一)保險公司法人許可證和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二)保險營銷服務許可證;
(三)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
(四)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
(五)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
(六)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
(七)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法人許可證和經營保險資產管理業務許可證。
第六條保險許可證由中國保監會統一設計和印製。未經中國保監會授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設計、印製、發放、收繳和扣押保險許可證。
第七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許可證實行分級管理。
第八條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下列機構保險許可證的送達和更換:
(一)保險公司分支機構;
(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
(三)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四)保險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五)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六)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第九條保險許可證記載下列內容:
(一)機構名稱;
(二)機構編碼;
(三)機構住所;
(四)機構業務范圍;
(五)機構地域范圍;
(六)行政許可決定日期;
(七)頒發許可證日期;
(八)發證機關。
保險許可證加蓋中國保監會印章方可生效。
第十條保險類機構實行全國統一編碼。中國保監會按照保險類機構的編碼列印保險許可證。
保險許可證的機構編碼實行永久制。保險許可證記載事項變更、有效期屆滿、遺失或者破損,保險類機構申請領取新許可證的,新許可證繼續沿用原機構編碼。
保險類機構性質變更、跨地區遷址或者依法終止的,該機構編碼自動作廢。
第十一條保險許可證記載事項的內容應當與行政許可決定文件的內容保持一致。
第十二條中國保監會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需要頒發保險許可證的,應當向行政許可申請人頒發保險許可證。
中國保監會應當在行政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將行政許可決定與保險許可證同時送達行政許可申請人。
第十三條中國保監會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保險許可證,應當直接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
中國保監會直接送達的,必須有送達回證,由行政許可申請人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郵寄送達的,必須保留郵寄憑證。郵寄憑證上註明的郵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十四條中國保監會直接送達或者郵寄送達行政許可決定有困難的,可以公告送達。中國保監會公告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2個月,即視為送達。
行政許可申請人應當自准予行政許可決定公告送達之日起2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領取保險許可證。逾期不領取的,行政許可決定和保險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保險類機構應當妥善保管保險許可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出租、轉借、轉讓保險許可證。
第十六條保險類機構應當將保險許可證原件放置於營業場所顯著位置,以備查驗。
第十七條中國保監會應當加強保險許可證的信息管理,建立完整的機構管理檔案系統,依法披露保險許可證的有關信息。
第十八條保險許可證記載事項發生變更的,保險類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繳回原證,並領取新保險許可證。
前款所稱事項變更須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類機構應當自批准決定作出之日起2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領取新保險許可證;前款所稱變更事項不需要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類機構應當自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領取新保險許可證。
第十九條下列保險類機構的保險許可證不設定期限:
(一)保險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二)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三)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四)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除上述保險類機構外,其他保險類機構保險許可證的有效期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保險許可證有效期滿,保險類機構需要延續保險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
中國保監會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中國保監會准予保險類機構延續保險許可證有效期的,保險類機構應當自收到准予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繳回原證,並領取新保險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保險許可證損毀的,保險類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繳回原證,並領取新保險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保險許可證遺失的,保險類機構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聲明作廢,並持書面說明及聲明作廢的相關材料向中國保監會重新申領。
第二十三條保險類機構向中國保監會領取新保險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險許可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二)保險類機構介紹信或者委託書;
(三)領取許可證人員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保險類機構收到保險許可證或者因許可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而領取新保險許可證的,應當自收到或者領取保險許可證之日起20日內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險許可證記載事項;
(二)保險類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三)保險類機構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
(四)保險類機構的住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
第二十五條保險類機構應當自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宣告破產之日起15日內,向中國保監會繳回保險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應當依法辦理保險許可證的注銷手續,並予以公告:
(一)保險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保險類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保險許可被撤銷、撤回或者保險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中國保監會應當定期銷毀繳回的保險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保險類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保險許可證記載的內容發生變更,未按規定繳回原證並領取新保險許可證的;
(二)遺失保險許可證後未按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報告的;
(三)未按規定在營業場所放置保險許可證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在報紙上登載公告的。
第二十九條保險類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處以5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偽造、變造、出租、轉借、轉讓保險許可證的;
(二)使用過期或者失效保險許可證的。
第三十條本辦法規定的有關期限,除以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❷ 保險許可證辦理流程
新公司辦好工商、稅務、銀行開戶的手續後,就可以辦理社保開戶手續了。
社保開戶流程:
1、《企業參加社會保險登記表》(當地社保局現場填寫,後蓋單位公章);
2、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開戶銀行印鑒卡原件及復印件;
4、開戶銀行證明原件或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5、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蓋單位公章);
6、單位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7、企業法人或社保經辦人如是港澳台外籍人員需提供有效的證件(永久性)和入中國境內的證件原件且提供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❸ 如何辦理「保險許可證」
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
《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5月11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吳定富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保險許可證的管理,規范保險業許可活動,維護保險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負責保險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行使保險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職權。
第三條 中國保監會遵循依法、公開、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建立保險許可證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保險類機構,應當依法取得保險許可證:
(一)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控股公司和保險集團公司;
(二)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四)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五)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保險類機構。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許可證包括下列幾種類型:
(一)保險公司法人許可證和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二)保險營銷服務許可證;
(三)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
(四)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
(五)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
(六)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
(七)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法人許可證和經營保險資產管理業務許可證。
第六條 保險許可證由中國保監會統一設計和印製。未經中國保監會授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設計、印製、發放、收繳和扣押保險許可證。
第七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許可證實行分級管理。
第八條 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下列機構保險許可證的送達和更換:
(一)保險公司分支機構;
(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
(三)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四)保險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五)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六)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第九條 保險許可證記載下列內容:
(一)機構名稱;
(二)機構編碼;
(三)機構住所;
(四)機構業務范圍;
(五)機構地域范圍;
(六)行政許可決定日期;
(七)頒發許可證日期;
(八)發證機關。
保險許可證加蓋中國保監會印章方可生效。
第十條 保險類機構實行全國統一編碼。中國保監會按照保險類機構的編碼列印保險許可證。
保險許可證的機構編碼實行永久制。保險許可證記載事項變更、有效期屆滿、遺失或者破損,保險類機構申請領取新許可證的,新許可證繼續沿用原機構編碼。
保險類機構性質變更、跨地區遷址或者依法終止的,該機構編碼自動作廢。
第十一條 保險許可證記載事項的內容應當與行政許可決定文件的內容保持一致。
第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需要頒發保險許可證的,應當向行政許可申請人頒發保險許可證。
中國保監會應當在行政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將行政許可決定與保險許可證同時送達行政許可申請人。
第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保險許可證,應當直接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
中國保監會直接送達的,必須有送達回證,由行政許可申請人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郵寄送達的,必須保留郵寄憑證。郵寄憑證上註明的郵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直接送達或者郵寄送達行政許可決定有困難的,可以公告送達。中國保監會公告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2個月,即視為送達。
行政許可申請人應當自准予行政許可決定公告送達之日起2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領取保險許可證。逾期不領取的,行政許可決定和保險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 保險類機構應當妥善保管保險許可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出租、轉借、轉讓保險許可證。
第十六條 保險類機構應當將保險許可證原件放置於營業場所顯著位置,以備查驗。
第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加強保險許可證的信息管理,建立完整的機構管理檔案系統,依法披露保險許可證的有關信息。
第十八條 保險許可證記載事項發生變更的,保險類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繳回原證,並領取新保險許可證。
前款所稱事項變更須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類機構應當自批准決定作出之日起2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領取新保險許可證;前款所稱變更事項不需要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類機構應當自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領取新保險許可證。
第十九條 下列保險類機構的保險許可證不設定期限:
(一)保險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二)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三)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四)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除上述保險類機構外,其他保險類機構保險許可證的有效期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保險許可證有效期滿,保險類機構需要延續保險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
中國保監會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中國保監會准予保險類機構延續保險許可證有效期的,保險類機構應當自收到准予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繳回原證,並領取新保險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保險許可證損毀的,保險類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繳回原證,並領取新保險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保險許可證遺失的,保險類機構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聲明作廢,並持書面說明及聲明作廢的相關材料向中國保監會重新申領。
第二十三條 保險類機構向中國保監會領取新保險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險許可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二)保險類機構介紹信或者委託書;
(三)領取許可證人員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 保險類機構收到保險許可證或者因許可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而領取新保險許可證的,應當自收到或者領取保險許可證之日起20日內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險許可證記載事項;
(二)保險類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三)保險類機構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
(四)保險類機構的住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
第二十五條 保險類機構應當自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宣告破產之日起15日內,向中國保監會繳回保險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應當依法辦理保險許可證的注銷手續,並予以公告:
(一)保險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保險類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保險許可被撤銷、撤回或者保險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定期銷毀繳回的保險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保險類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保險許可證記載的內容發生變更,未按規定繳回原證並領取新保險許可證的;
(二)遺失保險許可證後未按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報告的;
(三)未按規定在營業場所放置保險許可證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在報紙上登載公告的。
第二十九條 保險類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處以5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偽造、變造、出租、轉借、轉讓保險許可證的;
(二)使用過期或者失效保險許可證的。
第三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有關期限,除以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具體的辦理要求您可以參考當地保險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您可以在網路搜索XX保監局,(xx是您所在省份的名字),然後打電話咨詢下。
❹ 如何辦理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
去保監會申請,最低注冊資本5000萬。具體問下當地的保監會吧。
❺ 保險公司要具備哪些證件
需要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七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開業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八)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
3、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4、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籌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籌建工作;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具備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可以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開業申請。
(5)如何管理保險經營許可證擴展閱讀: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保險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籌建方案;
(四)投資人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背景資料,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五)投資人認可的籌備組負責人和擬任董事長、經理名單及本人認可證;
(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❻ 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這個判斷題是錯誤的。
《保險法》第七十八條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自取得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基的,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失效。
所以,是六個月,而不是三個月。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