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2、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實行統一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3、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4、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以及各類專屬機構。專屬機構的設立和管理,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5、本規定所稱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機構。本規定所稱省級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的分公司。保險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設立分公司的,應當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為省級分公司。
保險公司在計劃單列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指定一家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計劃單列市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
省級分公司設在計劃單列市的,由省級分公司同時負責前兩款規定的事宜。
6、保險業務由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保險業務。
2. 保險公司 股東資格
保險公司進行籌建後,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正式申請表和下列有關文件、資料:1.保險公司的章程。保險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製定公司章程。2.股東名冊及其股份或者出資人及其出資額。「股東名冊及其股份」,是對採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險公司規定的。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內容: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住所;各股東所持股份數;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各股東取得其股票的日期。「出資人及其出資額」,是對採取國有獨資公司形式的保險公司規定的,是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的名稱及其出資額。3.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出資越多,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就越多,其擁有的表決權就越多,因而能夠對公司產生影響甚至控制公司。所以本條要求提交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使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掌握大股東的有關情況。4.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定驗資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和依法取得注冊會計師資格的注冊審計師組成的注冊審計師事務所。通過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來保證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真實性和合法性。5.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和資格證明。為了適應保險業務專業性的要求,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作為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所以本條要求提交這些人員的簡歷和資格證明。6.經營方針和計劃。7.營業場所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8.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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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設立保險公司股東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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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設立的程序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設立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其他規定文件、資料。設立申請經初步審查合格後,申請人應當依照保險法和公司法的規定進行保險公司的籌建。具備保險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向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正式申請表和有關文件、資料。金融監督部門自收到設立保險公司的正式申請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應當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經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並憑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如果超過6個月無正當理由未辦理登記的,許可證自動失效。
保險公司成立後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的提取保證金,存入中央銀行指定的銀行,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