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券上市發行的程序
(1)作出決議或決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由董事會制訂方案,股東會作出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決定。
(2)申請發行。公司在作出發行公司債券的決議或者決定後,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規定的申請文件,報請批准,所提交的申請文件,必須真實、准確、完整。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的申請文件包括:公司登記證明、公司章程。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3)發行公司債券的批准。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批准公司債券的發行,該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不予審批的,應當作出說明。
(4)公告募集辦法。發行公司債券申請經批准後,應當公告債券募集辦法。
㈡ 怎樣在審計報告中看受託管理資產規模
受託管理資產規模是根據資產負債表上的資產內容及實際盤點情況據實體現的。
㈢ 發行人在其私募債券存續期內是否還應及時披露有關重大事項
在基金募集期投資者只能買入基金,也就稱為基金認購,投資者認購基金的價格是按基金份額凈值算(即1元)。基金的認購份額數量會有一定的限制,如果提前達到份額數,基金的募集期可以提前結束,募集超過了份額限制數量就不能被確認;如果募集的規模沒有達到預先公告說明的規模,則該基金不能成立。
㈣ 投資人關注債券評級報告哪些內容
一般來說,在債券市場上,投資者需要關注如下信息披露文件:
(1)發行人編制的募集說明書及其摘要。募集說明書和摘要是公司債券的法定的信息披露文件,裡麵包含了大量與債券投資有關的基礎信息。
(2)發行人的上市公告書或掛牌轉讓公告書。上市公告書或掛牌轉讓公告書中有關於流動性安排、起息付息日期以及票面利率等基本要素。
(3)發行人的定期報告。債券發行上市或掛牌轉讓後,發行人需要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披露年度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後2個月內披露中期報告。
(4)發行人的臨時報告。債券存續期內,如發生影響發行人償債能力或者債券價格的重大事項,發行人應通過臨時報告予以披露。
(5)受託管理人的受託事務管理報告。受託管理人應對發行人的償債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進行全面調查和持續關注,並至少在每年6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受託管理事務報告。
(6)資信評估機構的評級報告。對於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資信評級機構應當進行評級,並在債券上市後按照規定和約定對發行人或者債券進行定期和不定期跟蹤信用評級,以及時反映發行人的違約風險和債券的信用風險;對於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則按照約定進行相應的評級並披露。
㈤ 債券存續期內跟蹤評級報告什麼時間出具
一般情況下,定期跟蹤評級期間為一年左右;特殊情況下,如企業信用狀況發生重大變化,需馬上更新評級。
㈥ 債券受託管理事務報告怎麼解讀是利好還是利空
私募債受託管理人出具的《受託管理人事務報告》分為年度和臨時兩種
報告,前者是私募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在每年6月30日前,根據對發行人的 持續跟蹤情況向私募債券持有人出具的年度報告;後者是在私募債券存續期 內,如出現對私募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件時,受託管理人應當自
其知悉該等情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私募債券持有人出具臨時報告。
《受託管理人事務報告》應當及時通過交易所網站專區、受託管理人或發
行人網站、郵寄或者電子郵寄等方式向私募債券持有人披露,並通過「固定 收益品種業務專區一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業務一信息披露材料提交」等欄目 向交易所報備。
㈦ 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對發行人有約束力嗎
隨著國內債券違約事件的增多,債券持有人會議對投資者保護的效力越來越引人「詬病」,原因主要在於國內債券持有人會議並不受嚴格的法律約束。對於會議所形成的投資人決議,發行人並沒有強制執行的義務,而是有賴於發行人的執行意願和能力。為解決上述問題,證券時報記者了解到,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將推出《投資人保護條款範例》,把投資人保護條款以契約形式在募集說明書中進行約定,通過事前約束明確事後處置程序。將保護條款寫進說明書「簡單來說,就是在債券發行前,在募集說明書中就明文規定好事後相應風險的觸發處置機制,這樣,債券違約事件的後續處置程序就會受到《合同法》的保護,投資者可根據募集說明書的法律效力保障自身權利,避免了持有人會議的流於形式。」一名接近交易商協會的人士向記者表示。據了解,交易商協會此前推出的《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持有人會議規程》屬於行業自律規定,對於會議所形成的決議是否執行、如何執行等關鍵問題並沒有明確的法律保障。本次《範例》的最大亮點,在於根據當前債券違約中常見的風險類型,梳理了七大方面的信用風險事件,制定了有針對性的觸發機制,並結合不同的風險特點設置分類處理程序,以供發行人及市場機構撰寫募集說明書時參考。
七大類風險包括母弱子強、股權託管、股權結構復雜容易引起的實際控制人變更、實際控制人被協助調查、對核心上市公司控制力弱、產能過剩行業、名股實債等。《範例》還設計了「交叉保護條款」、「財務指標承諾」、「事先約束條款」和「控制權變更條款」四大類基本條款,將七方面風險事件作為持有人會議觸發情形,並分別設置了對應的投資人保護安排。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接近協會的人士強調,事前約束條款的使用並非強制規定,而是由發行人及相關主體自主協商。
㈧ 房地產公司融資需要什麼條件
澎湃新聞獲得的消息顯示, 交易所反饋給陸家嘴的文件函提到,如發行單位屬於「關注類」企業,需另外提供至少六個方面的消息,待交易所審核,方能發行。
根據去年10月的監管函,發行公司債的房企需滿足一定的基礎條件,非上市的民企收到規模的限制。境內上市公司、房地產央企、符合條件的地方政府所屬房企,或是中國房地產行業協會排名前100名的其他民營非上市房企,滿足其中之一方可發債。
此外,200億元總資產、30億元營收、凈利潤、65%負債率、一二線土地儲備佔比50%,這些分類指標將部分中小房企推至公司債門外。
同策咨詢研究總監張宏偉認為,今年國內房企融資渠道收緊,未來會有更多的房企將融資需求轉向至海外,但門檻並非小企業可觸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