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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國債資金管理

發布時間:2021-07-29 21:26:04

『壹』 陝西省國債資金管理辦法

國債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決策,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國債項目管理工作,改善投資環境,規范全區國債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債項目,是指國家為了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拉動經濟增長,改善貧困地區的投資環境而用國債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債項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為項目建設的第一責任人,為項目建設創造條件,落實配套資金,營造良好的建設環境。
第五條 建立國債項目管理協調會議制度,及時研究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協調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可根據情況不定期舉行。
第六條 地、縣發展計劃部門為國債項目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相關業務部門,做好國債資金計劃和建設的管理工作,對國債項目的申報、審批、實施、竣工驗收等建設全過程實行動態管理,履行指導、協調、監督及咨詢服務職能。
第二章 項目管理
第七條 為了加強項目前期工作,地區每年從財政預算內撥付一定數額經費用於項目前期工作,該項經費的使用由地區重點項目建設管理辦公室提出意見,提交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會議討論,經領導小組組長審簽後,由地區財政集中支付。
第八條國債項目的申報、審批要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審批許可權,一般需經過項目建議書審批、可行性研究論證、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審查審批三個階段。對於小型項目可按規定相應簡化基本建設審批程序,直接進入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批階段。
第九條地、縣發展計劃部門要嚴格按照要求履行項目審查、審批手續,凡沒有審查、審批的項目,不得列入國債項目年度投資計劃。
第十條建設項目投資計劃下達後,地、縣發展計劃部門要及時將投資計劃下達到項目建設單位。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和規模及時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地、縣發展計劃部門要加強對國債項目的管理工作,及時了解和掌握項目建設情況,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各縣發展計劃部門必須在每月3日前向上級計劃部門上報本縣上月國債項目進展和資金到位情況。
第十二條各項目建設單位要加強項目管理,隨時檢查項目建設情況,每月向縣發展計劃部門、統計部門報送建設進度和投資完成情況。
第十三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資計劃下達後,建設單位要辦理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
第十四條具備開工條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辦理開工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必須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工程合同制。項目法人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工程質量以及項目建成後管理的全過程負責,項目法人在項目建設中要及時制定和完善工程質量管理、資金管理、合同管理、招標管理和責任分工等制度和措施,強化內部責任約束機制,提高項目管理水平,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第十六條 國債項目的設計、施工、設備材料采購、監理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相關規定進行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招標人進行自行招標的要按《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辦法》(2000年國家計委第5號令)執行。地、縣發展計劃部門對國債項目的工程招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各縣各有關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第279號令),切實加強工程質量的全過程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管理和監督機制,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十八條 國債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實行工程監理制,嚴格控制建設項目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加強建設工程合同管理。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采購、工程監理等應當依法訂立合同,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嚴禁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 國債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制度。地區財政和已建立會計核算中心的縣都必須在會計核算中心設立國債資金專戶,實行國債資金集中支付、會計集中核算制度。未建立會計核算中心的縣,在國庫或財政部門設立國債資金專戶,項目建設單位也要設立國債資金專戶。財政國債專戶要按項目建設進度及時、足額向項目建設單位撥付建設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第二十一條 加強和完善國債資金的監管,建立國債資金財務專管員制度。每個國債項目都要確定財務專管員,財務專管員由財政、發展計劃及項目主管部門的相關人員擔任。具體負責對項目單位日常財務管理活動的監督檢查。項目單位申請資金撥付時,先由財務專管員審核簽字,再由發展計劃部門、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後報財政國債專戶撥付。財政部門要逐一對項目單位的資金管理、帳務處理、款項的支付使用等情況進行指導、檢查。各級審計部門對國債項目的各個環節進行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的審計監督。紀檢、監察部門也要經常介入國債項目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強化對國債資金項目概、預、決算的審核管理。國債資金項目計劃下達後一個月內,項目單位應申請財政部門對項目的概、預算進行審核,審核確認後的概預算做為項目工程招投標及資金結算的依據。項目完工後一個月內,項目單位申請財政、審計部門對竣工決算進行審核、審計,審定確認的竣工決算作為竣工驗收、資產移交和工程款最終結算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國債項目配套資金的管理。屬地縣財政配套的資金,先撥入國債資金專戶,統一撥付。屬於項目單位自籌配套的,項目單位要按工程進度、按比例落實到位,轉入國債項目專戶統一撥付。屬於群眾投工投勞配套的,要確定詳細的考核定額、計量標准,健全考核記錄體系,並定期匯總反映到項目執行情況中去。
第二十四條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工作。發展計劃部門、主管部門在考察論證、上報有地、縣配套資金的國債項目時,先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以便統籌安排配套資金預算。財政部門分解劃轉國債資金預算指標,必須以計劃部門下達的計劃為依據。
第四章 竣工驗收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按照批準的設計或實施方案的內容全部建成後,要及時組織驗收,投入使用,盡快發揮投資效益。
第二十六條 國債項目的驗收由發展計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審批許可權分級組織驗收。申請驗收的項目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項目的審批文件;
(二)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三)工程決算報告;
(四)工程質量檢查報告;
(五) 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六) 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七)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復;
(八)工程竣工審計意見書;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二十七條 項目竣工驗收後,要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產權登記移交手續,接管單位要依法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十八條項目建成運行後,主管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要對項目的實際投資效果進行後評價。重視項目後期的管理,確保國家投資充分發揮效益。
第二十九條 要建立健全項目檔案,項目竣工驗收後,從項目前期到工程竣工驗收的各個環節的文件資料都要按規定收集、整理、歸檔,並按照國家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備案。
第五章 獎懲措施
第三十條建立責任書考核制度。對建設項目從計劃執行、建設程序、資金到位、工程質量、統計工作等各方面進行綜合考評,簽訂責任書,進行獎懲。
第三十一條對項目建設工作組織領導得力,配套資金落實,按期完成計劃,國債資金及時到位,工程建設質量好,按時報送各項報表的縣,在安排下年度投資建設計劃時,予以傾斜獎勵。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暫停國債項目的申報。
(一)揮霍、浪費、截留、擠占、挪用國債資金的;
(二)配套資金嚴重不落實的;
(三)無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建設項目的;
(四)擅自調整建設計劃或變更項目設計的;
(五)不能及時報送各類工作報表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行署發展計劃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貳』 如何加強國債資金管理

國債資金不同於自有資金,它來之不易,且用起來應該更嚴格、更「摳門」引才對。因此,我國對國債資金的管理出台了若干個規定,從國務院到財政部、審計署,再到省市財政部門,三令五申,嚴格限制國債資金使用方向,嚴格使用紀律,嚴格監管措施。如今的國債資金管理面臨著許許多多的問題,但是只要管理好國債資金就會有利於國家經濟的發展與建設。

管理對策
加強項目組織管理,明確項目法律責任主體
一是要科學界定財政與計委在項目申報上的職能分工。財政部門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職能部門,不能只充當出納的角色,要對投資領域的項目決策、資金配置有發言權,要參與投資項目的前期研究和項目評估,參與項目投資概算的確定和招標、投標工作,參與工程取費標准和定額制定等比較全面的項目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財政部門的職能作用,對此,財政部、財政廳應對申報程序做出專門規定,徹底改變項目申報由計委單獨運作的被動局面。二是要明確項目法律主體。在當前的情況下,宜實行項目辦主任作為項目法人,並簽訂責任狀,承擔項目全過程監管職責,像常設單位法人一樣,承擔法律責任,並實行終身制。

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嚴格監督檢查
一是實行項目會計委派制。由於工程項目辦是臨時機構,財務管理是一個薄弱環節,而國債項目是政府性投資,應當實行會計委派制,這符合《會計法》的規定。二是實行項目專管員制。要賦予專管員必要的職權,項目單位的每一項開支必須由專管員審核後,方可報法人簽字報賬;財政基建撥款,必須由專管員提出意見後,方能撥付;並且要明確專管員的法律責任。三是加強財務管理。要建立內部牽制制度,並嚴格按制度執行,同時實行專賬、專戶、專人管理,嚴格搞好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和完整。四是加強監督檢查。在加強管理的同時,也不可忽視監督檢查,財政部門要組織專班,也可聯合紀委、監察、計委、審計等部門組織專班,開展專項檢查,發現問題要嚴肅處理,切實保證國債資金專款專用,發揮效益。

強化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一是嚴格撥款程序。要把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和財政監督貫穿於撥付過程中,可採取兩種撥付方法。第一種方式是按預算、按進度撥款,工程款支付累計金額達到工程造價的90%時停止撥付資金,以財政部門審核的竣工決算為依據,待工程竣工後結算。建設資金控制在批準的項目總概算范圍內,凡超出批准概算的,不再追加政府投資;對個別由於設計不合理或非人為等原因必須調整概算投資的,應嚴格按規定的程序並經批准方可實施。第二種方式是實行提款報賬制。引入先進的管理辦法,實行提款報賬制,由項目單位先墊付資金,再按項目的完工情況,到財政部門審核報賬,這樣能有效地保證配套資金的落實,避免資金被截留挪用。二是要切實落實項目配套資金。落實好地方配套資金,是全面完成項目任務的重要保證。承諾籌措資金的單位必須按照項目進度將資金同比例到位。在當前地方財政十分困難的前提下,應想方設法多渠道籌資。三是規范撥款渠道。項目資金原則上全部通過地方財政部門撥付,不能多渠道撥付,這樣有利於地方財政部門全面加強管理,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加強基建程序管理,嚴格「三算」監管
一是要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招標制、工程建設監理制,確保工程質量。在工程的招標中,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打破地方、部門保護,不得弄虛作假、收受賄賂、搞錢權交易,不得層層轉包和違法分包。二是強化項目的「三算」監管。對項目的「三算」監管,是財政部門加強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切入點。通過監管,可以達到降低工程造價、避免資金缺口、節約建設資金的目的。監管的內容包括項目的前期工作、工程預算,工程招標標底、工程價款結算,重大設計變更、工程竣工財務結算等。

『叄』 企業如何加強現金管理

一、要全方位和全過程加強企業現金管理

(一)統管資金,統一調配使用資金,加強對企業分公司現金的管理

為防止資金的體外循環,加強對資金的管理,許多企業都採取了一系列加強現金管理的措施。可以借鑒的現金管理制度包括:對自己的分公司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對各部門實行備用金制;嚴格分公司開立銀行帳戶的管理:「收支兩條線」,所有收入都統一上繳企業總部統一劃撥,分公司所需資金,則由企業總部統一審核和安排等。

(二)加強對往來款項和存貨的管理,加速資金的周轉

企業應下列措施,減少現金的流出,增加現金的流入,減少資金占壓時間:

1.加強應收帳款、應付帳款的管理;

2.加強其他應收款和其他應付款的管理;

3.加強預收帳款、預付帳款的管理;

4.加強存貨的管理;

5.嚴格企業收款責任制,加快現金的迴流,減少和控制壞帳的比例;同時盡可能利用商業信用,合理利用客戶的資金.

(三)適當利用企業信用和銀行信用進行融資,增大企業的可支配現金量

當企業的現金並不充裕時,企業可以利用自己的商業信用和銀行信用,通過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減少對外采購中現金的支付;或者通過進行短期融資和中長期融資等方式,調節企業可支配現金流量。由於辦理銀行承兌匯票不需銀行動用現金,手續簡便,近年來愈來愈為銀行和大多數企業接受,成為企業進行現金管理,彌補日常經營用現金不足的重要手段。

辦理銀行承兌匯票需要以企業之間的購銷合同做基礎,企業一般交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即可辦理,根據企業實力、信譽和與銀行關系的不同,保證金的比例一般在10%~50%之間,期限一般在6個月以內。

(四)加強對企業投資過程中現金流量的管理和控制

傳統現金管理中,僅僅注重了現金的統一調度使用,但對投資後的項目則疏於管理,使得許多投資項目變成了企業現金流量的無底洞。

二、周密計劃,科學運作,提高現金的使用效益

(一)利用銀行不同期限的存款進行資金運作

7天通知存款是銀行為吸收企業存款而推出的靈活便利的方式,開戶方便,一次性存入大額款項後,針對分批動用的資金,只需提前7天電話通知銀行,將該筆資金從通知存款帳戶轉入活期帳戶,原有部分依舊按通知存款利率計息。其實,有的銀行為了吸引客戶,僅提前通知1~2天即可,對企業超短期富餘現金,理財效益非常可觀。

如企業月初取得1200萬元資金,月末將全部支付出去,企業可以採用7天通知存款的方式。當天7天通知存款的年利率為1.89%,活期利率為0.99%,如果僅作為活期存款,當月利息僅為1200萬元×0.99%/12=9900(元),7天通知存款的月利息為1200萬元×1.89%/12=18900(元),月利息差為9000元。

另外,如企業現金富餘達3個月以上,因各種限制,不能投資證券時,可以採取3個月定期與通知存款相結合的方式:

企業安排資金計劃時,將3個月以上的資金存入3個月定期賬戶,低於1個月的資金存入通知存款賬戶,目前3個月的定期存款的利率為1.98%.這樣,企業在幾乎無風險的情況下,實現了資金收益最大化。

(二)依託證券一級市場進行資金運作

把企業短期資金投入證券市場並不意味著一定要購買高風險的證券,企業也可以選擇在一級市場申購新股的辦法。

具體操作如下:企業在證券公司開立資金帳戶,當一級市場沒有新股發行時,可按上面提到的通知存款或3個月定期存款方式進行資金運作;當一級市場有新股發行時,可利用銀行的銀證劃款系統劃轉資金,申購新股。按目前的新股申購辦法,資金至多佔用期限為5天,企業損失的是活期存款利息,獲得的是低風險收益。近幾年,一級市場的新股申購中簽率雖然有所降低,新股上市後的市場溢價也有不斷下降的趨勢,但年平均收益仍在5%~10%之間,遠高於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

當然,這種運作方式要注意以下問題:

1.新股申購有一定技巧,申購的時間要選擇;

2.並不是所有的新股申購都能獲利,增發和配售的股票申購要慎重,企業應組織專門的人員進行新股定價的研究或接受專業機構的建議;

3.中簽後的新股上市後,要注意制訂恰當的盈利目標;

4.要制訂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確保資金的安全,避免資金投入二級市場購買高風險證券。

(三)購買國債

當企業的預計資金閑散資金較長時,除了在銀行定期存款以外,還可以購買國債。國債有「金邊債券」之稱,購買國債不僅風險小,而且可以享受免利息所得稅待遇。現在國家發行的國債多以記帳式為主,而且其流動性大為增強,企業急需資金時,可以到銀行提前兌取,銀行在兌付時,超過6個月後,一般會分階段計算利息。國債票面利率本來就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考慮到免稅因素,購買國債比定期存款更劃算。

(四)委託信譽較好、規模較大的專業機構理財

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具有專家理財、內部控制嚴密、組合投資、規模效益等特點,在面對風險多變的證券市場和眾多投資品種選擇,他們往往比企業自身具有更強的抗風險能力。雖然新的委託理財管理辦法出台以後,委託理財不能象過去一樣承諾保底收益,但與企業直接參與二級市場投資相比,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委託理財,仍是風險較小的一種選擇。

『肆』 我國應從哪幾方面加強對國債的管理

公債是公共債務的簡稱,是政府的債務。公債包括中央政府的債務和地方政府的債務兩個方面,而國債專指中央政府的債務。在我國,禁止地方政府發行債務,所以我國目前所有的公債都是國債。具體是指政府在國內外發行債券或向外國政府和銀行借款所形成的國家債務。是整個社會債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債是一個特殊的財政范疇。[它首先是一種財政收入。國家發行債券或借款實際上是籌集資金,從而,具有彌補財政赤[字,籌集建設資金,調節經濟三大功能。國債的發行要遵循有借有還的信用原則,債券或借款到期不僅要還本,還要付一定的利息。國債具有認購上的自願性,除極少數強制國債外,人們是否認購、認購多少,完全由自已決定。按照不同標准可以把國債分為不同的種類:以國家舉債的形式為標准,國債可分為國家借款和發行債券。以籌措和發行的期限為標准,國債可分為長期國債、短期國債和中期國債。所謂長短中期是比較而言的,沒有絕對的標准。世界大多數國家普遍將一期以下的稱為短期國債,10年期以上的稱為長期國債,期限界於兩者的稱為中期國債。以籌措和發行的性質為標准,國債可分為強制國債和自由國債。以籌措和發行的地域為標准,國債可分為,內債和外債。所謂內債,是國家在本國的借款和發行的債券。所謂外債,是指國家向其他國家政府、銀行、國際金融組織的借款。以債券的游泳流動性為標准,國債可分為可出售國債和不可出售國債。國家的借款是不能轉讓的,只有債券有可出售和不可出售之分。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公債余額(內債)以年均增長率高達33%的速度遞增,而且政府發行公債不僅是為了彌補財政赤字,還為了穩定經濟運行。盡管如此,在我國,不管是理論界還是實際部門,甚至在財政學教科書中,對公債管理特別是公債管理政策的內涵,尚缺乏足夠的認識和深入的研究。本文試圖對公債管理政策的一些基本問題作些初步探討。
公債管理包括對公債活動全過程進行的組織、決策、規劃、指導、監督和調節等一系列環節。公債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對公債發行、發行許可權和管理許可權的規定,對債務收入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對公債券流通方面的規定,對公債償付與調整和對公債持有者結構的規定等規章與制度。
1、公債的發行權問題

在公債管理制度中,規定公債管理許可權的依據是一級政權一級財政,一級財政一級公債發行管理權。許多國家也是這樣做的。如日本《地方財政法》即規定日本地方政府能發行公債,當然要有中央的審核和批准。給與地方一定的募債權,在防範財政風險方面是有很大作用的:將權力有限地下放,使募債主體多元化,中央政府在防範財政風險方面的機動性就會得以增強,整個國家的財政風險也會隨著下降。[7]而我國目前不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地方政府債券。這是需要改變的。

2、對債務的使用和管理

有些國家法律嚴格禁止將債務收入用於彌補財政赤字,如日本的財政法第四條規定,國家的財政支出,必須用公債和借入款以外的財源來解決。只有作為公共投資費和投資貸款的財源,才可以發行公債和介入資金,這種公債就是所謂的建設公債。[8]之所以將公債的用途限定在建設性項目上,主要是因為建設性項目具有直接償還債務的能力,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財政借款的風險。而我國目前未區分公共預算中的公共投資項目和國有資產經營預算中的盈利性投資項目,是不妥當的。

(二)引入法律經濟分析方法,進行成本—收益分析。

公債是一個涉及比較多的經濟學工具和技術的制度,因此要完善公債制度,需要借鑒經濟學的研究成果,進行計量分析,才能更好地降低財政風險。國債的風險管理包括:國債發行的規模、國債發行的結構、國債發行的方式、國債流通的規模風險、國債的償還規模和結構風險等等。對於這些問題,不是立法者可以拍拍腦袋就可以制定的;並且制定後標准會隨著社會的變化而有所變化,因此需要法律經濟的分析方法,從技術上降低國債的風險。

(三)程序法上應著重強調對國債的審查監督。

審查方面,應同時堅持財政民主主義,國債的發行規模、種類、期限等問題都需要經過人大的批准。在監督方面,應該建立完備的債務監測、統計和預警公告體制,按照一定的指標及時向人民披露各種公債信息。提高審查和監督的公開透明度。

一、公債管理政策的含義
公債管理是指政府為了控制公債的規模和構成、調整公債購買主體的結構、選擇適當的公債期限結構和利率水平等而採取的一系列措施。從狹義上說,公債管理是指以最低成本維持現存公債的一系列運作;從廣義上說,公債管理是指影響政府未償債務規模和結構的所有措施(註:Smith,Warren.L,1960,Debt Manage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Mishra,D. K.,1985, Public Debt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in India,Print House,p.213.)。早在20世紀40年代末,美國財政學家阿伯特就給公債管理下了一個最為綜合的定義:「公債管理的含義就是選擇公債形式和確定不同公債類型所佔的比例數量,選擇債務期限結構和確定不同階層持有者所擁有的公債數量,作出到期公債的償還或公債以舊換新的決策,確定公債發行的條件和價格,對不同公債持有者的待遇,有關到期公債和新發行公債的政策及其在政府一般財政政策中的地位等等。」(註:Abbott, C. C.,1949,Management of the FederalDebt,McGraw-Hill Book Co.,p.23.)
公債管理的原則取決於不同國家以及同一國家不同時期的客觀經濟條件。現代經濟運行條件下,公債管理的「中性原則」(即它不應對經濟運行產生影響)已被廢除,並且,公債管理被作為是控制國民收入的財政政策工具和配合其他財政手段調節收入分配的工具。因此,根據漢森的觀點,現代公債管理的基本原則是:(1 )政府債券必須是安全可靠的投資,到期必須立即償還而且要隨時能變現。(2 )公債必須維持其貨幣價值,以避免通貨膨脹和通貨緊縮的影響。(3 )公債應當盡可能廣泛地為全體公眾所擁有,以配合累進所得稅制,促進收入分配公平化。(4)聯邦支出、 課稅和舉債的預算控制應當作為國民收入持續增長的基本目標。
所謂公債管理政策是指政府在發行新債或以新債還舊債時,通過公債種類、發行條件等政策性操作,對經濟運行產生預期影響的政策。公債管理政策的實質在於在:財政政策規定了國債規模、貨幣政策規定了可利用的貨幣資金和借貸資金的前提下的債務結構特徵問題,包括政府未償債券種類、所有權格局和國債期限結構(註:Sharp, A. M., C. A. Register and P. W. Grimes, 2000, Economics of Social Issues,Irwin/McGraw-Hill,p.431.)。
歸納起來,公債管理政策的基本內容包括下列四個方面:(1 )在發行新公債時, 是發行長期公債還是短期公債? 長期公債與短期公債如何搭配組合?(2)在公開市場操作時, 應將哪一種類和條件的公債作為對象?是減少短期上市未償公債的數量而增加長期上市未償公債的數量或是相反?從公債管理政策的角度來看,公債種類的多樣化是有利的。因為,公債種類多樣化一般來說都伴隨著公債購買者增多,民間持有公債的數量就會增加,在費用一定的情況下,能保持政府收入的穩定。(3)在發行公債時,如何確定公債利率?一般來說, 償還期限越長,利率就越高,但利率變化對經濟的影響較小,而且利息支付比較穩定。相反,償還期限越短,利率就越低,但利率變化對經濟的影響較小。因此,利率差異導致利率變化對經濟影響的不同。(4 )公債持有主體如何選擇? 如果以銀行特別是中央銀行作為購買主體, 勢必帶來通貨膨脹壓力,對經濟穩定產生沖擊;如果以企業作為購買主體,無疑會減少企業用於實際資本的投資;如果以個人作為購買主體,可能減少消費,也可能減少私人儲蓄。
可見,公債管理政策是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延伸,對國民經濟運行產生極大影響。
二、公債管理政策的目標
既然公債管理政策既與財政貨幣政策密不可分,又是一種獨立的經濟政策,那麼,作為更接近於財政政策的公債管理政策,其目標必須符合財政政策目標的要求。就財政政策與經濟運行的關系來看,財政政策目標體系可列為三大類,即經濟穩定目標(包括價格穩定目標、充分就業目標、國際收支平衡目標)、經濟發展目標(包括經濟增長目標、資源合理配置目標、反周期波動目標)以及公平收入分配目標。因此,財政政策的上述目標也是公債管理政策的目標。同時,公債管理政策作為獨立的政策,它又有自身的目標,諸如拓寬公債的發行和分配范圍、確保政府債券的順利推銷,維持政府債券市場的穩定、盡可能降低舉債成本、實現均衡的期限構成等等。
在理論上,有關公債管理政策目標有兩種見解。第一種見解也稱為古典見解,認為公債發行與通貨膨脹直接相關。因此,倘若政府要發行公債的話,應當發行流動性較低的長期公債。第二種見解也稱現代見解,雖然有許多觀點,但大致可分為以下四種:(1 )通過發行一定規模的短期公債來刺激預期總需求;(2 )盡量減輕因公債構成變化所產生的影響;(3)在實現預期總需求的同時,盡可能減少公債的利息費用;(4)根據(3)的主張,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說,公債的最適構成主要是長期公債佔主導地位。
第一種見解是圍繞著公債發行與通貨膨脹的關系來展開公債管理政策目標的討論,而第二種見解盡管在許多方面有些差異,但基本上都是圍繞著公債構成的變化來討論公債管理政策目標的。
從現代見解來看,公債管理政策自身目標與財政政策總體目標之間有時會發生沖突。例如,從財政角度來說,公債管理政策的直接目標是公債的利息負擔最小化,但從經濟穩定的觀點來看,公債發行要保持一定的流動性。這兩個目標在現實中往往是對立的。如果公債總額一定,短期公債的比重若高,流動性就高,市場利率下降。利率降低意味著持有資產的價值增加,而且通過資產效應促使個人消費需求增加。同時,利率降低使企業的投資需求增加,總需求亦增加。相反,長期公債的比重若高,則流動性降低,市場利率升高,總需求減少。因此,在維持一定總需求的前提下,要適當選擇使公債利息負擔最小的短期公債與長期公債的搭配組合。
可見,如何確定短期公債與長期公債的搭配是公債管理政策的重要課題。但是,在實現中,壓低公債的利息成本與促進經濟穩定這兩個目標之間經常不一致:為了降低公債的利息成本,在經濟衰退時期,由於利率水平較低,故應趁機發行長期債券,以減輕利息負擔;在經濟繁榮時期,則宜發行短期債券,以免增加長期公債的高利負擔。可是,為了經濟穩定,在經濟衰退時期應當發行短期債券,以刺激總需求增加;而在經濟繁榮時期,應當發行長期債券,以抑制需求過旺(註:Laid, W. E.,1968,The Changing Views on Debt Management, Monetary Economics,ed.by A. D. Entine,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Inc.p.465—479.)。這樣, 在政策目標上出現了兩個問題:一是在公債管理政策自身目標與財政政策總體目標發生沖突時,以哪一目標為主?二是如何解決公債政策目標之間的沖突?就前一問題而言,由於公債管理政策只是財政政策的實施工具,故此,從全局來說,公債管理政策目標要服從財政政策總體目標。就後一個問題而言,如果通過貨幣政策能實現經濟穩定,則利息費用最小化可以作為公債管理政策的主要目標。但是,如果公債管理政策研究同時實現上述兩個目標,就需要適當選擇公債種類。

『伍』 國債資金管理的管理對策

加強項目組織管理,明確項目法律責任主體
一是要科學界定財政與計委在項目申報上的職能分工。財政部門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職能部門,不能只充當出納的角色,要對投資領域的項目決策、資金配置有發言權,要參與投資項目的前期研究和項目評估,參與項目投資概算的確定和招標、投標工作,參與工程取費標准和定額制定等比較全面的項目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財政部門的職能作用,對此,財政部、財政廳應對申報程序做出專門規定,徹底改變項目申報由計委單獨運作的被動局面。二是要明確項目法律主體。在當前的情況下,宜實行項目辦主任作為項目法人,並簽訂責任狀,承擔項目全過程監管職責,像常設單位法人一樣,承擔法律責任,並實行終身制。
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嚴格監督檢查
一是實行項目會計委派制。由於工程項目辦是臨時機構,財務管理是一個薄弱環節,而國債項目是政府性投資,應當實行會計委派制,這符合《會計法》的規定。二是實行項目專管員制。要賦予專管員必要的職權,項目單位的每一項開支必須由專管員審核後,方可報法人簽字報賬;財政基建撥款,必須由專管員提出意見後,方能撥付;並且要明確專管員的法律責任。三是加強財務管理。要建立內部牽制制度,並嚴格按制度執行,同時實行專賬、專戶、專人管理,嚴格搞好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和完整。四是加強監督檢查。在加強管理的同時,也不可忽視監督檢查,財政部門要組織專班,也可聯合紀委、監察、計委、審計等部門組織專班,開展專項檢查,發現問題要嚴肅處理,切實保證國債資金專款專用,發揮效益。
強化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一是嚴格撥款程序。要把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和財政監督貫穿於撥付過程中,可採取兩種撥付方法。第一種方式是按預算、按進度撥款,工程款支付累計金額達到工程造價的90%時停止撥付資金,以財政部門審核的竣工決算為依據,待工程竣工後結算。建設資金控制在批準的項目總概算范圍內,凡超出批准概算的,不再追加政府投資;對個別由於設計不合理或非人為等原因必須調整概算投資的,應嚴格按規定的程序並經批准方可實施。第二種方式是實行提款報賬制。引入先進的管理辦法,實行提款報賬制,由項目單位先墊付資金,再按項目的完工情況,到財政部門審核報賬,這樣能有效地保證配套資金的落實,避免資金被截留挪用。二是要切實落實項目配套資金。落實好地方配套資金,是全面完成項目任務的重要保證。承諾籌措資金的單位必須按照項目進度將資金同比例到位。在當前地方財政十分困難的前提下,應想方設法多渠道籌資。三是規范撥款渠道。項目資金原則上全部通過地方財政部門撥付,不能多渠道撥付,這樣有利於地方財政部門全面加強管理,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加強基建程序管理,嚴格「三算」監管
一是要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招標制、工程建設監理制,確保工程質量。在工程的招標中,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打破地方、部門保護,不得弄虛作假、收受賄賂、搞錢權交易,不得層層轉包和違法分包。二是強化項目的「三算」監管。對項目的「三算」監管,是財政部門加強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切入點。通過監管,可以達到降低工程造價、避免資金缺口、節約建設資金的目的。監管的內容包括項目的前期工作、工程預算,工程招標標底、工程價款結算,重大設計變更、工程竣工財務結算等。

『陸』 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國債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附 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柒』 建設單位如何應對國債項目財務審計

建設單位如何應對國債項目財務審計:一、國債專項資金納入政府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范圍。市屬各單位、各區縣財政局和項目實施單位要按照國務院確定的用途和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安排使用國債專項資金,並按照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轉發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京財建〔1998〕894號)、《關於印發北京市利用國債轉貸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建〔1998〕1084號)和《關於印發北京市國債轉貸資金還款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建〔1998〕1085號)等文件規定,切實加強基本建設項目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二、按規定及時足額將國債專項資金撥付到項目建設單位。為確保國債專項資金及時發揮效益,市財政局根據年度投資計劃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將資金分批撥付到有關主管部門或區縣財政局;有關主管部門或區縣財政局應立即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建設單位。嚴禁滯留、擠占和挪用國債專項資金。為便於了解和掌握國債轉貸資金項目的資金使用計劃,各區縣財政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填列《國債轉貸資金分年度使用計劃表》(附後),於1998年12月20日前報送市財政局。三、確保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各主管部門和區縣財政局要切實加強資金來源管理,督促項目概算中其它來源的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其它各種來源的資金,特別是銀行貸款和自籌資金的到位進度不得低於國債資金到位的比例。配套資金不落實或長期不能到位的,財政部門有權緩撥或停撥國債專項資金。四、切實加強國債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財務管理。國債專項資金必須做到專款專用,按規定的標准開支。經批準的新建項目,財政部門要主動參與審查項目概算,參與項目工程招投標工作;要由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審查工程預算、結算,作為辦理工程款撥付和結算的依據;要按規定搞好項目的年度財務決算;項目竣工要按規定搞好竣工驗收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查;各級財政部門要協調項目的主管部門切實開展和搞好建設項目後評估工作。五、切實加強國債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對國債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充分了解和掌握有關項目前期准備情況、專項資金下達情況和項目完成情況,不允許擅自挪用國債專項資金,不允許用國債專項資金置換其它已投入的資金,不允許隨意擴大工程規模、拖延工期、留下資金缺口。對違規、違紀,擠占、截留、挪用國債專項資金,或工作失職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要追究有關領導人和當事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六、統籌規劃,確保按期歸還國債轉貸資金。各區縣財政部門及用自有資金還款的項目要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狀況,認真做好國債轉貸資金的還款規劃,按照與北京市財政局簽定的借款協議確定的貸款數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認真測算各項還款來源,定出切合實際的分年度還款計劃,確保按期歸還國債轉貸資金。各區縣財政部門、各項目主管部門要按年度填報《國債轉貸資金還款計劃表》(附後),於每年12月31日前報送市財政局。七、及時准確反饋國債專項資金的使用信息。項目建設單位要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反饋有關情況。並按季度填列《國債專項資金匯總分析表》和《國債專項資金項目分析表》(附後),於每季終了三日內報市財政局,同時著重反映下列情況:1.本地區、本部門申請國債專項資金總額; 2.使用國債專項資金的項目情況;3.國債專項資金到位情況;4.使用專項資金項目的配套資金來源及到位情況;5.項目工程進展情況;6.項目的財務及管理情況;7.國債專項資金使用中存在的問題;8.建議。八、認真做好國債專項資金項目的投資效益分析。各項目主管部門要就國債專項資金對推動本行業或本地區經濟增長的作用和效果做認真、科學的分析,每季度提交一份分析報告。分析報告要選擇一些項目,進行典型解剖,要對國債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情況進行分析。

『捌』 財政部:加強地方申報專項債券項目把關,不安排一般地產項目

7月20日,財政部召開2021年上半年財政收支情況新聞發布會。財政部預算司副司長項中新在會上表示,財政部將指導地方合理把握發行節奏,做好信息公開,發揮專項債券資金使用效益。

項中新指出,要指導地方做好項目儲備和前期准備等工作,會同發展改革委從項目成熟度、合規性和融資收益平衡等角度,加強對地方申報專項債券項目的把關,要求各地圍繞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重點領域和國家重大戰略做好項目儲備,按照「資金跟著項目走」的原則,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重點項目建設。明確不安排用於租賃住房建設以外的土地儲備項目,不安排一般房地產項目,不安排產業項目。

項中新稱,2021年,財政部積極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落實「積極的財政政策要提質增效、更可持續」要求,繼續完善政府債務管理機制,開好「前門」、嚴堵「後門」,發揮政府規范舉債對宏觀經濟平穩運行的促進作用。要實施專項債券項目穿透式監測,通過完善信息化手段,對專項債券項目實行穿透式監測,及時掌握項目資金使用、建設進度、運營管理等情況,實現對專項債券項目全生命周期、常態化風險監控,防範法定債券風險。另外,要強化專項債券項目績效管理。印發專項債券項目資金績效管理辦法,對專項債券資金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實施情況進行「雙監控」,細化「借、用、管、還」全鏈條管理舉措。

此外,進一步推進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印發《地方政府債券信息公開平台管理辦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的要求,規范地方政府債券信息公開平台管理,以公開促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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