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的作用
(1)轉移風險
買保險就是把自己的風險轉移出去,而接受風險的機構就是保險公司。
(2)均攤損失
轉移風險並非災害保事故真正離開了投保人,而是保險人藉助眾人的財力,給遭災受損的投保人補償經濟損失,為其排憂解難。
(3)實施補償
分攤損失是實施補償的前提和手段,實施補償是分攤損失的目的。
(4)抵押貸款和投資收益
一些人壽保險產品不僅具有保險功能,而且具有一定的投資價值,由此可以看出,保險既是一種保障,又兼有投資收益。
信用保險
——是指權利人向保險人投保債務人的信用風險的一種保險。實際上,信用保險就是把債務人的保證責任轉移給保險人,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義務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從兩個相關保險的定義可以看出,責任保險所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民事責任主要包括侵權的民事責任(即侵權責任)和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即合同責任或違約責任)兩種;而信用保險的一個特點是投保人是權利人。信用保險是在商品買賣借貸活動中產生的保險。
在應用上責任保險的適用對象包括:各種公眾活動場所的所有者、經營管理者;各種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各種運輸工具的所有者、經營管理者或駕駛員;各種修要僱傭的單位;各種提供職業技術服務的單位或個人;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而信用保險的適用對象只包括在商品買賣借貸活動中債權人。
什麼是保證保險?
保證保險從廣義上說,就是保險人為被保證人向權利人提供擔保的保險。它包括兩類保險:一類是狹義的保證保險,另一類是信用保險。它們的保險標的都是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當被保證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致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負經濟賠償責任。因此保證保險實際上是一種擔保業務。
保證保險雖具擔保性質,但對狹義的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而言,擔保的對象卻不同,兩者是有區別的。凡被保證人根據權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險人承擔自己(被保險人)信用的保險,屬狹義的保證保險;凡權利人要求保險人擔保對方(被保證人)信用的保險,屬信用保險,權利人也即被保險人。
論我國信用保證保險的發展
第一, 要倡導信用文化,強化社會信用意識。通過各種宣傳、教育以及正反面典型的示範,在全社會形成誠實守信的理念,使講信用成為最基本的社會道德規范。
第二, 加快信用法治建設。充分借鑒發達國家在立法方面的經驗和教訓,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盡快出台並完善有關信用管理和信用保證保險的法律法規,對權利人的利益提供充分的法律保護,對違約失信者或其高層管理人員要追究責任。同時,更要嚴格執法,排除地方保護主義等非正常因素的干擾,嚴厲打擊違約失信行為,大大提高違約失信行為的成本。
第三,發展信用服務中介行業。主要是發展信用信息徵集機構和信用等級評估機構,解決信用信息的徵集、分析和共享問題,使保險人能夠提高獲取信息的速度,降低使用信息的成本,同時也為企業進行信用風險管理提供便利。
2.政策性、商業性保險同步發展
信用保證保險是高風險業務,從發達國家的保險實踐看,一般商業性保險機構只能選擇性地涉足部分領域。鑒於信用保證保險對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國家應對此積極扶持,成立相應的政策性保險機構,以財政資金作後盾,進行市場化運作管理。政策性保險和商業性保險可在不同領域內分工協作、同步發展,政策性保險機構負責經營出口信用保險、財務風險保險等高風險業務,此外,為一些特定對象提供特殊政策性保險,商業性保險機構則經營其他如國內貿易信用保證保險、工程履約保證保險等業務。有關保險機構應根據社會需求和特定的信用環境進行認真研究,強化產品、服務創新,不斷改進現有險種,推出新產品,滿足不同層次的社會群體對信用保證保險的需求。
3.完善風險控制機制
信用保證保險經營機構應該完善信用風險的控制機制,保險經營的穩定和持續。
首先,建立風險評價機制。要根據企業的技術、人事、財務、市場等基本情況和個人的年齡、職業、收入、居住和信用歷史等情況分別建立系統化、標准化的企業和個人信用風險評價指標體系,在利用信用服務中介機構成果的基礎上,做好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評估,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為是否接受承保或確定、調整賠償限額提供決策依據。
其次,完善內部管理機制。保險人應對信用保證保險的業務流程進行認真設計,完善核保、核賠流程,在堅持分級授權經營的基礎上,嚴格資信審查,規范操作手續。同時,要改進內部激勵約束機制,對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的考核絕不可「規模第一」。
再後,強化損失追償機制。信用保證保險區別於其他保險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保險人對權利人履行代償責任後,有權向未盡義務的義務人進行追償。如我國出口信用保險每年的賠款追償率大約在30%左右。信用保證保險機構可建立追償隊伍或者委託專業追賬中介機構,採取一切可行的有效措施,在權利人的積極配合下,及時向違約失信的義務人進行追償,從而彌補代償損失,降低信用保證保險的經營成本。
在現代經濟活動中,無論物質商品交換活動還是非物質商品(例如,金融商品)交換活動,都建立在信用的基礎之上。由於信用活動既頻繁又復雜,信用風險隨著經濟發展加快而呈現擴大的趨勢。承保信用風險的保險業務便應運而生,這便是信用保證保險。
一、信用保證保險的概念及其業務發展
信用保證保險是以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保險,它實際上是由保險人(保證人)為信用關系中的義務人(被保證人)提供信用擔保的一類保險業務。在業務習慣上,因投保人在信用關系中的身份不同,而將其分為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兩類。通常將權利人投保義務人信用的保險業務叫信用保險。例如,貨物出口方擔心進口方拖欠貨款而要求保險人為其提供保險,保證其在遇到上述情況遭受經濟損失時,由保險人賠償。將義務人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險業務叫保證保險。例如,某工程承包合同規定,承包人應在簽訂合同後一年半內交工,業主(權利人)為能按時接收工程,要求承包人購買履約保證保險,假如在約定條件下承包人不能按時交忖工程項目,給權利人造成經濟損失,由保險人負責賠償。
我國的信用保證保險的發展始於20世紀80年代初期。1983年初,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與中國銀行上海分行達成協議,對一筆出口船舶的買方信貸提供中、長期信用保險;1986年人保開始試辦短期出口信用保險;1988年,國務院正式決定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試辦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並在該公司設立了信用保險部。1994年以後,中國進出口銀行也經辦各種出口信用保險業務。2001年12月,在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信用保險部和中國進出口銀行信用保險部的基礎上,組建產生了我國第一家專門經營信用保險的國有獨資的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保證保險業務我國曰前有多家保險公司開辦,具體險種主要有國內工程履約保險、對外承包工程的投標、履約和供貨保證保險、產品質趕保證保險、住房貸款保證保險、汽車貸款保旺保險、雇員忠誠保證保險等。
二、信用保證保險與一般財產保險的區別
1.信用保證保險承保的是信用風險,補償因信用風險給權利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而不是承保物質風險,補償由於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經濟損失。因而無論權利人還是義務人要求投保,保險人事先都必須對被保證人的資信情況進行嚴格審查,認為確有把握才能承保,如同銀行對貸款申請人的資信必須嚴格審查後才能貸款一樣。
2.在信用保險與保證保險中,實際上涉及三方的利益關系,即保險人(保證人)、權利人和義務人(被保證人)。當保險合同約定的謄故發生致使權利人遭受損失,只有在義務人(被保證人)不能補償損失時,才由保險人代其向權利人賠償,從而表明這只是對權利人經濟利益的擔保。而在一般財產保險中,只涉及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關系,而且因約定保險事故發生所造成的損失,無論被保險人有無補償能力,保險公司都得予以賠償。
3.從理論上講,保險人經營信用保證業務只是收取擔保服務費而無盈利可言,因為信用保險與保證保險均由直接責任者承擔責任,保險人不是從抵押財物中得到補償,就是行使追償權追回賠款。其保險費精算基礎也不相同,一般財產保險的費率主要涉及自然風險因素,相對容易一些,而信用保證保險的費率主要涉及的是政治、經濟和個人品德因素,所以卡目又寸困難一些。
三、信用保險與保證保險的區別
雖然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都是以信用風險作為保險標的,都是保險人對被保證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致使權利人遭受損失負賠償責任的保險。但他們也是有區別的,這些區別主要是:
1.投保人(擔保請求人)不相同。信用保險是保險人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擔保義務人(被保證人)信用的保險;保證保險是義務人(被保證人)自己根據權利人的要求,請求保險人向權利人擔保義務人自己信用的保險。即是說前者由權利人投保,後者由義務人(被保證人)投保。 2.信用保險是填寫保險單來承保的,其保險單同其他財產險保險單並無大的差別,同樣規定責任范圍、責任免除、保險金額(責任限額)、保險費、損失賠償、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等條款;而保證保險是出立保證書來承保的,該保證書同財產險保險單有著本質區別。其內容通常很簡單,只規定擔保事宜。 3.信用保險的被保險人(也是投保人)是權利人,承保的是被保證人(義務人)的信用風險,除保險人外,保險合同中只涉及到權利人和義務人兩方;保證保險是義務人應權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的信用風險,義務人是被保證人,由保險公司出立保證書擔保,保險公司實際上是保證人,保險公司為了減少風險往往要求義務人提供反擔保(即由其他人或單位向保險公司保證義務人履行義務),這樣,除保險公司外,保證保險合同中還涉及到義務人、反擔保人和權利人三方。4.在信用保險中,被保險人交納保費是為了把可能因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而使自己受到損失的風險轉嫁給保險人,保險人承擔著實實在在的風險,必須把保費的大部分或全部用於賠款(甚至虧損),保險人賠償後雖然可以向責任方追償,但成功率很低,就是說信用保險的承保風險比較大,所以,大部分開辦出口信用保險的國家都把它列為政策性保險,往往由政府設立專門的政策性保險公司經營,或由政府資助商業保險公司經營;在保證保險中,義務人交納的保費是為了獲得向權利人保證履行義務的憑證。保險人出立的保證書,履約的全部義務還是由義務人自己承擔,並沒有發生風險轉移,保險人收取的保費只是憑其信用資格而得到的一種擔保費,風險仍由義務人承擔,在義務人沒有能力承擔的情況下才由保險人代為履行義務,嗣後再通過反擔保措施要回代為承擔的賠償款。因此,經營保證保險對保險人來說,風險相對比較小。
四、信用保證保險所承保的風險
信用保證保險承保的信用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①財務信用風險。即借貸風險,通常表現為借款人不能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償還貸款的風險。②商業信用風險。商業信用是延期付款形式的購買行為,表現為賣方先向買方借貸,買方按買賣合同規定的日期、數額及其他條件歸還貸款。買方不能按買賣合同規定的日期、數額及其他條件歸還貸款的風險,就是商業信用風險。③預付款信用風險。用於付款或定金方式取得某種貨物、技術或勞務服務就是預付款信用。支付了預付款或定金而不能以約定條件取得該貨物、技術或勞務服務的風險是預付款信用風險。④保證信用風險。由於債務人不能按期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向債權人交付約定貨物、技術或勞務,使保證人不得不承擔這種履約義務的風險。⑤誠實信用風險。僱主向雇員支付薪金、工資或其他形式的報酬,而雇員不能依合同規定提供服務、履行義務的風險。
2. 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區別主要有哪些
保險基礎理論有保己信他的闡述,意思就是保證保險是保自己的,信用保險是保他人的
3. 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請舉事例說明
比如你借我一萬塊錢,信用保險是你向保險公司投保,如果我不還錢了保險公司賠給你,保證保險是我向保險公司投保,如果我還不起了,就陪給我,然後再給你。
4. 信用保險主要種類有哪些
信用保險分為以下三種:
商業保險
商業信用保險主要是針對企業在商品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風險。
在商品交換過程中,交易的一方以信用關系規定的將來償還的方式獲得另一方財物或服務,但不能履行給付承諾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可能性隨時存在。比如買方拖欠賣方貨款,對賣方來說就是應收款項可能面臨的壞賬損失。有些人會認為提取壞賬准備金已經是一種自行保險了,參加這種商業保險不僅要支付保費增加企業的成本費用,而且保險公司參與監督企業的經營活動會損害公司管理的獨立性,然而情況並非如此。
對於小公司來說,可用於周轉的資金量較小,一筆應收款項成為壞賬就可能使整個企業陷於癱瘓狀態,所提取的壞賬准備於事無補,發生這類情況的例子舉不勝舉;對於規模較大的公司來說,一般不會因少數幾筆壞賬就出現資金周轉困難,但從我國這些年發生的「三角債」掩垮,c企業的眾多事例中,可以看出信用保險是一項能避免信用風險、維持企業正常經營的有效措施。
(1)貸款信用保險:是保險人對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進行擔保並承保其信用風險的保險。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貸款風險是客觀存在的,究其原因既有企業經營管理不善或決策失誤的因素,又有災害和意外事故的沖擊等。這些因素都可能造成貸款不能安全迴流,對此必然要建立起相應的貸款信用保險制度來予以保證。[1]
(2)賒銷信用保險:是為國內商業貿易的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行為提供信用擔保的一種信用保險業務。在這種業務中,投保人是製造商或供應商,保險人承保的是買方(即義務人)的信用風險,目的在於保證被保險人(即權利人)能按期收回賒銷貨款,保障商業貿易的順利進行。
(3)預付信用保險:是指以金融機構對自然人進行貸款時,由於債務人不履行貸款合同致使金融機構遭受經濟損失為保險對象的信用保險。它是國外保險人面向個人承保的較特別的業務。由於個人的情況千差萬別,且居住分散,分險不一,保險人要開辦這種業務,必須對貸款人貸款的用途、經營情況、日常信譽、私有財產物資等做全面的調查了解,必要時還要求貸款人提供反擔保,否則,不能輕率承保。
出口保險
出口信用保險(Export Credit Insurance),也叫出口信貸保險,是各國政府為提高本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推動本國的出口貿易,保障出口商的收匯安全和銀行的信貸安全,促進經濟發展,以國家財政為後盾,為企業在出口貿易、對外投資和對外工程承包等經濟活動中提供風險保障的一項政策性支持措施,屬於非營利性的保險業務,是政府對市場經濟的一種間接調控手段和補充。是世界貿易組織(WTO)補貼和反補貼協議原則上允許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
信用保險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
信用保險是國際通行的貿易促進手段,但在我國起步較晚。中國信保自成立以來,一面快速學習國際同業先進經驗,一面結合國情,「摸著石頭過河」,使我國信用保險業呈現超常規、跨越式增長態勢。10年間,中國信保積極推進產品服務創新。中國信保成立之初,我國信用保險產品單一,只有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和海外投資保險三種產品。
為適應我國出口、投資和消費需求的發展變化,中國信保不斷創新完善保險產品,改進保險服務,已經擁有由43種產品、26種承保模式組成的項目險、貿易險等業務板塊以及包括資信評估、應收賬款管理在內的完整的信用風險管理服務體系,建立了與客戶無縫對接的「信保通」客戶服務系統。中國信保專業、完善的產品服務體系,能夠為我國進出口貿易、海外投資、國內貿易等經濟活動提供完整的信用風險保障。
信用保險規避風險
在應對激烈的貿易摩擦等過程中,中國信保發揮了幫助我國企業避險的積極作用。近年來,世界各國都更加重視出口信用保險在拉動出口、推動投資、控制風險等方面的作用。特別是進入2009年後,各國政府持續加大了對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機構(ECA)的支持力度。比如,德國大幅度提高有關出口信用保險的財政預算,日本政府2009年追加出口貿易保險責任約160億美元,以加大對日本出口商的保險力度。
我國出口信保業務一直保持快速發展,2011年,出口信用保險實現承保金額2162.4億美元,占同期我國一般貿易出口總額的23.6%,占同期出口總額的11.4%,超過國際平均水平;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實現承保金額107.6億美元,增長11.6%。
在這一過程中,作為我國惟一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機構,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的業務量和經營能力也隨之不斷提升。在應對激烈的貿易摩擦等過程中,中國信保都發揮了幫助我國企業避險的積極作用。如2011年,中國信保及時啟動理賠綠色通道,向在利比亞戰亂中受損的31家企業支付賠款,其中中國葛洲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建材集團進出口公司分別獲得賠款1.62億元和4815萬元,有力保障了經營穩定。
短期出口信用保險
保單規定,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有外貿經營權的經濟實體,採用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賒帳(OA)等一切以商業信用付款條件產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國製造(軍品除外),信用期不超過180天的出口,均可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也可以是適用於下述合同:規定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具的信用證付款的合同;由中國轉口的在中國以外地區生產或製造但已向中國政府申報進口的貨物的合同;信用期限超過180天的合同;信用證方式改為非信用證方式,付款交單(D/P)方式改為承兌交單(D/A)方式或賒帳(OA)方式的合同;延展付款期限超過六十天的合同。短期出口信用的投保范圍不包括出口貨物的性質或數量或付款條件或付款貨幣未定的合同。
投資保險
投資保險又稱政治風險保險,承保投資者的投資和已賺取的收益因承保的政治風險而遭受的損失。投資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海外投資者。開展投資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鼓勵資本輸出。作為一種新型的保險業務,投資保險於20世紀60年代在歐美國家出現以來,現已成為海外投資者進行投資活動的前提條件。
5. 信用保險的作用和分類
保險分類可以這樣說如果是大的方面來說,自然分成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
對於社會保險又包括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而對於商業保險,我國的分類方法是分成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而在國外又一般分成壽險和非壽險)
財產保險又分為財產損失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三大類險種
進一步細分,可分為:A.財產險
保險人承保因火災和其他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引起的直接經濟損失。險種主要有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兩全保險(指只以所交費用的利息作保險費,保險期滿退還全部本金的險種)、涉外財產保險、其他保險公司認為適合開設的財產險種。
B.貨物運輸保險
指保險人承保貨物運輸過程中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財產損失。險種主要有國內貨物運輸保險、國內航空運輸保險、涉外(海、陸、空)貨物運輸保險、郵包保險、各種附加險和特約保險。
C.運輸工具保險
指保險人承保運輸工具因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運輸工具本身的損失和第三者責任。險種主要有汽車、機動車輛保險、船舶保險、飛機保險、其他運輸工具保險。
D.農業保險
指保險人承保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在生產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損失。
E.工程保險
指保險人承保中外合資企業、引進技術項目及與外貿有關的各專業工程的綜合性危險所致損失,以及國內建築和安裝工程項目,險種主要有建築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機器損害保險、國內建築、安裝工程保險、船舶建造險、以及保險公司承保的其他工業險。
F.責任保險
指保險人承保被保險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險種,主要有公眾責任保險、第三者責任險、產品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等險種。
G.保證保險
指保險人承保的信用保險,被保證人根據權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險是保證保險;權利人要求被保證人信用的保險是信用保險。包括合同保證保險、忠實保證保險、產品保證保險、商業信用保證保險、出口信用保險、投資(政治風險)保險
對人身保險分類有
(一)按保險責任分類
按照保險責任的不同,人身保險可以分為人壽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
1、人壽保險
人壽即人的壽命,人壽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生命為保險際的,以被保險人生存或死亡為保險事故的人身保險。在實務中,人們習慣把人壽保險分為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和年金保險。人壽保險是人身保險中最重要的部分。
2、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簡稱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是指在人們沒有預見到或違背被保險人意願的情況下,突然發生的外來致害物對被保險人身體明顯、劇烈地侵害的客觀事實。意外傷害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造成的死亡或傷殘為保險事故的人身保險。在全部人身保險業務中,意外傷害保險所佔比重不大,但由於保費相對低廉,只需支付少量保費就可獲得高保障,投保簡便,無需體檢,所以承保人次較多,如旅行意外傷害保險、航空意外傷害保險等。
3、健康保險
健康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保證被保險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傷害時的費用或損失獲得補償的一種人身保險,包括重大疾病保險、住院醫療保險、手術保險、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收入損失保險等。
(二)按保險期間分類
按照保險期間分類,人身保險可分為保險期間1年以上的長期業務和保險期間1年以下(含1年)的短期業務。其中,人壽保險中大多數業務為長期業務,如終身保險、兩全保險、年金保險等,其保險期間長達十幾年、幾十年,甚至終身,同時,這類保險儲蓄性也較強;而人身保險中的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及人壽保險中的定期保險大多為短期業務,其保險期間為1年或幾個月,同時,這類業務儲蓄性較低,保單的現金價值較小。
(三)按承保方式分類
按照承保方式分類,人身保險可分為團體保險和個人保險。團體保險是指一張保單為某一單位的所有員工或其中的大多數員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至少75%以上的員工,且絕對人數不少於8人)提供保險保障的保險。團體保險又可分為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年金保險、團體健康保險等。個人保險是指一張保險單中只為一個人或一個家庭提供保障的保險。
(四)按是否分紅分類
按是否分紅分類,人壽保險可以分為分紅保險和不分紅保險。分紅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將其實際經營成果優於保守定價假設的盈餘,按一定比例向保單持有人分配的人壽保險。這種保單最初設計僅限於相互保險公司簽發,但現在股份制保險公司也可採用。一般來說,在分紅保險保費計算中,預定利率、預定死亡率及預定費用率的假設較為保守,均附加了較大的安全系數,因而保費相對較高,公司理應將其實際經濟成果優於保守假設的盈餘以紅利的方式返還一部分給保單持有人。而在不分紅保單中,所附安全系數較小,因為這種保單的成本結余不能事後退還保單持有人;同時為業務競爭的需要,保險的計算必須反映提供保險的實際成本。因此,不分紅保險的正常利潤,僅以紅利分配給股東或提存准備金。
除上述分類外,人身保險還可按設計類型分為萬能保險和投資連結保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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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信用保證保險的概述
通常將權利人投保義務人信用的保險業務叫信用保險。例如,貨物出口方擔心進口方拖欠貨款而要求保險人為其提供保險,保證其在遇到上述情況遭受經濟損失時,由保險人賠償。將義務人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險業務叫保證保險。例如,某工程承包合同規定,承包人應在簽訂合同後一年半內交工,業主(權利人)為能按時接收工程,要求承包人購買履約保證保險,假如在約定條件下承包人不能按時交付工程項目,給權利人造成經濟損失,由保險人負責賠償。
信用保證保險是現代保險中的一類新興業務,相對於一般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來說歷史不長。保證保險約比信用保險出現的早一點。大約在18世紀末19世紀初,在歐洲就出現了忠誠保證保險,它最初是由一些個人、商行或銀行辦理的。稍後出現了合同擔保。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鑒於東方和中歐諸國政治局勢的變化,英國政府為保護本國與東方和中歐諸國的出口貿易的順利進行,專門成立了出口信用擔保局,逐步創立了一套完整的信用保險制度,以後各國紛紛效仿。1934年,英國、法國、義大利和西班牙的私營和國營信用保險機構成立了「國際信用和投資保險人聯合會」,簡稱「伯爾尼聯盟」,旨在便於相互交流出口信用保險承保技術、支付情況和信息,並在追償方面開展國際合作。
我國的信用保證保險的發展始於20世紀80年代初期。1983年初,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與中國銀行上海分行達成協議,對一筆出口船舶的買方信貸提供中、長期信用保險;1986年人保開始試辦短期出口信用保險;1988年,國務院正式決定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試辦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並在該公司設立了信用保險部。1994年以後,中國進出口銀行也經辦各種出口信用保險業務。2001年12月,在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信用保險部和中國進出口銀行信用保險部的基礎上,組建產生了我國第一家專門經營信用保險的國有獨資的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保證保險業務我國曰前有多家保險公司開辦,具體險種主要有國內工程履約保險、對外承包工程的投標、履約和供貨保證保險、產品質量保證保險、住房貸款保證保險、汽車貸款保旺保險、雇員忠誠保證保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