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制度的第八章
第四十一條 凈資產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資產減去負債後的余額。
第四十二條 凈資產包括固定基金、事業基金、專用基金、財政補助結轉(余)和未彌補虧損。
(一)固定基金,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形成的資金佔用。
(二)事業基金,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設置的用於彌補虧損的凈資產。包括從結余分配轉入資金(不包括財政基本支出補助收入)、資產評估增值等。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加強對事業基金管理,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如事業基金滾存較多,在編制預算時應安排一定數量的事業基金。
(三)專用基金,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提取、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主要包括醫療風險基金、職工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和其他專用基金等。
醫療風險基金是指從醫療衛生支出中計提、專門用於支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購買醫療風險保險發生的支出或實際發生的醫療事故賠償的資金。提取的醫療風險基金不得超過當年醫療收入的1%。具體比例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職工福利基金是指按業務收支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專門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的資金。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加強對職工福利基金和醫療風險基金的管理,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對於職工福利基金和醫療風險基金滾存較多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適當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暫停提取。
獎勵基金是指執行核定收支等預算管理方式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年度終了對核定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績效考核合格後,可按照業務收支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基金,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結合績效工資的實施用於職工績效考核獎勵。
其他專用基金是指按照有關規定提取、設置的其他專用資金。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專用基金要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四)財政補助結轉(余),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歷年滾存的有限定用途的財政補助資金。
(五)未彌補虧損,即事業基金不足以彌補的虧損。
⑵ 基層醫療機構的其它相關
一、加大硬體投入。包括發改委安排的基建,包括中央財政安排的設備購置補助總共達到530億元之多。
二、加大軟體方面的支持力度。在加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隊伍建設、人才培養方面,有十項舉措。每一項措施都是帶著錢的,比如說招聘到基層去工作的醫務人員、組織對口支援、鼓勵大學生到基層去、進修、讓他們轉崗培訓,還有訂單定向地招收醫學生。
三、隨著公共衛生和醫療保障方面投入的加大,支付能力就增強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通過自己的優質服務得到的補償就多了。他們的壓力小了,縣級財政的補差的壓力也小了。
四、採取措施改善了基層醫務人員的待遇。國家政策規定基層醫務人員的待遇工資要與當地事業單位的平均收入水平相銜接,中央財政每年還安排一部分錢予以補助等等軟體建設方面我們也採取了很多措施。這是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方面的工作。 為規范基層醫療機構管理工作,提高基層醫療機構的綜合水平,緩解老百姓看病貴、看病難問題,武廣華建議:
一、政府一方面加強對基層醫療機構的投入,改變基層醫院「以葯養醫」的運行方式,一方面對基層醫院的用葯加強監管。臨床葯學管理在基層醫院是一個薄弱環節,沒有引起醫院領導的高度重視。各醫院也要嚴格葯品采購,保證葯品質量,嚴把葯品采購關,從正規渠道購進葯品,保證葯品質量,降低葯品價格,降低患者費用。堅決杜絕葯品采購中的不正之風,既確保人民群眾用葯安全有效,又能控制醫葯費用不合理上漲,減輕老百姓的看病負擔。
二、政府及相關部門加強宏觀調控和導向,合理配置醫療資源,著力加強基層,全面增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能力。積極推進工作重心下移,把更多的財力、物力投向基層,把更多的人才、技術引向基層,切實增強基層的服務能力。在農村,加強縣醫院標准化建設,加快鄉鎮衛生院規范化建設步伐,推進鄉村衛生機構一體化管理,繼續鞏固完善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網路。在城市基層,重點是加強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標准化建設,完善設施配套、科室設置、服務流程和規章制度。增強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能力,必須在軟體建設上下更大工夫。要著力提升基層醫療衛生人員技術水平,積極轉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方式,使更多的城鄉居民不出社區、不出鄉村就能看病。
醫葯分業或從基層醫療機構做起 商務部5日發布了《全國葯品流通行業發展規劃綱要(2011—2015)》(以下簡稱《綱要》),提出了「十二五」期間發展葯品流通行業的八項任務和五項保障措施。業內人士分析指出,《綱要》表達出商務部為適應醫葯衛生事業改革發展的新形勢,力促醫葯分業的決心。這在所有涉及醫療體制改革的部委中,尚屬第一次明確提出醫葯分業的具體措施。
《綱要》提及醫葯分業的具體措施有兩處:
一是「隨著醫葯衛生體制改革深入和醫葯分開的逐步實施,鼓勵連鎖葯店積極承接醫療機構葯房服務和其他專業服務」。
二是「在公立醫院改革和基本葯物制度實施等醫改措施中,積極探索實現醫葯分開的具體途徑,在已實施基本葯物制度、取消以葯補醫的基層醫療機構,特別是周邊葯品零售配套設施比較完善的城市社區醫療服務機構,可率先探索醫生負責門診診斷,患者憑處方到零售葯店購葯的模式」。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管理和監督,規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號)以及國家關於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相關規定,結合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政府舉辦的獨立核算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第三條 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公益性事業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四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厲行節約、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正確處理國家、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保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公益性。
第五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科學合理編制預算,真實反映財務狀況;依法取得收入,努力控制支出;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准確進行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考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維護國有資產權益;對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分析,防範財務風險。
第六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財務活動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領導下,由財務部門集中管理。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財務核算機構或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可實行會計委託代理記賬。
有條件的地區,可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財務集中核算,具體辦法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七條 預算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所有收支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八條 政府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補助、超支不補、結余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政府在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嚴格界定服務功能,明確使用適宜設備、適宜技術和國家基本葯物,核定任務和收支的基礎上,採取定項定額或績效考核等方式核定補助,具體項目和標准由地方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根據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的有關規定確定。
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九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財政部門預算編制的要求,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核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審核批復。
第十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編制收支預算必須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一條 經批復後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預算是保障其履行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職能、衡量有關部門核定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的重要依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嚴格執行預算。
財政部門核定的財政補助等資金預算及其他項目預算執行中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時,要按照規定程序提出調整預算建議,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予以調整。
第十二條 年度終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按照財政部門決算編審要求,真實、完整、准確、及時編制決算。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對財政部門批復調整的事項,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及時調整。
第十三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實施績效考核,並按要求報送績效考核報告。
主管部門每年都要結合核定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預算收支執行情況進行績效考核,分析和評價預算執行效果,並將績效考核結果作為年終評比考核、實行獎懲的重要依據,財政部門將績效考核結果作為財政補助預算安排和結算的重要依據。
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及時分析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際收支與財政核定的收支預算之間的差額及其變動原因,對不合理的超收或少支,應用於抵頂下一年度預算中的財政補助收入;對不合理的欠收或超支,應按本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實行財務集中管理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由財務集中核算機構會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編報預算決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條 收入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衛生服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六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入包括醫療收入、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醫療收入,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開展醫療衛生服務活動中取得的收入,包括門診收入、住院收入。
1.門診收入是指為門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掛號收入、診察收入、檢查收入、化驗收入、治療收入、手術收入、衛生材料收入、葯品收入、一般診療費收入和其他門診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為住院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診察收入、檢查收入、化驗收入、治療收入、手術收入、護理收入、衛生材料收入、葯品收入、一般診療費收入和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財政補助收入,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基本建設補助收入、設備購置補助收入、人員經費補助收入、公共衛生服務補助收入等。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等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社會捐贈、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條 醫療收入依據政府確定的付費方式和付費標准確認。
第十八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建立健全各項收費管理制度。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門診、住院收費必須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收費票據,並切實加強管理,嚴禁使用虛假票據。
第十九條 醫療收入原則上當日發生當日入賬,並及時結算。嚴禁隱瞞、截留、擠占和挪用。現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條 支出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衛生服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一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支出包括醫療衛生支出、財政基建設備補助支出、其他支出和待攤費用:
(一)醫療衛生支出,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開展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活動中發生的支出,包括醫療支出和公共衛生支出。
1.醫療支出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開展基本醫療服務活動中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耗用的葯品及材料成本、維修費、其他公用經費等。
其中,人員經費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社會保障繳費、離退休費、住房公積金等。其他公用經費包括辦公費、印刷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等。
2.公共衛生支出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開展公共衛生服務活動中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耗用的葯品及材料成本、維修費、其他公用經費等。
其中,人員經費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社會保障繳費、離退休費、住房公積金等。其他公用經費包括辦公費、印刷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等。
(二)財政基建設備補助支出,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利用財政補助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設支出和設備購置支出。
(三)其他支出,即醫療衛生支出、財政基建設備補助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罰沒支出、捐贈支出、財產物資盤虧損失等。
(四)待攤費用,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組織、管理醫療活動等所發生的需要攤銷的各項費用。期末將待攤費用合理分攤到有關支出。
基本建設項目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並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三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范圍及標准;國家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對支出的管理,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二十五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政府采購和國家關於葯品采購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收支結余管理
第二十六條 收支結余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余額,包括業務收支結余和財政項目補助收支結轉(余)。當期各類收支結余計算公式如下:
業務收支結余=醫療收入+財政基本支出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其他收入-醫療衛生支出-其他支出
財政項目補助收支結轉(余)=財政項目支出補助收入-財政項目補助支出
第二十七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於年末將業務收支結余扣除限定用途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的資金後,轉入結余分配,年末結余為正數的,可按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等專用基金,剩餘部分轉入事業基金;年末結余為負數的,不得進行分配,應由事業基金彌補,事業基金不足以彌補的,轉入未彌補虧損。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結余資金的管理,按照國家規定正確計算和分配結余。結余資金應按規定納入單位預算,在編制年度預算和執行中需追加預算時,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統籌安排使用。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資產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嚴格禁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外投資。
第三十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含一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制度。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期限超過3年以上,確認無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程序報經批准後核銷。
存貨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儲存的低值易耗品、衛生材料、葯品和其他材料等。
對存貨應當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於盤盈、盤虧、變質、毀損等情況,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根據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及時進行處理。
低值易耗品實物管理採取「定量配置、以舊換新」等管理辦法,並建立輔助明細賬,對各類物資進行數量、金額管理。低值易耗品報廢收回的殘余價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自製葯品、材料按成本價入庫,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准,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類物資,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固定資產分為四類:房屋及建築物、專業設備、一般設備和其他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按實際成本計價。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的明細目錄。
大型醫療設備等固定資產的購建和租賃,要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經過科學論證,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報經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批准。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制度。
第三十二條 在建工程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按規定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除按本制度執行外,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嚴格控制工程成本,做好工程概、預算管理,工程完工後應盡快辦理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並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第三十三條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更新改造等後續支出,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記入固定資產;與固定資產有關的修理費用等後續支出,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記入當期支出。
第三十四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固定資產進行實地盤點。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查明原因,並根據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及時進行處理。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要定期與財務部門核對,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三十五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購入的單獨計價的應用軟體及其他財產權利等。
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第三十六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者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時,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處理。
轉讓無形資產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第七章 負債管理
第三十七條 負債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包括應付賬款、預收醫療款、應繳款項、應交稅費、應付職工薪酬和應付社會保障費等。
第三十八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三十九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借入償還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長期借款,不得發生融資租賃行為。
第四十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加強病人預交金管理。預交金額度應根據病人病情和治療的需要合理確定。
第八章 凈資產管理
第四十一條 凈資產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資產減去負債後的余額。
第四十二條 凈資產包括固定基金、事業基金、專用基金、財政補助結轉(余)和未彌補虧損。
(一)固定基金,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形成的資金佔用。
(二)事業基金,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設置的用於彌補虧損的凈資產。包括從結余分配轉入資金(不包括財政基本支出補助收入)、資產評估增值等。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加強對事業基金管理,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如事業基金滾存較多,在編制預算時應安排一定數量的事業基金。
(三)專用基金,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提取、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主要包括醫療風險基金、職工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和其他專用基金等。
醫療風險基金是指從醫療衛生支出中計提、專門用於支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購買醫療風險保險發生的支出或實際發生的醫療事故賠償的資金。提取的醫療風險基金不得超過當年醫療收入的1%。具體比例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職工福利基金是指按業務收支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專門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的資金。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加強對職工福利基金和醫療風險基金的管理,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對於職工福利基金和醫療風險基金滾存較多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適當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暫停提取。
獎勵基金是指執行核定收支等預算管理方式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年度終了對核定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績效考核合格後,可按照業務收支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基金,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結合績效工資的實施用於職工績效考核獎勵。
其他專用基金是指按照有關規定提取、設置的其他專用資金。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專用基金要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四)財政補助結轉(余),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歷年滾存的有限定用途的財政補助資金。
(五)未彌補虧損,即事業基金不足以彌補的虧損。
第九章 財務清算
第四十三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劃轉、撤銷、合並、分立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四十四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四十五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清算結束後,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財政部門批准,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其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無償移交,並相應劃轉財政補助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三)合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移交接收單位或新組建單位。合並後多餘的國有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四)分立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後的單位,並相應劃轉財政補助經費指標。
第十章財務報告與分析
第四十六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業務開展成果的總括性書面文件。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告。
第四十七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業務收支明細表、財政補助收支明細表、基本建設收入支出表、凈資產變動表、績效考核表、有關附表、會計報表附註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四十八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業務開展情況、預算執行情況、財務收支狀況、資產變動情況、基本建設情況、績效考評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四十九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根據單位財務管理的需要,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事業發展和預算執行、資產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凈資產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財務分析指標包括預算收支完成率、人員經費占醫療衛生支出的比率、公用經費占醫療衛生支出的比率、收支結余率、資產負債率、支出構成及次均費用等。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根據本單位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一章 財務監督
第五十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必須接受財政、審計和主管部門的財務監督,並建立嚴密的內部監督制度。
第五十一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監督包括預算管理的監督、收支管理的監督、資產使用管理的監督等主要內容。採用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等監督方式。
第五十二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財會人員有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行使財務監督權,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提出意見並向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除按照本制度執行外,還應執行國家基本建設投資方面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可依照本制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衛生部備案。
第五十五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非營利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執行。1998年11月17日財政部、衛生部發布的《醫院財務制度》(財社字[1998]148號)同時廢止。
⑶ 關於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的財政部解讀
財政部就《關於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12月16日電(記者韓潔 徐蕊)自去年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葯物制度以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次均醫葯費用不同程度下降,門急診人次有所上升,成效初步顯現。然而隨著改革的逐步推進,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其中一個問題是取消葯品加成後補償不足,影響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正常運行。
為加快推進國家基本葯物制度,保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平穩運行和發展,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財政部社會保障司有關負責人16日表示,各級財政部門將按照《意見》的要求大力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實施多渠道補償,促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
完善補償機制必先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
我國鄉鎮衛生院情況十分復雜,部分超規模發展已達到縣醫院水平,部分具有專科特色,部分位於城市郊區距大醫院很近等等,功能定位不清導致核定任務難以實行,根據工作任務量核定所需經費、人員編制也無法進行。此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支出結構也不盡合理,突出表現為人員「在編不在崗」和「在崗不在編」現象普遍,導致按照規定核定的人員經費常常難以滿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支出需求。
對此,財政部社會保障司有關負責人指出,按照醫改意見和實施方案的要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補助」的財務管理辦法,決定了完善補償機制必須首先推進體制機制綜合改革,規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機制和發展路徑。
這位負責人強調,統籌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包括功能定位、區域規劃、編制核定、人事制度、收入分配製度、管理體制等在內的綜合改革,是完善補償機制的重要內容。安徽省推行綜合改革一年來,以較少的投入取得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有效運轉,群眾醫葯費用負擔減輕的良好局面,以實踐證明了綜合改革是解決目前推進基本葯物制度難題的有效途徑。初步統計,目前已有18個省(區、市)出台了綜合改革的文件。為此,《意見》在總結安徽經驗的基礎上,明確提出要同步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和建立健全多渠道補償機制。
合並設立一般診療費並納入醫保支付范圍是一大亮點
天津、江蘇鎮江和揚州等地通過醫保基金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給予適當補償,探索建立多渠道補償機制,保證了基本葯物制度的順利實施。隨後,全國26個省份也陸續出台了建立多渠道補償機制的文件。為此,《意見》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穩定長效的多渠道補償機制。
財政部社會保障司有關負責人指出,除按規定落實對供方的直接補助外,《意見》鮮明地提出了要調整合並設立一般診療費,由醫保基金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給予合理補償,並細化明確了具體的操作辦法,轉變了過去著重於供方的投入機制,符合加大新農合、城鎮居民醫保等醫保基金補助力度,合理確定醫療服務價格,通過購買服務機制使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得到合理補償的改革方向。
通過醫保基金給予合理補償,既解決了財政單家補財力無法承受也不可持續的問題,也解決了醫療服務價格不能充分反映醫務人員服務成本和技術勞務價值的問題,進一步增強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有利於調動基層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積極性,確保國家基本葯物制度順利推進,同時也為公立醫院改革試點積累經驗。
此外,通過醫保基金補償,既可以有效推進開展門診統籌以及按人頭付費、按病種付費、總額預付等醫保付費方式改革,又可以有效引導城鄉居民積極參保,盡快實現醫改方案確定的90%以上的城鄉居民參保的目標,從而促進醫保制度進一步完善,擴大群眾的受益面,充分發揮醫保基金在服務補償、費用控制、服務監管方面的作用。
加大政府投入 落實各項補助政策
財政部社會保障司有關負責人表示,為貫徹落實《意見》精神,下一步各級財政部門將加大政府投入,落實各項補助政策。按照《意見》的要求,財政部門將努力調整支出結構,按照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要求,進一步加大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支持力度。
一方面,按要求落實按國家規定核定的基本建設、設備購置、人員培訓和離退休人員經費。逐步提高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2010年,各級財政人均基本公共衛生經費標准不低於15元,2011年還將進一步提高,這部分補助資金大部分都將流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將按規定核定的經常性收支差額補助納入政府年度預算中足額安排。
另一方面,加大對醫保基金的投入,2010年各級財政對新農合和城鎮醫保的政府補助標准由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120元,今後還將進一步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通過提供醫療服務獲得補償的能力也將進一步提升。
各級財政部門還要強化績效考核,完善激勵約束機制。要科學設計評價指標體系,將績效考核結果與公共衛生補助資金掛鉤,與經常性收支差額補助結果掛鉤,促使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同時,完善撥付辦法,加快預算執行進度。
此外,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相關部門,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醫保支付政策,充分發揮醫保基金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補償作用;同時要大力推進綜合改革,切實推進體制機制的轉變,為落實「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補助」夯實基礎。
為緩解地方尤其是市縣級財政支出壓力,今後,中央財政除繼續按現有政策落實各項專項補助資金外,還將通過「以獎代補」方式進一步加大對困難地區實施基本葯物制度的專項支持力度。同時,進一步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省級財政應當切實按照要求,落實本級財政應當承擔的投入責任,加大對困難地區的支持力度。
⑷ 舉報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可以獲得獎勵的范圍是什麼
答:任何個人(舉報人)舉報參保單位或個人、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機構(被舉報人)違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基金有關規定的事項,經查證屬實、符合規定的,可以獲得獎勵。
舉報的違法事項涉及舉報人自身權益或者負有管理、經辦、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等法定職責的,不適用。
⑸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社發[2010]311號)誰能給發郵箱[email protected]
財政部、衛生部近日出台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對項目的籌資責任,成本核算,資金安排、撥付使用和監管等資金管理程序和辦法進行了規范。
該辦法規定,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在編制年度預算時要按照規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經費標准足額安排補助資金預算。縣(區)級(含直轄市的區、縣,下同)財政部門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安排、撥付及管理的主體責任。
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地方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予以補助。補助資金按照「當年預撥、次年結算」的辦法下達,當年按服務人口、人均經費標准預撥補助資金,次年根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績效考核情況結算。
省級財政要安排必要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支持困難地區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地方各級財政要會同衛生部門在績效考核的基礎上,統籌使用上級財政和本級財政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辦法規定,省級衛生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確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內容及各項服務的數量和標准,並負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成本測算,制定成本補償參考標准,為合理確定經費補助標准和績效考核辦法等提供依據。縣(區)級財政、衛生部門根據轄區內服務人口數和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數量、質量以及人均經費標准,在全面績效考核的基礎上確定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具體補助金額。
辦法規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按規定使用補助資金,根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成本補償參考標准,將補助資金用於相關的人員支出以及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所需必要的耗材等公用經費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擠占和挪用。不得將補助資金用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基礎設施建設、設備配備和人員培訓等其他支出。
⑹ 為什麼完善基層醫療機構收入分配製度
一是調整績效工資結構。在平穩實施績效工資的基礎上,允許各縣市區從實際出發確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績效工資內部分配比例,適當提高獎勵性績效工資比例,合理拉開收入差距。
二是強化激勵措施。各地根據實際設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首席醫師和崗位標兵,對首席醫師和崗位標兵實行獎勵政策;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因節假日值班、急救出診、搶救危重病人誤時等勞務補助應作為獎勵性績效工資項目,直接列入業務支出;對到邊遠地區服務和在農村地區長期從醫、貢獻突出的醫務人員,結合實際給予適當補助或獎勵;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對醫療衛生行業、縣鄉兩級基層有關工資傾斜政策,貫徹落實國家和省規定的衛生防疫津貼、醫療衛生津貼、護齡津貼等特殊崗位津貼以及改革性補貼、獎勵性補貼等有關政策。
三是對執行核定收支等預算管理方式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年度終了,對核定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績效考核合格後,可按照業務收支結余的30%提取,專項用於獎勵單位年度內作出突出貢獻的優秀技術骨乾和優秀專業人員。獎勵基金可與績效考核取得獎勵資金合並使用。
⑺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改革補助資金有疾控的嗎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財社〔2011〕311號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醫改意見和實施方案精神,規范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補助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完善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的意見》(財社〔2009〕66號)和衛生部、財政部、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的意見》(衛婦社發〔2009〕7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為城鄉居民免費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努力調整支出結構,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確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免費為城鄉居民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縣(區)級(含直轄市的區、縣,下同)財政部門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的安排、撥付及管理的主體責任。在編制年度預算時要按照規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經費標准足額安排補助資金預算。
第四條 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地方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予以補助。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根據各地城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人口和國家規定的人均經費標准,統籌考慮區域財力狀況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績效考核情況確定。
第五條 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按照「當年預撥、次年結算」的辦法下達,當年按服務人口、人均經費標准預撥補助資金,次年根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績效考核情況結算。中央對地方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績效考核辦法由衛生部、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條 省級財政要安排必要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支持困難地區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地方各級財政可根據本地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需求和財力承受能力,適當增加服務項目內容,提高經費補助標准。
第七條 地方各級財政要會同衛生部門在績效考核的基礎上,統籌使用上級財政和本級財政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各地要結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資金撥付和績效考核的具體辦法。
第八條 省級衛生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確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內容及各項服務的數量和標准,並負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成本測算,制定成本補償參考標准,為合理確定經費補助標准和績效考核辦法提供依據。
第九條 縣(區)級財政、衛生部門根據轄區內服務人口數和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數量、質量以及人均經費標准,在全面績效考核的基礎上確定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具體補助金額。
第十條 縣(區)級衛生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確定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包括社會力量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監督。縣(區)級衛生、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績效考核,並通過適當的方式向全社會公開績效考核結果,接受社會監督。有條件的地區,可通過招投標方式依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績效考核工作。對經考核達不到規范要求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按有關規定取消其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資格。
第十一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確定後,縣(區)級財政按照預撥和結算相結合的辦法撥付補助資金。有條件的地區,補助資金由縣(區)級財政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撥付到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第十二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城鄉居民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並認真執行財務會計制度,加強資金管理。對於按規定免費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鄉居民收費。
第十三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按規定使用補助資金,根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償參考標准,將補助資金用於相關的人員支出以及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所必需的耗材等公用經費支出。
第十四條 補助資金用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城鄉居民提供政府統一規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范圍內的各項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擠占和挪用。不得將補助資金用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設施建設、設備配備和人員培訓等其他支出。對截留、擠占和挪用專項資金的,要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虛報、瞞報有關情況騙取上級專項補助資金的,除責令其立即糾正外,要相應核減上級專項補助資金,並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衛生部門要及時將本地區補助資金分配使用情況上報財政部、衛生部,有關資金分配文件要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六條 各省級財政、衛生部門要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有財政部商衛生部負責解釋。財政部、衛生部制定的《城市社區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社〔2008〕2號)同時廢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⑻ 關於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的《意見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
國辦發〔2010〕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確保國家基本葯物制度順利實施,保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平穩運行和發展,調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積極性,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機構有效運行和健康發展、保障醫務人員合理待遇的原則同步落實補償政策,建立穩定的補償渠道和補償方式;同時堅持以投入換機制,大力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引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動轉變運行機制,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發揮好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診療常見病、多發病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穩定長效的多渠道補償機制
實施基本葯物制度後,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人員支出和業務支出等運行成本通過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補償。基本醫療服務主要通過醫療保障付費和個人付費補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通過政府建立的城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補償;經常性收支差額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補助」的辦法補助。各地要按照核定的編制人員數和服務工作量,參照當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核定工資總額。政府負責其舉辦的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按國家規定核定的基本建設經費、設備購置經費、人員經費和其承擔公共衛生服務的業務經費。按扣除政府補助後的服務成本制定醫療服務價格,體現醫療服務合理成本和技術勞務價值,並逐步調整到位。按上述原則補償後出現的經常性收支差額由政府進行績效考核後予以補助。
(一)落實政府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專項補助經費。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等發展建設支出,由政府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設規劃足額安排。
落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2010年,各級政府要按照不低於人均15元的標准落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2011年起,進一步提高人均經費標准,建立穩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衛生、財政部門要健全績效考核機制,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等績效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及時足額撥付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任務由政府按照服務成本核定補助。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經費(包括離退休人員經費)、人員培訓和人員招聘所需支出,由財政部門根據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相關人才培養規劃和人員招聘規劃合理安排補助。
(二)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醫保支付政策。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費項目,將現有的掛號費、診查費、注射費(含靜脈輸液費,不含葯品費)以及葯事服務成本合並為一般診療費,不再單設葯事服務費,合並項目內容由國家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具體規定。一般診療費的收費標准可在原來分項收費標准總和的基礎上適當調整,並在不增加群眾現有個人負擔的前提下,合理確定醫保支付比例。具體收費標准(全國平均數為10元左右)和醫保支付政策由各省(區、市)價格主管、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等有關部門綜合考慮本地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葯物制度、服務能力利用率、醫務人員勞務成本、醫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調整醫療服務收費及醫保支付政策可在已實施基本葯物制度及已開展基本醫保門診統籌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先行執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其他服務仍按現有項目和標准收費。對已合並到一般診療費里的原收費項目,不得再另行收費或變相收費。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價格等相關部門要制定具體監管措施,防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重復收費、分解處方多收費。
(三)落實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經常性收支差額的補助。落實政府專項補助和調整醫療服務收費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經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彌補經常性支出的差額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預算中足額安排,實行先預撥後結算,並建立起穩定的補助渠道和長效補助機制。各地要根據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經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額補助的具體辦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收支結余要按規定留用或上繳。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實行收支兩條線,基本醫療服務等收入全額上繳,開展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所需的經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並全額安排。
三、大力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
(一)明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功能定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要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其診療科目、床位數量、科室設置、人員配備、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配備要與其功能定位相適應。衛生部要盡快制定指導意見,明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功能和服務范圍。對服務能力已經超出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特別是一些服務人口較多、服務能力已經達到二級醫院標準的鄉鎮衛生院,可將其轉為公立醫院,或將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資源整合到縣級醫院;也可以對其承擔的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補償。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中醫葯等適宜技術和服務。
(二)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事分配製度。要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編制管理,盡快完成人員編制標準的核定工作。各地區可以縣(市、區)為單位核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總編制,由縣級機構編制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結合實際工作量統籌安排、動態調整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人員編制。要在核定編制的基礎上,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以科學設崗、競聘上崗、以崗定薪、合同管理為主要內容的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要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妥善安置未聘人員,相關費用由地方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統籌研究解決。同時,要將實施基本葯物制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績效工資制度同步落實到位。
(三)充分發揮醫保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的促進作用。依託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加快推進基本醫保門診統籌,將一般診療費納入支付范圍,並逐步提高參保人員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診費用的報銷比例,進一步引導群眾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看病就醫。推進醫保付費方式改革,探索按人頭付費、按病種付費、總額預付等付費方式,引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動積極地開展服務,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合理控制服務成本。
(四)建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考核和激勵機制。各省(區、市)要制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考核辦法,根據管理績效、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服務對象滿意度、居民健康狀況改善等指標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綜合量化考核,並將考核結果與資金安排和撥付掛鉤。對績效考核差的可扣減資金安排,對績效考核好的可給予適當獎勵。要督促、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內部管理,強化收支管理,嚴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五)充分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實施基本葯物制度後,要保障基層醫務人員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要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關鍵崗位、業務骨乾和作出突出貢獻的工作人員傾斜,適當拉開收入差距;建立以崗位責任和績效為基礎、以服務數量和質量以及服務對象滿意度為核心的考核和激勵制度,並將考核結果與實施績效工資制度、人員競聘上崗緊密結合。各地制定人員分流、競聘上崗等相關政策時要充分聽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的意見。要向基層醫務人員提供更多的培養培訓機會,對長期在基層工作的衛生技術人員在職稱晉升、待遇政策等方面給予適當傾斜,及時幫助解決實際困難。要加強政策宣傳,使廣大醫務人員理解、支持和積極參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改革。
四、多渠道加大對鄉村醫生的補助力度
對村衛生室主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合理補助。衛生部門要在核定村衛生室承擔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服務人口數量的能力的基礎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量由村衛生室承擔,並落實相應經費。各地在推進醫保門診統籌工作中,可以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的門診服務納入新農合報銷范圍。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要積極將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納入保險范圍。鼓勵各地在房屋建設、設備購置以及人員培訓等方面對村衛生室給予一定扶持,並採取多種形式對鄉村醫生進行補助。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實行鄉村一體化的村衛生室納入基本葯物制度實施范圍並落實補償政策。
對非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各地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其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給予合理補助,並將其中符合條件的機構納入醫保定點范圍,執行與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相同的醫保支付和報銷政策。
五、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製作為實施基本葯物制度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的關鍵環節抓緊落實,將政府補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和基建支出計劃足額安排,及時調整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和醫保支付政策,盡快建立起穩定、長效、合理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各省(區、市)要在本意見印發後30個工作日內制定本地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具體辦法,並報國務院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二)落實補償責任。省級人民政府要對建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正常運行和醫務人員合理待遇水平負總責。各省(區、市)要統籌考慮地方各級財政和各項醫保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確定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和標准,明確地方各級財政分擔比例和具體辦法,加大對貧困地區的補助力度。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在預算中足額安排並及時撥付應由本級財政負擔的補助資金,認真落實調整後的醫療服務收費和醫保政策。中央財政要通過「以獎代補」等方式進行補助,支持各地實施基本葯物制度。各級財政可採取先預撥後結算的方式及時下達補助資金,保障基本葯物制度按計劃進度順利實施。
(三)強化督促指導。國務院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會同財政、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加強對各地工作的檢查指導,定期進行考核,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政策。各省(區、市)要及時將貫徹落實本意見的情況報送國務院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⑼ 誰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社發[2010]311號)請幫忙
本報訊 財政部、衛生部近日出台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對項目的籌資責任,成本核算,資金安排、撥付使用和監管等資金管理程序和辦法進行了規范。
該辦法規定,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在編制年度預算時要按照規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經費標准足額安排補助資金預算。縣(區)級(含直轄市的區、縣,下同)財政部門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安排、撥付及管理的主體責任。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地方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予以補助。補助資金按照「當年預撥、次年結算」的辦法下達,當年按服務人口、人均經費標准預撥補助資金,次年根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績效考核情況結算。
省級財政要安排必要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支持困難地區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地方各級財政要會同衛生部門在績效考核的基礎上,統籌使用上級財政和本級財政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辦法規定,省級衛生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確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內容及各項服務的數量和標准,並負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成本測算,制定成本補償參考標准,為合理確定經費補助標准和績效考核辦法等提供依據。縣(區)級財政、衛生部門根據轄區內服務人口數和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數量、質量以及人均經費標准,在全面績效考核的基礎上確定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具體補助金額。
辦法規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按規定使用補助資金,根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成本補償參考標准,將補助資金用於相關的人員支出以及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所需必要的耗材等公用經費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擠占和挪用。不得將補助資金用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基礎設施建設、設備配備和人員培訓等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