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保險公司的風險,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傳統的風險。
二是激進經營的風險。
三是宏觀環境的影響,2016年宏觀經濟下行資本市場波動,造成了企財險、貨運險等領域的業務下滑,也加劇了行業的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
四是隨著全球化、信息化和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保險公司與銀行、證券、基金等領域的交叉性有所增多,一些互聯網理財和B2B平台利用保險問題徵信,跨市場、跨區域、跨行業傳遞風險開始顯現。
Ⅱ 宏觀金融風險的防範
源於1997年下半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先是給泰國、印度尼西亞、韓國和馬來西亞經濟以重創,1998年底又席捲了菲律賓、香港、馬來西亞和新加坡。對當前發生在亞洲地區和其他地區(如巴西、俄羅斯)的金融危機的實質應當有清醒的認識。金融危機的背後隱藏著深刻的經濟危機,經濟危機又可能進一步誘發政治危機和社會危機。雖然我國的金融市場和人民幣幣值在東南亞金融風波面前保持了相對穩定,但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監管薄弱,金融秩序仍有待整頓。1998年12月9日閉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指出,「加快制定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有效機制」。因此,必須採取切實有力措施完善現行的中國法治,從制度上防範金融危機。
一國金融危機的爆發既有國內的原因(內因),也有國際大環境的原因(外因);就內因而言,既包括市民社會和市場機制本身存在的金融隱患,也包括政治國家和政府幹預誘發的金融隱患。因此,要從根本上防範金融危機,必須對症下葯,從公法與私法(民商法)兩個層面上構建防範金融危機的法律機制。由於篇幅所限,本文僅探討國內公法與國內私法中的金融危機防範問題。當然,從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角度探討國際金融秩序與經濟秩序的安定性與可信賴性、加強各國之間的立法協調與金融監管合作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從公法的視角看政府幹預在防範金融危機中的應有角色
(一)政府幹預過多過濫,不可能有效地預防和化解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只能加劇和推動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爆發
現在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目前能夠倖免金融危機的原因在於,政府對經濟生活進行了有效的干預,於是開始懷疑市場機制的作用,認為市場機制不如政府幹預可靠。筆者認為,必須承認以下事實:我國目前能夠倖免金融危機的原因很多,不僅有正確、及時的政府幹預,也有20年來改革開放所逐漸形成的堅實的基本市場經濟體制框架;亞洲金融危機給我國經濟生活已經造成了負面影響,而且這種影響有可能繼續加深;雖然我國人民幣的匯率穩定,但我國也為此付出了巨大代價;我國存在著不少爆發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隱患。
毋庸置疑,為避免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陰影,我國離不開政府幹預;即使亞洲金融危機過去了,我們仍然要充分發揮政府幹預的積極作用。但問題在於,如何界定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范圍,如何處理好政府幹預這只「有形的手」與市場機制這只「無形的手」之間的相互關系,如何規范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行為。如果片面迷信政府幹預萬能論,不注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一味縱容、鼓勵不符合公正、效率、法治精神的政府幹預行為,不僅不會阻撓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最終建立,而且會加劇和推動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爆發。成也蕭河,敗也蕭河。過去人們經常把「亞洲經濟奇跡」主要歸因於強大的政府幹預;今天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在很大程度上也主要歸咎於強大、過度的政府幹預。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腐敗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隱患;過多過濫的審批本身就是金融風險。
(二)為防範金融風險,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法律形式必須限制在五個層次上
恰當地界定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范圍,必須遵循以下原則:既要重視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方面的基礎性作用,又要注意發揮政府在彌補市場機制缺陷、維護良好市場秩序方面的導向和校正作用;既要著力塑造和保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主義市民社會,預防政府行政權對商法自治領域的不當侵入,又要強調和樹立政府在經濟生活中的應有權威;既要告別政府萬能論,避免重彈政府大包大攬的老調;又要摒棄政府無為論,反對漫無邊際地削弱政府職能;既要堅決轉變和革除政府直接管理企業的舊職能,又要創造性地擴充和發展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新職能。
上述理念已經成為我國當前經濟體制改革的主導思想。但是,把理念轉化為現實,比起把理念表達清楚更為不易。在操作層面上如何解決好政府幹預與市場機制、企業自治之間的銜接與契合,法學界似乎還缺乏深入的探討。筆者認為,以經濟行政機關和企業的相互關系為座標,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法律形式可以從以下五個層次上去觀察:
1• 尊重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簡稱尊重型干預)。
這是第一層次的干預。商法自治是私法自治原則(Prinzip der privatautonomie
)或意思自治原則(L』 autonomie de la volonte
humaine)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根據該原則,企業在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圍和限度內,有權為了追求自身的經濟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各種商事行為,從而為自己創設一定的商事權利、設定一定的商事義務,國家對此只能消極地予以確認和保護,而不能積極地予以干涉和妨礙。企業商法自治原則是市場經濟和市民社會的需要和體現,也是現代商法和經濟法的共同基礎。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又可以引申出三項基本原則:(1)企業財產所有權尊重(所有權絕對或所有權不可侵)原則。企業的生存和盈利,要求這個企業擁有實實在在的財產所有權(包括法人所有權)、特別是可以使用的資源,最為典型的包括資本、勞動、管理與技術。(2)企業的商事行為自由(含契約自由)原則。盡管有些當代法學家發出了「合同死亡」的慨嘆,但契約自由在商法中作為一項根本原則並未發生動搖。(3)過錯責任原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誰有過錯,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營風險。該原則有利於鼓勵企業放心大膽地開展商事流轉、締結各種商事關系,更好地取得利潤的最大化。
在市場經濟社會,市場風險和金融隱患無時不在、無處不在。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建立利益與風險、權利與義務對稱機制,要求實現決策權利、決策利益與決策風險的企業化、分散化,能夠在微觀層次上自動、公平地抑制體制性金融危機的爆發。這種避險功能的發揮表現在兩個層次上:首先,有利於實現市場風險與政治國家的隔離,既避免了政治國家製造的市場風險,又能把現有的市場風險局限於市場機制之中,從而防止了市場風險對政治國家的沖擊;其次,能夠合理地在市場主體之間分配市場風險,從而實現市場機制本身對市場風險的吸收和消化。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債務人的違約、企業的資不抵債與關門破產不會誘發體制性的金融風險與信用危機。可見,為避免政府幹預製造不必要的金融風險,為避免全體納稅人與全社會承擔本不應由自己承擔的金融風險,必須強調企業商法自治、誠實信用、契約自由與自己責任等基本市場法則。
當前,經濟行政機關轉變職能的重要內容就是,尊重企業財產所有權和企業的經營自由,滿腔熱忱地推動企業主體的商人化、法人化和平等化,推動企業行為的市場化、自由化、契約化、競爭化、公平化、公正化、規范化和誠信化。政府作為市場經濟中的「裁判員」,要主動撤離資源的配置活動,不得隨意越過市場、直接干預企業的投融資等商事活動,更不得與民爭利。政府投資上項目,應當精而又精,把有限的財政資金用在刀刃上。重復建設,重復投資本身就是金融隱患。強調企業自治或企業意思自治,是政企分開、轉變政府職能、實現商事權利由政府回歸企業的關鍵。因為絕大多數商事活動是靠無形的手,即市場主體的個體自我調節機制去實現的。在這個意義上說,尊重型干預就是不幹預、少干預;微觀干預最少的經濟行政機關是最好的經濟行政機關。
鑒於我國多年實行計劃經濟體制,政府尚未完全養成自覺尊重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的習慣,政府的這種尊重義務應當被視為當前我國經濟行政機關對企業所負的首要義務。要在實踐中做到這一點,就需要在觀念上打破人們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盲目迷信國家和政府、甚至認為國家和政府萬能的固有觀念。在相當長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階段,我國將實行「小政府、大市場、大社會」的市場經濟體制,國家和政府不可能為公民個人和企業提供「從搖籃到墳墓」的一攬子福利,並因此而取消公民個人和企業的自我奮斗。
2•保護企業公平競爭與公正交易應有秩序( 簡稱保護型干預)。
這是第二層次的干預。僅僅尊重企業商法自治還是不夠的。因為企業的經營自由,在不法利益和不良動機的驅使下,有可能被濫用。假冒偽劣、限購排擠、商業賄賂、商業欺詐、虛假廣告、非法傳銷、傾銷、搭售、圍標、行政壟斷、經濟壟斷等丑惡商事現象也會滋生蔓延。沒有健全的市場管理法治,就沒有消費者和企業賴以公正交易和公平競爭的大舞台,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的信號也會失真,從而誤導企業行為。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政府應當堅決制止和反對損害消費者和競爭者利益的不法、不正當行為,為企業和經濟組織創造良好的公平競爭與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維持一個涵蓋各類生產要素的、成熟、開放、誠實、公平、統一的社會主義大市場。要維護市場經濟的公正性、公開性、公平性,經濟行政機關必須發揮應有的保護性職能。但政府不得為了私利而限制公平競爭、壘起行政壟斷和地方保護主義的「籬笆牆」。行政壟斷和地方保護主義不僅保護落後,壓抑競爭;而且阻礙資金流、物流與信息流在全國大市場內部的循環,在深層次上潛伏著金融隱患。所謂「地方保護主義是塊臭豆腐,聞著臭、吃著香」的實用主義態度必須予以糾正。
保護型干預與尊重型干預是密切相連的。因為,保護企業公平競爭與公正交易應有秩序,實際上就是要保護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不被濫用。但要明確,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受到了侵害,並不必然導致行政權的干預。在很多情況下,博大精深、體系嚴密的民商法原則和制度,包括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合同制度、民事侵權制度和民事責任制度等,都足以被企業和市場主體自覺引用,從而鏟除不法、不當的市場行為,理順受害人與不法、不當行為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恢復市場的正常秩序。而且,即使行政權介入的結果,導致了不法、不當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也不能代替受害人與不法、不當行為人之間私法關系的再調整。經濟行政機關以行政罰款代替民事賠償的做法更是錯誤。
3•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 簡稱宏觀調控型干預)。
這是第三層次的干預。政府直接管理經濟的傳統模式要盡快向宏觀經濟調控模式轉變。在真正還權於企的同時,把大多數經濟行政行為由政府對企業的直接、微觀管理模式轉變為間接、宏觀調控模式。把綜合經濟管理部門改為宏觀調控部門,絕不是簡單的名稱更換。宏觀經濟調控要「抓大放小」,該管的管住、管好;不該管的,放開、放活。宏觀經濟調控的對象與其說是企業,不如說是市場。因為,政府原則上不能直接介入企業的微觀商事活動,對企業決策直接產生影響作用的,與其說是政府,不如說是被政府引導和調控的市場。政府、市場、企業這三者的關系可以概括為政府調控市場、市場引導企業。
宏觀經濟調控以追求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宏觀利益為目標。如果說市場機制和商法自治原則的主要功能是保持和增強企業活力,那麼宏觀調控和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對國民經濟進行合理的調節,確保國民經濟經濟有序運行。所謂「沒有微觀管理權,宏觀調控權必然用不好」的觀點是錯誤的。
要確保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方向正確、效果良好,就必須明確宏觀調控的目標。在實踐中,對此存在著廣狹不同的解釋。狹義解釋僅限於經濟增長率和全國商品零售價格漲幅;廣義解釋除覆蓋這兩項內容外,尚包括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增長率、居民消費價格漲幅、財政收支差額、貨幣發行量、外貿進出口總額、人口自然增長率、城鎮登記失業率、農村貧困人口減少數量、主要工農業產品產量、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基本建設計劃新增主要生產能力、廣播電視人口覆蓋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實際增長率。
筆者認為,宏觀調控的目標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在不同的社會經濟政治背景下,有著不同的內容。但不管在何時何地,宏觀調控的目標還是具有一些本質性的要求,那就是:平衡經濟總量,優化經濟結構,防範金融風險,抑制通貨膨脹,推動國民經濟的穩定、快速、健康、可持續發展。其中,總量平衡與穩定發展是宏觀調控目標中的精髓。當然,這種目標需要因時制宜、因地制宜,允許在不同的情形下有所側重。但是,片面追求國民經濟發展速度是錯誤的,在當前亞洲金融危機加深和世界經濟衰退的情況下,更是有百害而無一利。本世紀初的「泰坦尼克號」就是因為船長輕信了一位記者的建議、為創造輿論轟動而全速行駛、最終撞遇冰山而沉沒的。
為了實現宏觀調控的目標,就要設計一系列宏觀經濟調控手段。這些手段主要包括:(1)政策引導。即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方針和產業政策,在此基礎上制定行業規劃和行業政策,控制總量平衡,規劃和調整產業布局;(2)杠桿引導。即根據產業政策和規模經濟要求,運用利率、稅率、匯率和價格政策等經濟杠桿,引導企業調整產品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調整,實現資源合理配置;(3)信息引導。政府要及時發布各類與企業經營密切相關的宏觀調控政策及其貫徹情況的反饋信息,從而引導企業決策行為;(4)市場准入。即政府為了實現特定的宏觀調控的目標,根據法律規定,對適格企業發放行政許可。未獲行政許可的企業不得進入特定市場。為兼顧宏觀調控的有效性與經濟行政的廉潔性與公正性,應當嚴格規制政府發放行政許可的范圍與程序。行政許可的適用范圍要少些,少些,再少些;精些,精些,再精些。鋪天蓋地的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不僅起不到防範金融危機的作用,反而會對金融危機的爆發產生推波助瀾的作用。既然行政審批無法擔保上市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對投資者和社會負責,保障不了企業在被審批後一定能夠承擔社會責任,為何不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審批,代之以行政登記和高強度的社會信息披露制度呢?(5)行政指導。即政府為了實現特定的社會經濟利益目標,運用其享有的行政權,引導和規勸企業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6)法律監督。事中和事後的監督,與事先引導同等重要。政府要加強對企業商事行為的監督檢查,制止違反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破壞宏觀調控的企業活動。
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絕不是互相孤立、互不搭界的。它們應當彼此協調、相互銜接、相輔相成,共同構成一個內在統一的有機整體,即宏觀調控體系。在一部龐大的全國性宏觀調控大機器中,每個調控部門只不過是一個螺絲釘。因此,各個宏觀調控部門一定要識大體、顧大局,隨時牢記共同的宏觀調控目標。要強調部門間的團結、合作、溝通、默契和團隊精神。宏觀調控機制內部不能發生內耗。尤其是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這四家宏觀調控部門,要力戒不同的宏觀調控手段之間各自為戰、互不協調,甚至互相矛盾、互相抵銷、讓企業和市場主體搞不清究竟以哪個調控手段的馬首是瞻。值得指出的是,雖然我國的金融風險監管機構體系已經初步形成,既包括中國人民銀行,也包括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等監管機構。但是,這種多頭監管的體系也存在著各自為政、互不協調的弊病,亟待改革。這對於深化金融改革,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金融調控監管體系,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應當明確,宏觀調控法的重心與其說是規制被調控者的行為,不如說是規制調控者的行為。宏觀調控者應當自覺接受法律的規制和監督。
4•促成企業享受法定權利和利益( 簡稱促成型干預)。
這是第三層次的干預。這一干預的特點是促成和幫助企業取得最佳的經營效果。它既不同於消極的尊重型干預和保護型干預,也不同於直接的給付型干預。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例如,提供企業決策和經營活動所需要的信息和咨詢;協調企業與其他單位之間的關系,保障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為企業正常的購並活動、投融資活動和其他商事活動,清除地方政府、政府部門或其他社會組織的不正當干預;為企業擺脫歷史包袱、輕裝上陣而建立和完善職工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體系。
政府進行促成型干預要注意度的把握,力求幫忙而不添亂、熱情而不專斷,力戒喧賓奪主、包辦代替,更不得助紂為虐。例如,政府可以為民營企業的合並和重組創造條件,但不得越位干預,硬性捏合、拉郎配;政府可以為企業的股票上市清除障礙,但不得搞「捆綁上市」、「包裝上市」的惡作劇;若此等等。
5• 向企業提供某種經濟利益( 簡稱給付型干預)。
這是第四層次的干預。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適當的經濟利益給付也是必要的。經濟行政機關有義務為了推動整體社會經濟利益(如鼓勵開發中西部地區、鼓勵開發高科技產品、鼓勵產品出口創匯、鼓勵民間投資、鼓勵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而向企業政府采購、政府補貼和獎勵(如出口補貼、退稅、貼息)等經濟利益。當前,我國固定資產投資不是過熱,而是偏冷。為確保國民經濟的可持續增長,政府應當加大對科教、農業和城市基礎設施的投資力度,從而拉動市場內需,帶動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政府還可以直接向企業提供定單,與企業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包括政府采購合同在內的經濟行政合同將會愈來愈成為國家干預市場經濟的重要有效形式。
政府的給付型干預不僅適用於企業,而且也適用於作為公民個人的勞動者、消費者等市場主體。如政府有義務為勞動者創造就業機會、提供社會保障體系等。從廣義上說,經濟行政機關向企業提供的信息和社會服務,實質上也是一種給付,只不過與傳統的財物型給付有所不同而已。
給付型干預是圍繞特定的宏觀經濟調控政策,或者為了國民經濟的整體利益而展開的,不是為了企業的個體經濟利益而搞扶貧救濟、「普渡眾生」。應當充分體現平等對待的原則,不得開後門。因而,這與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無止境地向企業輸血、企業無休止地向經濟行政機關要錢要物的「跑部錢進」現象不同。
(三) 經濟行政權的行使要遵守法定、效率、公平、人權尊重四原則
1•經濟行政權法定原則
經濟行政權法定原則應予尊重。雖然政府與被干預企業之間不平等,但也要貫徹經濟行政權主體法定、內容法定與發動程序法定原則。要杜絕違法行政、脫法行政、賣法行政、弄法行政。經濟行政權的行使不僅要合乎行政法,也要合乎民商法和經濟法的規定。民商法和經濟法實質上都是對經濟行政權的限制。因為行政權力與商事權利都是資源的法律配置方式,二者此消彼長,是一種零合關系。商事權利的應有生存空間被確認、擴大了,行政權力的濫用空間也就相應地縮小了。行政權力製造的金融風險就能降到最低限度。
經濟行政行為本身就是法律手段。不少官方文件經常把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相提並論,有違法治精神。因為,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都是法律手段;二者有時很難劃分,如稅收手段;法治經濟也不容忍超法律的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建議把上述提法改成「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或者「立法手段、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的三分法。
不僅具體行政行為要合法,抽象行政行為也要合法。在政府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時,既要大膽地推進經濟體制改革、果敢地進行制度創新,也要注意避免無謂的名詞創新,預防和減少不應有的概念混亂。經濟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中的術語應盡量與現行法律和基本法學原理中的術語一致起來。為解決好這一問題,政府部門應當自覺、主動地聘請法學家參與經濟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論證、起草和把關。
2•效率原則
經濟行政權的行使要體現合法性原則,也要體現效率原則。政府要增強服務和效率意識,自覺樹立尊重市場主體合法利益的市場主體本位意識,從骨子裡面剔除輕視企業權利、鄙視商法自治的封建官本位意識。要增強政府的公僕意識,必須十分強調納稅人的主人意識、公民的人權意識。一些政府工作人員誤以為「經濟法治」是指政府用法律手段(法)治企業、整企業,而不是指依法保護、成全、服務於企業。這種觀念急需轉變。要破除官氣十足的衙門作風,克服「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說、事難辦」的怪現象,制止公文丟失、公文旅行、審批速度過慢、甚至謊稱公文丟失、拖著不辦、坐等進貢行賄等封建社會舊官場上惡劣伎倆的重演。經濟行政機關應當有一部可資遵循的、對辦事期限作出明確規定的《行政程序法》。依筆者之見,如果經濟行政機關超過了法定辦事期限,仍然不給予明確答復,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對;那麼,有關的企業和市場主體有權推定經濟行政機關已經默示地表示同意。此種推定權,應當得到所有經濟行政機關,乃至全社會的尊重。其他經濟行政機關不得以該機關沒有審批、蓋章為由,拒絕為企業和市場主體提供行政服務。
Ⅲ 金融危機對保險業有影響嗎
對保險業的影響應該來說還是非常大的,首先人們本來就薄弱的保險意識,現在受到金融危機的影響讓原本潛在的想買保險的人打了退堂鼓,而且保險公司的萬能險也都降到了5%以下了,所以現在對保險來說既是低谷也是非常不錯的機會!
Ⅳ 風險和金融風險的定義及分類是什麼
風險,就是生產目的與勞動成果之間的不確定性,大致有兩層含義:一種定義強調了風險表現為收益不確定性;
而另一種定義則強調風險表現為成本或代價的不確定性,若風險表現為收益或者代價的不確定性,說明風險產生的結果可能帶來損失、獲利或是無損失也無獲利,屬於廣義風險,所有人行使所有權的活動,應被視為管理風險,金融風險屬於此類。
風險分類:廣義風險和狹義風險;按照性質:純粹風險、投機風險;按照標的:財產風險、人身、責任、信用風險;按照行為:特定風險、基本;按照產生環境分:靜態和動態風險。
Ⅳ 金融風暴會影響保險業嗎
先搞清楚一個問題,保險公司不允許倒閉,只能分離組合,保險業也屬於金融行業,影響肯定是有的,不過中國的好象影響不是太大,作為客戶來說,不用太擔心,也許就是分紅會少一些,別的影響應該是不大的,放心吧!
Ⅵ 用宏觀經濟學分析我國為防範金融風險做出的舉措
第一、抑制資產泡沫
許多國家爆發金融危機都是由資產泡沫被刺破引起的,日本20世紀90年代發生金融危機就是這個原因,由此我國防範金融風險也必須抑制資產泡沫。
所謂資產泡沫,就是指資產價格上漲過快。在我國,資產價格只統計兩種:一種是股價,另一種是房價。抑制資產泡沫既要防止股價漲得太快,又要防止房價漲得太快。目前我國抑制資產泡沫不是指股市,而是指樓市,因為我們估計未來五年內,我國資本市場基本上是平穩上升的過程,股市是慢牛,未來的資產泡沫不可能出現在股市,理由主要是:現在的證券監管部門把監管作為第一要務,對於內部交易、買殼賣殼、資本大鱷,還有場外配資等問題非常關注,不可能出現問題;另外,新股發行(IPO)速度在加快,這么多的新股上市,把股價抬很高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為什麼說目前抑制資產泡沫的核心是樓市呢?住房供給與剛性需求的關系,這是觀察房地產最主要的角度。如果住房供給過多,超過剛性需求了,就會形成泡沫。現實中,經常有住房供給超過剛性需求的現象,這是房地產業的特點。房子只要有居住功能就必然有另外兩個屬性:投資屬性和金融屬性。這兩個屬性一定會引發另外兩個需求:投資性需求和投機性需求。投資性需求指買房是為了收房租;投機性需求指買房是為了拉動房價,賺取差價。住房供給一旦大幅超過了剛性需求,泡沫就會被刺破,日本20世紀90年代的房地產市場波動就是因此產生的。
1985年日本完成了工業化和城市化,大量的資本無處可投,銀行就把資本貸給人們買房買地,人們買房之後再抵押給銀行,之後獲取70%的貸款再投資,這種買房子的目的不是為了居住,不是剛性需求,是投資和投機性需求,由此拉動住房價格不斷上升。美國為了剪日本的羊毛,迫使日本簽訂了《廣場協議》,要求日元每年升值5%,每年不做任何事情都有5%的回報,導致外資大量涌進日本。流進日本的大量外資也是買房買地進行投資或投機。可這並沒有使日本出現問題,因為在日本當時的建築法下,房子過度增加是不可能的,所以雖然需求旺盛,但房子供給是基本穩定的。後來日本修改了建築法,允許拆掉舊房建新房,導致住房供給突然增加。到1989年初,一些日本經濟學家預測,住房供給遠遠超過了剛性需求,如果繼續放任的話住房泡沫就要被刺破了,建議政府趕快實施緊縮政策,於是日本政府在1989年3月開始實施緊縮政策,首先把股市泡沫刺破了,造成大量的上市公司出現虧損,這些上市公司開始拋售房子;緊接著外資流出。與此同時,日本實行房價稅,就是擁有多套房產的個人要交稅,這導致擁有多套房產的個人也開始拋售房子。上市公司、外資和擁有多套房產的個人,三大力量同時向市場拋售房子,最終房地產泡沫在1990年被刺破。到現在為止日本還沒有完全從危機中走出來。
日本的教訓告訴我們,房地產泡沫不能繼續吹大,但現在也不能被刺破,只能抑制。對此辦法有兩個:一個是出台中短期對策,一個是建立長效機制。中短期對策有兩條:一條是嚴格約束投資性需求和投機性需求,因為由這兩類需求拉動的住房供給一定會超過剛性需求。剛性需求不限制,可以放開,但是投資性需求和投機性需求必須受到嚴格限制,現在採取的是限購和限貸政策。一線城市每戶家庭最多隻能買兩套房子,再買就是投機性需求了,就要嚴格限購限貸了;另一條是約束開發商的行為,嚴格控制其融資渠道,控制新房價格。另一個辦法是建立長效機制。什麼是長效機制呢?就是實施租售同權政策、調整一線城市的布局。中央提出建設雄安新區。雄安新區的功能是承載北京非首都功能,調整北京發展的空間布局。首都功能就是四個:政治中心、國際交往中心、文化中心、科技創新中心,除此之外都是非首都功能。比如,經濟中心不是首都功能,大量的企業會被遷走。再比如,教育、金融、醫療等都不是首都功能,很多大學、研究機構、金融機構和醫療機構會被遷走或在別的地方開設分支機構。這些功能的外遷,必然伴隨著人口的流出,由此北京的房價自然會得到有效的控制。
所以說,防範金融風險第一件事是抑制資產泡沫,重點是樓市而不是股市。
第二、穩住外匯
亞洲金融危機爆發的主要原因是這些國家的外匯出了問題,因此對外匯的波動要謹慎對待。2016年中國外匯開始出現波動,一個是人民幣持續貶值,二是外匯儲備持續減少。人民幣持續貶值和外匯儲備持續減少會帶來金融風險,因此2016年初國務院提出要穩住外匯,從2016年10月開始迄今推出了三條對策。
1、,已經放開的領域一定要堅持繼續放開,不能再回到資本管制的老路上去。凡是承諾放開的領域就繼續堅持,比如,一張身份證一年可以兌換5萬美元,但沒有放開的暫時不再放開。對於個人來講,在外匯方面有三個領域沒有放開:一是海外不動產投資,曾經討論過要不要放開,後來明確暫時不放開。二是海外的證券投資,就是在國外證券市場上進行股票投資,也曾討論過要不要放開,現在也明確暫時不放開。三是海外的投資類保險。我們放開了消費類保險,比如,個人可以購買美國的醫療類保險,但投資類保險就沒有放開。以上三項不僅沒放開,還在逐漸收緊。比如,從2017年8月21日起,在海外刷銀行卡單筆超過1000元人民幣的,銀行就需向有關方面報告;如果連續25天刷卡單筆超過1000元人民幣的,銀行需要核查是正常消費還是轉移外匯資金。這些措施都是為了穩住外匯。
2、,限制海外並購。但是對於技術類並購則繼續支持。對於海外收購新產品製造企業這種技術類的並購會大力支持,但是非技術類並購則要嚴格審查。海外不動產投資,海外收購酒店、影院、體育俱樂部等,這類投資會受到一定的限制。
3、,支持海外投資使用本幣人民幣,尤其是「一帶一路」投資。未來「一帶一路」投資使用人民幣投資,不再動用外匯儲備。這對推動人民幣國際化有好處。「一帶一路」投資中我們是主導方,有權選擇貨幣的種類。目前已經有69個國家和地區把人民幣作為其外匯儲備,比如歐央行就將人民幣納入其外匯儲備。人民幣和盧布即將以金價作為基礎實現直接兌換。2016年,中國是俄羅斯最大的貿易夥伴。人民幣與盧布直接兌換一旦成功,會大幅減少外匯儲備的消耗,這對穩住外匯有巨大的意義。
大致上穩住外匯就是這三個對策:一是外匯改革中承諾已經放開的政策會繼續堅持;二是對技術類並購予以支持,非技術類並購嚴格審查;三是「一帶一路」投資中盡量使用人民幣。這三條對策執行好了,外匯就基本上穩住了。
第三、穩住債務
很多國家爆發金融危機是由債務引起的,2007年美國的次貸危機還引發了一場國際性的金融危機。
債務分三種:個人債務、企業債務和政府債務。
一是個人債務。一般認為,我國的個人債務不會太高,因為中國人比較節儉、保守,不像美國人習慣於借貸消費,習慣於儲蓄。近些年,我國個人負債率上升很快,2015年我國個人負債為GDP的30%,2016年為44%,總量達到了74萬億元,雖然沒有達到警戒線,但其過快上升應該引起我們的重視。
二是企業債務。我國企業負債率明顯偏高,其中主要是國有企業的負債率高,已經遠遠超過了警戒線。因此中央提出去杠桿的重中之重是國有企業。決策層降低國有企業杠桿率的決心是堅定的,有兩個例子可以說明。一個是中國聯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改制中,國家讓出了絕對的控股權。另一個例子是東北特鋼。過去我們是剛性兌付,購買國有企業的債券最後國家都給兜底了。但東北特鋼是破產重組的,不再是剛性兌付。中國聯通混改和東北特鋼破產重組這兩個例子告訴大家,只要下決心把國有企業的負債率降下來,國有企業的負債率就一定會降下來。其實這個過程中會給民營企業提供很多機會。
三是政府債務。現在看來,中央政府債務並不高,因為我們安排每年的財政預算時會堅持一個原則,即當年的赤字率不能超過當年GDP總量的3%。主要是地方政府負債率太高,雖然賬面上不高,但潛在的負債率卻很高。其中政府平台債務實際上是政府債務,但表現為企業債務。後來地方政府又多了兩條增加債務的途徑:PPP項目和產業引導基金。一是盲目擴大PPP項目,甚至是包裝出PPP項目來,PPP項目是要政府回購的,表現為企業負債,實際上也是政府負債。2016~2017年,PPP項目負債超過4萬億元。二是地方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產業引導基金應該動用財政支出。但地方財政往往通過銀行借款,表現為企業負債,實際上也是政府負債。PPP項目和產業引導基金在過去兩年增加了6萬億元的地方性債務。
總體來講,穩住債務要關注個人債務過快上升,解決好國有企業負債率過高的問題,解決好地方政府潛在債務上升問題,防止發生金融風險。
第四、治理金融秩序
金融秩序混亂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由改革引起的,改革方向是對的,但是如果規則沒有跟上,就會出現秩序混亂;二是由金融創新引起的亂象。
我國還是以間接融資為主的國家,整個國家的負債率很高。過去幾年放開了非銀行金融機構,經濟領域出現了各類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基金。這個改革方向沒有錯,但是相關規則沒有跟上,於是就出現了很多問題。比如,我國2014年放開各類投資公司,投資公司的投資承諾回報一度達20%~30%,這種商業模式顯然不能維系。再比如,放開各類基金。基金本該是用自有資金投資,但一些基金動用的是銀行資金,我們一清理外圍基金,股市就大跌。基金現在存在的很多問題,與相關條例缺乏有關。
還有金融創新引起的亂象,比如比特幣。比特幣至少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比特幣很難被監管,出現較多藉助於比特幣進行洗錢、犯罪的行為;二是比特幣的數量依賴於挖礦的速度,其數量不是政府可以調控的;三是以太幣、萊特幣、瑞波幣等各種數字貨幣的不斷產生,會對比特幣的價值產生很大的沖擊,其價值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其中潛在的風險是我們未知的,因此2017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叫停ICO。各種金融創新中蘊含的風險是對監管部門巨大的挑戰。
我們所講的治理金融秩序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由改革伴生的,一個是由金融創新引起的。金融亂象怎麼解決,要研究,這是金融治理的方向。
第五、運用好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
黨的十九大報告第一次提出健全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未來一段時間,穩健中性的貨幣政策是我國貨幣政策的基調。2002年我國的貨幣供應量M2隻有16萬億元,2017年是165萬億元,翻了差不多10倍。衡量一個國家貨幣是否超發了有一個重要的指標,即貨幣供應量與GDP的比例。我們現在貨幣供應量佔GDP的比重在200%以上,如果貨幣供應量再繼續這樣多下去,會引發金融風險。
反映貨幣政策的重要指標就是貨幣供應量和貨幣供應量增長速度。過去貨幣供應量的增長速度是兩位數,2017年6月份開始降到一位數了,增長速度是8.8%。2017年7月份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實行穩健的貨幣政策。這一信號釋放後,很多企業提出了輕資產的目標,出現了大量賣資產的現象,因為這種高負債、高增長的模式只有在寬松的貨幣政策下才能維系,一旦國家堅定不移地實行穩健的貨幣政策,這種高負債、高增長的模式肯定維系不了。
另一個是宏觀審慎政策。金融風險經常在順周期下積累。在順周期,人們往往會認為未來很好,不顧及風險,會盲目擴張,盲目負債,結果留下了爆發金融風險的可能。順周期時期,恰恰是金融風險積累時期。因此,在順周期的時候,給機構、業務設計一個控制風險積累的辦法,採取逆周期政策,達到控制風險的目的,這是宏觀審慎政策的目標。另外,市場中行業之間、上下游之間以及企業之間的風險會相互傳染,控制這些傳導性風險,也是宏觀審慎政策的目標。預計未來一段時間還會有很多新規則出台,來防止這種風險的蔓延。
Ⅶ 關於金融危機下的保險行業
保險行業現在主要是競爭的問題,又不像電信就那麼幾家。所以市場趨於完全競爭了,於是盈利越來越少了,不過這個很正常。中國很多企業和金融危機沒什麼關系的,字要他不是干出口的,這個危險完全可以忽略不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