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險公司投資房地產有什麼規定
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實行資產託管機制,資產運作規范透明;
(三)資產管理部門擁有不少於8名具有不動產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
(四)上一會計年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且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五)上一會計年度盈利,凈資產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貨幣單位下同);
(六)具有與所投資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匹配的資金,且來源充足穩定;
(七)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投資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項規定外,資產管理部門還應當擁有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不動產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
保險公司聘請投資機構提供不動產投資管理服務的,可以適當放寬專業人員的數量要求。
保險資金可以投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不動產:
(一)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項目;
(二)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在建項目;
(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及預售許可證或者銷售許可證的可轉讓項目;
(四)取得產權證或者他項權證的項目;
(五)符合條件的政府土地儲備項目。
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應當產權清晰,無權屬爭議,相應權證齊全合法有效;地處直轄市、省會城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等具有明顯區位優勢的城市;管理權屬相對集中,能夠滿足保險資產配置和風險控制要求。
Ⅱ 保險公司的資本管理辦法
保費的收入其中一部分需要上繳作為保證金的。
(保險法第九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證金,存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保險公司的主要投資運用是專業協議大額銀行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不動產等。投資的范圍比舊法放寬很多,但還是要守循穩健安全性原則的。
(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製定。)
保險公司收入的保費會交給公司的資產管理機構進行投資和布局。保險公司有自己的資產管理團隊。
(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可以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證券投資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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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的第一章總則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是指經中國保監會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依法登記注冊、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的金融機構。
保險資金是指保險公司的各項保險准備金、資本金、營運資金、公積金、未分配利潤和其他負債,以及由上述資金形成的各種資產。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採取下列組織形式:
(一)有限責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至少有一家股東或者發起人為保險公司或者保險控股(集團)公司,該保險公司或者保險控股(集團)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保險業務8年以上;
(二)最近3年未因違反資金運用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三)凈資產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總資產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其中保險控股(集團)公司和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總資產不低於100億元人民幣;
(四)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償付能力要求;
(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
(六)設有資產負債匹配管理部門和風險控制部門,具有完備的投資信息管理系統;
(七)資金運用部門集中運用管理的資產占公司總資產的比例不低於50%,其中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低於80%;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境內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於75%。
前款所稱境內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保險公司、保險控股(集團)公司。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注冊資本應當為實繳貨幣資本。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其受託管理的保險資金的千分之一,低於千分之一的,應當相應增加資本金。但其注冊資本達到5億元人民幣的,可不再增加資本金。 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申請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擬設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籌建方案;
(三)股東的基本資料,包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組織形式、注冊資本、經營范圍、資格證明文件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1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四)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股東的證明材料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3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五)擬設公司的籌備負責人名單和簡歷;
(六)出資人出資意向書或者股份認購協議;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經申請人申請,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期可延長3個月。籌建期滿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原批准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業務活動。 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業申請報告;
(二)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憑證復印件;
(三)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主要從業人員的名單和簡歷;
(四)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文件;
(五)公司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六)信息管理系統、資金運用交易設備和安全防範設施的資料;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擬設機構的業務范圍;
(三)擬設機構未來3年的經營規劃和市場分析;
(四)擬設機構籌建負責人的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信息管理系統、資金運用交易設備和安全防範設施的資料。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自收到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分支機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原批准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業務活動。 分支機構籌建工作完成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業申請;
(二)籌建工作完成情況報告;
(三)業務經營范圍;
(四)擬任機構負責人的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營業場所的使用權或者所有權證明文件;
(六)信息管理系統、資金運用交易設備和安全防範設施的資料;
(七)內部機構設置及從業人員情況。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10年以上經濟工作經歷或者5年以上金融、保險、證券從業經歷;
(三)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未因從事經濟活動受過行政處罰;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營利性經營機構兼職,但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
(二)變更出資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
(三)調整業務范圍;
(四)撤銷分支機構;
(五)變更營業場所;
(六)更換高級管理人員。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依法解散的,應當成立清算組。清算工作由中國保監會監督指導。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被依法撤銷的,由中國保監會及時組織股東、有關部門及有關專業人士成立清算組。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組織清算組。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告內容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核准。
清算組應當委託資信良好的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中介機構,對公司債權債務和資產進行評估。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經營范圍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業務:
(一)受託管理運用其股東的人民幣、外幣保險資金;
(二)受託管理運用其股東控制的保險公司的資金;
(三)管理運用自有人民幣、外幣資金;
(四)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五)國務院其他部門批準的業務。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自有資金與受託管理資金在同一投資渠道的總投資比例和單一投資對象的投資比例應當分別計算。
保險公司委託他人運用的資金和自己管理運用的資金在同一投資渠道的總投資比例和單一投資對象的投資比例應當分別合並計算。 保險公司和其委託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約定獨立的託管人。
託管人應當是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條件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專業金融機構。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下列資金,應當由不同的投資管理人員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一)自有資金和受託管理的保險資金;
(二)受託管理同一保險公司不同性質的保險資金。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保險資金。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因保險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應當歸入保險資金。
除依照合同約定取得報酬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受託管理的保險資金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受託管理的保險資金。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受託管理運用保險資金、託管人託管保險資金均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書面合同的內容和格式指引。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依照合同約定取得資產管理費,並應當將收取資產管理費的情況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資產管理費率應當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則確定。
中國保監會可以制定保險資產管理費率的標准。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擔保;
(二)承諾受託管理的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三)將受託管理的保險資金轉委託;
(四)利用受託保險資金為委託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五)與股東、委託保險資金管理運用的保險公司之間或者操縱不同來源的受託資金互相進行資金運用交易;
(六)以資產管理費的名義或者其他方式與委託人合謀獲取非法利益;
(七)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行為。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定期或者根據合同約定報告受託管理的保險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委託保險資金有關的賬目以及其他文件,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受託資金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自有財產所產生的債務相抵銷。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託人的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與其它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發生民事糾紛,其受託管理的保險資金不得用於扣押、凍結、抵償等。
Ⅳ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的規定
1、為了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2、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實行統一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3、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4、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以及各類專屬機構。專屬機構的設立和管理,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5、本規定所稱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機構。本規定所稱省級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的分公司。保險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設立分公司的,應當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為省級分公司。
保險公司在計劃單列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指定一家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計劃單列市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
省級分公司設在計劃單列市的,由省級分公司同時負責前兩款規定的事宜。
6、保險業務由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保險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