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向已經由其他機構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發放
應該是已經在一個單位登記了的銷售人員,除非在原單位注銷,否則新單位無法登記。
至於沒收違法所得,呵呵,看文件。
⑵ 保險執業證查詢
可以在網上查詢保險執業證號,建議您網路搜索「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路一下,點擊鏈接進入其官網,然後將網頁切換至最下面的「辦事與查詢」,點擊「營銷員查詢」,最後輸入查詢信息,身份證號或者姓名,輸入驗證碼,點擊查詢即可。據悉,《保險代理執業證書》是專業保險代理公司內的從業人員從事保險代理活動的證明文件。從業人員在開展保險代理業務時,應同時出示《保險代理資格證書》和《保險代理執業證書》,它是由中國保監會統一監制,由保險代理公司負責核發。
⑶ 保險從業資格證有效期問題
保險執業證起期有效期三年,看證件上就很清楚。
保險執業證《保險代理執業證書》是專業保險代理公司內的從業人員從事保險代理活動的證明文件。從業人員在開展保險代理業務時,應同時出示《保險代理資格證書》和《保險代理執業證書》,它是由中國保監會統一監制,由保險代理公司負責核發。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執業證書有關要求:
1、要求各保險代理公司對申請《執業證書》的人員嚴格把關,並初步審核申請人員填寫的《市<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執業證書>發放審查登記表》。
2、要求各保險代理公司不得向未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員工核發《執業證書》。
3、要求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今後在開展業務時須主動出示《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
保險從業資格證作用具體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1)有利於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的發展。
(2)有利於科學技術的推廣應用 。
(3)有利於社會的安定 。
(4)有利於對外貿易和國際交往,促進國際收支平衡 。
⑷ 保險執業證登記工作的通知
你好,根據最新的規定,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再需要參加有關資格考試,具體內容如下:
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監中介〔2015〕139號
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各保險公司,各保險中介機構:
2015年4月24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部分條款作出了修改,取消了保險銷售(含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事項。為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過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保監局不得受理保險銷售(含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事項,並依法妥善做好後續工作。
二、根據《國務院審改辦關於嚴肅紀律鞏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的通知》(審改辦發〔2015〕2
號)相關要求,我會決定廢止《關於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工作的通知》(保監中介〔2014〕74
號),不再委託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組織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請各相關單位依法妥善做好後續工作。
三、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執業前,所屬公司應當為其在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進行執業登記,資格證書不作為執業登記管理的必要條件。
四、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修改後的保險法第111條和第122
條規定,規范從業人員准入管理,認真對從業人員進行甄選,加強專業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品行良好,具有相應的專業能力。
五、保監局要認真督促轄內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嚴把准入關,加強風險監控。對於把關不嚴,造成客戶投訴率、保單退保率等風險指標異常的機構,保監局應採取相關監管措施。
請各保監局將本通知內容及時轉至轄內各有關單位,切實貫徹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在放開前端的同時,嚴格管控後端,做到無縫對接。中國保監會將盡快制定完善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相關管理制度,具體事項另行通知。
那麼根據保監會發的本文件的規定,今後保險從業人員的資格考試取消了,改由各家公司對各自的業務人員自行培訓,自行對人員素質把關,保監會和保監局以後將監管的重點放到對投訴的處理和對把關不嚴的公司的處罰。
以上通知,保監會官方網站2015年9月9日發布,文件時間為8月3日,可在保監會官網上查詢到。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⑸ 商業銀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只能在其執業登記的商業銀行網點開展保險代理業務
對的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19〕179號
⑹ 就是你的執業證在保監會上查不到記錄了,但在其他保險公司哪裡查到說有執業證還在那個公司掛著,什麼原因
這種情況是保險公司幫你下號了,但沒有幫你下展業關系。
你可以再去你之前的保險公司,要求他們幫你把展業關系下了,要不然你在其它公司是上不了號的,如果公司執意不下,那就只有投訴了。
⑺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發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銷售中存在違法行為不予
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依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取得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 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 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7)保險執業登記管理存在的問題擴展閱讀: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的相關要求規定:
1、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為取得資格證書且無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人員在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中辦理執業登記,並發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證書》。
2、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建立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檔案,及時、准確、完整地登記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料、培訓情況、業務情況等內容。
3、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發布有關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誤導性廣告,不得以購買保險產品作為發放執業證書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