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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護基金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1-07-30 05:06:12

❶ 成都今年有耕地保護金,我們是天府新區這邊的,為什麼說今年沒耕地保護基金

耕地保護卡是國土部門搞「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其中一項耕地保護頒發的。拿到耕地保護卡就有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的責任和義務,另外每年可領取耕保基金。

❷ 什麼叫耕保基金

耕保金是根據農戶個人確權面積發放的,標准為每畝270-360元。耕保金的發放要在耕地保護一年期滿後,經區國土局檢查驗收合格後予以發放

❸ 耕保基金是不是要買社保一年才能取

耕保金只能用於購買社會保險,除此之外只有等到承包人達到退休年齡時才能領取。
耕保金是根據農戶個人確權面積發放的,標准為每畝270-360元。耕保金的發放要在耕地保護一年期滿後,經區國土局檢查驗收合格後予以發放。
2009年耕保金的發放在2010年12月31日前打入「一折通」,以後的發放時間為每年的3至6月。現在農戶的「一折通」上顯示的耕保金金額是2009年12月份打入的,當時的信息有誤,按市統籌辦安排,要按照2010年「五個一致」數據打入。您戶在耕保金沖正申明上簽字後,區農商行將按正確的數據打入。2011年1月份農戶可帶上「一折通」到農商行(新繁農村信用社)查詢耕保金金額等信息。
耕保金的發放,目的在於調動廣大社員群眾保護耕地的積極性,保護好耕地,對於耕保金的發放是以農發局核定的承包面積即農戶簽訂的「耕地保護合同」上註明的耕地面積為準的,標准為基本農田360元/畝﹒年,一般農田270元/畝﹒年。耕保金的發放以年度為考核,即根據社員保護耕地的情況撥付下一年的耕保金,如果社員未保護好耕地,不僅不能撥付下一年的耕保金,對於已撥付的耕保金也將依法進行扣除。目前,耕保金只能用於購買社會保險,除此之外只有等到承包人達到退休年齡時才能領取。

❹ 我國耕地保護的相關規定

http://www.cqagri.gov.cn/detail.asp?pubID=11588
我國耕地保護制度有哪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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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qagri.gov.cn [2004-06-28] ·來源:新華社

據新華社信息北京6月28日電(記者謝登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當前法律規定的耕地保護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 ?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該條第二款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 ?

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耕地佔補平衡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度。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關於「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作為政府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的一項內容,並由上級人民政府監督實施」的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建立以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為主要內容的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每年進行考核。

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包括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區用途管制制度、佔用基本農田嚴格審批與占補平衡制度、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制度、基本農田環境保護制度、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制度等。 ? ? 農用地轉用審批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 ?

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山、水、田、林、路、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第四十二條規定:「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土地,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

土地稅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佔用耕地,如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應繳納耕地開墾費,用於開墾新耕地;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閑置、荒蕪耕地要繳納閑置費;第四十七條規定,徵用城市郊區菜地,要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要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規定,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要繳納耕地佔用稅。法律規定的稅費制度,是以經濟手段保護耕地的重要措施。

耕地保護法律責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法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耕地保護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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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我國現有耕地狀況淺談如何切實有效的保護耕地

土地是我們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基礎,是十分寶貴的資源和資產。隨著人口的迅猛增長,我國人多地少,土地資源總體質量差,耕地後備資源嚴重不足、土地利用率低等現實問題日益顯著,也越來越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當前,我國的耕地保護形勢依然非常嚴峻,全國耕地總面積僅剩18.27億畝,人均佔有耕地面積只有1.39畝,遠遠低於世界平均水平,同時每年還有1億畝左右的耕地不能得到灌溉,有近三分之一的耕地受到水土流失的侵害。根據中國「十一五」規劃綱要,到2010年末全國耕地面積必須確保不低於18億畝,這是一條直接關繫到13億中國人吃飯問題的底線。加強耕地保護,已經刻不容緩。

一、我國耕地的現狀
與世界上其他各國相比,我國的耕地具有如下特點:人均佔有耕地數量少。1996年底我國耕地統計數為 14.32億畝,人均耕地為 117畝,不及世界人均耕地 3 75畝的 1/3,而且農業生產條件相對較好的地區人均佔有耕地的數量要比農業生產條件相對較差的地區人均佔有耕地的數量要低。因此,人多地少是我國的基本國情。

1.耕地總體質量差,生產水平低。從全國范圍來講,我國的優質耕地少,抗自然災害能力差.耕地中還有近億畝坡度在25度以上,需逐步退耕。耕地質量差和耕地與水資源分布不均勻造成我國耕地的生產水平較低,與世界發達國家或農業發達國家相比,糧食單產相差100公斤以上。

2.耕地退化嚴重。我國許多耕地處於乾旱和半乾旱地區,受到荒漠化的影響。我國乾旱、半乾旱地區40%的耕地不同程度地退化,全國有30%左右的耕地不同程度受水土流失的危害。

3.耕地資源貧乏。據統計,我國耕地後備資源即使全部開發成耕地,人均增加耕地也不足0.1畝,而且建國以來,經過長期開發,剩餘的後備耕地資源大多為質量差、開發難度大的土地。 因而,我國必須要保護耕地。切實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是耕地保護的基本原則。

二、我國為什麼要大力開展耕地保護
1.我國的確實現了農產品嚴重短缺到供求總量平衡、豐年有餘的歷史性跨越,並不意味著我國的糧食安全可以高枕無憂。農業仍然是我國保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基礎,仍然要始終把農業放在發展國民經濟的首要位置,仍然要保護和提高糧食生產能力。
在21世紀,保障糧食安全是我國農業現代化的首要任務。人口與耕地、糧食矛盾是農業資源優化配置的最大障礙。我國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糧食生產將仍然是農業的主體,農業現代化進程包含著糧食安全水平的提高,糧食安全水平的提高是農業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沒有國家糧食安全及其水平的提高,就不可能實現農業現代化。糧食安全水平是衡量我國農業現代化的重要標志。

2.嚴格保護耕地是保護、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的前提。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保證國家糧食安全。保護、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說到糧食,必須以穩定一定數量的耕地為保障。
耕地是人類獲取食物的重要基地,維護耕地數量與質量,對農業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我國明確規定「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基本國策,要求在有限時間內,建立耕地保護制度,保護基本農田。基本農田是耕地中的精華,是維護國家糧食安全最基本的依靠。保護耕地最重要的是把基本農田保護好,這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保護耕地特別是保護基本農田,是保護、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的重要前提。耕地問題的實質是農業問題特別是糧食問題。

三、中國耕地資源保護面臨的困難
耕地是土地的精華,是農業最為基本的生產資料。一個國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穩定及健康發展都離不開耕地的合理開發和利用,尤其是像我國這樣一個典型的對土地高度依賴的農業大國,耕地的地位與作用就顯得特別重要。黨中央、國務院對耕地管理工作高度重視。中央領導反復強調,要珍惜每一寸土地,實行世界上最嚴格的土地保護制度。強調保護耕地對國家糧食安全具有基礎作用,對億萬農民的生計具有保障作用,對農村乃至全社會具有穩定作用。進入新世紀,中國將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國家工業化、城鎮化的進程,經濟社會的新變化新要求,使中國耕地資源保護與食物安全保障面臨不少難題。」

1.人口增長、耕地消失、糧消費需求呈剛性增長問題比較突出
農產品穩定供給的任務越來越艱巨。隨著人口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今後每年中國糧食消費還要增加50億公斤左右,非糧食食物的需求也會不斷增長,食物消費需求呈剛性增長。但由於糧食生產必需的耕地和水資源數量難以增加,穩步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的難度越來越大,糧食和農產品供給始終面臨著嚴峻挑戰和巨大壓力。耕地資源急劇流失,最大的影響就是使我國由於人口迅速增長而日益突出的人地矛盾更是雪上加霜。一方面,全國人口每年以1000多萬人的速度增長,最高達1700萬人。另一方面,全國耕地資源正在以驚人的速度消失。根據中國科學院國情分析研究小組估測,我國現有耕地約1.218億公頃,絕對數量居世界前列,但人均佔有量不足,遠低於世界平均水平。人口與耕地一增一減,使我國人地矛盾更加嚴峻。在數量減少的同時,耕地質量下降的問題也不容忽視。

2.耕地資源保護的難度越來越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一直保持著高速增長的勢頭,但這種高速增長主要有賴於外延擴展而非集約化利用土地,是以佔用大量耕地為代價取得的。全國上下的開發區熱,是耕地流失的一大缺口。近年來,由於城鎮化加快、生態退耕以及部分地方違法違規亂占濫用耕地等原因,2006年土地違法案件數量和涉及的違法用地面積出現反彈。農村建房、修公路、造墳墓等佔用大量耕地,我國每年農村土葬佔有2000公頃之多,其中半數以上是肥沃的耕地。

3.耕地後備資源限制強度較大
國土部門組織的調查表明,當前我國耕地後備資源總量為0.0753億公頃,但各主要耕地後備區域的開發均面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重壓。能否妥善解決生態環境問題,已成土地開發整理工程成敗的關鍵。耕地後備資源生態背景不良。我國耕地後備資源在31個省、區、市都有分布,但大部分位於北方和西部乾旱地區。耕地後備資源豐富的西北乾旱、半乾旱地區,土地質量較差。其共同特點是存在乾旱缺水、鹽鹼、風沙、低溫嚴寒等一種或多種限制因素,且限制強度較大,生態環境脆弱。

4.我國現有的耕地質量不高
耕地退化是指人類對耕地的不合理利用而導致耕地地力下降的過程,通常表現為耕地土壤利於農作物生長的物理、化學與生物等方面特性的下降。根據全國第二次土壤普查,全國優質耕地只佔21%,土壤有機質低於0.5%的耕地約佔10%。現有的耕地中,缺磷地佔59%,缺鉀地佔23%,缺磷鉀地佔10%。水土流失,鹽漬化、沼澤化、沙化的耕地,共計佔53%。現有的耕地中,按質量分,一等地佔41%,二等地佔34%,三等地佔20%。按產量分,一等地點41%,二等地佔34%,三等地佔20%。按產量分,高產田佔29.7%,中產田佔30.3%,低產田佔40%。現有的耕地中,缺磷地佔59%,缺鉀地佔23%,缺磷鉀地佔10%。水土流失,鹽漬化、沼澤化、沙化的耕地,共計佔53%。受工業三廢污染和酸雨侵蝕的耕地還有0.0853億公頃。不宜繼續耕種的耕地約佔耕地總面積的3.65%。

5.建立農業可持續發展機制的要求越來越緊迫
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主要依靠增加生產要素量的投入來擴大生產規模,實現經濟增長。以這種方式實現經濟增長,消耗較高,成本較高,產品質量難以提高,經濟效益較低。集約型經濟增長方式是指在生產規模不變的基礎上,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改進機器設備、加大科技含量的方式來增加產量,這種經濟增長方式的基本特徵是依靠提高生產要素的質量和利用效率,來實現經濟增長。以這種方式實現經濟增長,消耗較低,成本較低,產品質量能不斷提高,經濟效益較高。目前在中國農業發展中,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機制尚未建立起來。在農業資源的節約和利用上,節約資源的良好氛圍還未形成,經濟上調動農民節約資源積極性的有效辦法和利益補償機制還不健全。

四、如何切實有效的保護耕地
1、堅決制止耕地閑置、拋荒。全面清理占而未用、具備耕種條件的耕地,組織鄉(鎮)、村、戶及時復耕,並由土地徵用單位支付復耕費用;對閑置一年以上的土地,要依法處以罰款;對閑置兩年以上的土地依法收回。對常年和季節性拋荒的承包地,可由種糧大戶耕種。縣、鄉兩級政府對制止耕地拋荒承擔直接責任,並把此項工作列入幹部目標管理考核責任制,對耕地拋荒嚴重的地方,堅決追究、嚴肅查處當地領導的責任。

2、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強規劃實施管理,促進各類建設特別是城鎮建設合理集約用地。嚴格實施土地規劃計劃,從嚴控制用地規模。減少用地報批環節,縮短報批周期,積極主動為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提供用地服務。同時,各級地方政府要堅持依法用地,決不能以用地報批程序慢或缺乏征地資金等各種理由,擅自用地、越權用地、違法用地,決不能以犧牲資源和農民利益為代價,換取經濟的一時發展。

3、嚴格巡查,加大執法力度。建立土地動態巡查制度,成立土地巡查小組,堅持定期巡查,巡查到位、不留死角。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將違法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加大對違法案件查處力度,對重大違法案件要公開查處,一抓到底,既要處理事,更要處理人,構成刑事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4、認真落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切實加強耕地保護,根據「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數量不少、質量不降和絕不允許擅自將耕地改為非農用地,這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的總體目標和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抓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建立縣鄉村保護基本農田領導小組,形成保護網路,對基本農田管理實行定位、定量、定人,確保每片都有一個責任人,村村都有專職管護員。

5、積極推進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增加有效耕地面積。嚴格執行「佔一補一「,確保耕地佔補平衡,全面實行建設項目補充耕地與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掛鉤制度,嚴格按項目考核,落實責任,建立和完善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管理制度,以重點項目實施為導向,全面推進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形成補償耕地的良性循環機制。

總之,耕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面對我國耕地嚴重不足的嚴峻形勢,採取各種措施,預防和消除危害耕地及環境的因素,穩定和擴大耕地面積,維持和提高耕地的物質生產能力,預防和治理耕地的環境污染,是保證土地得以永續和合理使用,穩定農業基礎地位和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所以及時採取切實有效的辦法保護耕地將是我國目前急需著力解決的一大重要問題。耕地保護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該條第二款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耕地佔補平衡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度。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關於「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作為政府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的一項內容,並由上級人民政府監督實施」的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建立以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為主要內容的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每年進行考核。
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包括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區用途管制制度、佔用基本農田嚴格審批與占補平衡制度、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制度、基本農田環境保護制度、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制度等。 ? ? 農用地轉用審批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山、水、田、林、路、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第四十二條規定:「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土地,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
土地稅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佔用耕地,如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應繳納耕地開墾費,用於開墾新耕地;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閑置、荒蕪耕地要繳納閑置費;第四十七條規定,徵用城市郊區菜地,要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要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規定,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要繳納耕地佔用稅。法律規定的稅費制度,是以經濟手段保護耕地的重要措施。
耕地保護法律責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法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耕地保護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❻ 耕地保護制度有哪些法律規定

耕地保護制度有哪些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當前法律規定的耕地保護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該條第二款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❼ 創新耕地保護機制的探索與實踐

四川省成都市國土資源局局長曾敏

一、耕地保護面臨的困境及問題

確保18億畝耕地,是黨中央、國務院全面分析我國人口、資源、環境等基本國情和長遠發展目標後作出的重大科學決策。成都市歷來高度重視耕地保護,嚴格落實國家耕地保護的基本國策,確保市域內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但在實踐中,我們發現,現行的耕地保護制度在落實耕地保護共同責任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建設用地的剛性擴張對耕地保護形成巨大壓力

當前,我國仍處於城鎮化、工業化快速發展時期,建設必然佔用一定數量的耕地。同時,耕地後備資源逐步減少,補充耕地的難度逐步加大,人多地少的矛盾更趨尖銳,耕地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保護耕地的任務十分艱巨。

(二)耕地保護的比較利益低下

在現行的耕地保護制度下,耕地的價值只能表現出商品經濟價值,而對於佔耕地絕大部分價值的生態環境價值和社會保障價值,由於外部性被置於公共領域,致使征地的成本很低。征地的低成本與出讓建設用地的巨大利益之差,驅使經濟相對發達地區的政府將耕地保護的責任推卸給經濟相對落後地區的政府,或層層推卸,最終落到農戶頭上,而競相把農地轉為建設用地,享有農用地轉用帶來的土地收益和耕地保護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三)農民保護耕地的內在動力不足

耕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重要資源,但長期以來,農民直接從耕地上獲取的收益卻相當微薄,與他們在耕地上投入的巨大勞動量形成了很大反差,從而挫傷了農民耕種土地的積極性。現行以行政和法律手段為主的耕地保護機制,其保護的手段和方式比較單一,難以調整政府與農民之間的責、權、利關系,農民保護耕地的內在動力不足,甚至為了換取生活條件的改善而附和企業佔用土地,對堅守耕地紅線帶來了巨大壓力。

二、耕地保護的「五項機制」創新

2007年6月,成都市被國家批准為「全國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如何探索一條既能促進經濟發展特別是增加農民收入,又能有效保護資源的耕地保護新機制,處理好保護與發展之間的關系,是成都市推進城鄉統籌發展必須解決好的重要課題之一。為此,成都市在科學分析新時期耕地保護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的基礎上,通過行政、法律、經濟等多種手段,全面系統地創新耕地保護機制,初步形成了有機聯系、相互補充、齊抓共管的耕地保護「五項機制」。這「五項機制」包括:

一是建立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耕地保護的總體控制和對基本農田的剛性約束機制,確保全市耕地和基本農田數量不減少。

二是建立了耕地保護經濟補償和激勵機制。

三是建立以實施土地整理為載體的高標准基本農田建設和耕地「占補平衡」機制。按照規劃,在8~10年內,投入200億元以上的資金,整理土地600萬畝,新增耕地約60萬畝,建成一大批高產、穩產的基本農田。

四是建立了以促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為核心的發展用地保障機制。把落實科學發展觀體現在促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的具體措施上,做到既保護耕地,又保障發展。

五是建立了查防結合、預防為主的耕地保護動態監管機制。通過落實土地聯合執法機制、動態巡查和發現制止制度、土地巡查月報制度和土地執法監察問責制等制度和措施,做到防範在前、發現及時、制止有效、查處到位。運用高科技手段和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對耕地進行動態遙感監測,提高了耕地保護水平。

三、耕地保護基金的設計、操作與效果

耕地保護是關系我國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全局性戰略問題,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立耕地保護補償機制。成都市探索建立耕地保護基金,僅僅是補償機制的一種方式,相信應該還有其他更好的途徑來體現。

(一)耕地保護基金的制度設計

耕地保護基金是由市政府設立的,以保護耕地為主要目的,目前主要從土地出讓收益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中籌集資金,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方式,用於耕地流轉擔保、農業保險補貼、承擔耕地保護責任農戶養老保險補貼和承擔耕地保護責任集體經濟組織現金補貼的專項基金。

1.資金來源

全市每年的耕地保護基金規模大約為26億元,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籌集」的原則,耕地保護基金由市和區(市、縣)共同籌集。其中,市級財政籌集13億元,區(市、縣)財政籌集13億元。主要來源包括:每年市、區(市、縣)兩級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每年繳入市、區(市、縣)兩級財政的土地出讓收益的一定比例的資金。以上兩項不足時,由政府財政資金補足。所籌資金全部納入耕地保護基金專戶,由市國土資源局統一管理,根據各區(市、縣)的耕地面積和類別進行統籌安排。

2.補貼對象

耕地保護基金主要用於在成都市范圍內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並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的農戶,以及承擔未承包到戶耕地保護責任的村組集體經濟組織。適用對象不因承包地流轉而發生變化,即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後,耕地保護基金補貼仍歸原承包經營權人;耕地保護責任也仍由原承包經營權人承擔。

3.補貼標准

根據全市耕地質量和綜合生產能力,對耕地按基本農田和一般耕地實行類別保護與補貼:對基本農田的補貼標准為每畝每年400元,對一般耕地的補貼標准為每畝每年300元。耕地保護補貼標准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耕地保護基金運作情況相應增長。

4.使用范圍

耕地保護基金主要用於:耕地流轉擔保資金和農業保險補貼;承擔耕地保護責任農戶的養老保險補貼;承擔未承包到戶耕地保護責任的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的現金補貼。耕地保護基金資金總量的10%用於耕地流轉擔保資金和農業保險補貼,其餘資金全部用於農戶養老保險補貼和集體經濟組織現金補貼。

5.保護責任

耕地保護責任人未認真履行耕地保護責任、改變耕地用途或破壞耕作層致使耕地生產能力降低的,由國土資源部門責令在規定的期限內恢復耕地生產能力;造成耕地永久性破壞的,對已發放的耕地保護資金補貼予以追繳,並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耕地保護基金的操作實踐

1.建立耕地保護台賬,夯實耕地保護基礎

結合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查清全市耕地保有數量等基本狀況,建立耕地保護檔案(圖、表、冊),進行耕地保護登記,發放耕地保護責任書,把耕地保護面積落實到村、組和農戶,實現與農業、林業、統計等相關部門數據與管理的協調一致。

2.簽訂耕地保護合同,完善耕地保護責任體系

由區(市、縣)人民政府通過與耕地保護責任人(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的農戶和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耕地保護合同》,對耕地保護地塊、面積、類別、期限和補貼資金及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綜合運用行政、經濟、法律手段,完善耕地保護責任體系。

3.相關部門分工協作,各負其責

國土資源部門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現狀,負責耕地保護基金運作管理和制訂年度分配方案,並會同農業部門劃定耕地保護的類別和對耕地保護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財政部門負責耕地保護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的農民養老保險的運作管理。

4.強化對耕地保護目標責任的監督,嚴格基金管理

國土資源部門將通過實施遙感監測、實地檢查等措施,對耕地保護責任人的履約情況進行動態監督檢查。市和區(市、縣)監察、國土資源部門將建立耕地保護舉報獎勵制度,設立舉報信箱和開通舉報電話,對破壞耕地行為進行舉報並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者一定獎勵。通過以上措施,發現農戶和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未履行耕地保護責任的,將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取得的初步成效

目前,成都市完成試點區(市、縣)41個村組、3200戶農戶、12000餘畝耕地保護基金合同的簽訂工作,累計發放耕地保護基金400萬元。「5·12」地震搶險救災工作取得階段性勝利後,成都市在總結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對耕地保護基金的籌集、管理、發放操作及補貼對象進行規范,預計今年完成約64萬畝(佔全市耕地總量的10%)耕地保護基金合同的簽訂工作,支付補償資金總額2.5億元。力爭2009年實現全市覆蓋。

成都市耕地保護基金制度著眼於耕地保護補償機制的建立,力求在耕地保護和農民增收上實現「雙贏」,帶來積極的社會、經濟效果。一方面,有利於大幅度減少土地違法行為的發生,切實保護耕地。通過耕地保護基金的激勵,可以有效調動農民自覺保護耕地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據測算,一個三口之家的農戶,一年所得的耕地保護補貼,一般可繳納兩個人的養老保險。同時,通過簽訂耕地保護合同,強化農民保護耕地的責任意識。農民可以從耕地獲得經濟利益,就會自覺保護耕地,主動抵制土地違法行為。有了這樣一支龐大的監督力量,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必將大幅度減少。

另一方面,有利於增加農民收入,創新農村社會保障模式,促進城鄉統籌和諧發展。將耕地保護補貼納入農民養老保險專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農民缺乏參加社會保障資金的問題,客觀上增加了農民收入,同時解決了農民的長遠生計,對逐步縮小城鄉差別,減少社會矛盾,統籌城鄉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受到了廣大農民的極大歡迎,符合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

(四)完善耕地保護補償機制的建議

對承擔耕地保護任務的農民發放補貼的標準是根據成都市的財力,經過了反復的測算和論證,既考慮了對農民的吸引力和對耕地保護的效果,又充分考慮了財政支付的承受能力,應該說符合當前成都市經濟發展的實際水平。但也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在實施過程中進一步研究解決,如增加征地成本,對政府財政形成巨大壓力;因補貼標准不同有可能引發群眾矛盾;因監管不到位發生徇私舞弊等。特別是落實耕地保護基金制度,需要財政力量的長期支持。同時,補償機制一旦開始運行,就必須長期支付補償資金,政府不能以耕地保護基金匱乏為理由,拖欠或拒絕支付。目前,耕地保護基金主要依賴於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收益作為資金來源,而政府出讓土地的規模是有限的(從長期來看,呈遞減趨勢),市場經濟存在周期性,一旦整個宏觀經濟發生變動,土地市場出現波動,土地出讓收益將會大幅下降,那麼耕地保護基金將失去資金來源。對此,我們已有充分的考慮。另外,從政策層面講,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要求建立耕地保護補償機制,但目前財政、審計等部門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土地出讓收益的支出都有具體的規定,相關部門也應按照中央的要求作相應的調整,與補償機制相適應。

為此,我們建議:國家設立耕地保護補償基金,以省為單位,從耕地保護責任和義務對等的角度出發,由承擔耕地保護任務較少的地區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對過多承擔了耕地保護任務的地區進行經濟補償,協調不同區域在耕地保護上的利益關系,從而達到既能滿足社會經濟發展佔用耕地的合理需求,又能在總體上最大限度地落實耕地保護共同責任的目標。

❽ 耕地保護

(1)進一步完善耕地佔補平衡制度

大力推進土地整治工作,促進耕地質量保護。2011年全國超過10000個土地整治項目通過驗收,新增農用地近24萬公頃,新增耕地23萬多公頃,總投資超過220億元。耕地佔補平衡在內涵上要充分體現耕地數量與耕地糧食產出水平、經濟效益的協調一致性,對建設佔用的耕地不僅要「有補充」,新增的耕地更要「有人種、能產出、得收益」,確立「數量-質量-生態平衡」的新內涵。既要堅持把土地整治尤其是耕地整理作為實現耕地保護的重要途徑,同時也要從提高產出總量的角度不斷加大中低產田的改造力度,通過土地整理復墾和改造中低產田,確保耕地質量不降低。要注重採用經濟手段,充分調動中央、地方、企業、農民等耕地保護主體的積極性,理順各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此外,還要通過建立多種激勵機制,從政策上、資金上、指標上對耕地大省、糧食主產區、基本農田保護示範區等給予獎勵與補助,探索建立耕地保護獎勵基金,加大表彰和獎勵力度,並引入社會監督機制,進一步完善土地整治項目保修制度和項目施工質量責任追究制度。

專欄4 各地積極探索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實踐

2011年2月,國土資源部會同八部門組織開展了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清理檢查。從2006年開始,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已經進行了6年,先後四次共下達增減掛鉤周轉指標73.9萬畝,試點涉及省份共27個。從清理檢查情況看,大多數試點地方注重尊重農民意願、維護農民權益,絕大多數地方嚴格按項目區進行規范管理,並做到建新拆舊控制在縣域范圍內,基本上做到了「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定期考核、到期歸還」。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具有積極意義。一是促進了土地復墾整理,加強了耕地保護,項目區實現了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質量不降低的目標;二是優化用地結構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我國農村建設用地比較粗放,通過增減掛鉤,可有力促進閑置、低效農村建設用地的整理,切實提高土地利用率;三是增減掛鉤提供的建設用地,彌補了農用地轉用指標的不足,拓展了新的發展空間,有力地促進了縣域經濟發展,推動了農村城鎮化進程,加大了城鄉統籌的力度。

各地積極探索如何實現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在實踐過程中形成了重慶「地票交易」、天津「宅基地換房」以及江蘇「萬頃良田建設工程」等各具特色的發展模式。

重慶「地票交易」模式。重慶2008年依託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利用級差地租原理,把閑置、廢棄或節約的建設用地復墾為耕地形成權利憑證後,在農村土地交易所公開交易,從而轉化為可在全市規劃建設范圍內使用的建設用地指標,即地票。「地票」作為一種新事物,使固化、不可轉移的土地資源實物化,以票據形式轉化為可流動的資產進行交易,是中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制度改革、構建城鄉一體化建設用地市場的一項重要探索;「地票」價格統一;操作超越了傳統的「掛鉤」試驗的行政區界限;先復墾還耕,驗收合格後增加的耕地指標再上市拍賣,降低耕地復墾風險

天津「宅基地換房」模式。「以宅基地換房」指在國家政策框架內,堅持承包責任制不變、可耕地面積總量不減少,充分尊重農民意願,高水平規劃設計和建設一批有特色、利於產業聚集和生態宜居的新型小城鎮。農民用自己的宅基地,按照規定的置換標准無償換取小城中的一套住宅,遷入小城鎮居住,同時由村、鎮政府組織對農民原有的宅基地統一組織整理復墾,實現耕地佔補平衡。規劃建設的新型小城鎮,除了規劃農民住宅小區外,還要規劃出一塊可供市場開發出讓的土地,並以土地出讓獲得的收入平衡小城鎮建設資金。具體來講,就是在農民自願的基礎上,用村民現有宅基地統一置換小城鎮的樓房,實現農民向城鎮集中、工業向小區集中、耕地向大戶集中,農民由第一產業向第二、三產業轉移。2006年天津作為國土資源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第一批試點。

江蘇「萬頃良田建設工程」。江蘇省以「有效集聚潛在資源,有序統籌城鄉發展」為主題,將農村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與增減掛鉤政策相結合,於2009年啟動「萬頃良田建設工程」,具體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規劃,按照城鄉統籌發展、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要求,以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為載體,以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為抓手,通過對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將農村居民遷移到城鎮,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建成大面積、連片的高標准農田,優化區域土地利用布局,實現以農地集中、居住集聚、用地集約、效益集顯為目標的一項系統工程。

(2)西部地區違法用地相對突出

全國共發現土地違法行為7萬余件,涉及土地面積5萬多公頃,同比分別增長5.8%和11%(圖13);從區域分布看,西部地區違法用地相對突出,違法用地面積佔全國的45.6%,同比增長75.2%;從違法用途看,交通基礎設施等重點工程項目較為突出;從違法主體和違法性質看,企事業單位「以租代征」違法用地進行非農建設問題較為突出。

圖13 土地違法案件本年立案和涉及土地面積情況

❾ 什麼是耕保基金

耕保基金就是耕地保護基金。

耕地保護是指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等手段和措施,對耕地的數量和質量進行的保護。
建立耕地保護基金 力求耕地保護和農民增收「雙贏」為廣泛調動農民保護耕地的積極性,增加農民收入,有序推進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

❿ 耕地保護制度名詞解釋,請問怎麼解啊

耕地保護是指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等手段和措施,對耕地的數量和質量進行的保護。
目前耕地保護方面的制度主要有耕地佔用補償制度、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制度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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