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於私募基金備案協會審核的重要幾點
根據《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要求,《公告》發布之前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之前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待提交的法律意見書辦理通過後,按照正常流程提交私募基金備案。備案時,協會審核關注的內容包括基金管理人、投資形式、投資人數、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基金是否進行託管及具體的託管人、基金的投向等等。
❷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有哪些主要內容
您好 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包含以下幾大方面:
1、投資決策與執行相分離。投資管理決策職能和交易執行職能嚴格隔離,實行
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製度,確保各投資組合享有公平的交
易執行機會。
2、投資授權控制。建立明確的投資決策授權制度,防止越權決策。投資決策委
員會負責制定投資原則並審定資產配置比例;
基金經理在投資決策委員會確定的
范圍內,負責確定與實施投資策略、建立和調整投資組合並下達投資指令,對於
超過投資許可權的操作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交易部負責交易執行。
3、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規或公司規定設置各類資產投資比例的預警線,交易系
統在投資比例達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數值時自動預警。
4、禁止性控制。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禁止投資受限制的證券並禁
止從事受限制的行為。
5、多重監控和反饋。交易管理部對投資行為進行一線監控;風險管理部進行事
中的監控;監察稽核部門進行事後的監控。在監控中如發現異常情況將及時反饋
並督促調整。希望可以幫到您 謝謝
❸ 私募基金備案流程必看
私募基金備案流程?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註明的基金類別;(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說明書。以公司、合夥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三)採取委託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託管理協議。委託託管機構託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託管協議;(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❹ 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辦法
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辦法,主要有以下幾點制度:
一,明確口徑登記備案制度;
二,確立合格投資者制度;
三,明確了解私募基金的募資規則;
四,提出規范投資運作行為的規則;
五,確立了對不同類別私募基金進行差異化行業自律和監管的制度。
❺ 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穿透審查的問題
1、託管:(1)「登記後」(新基金)的私募證券基金、私募商品基金有託管要求;若有託管,需要寫明託管機構,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里要蓋託管機構章;若無託管,必須在投資合同中有和投資者明確約定不需要託管的條款,合同中無明確說明的需要補充無託管協議,所有投資者簽字、管理人蓋章。並在「管理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裡面說明「在基金合同的哪條哪款約定本基金不需託管」。(2)其他類型私募基金有同樣的託管要求。
2、資金募集人:請將投資者列表及各自出資額放在基金合同所在文件最後面。寫清合計投資者數量、合計金額,與網頁上填寫的相一致。未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合夥企業或集合投資計劃需要穿透計算並列示投資者數量和投資金額。確認都是合格投資者,即單個投資金額大於等於100萬,普通投資者不得出現小於100萬字樣。但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投資金額不受限制:(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慈善基金;(2)依法設立並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3)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3、募資規模證明:需要託管人、會計師事務所或者銀行出具。基金名稱要加雙引號。上傳圖片不方便的話,可以放在基金合同的後面。並在「管理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裡面說明。建議在合同中指定募集資金銀行賬號。(1)銀行出具募集資金證明的:能以基金名義開銀行賬戶的以基金名義開立銀行賬戶,不能以基金名義開立銀行賬戶的以管理人名義開立銀行賬戶。以管理人名義開立銀行賬戶的,先在銀行以管理人名義開立一個管理人銀行賬戶,用來募集資金。投資者認購基金時備注「認購XX基金」,然後列印進賬流水、加蓋銀行公章即是募資證明。(2)託管人出具募集資金證明的:需要寫清所託管基金的管理人全稱、基金全稱、託管賬戶(賬戶名稱、賬號、開戶行),進賬信息(時間,金額),並加蓋託管人公章。(3)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募集資金證明的請參照託管人提供的要素,並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4、基金合同(合夥協議、投顧協議):(1)有託管的只需提供一份有投資者簽字的合同掃描件,後附投資者列表。(2)有多個投資者且要求託管而沒有託管的需要在一份有投資者簽字的完整合同後面附加其他投資者簽字頁,後附投資者列表。(3)投資顧問不需要投資者列表。只需上傳投資顧問協議。(4)掃描的都是合同原件。合同原件都要簽字,蓋章。合同原件里年月日都要填寫完整。(5)投資者列表信息包括序號、姓名、號碼(身份證或組織機構代碼)、金額、備注(GP或從業人員)等信息,200人以內最好寫在一張A4紙上面,方便瀏覽。投資者列表最後匯總金額,該金額必須與實繳出資額一致。pdf最後一頁應是而不是投資者列表的直接退回修改。
5、請在「管理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裡面寫明基金合同的摘要,格式如:基金全稱:;資金募集人:;投資顧問:;基金託管人(參照證監會最新版的《基金託管人名錄(2014年X月).xlsx》填寫):;投資主要方向(20-100字,如:本基金投資於某某信託,此信託投資於某某行業):。本基金聯系人(姓名:手機號碼):;(注意標點符號的使用;不要多寫,也不要少寫,括弧內文字起提示作用正文不保留)
6、基金編碼不要自定義,要通過系統自助申請。填錯後被退回無法修改的,請刪除後重新自助申請。
7、基金成立時間早於基金管理人登記時間的是老基金,歸為登記前補錄類,在「基金補錄」模塊填寫;基金成立時間晚於基金管理人登記時間的為新基金,歸為登記後類,在「基金備案」模塊填寫。基金業協會暫不受理已經清盤的基金。如果貴單位基金已清盤,則不在受理范圍,請主動刪除基金備案信息。
8、初始單位凈值統一按照1.00元計算;基金清算終止日應公布一次凈值。
9、私募證券基金、私募商品基金審核通過後給開備案證明,一般備案通過後當日、最遲第二個工作日寄送,會有專門工作人員主動與貴單位的本基金聯系人(若有)或者會員代表聯系。備案證明用於開立證券期貨賬戶。
10、「投資者信息」請填寫所有投資者信息,自然人選「其他」。實繳出資額填寫募集資金證明額。
11、請核實基金合同、募資規模證明和網頁等處填寫的基金全稱完全一致,不一致直接退回修改。
❻ 對私募基金怎樣進行合規風控審查
嚴格把關私募基金的開戶資料。
❼ 《私募基金管理條例》將給管理人登記帶來哪些新
一、夯實私募基金監管法律基礎
01
眾所周知,目前私募基金業務領域內的立法體系中,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處於「法律」地位,是私募領域內的最高層級的法規。本次徵求意見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立法層級上則屬於行政法規,效力等級僅次於《證券投資基金法》。
此前法務部曾發文《私募基金監管法規體系全景掃描丨專題研究》,對私募基金設立、運營等涉及的法規體系進行掃描;還曾發文《私募基金逐步構建「7+2」自律體系丨專題研究》,解析私募基金構建的是「7+2」自律體系。
隨著本次徵求意見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的出台,私募行業的「一法、一規、三規章、七辦法、兩指引」的監管體系將搭建完畢。具體是指:
【一法】
《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年4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
【一規】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
【三規章】
1、《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14年8月21日,證監會令[105]號)
2、《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行管理暫行規定》(2016年07月14日,證監會公告[2016]13號)
3、《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2016年12月12日,證監會令第130號)
【七辦法】
1、《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2014年2月7日,計劃修訂)
2、《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試行)》(2015年7月24日,計劃修訂)
3、《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16年2月4日)
4、《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2016年4月15日)
5、《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2017年3月1日)
6、《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從事投資顧問業務管理辦法》(未出)
7、《私募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未出)
【兩指引】
1、《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2016年2月1日)
2、《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契約型、公司型、合夥型)》(2016年4月18日)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趨嚴」
02
徵求意見稿在第二章設專章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加以規范。雖然具體條文僅有八條,但通讀下來,我們的感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日趨嚴格,對登記為管理人的機構要求更加規范嚴格。
1、明確自然人不能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徵求意見稿第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這一規定明確的將自然人排除在管理人之外。
事實上,這一規定沿襲了中基協目前的做法。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一)》中:「二、自然人是否能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答復: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自然人不能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2、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具備的「軟硬體」條件
徵求意見稿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有滿足業務運營需要的營業場所、從業人員、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相關的其他設施,有完善的風控合規、內部稽核監控和信息安全等制度」。
目前,律師事務所在為私募機構出具《法律意見書》時,會重點審核申請機構的「人、財、物以及相關制度」能否滿足私募機構日常業務所需。徵求意見稿此次則對私募機構提出了「軟、硬體」方面的基本要求:「硬體」條件包括滿足業務運營需要的(1)營業場所;(2)從業人員;(3)安全防範設施;(4)與基金管理業務相關的其他設施。「軟體」條件則包括(1)風控合規制度;(2)內部稽核監控制度;(3)信息安全制度。
3、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正式開展業務前履行登記手續
徵求意見稿第十一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初次開展資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業務前向基金行業協會提交相關材料,履行登記手續。」同時,第十二條明確:「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本條例規定的投資活動。」
需要提醒關注的是,除現行要求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內部制度等文件外,再次重申強調要求提供「資本證明文件」,並要求將「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或者合夥人名單」作為單獨文件提交。根據經驗,中基協認可的「資本證明文件」是指銀行對賬單、驗資報告或者審計報告;工商部門的登記資料中,如果能夠反映出資情況的,只要提供加蓋工商部門印章的書面文件,也能為中基協所接受。
4、明確不得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主要股東的負面情形
徵求意見稿第七條規定了「犯罪、行政處罰、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等負面情形。對於「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的」判斷,今後可能需要申請機構及其股東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而「最近3年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金融監管、稅收、海關等行政機關處以行政處罰的」判斷,則仍將依靠申請機構自身出具的《承諾書》。對於凈資產及負債比的判斷,則須藉助財務報表或審計報告。對於「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判斷,則須查驗相關裁判文書,並由申請機構及股東出具相應《承諾書》。同時,我們認為,對於申請機構或是作為單位的股東方,需要查驗其財務報表,特別是各項應付款情況,結合具體材料對是否屬於「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作出判斷。
5、規范董監高、執行事務合夥人及其委派代表任職要求
徵求意見稿第八條以「負面清單」方式對董監高、執行事務合夥人及其委派代表任職要求作出了明確。大多內容源於《公司法》關於董監高的任職要求,但高於《公司法》的要求。另外增加了「因違法行為被開除」和「因違法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特殊人員限制。
今後對申請機構的董監高、執行事務合夥人及其委派代表的任職資格審查事項增加。該等人員,除須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外,還須結合其履歷進行必要的調查。
6、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被注銷登記的情形
(1)管理人自身原因:包括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因非法集資、非法經營等重大違法行為被追究法律責任的;不具備「軟硬體」要求且在規定期限內不予改正,情節嚴重的。
(2)管理人自行申請注銷登記的。
(3)因產品原因:包括登記後6個月內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的;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盤後,12個月內未備案私募基金的。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期限不變
03
根據目前的規定及操作實踐,通常在《法律意見書》正式提交後1-2周內會有一次意見反饋。而每次反饋意見後,申請機構重新補提法律意見書後,審核日期須重新計算。因此,在實踐操作中,「意見反饋」成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期限中的「不可測因素」。
本次徵求意見稿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報送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基金行業協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基金行業協會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的方式辦結登記手續。」
於是乎有人將之解讀為審核周期將「大幅縮短」。對此,我們有不同看法。我們認為,規定中的「協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僅針對申請機構「報送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而非協會對申報內容的實質審核。事實上,此處的「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在實踐操作中已無實際意義,因為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材料均通過資產管理綜合報送平台電子報送,如果出現「報送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則根本無法通過系統提交。至於受理登記申請後的20個工作日內,中基協仍將對申報材料進行實質審核,仍可能提出「反饋意見」。
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期限並不會因為條例的實施而發生根本性變化,也無法改變目前實務中協會多次反饋、登記周期過長的現狀。這一狀況的改善,只能寄希望於中基協操作口徑的變化或是《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的修訂。
❽ 怎麼通過QQ推廣私募基金
證監會攜手央行強化監管,私募基金範圍進一步拓展。
由中國證監會私募基金工作小組負責起草並提交國務院法制辦,該小組組長劉健鈞此前擔任國家發改委財政金融司金融處處長。
看點:
界定了證監會、發改委及央行在私募基金監管中的角色,並再次明確了中國證監會的主導地位;
首次將投資於一二級市場的非公開募集的基金統稱為私募基金,並在監管、稅收、處罰等各方面進行了完善;
新增一章專門界定了創業投資基金。
中國基金報記者 吳昊 劉明
近日,中國基金報記者獨家獲悉,國務院法制辦正就《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送審稿)(下文稱「國務院版」《條例》)征詢各界意見。
消息人士透露,「國務院版」《條例》主要由中國證監會私募基金工作小組負責起草並提交國務院法制辦,該小組組長正是從國家發改委財政金融司金融處處長一職調任的劉健鈞。劉被視為證監會與發改委協調私募基金立法問題的「潤滑劑」,幾個月前曾公開表示,私募基金管理草案已上報13個部委徵求意見。
業界認為,徵求意見的時間或會很長,私募基金立法之路仍在漫漫求索。中國基金報記者獨家獲得的這份「國務院版」《條例》,界定了證監會、發改委及央行在私募基金監管中的角色,並再次明確了中國證監會的主導地位。此外,與去年6月中國證監會發布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證監會《徵求意見稿》)相比,「國務院版」《條例》還明確了私募基金的定義,並在監管、稅收、處罰等各方面進行了完善。
私募行業的正規化發展也在日前獲得了重大突破。隨著中國基金業協會頒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私募機構注冊備案工作已經開始,目前有超過2000家私募機構通過中基協登記系統提交資料,中基協已經向其中的100家頒發了登記證書。
綜合監管
與央行信息共享
「國務院版」《條例》第六章「監督管理」要求,證監會「定期將股權投資基金的備案和統計監測等情況」通報給發改部門;發改部門「發現股權投資基金存在不符合有關發展規劃和產業投資政策的,及時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查處」。此外,證監會和央行將「建立私募基金風險提示部門間協調配合機制,實現信息共享」。
「國務院版」《條例》再次強調了證監會的監管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自行或者授權派出機構,依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等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情況,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事實上,去年六七月間中央編制辦印發的《關於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就已明確證監會負責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督管理,並成為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的依據。
一直以來,國內金融領域實行分業監管,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證監會有權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那麼,證監會有關部門是否可以到與私募基金業務相關的銀行、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進行調查取證?業內人士認為,目前分業監管、混業經營的格局容易導致監管責任模糊,特別是近些年各種跨業創新金融產品涌現,綜合監管是大勢所趨。
在「國務院版」《條例》的監管章節里,誠信檔案和分類監管也引人關注。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將建立「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並公告重大失信信息;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狀況,實施差異化分類監管」。
完整定義
私募基金添投資標的
去年6月1日頒布實施的新《基金法》,首次將私募基金納入法律范疇,即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包括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將投資於一級市場的私募擋在門外,因此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歸屬問題也被廣泛熱議。
「國務院版」《條例》則首次將投資於一二級市場的非公開募集的基金統稱為私募基金。此前,證監會《徵求意見稿》僅延續新《基金法》規定,並沒有對私募基金定義進行完整表述。「國務院版」《條例》明確指出,「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企業股權、債券、基金份額及其他投資合同約定的投資標的」,增加了「企業股權」一項。同時,「國務院版」《條例》還新增一章專門界定了創業投資基金,即主要投資於未上市創業企業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的私募基金,拓展和明確了私募基金的范圍。
登記備案
適度監管之「度」惹爭議
未來私募機構或許需要獲得「許可」之後才能運行。在「國務院版」《條例》「登記備案」一章中,明確指出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均應當根據基金行業協會的規定,向基金行業協會申請登記,並報送相關基本信息。此外,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也應該根據基金行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而在證監會《徵求意見稿》中,符合一定條件的私募才需要向基金行業協會申請登記,這些條件包括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出資不低於1000萬元、投資規模累積在1億以上、有兩名符合條件的持牌人及一名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記者了解到,業內人士對這一規定存在不同意見。一位參與「國務院版」《條例》意見徵求的相關人士告訴記者,歐美各國對私募機構的要求主要是自律,因為畢竟私募不涉及公眾利益,投資者也有較強的風險識別能力,因此不需要登記注冊和披露信息;之前國內對私募行業也一直採取區別於公募基金的適度監管原則,如果不論規模大小一律都需要登記或者備案,也會給基金業協會帶來巨大的工作量,很難順利推行。
證監會《徵求意見稿》和「國務院版」《條例》都規定,未向基金行業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投資活動。
募資規范
合格投資者門檻或提升
「國務院版」《條例》第三章「資金募集」就私募基金的募集、銷售、推廣等行為進行規范,第十一條規定「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准由國務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投資者應當確保委託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雖然合格投資者的具體規定尚未出台,但私募業內預計合格投資者要求將高於目前傳統信託通道的陽光私募。深圳一位信託人士表示,此前陽光私募都是以信託計劃的投資顧問身份管理信託產品,信託公司對合格投資者的要求並不高,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只要求「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而且並未嚴格執行,甚至有投資者集資購買信託產品的情形。
根據近期基金業協會的建議,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應滿足的要求包括:個人投資者的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機構投資者的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而此前證監會《徵求意見稿》的要求更低,「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即可視為合格投資者。
投資規范 嚴禁老鼠倉
私募納入監管後有望告別灰色地帶,此前通過信託發行的陽光私募存在同門產品業績差異較大、「老鼠倉」、涉嫌內幕交易等多種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國務院版」《條例》第四章「投資運作」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在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之間進行利益輸送,不得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投資活動,不得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等。
雖然在《基金法》將私募納入監管前,一些大型私募基金公司已經有了嚴格的內控體系,但不少私募至今仍未規范從業人員投資的行為,甚至糾結於是否要備案、備案是否會影響從業人員炒股等。
近年來,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持有人經常因為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糾紛。「國務院版」《條例》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方面也提出了更多要求,如第二十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要如實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基金投資情況、資產負債情況等,私募基金投資決策等相關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10年。
未來無論是獨立發行的私募產品,還是券商資管、基金專戶、保險資管等發行的基金,都將作為私募機構而適用於相關處罰條例,這將極大促進行業的規范發展。在「國務院版」《條例》「法律責任」一章中,處罰措施由六條增加到八條,處罰力度也有所增加,例如此前未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的,單處或者並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而在「國務院版」《條例》中則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並就未充分揭示風險並誤導購買、投資者人數超過規定、侵佔挪用基金財產等情況作出相關處罰依據,情節嚴重還會對有關責任人採取市場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