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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保險公司新增人員報告
分支機構設立第十五條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層級依次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或者營銷服務部。保險公司可以不逐級設立分支機構,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應當首先設立分公司。保險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規定的層級逐級管理下級分支機構;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機構。條件第十六條保險公司以貳億元人民幣的最低資本金額設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增加不少於人民幣貳千萬元的注冊資本。申請設立分公司,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達到前款規定的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保險公司注冊資本達到人民幣5億元,在償付能力充足的情況下,設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註冊資本。第十七條設立省級分公司,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提出申請;設立其他分支機構,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提出申請,或者由省級分公司持總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請。在計劃單列市申請設立分支機構,還可以由保險公司根據本規定第四條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機構持總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請。第十八條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出設立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一)上一年度償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請前連續貳個季度償付能力均為充足;(二)保險公司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控健全;(三)申請人具備完善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四)對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可行性已進行充分論證;(五)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機構的,該省級分公司已經開業;(六)申請人最近貳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違法行為正在受到中國保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七)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機構,在擬設地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省級分公司最近貳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已設立的其他分支機構最近陸個月內無受重大保險行政處罰的記錄;(八)有申請人認可的籌建負責人;(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提交材料第十九條設立分支機構,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設立申請書;(二)申請前連續貳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報告和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償付能力報告;(三)保險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結構報告以及申請人內控制度;(四)分支機構設立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包括擬設機構三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設立分支機構與公司風險管理狀況和內控狀況相適應的說明;(五)申請人分支機構管理制度;(六)申請人作出的其最近貳年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聲明;(七)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機構的,提交省級分公司最近貳年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聲明;(八)擬設機構籌建負責人的簡歷以及相關證明材料;(九)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條中國保監會應當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三0日內對設立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的,作出不予批准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的,向申請人發出籌建通知。第二十一條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籌建通知之日起陸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的籌建工作。籌建期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的期限內。籌建期間屆滿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根據本規定重新提出設立申請。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任何保險經營活動。開業驗收第二十二條籌建工作完成後,籌建機構具備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中國保監會提交開業驗收報告:(一)具有合法的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符合要求;(二)建立了必要的組織機構和完善的業務、財務、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反洗錢等管理制度;(三)建立了與經營管理活動相適應的信息系統;(四)具有符合任職條件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五)對員工進行了上崗培訓;(六)籌建期間未開辦保險業務;(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二十三條申請人提交的開業驗收報告應當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籌建工作完成情況報告;(二)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簡歷及有關證明;(三)擬設機構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四)計算機設備配置、應用系統及中國絡建設情況報告;(五)業務、財務、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反洗錢等制度;(六)機構設置和從業人員情況報告,包括員工上崗培訓情況報告等;(七)按照擬設地規定提交有關消防證明,無需進行消防驗收或者備案的,提交申請人作出的已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消防安全的書面承諾;(八)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條中國保監會應當自收到完整的開業驗收報告之日起三0日內,進行開業驗收,並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驗收合格批准設立的,頒發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驗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設立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二十五條經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當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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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保險公司新領導上任對上級領導寫的計劃書
穩定心態,笑對新環境。在競爭日益激烈並充滿挑戰的現代,有的領導幹部心理素質較好,能很好地適應工作崗位的變化;有的領導幹部則因受心理定式的影響,一旦面臨新舊崗位交替,容易產生浮躁、困惑等心理,造成行動上的應變性不足和適應能力差。因此,新任領導必須加強心理調試,保持豁達的態度,笑對新的環境。理清思路,進入新角色。確立工作思路,應注意把握三點:一要從實際出發定思路。無論是制定長遠規劃,還是確立近期目標,都要貫徹實事求是原則,在結合上做文章,既符合上級精神,又貼近本單位實際,體現自己的特色,具有針對性和可行性。二要立足全局把握思路。不僅正職要站在全局上籌劃工作,副職和部門領導也要站在全局的角度考慮問題,確保各項工作協調發展,整體提高。三要保持相對連續的思路。要用辯證的觀點對待老班子的工作思路、前任的工作方法,做到揚長避短,合理取捨,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對符合本單位實際、切實有效的工作思路和方法,要繼承和發揚,保持相對穩定,在繼承中發展,在穩定中完善。定好標准,履行新職責。首先,要在克服薄弱環節上落實高標准。新任領導上任伊始,對本單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差距,要進行認真的分析、梳理,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措施;對弱項工作,要一個環節一個環節地抓落實,通過艱苦的努力,變弱項為強項,變後進為先進,從而推進本單位事業的全面發展和整體提高。其次,要在解決棘手問題上體現高標准。新任領導在面對棘手問題時,要敢於堅持原則,敢於唱黑臉,敢於開頂風船,不怕得罪人。要充分運用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等手段,反反復復做工作,力求在解決棘手問題中鍛煉提高自己,推進單位發展。端正姿態,適應新崗位。新任領導面對新環境,要有新的作為,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強化四種意識。一是改革創新意識。要敢於打破常規思維定式,敢於向落後的、傳統的思想觀念挑戰,對有利於本單位發展的工作,要大膽地干、大膽地闖。二是愛崗敬業意識。心往工作上想,勁往工作上使,始終保持昂揚的精神狀態。三是艱苦創業意識。面對艱苦的環境,不等不靠,變苦熬為苦幹;面對經費困難,要勤儉節約,過緊日子,同時要開動腦筋,增收節資;面對遺留問題,要不迴避、不推諉,用艱苦細致的工作化解矛盾、攻克難關,打開工作新局面。四是無私奉獻意識。要樹立大局意識,處理好大家與小家、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關系,自覺做到舍小家、顧大家不分心走神,切實把單位當家一樣看待、當家一樣建設。改進作風,開創新業績。新任領導要取得實績,必須樹立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防止用偏勁,燒「虛火」。一是思想上要求實。新官上任,不僅要理清工作思路,提高工作標准,而且要特別注意端正工作指導思想,樹立正確的政績觀,把工作的立足點放在實事、求實效上。制定工作計劃、確立工作思路要從實際出發,工作中要出實招、用真勁,克服形式主義,戒做表面文章。二是作風上要務實。要經常深入基層一線,少在機關忙應酬,多到基層搞調研。要通過深入調查研究,掌握真實情況,解剖麻雀,總結經驗,更有效地指導工作。三是狠抓工作落實。應把握三個環節,即要把做「上篇文章」與做「下篇文章」統一起來,多在「下篇文章」上下功夫;要把領導與群眾的積極性調動起來、統一起來,讓群眾在抓落實中唱主角;要把交任務與搞服務結合起來,努力創造工作落實的條件。樹立形象,贏得高威信。一是要公平正直。領導者凡事一定要出以公心,這樣就會像蠟燭一樣,「四方上下,無所不照」,新單位的幹部群眾就會服氣,即使工作有點失誤,群眾也會諒解。二是要清正廉潔。只有把誠信清廉作為立身之本,嚴於律己,奉公守法,要求群眾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群眾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才會贏得群眾的尊重和信賴。三是要提高能力。一般情況下,那些見多識廣、工作經驗豐富、決策指揮能力強、組織協調能力強、業務工作能力強的領導,大都威信較高。領導者要樹立威信,就必須加強學習,並在實踐中將知識轉化為能力和才幹,這樣才能適應新崗位的需要。
❹ 保險高級管理人員任職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2號《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中明確的規定。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2號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12月29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吳定富
二○一○年一月八日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完善對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保障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轄區內中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監督管理,但中資保險公司新設省級分公司總經理任職資格核准除外。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和營銷服務部以及各類專屬機構。
專屬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和營銷服務部負責人的任職管理,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對保險機構經營管理活動和風險控制具有決策權或者重大影響的下列人員:
(一)總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
(二)總公司董事會秘書、合規負責人、總精算師、財務負責人和審計責任人;
(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
(四)支公司、營業部經理;
(五)與上述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相同職權的管理人員。
第五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保監會核準的任職資格。
第二章任職資格條件
第六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守保險公司章程。
第七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誠實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規經營意識和履行職務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第八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保險法規及相關知識測試。
第九條保險公司董事長應當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工作經歷。
保險公司董事和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第十條保險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以及5年以上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應當具有下列條件: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
(二)從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
保險公司總經理除具有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下列任職經歷之一:
(一)擔任保險公司分公司總經理以上職務高級管理人員5年以上;
(二)擔任保險公司部門負責人5年以上;
(三)擔任金融監管機構相當管理職務5年以上;
(四)其它足以證明其具有擬任職務所需知識、能力、經驗的職業資歷。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應當具有下列條件: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
(二)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8年以上。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總經理除具有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下列任職經歷之一:
(一)擔任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以上職務高級管理人員3年以上;
(二)擔任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3年以上;
(三)擔任其他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3年以上;
(四)擔任國家機關、大中型企業相當管理職務5年以上;
(五)其他足以證明其具有擬任職務所需知識、能力、經驗的職業資歷。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應當具有下列條件: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
(二)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工作5年以上。
保險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除具有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下列任職經歷之一:
(一)擔任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年以上;
(二)擔任保險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2年以上;
(三)擔任其他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年以上;
(四)擔任國家機關、大中型企業相當管理職務3年以上;
(五)其他足以證明其具有擬任職務所需知識、能力、經驗的職業資歷。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經理應當具有保險工作3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第十五條保險機構擬任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其任職條件中從事金融工作或者經濟工作的年限可以減少2年。
第十六條保險機構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任職條件中的學歷要求可以放寬至大學專科:
(一)從事保險工作8年以上;
(二)從事法律、會計或者審計工作8年以上;
(三)在金融機構、大中型企業或者國家機關擔任管理職務8年以上;
(四)取得注冊會計師、法律職業資格或者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它專業資格;
(五)在申報任職資格前3年內,個人在經營管理方面受到保險公司表彰;
(六)在申報任職資格前5年內,個人獲得中國保監會或者地市級以上政府表彰;
(七)擬任艱苦邊遠地區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保險機構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或者其它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適用本規定同級機構總經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適用本規定保險公司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保險機構應當與高級管理人員建立勞動關系,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兼任其它經營管理職務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不得違反《中國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國家有關規定;
(二)不得兼任存在利益沖突的職務;
(三)具有必要的時間履行職務。
第二十一條保險機構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不予核准其任職資格: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被判處其它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
(四)被金融監管部門取消、撤銷任職資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銷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五)被金融監管部門禁止進入市場,期滿未逾5年;
(六)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自作出處分決定之日起未逾5年;
(七)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八)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九)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十)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十一)申請前1年內受到中國保監會警告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
(十二)因涉嫌從事嚴重違法活動,被中國保監會立案調查尚未作出處理結論;
(十三)受到其它行政管理部門重大行政處罰未逾2年;
(十四)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或者中國境外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嚴重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
(十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在被整頓、接管的保險公司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對被整頓、接管負有直接責任的,在被整頓、接管期間,不得到其他保險機構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章任職資格核准
第二十三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核准申請和本規定要求的相關報告,應當由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或者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指定的計劃單列市分支機構負責提交。
第二十四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並同時提交有關電子文檔:
(一)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申請書;
(二)中國保監會統一製作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
(三)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身份證、學歷證書等有關證書的復印件,有護照的應當同時提供護照復印件;
(四)對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品行、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鑒定;
(五)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簽章頁復印件;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保險機構應當如實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保險機構以及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二十五條保險機構擬任高級管理人員頻繁更換保險公司任職的,應當由本人提交兩年內工作情況的書面說明,並解釋更換任職的原因。
第二十六條中國保監會在核準保險機構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前,可以向原任職機構核實其工作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七條中國保監會可以對保險機構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職考察談話,包括下列內容:
(一)了解擬任人員的基本情況;
(二)對擬任人員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進行提示;
(三)中國保監會認為應當考察的其他內容。
任職考察談話應當製作書面記錄,由考察人和擬任人員簽字。
第二十八條中國保監會應當自受理任職資格核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決定核准任職資格的,應當頒發核准文件;決定不予核準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已核准任職資格的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同一保險機構內調任、兼任同級或者下級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無須重新核准其任職資格,但中國保監會對擬任職務的資格條件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保險機構董事、監事調任或者兼任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重新報經中國保監會核准任職資格。
第三十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
(一)獲得核准任職資格後,保險機構超過2個月未任命;
(二)從該保險公司離職;
(三)受到中國保監會禁止進入保險業的行政處罰;
(四)出現《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或者《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除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未經中國保監會核准任職資格,保險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二條保險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指定臨時負責人,但臨時負責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一)原負責人辭職或者被撤職;
(二)原負責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
(三)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情況。
臨時負責人應當具有與履行職責相當的能力,並不得有本規定禁止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保險機構應當自下列決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一)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免職或者批准其辭職的決定;
(二)對高級管理人員作出的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決定;
(三)根據撤銷任職資格的行政處罰,解除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決定;
(四)根據禁止進入保險業的行政處罰,解除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終止勞動關系的決定;
(五)指定或者撤銷臨時負責人的決定;
(六)根據本規定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暫停職務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參加培訓。
第三十五條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對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審計。
第三十六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犯罪或者受到其他機關重大行政處罰的,保險機構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三十七條保險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可以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出示重大風險提示函,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就相關事項作出說明,並可以視情形責令限期整改:
(一)在業務經營、資金運用、公司治理結構或者內控制度等方面出現重大隱患的;
(二)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公司法》規定的忠實和勤勉義務,嚴重危害保險公司業務經營的;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保險機構頻繁變更高級管理人員,對經營造成不利影響的,中國保監會可以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要求其上級機構作出書面說明;
(二)出示重大風險提示函;
(三)對有關人員進行監管談話;
(四)依法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九條中國保監會建立和完善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系統。
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系統記錄下列內容:
(一)任職資格申請材料的基本內容;
(二)職務變更情況;
(三)與該人員相關的風險提示函和監管談話記錄;
(四)離任審計報告;
(五)刑罰和行政處罰;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重大違法犯罪,被行政機關立案調查或者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保險機構應當暫停相關人員的職務。
第四十一條保險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可以在調查期間責令其暫停與被調查事件相關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
(一)償付能力嚴重不足;
(二)涉嫌嚴重損害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三)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准備金;
(四)未按照規定辦理再保險;
(五)未按照規定運用保險資金。
第四十二條保險機構在整頓、接管、撤銷清算期間,或者出現重大風險時,中國保監會可以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採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任職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中國保監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職資格申請,並在1年內不再受理對該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
第四十四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任職資格的,由中國保監會撤銷該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並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任職資格的申請。
第四十五條保險機構違反《保險法》規定,中國保監會依照《保險法》除對該機構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四十六條保險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構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外資獨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的獨立董事、財務負責人、總精算師、合規負責人以及審計責任人的任職資格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條保險機構依照本規定報送的任職資格審查材料和其它文件資料,應當用中文書寫。原件是外文的,應當附經中國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譯本。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所稱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6年7月12日發布的《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6〕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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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期貨公司和期貨交易所的首席風險官的任免都是有哪些機構或組織任免的呢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的任免由董事會來任免,但要通知證監會派出機構;交易所沒有首席風險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