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相關信息,包括基金規模、單位凈值、投資者數量等。
第二十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非證券類私募基金的相關信息,包括認繳規模、實繳規模、投資者數量、主要投資方向等。
第二十一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年度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東或合夥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受託管理享受國家財稅政策扶持的創業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還應當報送所受託管理創業投資基金投資中小微企業情況及社會經濟貢獻情況等報告。
第二十二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執行事務合夥人發生變更;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並;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六)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私募基金運行期間,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一)基金合同發生重大變化;
(二)投資者數量超過法律法規規定;
(三)基金發生清盤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生變更;
(五)對基金持續運行、投資者利益、資產凈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件。
第二十四條 基金業協會每季度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從業人員及私募基金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② 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需要哪些制度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為規范私募投資基金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授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制定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現予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私募投資基金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央編辦關於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
第三條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私募基金備案,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提供私募基金登記和備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證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登記
第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並申請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
第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登記,應當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如實填報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股東或合夥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第七條 登記申請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要求及時補正。
申請登記期間,登記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告知基金業協會並變更申請登記內容。
第八條 基金業協會可以採取約談高級管理人員、現場檢查、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相關專業協會征詢意見等方式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核查。
第九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完備的,基金業協會應當自收齊登記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通過網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網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成立時間、登記時間、住所、聯系方式、主要負責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誠信信息。
公示信息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管理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基金資產安全的保證。
第十條 經登記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注銷基金管理人登記。
第三章 基金備案
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備案,並根據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註明基金類別,如實填報基金名稱、資本規模、投資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團隊管理基金資產的,該公司型基金在作為基金履行備案手續同時,還需作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私募基金備案材料不完備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要求及時補正。
第十三條 私募基金備案材料完備且符合要求的,基金業協會應當自收齊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通過網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網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況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稱、成立時間、備案時間、主要投資領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條 經備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戶。
第四章 人員管理
第十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基金業協會報送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基金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及變更信息。
第十六條 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私募基金從業資格:
(一)通過基金業協會組織的私募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
(三)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誠實守信,最近三年沒有重大失信記錄,未被中國證監會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第十八條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基金業協會或其認可機構組織的執業培訓。
第五章 信息報送
第十九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相關信息,包括基金規模、單位凈值、投資者數量等。
第二十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非證券類私募基金的相關信息,包括認繳規模、實繳規模、投資者數量、主要投資方向等。
第二十一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年度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東或合夥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受託管理享受國家財稅政策扶持的創業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還應當報送所受託管理創業投資基金投資中小微企業情況及社會經濟貢獻情況等報告。
第二十二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執行事務合夥人發生變更;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並;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六)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私募基金運行期間,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一)基金合同發生重大變化;
(二)投資者數量超過法律法規規定;
(三)基金發生清盤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生變更;
(五)對基金持續運行、投資者利益、資產凈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件。
第二十四條 基金業協會每季度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從業人員及私募基金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基金業協會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類型設立相關專業委員會,實施差別化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條 基金業協會可以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實施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提供有關的資料和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配合檢查。
第二十七條 基金業協會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誠信檔案,跟蹤記錄其誠信信息。
第二十八條 基金業協會接受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從業人員的投訴,可以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並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基金業協會可以根據當事人平等、自願的原則對私募基金業務糾紛進行調解,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業協會視情節輕重可以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採取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受理基金備案、取消會員資格等措施,對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採取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從業資格等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一)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及本辦法規定;
(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及其他信息報送中提供虛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隱瞞重要事實;
(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及時填報業務數據或者進行信息更新的,基金業協會責令改正;一年累計兩次以上未按時填報業務數據、進行信息更新的,基金業協會可以對主要責任人員採取警告措施,情節嚴重的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由基金業協會負責解釋
③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要登記嗎
根據私募管理人管理辦法規定,私募管理人需要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申請管理人資格,之後才可以發行產品,而且發行的產品必須在成立後20個工作日內在協會上做產品備案。證券投資類私募基金需要備案後才能開出股東賬戶。
④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第四章 人員管理
第十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基金業協會報送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基金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及變更信息。
第十六條 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私募基金從業資格:
(一)通過基金業協會組織的私募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
(三)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誠實守信,最近三年沒有重大失信記錄,未被中國證監會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第十八條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基金業協會或其認可機構組織的執業培訓。
⑤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流程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流程?
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報送以下基本信息:(一)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三)主要股東或者合夥人名單;(四)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五)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材料齊備後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
⑥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登記
第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並申請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
第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登記,應當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如實填報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股東或合夥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第七條 登記申請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要求及時補正。
申請登記期間,登記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告知基金業協會並變更申請登記內容。
第八條 基金業協會可以採取約談高級管理人員、現場檢查、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相關專業協會征詢意見等方式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核查。
第九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完備的,基金業協會應當自收齊登記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通過網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網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成立時間、登記時間、住所、聯系方式、主要負責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誠信信息。
公示信息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管理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基金資產安全的保證。
第十條 經登記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注銷基金管理人登記。
⑦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第五章 信息報送
第十九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相關信息,包括基金規模、單位凈值、投資者數量等。
第二十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非證券類私募基金的相關信息,包括認繳規模、實繳規模、投資者數量、主要投資方向等。
第二十一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年度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東或合夥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受託管理享受國家財稅政策扶持的創業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還應當報送所受託管理創業投資基金投資中小微企業情況及社會經濟貢獻情況等報告。
第二十二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執行事務合夥人發生變更;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並;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六)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私募基金運行期間,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一)基金合同發生重大變化;
(二)投資者數量超過法律法規規定;
(三)基金發生清盤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生變更;
(五)對基金持續運行、投資者利益、資產凈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件。
第二十四條 基金業協會每季度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從業人員及私募基金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⑧ 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制度怎麼做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為規范私募投資基金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授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制定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現予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私募投資基金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央編辦關於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
第三條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私募基金備案,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提供私募基金登記和備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證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登記
第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並申請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
第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登記,應當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如實填報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股東或合夥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第七條 登記申請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要求及時補正。
申請登記期間,登記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告知基金業協會並變更申請登記內容。
第八條 基金業協會可以採取約談高級管理人員、現場檢查、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相關專業協會征詢意見等方式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核查。
第九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完備的,基金業協會應當自收齊登記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通過網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網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成立時間、登記時間、住所、聯系方式、主要負責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誠信信息。
公示信息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管理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基金資產安全的保證。
第十條 經登記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注銷基金管理人登記。
第三章 基金備案
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備案,並根據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註明基金類別,如實填報基金名稱、資本規模、投資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團隊管理基金資產的,該公司型基金在作為基金履行備案手續同時,還需作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私募基金備案材料不完備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要求及時補正。
第十三條 私募基金備案材料完備且符合要求的,基金業協會應當自收齊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通過網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網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況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稱、成立時間、備案時間、主要投資領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條 經備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戶。
第四章 人員管理
第十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基金業協會報送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基金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及變更信息。
第十六條 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私募基金從業資格:
(一)通過基金業協會組織的私募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
(三)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誠實守信,最近三年沒有重大失信記錄,未被中國證監會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第十八條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基金業協會或其認可機構組織的執業培訓。
第五章 信息報送
第十九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相關信息,包括基金規模、單位凈值、投資者數量等。
第二十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非證券類私募基金的相關信息,包括認繳規模、實繳規模、投資者數量、主要投資方向等。
第二十一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年度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東或合夥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受託管理享受國家財稅政策扶持的創業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還應當報送所受託管理創業投資基金投資中小微企業情況及社會經濟貢獻情況等報告。
第二十二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執行事務合夥人發生變更;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並;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六)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私募基金運行期間,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一)基金合同發生重大變化;
(二)投資者數量超過法律法規規定;
(三)基金發生清盤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生變更;
(五)對基金持續運行、投資者利益、資產凈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件。
第二十四條 基金業協會每季度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從業人員及私募基金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基金業協會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類型設立相關專業委員會,實施差別化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條 基金業協會可以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實施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提供有關的資料和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配合檢查。
第二十七條 基金業協會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誠信檔案,跟蹤記錄其誠信信息。
第二十八條 基金業協會接受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從業人員的投訴,可以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並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基金業協會可以根據當事人平等、自願的原則對私募基金業務糾紛進行調解,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業協會視情節輕重可以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採取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受理基金備案、取消會員資格等措施,對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採取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從業資格等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一)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及本辦法規定;
(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及其他信息報送中提供虛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隱瞞重要事實;
(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及時填報業務數據或者進行信息更新的,基金業協會責令改正;一年累計兩次以上未按時填報業務數據、進行信息更新的,基金業協會可以對主要責任人員採取警告措施,情節嚴重的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由基金業協會負責解釋。
⑨ 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的政策全文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編辦相關通知要求,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自2014年2月7日起正式開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私募基金備案和自律管理工作。兩年來,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制度得到行業和社會的廣泛認同,私募基金行業發展迅速,初步形成了以信息披露為核心,誠實信用為基礎的自律監管體制。
一段時間以來,私募基金行業存在的問題倍受社會各界和監管機構關注。私募基金管理人數量眾多、魚龍混雜、良莠不齊,一些機構濫用登記備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一些機構合規運作和信息報告意識淡薄,一些機構甚至從事公開募集、內幕交易、以私募基金為名的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活動。從上述問題和兩年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工作實踐出發,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受託人義務,促進私募基金行業規范健康發展,現就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於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
鑒於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信息共享機制已基本建成,為加強對私募基金行業的社會監督,實現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有效、動態管理,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中國基金業協會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電子證明。中國基金業協會此前發放的紙質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電子證明不再作為辦理相關業務的證明文件。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以通過協會官方網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最新情況,以中國基金業協會網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和「私募匯」手機APP客戶端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實時基本情況為准。社會公眾和投資者可通過上述兩個官方渠道查詢相關信息。
二、關於加強信息報送的相關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及時備案私募基金
為實現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監管,督促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展業,及時備案私募基金產品,中國基金業協會對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時備案私募基金提出以下要求:
1、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2、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登記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3、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登記不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被注銷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實業務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機構,中國基金業協會將以在官方網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的方式,為該申請機構再次辦結登記手續。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履行信息報送義務
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及時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等信息報送義務。
1、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規定,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時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義務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之前,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
2、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時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義務累計達2次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通過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對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異常機構公示,即使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後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
3、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違反《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相關規定,被列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企業公示名單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之前,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同時,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通過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對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異常機構公示,即使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後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
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被列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企業公示名單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不予登記。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時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21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1、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之前,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同時,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通過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對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異常機構公示,即使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後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
2、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成立滿一年但未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不予登記。
三、關於提交法律意見書的相關要求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部分重大事項變更,需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中國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對申請機構的登記申請材料、工商登記情況、專業化經營情況、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及分支機構情況、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外包情況、合法合規情況、高管人員資質情況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具體適用情形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需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作為必備申請材料。對於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請但尚未辦結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機構,應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二)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三)已登記且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國基金業協會將視具體情形要求其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四)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詳見附件。
四、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基金從業資格相關要求
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一)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的考試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及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根據中國基金業協會《關於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基協字[2015]112號),符合相關考試成績認可規定情形的,可視為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此類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從事資產管理相關業務,且管理資產年均規模1000萬元以上。
(三)已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期貨從業資格考試、銀行從業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或者通過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等金融相關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
(四)中國基金業協會資格認定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擬通過上述第(二)、(三)情形的認定方式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還應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考試,方可認定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應當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關於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學時的後續培訓方可維持其基金從業資格。
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自查相關高管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情況,並於2016年12月31日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高管人員資格重大事項變更申請,以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及其他重大事項變更申請。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持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對外公示該機構相關高管人員的基金從業資格相關情況。
中國基金業協會已發布的有關規定和解釋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准。
特此公告。
⑩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私募投資基金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央編辦關於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
第三條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私募基金備案,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提供私募基金登記和備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證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