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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產管理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2021-07-30 14:27:09

1. 保險銷售中常用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保險法》《合同法》《個人所得稅法》《繼承法》《婚姻法》
我也是做保險的,加油,只有學透了才可以幫助別人。
一、***資金保證安全***
《保險法》第八十五條
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並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分立、合並外,不得解散。
《保險法》第八十八條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准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

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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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避免債務追償***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第一款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二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

、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復》
第一款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有關條文規定的精神,人身保險金能否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取決於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未指定

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遺產處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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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理規避稅務***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 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 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第一款
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國

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應將其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款
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時,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 第五條下列各項不計入應征稅遺產總額:
(三)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發明或參與創作,民明並歸本人所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
(四)被繼承人投保人壽保險所取得的保險金;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或與外國政府簽定的協議中規定免徵遺產稅和遺產;
(六)國務院規定不計入應征稅遺產總額和其他遺產。
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時,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四、***真正的個人資產***
《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第三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保險法》第三十九條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司法解釋
根據第十七條 第(四)項的規定,
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為了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個人意願,保護公民對其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如果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出,該財產只遺贈

或贈給夫妻一方,另一方無權享用,那麼,該財產就屬於夫妻特有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這樣規定的另一個意義在於,防止夫妻另一方濫用遺產或受贈的財產。

2. 中國保險的法律法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活動,適用本法。

第四條 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循自願原則。

第五條 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 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必須是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商業保險業務。

第七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八條 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九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負責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保險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一條 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願訂立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

第十二條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

第十三條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並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也可以採取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書面協議形式訂立保險合同。

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六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第十八條 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九條 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保險人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價值;

(七)保險金額;

(八)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九)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十)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一)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第二十條 投保人和保險人在前條規定的保險合同事項外,可以就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作出約定。

第二十一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和保險人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

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二十二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第二十五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二十七條 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另有規定外,也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第二十九條 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分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為再保險。

應再保險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將其自負責任及原保險的有關情況告知再保險接受人。

第三十條 再保險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險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險費。

原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險接受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

再保險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險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險責任為由,拒絕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其原保險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第三十二條 保險人或者再保險接受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險分出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二節 財產保險合同

第三十三條 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本節中的財產保險合同,除特別指明的外,簡稱合同。

第三十四條 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後,依法變更合同。但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第三十五條 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三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根據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可以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保險人為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經被保險人同意,可以採取安全預防措施。

第三十七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並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一)據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

(二)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

第三十九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餘部分退還投保人。

第四十條 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並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

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

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二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

第四十二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責任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四十三條 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在保險人賠償後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終止合同;除合同約定不得終止合同的以外,保險人也可以終止合同。保險人終止合同的,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並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終止合同之日止期間的應收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第四十四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並且保險金額相等於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於保險人;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

第四十五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六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事故以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 在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四十九條 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第五十條 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第五十一條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第三節 人身保險合同

第五十二條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本節中的人身保險合同,除特別指明的外,簡稱合同。

第五十三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第五十四條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五十五條 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死亡給付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第五十六條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依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第一款規定限制。

第五十七條 投保人於合同成立後,可以向保險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

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應當於合同成立時支付首期保險費,並應當按期支付其餘各期的保險費。

第五十八條 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第五十九條 依照前條規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六十條 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六十一條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第六十二條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

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上批註。

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第六十四條 被保險人死亡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六十五條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傷殘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

第六十六條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對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險費,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滿二年後,如果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

第六十七條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

第六十八條 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第六十九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三章 保險公司

第七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採取下列組織形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國有獨資公司。

第七十一條 設立保險公司,必須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七十二條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查設立申請時,應當考慮保險業的發展和公平競爭的需要。

第七十三條 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

保險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業務范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是,不得低於第一款規定的限額。

第七十四條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保險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七十五條 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經初步審查合格後,申請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公司法的規定進行保險公司的籌建。具備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正式申請表和下列有關文件、資料:

(一)保險公司的章程;

(二)股東名冊及其股份或者出資人及其出資額;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四)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和資格證明;

(六)經營方針和計劃;

(七)營業場所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八)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七十六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自收到設立保險公司的正式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應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七十七條 經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由批准部門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並憑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七十八條 保險公司自取得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辦理公司設立登記的,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七十九條 保險公司成立後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證金,存入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第八十條 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須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取得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

第八十一條 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設立代表機構,須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八十二條 保險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並;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變更出資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

(八)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保險公司更換董事長、總經理,應當報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其任職資格。

第八十三條 保險公司的組織機構,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國有獨資保險公司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關專家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代表組成,對國有獨資保險公司提取各項准備金、最低償付能力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以及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和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八十五條 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並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分立、合並外,不得解散。

第八十六條 保險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依法撤銷。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八十七條 保險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保險公司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八十八條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准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

轉讓或者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准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十九條 保險公司依法破產的,破產財產優先支付其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

(三)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九十條 保險公司依法終止其業務活動,應當注銷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九十一條 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解散和清算事項,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章 保險經營規則

第九十二條 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保險業務;

3. 保險適用的法律有哪些

最主要的就是《保險法》;然後還有《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和《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這兩個屬於法規性質;此外,還涉及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部分內容。

4.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的第一章總則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是指經中國保監會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依法登記注冊、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的金融機構。
保險資金是指保險公司的各項保險准備金、資本金、營運資金、公積金、未分配利潤和其他負債,以及由上述資金形成的各種資產。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採取下列組織形式:
(一)有限責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至少有一家股東或者發起人為保險公司或者保險控股(集團)公司,該保險公司或者保險控股(集團)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保險業務8年以上;
(二)最近3年未因違反資金運用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三)凈資產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總資產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其中保險控股(集團)公司和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總資產不低於100億元人民幣;
(四)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償付能力要求;
(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
(六)設有資產負債匹配管理部門和風險控制部門,具有完備的投資信息管理系統;
(七)資金運用部門集中運用管理的資產占公司總資產的比例不低於50%,其中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低於80%;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境內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於75%。
前款所稱境內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保險公司、保險控股(集團)公司。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注冊資本應當為實繳貨幣資本。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其受託管理的保險資金的千分之一,低於千分之一的,應當相應增加資本金。但其注冊資本達到5億元人民幣的,可不再增加資本金。 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申請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擬設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籌建方案;
(三)股東的基本資料,包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組織形式、注冊資本、經營范圍、資格證明文件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1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四)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股東的證明材料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3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五)擬設公司的籌備負責人名單和簡歷;
(六)出資人出資意向書或者股份認購協議;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經申請人申請,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期可延長3個月。籌建期滿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原批准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業務活動。 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業申請報告;
(二)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憑證復印件;
(三)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主要從業人員的名單和簡歷;
(四)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文件;
(五)公司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六)信息管理系統、資金運用交易設備和安全防範設施的資料;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擬設機構的業務范圍;
(三)擬設機構未來3年的經營規劃和市場分析;
(四)擬設機構籌建負責人的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信息管理系統、資金運用交易設備和安全防範設施的資料。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自收到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分支機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原批准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業務活動。 分支機構籌建工作完成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業申請;
(二)籌建工作完成情況報告;
(三)業務經營范圍;
(四)擬任機構負責人的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營業場所的使用權或者所有權證明文件;
(六)信息管理系統、資金運用交易設備和安全防範設施的資料;
(七)內部機構設置及從業人員情況。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10年以上經濟工作經歷或者5年以上金融、保險、證券從業經歷;
(三)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未因從事經濟活動受過行政處罰;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營利性經營機構兼職,但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
(二)變更出資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
(三)調整業務范圍;
(四)撤銷分支機構;
(五)變更營業場所;
(六)更換高級管理人員。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依法解散的,應當成立清算組。清算工作由中國保監會監督指導。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被依法撤銷的,由中國保監會及時組織股東、有關部門及有關專業人士成立清算組。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組織清算組。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告內容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核准。
清算組應當委託資信良好的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中介機構,對公司債權債務和資產進行評估。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經營范圍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業務:
(一)受託管理運用其股東的人民幣、外幣保險資金;
(二)受託管理運用其股東控制的保險公司的資金;
(三)管理運用自有人民幣、外幣資金;
(四)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五)國務院其他部門批準的業務。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自有資金與受託管理資金在同一投資渠道的總投資比例和單一投資對象的投資比例應當分別計算。
保險公司委託他人運用的資金和自己管理運用的資金在同一投資渠道的總投資比例和單一投資對象的投資比例應當分別合並計算。 保險公司和其委託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約定獨立的託管人。
託管人應當是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條件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專業金融機構。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下列資金,應當由不同的投資管理人員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一)自有資金和受託管理的保險資金;
(二)受託管理同一保險公司不同性質的保險資金。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保險資金。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因保險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應當歸入保險資金。
除依照合同約定取得報酬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受託管理的保險資金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受託管理的保險資金。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受託管理運用保險資金、託管人託管保險資金均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書面合同的內容和格式指引。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依照合同約定取得資產管理費,並應當將收取資產管理費的情況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資產管理費率應當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則確定。
中國保監會可以制定保險資產管理費率的標准。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擔保;
(二)承諾受託管理的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三)將受託管理的保險資金轉委託;
(四)利用受託保險資金為委託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五)與股東、委託保險資金管理運用的保險公司之間或者操縱不同來源的受託資金互相進行資金運用交易;
(六)以資產管理費的名義或者其他方式與委託人合謀獲取非法利益;
(七)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行為。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定期或者根據合同約定報告受託管理的保險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委託保險資金有關的賬目以及其他文件,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受託資金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自有財產所產生的債務相抵銷。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託人的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與其它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發生民事糾紛,其受託管理的保險資金不得用於扣押、凍結、抵償等。

5. 保險理論和法律法規

初級:
1、訴訟時效:指權利人於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請求權即喪失的法律制度。
2、責任保險:是一種以被保險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3、道德危險:指被保險人及其關系人圖謀保險合同上的利益而製造的人為的危險。
4、人身保險: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
5、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6、專業代理人: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
7、兼業代理人:指受保險人委託,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
8、個人代理人:指根據保險人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的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個人。
9、保險市場:是由保險市場機制系統、保險市場要素系統和保險市場種類系統構成的
有機整體。
10、被保險人: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11、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
12、定值保險:凡是在保單中記載有保險合同當事人事先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叫定值保險。
13、不定值保險:只載明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而未載明其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14、保險理賠:保險人提出索賠要求後,根據保險合同的有關條款的規定,對遭受物質上的損失或人身傷害所進行的一系列調查核實並予以賠付的行為。
15、手續費:保險人付給經紀人或代理人的酬金
16、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17、保險受益人: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18、保險條款:保險單列明的反映保險合同內容的文件,是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的依據。
19、保險要素:構成保險關系的主要因素
20、折舊:固定資產的使用有一定期限,在該期限內其取得時的成本分次攤銷,計入各期費用。
21、絕對免賠額:指在個保險人作出賠付之前,被保險人要承擔一定的損失金額。
22、動車機輛險:以機動車輛本身及機動車輛的第三者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一種運輸工具保險
2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於2003年10月28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4、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25、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2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26、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車證。
27、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
28、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准。
29、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30、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31、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32、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3、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34、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35、機動車的駕駛培訓班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36、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准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37、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38、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39、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40、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記積分制度。
41、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
42、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准,並保持清晰、醒目、准確、完好。
43、交通信號燈的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4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設,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45、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並及時修復。
46、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47、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採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
48、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
49、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由權拒絕繳納罰款。
50、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數。
51、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限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52、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53、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54、《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發放的機動車牌證,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後繼續有效。
55、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56、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57、機動車在高速公路發生故障時,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並且迅速報警。
58、在(B)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59、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應當配備故障車(C)標志牌
A指示
B指路
C警告。
60、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而事故損失是由
非機動車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C)
A承擔部分責任。
B承擔一半責任。
C不承擔責任。
61、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
的可以處警告或者(B)罰款。
A10元以上100元以下。
B20元以上200元以下。
C30元以上300元以下。
62、一年內有兩次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吊銷機動車駕
駛證(C)之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A2年。
B3年。
C5年。
63、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期
間駕駛機動車的,最高可處(B)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
五日以下拘留。
A1000元
B2000元
C3000元。
64、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最高可處(C)以
下罰款,可以並處吊銷駕駛證。
A300元。
B800元。
C2000元。
65、《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ABCD)。
A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
B保護人身安全
C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
D提高通行效率
66、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ABCD)。
A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來歷證明
B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C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D法律、行政法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6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ABCD)。
A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B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C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D機動車報廢的
68、報廢下列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ABC)。
A大型客車
B大型貨車
C營遠車輛
D進口汽車
69、可以按照規定噴塗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和標志燈具的車輛包括(ABCD)。
A警車
B消防車
C救護車
D工程救險車
70、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ABCD)。
A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B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C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D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71、道路交通信號包括(ABCD)。
A交通信號燈
B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C交通警察的指揮
D有關交通安全的標語、橫幅
72、交通信號燈由(ABC)組成。
A紅燈
B綠燈
C黃燈
73、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ABC)
A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
B妨礙安全視距
C影響通行
D影響清潔工人保持市容整潔
7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ABC)等措施。
A疏導
B限制通行
C禁止通行
75、不得超車的情形包括(ABCD)。
A前車正在轉變、掉頭、超車的
B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C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D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76、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排隊等候或者行駛緩慢時,不得(ABC)。
A借道超車
B佔用對面車道
C穿插等候的車輛
D掉頭
77、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ABD)。
A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B扒車、強行攔車
C路邊招呼計程車
D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78、(AB)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A學齡前兒童
B不能辯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
C盲人
D小學低年級兒童
79、乘車人不得有下列行為(ABD)。
A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B向車外拋灑物品
C攜帶動物上車
D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80、(ABCD)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A行人
B非機動車
C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
D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
81、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ABC),並送達當事人。
A基本事實
B形成原因
C當事人的責任
D直接經濟損失
82、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
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BC)。
A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賠償
B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C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8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應當(ABC)。
A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
B簡化辦事手續
C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84、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ABCD)。
A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志
B持有人民警察證件
C保持警容嚴整,舉上端莊
D指揮規范
85、交通警察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ABC)。
A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B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C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以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D受行政處分未滿一年的民警
86、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ABCD)。
A警告
B罰款
C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D拘留
87、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
規定的,可以(ABC)。
A指出違法行為
B予以口頭警告
C令其立即駛離
88、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ABC)的,公安機關交通
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
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A未懸掛機動車號牌
B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C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
D未隨車攜帶身份證

89、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
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
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
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ABCD)。
A予以收繳
B扣留該機動車
C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D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0、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ABCD)。
A約束至酒醒
B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C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
D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91、非法安裝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ABCD)。
A強制拆除
B予以收繳
C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以下罰款
D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
92、(AB)是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吊銷機動
車駕駛的行為。
A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B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93、(ABC)是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
下拘留的行為。
A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B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C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94、(ABC)是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
下拘留的行為。
A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B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C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95、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ABCD)。
A予以收繳
B強制報廢
C對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D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96、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ABCD),並由執法人員簽各或者
蓋章。
A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B行政處罰的依據
C處罰內容、時間、地點
D處罰機關名稱
97、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
政機關可以採取的措施是(AB)
A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B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98、交通警察有(ABCD)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A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學校或者駕駛培訓班、機動車修理廠或者收費停車場等經營活動
B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C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號牌的
D使用依法扣留的車輛的
99、交通警察有(ABCD)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A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額的
B徇私舞弊,不公正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
C故意刁難,拖延辦理機動車牌證的
D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中級:
1、分保手續費:接受公司根據分保費付給分出公司的一定費用,用以分擔分出公司為招攬業務及業務經營管理等所產生的費用開支。
2、賠款准備金:保險公司根據已經提出的保險賠償或給付金額的要求所提取的一種准備金。
3、凈保費:保費中用於賠付損失和支付理賠費用的部分。
4、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
5、保險費率:是保險費與保險金額的比率,又稱保險價格。
6、保證金:保險公司成立後依照注冊資本的20%提取的存於金融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用於清算時清償債務的資金。
7、自然人:指民事權力中基於自然狀態而生存的人
8、超額保險:保險金額高於保險價值的保險。
9、償付力:保險公司對所承擔的保險責任在發生金額賠償時具有的經濟補償能力。
10、優惠費率:在承保時對特定對象規定的含有一定優待性質的保險費率。
11、市場價值:根據當時市場行情,通過估價所定的資產的價值
12、自願保險:由單位和個人自由決定是否參加保險,保險雙方按照自願方式簽定保險合同,保險人可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承保,被保險人也可以中途退保。
13、凈值:固定資產的原值減去歷年累計折舊數額為固定資產凈值。
14、重置價值保險:在確定損失時不扣除折舊,而是按重置價值(成本)賠償。
15、委託:把自己的財物交給他人照顧或保管
16、告知;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在合同締結前和締結時以及合同有效期內就重要事實向對方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
17、保險契約: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力義務關系的協議
18、共保:同一標的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風險責任承擔者的保險。
19、承諾:保險人在得到投保人要約後,表示同意與其締結合同。
20、可保危險:就當前保險技術條件下可以用保險方式管理的危險。
21、風險管理:指經濟單位對可能遇到的風險進行識別,估計和評價,並在此基礎上有效地控制和處理風險,以最低的成本實現最大安全保障的活動。
22、無形資產:企業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
23、滿期保費:=[(已滿期數×2+1)/24]×凈保費
24、國內鐵路貨物運輸險:以國內通過火車運輸的貨物為承保標的的保險。

高級:
1、 分保純益手續費:分保接受人在合同有盈餘時,將其所得利潤給予分出人以純益分紅,即將盈餘的一部分返還給分出人作為報酬。
2、 責任准備金:是保險公司按法律規定為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而將保險費予以提存的各種金額。
3、 要約:投保人提出訂立保險合同建議的法律行為。
4、 毛費率:由凈費率和附加費率構成。
5、 風險單位:一次風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害范圍,簡稱「險位」,實務中以一個投保單位或一個保險標的為一個風險單位。
6、 未決賠款准備金:保險公司根據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險賠償或給付金額的要求所提取的一種准備金。
7、 風險管理:指個人、家庭或組織對可能遇到的風險進行識別、估計和評價,並在此基礎上有效地控制和處置風險,以最低的成本實現最大安全保障的活動。
8、 暫保單: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未出立之前保險人或保險代理人向投保人簽發的臨時憑證,其作用是證明保險人已同意投保。
9、 逆選擇:投保人進行的不利於保險人的選擇
10、 純費率:純保費占保險金額的比率。
11、 最大預期損失:某一風險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由單一事故所引起的可能遭受的最大損失。
12、 定期保險單:保險人承保一定運輸期限內風險的保險單。
13、 保證: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對某種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存在或不存在的允諾。
14、 明示保證:以保證條款形式在保險合同中載明的保證,即以條款形式附加在保單上的保證。
15、 默示保證:指雖然未載明於保險合同,但按照法律和慣例投保人應保證的事項。
16、 資本金:投資者按照投資合同、章程、協議投入企業的資本總額。
17、 承保控制:指在保險承保時,依據保險人的條件、能力、控制保險人自己的責任,並避免道德風險、心理風險等。
18、 凈費率:是純保費占保險金額的比率,用於補償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金額。
19、 無賠款退費:保險車輛在上一年保險期限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減收保險費優待,優待金額為本年度續保險種應交得保費的10%。
20、 原保險市場:亦稱直接業務市場,是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通過訂立保險合同而直接建立保險關系的市場。
21、 可保價值:指損失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
22、 開口保單:適用於貨物運輸方面的保險單。它是保險人在承保被保險人在一定時期內分批發運的,以到岸價格(CIF)或成本加保險(C&F)條件成交的進口貨物所使用的保險單
23、 未滿期責任:指保險期限內某個時點到保險止期的時間段內的責任。它是相對於滿期責任而言的。
24、 內在缺陷:貨物或物資本身固有的某種容易引起損壞的自然特性,使它在正常情況下也會發生質的變化而損壞
25、 半成品:已經過一定生產過程並已檢驗合格,但尚未製造完成仍須繼續加工的中間產品
26、 保險成本:保險企業在業務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業務經營有關的支出,主要包括各項利息支出、賠款支出、各種准備金及其他有關支出等。
27、 產品責任保險:承保製造商或銷售商因生產或銷售有缺陷的商品致使消費者或用戶遭受損害的賠償責任。
28、 公眾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人在固定場所(或地點)進行生產、營業或其他各項活動中由於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29、 律師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人作為律師在自己的能力范圍內在職業服務中發生的一切疏忽行為,錯誤或遺漏過失行為,而造成第三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負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30、 僱主責任保險:承保僱主根據法律或僱用合同對僱用人員人身傷亡等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31、 機器損壞險:承保各類已安裝完畢並投入運行的機器因人為的、意外的或物理性原因造成的物質損失。
32、 利潤損失險:承保物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致使生產或營業中斷所造成的被保險人的預期利潤損失。
33、 工程一切險:承保建築項目在施工期間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和對第三者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引起的經濟賠償責任。
34、 建築安裝工程險:承保新建或擴建的工礦企業的機器設備或鋼構造建築物在安裝期間因災害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費用和第三者損害的賠償責任。
35、 平安險:屬於海洋運輸貨物保險責任范圍最小,只負責全部損失和特定意外事故的部分損失的一種險別
36、 水漬險:承保的責任范圍除包括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以及暴力盜竊、投棄、船長船員的惡意行為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損失。
37、 一切險:除包括平安險和水漬險的所有責任外,還包括保險貨物在海、陸、空運輸中,由於各種外來原因所造成的保險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8、 房屋按揭險:承保以所購房屋作為抵押物,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抵押貸款購買的自用住房。

6.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的介紹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嚴格規定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身份和比例限制,界定了業務范圍和定位,明確了和控股母公司的利益分配方式,確立了保監會的監管主體地位,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規范運作奠定了良好的法制基礎。但隨著風險控制能力的增強,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人身份應逐漸放開,業務范圍應逐步拓寬。同時,與母公司的利益分配方式應盡快出台具體規定,解決和證監會在監管中的協調問題。2011年4月20日,保監會發布《關於調整〈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的通知》

7.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的第五章附則

國家開發銀行關於印發《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章程》的通知1995年1月25日,國家開發銀行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章程》業經國家開發銀行批准,現予印發施行。請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附件: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國家開發投資公司是國務院直接聯系的國有獨資政策性投資機構,受國家開發銀行監管。第二條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的任務是:對少數國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業集團不參股、控股的政策性項目進行投資,以推進投融資體制改革,提高投資效益。第三條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為獨立法人,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第四條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第五條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總部設在北京。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經批准可設立全資子公司和分支機構。第二章資本金第六條國家開發投資公司注冊資本金為58億元人民幣,由國家開發銀行從其資本金中分四年注入。第三章業務第七條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經營和辦理下列業務:1、對能源、交通、原材料、機電輕紡、農業、林業以及其它政策性建設項目等主要以參股、控股方式進行投資;2、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原則和運行辦法,辦理投資項目的股權轉讓業務;3、辦理參股、控股項目的籌資業務;4、辦理建設項目的評估、咨詢和擔保業務;5、開展國際技術、經濟合作業務;6、經批準的其它業務。第四章組織第八條國家開發投資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幹人。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由國家開發銀行提名,按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免。第九條按照精幹、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置若干必要的職能和業務部門。第十條國家開發投資公司職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對企業的規定執行。第五章財務會計第十一條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執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第十二條國家開發投資公司財務工作除接受國家開發銀行監督外,接受國家審計部門、財政部的監督。第六章監事會第十三條國家開發投資公司設監事會,由國家開發銀行、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單位的有關人員組成。第十四條監事會負責監督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性政策情況,監督資金的使用方向和資產經營狀況以及執行財務管理制度的情況。第七章附則第十五條本章程由國家開發投資公司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章程經國家開發銀行批准後施行。修改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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