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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機構信息化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7-30 16:05:30

保險機構信息化監管規定

(一)擬訂保險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制訂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起草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制訂業內規章。
(二)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的設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審批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等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審批保險機構的合並、分立、變更、解散,決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參與、組織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
(三)審查、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訂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准。
(四)審批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備案管理。
(五)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管保險保證金;根據法律和國家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政策,制訂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監管。
(六)對政策性保險和強制保險進行業務監管;對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進行監管。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
(七)依法對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對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
(八)依法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九)制訂保險行業信息化標准;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保險市場運行狀況,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布。
(十)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本系統黨的建設、紀檢和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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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保險機構信息化監管規定(送審稿)

出售死豬油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規定,對於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的經營者,情節嚴重的最高可判死刑。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背景: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以160票贊成、1票反對、3票棄權,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食品安全法典,事關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飲食安全,現行《食品安全法》頒布於2009年,緣何實施5年就要大修?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被稱為「史上最嚴」,它都體現了哪些理念和原則,做了哪些主要修改?「最嚴」體現在哪些方面?對監管部門、食品行業發展以及公眾「舌尖上的安全」有何影響。
修訂背景及過程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現行食品安全法)對規范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保障食品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整體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勢總體穩中向好。與此同時,我國食品企業違法生產經營現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時有發生,監管體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適應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責任偏輕、重典治亂威懾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食品安全形勢依然嚴峻。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進一步改革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著力建立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積極推進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格局。為了以法律形式固定監管體制改革成果、完善監管制度機制,解決當前食品安全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以法治方式維護食品安全,為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提供體制制度保障,修改現行《食品安全法》被立法部門提上日程。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歷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第十二次會議兩次審議,三易其稿後終獲通過。從2013年10月~2015年4月歷時1年半的時間,這部食品安全法律修正案走過了哪些「路徑」?又有哪些變化?
2013年10月10日,國家食品葯品監管總局向國務院報送了《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該送審稿從落實監管體制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成果、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強化地方政府責任落實、創新監管機制方式、完善食品安全社會共治、嚴懲重處違法違規行為6個方面對現行法律作了修改、補充,增加了食品網路交易監管制度、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禁止嬰幼兒配方食品委託貼牌生產等規定和責任約談、突擊性檢查等監管方式。在行政許可設置方面,國家食品葯品監管總局經過專項論證,在送審稿中增加規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業資格和保健食品產品注冊兩項許可制度。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國務院法制辦於同年10月29日將該送審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2014年5月1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並重點完善了4個方面:一是對生產、銷售、餐飲服務等各環節實施最嚴格的全過程管理,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完善追溯制度。二是建立最嚴格的監管處罰制度。對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構成犯罪的,依法嚴肅追究刑事責任。加重對地方政府負責人和監管人員的問責。三是健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食品安全標准等制度,增設責任約談、風險分級管理等要求。四是建立有獎舉報和責任保險制度,發揮消費者、行業協會、媒體等監督作用,形成社會共治格局。同年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被提交至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一審。
2014年12月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進行二審。二審修訂時出現了7個方面的變化:一是增加了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規定;二是明確將食用農產品市場流通寫入食品安全法;三是增加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依法進行標識的規定和罰則;四是對食品中農葯的使用做了規定;五是明確保健食品原料用量要求;六是增加媒體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法律責任;七是加重了對在食品中添加葯品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2015年4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審議後表決通過。相比二審稿,《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最後一次審議只是在較受爭議的幾個核心問題上做了修改,如對劇毒、高毒農葯作出的進一步限制是,不得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葯材」。同時增加規定: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人員,或者委託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特殊醫學用配方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等。
新法的理念及亮點
一、新法體現的理念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新法)在總則中規定了食品安全工作要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式控制制、社會共治的基本原則,要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管制度。該規定內容吸收了國際食品安全治理的新價值、新元素,不僅是《食品安全法》修訂時遵循的理念,也是今後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必須遵循的理念。
據國家食品葯品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在預防為主方面,就是要強化食品生產經營過程和政府監管中的風險預防要求。為此,將食品召回對象由原來的「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修改為「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在風險管理方面,提出了食品葯品監管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管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在全程式控制制方面,提出了國家要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在社會共治方面,強化了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新聞媒體、群眾投訴舉報等方面的規定。
二、新法體現的亮點
亮點一:8個方面的制度設計確保最嚴監管。
一是完善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終結了「九龍治水」的食品安全分段監管模式,從法律上明確由食品葯品監管部門統一監管。
二是建立最嚴格的全過程的監管制度。新法對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和食用農產品銷售等環節,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監管以及網路食品交易等新興業態等進行了細化和完善。
三是更加突出預防為主、風險防範。新法進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制度,增設了責任約談、風險分級管理等重點制度。
四是建立最嚴格的標准。新法明確了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參與食品安全標准制定工作,加強了標准制定與標准執行的銜接。
五是對特殊食品實行嚴格監管。新法明確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實行注冊制度。
六是加強對農葯的管理。新法明確規定,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葯,特別強調劇毒、高毒農葯不得用於瓜果、蔬菜、茶葉、中草葯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
七是加強風險評估管理。新法明確規定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等情形,必須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八是建立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新法從民事和刑事等方面強化了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亮點二:6個方面的罰則設置確保「重典治亂」。
一是強化刑事責任追究。新法對違法行為的查處上做了一個很大改革,即首先要求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一個判斷,如果構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門進行偵查,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構成刑事犯罪,才是由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行政處罰。此外還規定,行為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則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工作。
二是增設了行政拘留。新法對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經營病死畜禽、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葯等嚴重行為增設拘留行政處罰。
三是大幅提高了罰款額度。比如,對生產經營添加葯品的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等性質惡劣的違法行為,現行食品安全法規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新法規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金額30倍的罰款。
四是對重復違法行為加大處罰。新法規定,行為人在一年內累計3次因違法受到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的,給予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五是非法提供場所增設罰則。為了加強源頭監管、全程監管,新法對明知從事無證生產經營或者從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等違法行為,仍然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行為,規定最高處以10萬元罰款。
六是強化民事責任追究。新法增設首負責任制,要求接到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同時消費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10倍價款或者3倍損失的懲罰性賠償金。此外,新法還強化了民事連帶責任,規定對網路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義務、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認證機構出具虛假的論證結論,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與相關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亮點三:4個方面的規定確保食品安全社會共治。
一是行業協會要當好引導者。新法明確,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
二是消費者協會要當好監督者。新法明確,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三是舉報者有獎還受保護。新法規定,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政府和監管部門要予以保密。同時,參照國外的「吹哨人」制度和公益告發制度,明確規定企業不得通過解除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等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對內部舉報人給予特別保護。
四是新聞媒體要當好公益宣傳員。新法明確,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准和知識的公益宣傳,並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同時,規定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亮點四:3項義務強化互聯網食品交易監管。
一是明確網路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一般性義務,即要對入網經營者實名登記,要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二是明確網路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管理義務,即要對依法取得許可證才能經營的食品經營者許可證進行審查,特別是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對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的服務。
三是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義務,包括消費者通過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的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如果網路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對入網的食品經營者真實姓名、名稱、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要由網路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賠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賠償後,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生產者進行追償,網路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做出了更有利於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新法對監管部門和行業發展的深刻影響
近年來,食品安全不斷被推上風口浪尖,食品安全事件也是風波不斷,以至於廣大群眾對「吃什麼才安全」深感憂慮。新法作為一部保證食品質量、保障公眾飲食安全的法典,必將對食品監管、食品行業發展以及消費者的飲食安全帶來直接影響。
一、對食品監管的影響
相比現行《食品安全法》,新法從監管角度出發,創新完善了諸多監管制度,為行業監管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管增添了新的「武器」。
一是規定監管部門應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結果等確定監管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該規定有利於監管部門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有針對性地加強對食品企業的動態監管和風險預警分析,落實食品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二是明確對有證據證明食品存在安全隱患但食品安全標准未作相應規定的,相關部門可規定食品中有害物質的臨時限量值和臨時檢驗方法。2008年10月份,三鹿奶粉事件發生後,為確保乳與乳製品質量安全,原衛生部就與國家質檢總局等部門發布了三聚氰胺在乳與乳製品中的臨時管理限量值。可見,作為應急狀態下的一項行政控制措施,這一制度的設計,有利於監管部門在食品監管中對食品中有害物質含量的檢測判定。
三是規定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可以對未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政府可以對未及時發現系統性風險、未及時消除監管區域內的食品安全隱患的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這一制度的設立,有利於監管部門進一步強化食品葯品安全管理的責任意識,推動食品葯品安全監管職責落實到位,有效防範食品葯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四是明確食品葯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依法向社會公布並實時更新。這一制度的建立不僅有利於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重質量、重服務、重信譽、重自律,進而形成確保食品安全的長效機制,而且對監管部門提升監督檢查效率,增強執法威懾力具有重要意義。
五是規定食品葯品監管、質量監督等部門發現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這一規定明確了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案件的移送程序和各相關部門的職責,這對暢通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多部門聯合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二、對食品行業發展的影響
一是明確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安全承擔主體責任,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這一原則性規定確立了食品生產經營者是其產品質量第一責任人的理念,對提高整個食品行業質量安全意識具有積極意義。
二是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採用信息化手段採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目前已經在一些地方開始實施,如上海在2013年底就通過引入雲技術,對水產品食品安全實施全程追溯。只要消費者在買來的冰鮮淡水魚包裝上,用手機掃一掃二維碼,就可以了解從養殖、包裝、檢測、倉儲、物流、經銷,直至消費者購買驗證等各個環節的情況。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的建立,便於有效追溯食品源頭,分清各生產環節的責任,對提高我國整個食品安全可信度和食品企業競爭力具有重要作用。同時,通過追溯體系的健全,有利於追蹤溯源地查處各類食品違法行為,對凈化整個食品行業環境,促進食品產業發展意義重大。
三是對保健食品管理新增多項規定。例如,改變過去單一的產品注冊制度,對保健食品實行注冊與備案雙規制;明確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功能目錄的管理制度,對使用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錄規定原料的產品實行備案管理;明確保健食品企業應落實主體責任,生產必須符合良好規范並實行定期報告制度;規定保健食品廣告發布必須經過省級食品葯品監管部門的審查批准等。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健食品日益受到廣大消費者的關注。然而,保健食品法規嚴重滯後,導致監管乏力,市場上虛假宣傳銷售現象泛濫。尤其是對保健食品缺乏相應的許可准入制度,導致保健品經營主體(超市、葯店、個體商戶)五花八門,嚴重影響保健食品行業的良性發展。新法增加的這些規定,將使整個保健食品行業得到進一步肅清整頓,加速行業的健康成長。正如湯臣倍健公共事務部總監陳特軍所言,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訂將對整個保健品行業的發展起到正向激勵作用,既解放了行業龍頭企業的生產力與創新力,也給行業注入新鮮活力,而且規范的監督也有助於重塑消費者對保健品行業的信心,促進整個行業的發展成熟。值得一提的是,5月6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對保健食品注冊審批等20項按程序轉為行政許可」。原保健食品注冊審批為「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而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將保健食品的管理方式規定為審批與備案雙軌制。由此來看,未來保健食品的注冊審批已明確為行政許可,而備案管理的那一部分政府職責或改為「告知性備案」,具體情況尚需有關部門出台具體管理辦法予以明確。
四是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管理增設新規定。例如,明確要求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後,嬰幼兒食品安全問題成為食品安全領域的焦點。有市場人士認為,新法明確「加強全程質量監控」,可以最大限度保證嬰幼兒配方食品質量安全,這對規范奶粉市場秩序、重振民眾對國產奶粉的消費信心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產品配方實施注冊管理」,不僅有助於政府部門通過許可手段將配方總量有限制地控制起來,促使企業更專注地將配方產品質量做好,而且對提高奶粉品牌的市場進入門檻,推動嬰幼兒奶粉配方升級具有積極作用。而「禁止分裝方式生產」,意在鼓勵國內的生產企業集中力量提升研發能力和生產的技術水平,進一步保障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質量安全。
三、對消費者飲食安全的影響
一是保健食品標簽不得涉及防病治療功能。近年來,保健食品在我國銷售日益火爆,但市場中魚龍混雜的現象仍十分嚴重。根據國家食品葯品監管總局對2012年全年和2013年1月~3月期間,118個省級電視頻道、171個地市級電視頻道和101份報刊的監測數據顯示,保健食品廣告90%以上屬於虛假違法廣告,其中宣稱具有治療作用的虛假違法廣告佔39%。新法要求保健食品標簽不得涉及防病治療功能,並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葯物」。這些規定有助於消費者識別保健品虛假宣傳,警惕消費陷阱。
二是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按規定標示。近年來,農業轉基因生物產品越來越多地進入到人們的生活中,關於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爭議也愈演愈烈。尤其是在轉基因食品標示方面,要麼標識很小,消費者很難注意到;要麼有些商家亂標識,以「非轉基因」作為炒作噱頭。新法規定了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並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一規定完善了我國轉基因食品標識制度,充分保障了消費者對轉基因食品的知情權。
三是劇毒、高毒農葯禁用於蔬菜瓜果。利用劇毒農葯、化肥、膨大劑等對蔬菜瓜果進行病蟲害防治、催肥,是消費者最擔憂的食品安全問題之一。今年4月初,就有山東省即墨市、膠州市的消費者食用了產自海南的西瓜後,出現嘔吐、頭暈等症狀,後經抽檢,發現9批次含有國家明令禁止銷售和使用的高毒農葯「涕滅威」。新法明確規定,劇毒、高毒農葯不得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葯材。這有利於進一步確保消費者的飲食安全,消除消費者對有「毒」蔬菜瓜果的擔憂,提升消費者對普通食品的消費信心。
值得一提的是,近日國家食品葯品監管總局、農業部、國家衛計委共同發布公告,重申生產者不得在豆芽生產過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黴素等物質,豆芽經營者不得經營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黴素等物質的豆芽。雖然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黴素等物質作為低毒農葯登記管理,並不違反新法禁用劇毒、高毒農葯的規定,但由於目前豆芽生產過程中使用上述物質的安全性尚無結論,為確保豆芽食用安全,3部委發布該公告,其宗旨與「劇毒、高毒農葯禁用於蔬菜瓜果」的規定一致,都體現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立法目的,以及我國對農葯應用於食品的嚴格管控措施和嚴厲監管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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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四川保監局關於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業統計與信息化建設驗收的實施辦法

考試大綱:
一、綜合題部分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
(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9〕1號)
(三)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0〕2號)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五)保險基礎知識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涉及保險業市場競爭的條款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部分涉及高管人員職務犯罪的條款
(八)關於向保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部審計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8〕56號)
(九)關於印發《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預警和查處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7〕127號)
(十)關於印發《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的通知(保監發〔2010〕12號)
(十一)關於貫徹實施《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26號)
(十二)關於明確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49號)
(十三)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
(十四)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7年第1號)
(十五)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十六)關於《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有關事宜的通知(保監發〔2007〕70號)
(十七)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十八)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十九)保險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
(二十)關於印發《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8〕27號)
(二十一)關於嚴厲打擊利用保險業務從事商業賄賂行為的通知(保監發〔2010〕106號)
(二十二)關於改進服務質量落實服務承諾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1〕16號)
(二十三)關於印發《保險監管人員行為准則》和《保險從業人員行為准則》的通知(保監發〔2009〕24號)
(二十四)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二十五)江蘇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業統計與信息化驗收指引細則
(二十六)關於做好四級機構數據維護工作的通知
二、專業題部分
(一)產險部分:
1.關於印發《江蘇省產險公司分支機構和高級管理人員發展指引》的通知(蘇保監發〔2011〕83號)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二)壽險部分:
江蘇人身保險監管政策參考(2011電子版)
(三)中介部分
1、代理
(1)《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2)《關於進一步完善保險代理合同有關問題的意見》(蘇保監發〔2005〕13號)
(3)《關於印發<江蘇省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分類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蘇保監發〔2008〕78號)
2、經紀
(1)《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
(2)《關於規范保險經紀機構參與大型商業保險及各類招投標業務的通知》(蘇保監發〔2007〕150號)
3、公估
(1)《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
(2)《保險公估相關知識與法規》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Ⅳ 保險機構信息化監管規定 實行了嗎

保監會對於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額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0萬元.對於成年人沒有身故保險金的限額。2010年11月29日,保監會發布了《關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人身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將未成年人死亡給付保險金限額全國統一調整為10萬元。通知》將於2011年4月1日起執行。

Ⅳ 保監會關於保險中介機構,中介業務的管理規定。

一、推行保險中介渠道與保險中介業務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險公司應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保險中介渠道(機構和人員)及保險中介業務,系統應實現四項基本功能:一是保險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聯網出單管理;三是傭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詢匯總管理。
二、規范傭金支付管理
嚴禁通過虛列費用、虛假批退、虛假賠款、保費不入賬等方式套取資金,賬外直接或間接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支付各類費用;嚴禁通過費用報銷等方式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直接或間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嚴禁向員工、勞務派遣工等用工性質的人員支付傭金;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中介機構銷售的保單,傭金必須以轉賬方式直接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不得通過營銷員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嚴格落實「賣者有責」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通過保險中介機構或營銷員銷售的保單,應在投保單、保單正副本明示銷售中介的機構名稱或營銷員姓名。二是投保單、保單記載的銷售中介名稱或姓名必須與系統記載、傭金結算憑證、傭金轉賬支付對象一致。
四、推行傭金支付零現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中介傭金轉賬支付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中介傭金一律轉賬支付(包括營銷員傭金),嚴禁現金支付。二是轉賬支付對象必須與投保單、保單、中介業務傭金提取支付系統記載保持一致。三是傭金由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統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機構不得支付傭金,銀行保險代理業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實行交叉銷售機構結算制度
同一集團內不同保險公司建立交叉銷售代理關系的,傭金結算方式採取機構與機構間轉賬結算,不得直接或間接向非本機構營銷員支付傭金。
六、建立申報兼業代理機構實地調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機構、車商及廣西保監局規定的機構外,其他機構兼業代理資格的申報須經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實地調查,並向保監局提交調查報告(需註明調查人)及該機構營業場所照片。
七、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各保險公司應制定《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各級領導責任,將責任分解落實到關鍵部門的關鍵人員,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負主要責任、經辦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負直接責任的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辦法應明確:
(一)出單人員應嚴格區分保單的歸屬渠道,嚴禁將直銷業務歸屬中介業務;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員應嚴格管理中介渠道,確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嚴禁虛列中介機構和營銷員;
(三)財務人員應加強對傭金、費用報銷等財務支出真實性審核,不得配合、放任業務部門弄虛作假。
(四)稽核審計部門應把中介業務作為審計稽核的重點,發現問題的,應嚴格依照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稽核審計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應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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