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申請農業產業化發展基金
為支持農業產業化發展,根據武漢市財政局武漢市農業局關於印發《武漢市農業產業化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武財農[2014]234號)有關規定,特製定本指南。
一、扶持對象
農業產業化發展資金扶持對象為在本市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原則上注冊成立時間滿3年以上,屬於市級以上(含市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
二、扶持范圍
2015年,農業產業化發展資金扶持重點為優勢特色農業產業規模化經營、農產品加工和循環農業項目,包括蔬菜、畜牧、水產、林果茶、健康雜糧等特色優勢產業項目。循環農業方面主要包括生物有機肥生產、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食用菌生產等節能環保生產性項目建設。
三、扶持方式、標准
(一)扶持方式
農業產業化發展資金以借用的方式,支持農業產業化項目發展,項目借用期一般為三年,合同約定期內免收資金佔用費。
(二)扶持標准
擬扶持項目原則上借用額度不超過項目生產性建設投資額的30%,單個項目最高借用額度不超過500萬元。
四、立項條件
(一)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1、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
2、項目產品科技含量較高,市場潛力較大,資源優勢突出,區域特色明顯,輻射帶動能力強,預期效益好;有較好的還款能力。
3、建設方案先進科學,產品技術和工藝路線合理。
4、項目建設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利用要求,有利於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
5、土地流轉用地或項目建設用地手續合法。
(二)項目建設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1、2014年企業資產負債率一般低於70%,銀行信用等級A級以上(含A級,未向銀行貸款的除外)。
2、企業資產優良,具有一定的經營規模和經濟實力,有較強的自籌資金能力,建設項目必須在2015年內完工投產。其中,新建的農產品加工項目生產性建設投資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其他項目原則上生產性建設投資總額在500萬元以上。
3、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和誠信記錄,企業不欠稅、不欠員工工資、不欠社會統籌保險金。
4、建立了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經營管理機制,財務管理規范,能保證項目按計劃建成和財政資金規范、安全、有效使用。
5、與農民以多種形式,形成聯結緊密、科學合理的利益共同體。龍頭企業實施的項目一般應直接帶動農戶200戶以上,加工項目所需原料的以本市農產品為主。
五、相關要求
(一)申報程序和時間要求
1、項目單位須向所在區農業局財政局申報,市直企業直接向市農業局申報。
2、項目於2015年2月15日前申報。各區收到企業申報材料後,區農業局和區財政局聯合對項目進行可行性、真實性初審評估,提出本區申報意見,並在2月15日前聯合行文向市農業局和市財政局申報。
3、同一項目單位同一年度只能申報一類扶持項目。被各級財稅、審計、監察等部門檢查發現存在較大問題或有不良誠信記錄的項目單位不得申報項目。
4、越級申報、逾期申報,不予受理。
(二)需提供的相關材料
項目申報單位須提供項目申報書(格式附後)和有相關資質單位出具的項目建設實施方案以及下列相關附件等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
2、企業經營狀況相關文件(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
3、銀行出具的貸款承諾文件或已簽訂的貸款協議或合同;
4、土地、規劃、環境、節能等必要文件;
5、項目核准或備案文件;
6、與本市農民建立利益聯結等相關證明材料。
(三)其他要求
1、項目申報單位和各區農業部門要確保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可靠與完整。如發現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將按省紀委、省農業廳、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預防腐敗局聯合印發的《湖北省農業項目資金管理使用廉政風險防控暫行辦法》的通知(鄂農規[2012]4號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2、本項目申報指南可在市農業信息網站下載。
武漢市農業局 武漢市財政局
2015年2月4日
② 產業扶持基金怎麼用好
1、融資服務的政策包括勞動部門、小企業服務中心等部門制訂和操作的各項政策,主要有勞動保障部門的創業貸款擔保政策、小企業擔保基金專項貸款、中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開業貸款擔保、大學生科技創業基金等。政策優惠主要涉及創業貸款、擔保及貼息等。
2、場地扶持的政策重點有兩方面的政策:一是都市型工業園區的政策,二是創業園區的房租補貼政策。這兩大類園區各自都有針對入園企業的房租補貼政策。其中,在創業園區之內,除了房租補貼之外,還有一些相關的配套指導服務,如提供代理記賬、專家指導、貸款直接申請的渠道等。
3、稅費減免的政策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1)商貿型、服務型企業的優惠政策;(2)高校畢業生創業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3)失業、協保人員、農村富餘勞動力從事個體經營的優惠政策;(4)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4、創業專家指導的政策目前上海有一支由600多位各行業專家組成的公益性專家志願團,可以為創業者提供個性化的指導服務,包括一對一的咨詢服務,也可以由多名專家組成「專家團」為創業者提供「會診」。另外,還有每隔兩周定期舉行的開業講座服務、網上咨詢指導服務等。
5、創業能力提升的政策這一板塊的政策可以關注三個方面:一是創業培訓的政策,二是職業經理人培訓的政策,三是創業專家講座方面的信息。其中創業培訓政策為個人提供創業理論、個性化輔導和創業實訓三段式的培訓。這一政策的適用范圍是上海市戶籍的所有意向創業者,本市的失業人員以及農村富餘勞動力可以享受全額的培訓費用補貼。
6、鼓勵科技創業的政策主要包括大學生科技創業基金政策、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基金政策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相關政策等。其中,大學生科技創業基金由上海市政府出資1.5個億,分3年實施,每年有5000萬元的額度為大學生創業提供資金支持。高校畢業生以科研成果或者專利發明創辦企業的,就可申請享受這一政策。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相關政策則包括立項、注冊登記、稅費減免、貸款扶持、風險投資支持等。
7、非正規就業孵化器的政策非正規就業是一種小企業的孵化器,個人在創業過程暫時不具備申辦小企業的條件或是擔心申辦小企業成本太高,特別是有意向從事一些勞動密集型、有利於吸納就業的社區服務業,可申辦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享受有關扶持政策。非正規就業組織能夠享受到政策包括無須辦理工商登記、3年內減免地方稅費、社會保險繳納優惠、免費技能培訓,還能享受從業風險的綜合保險等
③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於印發自治區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文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的管理,明確各方責任,增強資金分配、使用的科學性、公正性、公平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財政部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規則》,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是指各級政府預算內安排和上級補助的支援農牧業、農村牧區生產支出,包括農牧業、林業、水利、氣象和扶貧等專項資金。
第三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管理是指對財政支農專項資金設立、分配、使用和項目周期(包括立項、實施、反饋、檢查、驗收等)內的資金運行進行監督、控制和管理。
第四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分別由各級財政部門管理。
第五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管理堅持依法設立和管理,保證重點,優化結構,適當集中,公開公正,擇優選項,突出效益,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資金設立
第六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的設立應符合國家有關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公共財政原則,符合世貿組織規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明確的政策依據,有具體的目標、用途、支持對象、支持范圍和起止時間。
第七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要全面推行「零基預算」管理、打破基數限制,依據自治區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發展總體規劃,按照優化結構、確保重點的原則安排分項預算規模,確定支持順序,優先保障法律法規規定和同級黨委、政府確定的農牧業發展項目。
第八條農牧、水利、林業、扶貧、氣象、森警等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要按照部門預算編制要求,將需設立的支農專項資金按規定時間報送同級財政部門,並報專項資金分項目支出預算、支出內容和相關政策依據。本年度預算應在上年度8月底以前預編完成,以體現預算早編制、項目早落實、資金早下達的原則。經財政部門依法審核後,對確需設立的支農專項資金,報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九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項目的設立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執行到規定期滿後自動停止。到期後如需繼續執行,由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重新申報。
第三章管理形式
第十條支農資金按預算級次和職能實行公開管理。
(一)財政部門負責對支農專項資金預算的審核、批復、調整、下達和監督管理。
(二)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預算安排的支農專項資金的申報、預算草案編制、生產和事業計劃的擬定並組織實施。
(三)自治區級補助下級的預算規模在1000萬元以上的支農專項資金,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對資金用途、補助標准、管理方式和申報要求及時以立項指南的形式作出公告,指導下級申報。
(四)盟市財政補助下級的支農專項資金,也應按照政務公開的原則,對補助標准、用途和申報要求,在相關范圍內通過適當形式予以明確。
第十一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按用途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一)對具有專門用途、適合項目管理的工程性支農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管理。
(二)對防汛抗旱、森林(草原)防撲火、農牧業稅災歉減免、農作物和森林病蟲害、草原蟲(鼠)害、動物防疫、抗災保畜等非工程性資金,實行非項目管理。
第十二條按項目管理的財政支農專項資金,依據立項指南的要求,實行分級評審。自治區對下安排的支農項目資金,單項申請補助金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自治區財政部門負責組織項目評估和審定;單項補助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盟市財政部門比照上述辦法組織項目評估和論證。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也可根據申請,委託同級主管部門進行項目的評估和論證,但評估和論證的過程必須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評審的結果須得到財政部門認可。
第十四條按非項目管理的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商主管部門擬定資金分配和管理辦法,實行因素法、清演算法或其它標准化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立項程序
第十五條立項申報。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的申報部門是項目所在地的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根據管理體制和申請單位財務隸屬關系,聯合以正式文件形式逐級申報,除財政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越級上報和獨家申報。
第十六條申報條件。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的項目申請單位,即項目實施單位,應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提供本單位的組織形式、資產和財務狀況、促進農牧民增收、農牧業增效及以前實施農牧業項目的績效等有關情況。
財政支農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以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為主,同時兼顧經濟效益。
第十七條申報形式。
(一)為保證項目申報文件的科學和完整,凡是申請資金數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工程性項目,申報單位必須認真編制並上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標准文本,以及專項資金申請報告。水利項目要附工程設計方案。
(二)按項目管理的專項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所需資金規模、本地投入情況、本級財力狀況、申報依據、申請補助額等。
第十八條項目可行性的評審。
(一)由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委託的主管部門)委託專門的項目評審機構對上報的支農項目進行可行性評估論證。無專門評審機構的,可組織評估小組開展評估工作。
(二)評估論證內容,包括項目的真實性、技術可行性、組織可行性、財務可行性、社會可行性、生態可行性和經濟可行性等。
(三)項目評估小組或評審機構對項目文件和文本進行認真的評估論證和實地考察後,向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出具評審報告。
第十九條經評估和擇優選擇的項目納入項目庫管理。項目庫是對支農項目進行規范化管理和儲備的數據系統。財政部門統一制定支農項目庫管理制度、項目申報標准文本及計算機應用軟體。
項目庫實行滾動管理,當年預算未安排的項目可滾動轉入以後年度備選,滾動有效期為3年。
第二十條項目審批。項目申報單位根據評審報告所提意見,修改項目方案,形成最終可行性標准文本並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報立項單位;財政和主管部門依據項目評審報告,擇優確定支持對象、支持順序和支持額度,並在規定的許可權范圍內,下達立項批復文件,正式確立項目。項目批復文件應明確財政支農資金補助額、到位期限、支持環節、項目實施地點和實施單位。
第五章資金分配和下達
第二十一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分配堅持擇優選項、追求效益的原則。按項目管理的支農專項資金,嚴格按立項程序落實項目;按非項目管理的支農專項資金,要有科學合理的測算分配方案。在符合增加農牧民收入、農業結構調整、農牧業產業化發展和增強農牧業綜合生產能力的前提下,支農項目安排應區分輕重緩急,本著效率優先的原則相對集中資金,縮短項目建設時間,扶持重點項目盡快產生效益。
第二十二條資金安排。
(一)按項目管理的財政支農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將項目計劃和資金分配方案,送同級財政部門,並附項目立項批復、相關依據及情況說明;部門本級使用的專項資金需提供項目詳細支出預算和政策依據。
(二)按非項目管理的財政支農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根據下級的資金申請報告,依據相關的分配辦法,擬定資金測算意見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將資金分配方案正式報送財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資金下達。自治區財政部門根據部門預算和其他資金分配方案,依法審核後,按款分批獨立下達財政支農專項資金。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動用和調撥財政支農專項資金,或以其他方式和名義干預應由下級政府財政部門自主進行的資金分配。
第二十四條上級安排的支農專項資金下達後,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由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聯合行文逐級提出申請報告,經上級財政和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按批復的變更方案實施。
第二十五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執行進度要與農牧業生產的特點相適應,應盡早下達、盡快見效。
(一)對上級下達的救災應急資金,自收文之日起,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下撥到下級管理部門。
(二)對上級下達的其他項目專項資金,自收文之日起,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下達到下級部門。
(三)各級財政本級安排的支農專項資金,上半年一般應下達年初預算的70%以上,9月底應達到90%以上。
(四)未按上述時間拿出分配方案,主管部門又不能提供充分理由的,財政部門可根據年初預算和上級財政部門的要求,自主擬定分配並下達資金。
第六章資金使用
第二十六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應嚴格按項目計劃和規定用途專款專用,任何單位、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挪用和遲滯占壓支農專項資金。
第二十七條財政支農項目獲得批准後,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應與項目實施單位的法人代表或負責人簽定建設合同。項目實施單位根據批復的項目預算和實施方案,組織項目實施。
各級財政和主管部門要做好項目的組織和落實工作,要選擇關鍵環節,集中資金投入,避免肢解項目和分散資金。
第二十八條符合招投標條件和政府采購范圍的財政支農資金支出,應全部實行招投標和政府采購。
第二十九條盟市、旗縣財政部門對國家和自治區立項支持的財政支農重點項目資金,必須實行報賬制管理,並按項目和事業進度撥款,也可預留一定比例的資金,待項目驗收合格後再全額撥付。
扶貧資金應按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要求全面實行專戶和報賬制管理。
第三十條支農項目實施單位應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專項核算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一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項目完工後,項目所在地財政和主管部門應組織驗收小組或委託中介機構,對項目的技術、財務、資產和績效等情況進行審計和驗收。
第三十二條為了便於項目的跟蹤管理和績效評價,凡是自治區財政一次性支持金額超過50萬元的項目,項目單位應在實施地的顯著位置設立項目標識。標識的式樣、規格等由自治區統一設計,各地自行安裝設立。
第七章信息反饋
第三十三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年初預算經批准後,下級財政部門應及時向上級財政部門報送分款項資金預算安排情況。
第三十四條財政和主管部門應定期向上級反饋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一)按項目管理的資金,項目實施單位應按工程進度向項目所在地財政和主管部門反饋項目實施情況。
財政和主管部門應對上級安排的項目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及時進行總結分析,並於項目完工後一個月內報告上級財政和主管部門。
(二)按非項目管理的財政支農專項資金,財政和主管部門應及時向上級部門反饋資金分配、到位和使用情況。
第三十五條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開展專項資金檢查的專題情況,涉及上級支農專項資金的,應反饋上級相關部門。
第八章管理權責
第三十六條財政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在年初預算中適當安排部分項目管理費,專項用於按項目管理的支農資金前期調研、規劃、評審、咨詢、申報、儲備、審計、檢查驗收,以及對優良項目管理部門、實施單位及有關人員的獎勵。
項目管理費在本級財政同類專項資金預算中列支,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管。下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不得從上級財政安排的支農專項資金中提取項目管理費。
未按項目管理的財政支農專項資金,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不得以工作經費、項目管理費、獎勵經費等名目列支屬機構經費性質的費用。
農牧業救災性資金,嚴禁用於非救災項目支出。
第三十七條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對財政支農資金實施管理,具體負責項目資金的審核、評估、分配、使用、資金下達和監督檢查。對同級預算安排和上級財政補助的支農專項資金的執行進度、資金安全、資金按項目、按期到位負責;有權對未經評估論證項目、不合規項目、重復投入項目、不合理留用等資金不予安排和下達;對違法、違規分配和使用支農資金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向上級部門反映。
第三十八條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對財政支農項目和事業計劃實施管理,負責組織項目計劃和事業計劃的擬定、申報、組織實施和檢查驗收;並對項目計劃、事業計劃和相關數據的真實、公平、合法、合規性負責。
第三十九條項目實施單位主要負責對專項資金使用的合法合規性、項目工程質量、項目完成期限、使用效益負責。
第九章檔案管理
第四十條實行項目管理的財政支農專項資金,都必須建立項目檔案,通過系統檔案資料的建立,逐步形成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的立項檔案庫和項目儲備庫。
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對下級部門上報的,經評估論證符合扶持條件的農牧業項目要納入項目庫管理,並分類建立項目儲備檔案,為向上申報項目和加快本級支農資金的分配創造條件。
第四十一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的項目檔案和儲備數據要落實專人管理,明確職責,做到規范化、制度化。
第十章檢查監督
第四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糾正;同時要積極配合審計和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對支農專項資金進行審計和檢查。
第四十三條對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申報中的違規操作行為,從嚴處理。
(一)對在項目申報的標准文本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弄虛作假的項目單位,取消其今後的申報資格,並可通過媒體對單位及負責人予以曝光。
(二)對在項目申報的標准文本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協助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的中介組織,可通過媒介予以曝光,並向有關行業自律組織通報。
(三)對報送虛假標准文本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作為今後是否安排該地區支農專項資金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項目實施單位不按規定使用支農專項資金的,
財政部門可停撥項目資金或中止項目執行,責令整改,並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上級財政部門。
第四十五條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未按規定加強支農專項資金管理,挪用和違規使用財政支農專項資金,一經查實,除限期糾正外,給予通報批評,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對擠占、挪用的財政支農專項資金,上級財政部門可通過扣減其它專項資金和轉移支付補助等收回,同時取消該盟市、旗縣同類專項資金後兩年的申報資格。
第十一章考核評價
第四十六條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分項建立支農專項資金考核評價制度,量化指標體系,以評分制分項進行考核評價,獎優罰劣。
第四十七條對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到位及時、專款專用,項目如期竣工、效益顯著的項目,主管和財政部門可對有關項目管理部門及管理人員實施獎勵。獎勵方案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執行,並按誰立項、誰考評、誰獎勵的原則實施。自治區對被獎勵的盟市、旗縣在下年度同類項目中給予優先立項和支持。
第四十八條對財政支農專項資金不能如期到位、項目未能如期竣工、效益未達到預期目標的項目,自治區財政和主管部門,可對有關盟市給予通報批評,並作為該盟市下年度同類項目是否立項的依據。
第四十九條要建立健全支農資金管理激勵和約束機制。自治區財政對在支農資金審計中發現違規違紀行為、資金到位率低、資金結轉數額大、資金使用效益差等情況的盟市,將酌情扣減一定比例的支農投入;同時將扣減的資金增加到資金管理較好、到位率較高、資金使用效益較好的盟市。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暫行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五十一條本暫行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各盟市財政部門應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並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需要申報請找呼和浩特科發
④ 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八章 罰 則
第四十六條 未經核准,擅自募集與設立產業基金的,以及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批准設立產業基金的,由管理機關予以取締和責令退還所募集資金及其利息,並視情節輕重對其處以300萬元以下罰款,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七條 招募說明書有任何虛假成份,或發起人拒絕提供與投資風險有關的任何材料的,由管理機關責令發起人及其主要負責人承擔由此導致的直接損失。
第四十八條 未經批准,擅自設立產業基金管理公司或產業基金管理合夥公司和受託管理產業基金的,由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100萬元罰款。
未經核准,擅自從事產業基金託管業務的,由管理機關責令其停止託管業務,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基金託管人未按照規定將其託管的基金資產與基金託管人的資產分開,或者未對其所託管的多家基金的資產實行分帳管理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對違反第三章任何一條 規定,侵害股東權利的當事人,由管理機關責令其在10個工作日以內改正,並處以20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對違反第六章投資運作限制任何一條規定的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由管理機關限其在10個工作日以內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逾期不改者,責令停業整頓。
第五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等違反經管理機關核準的有關費用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准,由管理機關責令其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等不履行職責或營私舞弊造成基金損失的,由管理機關責令其在10天內賠償損失,並處以損失額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取消其從業資格。
第五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等不履行呈報義務,不提供或拖延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以及拒絕和阻撓管理機關的檢查、稽核的,由管理機關責令其糾正。情節嚴重的,予以警告、通報,直至取消其從業資格。
第五十五條 違反其它相關法律與法規的,按相應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款予以處罰。
⑤ 產業扶持資金和產業引導基金的區別
產業扶持資金和產業引導基金的區別如下:
1、目的不同
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是借鑒成熟資本市場"產業投資基金"運作模式,由發起人定向募集,委託專業機構管理基金資產,主要採取股權投資方式解決文化產業融資問題的一種探索和嘗試。
產業引導基金,旨在促進科技創新,助力創業,支持國家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政策。引導創業投資行為,支持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業和技術創新。
2、投資對象不同
產業投資基金對象主要為非上市企業。投資期限通常為3-7年。積極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
投資的目的是基於企業的潛在價值,通過投資推動企業發展,並在合適的時機通過各類退出方式實現資本增值收益。
產業引導基金的對象是中小企業。其宗旨是,發揮財政資金杠桿放大效應,增加創業投資資本供給,克服單純通過市場配置創業投資資本的市場失靈問題。
特別是通過鼓勵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於種子期、起步期等創業早期的企業,彌補一般創業投資企業主要投資於成長期、成熟期和重建企業的不足。
(5)農牧產業扶持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產業扶持資金賬務處理的方法:
目前,支持企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資金大致分為五大類別。據不完全統計,僅中央有關財政資金就有幾十項。但是,對有關財政資金一直缺乏統一、明確的財務處理原則。對企業取得財政資金的財務處理做出了具體規定:
1、屬於國家直接投資、資本注入的財政資金,如基本建設投資、國債投資項目等。這類資金屬於國家以投資者身份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因此,應當增加國家資本,對於超過注冊資本的投資則增加國有資本公積。
2、屬於投資補助的財政資金,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投資項目補助、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投資項目補助等。
這類資金是對投資者投入資本的補助,但是與前一類資金最大的區別是國家不一定以投資者身份投入,大部分時候是政府為了貫徹宏觀經濟政策或實現調控目標,給予企業的、具有導向性的資金。
3、屬於貸款貼息、專項經費補助的財政資金,如技術更新改造項目貸款貼息、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等。
這類資金一般是對企業特定經濟活動支付的成本費用的補償,因此,企業使用這類資金時,作為收益處理。企業在具體執行時,使用這類財政資金如果形成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應當作為遞延收益,按照資產使用壽命分期確認。
4、屬於政府轉貸、償還性資助的財政資金,如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等。這類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因此,企業收到時,應當作為負債管理。
5、屬於彌補虧損、救助損失或者其他用途的財政資金,如國有企業虧損補貼、「非典」期間補償民航公司的損失、關閉小企業補助等。企業收到這類資金時,作為本期收益或者遞延收益處理。
⑥ 農業產業發展基金的設立程序是怎麼樣的有哪些政策指導文件求指教!!
關於中國農業產業發展基金情況的報告
發布時間 :2013.06.14 來源:
轉變財政扶持方式,促進現代農業發展,現就中國農業產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相關情況做如下介紹:
一、 基金基本情況
(一)基金設立背景
2010年中央1號文件提出:要提高農村金融服務質量和水平,建立農業產業發展基金。為創新財政支持金融支農方式,積極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2011年5月,財政部提出「設立中國農業產業發展基金的方案」上報國務院,同年6月,國務院批復同意財政部聯合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三家金融機構發起設立基金,2012年,財政部牽頭完成相關發起工作,同年12月份完成首期出資(財政部代表中央財政出資10億,其他三家金融機構各出資10億,基金首期規模40億),12月18日基金完成工商注冊正式設立。
(二)基金組織結構
1、決策及執行層:由「財政部+農發行+中信集團+中國信達」成立股東會,實行基金董事會負責制,下設基金董事會秘書處為執行機構;
2、管理及運作層:由基金聘任農發行擔任基金託管人,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監督責任,聘任信達資本擔任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資產的管理運作。
(三)基金目標范圍
1、投資目標。實現政策導向與市場經營有機結合,通過市場化經營,重點投資於成長型農業產業化企業和農村發展項目,帶動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向「三農」。
2、投資范圍。為體現國家對農業領域的政策扶持,基金堅持「安全、穩健」的投資理念,以價值型投資為主,追求長期增值,採取多輪次組合投資方法,以股權投資的形式投資於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業流通等重點農村服務企業、農業和農村配套服務與建設項目,以及農業保險公司、涉農擔保公司等,採取二級市場退出的方式實現短期收益,同時也進行少量非股權投資。
3、投資方式。主要為四種方式,一是以股權投資形式投資,二是農業保險,三是涉農擔保,四是少量非股權投資,且後三種方式均以第一種方式為前提,即基金對投資的企業均需有股權(30%以內的小股權),不控股。
(四)基金項目申報
由於基金成立時間較短,目前採取地方(市級財政部門組織)直接向基金董事會秘書處申報和地方通過省級財政部門(農業處)向基金董事會秘書處申報兩種方式。
二、基金模式分析
1、基金設立依據2010年中央1號文件,2013年中央1號文件提出:改善農村金融服務。支持社會資本參與設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推進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各類農業相關企業通過多層次資本市場籌集發展資金,因此,完全符合國家政策導向。
2、由政府財政部門聯合金融機構,整合各方優勢,等比募集首期基金(即擴大了基金規模,同時避免違背政府財政資金控股造成政企不分的原則,也避免政府財政資金佔小股份收益減少的投資回報原則),實行市場化運行,因此,完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3、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規范運行,獨立經營,自負盈虧,注重對行業成長性的挖掘和企業基本面的把握,通過向被投資企業提供資金、經營管理咨詢、資本市場融資等一條龍服務,深化挖掘農業產業化投資價值,獲得穩定投資回報實現自身商業性的可持續發展,因此,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具有持續發展的動力與生命力。
4、通過投資推動農業產業化,引導市場和金融資本投入三農,深入挖掘農業產業投資價值,拓寬農業產業融資渠道,改善農村金融環境,加快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型,培育農業產業龍頭企業做大做強,解決農業企業發展資金缺乏的制約瓶頸,因此,符合現代農業發展需求。
三、建議
(一)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發展戰略,結合我市農業發展現實,探索發展具有合肥特色的現代農業產業發展新模式,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作用,加強財稅杠桿與金融政策的有效配合,為創新發展合肥特色現代農業增添新的引擎。
(二)改變思路,轉變以往財政資金扶持農業發展「以獎代補、重予輕效、事後獎補、各處開花」的傳統模式,轉而向以:樹立多予不如少取的指導思想,發揮金融手段和財稅杠桿作用,突出重點行業扶持,把握發展關鍵階段,培育農業龍頭企業核心競爭力,強化政策實施績效評估,夯實合肥農業產業基礎、做大做強合肥現代農業產業規模。
(三)繼續關注此次基金考察的豐潤公司項目申報進展,跟蹤做好相關服務工作,加強與基金的聯系,引入基金業務為我市農業發展服務。 (如果對你有幫助,請設置「好評」,謝謝!)
⑦ 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有效嗎
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01年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制定,但是並未能實施。
目前,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實踐已經風起雲涌,但相關法律框架和監管體系仍需完善。由於2001年國家計委提出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並未能正式實施,目前約束政府主導的產業投資基金的法律框架歸類到私募基金,如《公司法》、《合夥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2014年出台的《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私募基金的投資主體多是私人投資者,如證券投資者、民營企業,企業法人是私募基金法律體系的重要對象。而產業投資基金的募投主體是政府財政、地方政府產投平台和各級國資企業。所以,需要出台相關法律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募集和運營,完善政府出資的政策措施,從政府機關、社團、事業單位等法人作為出資人的主體責任角度出發,明確基金的發起目標約束、產投運營組織形式等,從而保障作為基金出資的實際承擔者(納稅人)的權益保護,避免公器私用,確保基金發起宗旨。
⑧ 如何理解國家發改委《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發起與設立、基金公司、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終止與結算、罰則等做出了陳述和規定。《辦法》規定:設立產業基金必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准,產業基金投資者數目不得多於200人,擬募集規模不低於1億元,存續期限不得短於10年,不得長於15年。
產業投資基金是指一種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和提供經營管理服務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制度,即通過向多數投資者發行基金份額設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里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託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資產, 委託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資產,從事創業投資、企業重組投資和基礎設施投資等實業投資。
⑨ 國家對農業企業扶持政策步驟
國家扶持農業發展的有關政策
一、加大對農業的基礎設施和科技服務方面的投入,降低農民的經營成本。
二、進一步加大對農業的各項直接補貼。種糧補貼、良種補貼、農機購置補貼和農資綜合補貼這四項補貼今年預計將增加到1200億元左右,我省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為3.2億元。
三、提高政府對糧食最低收購價格的水平。每斤稻穀的最低收購價格比上年提高了0.13元,早稻達到90元/百斤,中晚稻92元/百斤。
四、增加政府的儲備。減少市場的流通量,使供求達到平衡,從而使價格處於合理的水平。同時鼓勵商業、企業、加工企業增加商業性的儲備。
五、合理調控進出口,保證國內糧食的供求平衡。
六、大幅度提高了政府土地出讓收益、耕地佔用稅新增收入用於農業的比例,耕地佔用稅稅率提高後新增收入全部用於農業,土地出讓收入重點支持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
七、落實和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對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權進一步界定清楚,並且保障其權益;對承包地地塊的確權、登記和頒證。
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
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尊重農民的土地流轉主體地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流轉。
八、加大力度解決農民工就業問題。支持企業多留用農民工,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新增公益性就業崗位要盡量多使用農民工,開展農民工技能培訓,支持返鄉農民工創業。
九、繼續落實生豬良種補貼和能繁母豬補貼政策,擴大生豬調出大縣獎勵政策實施范圍。
繼續落實奶牛良種補貼、優質後備奶牛飼養補貼等政策,實施奶牛生產大縣財政獎勵政策,著力扶持企業建設標准化奶站,確保奶源質量。
新世紀以來,我國不斷加大對農業的政策支持力度,採取糧食最低收購價、臨時收儲等價格支持政策,糧食直補、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與農機具購置補貼等直接補貼方式,
以及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科研與推廣等農業綜合支持補貼措施,形成綜合補貼和專項補貼相結合的農業補貼支持政策體系,
對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促進農業生產穩定發展,確保國家糧食安全、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發揮重要支撐作用。
⑩ 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是否現行有效
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01年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制定,但是並未能實施。
目前,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實踐已經風起雲涌,但相關法律框架和監管體系仍需完善。由於2001年國家計委提出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並未能正式實施,目前約束政府主導的產業投資基金的法律框架歸類到私募基金,如《公司法》、《合夥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2014年出台的《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私募基金的投資主體多是私人投資者,如證券投資者、民營企業,企業法人是私募基金法律體系的重要對象。而產業投資基金的募投主體是政府財政、地方政府產投平台和各級國資企業。所以,需要出台相關法律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募集和運營,完善政府出資的政策措施,從政府機關、社團、事業單位等法人作為出資人的主體責任角度出發,明確基金的發起目標約束、產投運營組織形式等,從而保障作為基金出資的實際承擔者(納稅人)的權益保護,避免公器私用,確保基金發起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