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2004年1月16日起實施《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管理試行辦法》全文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的經濟救濟,分散施工企業事故風險,實現行業共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的企業作為投保人,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建築工程、市政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實施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的主管機關。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市、區建設工程管理分工職責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受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的實施與監督。
第四條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以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為單位進行投保。投保人為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的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
第五條 建築施工企業可以通過市建設安全協會集中辦理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條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分包單位意外傷害保險費包括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計提。分包單位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理賠事項,統一由總承包單位辦理。
第七條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自繳納保費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按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03]206號)的有關規定,將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承包合同備案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審核。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在施工承包合同簽定後七日內,將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費全額交付建築施工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必須開工前辦理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將已辦理保險的憑證及時交付建設單位,建設單位辦理工程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交驗。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承保范圍是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的施工作業人員和工程管理人員受到的意外傷害,以及由於施工現場施工原因直接給其他人員造成的意外傷害。以上保險范圍內的人員統稱被保險人。
第十二條 在保險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保險公司應按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和施工場所內從事管理或作業,因意外傷害所導致的致殘、傷亡;
(二)因乘坐本單位交通工具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意外事故;
(三)發生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為搶救施工現場人員生命及財產安全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四)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與施工工程相關聯的傷亡事故。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費,根據合同造價確定交納保險費的相應費率:
工程合同造價M(萬元)
費率(0/00)
M≤500
1.2
500<M≤1000
1.1
1000<M≤5000
1.0
5000<M≤10000
0.8
10000<M
0.6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保費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繳納。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死亡,每人賠付額為十四萬元。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或工傷事故致殘的,按照下列標准賠付:一級十萬元;二級九萬元;三級八萬元;四級七萬元;五級六萬元;六級五萬元;七級四萬元;八級三萬元;九級二萬元;十級一萬元。
傷殘等級標准劃分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T16180-1996)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一次受傷造成多處傷殘,按所核定的最高傷殘等級標准進行賠付,不累計。在保險期內,被保險人多次受傷,每次均按鑒定的傷殘等級標准進行賠付,累計最高賠付十萬元。
第十七條 意外傷害發生後,投保人應在發生之日起5日內(死亡事故24小時內)報告行業安全管理部門,申請保險賠償。
第十八條 投保人申請索賠,應提供下列證明:
(一)書面申請索賠報告;
(二)保險單及保險收據復印件;
(三)被保險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四)市(區)級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法醫出具的傷殘證明;
(五)申請治療賠償,應提供市(區)醫院出具的附有檢查報告的醫院診斷證明、病歷卡、醫葯費發票;
(六)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在收到索賠申請和相關材料後,經審核確認,在10個工作日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條 上年度未發生傷殘以上(含傷殘)事故的施工企業,在下一年度承接工程項目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時,其保險費在原基礎上降低5%;連續兩年未發生傷殘以上(含傷殘)事故的,其保險費在原基礎上降低10%;連續三年未發生傷殘以上(含傷殘)事故的,其保險費在原基礎上降低15%。施工企業若發生傷殘以上(含傷殘)事故,該項獎勵即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 當年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為「建築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企業,在下一年度承接工程項目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時,保險費費率在原基礎上,省、市級先進企業下浮0.10/00,部級先進企業下浮0.20/00。享受部級先進優惠的企業,不再享受省、市級先進優惠。施工企業若發生傷殘以上(含傷殘)事故,該項優惠即行終止。
評為「建築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企業在享受先進優惠的同時,還可以在保險費費率下浮後的基礎上再享受第二十條的優惠內容。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辦理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事項,不得以不正當理由推脫或拖延。保險公司若有上述行為,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機關有權終止其承保協議。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務。安全服務內容應當包括施工現場風險評價、安全技術咨詢、人員培訓、安全技術研究等。保險公司無能力提供上述服務的,可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中介機構代理。
保險公司不按規定提供安全服務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機關有權終止其承保協議。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向施工企業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全市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 施工企業未按本辦法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全市通報批評並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1年1月16日起執行
『貳』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的規定
《建築法》規定,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保險,支付保險費用。《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則規定,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以為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為開工之日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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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蘇州市建築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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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實施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保障對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實施救濟,防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風險,促進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新建、改建、擴建活動的建築施工(含拆除)企業依法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北京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實施建築施工企業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的主管機關。
區縣建設委員會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建築施工企業為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受市或區縣建委委託,負責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條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以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為單位進行投保。投保人為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的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
第五條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第六條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范圍是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的施工作業人員和工程管理人員受到的意外傷害,以及由於施工現場施工直接給其他人員造成的意外傷害。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03]206號)的有關規定,將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承包合同備案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審核。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實行差別費率:施工承包合同價在三千萬元以下(含三千萬元)的,千分之一點二;施工承包合同價在三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含一億元)的,千分之零點八;施工承包合同價在一億元以上的,千分之零點六。
按上述費率計算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低於三百元的,應當按照三百元計算。
第八條建設工程實行總分包的,分包單位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包括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計提。分包單位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理賠事項,統一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辦理。
第九條建設單位必須在施工承包合同簽定後七日內,將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全額交付建築施工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必須及時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根據保險法律法規規定,向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建築施工企業可以通過行業協會集中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事項,不得以不正當理由推脫。保險公司以不正當理由拒絕建築施工企業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的,市或區縣建委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規定記入市建設行業信用系統。
第十二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將已辦理保險的憑證及時交付建設單位,建設單位辦理工程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交驗。
第十三條發生意外傷害事項,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立即通知保險公司,積極辦理相關索賠事宜。
第十四條因意外傷害死亡的,每人賠付不得低於十五萬元。
因意外傷害致殘的,按照不低於下列標准賠付:
一級十萬元,二級九萬元,三級八萬元,四級七萬元,五級六萬元,六級五萬元,七級四萬元,八級三萬元,九級二萬元,十級一萬元。
傷殘等級標准劃分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T16180-1996)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意外傷害理賠事項確認後,保險公司應當直接向保險受益人及時賠付。
第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積極做好意外傷害的安全防範工作,努力減少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建築施工企業安全防範工作情況和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率實行意外傷害保險浮動費率。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務。安全服務內容應當包括施工現場風險評估、安全技術咨詢、人員培訓、防災防損設備配置、安全技術研究等。
保險公司不能按規定提供上款規定的安全服務的,市或區縣建委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規定記入市建設行業信用系統。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支付意外傷害保險或建築施工企業不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的,市或區縣建委應當要求改正。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XXXX年XX月1日起執行。
傷殘等級劃分
一級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六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七級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八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九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十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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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福建省建築施工企業意外傷害保險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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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建築職工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我們必須先弄清楚概念,而且不能混淆含義。就說「保險」這個概念吧,它在很多的時候是特指「商業保險」,但往往又省略了「商業」兩個字,讓一些人產生誤解,比如說《工傷保險條例》,這里的「工傷保險」就不屬於商業保險的范疇,而是屬於社會保險的范疇,它是我國政府頒布實施的一項法令,所以它的名稱是「條例」而不是「條款」。其中的第五條寫得非常清楚,表明了它與我們普通老百姓認為的「保險」是截然不同的。第五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其中的第三條明確了它是以法律的形式收取保險法的。第三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以上這些都說明了《工傷保險條例》是國家強制性實施的社會保險,而「天地如此先生」所說的「建築職工意外傷害保險」與「工傷保險」沒有任何的關聯,所以在我國,建築職工意外傷害保險不屬於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企業(即用人單位)必須有向社會勞動保障部門投保工傷保險的義務,而沒有必要向保險公司投保建築職工意外傷害保險,這里的概念必須要弄得非常清楚。施工單位從風險管理的角度出發,根據自身的經濟情況,可以考慮投保一些商業保險,我提供以下建議:1、向人壽保險公司投保「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附加一些醫療費用報銷型的保險,它的投保人是團體(即單位),被保險人是單位的每個職工。2、向財產保險公司投保「僱主責任保險」,投保人是僱主,被保險人也是僱主,它承保的是雇員在為僱主工作期間,所發生的不測事件而在法律上必須由僱主承擔的賠償責任,這個保險種類也能有效維護職工的利益。3、向財產保險公司投保「建築工程安裝保險(一切險)」,這個險種的承保范圍也是比較廣泛的,也起到了保障職工利益的作用。「天地如此先生」,用人單位必須向政府投保工傷保險,而為職工投保意外傷害保險是用人單位自願的,但願我的回答能讓你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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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建築意外傷害險的規定有什麼
一、物質部分的保險責任:
列明的自然災害:洪水、暴雨、地震、雷電、風暴、凍災等及其他自然災害;
列明的意外事故:火災、爆炸、飛機墜毀、飛機部件或物體墜落、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所
引起的事故;
人為風險:盜竊、工人或技術人員缺乏經驗、疏忽、過失、惡意行為。
二、
第三者責任:
指被保險人在工程保險期內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
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負責的賠償責任;
所以是不包括施工工人意外傷害的。
一般建築工程都會購買:
建築工程一切險+施工人員團
體意外傷害保險。保費按照:1、建築面積;2、工程造價;3、施工人數。這三種方式來確
定。
『柒』 建設工程中關於意外傷害險的相關規定
建築施工企業危險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管理制度根據《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築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也是保護建築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於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設部關於加強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2003]107號),從九個方面對加強和規范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提出了較詳盡的規定,明確了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提供保障,辦理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同時,還對保險期限、金額、保費、投保方式、索賠、安全服務及行業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其內容如下:
1.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范圍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提供保障,辦理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建築意外傷害保險。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附加險要求。
2.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3.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額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最低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要能夠保障施工傷亡人員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施工企業辦理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時,投保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此標准。
4.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
保險費應當列入建築安裝工程費用。保險費應當由施工企業支付,施工企業不得向職工攤派。
施工企業和保險公司雙方應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建築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提倡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差別費率可與工程規模、類型、工程項目風險程度和施工現場環境等因素掛鉤。浮動費率可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等因素掛鉤。對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業績好的企業可採用下浮費率;對安全生產業績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業可採用上浮費率。通過浮動費率機制,激勵投保企業安全生產的積極性。
5.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
施工企業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辦理完投保手續。鑒於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工藝流程中各工種調動頻繁、用工流動性大,投保應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工程項目中有分包單位的由總承包施工企業統一辦理,分包單位合理承擔投保費用。業主直接發包的工程項目由承包企業直接辦理。
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項目開工前是否投保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情況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內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項目,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投保人辦理投保手續後,應將投保有關信息以布告形式張貼於施工現場,告之被保險人。
6.關於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索賠
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應規范和簡化索賠程序,搞好索賠服務。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引導投保企業在發生意外事故後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使施工傷亡人員能夠得到及時、足額的賠付。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置專門電話接受舉報,凡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企業和工程項目負責人隱瞞不報、不索賠的,要嚴肅查處。
7.關於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安全服務
施工企業應當選擇能提供建築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事故防範等安全服務和有保險能力的保險公司,以保證事故後能及時補償與事故前能主動防範。目前還不能提供安全風險管理和事故預防的保險公司,應通過建築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向施工企業提供與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相關的安全服務。建築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必須擁有一定數量、專業配套、具備建築安全知識和管理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
(十)、事故調查、處理、統計、報告制
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並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在管理、服務和儲存、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直接影響環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1.職責
(1)項目組織成事故調查組,並對事故責任者作出處理決定。
(2) 部門主管及時通知或報告管轄范圍內發生本制度規定的各類事故;組織管轄范圍內的事故調查或如實反映事故情況,協助事故調查。
(3)安全環保辦參與事故調查;制定、修訂本制度,協助行政部組織員工學習、培訓並熟悉木製度;建立事故檔案,綜合統計各類事故。
(4) 員工代表在事故的調查處理過程中,維護員工正當利益。
(5) 員工及時如實逐級通知或報告發生的各類事故,協助事故調查。
2.工作程序
(1) 事故分類(包括因第三者責任造成的事故)(2) 生產(工藝)事故:因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誤操作等造成物料損失或影響生產運行和停產的事故(3)
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2小時以和修復費用達200 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 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車輛因違反交通規則或由於其他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5) 傷亡事故:指公司僱傭員工在生產勞動和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體認定如下a
)員工在企業生產活動場所涉及到的區域,由於生產存在的危險因素的影響而發生傷亡;b
)員工在生產區域外,執行公司所交給的工作任務時,在其工作時問和工作地點內,由於企業設務或勞動條件不良而引起的傷亡。
c )員工甲地赴乙地執行任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應負責的傷亡事故。
d )經請示勞動部門確認的其它傷亡事故。
(6) 泄漏(環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違章作業、誤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氣事故。
(7)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並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為火災事故。
(8) 爆炸事故:指發生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種原因,己構成發生事故條件,因及時發現處理,未造成後果的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級
(1)一級事故
a )人員死亡、重傷、急性中毒和輕傷休息超過105 個工作日以上的;b )火災、爆炸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數);c
)因物料泄漏對環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經濟損失5 萬元以的;d )環境污染造成較人或嚴重危害和引起廠群沖突的;e )人群發生中毒症狀或人員中毒死亡的;
f )其他經濟損失10000 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 二級事故
a )輕傷休息7 個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數), 105 個工作日以下的;b )火災、爆炸造成直接經濟1000 元以下的(含本數);c )泄漏物料50
公斤以上的;
d )發生中毒症狀的;
e )經濟損失1000 元(不含本數)以上,10000 元(含本數)以下的。
5.三級事故
a )輕傷休息在7 個工作日(含本數)以下的;b )泄漏物料50 公斤以下的『
c )其他損失在200 元以上(不含本數)1000 元(含本數)以下;6.事故報告
(1)發生三級事故,當事人或發現者應立即向班組長、項目經理報告;部門經理在了解事故概況後,應在4 小時內向安全環保辦報告,並在2 日內完成《
事故調查報告表》 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2) 發生二級以上事故,必須保護好現場,所在部門經理應立即向公司報告,並通知安全環保辦,部門經理在3 日之內完成《 事故調查報告表》
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3)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按《 應急計劃》 報警。
(4)發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捌』 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北京市實施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保障對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實施救濟,防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風險,促進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新建、改建、擴建活動的建築施工(含拆除)企業依法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北京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實施建築施工企業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的主管機關。
區縣建設委員會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建築施工企業為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受市或區縣建委委託,負責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條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以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為單位進行投保。投保人為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的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
第五條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第六條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范圍是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的施工作業人員和工程管理人員受到的意外傷害,以及由於施工現場施工直接給其他人員造成的意外傷害。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03]206號)的有關規定,將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承包合同備案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審核。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實行差別費率:施工承包合同價在三千萬元以下(含三千萬元)的,千分之一點二;施工承包合同價在三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含一億元)的,千分之零點八;施工承包合同價在一億元以上的,千分之零點六。
按上述費率計算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低於三百元的,應當按照三百元計算。
第八條建設工程實行總分包的,分包單位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包括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計提。分包單位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理賠事項,統一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辦理。
第九條建設單位必須在施工承包合同簽定後七日內,將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全額交付建築施工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必須及時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根據保險法律法規規定,向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建築施工企業可以通過行業協會集中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事項,不得以不正當理由推脫。保險公司以不正當理由拒絕建築施工企業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的,市或區縣建委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規定記入市建設行業信用系統。
第十二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將已辦理保險的憑證及時交付建設單位,建設單位辦理工程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交驗。
第十三條發生意外傷害事項,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立即通知保險公司,積極辦理相關索賠事宜。
第十四條因意外傷害死亡的,每人賠付不得低於十五萬元。
因意外傷害致殘的,按照不低於下列標准賠付:
一級十萬元,二級九萬元,三級八萬元,四級七萬元,五級六萬元,六級五萬元,七級四萬元,八級三萬元,九級二萬元,十級一萬元。
傷殘等級標准劃分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T16180-1996)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意外傷害理賠事項確認後,保險公司應當直接向保險受益人及時賠付。
第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積極做好意外傷害的安全防範工作,努力減少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建築施工企業安全防範工作情況和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率實行意外傷害保險浮動費率。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務。安全服務內容應當包括施工現場風險評估、安全技術咨詢、人員培訓、防災防損設備配置、安全技術研究等。
保險公司不能按規定提供上款規定的安全服務的,市或區縣建委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規定記入市建設行業信用系統。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支付意外傷害保險或建築施工企業不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的,市或區縣建委應當要求改正。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XXXX年XX月1日起執行。
傷殘等級劃分
一級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六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七級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八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九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十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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