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政府性基金的預算執行
四、關於預算執行
(一)關於基金繳庫
政府性基金納入預算管理後,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條例》辦理收入繳庫。各項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除農村教育費附加由稅務或財政部門負責徵收管理外,其餘各項基金由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事機構同級財政部門或經同級財政部門委託的部門負責徵收管理。為做好收入的徵收管理工作,原則上仍按現行管理辦法收繳,即原由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事機構就地監繳的中央基金預算收入仍由專員辦監繳入庫,原由中央主管部門集中收繳的基金,仍由中央主管部門徵收,並根據基金收繳情況每月分次辦理繳庫。原由地方部門收繳的基金,仍由地方收繳。繳庫時應按基金所屬預算級次分別繳入中央國庫或地方國庫,即屬於中央基金預算收入的全部繳入中央總金庫,屬於地方基金預算收入的全部繳入地方金庫,屬於中央與地方共享的基金預算收入由地方收款部門按規定的比例分別將留歸地方的收入繳入地方金庫,屬於中央收入的部分,匯解中央主管部門集中繳庫。對於規定繳納稅款的基金收入,在扣除應繳稅款後辦理繳庫。
為加強基金收入繳庫的管理,防止出現混庫,各中央主管部門與地方收款部門或單位之間應建立健全基金收入上劃和繳庫對帳制度,特別是要嚴密共享收入匯解的對帳。
基層收款單位及主管部門對應繳國庫的基金收入應嚴格管理,並應在國家銀行開立待繳款專戶,將每日收取的收入全部送存專戶。任何單位、部門不得將應繳專戶的資金轉為儲蓄存款或混入本單位的經費存款帳戶。專戶的資金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清繳,不得坐支、截留。
基金收入的繳庫一律使用「一般繳款書」。繳款書所列各項內容必須填列完整、正確。其中:繳入中央金庫的,填寫方法如下:「財政機關」欄填寫「財政部」,「預算級次」欄填寫「中央級」;「預算科目」欄按財政部制發的「基金預算收入科目」填寫。繳入地方國庫的按相應的財政機關、預算級次和財政部制發的「基金預算收入科目」填寫。
㈡ 項目預算管理的目錄
前言
第一章 概述
第一節 部門預算的歷史沿革
第二節 部門預算改革的內容
第三節 部門預算的僚本要求
第四節 部門預算的意義作用
第五節 部門預算的組成體系
第六節 部門預算的改革展望
第二章 項目預算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一節 項目預算及作用
第二節 項目分類
一、按支出性質劃分
二、按項目類別劃分
三、按項目屬性劃分
第三節 項目預算管理的原則
一、合法合規性
二、系統完整性
三、科學合理性
四、客觀真實性
五、統籌兼顧性
六、公開透明性
七、管理連續性
八、追蹤問效性
第四節 項目預算的管理程?
一、項目立項和項目庫
二、項目預算申報審批
三、項目預算的實施
四、項目預算的調整
五、項目總結驗收及成果管理
六、項目監督檢查與績效考評
第五節 結余資金的處理
一、結余資金的概念
二、結余資金的類型劃分
三、結余資金的處理方式
四、結余資金的處理程序
五、特殊結余資金的處理
第三章 行政事業及其他類項目管理
第一節 項目立項
一、項目的立項范圍
二、項目的立項條件
三、項目申報文本
四、項目立?的注意事項
第二節 項目評審
一、項目評審組織
二、項目評審依據
三、項目評審程序
四、項目評審內容
五、項目評審資料
六、項目評審報告
第三節 項目庫管理
一、項目庫的管理原則
二、項目庫的分類
三、項目庫的建立
四、入庫項目排序
五、項目庫的管理要求
六、項目庫的清理
第四節 項目的申報審批
一、項目申報
二、項目審核
三、項目批復
第五節 項目的組織實施
一、制定項目實施方案
二、項目實施過程式控制制
三、項目實施資金管理
四、項目預算的調整
五、項目結余資金的認定和處理
六、項目的監督檢查
第六節 項目總結驗收
一、項目總結
二、項目驗收
三、項目資產交付
第七節 項目績效考評
一、績效考評的目的
二、績效考評的原則
三、績效考評的依據
四、績效考評的內容
五、績效考評的方法
六、績效考評的指標
七、績效考評的組織
八、績效考評的程序
九、績效考評結果及運用
第四章 僚本建設項目管理
第一節 基本建設項目預算及特點
一、預算管理程序不同
二、前期工作不同
三、支出經濟分類不同
四、經費性質類型不同
五、執行會計制度不同
六、項目執行成果不同
第二節 基本建設項目的計劃管理
一、基本建設計劃管理的程序
二、基本建設項目的設計變更
第三節 基本建設項目預算的編制方法
一、基本建設項目預算編制要求
二、基本建設項目經濟性質分類
三、基本建設項目預算編報程序
第四節 基本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
一、項目招標
二、工程價款結算
三、國庫集中支付
第五節 基本建設項目預算的調整
第六節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一、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要求
二、竣工財務決算的組成
三、竣工財務決算報表編制
第七節 基本建設竣工財務決算審查
一、竣工決算財務審核
二、竣工財務決算審計
第八節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一、竣工驗收時間
二、竣工驗收許可權
三、竣工驗收條件
四、竣工驗收依據
五、竣工驗收內容
六、竣工驗?工作程序
七、「竣工驗收鑒定書」格式
第九節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
一、竣工決算的批復及投資核銷
二、項目結余資金的處理
三、資產交付使用
第十節 基本建設項目後評價
一、項目後評價的依據和原則
二、項目後評價的內容
三、項目後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
四、項目綜合後評價
五、項目後評價結論
第五章 水利項目預算定額標准簡介
第一節 編制定額標準的背景
第二節 編制定額標準的原則依據
一、指導思想
二、編制原則
三、編制依據
第三節 編制定額標準的思路方法
一、對專項業務工作進行分類
二、確定各專項業務工作等級
三、分析確定定額標准項目
四、量化項目業務工作量
五、確定業務工作項目單元開支費用
六、測算確定定額項目經費定額標准
第四節 水利部門預算定額標准編制實踐
一、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准
二、水文業務經費定額標准
第六章 財政資金管理責任制度簡介
第一節 制定《責任制度》的背景
第二節 《責任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總責任
二、預算編制管理責任
三、資金申請、撥付責任
四、收入管理責任
五、資金使用管理責任
六、賬戶管理和會計核算責任
七、合同管理責任
八、政府采購管理責任
九、決算和驗收責任
十、國有資產管理責任
十一、監督審計與考評責任
第三節 《責任制度》的貫徹落實
㈢ 政府性基金預算的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的措施
(一)清理規范基金項目。取消了已失去收入來源或不適應管理體制要求的基金項目;將下放港口以港養港收入、灌溉水源工程補償費等轉入公共財政預算管理。同時,將原先在預算外管理並具有特定管理要求的車輛通行費、船舶港務費等,納入基金預算管理。
(二)細化基金收支預算科目。在保持現行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框架不變的情況下,調整了基金收支分類科目設置,細化了基金支出科目,清晰反映各項基金的支出結構與方向,為基金預算編制打下良好基礎。
(三)完善中央基金收支預算報表體系。修訂了中央基金收支預算錄入表,設計了中央基金收支預算控制數測算表、控制數見面表、匯總分析表等,基金預算報表由過去3張增加到10張,以滿足編報、審核、測算、下達和匯總中央基金收支預算的要求,更加全面詳實地編報基金收支預算。
(四)開發中央基金收支預算編審軟體。在「中央部門預算編制管理系統」中開發了專門的「基金預算編審模塊」,具備預算編報、審核、測算、下達、匯總、統計分析等功能,為開展中央基金收支預算審核、測算工作提供便捷的信息管理平台。
(五)制定中央基金預算管理工作規程。明確了中央基金預算管理涉及的工作環節、內容、時限和職責分工,確保中央基金預算編制、調整、執行和監督工作有序進行,提高中央基金預算管理的統一性和規范性。
(六)編制下一年年基金預算。
㈣ 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項目有哪些
1.管理體制
財政部門是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職能部門,依照部門和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按預算外資金的用途分類進行核算。
各部門和單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要嚴格實行中央、省兩級審批制度;政府性基金按國務院規定統一報財政廳審批,重要的報國務院審批。
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必須由本部門和本單位的財務部門集中管理,按規定向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繳付,不得坐收坐支,私設「小金庫」。
2.資金使用
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合理使用,並將預算外資金的各項支出用途在有關財務報表中反映說明。
單位用預算外資金發放工資、獎金、津、補貼以及用於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必須按財政部門規定的項目、標准和范圍執行。
單位用預算外資金安排基本建設投資,要先經財政部門審查其資金來源,然後按國家規定程序報計劃部門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並按計劃部門確定的投資計劃和工程進度,由財政部門從財政專戶分期撥付資金。
單位用預算外資金購買專項控制商品,要報經財政部門審查同意,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控購審批手續。
對專項用於公共工程、公共事業的基金和收費以及其他專項預算外資金,部門和單位要按計劃和規定用途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從財政專戶分期撥付資金。單位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使用預算外資金,嚴禁將預算外資金轉作部門和單位「小金庫」或公款私存,更不得用預算外資金搞計劃外投資、炒股票、炒房地產、進行期貨交易以及投資入股等違法亂紀活動。
3.收支計劃
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單位財務收支計劃。在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中,具有專項用途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要單獨編列。支出計劃應以收入計劃為基礎,防止收支脫節,少收多支或套取資金等作法。
基層單位根據本單位預算外資金收入規模和支出需要,按財政部門規定時間編制下年度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並報送主管部門,沒有主管部門的直接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經財政部門批准後,一般不作調整。在年度執行中,因國家政策調整以及機構、人員發生較大變化等,需要對收支計劃進行修訂時,須報財政部門批准。
4.決算
預算外資金會計決算由單位在年度終了後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會計決算必須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內容完整、數字准確、報送及時。
主管部門對所屬各單位預算外資金會計決算審核匯總後,編制本部門的會計決算,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各級財政部門要審批本級各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會計決算,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應及時糾正並予以調整。
㈤ 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包括哪些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性基金管理,進一步規范審批、徵收、使用、監管等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中發[1990]16號)、《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規定,為支持特定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第三條 政府性基金實行中央一級審批制度,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性基金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各級財政部門)以及政府性基金徵收、使用部門和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許可權,分別負責政府性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職能部門。
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政府性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政策和制度,審批、管理和監督全國政府性基金,編制中央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匯總全國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依照規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政府性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和監督,編制本級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
第七條 政府性基金徵收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徵收機構)負責政府性基金的具體徵收工作。
第八條 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負責編制涉及本部門和單位的有關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和決算。
第九條財政部於每年3月31日前編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全國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向社會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規定,於每年4月30日前編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實施的政府性基金項目,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政府性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等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㈥ 政府性基金都有哪些項目
征地管理費 國土部門
土地登記費 國土部門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 建設部門
工程定額測定費 建設部門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 建設部門
防空地下室易地工程建設費 人防部門
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 水利部門
特種設備檢驗費 技術監督部門
㈦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的預算管理
第六條 根據項目類型、規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實行成本補償式和定額補助式兩種資助方式。
對於重大項目實行成本補償式資助方式。
對於除重大項目以外的其他項目實行定額補助式資助方式。
第七條 項目負責人應按照本辦法規定,本著實事求是、精打細算的原則,編制切合實際的項目資助經費預算。項目依託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核項目資助經費預算,簽署意見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八條 項目資助經費預算包括收入預算與支出預算。
收入預算包括用於項目研究的各種不同渠道的經費,具體包括從自然科學基金獲得的資助、從項目依託單位獲得的資助和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助。
支出預算包括研究經費、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勞務費和管理費。
具體如下:
一.研究經費是指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的費用。包括:
科研業務費:測試、計算、分析費,動力、能源費,差旅費,調研和學術會議費,資料、論文版面費和印刷費,文獻檢索、入網等信息通訊費,學術刊物訂閱費。
實驗材料費:原材料、試劑、葯品等消耗品購置費,實驗動物、植物的購置、種植、養殖費,標本、樣品的採集加工費和包裝運輸費。
儀器設備費:專用儀器設備購置、運輸、安裝費和修理費,自製專用儀器設備的材料、配件購置費和加工費。 實驗室改裝費:為改善資助項目研究的實驗條件,對實驗室進行改裝所開支的費用。不得用於實驗室擴建、土建、房屋維修等費用的開支。
協作費:外單位協作承擔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部分研究試驗工作的費用。
二.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是指用於與資助項目研究工作有直接關系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包括項目組人員出訪及外國專家來訪的部分費用,所需外匯額度由項目依託單位自行解決。其中:
面上項目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不得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15%;
重點項目、重大項目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不得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10%。
三.勞務費是指用於直接參加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人員的勞務費用。
面上項目勞務費不得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15%;
重點項目、重大項目及各類專項的勞務費不得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10%。
四.管理費是指項目依託單位為組織和支持項目研究而支出的費用,包括項目執行中公用儀器設備、房屋用費等。管理費不得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5%,協作單位不得重復提取。
第九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組織專家或擇優遴選中介機構對項目資助研究經費預算進行評審或評估,資助額度依據自然科學基金各類項目經費情況和評審專家的意見,以及相關的財政、財務制度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審核後確定。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資助經費預算核定的用途、范圍和開支標准使用項目資助經費。
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項目資助預算一般不做調整。由於項目研究目標、重大技術路線或主要研究內容調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損失等原因,對項目資助經費預算造成較大影響時,必須按程序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
第十二條 項目資助經費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項支出,不得用於各種福利性支出,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項目依託單位應加強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項目資助經費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四條 在研資助項目的年度結余經費,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結題項目的結余經費,仍用於項目依託單位的自然科學基礎研究或部分應用研究工作。
㈧ 政府性基金的預算編制
二、關於預算編制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要求,由國務院規定復式預算編制辦法。上述基金收支預算在國務院復式預算辦法正式頒發前,在財政預算上暫採用單獨編列辦法。即各級財政部門單獨編列一張「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表」,將基金收入與基金支出按照一一對應的原則排列,不計入一般預算收入總計和一般預算支出總計。
2.各基金徵收部門和使用部門應於每年第四季度根據財政部門的部署,匯總編報下年度的分項基金預算。分項基金預算經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批准後執行。
3.基金預算內容包括年度基金收入預算與基金支出預算,以前年度基金結余也應在基金預算中反映。基金收入預算根據上年度徵收任務完成情況和本年度徵收任務及徵收標准調整變化情況等確定;基金支出預算根據基金收入情況,按規定的用途、支出范圍和支出標准編列。屬於基本建設項目應按基本建設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編報基本建設支出預算。
基金預算按規定的程序報經批准後,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各部門批復。
地方財政部門應於預算年度開始後的10日內,將匯總的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報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