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四川省民政廳的政策法規
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財政局、民政局: 為更好貫徹執行財政部、民政部印發的《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11]6號),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健全地方各級資金安排和分擔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切實保證救災救助工作的需要,根據《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報經省政府領導同意,制定如下補充規定,請遵照執行。 一、關於資金安排職責劃分和分擔機制 我省發生自然災害所需要的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根據災害類型、災情大小和分擔政策,分別按以下辦法安排: (一)一般自然災害的資金安排。發生一般自然災害(指國家減災委和省減災委均未啟動救災應急響應的自然災害),由災害發生地區的市(州)和縣(市、區)政府根據災情和保證救災工作基本需要的原則,統籌安排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對一般自然災害中央和省不安排補助資金。 (二)重大自然災害的資金安排。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指省減災委啟動了救災應急響應的自然災害),除災害發生地區的市(州)和縣(市、區)政府安排資金外,省政府運用省級預算安排的省級救災專項資金,對受災地區給予資金補助。對省減災委未啟動救災應急響應,但災情相對較重且受災地區財力有困難的,可酌情給予資金補助。 (三)特大自然災害的資金安排。發生特大自然災害(指國家減災委啟動了救災應急響應且中央財政給予資金補助的自然災害),除災害發生地區的市(州)和縣(市、區)政府安排資金外,省政府統籌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省級救災專項資金,對受災地區給予資金補助。 1.補助項目包括:政府統一組織緊急轉移安置所需資金;遇難人員家屬撫慰金;「三無 」困難群眾過渡性生活救助;嚴重損壞住房維修加固補助資金;倒塌住房恢復重建和過渡安置補助資金。 2.補助資金計算標准依據中央財政對我省補助資金的計算標准確定。補助資金計算標准不是具體救助標准,災區政府尤其是鄉鎮政府和村社組織在具體實施救助工作時,除遇難人員家屬撫慰金直接按計算標准發放到遇難者家庭外,其他各項均應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分類救助,不得簡單平均分配,對受災較重和家庭經濟比較困難的群眾,應給予適當傾斜和照顧。 3.特大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分擔機制是:中央財政補助70%,地方財政安排30%。在地方財政分擔總額中,省對擴權試點縣(市)和三個自治州補助70%,對其他非擴權縣補助50%。市(州)本級對非擴權縣的補助比例由各市(州)政府自行確定。 4.特大自然災害中央和省補助資金的計算辦法是:災情基礎數據一律以民政部和財政部審核認定的數據為准(即中央財政對我省計算補助資金的基礎數據);省對受災地區分配中央和省補助資金的計算公式是:中央和省補助總額=∑(該地區各類災情基礎數據×分類資金計算標准)×(70%+30%×該地區省補助比例)。 (四)冬令春荒救助資金的安排。對冬令春荒受災困難群眾的臨時生活救助資金,在中央財政補助的基礎上,由省市縣三級政府共同分擔。 1.冬令春荒補助資金的計算標准依據中央財政對我省補助資金的計算標准確定。縣鄉政府和村社組織在具體實施救助工作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分類救助,不得簡單平均分配,對受災較重和家庭經濟比較困難的群眾,應給予適當傾斜和照顧。 2.冬令春荒補助資金的安排分擔機制是:中央財政補助70%,地方財政安排30%。在地方財政分擔總額中,省對擴權試點縣(市)和三個自治州補助50%,對其他非擴權縣補助30%。市(州)本級對非擴權縣的補助比例由各市(州)政府自行確定。 3.中央和省級冬令春荒補助資金在當年冬季撥付總額的80%,在次年春季撥付總額的20%。 (五)嚴重乾旱救助資金的安排。對遭遇嚴重乾旱受災困難群眾的臨時生活救助資金(指由民政部門負責的解決缺糧和飲水困難問題的資金,不包括其他部門負責的扶持農業生產抗旱救災的資金),根據災害嚴重程度,分別參照一般自然災害、重大自然災害、特大自然災害補助資金的安排和分擔機制執行。 (六)地方各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由同級財政納入年度預算安排。如遇當年重特大災害較多,年初預算安排資金不足時,財政部門應及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通過調整支出結構、動用本級財政總預備費、動用當年超收等方式給予增加安排,確保救災救助工作的基本需要。年初預算安排資金如有結余,按規定結轉下年使用。 (七)各類災害的中央和省財政補助資金,由受災地區政府結合本級安排的資金,按政策統籌安排使用,總額包干,超支不補。 二、關於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 (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嚴格遵循「分級管理、分級負擔;專款專用、重點使用;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強化監督、注重時效」的基本原則。嚴禁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截留、擠占、挪用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在具體安排使用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分類救助,不得簡單平均分配,不得有償使用,不得用於非自然災害救助,不得擅自擴大開支范圍。 (二)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具體使用范圍是:搶險應急緊急轉移安置受災群眾的支出(搶救、轉移、醫療、防疫、食品、飲水、衣被、臨時住宿、其他必需品等支出);向遇難人員家屬發放撫慰金的支出;對「三無」困難群眾的過渡性生活救助支出;嚴重損壞住房維修加固的補助支出;倒塌住房恢復重建的補助支出和過渡安置補助支出;冬令春荒期間受災困難群眾的臨時生活救助支出;嚴重乾旱受災困難群眾的臨時生活救助支出;救災物資采購、管理、儲運等項支出;其他符合資金使用規定的救災救助支出。 (三)各級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是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分配管理的責任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分工負責,緊密配合,共同做好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工作。在安排分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管理工作中,民政部門負責災情數據的審核認定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的籌集撥付工作。 (四)發生自然災害時,受災地區的財政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按照「調度資金保急需,災情穩定作分配」的救災資金應急保障機制,根據災情和黨委、政府的指示,及時調度撥付資金,切實保證搶險應急和緊急轉移安置受災群眾的需要。 在突發重特大自然災害的緊急情況下,省財政廳可根據省政府領導指示或災區財政部門的申請,以資金調度方式先行撥付一部分應急資金,支持救災工作順利開展。 (五)災情穩定後,對符合重大自然災害、特大自然災害、冬令春荒和嚴重乾旱資金補助政策的,按下列程序和規定,申請和分配撥付中央財政或省財政補助資金: 1.受災地區的民政、財政部門應在核實災情的基礎上,向省民政廳和省財政廳報告災情(包括規定的表格),並提出資金補助申請。報告災情數據必須真實准確,嚴禁估列代編甚至弄虛作假。對弄虛作假套取騙取補助資金的,一經查實將追回補助資金並給予嚴肅處理。申請資金補助時,應同時報告本地區安排資金情況,對受災地區自身未安排資金的,省原則上不予安排補助資金。 2.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災害類型、災情大小和資金分擔政策,研究提出補助資金分配方案,並根據規定報送省政府審批。 3.省政府批准分配方案後,省財政廳會同省民政廳對受災地區下達補助資金支出預算。其中:對擴權試點縣(市)直接下達,對非擴權縣統一下達到有關市(州)。 4.收到中央和省補助資金後,受災地區的民政、財政部門要迅速擬定具體分配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及時分配撥付到下一級單位,其工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六)縣和基層單位分配發放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包括採取實物救助方式的),必須嚴格遵守《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工作規程和有關要求。嚴禁將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直接抵扣各種欠款、欠費和金融機構貸款本息。嚴禁將倒塌住房恢復重建的補助資金直接用於集中統一重建工作。凡採用集中統一重建方式的,必須把救助資金的發放工作與統一建房的交款工作嚴格分開。對各類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具體分配發放工作,鄉鎮政府和村社組織必須建立相應的公示公告制度,自覺接受群眾、社會和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 (七)除救助對象外,凡直接使用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各級政府、部門、單位以及村社組織等,均為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必須嚴格遵守資金開支范圍和管理規定,確保資金依法合規使用,並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承擔資金使用管理責任。 (八)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審計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各級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使用的日常監督,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和嚴肅處理。 對違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相關財政管理法規制度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處理。對涉嫌嚴重違紀或涉嫌犯罪的,分別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九)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財政部門和民政部門可根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和本通知補充規定,研究制定本地區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並報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備案。 發生特別巨大自然災害(類似汶川地震、蘆山地震)時,救災資金的安排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規定執行,不適本補充規定的分擔機制。 以上補充規定從2013年5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㈡ 四川省公積金問題
四川省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防範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支持個人住房消費,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審批、發放、回收、擔保、貸後管理、法律責任等貸款管理工作。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發放給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定向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專項貸款。購買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再交易房。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貸款對象與繳存對象一致。
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實行存貸結合、先存後貸、貸款擔保。
住房公積金貸款重點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購買中小套型、中低價位的自住住房,禁止向購買別墅等豪華住宅和非住宅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管理中心)委託商業銀行(下稱受委託銀行)辦理。管理中心應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管理中心承擔。
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須接受管理中心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費用時,可同時向銀行申請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銀行以組合貸款的形式向借款人發放。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履行下列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決策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審批住房公積金貸款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報告。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
(四)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受委託銀行。
(五)需要決策的其他住房公積金貸款事項。
第八條 管理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條例》等法規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為繳存人提供政策咨詢,維護繳存人依法享有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權利。
(二)編制並執行住房公積金貸款計劃,編制住房公積金貸款計劃執行情況報告。
(三)審查確定住房公積貸款項目。
(四)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的審批及貸後管理。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核算、統計、信息咨查詢及相關資料管理。
(六)負責對受委託銀行辦理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七)承辦管委會決定或授權辦理的其他住房公積金貸款事項。
第九條 受委託銀行根據與管理中心簽訂的委託合同或協議履行下列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職責:
(一)為繳存人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咨詢,協助受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並進行審查。
(二)審查貸款項目。
(三)根據管理中心的審批結果,與借款人簽訂借款相關合同,並協助借款人辦理貸款的相關手續。
(四)發放、回收住房公積金貸款,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及時向管理中心提供准確、完整的貸款信息數據。
(五)實施貸後管理,協助催收逾期貸款。
(六)辦理委託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省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四川銀監局,依法履行下列住房公積金貸款行政監督職責;
(一)監督管委會履行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的決策職責情況。
(二)監督管理中心履行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職責情況。
(三)監督受委託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情況。
第二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十一條 凡已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一年以上,未負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債務,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繳存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的繳存人,須賬戶啟封並重新按時足額繳存滿一年以上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二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購買住房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或協議;
建造、翻建住房的,須具有縣(區)及以上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大修住房的,須具有縣(區)及以上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四)同意按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辦理擔保。
(五)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包括最高額度和單筆可貨額度: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由各市州管委會決定、調整,並予以公布。
各市州管委會根據本地的房價和工資水平、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住房公積金繳存和貸款規模等因素確定最高貸款額度。最高貸款額度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地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價格的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單套價款總額的80%。
夫妻雙方均繳存住房公積金且貸款購買同一套住房的,可適當提高貸款最高額度。
(二)單筆可貸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借款申請人及配偶(或共有人)收入情況、信用情況、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購建住房價格、借款期限、還貸能力系數、貸款額占房屋總價款的比例等因素,綜合評估確定。單筆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最高貸款額度。
借款人的還貸能力系數(每月還款額與家庭月收入之比)由管理中心確定、調整並於公布。普通商品房、再交易房貸款額占房屋總價款的比例不得超過70%。經管委會批准,各地可酌情提高經濟適用住房貸款額占房屋總價款的比例。
第十四條 各市州可自行確定本地住房公積金最長貸款期限,但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最長貸款期限不超過25年,購買再交易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應適當縮短貸款年限。
借款人申請貸款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其法定退休年限。臨近退休,但具有償還能力且個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實施貸後管理的,可適當放寬貸款期限至退休後1-5 年。放寬後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當地確定的最長貸款期限。貸款期限延長至退休後的,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後,方能提取本人賬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
第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利率政策規定執行。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貸款,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實行合同利率。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月還款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於次年1月1日按相應住房公積金貸款檔次利率執行。
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約定期限歸還當期應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第十六條 在能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各管理中心應逐步開展異地貸款業務,以滿足繳存人在繳存住房公積金所在地以外購買自住住房的需要。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七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么積金貸款需到管理中心或受委託銀行提出申請,提供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請的,應及時進行貸前調查和審核;受委託銀行受理借款人申請的,應嚴格審查借款人身份、還款能力和個人信用情況,以及購建、大修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審查後將材料送交管理中心審核。
自管理中心或受委託銀行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管理中心應對貸款申請進行審核,做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不準予發放貸款的,說明原因並將相關資料退還申請人。
第十九條 經管理中心審核批準的貸款,由受委託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及辦理相關手續;管理中心復核同意後,將貸款資金劃入受委託銀行的委託基金賬戶;受委託銀行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金額及時發放貸款。
貸款資金應當劃入售房單位或者建房、修房承擔方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內,不得直接劃入借款人賬戶或者支付現金給借款人。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提供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擔保方式有以下三種:
(一)住房抵押擔保。借款人可以用所購買的擁有所有權證的住房,或者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的擁有所有權證的住房抵押;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的擁有所有權證的住房抵押,不得用正在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抵押;
(二)質押擔保。借款人可以用國債、銀行存單等管理中心認可的有價證券作為質物,不得用住房公積金作質押擔保。
(三) 保證擔保。由城市房地產置業擔保公司為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或者經管理中心認可的保證人自願為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保證人必須是經管理中心認可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國家機關及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在貸款期間,經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變更貸款擔保方式並辦理變更擔保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盡量採用住房抵押擔保。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採取住房抵押方式擔保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抵押,抵押人應與受委託銀行簽訂抵押合同,依法辦理住房抵押登記手續。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須徵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並辦理公證。
抵押住房的現值,由管理中心按照購買該住房的總價款或者該住房的評估價值確認。抵押值最高不得超過抵押住房現值的70%。
抵押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管理中心和受託銀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採用有價證券質押擔保的,有價證券金額不得低於借款金額本息,出質人必須與受委託銀行簽訂書面質押合同,按有關法規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有價證券交由受委託銀行保管。
第二十三條 由住房置業擔保公司提供貸款擔保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作為償還貸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住房置業擔保公司須與借款人和受委託銀行簽訂擔保合同或協議,同時有權要求借款人以住房抵押方式提供反擔保。
第二十四條 房屋開發單位銷售的期房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前,房屋開發單位應為借款人提供階段性擔保。受委託銀行經管理中心審查同意後,與房屋開發單位簽訂擔保合同,並為其開立保證金賬戶,足額交存保證金。辦妥房屋抵押手續後,才能退還保證金。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可自願辦理房屋保險,保險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六章 貸款償還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1年)的,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等額本息還款法或等額本金還款法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還款方式由借款人與受委託銀行在借款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自銀行發放借款之日的次月起進入還款期,以銀行發放借款日的前一日或借款人與銀行約定的固定時間為每月還款日。借款人可以在每月還款日到貸款銀行償還貸款本息或委託貸款銀行通過信用卡、儲蓄賬戶等代扣。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向貸款銀行提出申請經管理中心同意,由住房置業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還應同時通知擔保公司,即可用自有資金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前償還貸款本息。《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借款人提前還貸,可用下列任一方式歸還本息:
(一)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剩餘貸款本金及利息,應還利息按剩餘本金實際佔用天數乘以與借款合同約定期限相對應的現執行利率計算。
(二)提前歸還部分本金。按照提前歸還的部分本金實際佔用天數計算並結清所還本金的應收利息,當期及以後每一月應還本息額按照剩餘本金、剩餘期限重新計算。
(三)提前歸還若干個月本息。提前歸還若干個月貸款本息後,仍按原月還款額歸還剩餘貸款。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後,按相應擔保合同約定,將抵押物或質押物返還給抵押人或出質人,解除設定的擔保權,並及時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借款合同終止。
第七章 貸後管理
第三十條 解除或變更借款合同,須經管理中心及借貸雙方協商同意,採用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保證擔保的還須徵得擔保公司同意。變更合同未達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合法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應繼續履行借款合同。
第三十二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並、分立、破產時,借款人應變更保證人並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三十三條 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應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台賬,提供貸款信息查詢,實行統計分析電算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規范貸款資料的歸檔、使用、銷毀等管理工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託銀行經管理中心同意有權停止支付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貸款,借款人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採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並獲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二)不按借款合同約定使用貸款或償還貸款本息的。
(三)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抵押住房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將抵押住房、質押物重復抵押、質押的。
(四)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有關規定處置抵押住房或質押物:
(一)借款人在償還貸款期限內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無繼承人(受遺贈人、法定代理人),或繼承人(受遺贈人、法定代理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
(二)借款人或繼承人(受遺贈人、法定代理人)因重大經濟糾紛不能正常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
(三)借款人超過借款合同最後還款期限三個月未還清全部貸款本息的。
第三十六條 處置抵押住房或質押物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置抵押住房、質押物所需費用。
(二)扣除處置抵押住房、質押物應繳納的稅款。
(三)償還抵押權人債權本息及違約金。
(四)賠償由債務人違反合同而對抵(質}押權人造成的損害。
(五)剩餘金額交還抵(質)押人或借款人。
處置抵押住房、質押物的金額不足以支付債務、違約金和賠償金時,抵(質)押權人有權繼續向債務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三十七條 發生貸款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當事人可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 被騙取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由管理中心負責追回,並由相關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單位、管理中心及受委託銀行工作人員,不按本辦法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造成工作失誤的,由所在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符合貸款條件的繳存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繳存人有權向省行政監督部門、管委會及管理中心檢舉揭發住房公積金貸款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各市州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具體規定。之前各市州制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具體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執行本辦法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成都分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㈢ 四川省對於新房契稅和維修基金該什麼部門來徵收
按照規定:契稅有地稅部門負責徵收,維修基金有房管部門管理、繳納到物業所在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
㈣ 四川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分配管理暫行辦法的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分配管理,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績效分配機制,根據財政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補助和省級財力安排,由財政廳和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共同管理,具有專門用途的項目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績效分配是指以提升財政資金使用績效為目標,依據專項項目性質特徵,採用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的分配手段,實現財政資源有效配置的具體模式。
第四條 專項資金績效分配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規范。專項資金績效分配應圍繞項目績效目標,做到尊重客觀、辦法科學、程序透明,確保資金分配公平、公正、公開。
(二)分類管理。專項資金分配方法的確立須體現項目特性要求,原則上每類項目資金對應一種適當的分配方法。
(三)協作制衡。財政廳、省級項目主管部門作為專項資金分配管理的責任主體,須落實部門職責,強化監督約束,建立部門間協作配合、相互制衡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原則上按照以下6種方法進行分配:
(一)直接轉撥。
(二)規劃分配。
(三)競爭立項。
(四)據實據效。
(五)因素測算。
(六)特定補助。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會同財政廳制定本部門負責分配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共同商議確定專項資金績效分配的具體方法。
(二)負責按照上述方法組織項目基礎工作,提供專項資金分配備選項目和基礎數據,提出資金分配(項目實施)預案。
(三)根據年度預算組織項目實施。
第七條 財政廳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績效分配的組織協調工作。
(二)會同省級項目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共同商議確定專項資金績效分配的具體方法。
(三)根據項目主管部門提供的專項資金備選項目、基礎資料和資金分配(項目實施)預案,審核資金分配上報方案,按規定程序報批下達預算。
第三章 方法步驟
第八條 直接轉撥。指中央財政已經確定資金分配最終結果,由財政廳、省級項目主管部門直接轉撥下達的分配方法。
(一)適用范圍。中央財政下達預算文件中已明確具體項目和補助額度的專項資金。
(二)工作流程。財政廳、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參照中央部委文件下達方式下達預算。
第九條 規劃分配。指依據國務院和省政府審定通過的規劃計劃已經明確的年度計劃和補助標准進行補助的分配方法。
(一)適用范圍。納入規劃計劃的基本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及其他重大項目專項資金。
(二)工作流程。
1.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收集與專項資金分配相關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劃,提出資金分配(項目實施)預案。
2.財政廳根據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計劃和資金分配(項目實施)預案,審核專項資金年度分配上報方案,按規定程序報批下達預算。
第十條 競爭立項。指對事前公開了准入條件、但分配對象未予明確的專項資金,通過引入公開競爭機制,在備選項目中選擇確定符合政策要求、預期績效最優項目進行補助的分配方法。
(一)適用范圍。產業發展及不適用規劃分配方法的基礎設施建設等專項資金。具體包括兩種方式:
1.對項目競爭性較強、分配對象主要為企業化主體的項目,通過發布公告、專家評審、集體決策等程序擇優分配資金。
2.對區域性整體規劃運作、分配對象主要為市縣級政府的項目,通過發布公告、公開答辯、專家評審、集體決策等程序擇優分配資金。
(二)工作流程。
1.財政廳、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根據專項資金分配辦法,聯合發布項目指南和競爭立項公告,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和資金申請工作。
2.市縣級政府、相關部門及項目單位向財政廳和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報送申請。
3.財政廳、省級項目主管部門通過競爭擇優方法確定備選項目名單。
4.財政廳根據項目篩選結果和預算安排額度,審核年度資金分配上報方案,按規定程序報批下達預算。
第十一條 據實據效。包括據實分配和據效分配兩種方法。據實分配指依據政策規定的補助范圍和補助標准,計算確定補助對象實際需求並據實予以補助的分配方法;據效分配指依據政府購買需求或項目績效目標、實施效果或實際貢獻進行補助的分配方法。
(一)適用范圍。直接補助類民生項目資金適用據實分配方法;政府購買服務、以獎代補資金適用據效分配方法。
(二)工作流程。
1.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收集專項資金補助對象、項目效果等相關基礎數據,提出資金分配(項目實施)預案。
2.財政廳根據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提供的基礎數據和資金分配(項目實施)預案,審核年度資金分配上報方案,按規定程序報批下達預算。
第十二條 因素測算。指根據政策規定的補助范圍、補助標准和預期效益,選取相關因素對政策對象的實際需求、貢獻大小、績效水平、承受能力等直接或間接指標進行測算,形成資金分配權重或補助系數,按公式測算結果進行補助的分配方法。
(一)適用范圍。政策對象具備同等享受補助的條件,同時依據相關因素體現分配額度差異的普惠性專項資金。分配測算可參考以下因素:
1.自然因素。地域環境(包括幅員面積、耕地面積、種植面積等各類因素)、覆蓋人群、人口密度、民族區域等。
2.經濟因素。經濟狀況、行政成本、財政狀況、產業結構等。
3.績效因素。財政投入強度、項目投入產出、財政管理水平等。
(二)工作流程。
1.省級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收集專項資金分配有關基礎數據,提出資金分配(項目實施)預案。
2.財政廳根據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提供的基礎數據和資金分配(項目實施)預案,審核年度資金分配上報方案,按規定程序報批下達預算。
第十三條 特定補助。指依據特定要求,按照特事特辦原則進行補助的分配方法。
(一)適用范圍。搶險救災、維穩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等特殊事項;依照政策規定由省委、省政府會議決定或省領導批辦事項。
(二)工作流程。
1.特殊事項由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廳提出分配方案,報經省委、省政府相關會議或省領導審定後,由財政廳依據規定程序下達預算。
2.省委、省政府會議決定或省領導批辦事項,由財政廳依據規定程序下達預算。
3.資金分配方案原則要求為書面形式。如遇緊急情況,財政廳可先調度資金或預撥資金,再補辦預算下達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省級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實施單位的項目申報、資金使用、財務管理進行監督,組織開展本部門管理專項資金的支出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 財政廳負責對項目主管部門專項資金分配過程的合規性和分配結果的有效性進行監督評價。通過審核分配方案、核實基礎數據,對專項資金分配過程進行監督;通過項目支出績效評價、預算執行中期評估、資金結余結轉清核,對分配結果進行評估驗證。對未按規定選擇適當方法規范資金分配行為,造成資金使用績效不高甚至損失浪費的,省政府將責令對資金分配方法進行調整,同時採取收回資金、調減次年預算等方式予以處置。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財政廳會同省級項目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及時調整完善原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2年,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此前我省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廳負責解釋。
㈤ 四川省商投產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怎麼樣
四川省商投產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是2018-10-19在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區注冊成立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地址位於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成都市天府新區萬安街道麓山大道二段18號附2號4棟1層1號。
四川省商投產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510100MA6AAHWX1Q,企業法人張力維,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四川省商投產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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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20017年四川養老保險基金調整辦法何日出台何時才能萿地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對象和時間
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對象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完退休(退職)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但在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或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退休(退職)人員除外。增加基本養老金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對退休人員年齡周歲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16年12月31日。
二、調整基本養老金的標准和辦法
(一)定額調整。
每人月基本養老金增加45元。
(二)掛鉤調整。
1.企業退休人員:
與本人養老金水平和繳費年限兩部分掛鉤。
一是以本人2016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1.8%;
二是與繳費年限掛鉤,15年及以下的年限每滿1年增加1元,超過15年的年限每滿1年增加2.5元。
2.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退休的人員:
按照企業退休人員掛鉤調整辦法調整。
3.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員:
以本人2016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3.3 %。
(三)適度傾斜。
屬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員,先執行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辦法,再按以下標准和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同時符合本款下列兩類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復累加享受:
1.高齡退休人員。
(1)滿70歲且不滿80歲的人員,增加30元;
(2)滿80歲且不滿90歲的人員,增加60元;
(3)滿90歲及以上的人員,增加100元。
2.2016年年度內艱苦邊遠地區新增企業退休人員。
一、二類的增加40元,三、四類的增加50元,五、六類的增加60元。在此前調待中已經享受此項傾斜政策的人員不再重復享受。(www.wifi03.com)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
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文件予以傾斜,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於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三、調整基本養老金的資金渠道
(一)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補助外,分別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並列入2017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預算。各地要按照省級統籌要求,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助力度等措施,確保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及時足額兌現。
(二)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三)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直接管理的重點森工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統一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核撥。
四、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其他有關規定
(一)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應按退休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等項目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和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如無個人賬戶或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足的,統一由社會統籌基金列支。
(二)退休人員截至2017年1月1日仍在服刑、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的,不增加基本養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的,暫不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有關企業退休軍隊轉業幹部的范圍,按《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貫徹200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勞社辦〔2002〕87號)的規定認定。
(四)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保經辦機構按國家和省規定核定確認數據為准。退休人員的年齡,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保經辦機構按政策規定已確認記載的為准,並按實際周歲確定。
(五)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中,基本養老金已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待遇調整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落實並由基金支付;基本養老金仍由原單位代發的,可先組織原單位代調,所需資金暫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參保登記後再進行結算。
五、切實做好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
(一)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我省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切實採取措施,確保7月底前將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㈦ 四川省住房維修基金和葜稅是怎樣收費的
第一次購房的話契稅是1.5%(指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維修基金2%
㈧ 川財建〔2007〕118號文件四川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在哪裡能找到啊
那個部門發的文件就到那個部門找。
㈨ 四川省PPP引導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四川省PPP引號基金投資管理辦法》是2015年出台的,2016年10月進行了修訂。《四川省PPP引號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5〕45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省級產業發展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川府發〔2015〕49號)有關規定,設立「四川省PPP投資引導基金」。為規范基金管理,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四川省PPP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PPP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資發起、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管理、集中投向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引導基金。
第三條PPP基金通過搭建政府投融資服務平台,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公用事業、農林和社會事業等重點領域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投資運營,有效增加社會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供給。
第四條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規范決策、嚴控風險」的原則,為提升決策效率,引入適度競爭,PPP基金設立採取分期設立方式實施運作管理。
第五條PPP基金資金來源主要包括財政預算資金、社會募集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基金投資收益及基金管理公司出資等。其中:社會募集資金最終規模原則上不低於基金總規模的80%;基金管理公司出資比例不低於基金總規模的1%。
第二章管理架構
第六條PPP基金的管理架構由政府主管部門、受託管理機構和基金管理公司組成。
第七條省財政廳受省政府委託履行政府出資人職責,作為PPP基金的政府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PPP基金投資運營總體規劃(含基金規模設定、結構安排、投向重點、收益處置等)。
(二)制定PPP基金管理制度。
(三)審定基金管理公司選擇方案並實施過程監督。
(四)根據本辦法審核受託管理機構與其他出資人擬簽的合夥協議(出資人協議)等協議。
(五)監督PPP基金投資運營情況。
(六)決定PPP基金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四川發展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根據省政府常務會議決議作為PPP基金的受託管理機構,受省財政廳委託代行出資人職責。主要職責包括:
(一)分期發起設立基金。
(二)選擇確定基金管理公司。
(三)審定基金投資運營年度計劃。
(四)監督基金運營管理,控制基金運營風險。
(五)向省財政廳報告基金投資運營管理情況。
(六)選擇財政出資託管銀行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七)承辦省財政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基金管理公司通過擇優選擇確定,基金管理公司或管理團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國家規定的基金管理資質,管理團隊穩定,具有良好的職業信譽。
(二)具備嚴格規范的投資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機制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管理運營產業投資基金累計規模不低於2億元,主要股東或合夥人具有較強的綜合實力。
(四)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產業投資或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團隊負責人主導過3個以上股權投資、債權投入或融資擔保的成功案例。
(五)熟悉國家和省政府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相關政策制度。
(六)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無違法違紀等不良紀錄。
第十條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基金運營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基金募集和投資運營管理。
(二)制定基金投資運營年度計劃。
(三)選擇基金託管銀行並報受託管理機構備案。
(四)向相關主管部門履行登記備案手續。
(五)向受託管理機構報告基金投資運營情況。
(六)承辦受託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PPP基金設置不超過1年的開放期。開放期內如因經營需要,經全體出資人一致同意,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增加全體現有出資人的認繳出資額或引入新出資人。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十二條PPP基金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10年,確需延長存續期限的,應當報經同級政府批准後,與其他出資方按章程約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PPP基金採取公司制或有限合夥企業組織形式。
第十四條建立PPP基金銀行託管制度。基金管理公司在國內選擇一傢具有豐富基金託管經驗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或全國性股份制銀行作為基金託管銀行。託管銀行履行戰略合作協議相關承諾,並對基金重點支持項目給予融資優惠。
第十五條圍繞我省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總體目標,基金重點投向全省推介項目,優先投向國家和全省示範項目。
第十六條PPP基金採取股權投資、債權投入、融資擔保三種運作方式。
(一)股權投資。PPP基金通過股權方式對項目進行投資,帶動社會資本參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基金對單個項目投資額不超過基金規模的20%,原則上對投資項目只參股不控股。
(二)債權投入。PPP基金通過符合規定的債權方式對項目公司提供流動性支持,支持項目建設運營。基金對單個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債權投入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30%,最多不超過2億元。
(三)融資擔保。PPP基金對項目運作規范、內控制度健全、治理結構完善、風險防控有效、產出績效明顯,項目短期融資困難的項目公司提供融資擔保,支持項目公司通過債權融資提升發展能力。
第十七條PPP基金成立由5或7名委員組成的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項目投資、管理、退出的相關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由受託管理機構、社會資本出資方、基金管理公司相關人員組成。其中:受託管理機構委派1名;社會資本出資方委派2或4名;基金管理公司委派2名。擬投項目提交投資決策前,須由受託管理機構正式徵求省財政廳意見。省財政廳負責對擬投項目PPP屬性予以認定,對不符合PPP特徵的項目予以剔除。
第十八條PPP基金收益主要包括:
(一)項目股權投資分紅及轉讓增值收益。
(二)項目債權投入產生的投資收益。
(三)項目融資擔保產生的保費收益。
(四)間隙資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益。
第十九條PPP基金按照優先與劣後的分層結構進行募集和損益分擔。財政出資及基金管理公司出資作為劣後級,其他出資人根據自願原則也可作為劣後級。
第二十條PPP基金根據不同投資運作方式退出。
(一)股權投資退出。股權投資優先由項目社會資本方回購。採取股權轉讓、到期清算等多種方式實施股權退出,退出價格按照市場化原則確定。
(二)債權投入退出。PPP基金對項目建設運營提供的債權投入,由項目公司按照協議約定實現到期債務清償和債權退出。
(三)融資擔保退出。PPP基金對項目提供的融資擔保按照相關約定條件退出。
第二十一條PPP基金清算形成的凈收益或凈虧損,按出資人協議、基金章程等相關規定進行分配或分擔。
(一)清算後形成的凈收益,先按出資人約定的基礎收益進行分配;超額部分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進行分配。其中:財政出資收益的30%用於獎勵基金管理公司;財政出資收益的其他部分可根據出資人的分層結構予以分類讓渡。
(二)清算後形成的凈虧損,先由基金管理公司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損失;之後由其餘劣後級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風險;剩餘部分由其他出資人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進行分擔。
第二十二條PPP基金按照不超過實際到位資金的2%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費,具體支付比例由出資人共同協商確定。
第二十三條PPP基金存續期滿,基金管理公司組織對基金進行清算,清算結果經中介機構鑒證後報股東會或合夥人會議審定,並報受託管理機構備案。財政出資人出資形成的清算收入按規定全額繳省級金庫。
第四章風險控制
第二十四條託管銀行依據託管協議約定負責賬戶管理、資產保管、監督管理、資金清算、會計核算等日常業務,對資金安全實施動態監管。
第二十五條託管銀行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四川省有分支機構,與我省有良好的合作基礎,具備省級財政收支業務代理資格優先。
(二)擁有專門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備安全保管和辦理託管業務的設施設備及信息技術系統。
(四)具有健全的託管業務流程和內控制度。
(五)資本充足率符合監管部門相關規定。
(六)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二十六條PPP基金在運營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終止運營並清算:
(一)代表50%以上基金份額的股東或合夥人要求終止並經股東會或合夥人會議決議通過。
(二)PPP基金發生重大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三)PPP基金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管理機關責令終止。
第二十七條省財政廳按照基金設立進度,將資金撥付受託管理機構選定的託管銀行,實行專戶管理。
第二十八條財政出資在PPP基金成立之日全部到位;其他出資人按出資協議約定的最低出資額同步到位,其餘出資採取承諾制,根據項目投資決策決議,基金管理公司向出資人發出通知,出資人在收到通知十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銀行按認繳比例支付資金。
第二十九條PPP基金管理公司對運營管理的基金實行分賬核算,對自有資產與基金資產實行分塊管理,嚴格內部風險控制。
第三十條基金託管銀行應於會計年度結束1個月內,分別向基金管理公司和受託管理機構報送上年度資金託管報告。託管銀行發現資金異動應及時報告。
第三十一條基金管理公司應於會計年度結束3個月內,向受託管理機構和其他出資人分別提交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和經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年度會計報告。
第三十二條受託管理機構應於會計年度結束4個月內,向省財政廳轉報經審核確認的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和經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年度會計報告。
第三十三條PPP基金不得從事抵押、股票、期貨、債券、商業性房地產等投資活動;不得列支對外贊助、捐贈等支出;不得從事國家法律法規明確的禁止性業務。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受託管理機構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基金章程(合夥協議)中約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財政出資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單方決定退出基金;如無法實現退出,基金應當進入清算程序。
(一)未按基金章程或合夥協議約定開展投資運營。
(二)與基金管理公司簽訂合作協議超過1年,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約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
(三)基金設立之日起滿1年未開展投資業務。
(四)投資領域不符合約定。
(五)其他不符合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受託管理機構、基金管理公司、託管銀行應當接受省審計廳的審計檢查。有關機構和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和拒絕提供有關材料或提供虛假不實的材料。
第三十六條受託管理機構定期對PPP基金投資運營績效實施考核評價;省財政廳對受託管理機構履職情況進行評估,必要時可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實施審計檢查。
第三十七條受託管理機構嚴格履行PPP基金投資運營風險監控職責,當PPP基金投向偏離規定范圍或運營發生違法違規問題時,應按照協議責令糾正或終止與基金管理公司合作。
第三十八條受託管理機構、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員在運營管理中出現違規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原《四川省PPP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川財金〔2015〕135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