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實施細則 全文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未辦理廣告發布登記,擅自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公布其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廣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在醫療、葯品、醫療器械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在保健食品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
(三)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
(四)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發送廣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和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活動違法不予制止的,
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停止相關業務。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廣告審查的,廣告審查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的廣告審查申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廣告審查批準的,
廣告審查機關予以撤銷,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的廣告審查申請。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批准文件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公示。
第六十八條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發布違法廣告,或者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或者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葯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給予處罰的,應當通報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並可以暫停媒體的廣告發布業務。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前款規定對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音像出版單位進行處理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九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廣告中損害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專利的;
(三)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服務的;
(四)在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名義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
第七十條因發布虛假廣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有其他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准決定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在履行廣告監測職責中發現的違法廣告行為或者對經投訴、舉報的違法廣告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有前兩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七十四條國家鼓勵、支持開展公益廣告宣傳活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文明風尚。
大眾傳播媒介有義務發布公益廣告。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版面、時段、時長發布公益廣告。公益廣告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十五條本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貳』 廣告管理制度 內容
廣告管理制度是指調整廣告管理機關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與消費者之間在廣告宣傳、廣告經營、廣告管理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 我國的廣告管理制度包括:廣告行業的規劃管理、廣告發布標準的管理、廣告主的管理、廣告經營者的管理、廣告發布者的管理、戶外廣告的管理、廣告內容的審查管理、制止、制裁廣告違法行為。構成這一制度的法律規范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戶外廣告管理暫行規定》、《臨時性廣告經營管理辦法》、《醫療器械廣告管理辦法》、《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食品廣告管理辦法》、《煙草廣告管理辦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等。
『叄』 國家有關廣告的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2、《廣告管理條例》
《廣告管理條例》於1987年10月26日國務院頒發,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2年2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廣告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廣告管理,推動廣告事業的發展,有效地利用廣告媒介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制定本條例。
(3)廣告法保險行業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廣告的特點:
廣告不同於一般大眾傳播和宣傳活動,主要表現在:
1、廣告是一種傳播工具,是將某一項商品的信息,由這項商品的生產或經營機構(廣告主)傳送給一群用戶和消費者;
2、做廣告需要付費;
3、廣告進行的傳播活動是帶有說服性的;
4、廣告是有目的、有計劃,是連續的;
5、廣告不僅對廣告主有利,而且對目標對象也有好處,它可使用戶和消費者得到有用的信息。
『肆』 《廣告法》對戶外廣告有哪些限制性規定
新廣告法關於戶外廣告限定如下: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等發布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制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安全要求。
戶外廣告的管理辦法,由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定。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築控制地帶,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設置的。
新廣告法的全文如下:
http://www.caishem.com/h-nd-16.html
『伍』 新廣告法通過新規定都有哪些
【看點1:葯品廣告需顯著標明不良反應】
葯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並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
【一句話解讀】為保證用葯安全,保護患者權益,有必要對葯品廣告進一步嚴格規范。
【看點2:保健食品非葯品 廣告不得涉及疾病防治】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並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葯物」。
【一句話解讀】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一樣,並不具有治療疾病的功效,且實踐中保健食品廣告違法情況較為嚴重,三審稿為此將保健食品廣告准則單列一條,作出了更有針對性的嚴格規范。
【看點3:養生欄目禁發葯品、保健食品廣告】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葯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一句話解讀】一些媒體以健康講座、養生節目等形式變相發布葯品、保健食品廣告,致使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事件時有發生,法律設專門條款將有效防止無良商家「忽悠」消費者。
【看點4:母乳代用品廣告不能「登」上公共場所】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製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
【一句話解讀】母乳是嬰兒成長最自然、安全、完整的天然食物,母乳喂養應該鼓勵和促進。
【看點5:大眾媒介、公共場所禁發煙草廣告】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煙草廣告。煙草製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煙草製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一句話解讀】想通過其他商品的廣告或公益廣告等變相發布煙草廣告?這種行為也行不通了。
【看點6:代言過虛假廣告者或將有三年「禁期」】
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一句話解讀】廣告不能想接就接,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廣告代言人的責任應進一步強化,代言活動也應更加嚴格規范。
【看點7:違法發布廣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被吊銷】
醫療機構違法發布廣告情節嚴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句話解讀】事實上,我國《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已對醫療機構發布廣告行為作出過相關規定;此次上升到法律層面加大對違法發布廣告的醫療機構處罰力度,也顯示出加強對醫療廣告管理的決心。
【看點8:部門合力治理違法廣告】
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有廣告違法行為的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不依法予以處理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句話解讀】治理違法廣告需要部門聯動形成合力,除了工商部門加強監管外,新聞出版廣電等媒體主管部門也需切實履行對媒體活動的監管職責。
如何保證新《廣告法》的執行力和社會認知度?如何依照新《廣告法》提升廣告監管執法水平?新《廣告法》將如何助力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如何配合加大簡政放權力度,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新《廣告法》怎樣幫助創新創業主體提供更多的政策機遇和更大的發展空間?2015年4月30日10時,工商總局廣告監督管理司司長張國華,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劉雙舟做客中國政府網,就新《廣告法》與網友在線交流,並回答網友關心的問題。
新《廣告法》大而系統十年磨一劍很不容易
工商總局廣告監督管理司張國華司長首先介紹道,20年前出台的廣告法是適應了當時廣告市場的狀況而出台的。今天已經由200多億發展到5000多億,由傳統的媒體發展到各種媒體、各種廣告推送形式和技術,現有廣告法對現有市場秩序的維護已經顯得力不從心了。基於這樣的背景,從十年前,工商總局和國務院法制辦就開始啟動修改廣告法的事情,因為這十年廣告市場和廣告技術發展的很快,所以總是有一種跟不上形勢的感覺。但是人民群眾對於廣告市場秩序的維護的呼聲,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的需要,需要我們盡快把廣告法修改出來。所以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在4月24號通過了廣告法的修訂案,使這個廣告法基本上能適應目前規范、監管廣告市場秩序的作用。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劉雙舟提到,實際上對廣告法的修訂,2004年就啟動了,但是因為法律在執行中要保持穩定,法律不能朝令夕改,1995年剛通過,才十年時間就大改也不太好。所以工商總局等部門出台了大量的規章制度和辦法,這些規章制度和辦法經過十幾年的運行實踐檢驗,有一大部分已經成熟了,現在要提升到法律層面上來,所以對廣告法進行了比較大的、系統的修訂。十年磨一劍,也是不容易的。原來是49個條文只保留了8個條文沒有動,增加了33個條文,現在總的數量達到75個條文,應該是一次全面的修訂,用了修訂的方式,而不是修正案的方式。
新《廣告法》修改幅度大張國華概括其十特色
張國華接著談到,廣告法修改的幅度非常大,原來是49條,現在變為75條,新增了33條,刪除了3條,同時修改了37條。真正原文保留一個詞沒有動的只有8條。這次修改可以概括為這樣幾個特色:一是充實和細化廣告內容准則。二是明確虛假廣告的定義和典型形態。三是新增廣告代言人的法律義務和責任的規定。四是嚴控煙草廣告發布。五是新增關於未成年人廣告管理的規定。六是新增關於互聯網廣告的規定。七是強化了對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布行為的監管力度。八是增加公益廣告,擴大廣告法調整范圍。九是明確和強化工商機關及有關部門對廣告市場監管的職責職權。十是進一步提高法律責任的震懾力。
明星代言違法廣告取消三年代言資格
媒體發布虛假廣告可被吊銷發布資格
張國華向網友舉例闡釋了新廣告法的處罰力度,對媒體發布虛假廣告,除了罰款以外還可以暫停廣告業務的發布,嚴重的還可以吊銷發布廣告的資格,這對一個媒體來講懲罰規則是很重的,大家知道媒體是靠廣告養活的,把它的廣告執照吊銷了就等於砸了他的飯碗,所以這次懲罰力度很大。
明星代言了違法廣告,三年之內沒有資格再代言。同時,明星代言違法廣告對他的榮譽也是一個巨大的傷害。以前因為沒有具體的條款規定,代了就代了,法律上也沒有追究,民事上也沒有追究,所以對他的榮譽損害也不大。這次如果代言違法廣告,那肯定會成為新聞熱點,會停止他三年的代言廣告資格,這對明星本人也會付出很大的代價。總體上有些明星還是不錯的,但是也不乏一些不負責任的。
張國華:能認定的新問題都表述到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中
針對主持人在監管互聯網廣告方面的主要抓手和思路,張國華回答道:「我們在今年3.15晚會上透露了一個消息,我們正在委託浙江省工商局在建設互聯網廣告數據中心,或者也可以叫互聯網廣告監測中心。現在初步設定為主要監測網站1000個,按照目前互聯網廣告市場的份額,能佔到95%以上,基本上能覆蓋了。一些小的自媒體量很小。我們把監測到的互聯網違法廣告,將按照它的IP地址、注冊地分發到所在地的工商,讓他們去查辦。但是正像你所說的那樣,互聯網廣告是一個比較復雜的新事物,它虛擬化,它不像電視、報紙廣告,電視台就在那兒,報紙的出版單位就在那兒,有時候你按照IP地址和注冊地去找不一定能找到。另外,它是在網上,它是沒有地域的,它的廣告是全世界、全國各地都能看到的,所以以誰為辦案主體很麻煩,有時候伺服器是在境外的,這也給辦案帶來難度。還有就是廣告的判斷上,比如鏈接式廣告,它有一種爬蟲技術,你點關鍵詞或者搜索,一下子就出來了,這個責任是誰的?等等這些新的問題,我們都在研究。在即將出台的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裡面,現在能認定的都表述到了。」
大眾傳播媒介不能發布煙草、替代母乳等產品廣告
劉雙舟著重介紹,這次廣告法對大眾傳媒發布廣告的行為進行了詳細的規范,從條文細節來講,至少在八方面有比較明顯的規定。第一,大眾傳媒不能變相的用新聞方式來發廣告。第二,只要是廣告必須要標明是「廣告」,讓消費者知道這是「廣告」,消費者能識別。第三,明確要求廣播電台、電視台發布廣告要遵守時長、方式上的規定,就是幾點幾分,節目與節目之間可以發幾分鍾的廣告,時間長度要很清楚,而且要明確標識出廣告還有幾分。不能利用介紹健康、養生這樣的形式變相的來做葯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的廣告。
不能發布替代母乳的乳製品、食品或者飲料的廣告。還有就是煙草廣告,大眾傳播媒介不能發布煙草廣告。如果大眾傳播媒介要開展廣告業務的話,這次我們把它叫做發布登記制度,原來是經營許可,現在叫做發布登記制度。還有就是張司長講到的,明確把發布公益廣告作為大眾傳媒的法定義務,具體發布的版面、時段、時長要作出專門的規定。還有就是這次廣告法授權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和國務院其他相關部門聯合起來制定專門針對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的行為規范,這個權利給了工商總局了。應該說這次規定很全面了,有很多都是新增加的。
借新《廣告法》整頓市場秩序保障產業健康發展
最後,張國華總結道,我國現在已經變為全世界除了美國之外的第二大廣告市場。國家對廣告業也是積極支持扶持的,國務院出台的關於支持文化創意產業的文件,把廣告業也列入到文化創意產業裡面去了,同時這兩年中央財政支持在全國搞了32個國家廣告園、國家試點廣告園區,國家也給了相應的資金支持。他又說到,從國家在支持文化創意產業的項目上,把廣告的項目也列入到了文化創意產業項目庫裡面。國家對廣告發展的政策還是比較好的,還是給予相當支持的。這部新廣告法的頒布,對於廣告產業的發展也可以說是一個有力的保障。只有一個產業健康了,它才能快速發展,如果一個產業做得很爛,這個產業就會出問題了。國家也非常支持廣告業的健康發展,通過這部法的頒布實施,能夠把廣告市場的秩序整頓的更好,把現在良莠不齊方面的莠去掉,使廣告業更加健康快速的發展,同時也給廣告業在人民群眾和消費者當中樹立更好的形象。
劉雙舟最後補充道:「我非常同意張司長的分析,表面看起來這次廣告法對行業來講義務更大、責任更重了,但是換一個角度講,新的廣告法實際上是對行業更大的保護,因為除了保護廣告行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以外,還有促進廣告業的發展,這是立法的一個目的。這次還有一個行業自律、促進廣告行業發展的條文。」
『陸』 廣告法有規定保險套避孕葯之類的東西不能做電視廣告嗎
1、目前不允許。 2、1989年10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發的一個《關於嚴禁刊播有關性生活產品廣告的規定》。該《規定》稱:「一些地區出現了有關性生活產品的廣告……這類產品向社會宣傳,有悖於我國的社會習俗和道德觀念。因此,無論這類產品是否允許生產,在廣告宣傳上都應當嚴格禁止。」這一條成了禁止安全套做廣告的依據。 3、
『柒』 廣告法規定
廣告法的具體內容記不得,但是廣告法肯定應該規定做廣告,應當實事求是反對的虛假宣傳。
『捌』 廣告法和廣告管理條例之間的關系
過去我國廣告管理立法條件尚未成熟,由國務院頒布《廣告管理條例》對廣告業進行管理。隨著《廣告法》的頒布,《廣告管理條例》同時作廢
『玖』 2019最新的廣告法規定不允許產品外包裝上打保險公司承保的字眼了嗎
其實有些廣告外面打上什麼保險公司承保,其實說白了,這些都是
騙人的
。
『拾』 新廣告法的廣告內容准則
第八條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准確、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
第九條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
(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條廣告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准確,並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第十二條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第十三條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四條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廣播電台、電視台發布廣告,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時長、方式的規定,並應當對廣告時長作出明顯提示。
第十五條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等特殊葯品,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葯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作廣告。
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葯,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葯學專業刊物上作廣告。
第十六條醫療、葯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
(三)與其他葯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葯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並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葯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葯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葯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葯品說明書或者在葯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明文件中有禁忌內容、注意事項的,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內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說明書」。
第十七條除醫療、葯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葯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第十八條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與葯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葯物」。
第十九條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葯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第二十條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製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
第二十一條農葯、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三)說明有效率;
(四)違反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煙草製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第二十三條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
(二)出現飲酒的動作;
(三)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
(四)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
第二十四條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
(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五條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二)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
(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
(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第二十七條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關於品種名稱、生產性能、生長量或者產量、品質、抗性、特殊使用價值、經濟價值、適宜種植或者養殖的范圍和條件等方面的表述應當真實、清楚、明白,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作科學上無法驗證的斷言;
(二)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三)對經濟效益進行分析、預測或者作保證性承諾;
(四)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