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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管理幹部任免制度

發布時間:2021-07-30 23:33:16

A. 保險公司中層幹部任職

一、明確中層幹部的定位
中層幹部包括基層站所負責人,在組織體系中,對上負責決定決策的落實,對下擔當管理者的責任,是工作落實者和部門管理者,在單位處在「上傳下達」的位置,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也是一個磨礪人、鍛煉人、提高人的崗位。大家常年工作在一線,看似權微言輕,但直接與客商、企業、群眾打交道,工作態度的好壞、服務水平的高低,代表著部門乃至縣委、縣政府的形象,對於服務對象而言,作風好壞、能力強弱直接影響工作部署的執行效果,以及群眾對政府部門的看法和感受。
近年來,縣委、縣政府圍繞全縣工作大局,不斷加強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在育人、評人、選人、用人機制上不斷進行探索和創新,如領導幹部年度綜合考核機制的建立和完善,正科職後備幹部的公開選拔,打破身份界限、選拔優秀事業單位幹部進入鎮和縣直單位領導班子,加大幹部交流力度等,通過一系列的機制和制度的創新,較好地激發和調動了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全縣幹部隊伍的工作作風進一步轉變,執行力進一步增強,工作效能進一步提升,全縣發展環境得到進一步優化,可以說,全縣幹部隊伍的主流是好的。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應清醒地認識到:目前,全縣幹部隊伍建設與發展需要和群眾願望尚有一定差距,表現在中層幹部隊伍中,仍存在工作執行上的不到位,工作效能上的「冷、拒、橫、推」習氣和利用職權上的「吃、拿、卡、要」等現象,這些現象,有些是共性的,有些是個性的,不僅外來客商提的較多,就連我們自己的幹部也感到不滿意,已經與周邊縣區你追我趕的發展形勢不相適應,與幹部自身的良知和內在責任感不相適應,更與南陵的發展需求不相適應。有差距不要緊,關鍵要正視差距,找准原因,切實加以解決。
此次開展的縣直單位中層幹部社會測評活動,是把中層幹部的評價權交給服務對象,讓考評結果與單位領導的連帶責任相掛鉤,目的就是通過社會測評來評科長、抓局長、帶全縣、促發展,解決少數中層幹部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等「中梗阻」現象,真正達到「建好中層,贏在執行,促進發展」的效果。
因此,我們中層幹部要明確自己的定位。我想有兩句話送給大家:服務人民群眾,助推經濟發展。這就是我們中層幹部的工作定位。因為人民群眾是我們的衣食父母,經濟建設是我們的工作中心,有了准確的定位,大家就能找准自己在全縣工作大局中的位置。有為才有位,無為就無位。只有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增強工作執行力,提高服務經濟發展的能力和水平,才能真正讓縣委、縣政府放心,讓廣大群眾滿意。
二、當好中層幹部應處理好的幾方面關系
中層幹部承上啟下,起著「二傳手」的作用。一個優秀的二傳手,能讓單位領導舒舒服服「扣球」,讓下屬輕輕鬆鬆「接球」。當好中層幹部,對於搞好一個科室、一個單位仍至全縣的工作至關重要,應著重處理好四個方面的關系:
一是責任心與執行力的關系
個人對事業、對工作的責任心,往往同執行力是緊密相連的。執行力是體現中層幹部責任心的行為方式之一。作為一名中層幹部,對於工作的態度,首要的是要考慮如何認真完成任務,提高執行力。我縣的中層幹部隊伍總體是好的,不是沒有能力幹事,也不是幹不了事、幹不成事,而是少數中層幹部責任心不強,缺乏大局意識,對待工作,有利爭著上,難事繞道走,或以部門利益為中心,表面上答應得很好,就是看不到行動,致使工作部署流於形式,沒有落實;還有一些幹部對待工作,不是執行不堅決,就是落實不徹底,總是打點折扣;本是職責和能力范圍內的事,也要等到領導出面、批示才辦。對此,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和深刻反思,做到有則改之,無則加勉。今天藉此機會,我要向大家推薦兩本書,《做最好的中層》和《執行重在到位》。這兩本書的作者是吳甘霖,現任甘霖智慧國際培訓機構理事長,是一位著名管理學家和培訓師。《做最好的中層》一書,結合古今中外大量生動鮮活的案例,講述了中層應該「怎樣想」、「怎樣做」、「怎樣超越」,對做最好的中層,給出了要有「大境界、責任感、創造力、忠誠度」
的答案;另外,在《執行重在到位》一書中,提出中層幹部「執行要到位,責任先到位」、「執行不到位,等於沒執行」等一系列觀點,並在海內外第一次明確提出了一流執行力的三個標准,即:保證完成任務、以合適投入獲得最大成效。對於這兩本書,希望大家看一下,或許能從中得到啟發和受益。
二是接受工作部署與同領導研究工作的關系
接受領導工作部署與同領導一道研究工作是不同的,應該加以區分。接受領導部署的工作任務時,領導怎麼交辦就應該怎麼執行,錯了,上級負責;作為下級,只能服從,不能說我不辦,或者說我不能辦,如果這樣做,就是違反組織原則。研究工作,是同領導一起商量問題,或者領導雖然有了一個基本想法,但是還沒有最後拿定主意,還想聽聽多方面的意見,特別是不同的意見。這時候,有什麼想法都可以提,反對的意見也可以提。討論定下來之後,有意見可以保留,但在行動上必須服從。若不服從,不執行,或另搞一套,就是違背組織原則。
三是繼承與創新的關系
作為中層幹部,認真貫徹縣委、縣政府的決策,這是最基本的素質體現。作為中層幹部,在貫徹決策的同時,還應當結合本單位、本崗位實際,認真總結經驗,查找存在的不足和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一個單位和部門,工作有創新、有特色,很大程度上在於中層幹部的調查研究、思考和探索。我認為,要想乾的事情總是有辦法的,不想乾的事情總是有理由的。目前社會處於轉型期,矛盾無處不在、無時不在。這就要求我們中層幹部盡可能找准理由,多想辦法,把事情辦成,在解決矛盾、破解難題、推進工作中,不斷提高自身的能力和水平,同時善於開拓創新、創造特色,推動本部門本單位工作上新台階。
四是工作與學習的關系
勤奮學習是黨員幹部增強黨性、提高本領、更好工作的前提,是內修身、外創業的重要法寶。中層幹部既要努力工作,又要善於學習,這不僅是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能力水平的需要,更是建立學習型機關、學習型社會的需要。作為中層幹部,要切實重視向書本學習,向群眾學習,向實踐學習。向書本學習,就是要養成良好的讀書習慣,結合工作實際,需要什麼學什麼,不斷提高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向群眾學習,就是要尊重群眾的意見,尊重群眾的首創精神,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工作路線。向實踐學習,就是要善於總結成功的經驗和失敗的教訓。只有善於學習的人,才能善於工作。
三、怎樣當好一名合格的中層幹部
如何當好中層幹部,我認為心態最重要。因為心態是一個人的心理狀態,是一個人思想、意志、性格、能力等綜合素質的集中體現。胡錦濤總書記曾強調指出:「心態決定狀態」。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對於中層幹部,心態決定著工作狀態,甚至影響著全縣的發展。因此,中層幹部應從三方面著手,履行好工作職責。
(一)立足崗位,增強工作責任心
責任心是一名中層幹部成功、成熟的必備品質和意識。英國首相丘吉爾曾說過:「偉大的價值在於完成責任」。人的一生時刻面臨著兩大課題,這就是為人和處事。要把這兩大課題解決好,需要責任心來支撐。這次全縣社會測評活動,測評結果將由服務對象直接來確定,選擇的對象都是直接為基層、為企業、為群眾服務的中層幹部,可以說,你們是縣委、縣政府服務群眾、服務企業的「窗口」和「代言人」,只有做到真幹事、多幹事、快幹事,該辦的事要無條件去辦,可辦可不辦的事要積極去辦、難辦的事要想方設法去辦,沒有辦過的事要探索去辦,遇事要多說怎麼辦,少說不能辦。只有這樣,才能體現活動效果,發展環境才能真正改善。
南陵大發展為的是南陵人民的幸福,大發展是靠一件件關系百姓切身利益的小事累積而成的,有些事,看似雖小,但事關百姓利益,影響發展環境;群眾總是從身邊看得見、摸得著的事情,來考察我們的愛民之心和為民之責,這不僅是對我們工作落腳點的拷問,更是對我們工作作風的檢驗。古人雲:「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很簡單的一件事情,為什麼非要等老百姓投訴了,媒體批評了,上級指示了,才想盡辦法去解決,為什麼自己不能主動解決,是我們沒有能力做好這件事,還是不會做,或者是根本就沒想過要做呢?
責任心最根本的是體現在對人對事的「認真」上。毛主席曾經說過,世界上怕就怕「認真」二字。因為,認真,是一種修養,是一種境界,是一種價值,是通往成功的階梯。中層幹部要注重提高道德修養,謹慎對待自己的一舉一動、一言一行,謹慎對待工作、生活、家庭、朋友;對待個人利益不爭搶,對待工作想在前,對待任務干在前,對待責任擔在前。
(二)堅定信念,形成積極向上的進取心
進取心是指堅持不懈地向新目標追求的心理狀態,表現為一種奮發向上的人生態度和不斷開拓的精神狀態。
分析我縣少數中層幹部的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等「中梗阻」現象,原因之一就是進取意識不強。一些幹部在同一崗位任職時間較長,認為自己經驗豐富,工作流程熟悉,易得過且過,不思進取,幹事沒有激情和干勁,議論是是非非倒是熱情高漲。個別幹部總以為自己工作還可以,取得一點成績就驕傲,干一點事就提要求,甚至安於現狀,工作被動應付;有的思想頹廢,甚至假公濟私,以權謀私。為此,縣委在加強中層幹部管理上也進行了一些積極的探索和改革,如在縣農委先期進行的扁平化管理、大科制改革,全縣中層幹部社會測評活動以及對縣政府機構改革中新設立的科室負責人需進行競爭上崗等,目的之一,就是要激發我們中層幹部隊伍的潛能、活力和進取心。
作為中層幹部,要保持好一種良好的進取心,首先,要樹立幹事是硬道理的觀點。小平同志說過,世界上的事情都是干出來的,不幹,半點馬克思主義都沒有;不幹,於事無成,於己荒廢,於組織和群眾更是無法交待。第二是干工作一定要投入,要有開拓創新、不懈追求的激情。只有全身心地投入,才能團結科室同志一道,齊心協力,努力完成工作。第三,對待事業和工作一定要勇於負責。只有接受任務不講條件,執行任務不講借口,完成任務追求圓滿,才能幹好工作、成就事業、服務好群眾。如果三心二意、漫不經心地對待服務對象,不僅工作受影響,荒廢才華,黯淡人生,心態陷入煩悶消沉,自己的幸福感也會大打折扣。
(三)勤奮工作,始終保持一顆恆心
持之以恆是落實好工作的最有利的保障。應把握好以下三個要點:一是要始終把群眾真正掛在心上。我們作為人民的公僕,是以服務群眾為天職,服務群眾的職責履行得越好、工作越出色、貢獻越突出,我們就越能得到組織的信任,越能得到群眾的擁護,我們的人生之路、發展進步,就會越富有生機和活力。二是要敢抓敢管。我們的科長們既是工作落實者,又是部門管理者。所以,不僅自己要努力工作,更重要的是要加強對本科室(或二級機構)人員的管理和教育,以身作則,帶好隊伍,明確崗位責任,促進規范運行;即便自己工作完成再好,若本科室人員出現工作失誤,對於你來說也是失職。第三是始終以工作為上,增強工作的使命感、光榮感,既干之,即安之。對待工作,不能憑興趣,覺得有個人顯績的就熱衷干,否則就不願干;更不能遇事先算計個人得失,看是否會得罪人、能否為自己「功勞簿」加分,然後再決定是推、是拖、還是干。
四、為中層幹部成長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
中層幹部的成長,除自身努力外,離不開部門領導的示範帶動、關心以及縣委的關懷。因此,良好的工作環境事關中層幹部的健康成長,須認真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部門領導要切實帶好頭,發揮示範作用
一是要帶好提高執行力的頭。全縣各級領導幹部一定要進一步增強做好本職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從南陵發展的大局出發,真正變「被動抓」為「主動抓」,不折不扣地抓好本部門、本單位的工作落實,不折不扣地謀劃好加快發展、推動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二是要帶好勤政廉潔的頭。「公生明,廉生威」,作為領導幹部,一要干凈,二要幹事。干凈了就有形象,就有威信,就有助於干成事。對待工作應當堅持高標准,嚴要求,精益求精,而不是高高在上當官做老爺。要用好權,把心思、精力和智慧用在工作上,用在為群眾辦實事、謀利益上。
三是要帶好實事求是的頭。實事求是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也是作風建設的根本要求。現在有少數領導幹部喜歡搞表面文章,工作起來沉不下身子,對上一本賬,對下一本賬。這不僅對工作和自已不利,對中層幹部也會產生不良影響。作為領導幹部,應該倡導實事求是的工作精神,把精力放在掌握工作情況、摸清工作規律上,做到察實情、辦實事、求實效。
(二)部門領導要切實關心、帶領好中層幹部
工作上要關愛中層幹部。要合理安排,使人盡其才、才盡其力,絕不能「累死」實幹人、「養肥」閑散人。要關愛中層幹部的身體健康,有條件的,要及時督促他們定期體檢。要時刻關注中層幹部的思想動態和工作情況,在出現困難時,多給予支持和幫助,在遇到委屈時,多給予關心和鼓勵,在發生失誤時,多給予體諒和指點。
生活上要關心中層幹部。一名優秀的中層幹部,人格魅力上往往表現為嚴於律己,無私奉獻,很多時候都是虧己以待人,本應屬於自己的讓給別人,或接濟別人。因此,單位主要領導幹部要經常關心中層幹部的生活,絕不能裝聾作啞,要盡己所能,真心實意為他們排憂解難,絕不能讓中層幹部既流汗又流淚。
(三)縣委將積極探索關懷中層幹部的新機制
近年來,縣委始終關注著中層幹部隊伍的成長,在提拔使用、教育培訓等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為營造幹事創業的良好氛圍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今後,還將從以下四方面進一步採取激勵關懷措施:
思想上關愛。對在此次中層幹部社會測評和「群眾滿意基層站所」民主評議活動中涌現的先進人物和典型事跡,將通過各種新聞媒體進行宣傳,讓全社會更多地熟悉中層幹部、支持中層幹部。
生活上關心。一是設立「談心日」。縣直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每月要定期與中層幹部交心談心一次,溝通思想,釋疑解惑,肯定成績,指出不足。二是下好「及時雨」。對家庭有困難的中層幹部,組織上要提供必要的援助。
工作上關照。一是「育苗子」。縣委組織部將結合每年的全縣領導幹部主體培訓班次,吸收部分表現優秀的中層幹部參加。二是「壓擔子」。要把有發展潛力的優秀中層幹部,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到縣重點工程和經濟建設主戰場經受考驗、積累經驗。三是「指路子」。對中層幹部在成長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和機遇,要積極為其排憂解難,指明方向。
政治上關懷。對表現突出、群眾認可的中層幹部,在提拔使用幹部時優先考慮。屬於垂直管理部門的,積極向其主管部門推薦使用。同時,進一步加大中層幹部交流的力度,把本系統或跨系統交流作為重點。
同志們,縣委對幹部一向是關心的,對中層幹部的成長寄於了厚望。面對當前良好的發展機遇和繁重的工作任務,我們一定要自覺地把自己同全局工作聯系起來,大力倡導敬業、精業、勤業、創業精神,真正把每個崗位看作是服務的載體和奉獻的平台,做到想幹事、會幹事、干成事、不出事,始終保持積極向上、昂揚奮進的精神狀態,書寫出南陵大發展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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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基本信息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14年第1號
現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項俊波
2014年1月23日

C. 公司幹部任免辦法

「幹部工作十不準」
《條例》規定了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遵守的十條紀律,也可稱之為「幹部工作十不準」。這「十不準」是:
1、不準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或者違反規定提高幹部的職級待遇;2、不準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幹部任免;
3、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
4、不準個人決定幹部任免,個人不能改變黨委(黨組)會集體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
5、不準拒不執行上級調動、交流領導幹部的決定;
6、不準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或者指令提拔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
7、不準在機構變動和主要領導成員工作調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或者幹部在調離後,干預原任職單位的幹部選拔任用;
8、不準在選舉中進行違反黨的紀律、法律規定和有關章程的活動;9、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泄露醞釀、討論幹部任免的情況;
10、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願,營私舞弊,搞團團伙伙,或者打擊報復。
實行「十二項制度」
《條例》明確規定要實行十二項制度:幹部考察工作責任制、任職前公示制、任職試用期制、部分領導職務聘任制、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責任制、幹部交流制度、幹部任職迴避制度、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迴避制度、幹部辭職制度、幹部降職制度、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組織。(人事)部門與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等有關單位聯席會議制度。此外,還要建立健全乾部雙重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幹部無記名投票表決制度,對破格提拔的程序作出專門規定。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建立科學規范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機與活力、有利於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推進幹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一支高舉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質的黨政領導幹部隊伍,保證黨的基本路線的全面貫徹執行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順利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
(六)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符合把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具有領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能力,結構合理、團結堅強的領導集體的要求。
應當注重選拔任用優秀年輕幹部。
第四條本條例適用於選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領導成員的選拔任用,參照本條例執行。
選拔任用非中共黨員領導幹部,參照本條例執行。
選拔任用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的職責,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選拔任用條件
第六條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經得起各種風浪的考驗。
(二)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代化事業,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業,做出實績。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五)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系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官僚主義,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於集中正確意見,善於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級黨政領導幹部,還應當努力達到中央對高級幹部提出的各項要求。
第七條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
(一)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二)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三)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廳)、司(局)級以上領導幹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應當經過黨校、行政院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五年內累計三個月以上的培訓,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後一年內完成培訓。
(六)身體健康。
(七)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的黨齡要求。
特別優秀的年輕幹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規定。
第八條黨政領導幹部應當逐級提拔。越級提拔的,應當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第九條黨政領導幹部可以從黨政機關選拔任用,也可以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
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一般應當從後備幹部中選拔。
第三章民主推薦
第十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民主推薦的結果在一年內有效。
第十一條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領導班子職位的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按照擬任職位推薦。
第十二條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黨委成員;
(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黨組成員或者全體領導成員;
(三)紀委領導成員;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的主要領導成員;
(五)下一級黨委和政府的主要領導成員;
(六)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人選,應當有民主黨派、工商聯的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參加。
第十三條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主持,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召開推薦會,公布推薦職務、任職條件、推薦范圍,提供幹部名冊,提出有關要求;

(二)填寫推薦票,進行個別談話;

(三)對不同職務層次人員的推薦票分別統計,綜合分析;

(四)向上級黨委匯報推薦情況。

第十四條個別提拔任職,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和民主推薦的程序,參照本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民主推薦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由本部門的領導成員、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和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參加;本部門人數較少的,可以由全體人員參加。

民主推薦內設機構領導成員人選,參照上列范圍執行。

第十六條領導班子換屆,由本級黨委書記辦公會根據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反饋的民主推薦情況,對考察對象人選進行醞釀,本級黨委常委會研究提出考察對象建議名單,經與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溝通後,確定考察對象。對擬新進黨政領導班子的人選考察對象,在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人員范圍內進行公示。

個別提拔任職,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考察對象人數一般應當多於擬任職務人數。

第十七條確定考察對象時,應當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同時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條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幹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並署名。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後,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民主推薦。所推薦人選不是所在單位多數群眾擁護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第十九條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可以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為考察對象。

第四章考察

第二十條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嚴格考察。

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幹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負責,會同協管方進行。

第二十一條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幹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

各級黨委(黨組)根據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制定具體考察標准。

第二十二條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徵求意見;

(三)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發布幹部考察預告;
(四)採取個別談話、發放徵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
(五)綜合分析考察情況,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交換意見;
(六)考察組根據考察情況,研究提出領導班子調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匯報,經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本級黨委(黨組)報告。
第二十三條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徵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
(一)黨委、政府領導成員,人大常委會、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有關工作部門或者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第二十四條考察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徵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
(一)考察對象上級領導機關有關領導成員;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考察內設機構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徵求意見的范圍參照上列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和機關黨組織的意見。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託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第二十六條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已經提拔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考察材料必須寫實,全面、准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一)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
(二)主要缺點和不足;
(三)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情況。
第二十七條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派出的考察組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考察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素質和相應資格。考察組負責人應當由思想政治素質好、有較豐富工作經驗並熟悉幹部工作的人員擔任。
實行幹部考察工作責任制。考察組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致,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並對考察材料負責。
第二十八條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對象的表現情況,一般由考察組向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本人反饋。
第五章醞釀
第二十九條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在考察前,討論決定或者決定呈報前,應當充分醞釀。
第三十條醞釀應當根據黨政領導職位和擬任人選的不同情況,分別在黨委(黨組)、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等有關領導成員中進行。
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應當徵求上級分管領導成員的意見。
非中共黨員擬任人選,應當徵求黨委統戰部門和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無黨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幹部的任免,主管方應當事先徵求協管方的意見,進行醞釀。徵求意見一般採用書面形式進行。協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雙方意見不一致時,正職的任免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協調,副職的任免由主管方決定。
第六章討論決定
第三十二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屬於上級黨委(黨組)管理的,本級黨委(黨組)可以提出選拔任用建議。
第三十三條市(地)、縣(市)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由上級黨委常委會提名,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黨委常委會作出決定,決定前應當徵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並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採取口頭表決、舉手錶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對影響作出決定的問題,會後應當及時查清,避免久拖不決。
黨委(黨組)有關幹部任免的決定,需要復議的,應當經黨委(黨組)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黨委(黨組)分管幹部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逐個介紹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的提名、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
(二)參加會議人員進行討論;
(三)進行表決,以黨委(黨組)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第三十六條需要報上級黨委(黨組)審批的擬提拔任職的幹部,必須呈報黨委(黨組)的請示並附幹部任免審批表、幹部考察材料、本人檔案和黨委(黨組)會議紀要、討論記錄、民主推薦材料。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對呈報的材料應當嚴格審查。
第三十七條需要報上級備案的幹部,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七章任職
第三十八條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前公示制度。
提拔擔任地(廳)、司(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後、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七至十五天。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第三十九條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制度。
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地(廳)、司(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為一年:
(一)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工作部門的副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
(二)紀委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
試用期滿後,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
第四十條黨政機關部分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實行聘任制。聘任制領導職務的每一個聘任期不超過五年,可以連續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規定。
第四十一條對決定任用的幹部,由黨委(黨組)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
第四十二條黨政領導職務的任職時間,按照下列時間計算:
(一)由黨委(黨組)決定任職的,自黨委(黨組)決定之日起計算;
(二)由黨的代表大會、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人民代表大會、政協全體會議選舉、任命的,自當選、任命之日起計算;
(三)由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會、政協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
(四)由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計算。
第八章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
第四十三條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推薦需要由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幹部人選,應當事先向人民代表大會臨時黨組織或者人大常委會黨組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的黨員介紹黨委的推薦意見。人民代表大會的臨時黨組織、人大常委會黨組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及人大代表中的黨員,應當認真貫徹黨委推薦意見,帶頭依法辦事,正確履行職責。
第四十四條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推薦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命的領導幹部人選,應當以本級黨委名義向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交推薦書,介紹所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說明推薦理由。
黨委向人大常委會推薦由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幹部人選,應當在人大常委會審議前,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介紹所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
第四十五條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門和機構的領導成員人選,在黨委討論決定後,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條領導班子換屆,黨委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領導成員人選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主要領導成員人選,應當事先向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報有關情況,進行民主協商。
第四十七條黨委推薦的領導幹部人選,在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命或者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所推薦人選提出不同意見,黨委應當認真研究,並作出必要的解釋或者說明。如果發現有事實依據、足以影響選舉或者任命的問題,黨委可以建議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按照規定的程序暫緩選舉、任命、決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薦人選。
第四十八條黨委推薦、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命的領導幹部人選落選後,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可以推薦為其他職務人選,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上再次推薦為同一職務人選。
黨委推薦、由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幹部人選在人大常委會未獲通過,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通過進一步醞釀,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會上繼續推薦。兩次未獲通過的,不得再推薦為本地同一職務人選。
政協領導成員候選人的推薦和協商提名,按照政協章程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章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
第四十九條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是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主要適用於選拔任用地方黨委、政府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或者其人選,黨政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或者其人選,以及其他適於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的領導職務。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競爭上崗在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內部進行。
第五十條報名參加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工作在黨委(黨組)領導下進行,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公布職位、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統一考試(競爭上崗須進行民主測評);
(四)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五)黨委(黨組)討論決定。
第十章交流、迴避
第五十二條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在一個地方或者部門工作時間較長的;按照規定需要迴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點是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的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黨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門的主要領導成員。
(二)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必須交流。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另行規定。
同一地方(部門)的黨政正職一般不同時易地交流。
(三)黨政機關內設機構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時間較長的,應當進行交流或者輪崗。
(四)幹部交流可以在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地方與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進行。
(五)交流的幹部接到任職通知後,應當在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限定的時間內到任。
(六)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原則上應當任滿一屆。
第五十三條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制度。
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有上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擔任縣(市)委書記、縣(市)長職務以及縣(市)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任職。民族自治縣另行規定。
第五十四條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迴避制度。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幹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迴避。
幹部考察組成員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迴避。
第十一章免職、辭職、降職
第五十五條黨政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幹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第五十六條實行黨政領導幹部辭職制度。
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辭職手續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五十七條因公辭職,是指領導幹部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的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第五十八條自願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幹部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自願辭職,必須寫出書面申請,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審批。任免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予以答復。未經批准,不得擅離職守;擅自離職的,給予紀律處分。
黨政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辭職:
(一)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任職且不滿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條引咎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幹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第六十條責令辭職,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根據黨政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拒不辭職的,應當免去現職。
第六十一條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降職制度。
因工作能力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幹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准執行。
第六十二條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幹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第十二章紀律和監督
第六十三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的各項規定,並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準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或者違反規定提高幹部的職級待遇; (二)不準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幹部任免; (三)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 (四)不準個人決定幹部任免,個人不能改變黨委(黨組)會集體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 (五)不準拒不執行上級調動、交流領導幹部的決定; (六)不準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或者指令提拔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 (七)不準在機構變動和主要領導成員工作調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或者幹部在調離後,干預原任職單位的幹部選拔任用; (八)不準在選舉中進行違反黨的紀律、法律規定和有關章程的活動;(九)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泄露醞釀、討論幹部任免的情況; (十)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願,營私舞弊,搞團團伙伙,或者打擊報復。
第六十四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幹部任免事項,不予批准;已經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予以糾正,並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照法律及有關規定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第六十五條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有不少私人企業,董事長,或者是總經理的一句話,就是任免幹部的標准,可以根據以上內容,制定出比較適合民營企業的幹部任免辦法,這樣的問題,不少民企都在探討,不管什麼制度,能夠適應該企業發展的制度就是好制度。你說呢?祝你成功!

D. 保險公司人事任免現場講話流程

一次重大的人事任免
某鋼鐵公司領導班子會議正在研究一項重大的人事任免案。總經理提議免去公司所屬的、有2000名職工的主力廠—煉鋼一廠廠長姚成的廠長職務,改任公司副總工程師,主抓公司的節能降耗工作;提名煉鋼二廠黨委書記林征為煉鋼一廠廠長。姚、林二人都是公司的老同志了,從年輕時就在廠里工作,大家對他們的情況可以說是了如指掌。
姚成,男,48歲,中共黨員,高級工程師。60年代從南方某冶金學院畢業後分配到煉鋼廠工作,一直搞設備管理和節能技術工作,勤於鑽研,曾參與主持了幾項較大的節能技術改造,成績卓著,在公司內引起較大震動。1983年他晉升為工程師,先被任命為一廠副總工程師,後又任生產副廠長,1986年起任廠長至今,去年被聘為高級工程師。該同志屬技術專家型領導,對煉鋼廠的生產情況極為熟悉,上任後對促使煉鋼一廠能源消耗指標的降低起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他工作勤勤懇懇,煉鋼轉爐的每次大修理他都親臨督陣,有時半夜入廠抽查夜班工人的勞動紀律,白天花很多時間到生產現場巡視,看到有工人在工作時間閑聊或亂扔煙頭總是當面提出批評,事後通知違紀人所在單位按規定扣發獎金。但群眾普遍反映,姚廠長一貫不苟言笑,沒聽姚廠長和他們談過工作以外的任何事情,更不用說和下屬開玩笑了。他到哪個科室談工作,一進辦公室大家的神情便都嚴肅起來,猶如「一鳥入林,百鳥壓音」,大家都不願和他接近。對他自己特別在行的業務,有時甚至不事先徵求該廠總工程師的意見,直接找下屬布置工作,總工對此已習以為常了。姚廠長手下幾位很能乾的「大將」卻都沒有發揮多大的作用。據他們私下說,在姚手下工作,從來沒受過什麼激勵,特別是當他們個人生活有困難需要廠里幫助時,姚廠長一般不予過問。用工人的話說是「缺少人情味。」久而久之,姚廠長手下的骨幹都沒有什麼積極性了,只是推推動動,維持現有局面而已。
林征:男,50歲,中共黨員,高中畢業。在基層工作多年,前幾天才轉為正式幹部,任車間黨支部書記。該同志腦子靈活,點子,宣傳、鼓動能力強,具有較突出的工作協調能力。1984年出任.鋼二廠廠辦主任,1986年調任公司行政處副處長,主抓生活服務,局面很快被打開。1988年煉鋼二廠黨委書記離休,林征又回煉鋼二廠任黨委書記。林征長於做人的工作,善於激勵部下,據說對行為科學很有研究。他對下屬非常關心,周圍的同志遇到什麼難處都願意和他說,只要是廠里該辦的,他總是很痛快地給予解。民主作風好,工作也講究方式方法,該他做主的事從不推三阻四。由於他會團結人(用他周圍同志的說法是「會籠絡人」),工作力強,因此在群眾中享有一定的威望。他的不足之處是學歷低,工作性質幾經變化,沒有什麼專業技術職稱(有人說他是「萬金油」),對工程技術理論知之不多,也沒有獨立指揮生產的經歷。
姚、林二人的任免事關煉鋼一廠的全局工作,這怎麼能不引起司領導們的關注?公司領導們心裡在反復掂量,考慮著對煉鋼廠廠長這一重大人事變動提議應如何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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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保險公司的任職要求

保險代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要求
第二節任職資格
第二十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下列人員:
(一)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具有相同職權的管理人員;
(二)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擬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報經中國保監會核准:
(一)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二)持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證書;
(三)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
(四)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
(五)誠實守信,品行良好。
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項的限制;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5年以上或者企業管理職務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項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一)擔任因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並對被吊銷許可證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的,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未逾3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管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自被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進入金融行業的,期限未滿;
(四)受金融監管機構警告或者罰款未逾2年;
(五)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或者金融監管機構調查;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存在利益沖突的機構中兼任職務。
第二十四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向中國保監會提出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申請的,應當如實填寫申請表、提交相關材料。
中國保監會可以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擬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察或者談話。
第二十五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內部調任、兼任同級或者下級職務,無須重新核准任職資格。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免除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或者同意其辭職的,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任免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六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經濟犯罪被起訴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自其被起訴之日起5日內和結案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七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在特殊情況下任命臨時負責人的,應當自任命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臨時負責人任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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