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應急管理過程中的應急資金來源有哪些
應急管理中的資金保障體系
一是政府與保險公司共同參與,具體地說,政府可 著重於制定相關政策、提供部分保費補貼、建立相 關再保險市場,另外承擔超大災害的最後賠付責 任,保險公司則重在承辦具體保險業務,如銷售保 險、查勘理賠等。
二是要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保險公司、再保險 公司、投保人設計出多層次、共同承擔資金責任的 機制。即先由中央拿出一部分錢來做「引子錢」來補貼保費,誘導各省根據自己的情況考慮建不建巨災保險。
⑵ 富蘭克林基金會北京代表處是真是假
國海富蘭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辦事處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15樓1525室
其餘在京的組織均與國海富蘭克林基金公司無關。
⑶ 中國國際和諧基金會聯合國緊急救援中國中心范寶平副主有這人嗎
沒有此人。
「聯合國緊急救援中國中心」是「聯合國緊急救援中心」2010年呈文中國國務院報備,申請成立的「聯合國緊急救援中國中心」,為了更好的開展緊急救援相關工作,中國中心又在香港完善了相關的法律登記注冊手續。中國中心主席由「聯合國緊急救援中心總部官員、副主席」,「中國國際和諧基金」主席,周宏俊先生擔任。主要從事與中華民族、世界人民救援事業有關的賑災救援、愛心服務、救援培訓等相關產業和事項。
「聯合國緊急就有中國中心」成立的宗旨是: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為己任,建立全國緊急救援服務體系;協同政府,整合社會資源,共同應對突發事件;服務社會,以人為本,保障生命財產安全,減少財產損失。
「聯合國緊急救援中國中心」主要的職責是:以國家為導向,貫徹落實黨和政府有關應急管理和緊急救援的方針政策,建立應急救援管理體系和應急預案,組織民間應急救援事業的開展;建立航空應急救援天網工程,形成空中救援網路,推動全國的航空救援體系建設;建立救援物資儲備系統與保障基地,促進全國應急救援體系及相關產業建設;建立完整救援體系培訓機制,宣傳和普及緊急救援知識,提升全社會應急救援意識與自救、互救能力;建立與國際上緊急救援事業的交流與合作,參與全球緊急救援事項。
「聯合國緊急救援中國中心」會高舉人道主義偉大旗幟,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方針政策與精神,遵守聯合國和平憲法、各國憲法及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自願參與、協同結盟、穩健操作、重在社稷、服務人民」的原則,本著中國中心的宗旨與職責,打造和諧社會,助力危難救援,造福人類。
⑷ 應急管理部包括哪些部門
(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
(二)應急指揮中心;
(三)人事司(黨委組織部);
(四)教育訓練司(黨委宣傳部);
(五)風險監測和綜合減災司;
(六)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局;
(七)火災防治管理司;
(八)防汛抗旱司;
(九)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司;
(十)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司;
(十一)安全生產基礎司(海洋石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
(十二)安全生產執法局;
(十三)安全生產綜合協調司;
(十四)救災和物資保障司;
(十五)政策法規司;
(十六)國際合作和救援司;
(十七)規劃財務司;
(十八)調查評估和統計司;
(十九)新聞宣傳司;
(二十)科技和信息化司;
(二十一)政治部,其中,政治部「協助開展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其日常工作由人事司、教育訓練司等承擔。
(二十二)機關黨委;
(二十三)離退休幹部局;
(二十四)消防救援局;
(二十五)森林消防局。
2018年3月17日,國務院機構改革,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提高國家應急管理能力和水平,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一項重大任務。
為防範化解重特大安全風險,健全公共安全體系,整合優化應急力量和資源,推動形成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中國特色應急管理體制,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
國務院辦公廳的應急管理職責,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職責,民政部的救災職責,國土資源部的地質災害防治、水利部的水旱災害防治、農業部的草原防火、國家林業局的森林防火相關職責。
中國地震局的震災應急救援職責以及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國家減災委員會、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責整合,組建應急管理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⑸ 如何看待「應急管理部」的組建
1、應急管理部的組建穩步推進機構改革。應急管理部的組建先後整合11個部門的13項職責,其中包括5個國家指揮協調機構的職責,順利完成了機構改革、人員轉隸和公安消防、武警森林2支部隊近20萬人的轉制,新組建了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31個省級應急管理廳局全面組建。新時代中國特色應急管理組織體制初步形成。
4、提高自然災害防治能力。應急管理部研究制定加強自然災害防治工作的意見,逐步推進自然災害風險管控、城鄉抗災能力和災害監測預警能力建設,基本完成了首批試點縣區災害綜合風險調查任務,創建綜合減災示範社區1400多個,新建農村抗震民居175.28萬戶,惠及543.7萬餘人,新增一批應急避難場所和救災物資儲備庫。
5、建強中國特色應急救援力量。應急管理部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組建27支專業救援隊、一批跨區域機動救援力量和7支國際救援隊,著力打造應急救援「尖刀」和「拳頭」力量。
⑹ 應急管理制度
企業應急管理制度:
1.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規范公司應急管理制度,提高應對風險和防範事故的能力,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減少財產損失、環境損害和社會影響。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2.應急管理制度堅持「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居安思危,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職責明確,快速反應」的原則,
3.應急管理分「預防、准備、響應和恢復」四個過程。主要內容包括:應急管理組織體系,應急救援預案管理、應急培訓、應急演練、應急物資保障等。
4.成立以公司總經理為組長,主管安全生產副經理、礦長為副組長,安監科長、各采區負責人為成員的應急管理制度領導小組。應急管理辦公室設在安監科,並負責日常管理
5.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寫與修訂。公司應急管理制度領導小組負責預案的編制、修訂。預案要符合《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並保持與上級部門預案的銜接。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實際演練情況,適時修訂《預案》,做到科學、易操作。
6.應急管理培訓。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員應急管理培訓,培訓內容應當包括:事故預防、危險辯識、事故報告、應急響應、各類事故處置方案、基本救護常識、避災避險、逃生自救等。
7.應急演練。根據年度應急演練計劃,每年至少分別安排一次桌面演練和綜合演練,強化職工應急意識,提高應急隊伍的反應速度和實戰能力。安監科負責做好演練記錄和總結。
8.應急通訊設備保障。公司要對電話、對講機、手機等通訊器材進行經常性維護或更新,確保通訊暢通。
9.應急救援物資保障。根據公司預案做好應急救援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工具、材料、葯品等保障工作。確保經費、物資供應,切實加強應急保障能力,並對應急救援設備、設施要定期進行檢測、維護、更新,確保性能完好。
10.應急處置。事故發生後,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以營救遇險人員為重點,開展應急救援工作;要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要及時組織受威脅群眾疏散、轉移,做好安置工作。
11.成立兼職救護隊,人員由各科室、采區主要負責人及業務骨幹組成,並進行經常性訓練,熟練掌握基本的救護常識和救援能力。
12.應急救援協議。充分利用社會應急資源,與地方政府預案、上級主管單位及相關部門的預案和應急組織相銜接。根據有關規定,公司要同石家莊市礦山救援中心簽訂救護協議,一旦發生企業不能自救的事故,請求石家莊市礦山救援中心支援。
13.應急管理費用由公司總經理審批,財務部門予以保障。
⑺ 應急管理局權力大不大
應急管理局組織編制國家應急總體預案和規劃,指導各地區各部門應對突發事件工作,推動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和預案演練。建立災情報告系統並統一發布災情,統籌應急力量建設和物資儲備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組織災害救助體系建設,指導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承擔國家應對特別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
指導火災、水旱災害、地質災害等防治。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災害多發頻發的國家,為防範化解重特大安全風險,健全公共安全體系,整合優化應急力量和資源,推動形成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中國特色應急管理體制,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務院辦公廳的應急管理職責,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職責,民政部的救災職責,國土資源部的地質災害防治、水利部的水旱災害防治、農業部的草原防火、國家林業局的森林防火相關職責,中國地震局的震災應急救援職責以及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國家減災委員會、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責整合,組建應急管理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⑻ 關於家族基金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廣東省志願者事業發展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廣東省。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傳播志願服務理念,弘揚志願服務精神,提高志願服務水平,推動志願者事業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廣東省委。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廣州市寺貝通津1號大院。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籌集資金,接受捐贈;
(二)管理基金,運作基金;
(三)資助志願服務項目、志願文化培育、志願理念宣傳、志願者事業研究、志願服務推廣;
(四)資助志願者培訓、志願者表彰、志願者權益保障等;
(五)資助其他與志願者事業發展有關的項目。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3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志願者事業,且有相當社會影響力的社會活動家、企業家;
(二)為廣東志願者事業做出過重要貢獻;
(三)社會公益事業和志願服務方面的知名專家學者;
(四)本會基金的主要貢獻者。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的權利:
(一)選舉和被選舉為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權利;
(二)表決權;
(三)建議權和批評權;
(四)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理事的義務:
(一)履行章程的義務;
(二)執行決議的義務;
(三)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
(四)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 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志願服務項目、志願文化培育、志願理念宣傳、志願者事業研究、志願服務推廣;
(二)資助志願者培訓、志願者表彰、志願者權益保障等;
(三)資助其他與志願者事業發展有關的項目。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重大募捐活動:
(一)有重大影響的募捐活動;
(二)一次性捐贈現金50萬以上,或實物100萬以上,或分期捐贈現金100萬以上的活動;
重大投資活動:
(一)超過100萬的投資項目;
(二)理事會認為屬於重大投資的項目。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在廣東省青年志願者協會設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
(二)在省財政設專戶管理使用,用於本基金會宗旨、業務范圍的公益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⑼ 國家現成立應急管理部,他的人員組成是警還是民
應急管理部組成人員不再有公安消防部隊、武警森林部隊,已經轉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消防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下設的組織機構,由消防部隊現役編製成建制劃歸應急管理部,全部轉為行政編制,承擔滅火救援和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消防局,承擔救災救助工作,還要針對各種特殊災害,打造出若干個特勤隊、攻堅組、專業隊,成為現代化、專業化、職業化的綜合應急救援主力軍和國家隊,來滿足各種復雜的特殊災害救援的需要。
(9)應急管理基金協會擴展閱讀
1、公安消防部隊、武警森林部隊轉制後,與安全生產等應急救援隊伍一並作為綜合性常備應急骨幹力量,由應急管理部管理,實行專門管理和政策保障,制定符合其自身特點的職務職級序列和管理辦法,提高職業榮譽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戰鬥力。
2、需要說明的是,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一般性災害由地方各級政府負責,應急管理部代表中央統一響應支援;發生特別重大災害時,應急管理部作為指揮部,協助中央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應急處置工作,保證政令暢通、指揮有效。應急管理部要處理好防災和救災的關系,明確與相關部門和地方各自職責分工,建立協調配合機制。
3、考慮到中國地震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與防災救災聯系緊密,劃由應急管理部管理。不再保留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