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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1-07-31 06:38:12

1.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第七章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

第四十四條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充分考慮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實行專業化管理。
第四十五條 投資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託管人或其他投資管理人的任何職務。
投資管理人與託管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或相互持有股份。
第四十六條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投資范圍,限於銀行存款、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產品,包括短期債券回購、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和企業債、可轉換債、投資性保險產品、證券投資基金、股票等。
第四十七條 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投資,按市場價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短期債券回購等流動性產品及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低於基金凈資產的20%;
(二)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債等固定收益類產品及可轉換債、債券基金的比例,不高於基金凈資產的50%。其中,投資國債的比例不低於基金凈資產的20%;
(三)投資股票等權益類產品及投資性保險產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於基金凈資產的30%。其中,投資股票的比例不高於基金凈資產的20%。
第四十八條根據金融市場變化和投資運作情況,勞動保障部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適時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機構、投資產品和比例進行調整。
第四十九條單個投資管理人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於一家企業所發行的證券或單只證券投資基金,按市場價計算,不得超過該企業所發行證券或該基金份額的5%;也不得超過其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總值的10%。
第五十條 投資管理人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於自己管理的金融產品須經受託人同意。
第五十一條 企業年金基金不得用於信用交易,不得用於向他人貸款和提供擔保。
投資管理人不得從事使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2. 企業年金基金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23號令
現公布《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長 鄭斯林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明康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 尚福林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 吳定富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為維護企業年金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根據勞動法、信託法、合同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年金基金的受託管理、賬戶管理、託管以及投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設立企業年金的企業及其職工作為委託人與企業年金理事會或法人受託機構(以下簡稱受託人),受託人與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賬戶管理人)、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機構(以下簡稱託管人)和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書面合同關系。
書面合同應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條 企業年金基金必須存入企業年金專戶。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
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應當歸入基金財產。
第五條 委託人、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終止清算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六條 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委託人、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消。不同企業的企業年金基金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消。
第七條 非因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八條 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第九條 勞動保障部負責制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的有關政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進行監管。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受託人,是指受託管理企業年金基金的企業年金理事會或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託機構(以下簡稱法人受託機構)。
第十一條 企業年金理事會由企業代表和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依法管理本企業的企業年金事務,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營業性活動。
企業年金理事會理事應當誠實守信、無重大違法記錄,並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法人受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
(二)注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5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受託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選擇、監督、更換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務機構;
(二)制定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策略;
(三)編制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根據合同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進行監督;
(五)根據合同收取企業和職工繳費,並向受益人支付企業年金待遇;
(六)接受委託人、受益人查詢,定期向委託人、受益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供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發生重大事件時,及時向委託人、受益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七)按照國家規定保存與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有關的記錄至少15年;
(八)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受益人,是指參加企業年金計劃並享有受益權的企業職工。
第十五條 法人受託機構具備賬戶管理或投資管理業務資格,可以兼任賬戶管理人或投資管理人,但應當保證各項管理之間的獨立性。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受託機構職責終止:
(一)違反與委託人合同約定的;
(二)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業務資格的;
(五)委託人有證據認為更換受託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六)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受託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年金理事會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按國家規定重新組成。
第十七條 受託人職責終止的,委託人應當在30日內委任新的受託人。受託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資料,及時辦理受託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受託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十八條 受託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受託管理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報委託人並報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賬戶管理人,是指受託人委託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的專業機構。
第二十條 賬戶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注冊資本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相應的企業年金基金賬戶信息管理系統;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賬戶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企業年金基金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
(二)記錄企業、職工繳費以及企業年金基金投資收益;
(三)及時與託管人核對繳費數據以及企業年金基金賬戶財產變化狀況;
(四)計算企業年金待遇;
(五)提供企業年金基金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信息查詢服務;
(六)定期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報告;
(七)按照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檔案至少15年;
(八) 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賬戶管理人職責終止:
(一)違反與受託人合同約定的;
(二)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資格的;
(五)受託人有證據認為更換賬戶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賬戶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條 賬戶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受託人應當在30日內確定新的賬戶管理人。
賬戶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資料,及時辦理賬戶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賬戶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二十四條 賬戶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賬戶管理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報受託人並報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託管人,是指受託人委託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商業銀行或專業機構。
單個企業年金計劃託管人由一家商業銀行或專業機構擔任。
第二十六條 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凈資產不少於50億元人民幣;
(三)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四)具有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條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商業銀行擔任託管人,應當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二)以企業年金基金名義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三)對所託管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和獨立;
(四)根據受託人指令,向投資管理人分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五)根據投資管理人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負責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復核、審查投資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財產凈值;
(七)及時與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核對有關數據,按照規定監督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八)定期向受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和財務會計報告;
(九)定期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報告;
(十)按照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至少15年;
(十一)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託管人發現投資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投資管理人,並及時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託管人發現投資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投資管理人,並及時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託管人職責終止:
(一)違反與受託人合同約定的;
(二)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的;
(五)受託人有證據認為更換託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託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託管人職責終止的,受託人應當在30日內確定新的託管人。
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託管資料,及時辦理託管業務移交手續,新託管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三十一條 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託管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報受託人並報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禁止託管人有下列行為:
(一)託管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與其固有財產混合管理;
(二)託管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與託管的其他財產混合管理;
(三)託管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混合管理;
(四)挪用託管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五)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人,是指受託人委託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專業機構。
第三十四條 投資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具有受託投資管理、基金管理或資產管理資格的獨立法人;
(二)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其他專業投資機構注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 投資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進行投資;
(二)及時與託管人核對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結果;
(三)建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
(四)定期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交投資管理報告;
(五)根據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投資記錄至少15年;
(六)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一)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市場價值大幅度波動的;
(二)減資、合並、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決定申請破產或被申請破產的;
(三)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的;
(四)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變動的;
(五)可能使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價值受到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六)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
(一)違反與受託人合同約定的;
(二)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資格的;
(五)受託人有證據認為更換投資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投資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受託人應當在30日內確定新的投資管理人。
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資料,及時辦理投資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投資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三十九條 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投資管理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報受託人並報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禁止投資管理人有下列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他人財產混同於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二)不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三)挪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四)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中介服務機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機構,是指為企業年金管理提供服務的投資顧問公司、信用評估公司、精算咨詢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
第四十二條 中介服務機構經委託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為企業設計企業年金計劃;
(二)為企業年金管理提供咨詢;
(三)為受託人選擇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提供咨詢;
(四)對企業年金管理績效進行評估;
(五)對企業年金基金財務報告進行審計;
(六)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業務。
第四十三條 中介服務機構提供企業年金中介服務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職業准則。 第四十四條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充分考慮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實行專業化管理。
第四十五條 投資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託管人或其他投資管理人的任何職務。
投資管理人與託管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或相互持有股份。
第四十六條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投資范圍,限於銀行存款、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產品,包括短期債券回購、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和企業債、可轉換債、投資性保險產品、證券投資基金、股票等。
第四十七條 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投資,按市場價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短期債券回購等流動性產品及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低於基金凈資產的20%;
(二)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債等固定收益類產品及可轉換債、債券基金的比例,不高於基金凈資產的50%。其中,投資國債的比例不低於基金凈資產的20%;
(三)投資股票等權益類產品及投資性保險產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於基金凈資產的30%。其中,投資股票的比例不高於基金凈資產的20%。
第四十八條根據金融市場變化和投資運作情況,勞動保障部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適時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機構、投資產品和比例進行調整。
第四十九條單個投資管理人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於一家企業所發行的證券或單只證券投資基金,按市場價計算,不得超過該企業所發行證券或該基金份額的5%;也不得超過其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總值的10%。
第五十條 投資管理人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於自己管理的金融產品須經受託人同意。
第五十一條 企業年金基金不得用於信用交易,不得用於向他人貸款和提供擔保。 投資管理人不得從事使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第五十二條 賬戶管理人根據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和凈值增長率,按周或按日足額記入企業年金基金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
第五十三條 受託人提取的管理費不高於受託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0.2%。
第五十四條 賬戶管理人的管理費按每戶每月不超過5元人民幣的限額,由設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另行繳納。
第五十五條 託管人提取的託管費不高於託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0.2%。
第五十六條 投資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費不高於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
金財產凈值的1.2%。
第五十七條 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勞動保障部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適時對有關管理費或託管費進行調整。
第五十八條投資管理人從當期收取的管理費中,提取20%作為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專項用於彌補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虧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在託管銀行專戶存儲,余額達到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10%時可不再提取。 第五十九條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並對所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六十條受託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委託人提交季度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並應當在年度結束後45日內向委託人提交年度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其中年度企業年金基金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一條賬戶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向受託人提交季度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報告;並應當在年度結束後30日內向受託人提交年度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報告。
第六十二條託管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向受託人提交季度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和財務會計報告;並應當在年度結束後30日內向受託人提交年度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和財務會計報告,其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三條投資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向受託人提交經託管人確認的季度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組合報告;並應當在年度結束後30日內向受託人提交經託管人確認的年度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報告。 第六十四條法人受託機構、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開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相關業務應當向勞動保障部提出申請。法人受託機構、投資管理人向勞動保障部提出申請前應當先經其業務監管部門同意,託管人向勞動保障部提出申請前應當先向其業務監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五條勞動保障部收到法人受託機構、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的申請後,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按照規定進行審慎評審。經評審符合條件的,由勞動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確認公告;經評審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專家評審委員會由有關部門代表和社會專業人士組成。
第六十六條 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開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相關業務,應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管。
受託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的業務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其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第六十七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勞動保障部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責令其停止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相關業務。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3.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第五章 投資管理人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人,是指受託人委託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專業機構。
第三十四條 投資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具有受託投資管理、基金管理或資產管理資格的獨立法人;
(二)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其他專業投資機構注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 投資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進行投資;
(二)及時與託管人核對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結果;
(三)建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
(四)定期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交投資管理報告;
(五)根據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投資記錄至少15年;
(六)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一)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市場價值大幅度波動的;
(二)減資、合並、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決定申請破產或被申請破產的;
(三)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的;
(四)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變動的;
(五)可能使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價值受到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六)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
(一)違反與受託人合同約定的;
(二)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資格的;
(五)受託人有證據認為更換投資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投資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受託人應當在30日內確定新的投資管理人。
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資料,及時辦理投資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投資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三十九條 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投資管理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報受託人並報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禁止投資管理人有下列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他人財產混同於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二)不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三)挪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四)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4. 企業年金與社保基金有什麼區別

1、社保基金與企業年金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

社保基金是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統籌基金、個人賬戶基金(基本養老保險體系中個人賬戶上的基金)、企業年金(企業補充保障基金)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統稱。

2、企業年金是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

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企業年金是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是我國正在完善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部分組成)的「第二支柱」。

3、關於風險,社保的原則是實現養老保險費保值增值,年金有一定風險。

社保基金是不向個人投資者開放的,社保基金是國家把企事業職工交的養老保險費中的一部分資金交給專業的機構管理,實現保值增值。

繳納年金保險金給付水平最終受制於積累基金的規模和基金的投資收益,雇員要承擔年金基金投資風險。

待遇年金保險金給付水平取決於雇員退休前的工資水平和工作年限,在沒有全面建立起物價指數調節機制前,就會面臨通貨膨脹的威脅。

4、關於作用,社保基金保障人民利益,企業年金提高企業凝聚力和吸引力。

國家規定社保基金可以進入股市,當然不是全部,有比例的限制。主要目的是為了讓社保基金實現增值,保證人民的利益。

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擬訂社保基金管理運作的有關政策,對社保基金的投資運作和託管情況進行監督。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各自的職權對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企業年金是企業的一種福利。其實,企業年金與企業福利有本質上的不同。福利是當期消費,企業年金是未來消費,企業年金的消費權利發生在退休之後;福利體現公平,企業年金體現效率;企業的福利項目一般與生活需求等物質條件直接相關,與人的地位、級別沒有關系,福利標准對事不對人,企業年金則不同,重點體現效率,企業經濟效益好壞、個人貢獻大小等,都可以導致企業年金水平不同;福利屬於再分配范疇,企業年金仍然屬於一次分配范疇。所以說企業年金是一種更好的福利計劃,它在提高員工福利的同時,為企業解決福利中的難題提供了有效的管理工具,真正起到了增加企業凝聚力、吸引力的作用。

企業年金被視為對職工的一種延遲支付的工資,對企業職工具有激勵和保障功能。社保基金不向個人投資者開放,是國家把企事業職工交的養老保險費中的一部分資金交給專業的機構管理,從而實現保值增值。


(4)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有哪些擴展閱讀:

基金的投資范圍

年金繳款可以交給信託管理人或者其他受託投資管理機構。年金在IFRS中有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兩大類,其中設定提存計劃的處理基本與補充養老保險一致。設定受益計劃在國內的法規中未作規定,實務上國內也沒有,所以准則中對此未作規定。

企業年金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歷史進程。

我國企業年金制度自建立以來發展迅速,積累的企業年金基金近1000億元,企業年金基金安全、合理運用資金的需求十分迫切。

早在2004年,工商銀行企業年金就已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此後,所有金融機構的企業年金都獲准進入銀行間債市投資。截至2006年底,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工行和招行的企業年金託管量逾215億元,同年全國銀行間債券託管量高達9.25萬億元。但非金融類企業年金基金一直被擋在門外。

2007年2月28日,千億企業年金獲准投資銀行間債市,央行與勞動保障部聯合發布了《關於企業年金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的發布為企業年金基金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安全、有序地進行債券投資、交易奠定了制度基礎。

基金的投資限制

企業年金實行的是完全的市場化運營,為了維護企業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國家對基金的投資范圍做了嚴格的限制。

根據新修訂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規定,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限於境內投資,投資范圍包括銀行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債券回購、萬能保險產品、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證券投資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金融產品。

據規定,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債券回購等流動性產品以及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得低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5%;清算備付金、證券清算款以及一級市場證券申購資金視為流動性資產;投資債券正回購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40%。

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萬能保險產品等固定收益類產品以及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債券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不高於30%)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95%。

投資股票等權益類產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高於或者等於30%)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30%。

其中,企業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資於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而衍生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國資委將直接持有上市央企股權

5. 嘉實有企業年金投資管理牌照嗎

嘉實擁有企業年金投資管理牌照,並且是首批獲得年金管理牌照的基金公司。

1.嘉實基金(全稱"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於1999年3月, 已涵蓋公募基金、機構投資、養老金業務、海外投資、財富管理等業務。

2.擁有全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資格、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人資格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人資格,截至2016年9月底,嘉實基金全國社保和企業年金規模排名第一。

3.2005年6月,德意志資產管理公司參股嘉實,使嘉實成為國內最大的合資基金公司之一。

4.2005年8月,嘉實被選為首批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

(5)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有哪些擴展閱讀

1.根據《企業年金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企業年金的運作需要由受託管理人,投資管理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共同參與,而每個管理機構要取得相應的資質,都需要經過國家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審核。

2.勞動保障部門已經分別在05年和07年進行了兩次資格審核,分別下發了37個和24個企業年金管理人的管理資質證書。截至目前,累計有38家機構獲得了60個企業年金管理人的資格證書。

3.企業選擇年金管理機構時,一般只需要一個受託管理人,一個託管人,一個賬戶管理人,一個或幾個投資管理人

6. 19,企業年金運作有哪四個角色

企業年金運作有受託人、託管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四個角色

7.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第二章 受託人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受託人,是指受託管理企業年金基金的企業年金理事會或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託機構(以下簡稱法人受託機構)。
第十一條 企業年金理事會由企業代表和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依法管理本企業的企業年金事務,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營業性活動。
企業年金理事會理事應當誠實守信、無重大違法記錄,並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法人受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
(二)注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5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受託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選擇、監督、更換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務機構;
(二)制定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策略;
(三)編制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根據合同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進行監督;
(五)根據合同收取企業和職工繳費,並向受益人支付企業年金待遇;
(六)接受委託人、受益人查詢,定期向委託人、受益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供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發生重大事件時,及時向委託人、受益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七)按照國家規定保存與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有關的記錄至少15年;
(八)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受益人,是指參加企業年金計劃並享有受益權的企業職工。
第十五條 法人受託機構具備賬戶管理或投資管理業務資格,可以兼任賬戶管理人或投資管理人,但應當保證各項管理之間的獨立性。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受託機構職責終止:
(一)違反與委託人合同約定的;
(二)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業務資格的;
(五)委託人有證據認為更換受託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受託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年金理事會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按國家規定重新組成。
第十七條 受託人職責終止的,委託人應當在30日內委任新的受託人。
受託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資料,及時辦理受託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受託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十八條 受託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受託管理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報委託人並報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8. 經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我國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有哪些

經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並商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同意,第一批認定37家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 一、企業年金基金法人受託機構5家:華寶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信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誠信託投...
合同範本:XX企業年金計劃 (登記號) 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業職工退休後的企業年金待遇,建立多支柱養老保障體系,調動本企業職工的勞動積極性,增強企業的凝聚力,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企業的健康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
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指受託人委託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專業機構。投資管理人與託管人不得為同一人,且與託管人不的相互出資,持有股份。 我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要遵循一定的原則:要進行組合投資達到減少投資風險的目的;要堅持投資管理...
具有賬管資格的的機構主要有養老公司跟銀行。其中比較有規模的是平安養老、太平養老、泰康養老、國壽養老、新華人壽、工商銀行等四大銀行、招商行,中信信託等。因為企業年金按法律規定是以信託資產的形式進行運營,所以基本上有信託功能的上規...
企業年金基金,是指根據依法制定的企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企業年金基金由兩部分組成:一是企業和職工依照企業年金計劃規定的繳費,即企業年金基金本金。應該強調的是企業和職工的繳費,必須是他們...
投資范圍要求比較多,你可以網路一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裡面有明確的范圍要求,望採納
編制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的法定責任人是受託管理企業年金基金的企業年金理事會或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託機構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受託人,是指受託管理企業年金基金的企業年金理事會或符合國家規定的養...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第十五條:受託人可以是企業成立的企業年金理事會,也可以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託機構。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令第11號)第十四條:受託人...
企業年金採取的運作模式是信託模式,主要依據信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應當確定企業年金受託人(以下簡稱受託人),受託管理企業年金。受託人可以委託具有資格的企業年金賬戶管理機構作為賬戶管理人,負責管理企業年金帳戶;可...
企業年金市場化運營就是將企業年饉推向市場從而取得更大的收益。 企業年金又稱企業退休金或僱主年金。是指在政府強制實施的公共養老金或國家養老金制度之外,企業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和經濟狀況自願建立的,為本企業職工提供一...

9. 請問華夏基金的組織結構是什麼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1998年4月9日,是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成立的首批全國性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具備基金投資管理人及全國首批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人資格,是國內唯一獲得亞洲債券基金管理資格管理央行外匯儲備的投資管理機構公司總部設在北京,在全國設有六家分公司及多個投資理財中心,並在香港設立了子公司。公司旗下共有41隻開放式基金、1隻封閉式基金,是國內管理基金數目最多、品種最全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10. 什麼是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

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指受託人委託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專業機構。投資管理人與託管人不得為同一人,且與託管人不的相互出資,持有股份。
我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要遵循一定的原則:要進行組合投資達到減少投資風險的目的;要堅持投資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嚴格分離的原則,明確雙方責任;要確保資金安全性,在確保風險保持在合理水平的前提下,實施積極的投資策略;其次,以市場競爭為基礎,委託投資運營機構代為運營企業年金基金;再次,加快企業年金管理體制改革,建立符合市場化投資要求的監管體制;最後,要拓寬投資渠道,必須為年金基金創造更多適宜的投資工具有效地實現保值增值。
投資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進行投資;
(二) 及時與託管人核對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結果;
(三) 建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
(四) 定期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交投資管理報告;
(五) 根據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投資記錄至少15年;
(六) 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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