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問題
全國都一樣。
有關社會保險交費標準的小結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交職工工資20%,個人交8%
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共同繳納,個體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本人繳納。
(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和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
(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人上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8%。職工本人工資按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確定。職工本人上月工資超過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職工本人上月工資低於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基數;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企業管理費中列支。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在發給其工資時代扣代繳。企業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二.基本醫療保險費:單位交職工工資7.5%,個人交2%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國務院《決定》規定:用人單位繳費率應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並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退休人員不繳費。各統籌地區應根據當地財政和企業的實際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繳費率。成都市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繳費率為職工工資總額的7.5%,職工繳費率為2%
三.生育保險:單位交職工工資0.6%
用人單位為其職工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6%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用人單位人均工資總額低於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
四.失業保險:單位交職工工資的2%,個人交1%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
社會團體按照本單位專職人員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專職人員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
國家機關按照本單位事業編制人員、勞動合同制工人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事業編制人員、勞動合同制工人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
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五.工傷保險條例:單位交職工工資的0.6%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即:
用人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納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納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的形式全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⑵ 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費怎麼樣做分錄請指教
社保分兩塊,一塊個人承擔(從工資扣除),一塊由企業負擔.
企業負擔的一塊,直接計提入企業損益:
借:管理費用-社會保險費
貸:其他應交款-社會保險費
個人負擔的一塊工資發放時代扣:
借:應付工資
貸:銀行存款
其他應交款-社會保險費
兩塊在其他應交款中合計以後,上交社保管理部門:
借:其他應交款-社會保險費
貸:銀行存款
⑶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政策建議
關於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原試點中已達到最低繳費年限15年的工作人員
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
政策建議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豫政 〔2015〕68號)規定:「本辦法適用於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改革的實施范圍要與現行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和經費保障規定相適應,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范圍。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後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我省鄭州市、信陽市等有關縣(區)級的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在2000-2004年之間,已開始全國示範試點養老保險,至今已實施運行超過15年。
為此,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原試點中已達到最低繳費年限15年的工作人員,不宜再區分「編制內」與「編制外」兩種類型,從「尊重事實、有利工作、新舊銜接」角度,建議應統一認定為「在職編制內」,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
省人社廳應會商省編辦、省財政廳等部門,出台相應頂層細化設計文件,落實上述政策建議。
⑷ 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繳費的具體規定
事業單位計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口徑的包含以下項目:
職務工資、技術等級工資、津貼、教護齡津貼、特區津貼、崗位津貼、廈門地區補貼、職務津貼、考勤獎、月考核獎、保留工資、高出保留
三、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計入個醫療帳戶劃撥基數口徑的項目:
基本退休費、生活補助費、生活補貼費、廈門補貼、特區津貼、保留津貼
四、 補充說明:根據財綜(2001)06號文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參保職工以職工本人上年度12月份納入工資基金手冊管理的工資總額為基數,以後納入工資基金手冊管理各種增資項目均作為計算口徑;各單位自行制定、發放的各類補貼、津貼、獎金以及加班工資等均不作為計算口徑。
⑸ 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繳費的具體規定
事業單位計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口徑的包含以下項目:
職務工資、技術等級工資、津貼、教護齡津貼、特區津貼、崗位津貼、廈門地區補貼、職務津貼、考勤獎、月考核獎、保留工資、高出保留
三、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計入個醫療帳戶劃撥基數口徑的項目:
基本退休費、生活補助費、生活補貼費、廈門補貼、特區津貼、保留津貼
四、補充說明:根據財綜(2001)06號文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參保職工以職工本人上年度12月份納入工資基金手冊管理的工資總額為基數,以後納入工資基金手冊管理各種增資項目均作為計算口徑;各單位自行制定、發放的各類補貼、津貼、獎金以及加班工資等均不作為計算口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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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存在的問題
一、按照國發【2015】2號文件要求,全國從2014年10月起全面啟動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工作,2014年10月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若2014年10月前所有機關事業單位未參加養老保險,新制度將順利實施。但是,對於新制度實施之前已參加老機保人員,若單純採用退費方式一刀切,實際上是對老機保試點工作的全盤否定,不利於新老制度的平穩過渡,也有損於人社系統的部門形象。將老機保人員個人繳費部分本息計入個人帳戶能實現新老制度的平穩過渡。二、參加老機保人員因為已履行個人繳費義務多年,將來退休時領取養老待遇適當高一些是正常的,但是如果將來養老待遇遠高於新制度參保人員,勢必對新制度運行造成沖擊,不利於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可持續發展。仍以前面實例60周歲退休說明,將老機保個人繳費部分本息計入個人帳戶,將來退休領取待遇比其它人員每月多170元左右;若將老機保個人帳戶累計本息約32000元計入個人帳戶,將來退休領取待遇比其它人員每月多230元左右。將參加老機保人員個人帳戶中單位劃轉部分計入新制度個人帳戶,是對新制度參保人員的極大不公平;將參加老機保人員個人繳費部分本息計入新制度個人帳戶,維護了老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平衡了老機保與新制度參保人員的待遇差。
⑺ 如何解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一、改革的目標和基本原則。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改革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既體現國民收入再分配更加註重公平的要求,又體現工作人員之間貢獻大小差別,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二)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切實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形成責任共擔、統籌互濟的養老保險籌資和分配機制。
(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合理確定基本養老保險籌資和待遇水平,切實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四)改革前與改革後待遇水平相銜接。立足增量改革,實現平穩過渡。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後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確把握改革的節奏和力度,先行解決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的突出矛盾,再結合養老保險頂層設計,堅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圍。本決定適用於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三、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四、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指導實施。本決定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13號令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
五、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六、加強基金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先實行省級基金調劑制度,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徵收、管理和支付的責任。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依法加強基金監管,確保基金安全。
七、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