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促進保險公司建立健全風險防範機制,規范相關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其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是指對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所進行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審計檢查,客觀評價其依據職責所應承擔責任的審計活動。包括任中審計、離任審計和專項審計。
任中審計是指按照規定的間隔期限,對在任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的階段性審計。
離任審計是指對因任期屆滿、工作調動、辭職、免職、撤職、退休等原因離開工作崗位的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對其在本崗位任職期間的職務行為進行的評價性審計。
專項審計是指因公司出現重大違規、財務異常或舞弊等情形,對可能負有責任的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的特定審計。
第三條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對象包括下列人員:
(一)董事長及其他執行董事;
(二)總公司管理層成員;
(三)省級分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
(四)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總經理;
(五)具有與上述人員相同職權的其他人員。
鼓勵保險公司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或關鍵崗位管理人員進行審計。
第四條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內容主要包括審計對象在特定期間及職權范圍內對以下事項所承擔的責任:
(一)經營成果真實性;
(二)經營行為合規性;
(三)內部控制有效性。
鼓勵保險公司在完成以上審計內容的同時,對審計對象進行經營決策科學性和經營績效評價。
第五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本辦法要求,制定本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實施細則,加強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規劃,合理配置審計資源,避免重復審計和審計遺漏。
保險公司應當將審計結果與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任用、獎懲掛鉤,提高審計工作的權威性。
㈡ 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外部審計機構及相關人員在進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保險公司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范圍、時限和要求,對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審計,並向中國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交審計報告;
(二)保險公司向中國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送的審計報告及相關材料存在虛假陳述,或者故意隱瞞或遺漏審計發現問題;
(三)中國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在任職資格審查時,要求被審查高管人員的原任職保險公司提交離任審計報告,原任職保險公司未按期提交或提交虛假報告;
(四)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審計對象的重大責任未被發現,或者故意隱瞞審計發現的問題;
(五)審計對象及其所在保險機構拒絕、阻礙審計,或者轉移、隱匿、偽造、毀棄審計所需的資料或者證明材料,或者打擊報復審計工作人員、檢舉人、證明人或者資料提供人。
保險公司及相關人員發生上述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依照《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及其他監管規定予以處罰。
外部審計機構發生前款第(四)項所列情形的,中國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向其主管部門予以通報,並在行業內公布該審計機構名稱,其他保險公司不得委託該審計機構實施審計。
第十七條對於審計報告揭示的違反監管規定的問題,或者認為保險公司提交的審計報告未真實反映被審計對象問題的,中國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以下方式予以查明:
(一)要求審計機構進行說明;
(二)聽取審計對象的陳述;
(三)委託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復核審計,審計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
(四)立案調查。
第十八條對於審計報告揭示的違反監管規定的問題,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在調查取證後,依照《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採取以下方式處理:
(一)違規行為較輕,沒有造成危害的,免於處罰;
(二)保險公司整改及時,處理到位,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規行為危害後果的,可酌情減輕或免於處罰;
(三)配合監管機構查處違規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對審計發現問題不追究責任或不認真組織整改的,依法從重處罰。
㈢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管理規定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第四十七條 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四十八條 外資獨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四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的獨立董事、財務負責人、總精算師、合規負責人以及審計責任人的任職資格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五十條 保險機構依照本規定報送的任職資格審查材料和其他文件資料,應當用中文書寫。原件是外文的,應當附經中國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譯本。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6年7月12日發布的《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6〕4號)同時廢止。
㈣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修改決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關於修改《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監督管理,但中資再保險公司分公司和境外保險公司分公司除外。」二、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保險公司在計劃單列市設立的行使省級分公司管理職責的分公司,其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條件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三、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境外保險公司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適用本規定保險公司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有關規定。」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發布。
㈤ 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6年第4號
《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已經2006年6月12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吳定富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㈥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基本信息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14年第1號
現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項俊波
2014年1月23日
㈦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考試試題 我要試題卷子 不是復習資料啊 不要融資性的
一個人5年前因財產性犯罪被判了1年的有期徒刑,他現在不能當董事。具體...那麼我到2011年1月1日,才有上述人員的任職資格。這樣應該是你講的6這個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