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做好資產保全 富裕家庭如何避免「離婚傷害」
除每年50萬元的薪酬外,他還手握價值8000萬元的公司股份,而且公司正在籌備上市。不過,春風得意的王先生最近卻十分苦惱。原來王先生長期忙於工作,疏於對妻子陳女士照顧,雙方關系逐漸惡化,妻子鬧著要離婚,並因不滿王先生提出的財產分割方案將其告上了法院。 在中意人壽高級理財規劃師楊眉看來,盡管王先生可能因為離婚造成股權分配而阻礙自己公司的上市進程,但也可以通過股權質押貸款並支付給陳女士等方式化解難題。但王先生的資產以股權為主,而股權流動性較差且風險較大,其也亟需調整自己的資產配置結構。 如何避免離婚不分割股權? 楊眉認為,對於富裕家庭而言,因為離婚蒙受的財產損失往往要比資產配置不當造成的損失更加嚴重,王先生如果不做任何規劃,表面上他所失去的是巨額財產,但隱性喪失的恐怕還有更上一層樓的機會。 王先生目前正處於事業和人生重大的轉折階段,此時的王先生面臨兩種選擇:一是與太太握手言和,重歸於好,不僅能安然度過家庭危機,而且會將可能發生的事業風險消化於無形,所謂「家和萬事興」;二是若和解無望,如何才能將離婚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和事業風險將至最低? 「因此,除了謹記『離婚須謹慎』的鐵律,從專業的角度看,在婚前或者婚姻存續期間如何進行資產保全方面的財務規劃,顯得更為重要。」楊眉說。 楊眉表示,若與陳女士離婚,王先生須與其簽署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其中價值4000萬元的公司股份要分割給陳女士。為了不影響上市進程,王先生可以和陳女士協商並在離婚協議中承諾,3年內支付4000萬元給陳女士,並加計同期(或高於)銀行借款利息,待公司成功上市後,王先生所持有的股份市場價格將遠遠高於8000萬元,如果溢價僅為10倍,市值即為8億元,屆時變現4000萬元及其利息給陳女士,不僅不會帶來王先生的財務損失,而且也不會影響其控股股東地位。 如果陳女士不願意若干年後才拿到4000萬元,王先生可以簽訂股權質押合同進行融資,將4000萬元支付給陳女士,待公司成功上市後,再向銀行還款付息。楊眉建議,王先生在離婚後,還需要做好財產公證,以備再婚時明確個人的婚前財產,對再婚前個人的財產進行保全。 理財信託保險構築「金三角」 據了解,除公司股權外,王先生家庭擁有一套價值300萬的房產,為王先生婚前購買,無貸款。此外,家庭還有銀行存款20萬元,理財產品30萬元,國債50萬元。 「從資產保全的角度看,王先生的資產配置是比較危險的,他所有的經濟來源及家庭財產都是自己的互聯網公司,一旦企業經營出現風險,不僅股票價值會大幅縮水,而且變現能力也將快速下降,家庭財務及生活品質將陷入窘境。」楊眉說。 楊眉認為,針對王先生這類「企業主」類型的客戶,一定要提前做好資產保全和合理的資產配置,利用資產的所有權、控制權和支配權有效保護自己。一是做好企業資產和家庭資產的防火牆分割;二是一定要形成自己的合理資產配置,形成穩定持久的現金流。 在防火牆分割部分,楊眉建議,可以通過大額保單和信託的方式與企業經營之間形成防火牆,當企業經營出現風險時,可以將自己的資產完整地保全,無論身在何地都能夠安全地生活下去。在資產配置中,最重要的是即使在失去經濟來源時能夠有一份穩健的現金流收入,建議可以持有理財+債券+信託+保險的方法實現財富管理的合理規劃。 套現部分股權構築「安全墊」 楊眉建議,王先生可以於上市後1年內售出部分股票,以10%為宜,套現8000萬元用於償還陳女士4000萬元,剩餘4000萬元用於購置房產、債券等穩健型投資。如若考慮變現能力,可以用2000萬用於購置房產、黃金等長期保值投資,1000萬用於股票、基金、債券等理財型投資,還有1000萬元則用於子女教育、養老和風險保障等。 考慮到王先生之前的資產配置缺乏「安全墊」,楊眉建議王先生用500萬元購買保額為500萬元的終身壽險(年收入的10倍)和重大疾病及意外險,同時配置萬能險(保底收益)作為補充。「這部分保險規劃,不僅可以有效隔離企業經營給家庭資產帶來的風險,而且也可在未來為王先生提供部分固定的現金流。」 此外,300萬用於購買信託,為將來子女教育或養老做准備,同時隔離於家庭財產之外,既可保全資產,到期又有穩定的現金流;150萬元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用於資產保全及養老補充,50萬元用於流動性資產配置。
2. 保險金信託怎麼樣,好不好
保險金信託挺好的,是新的一種形式。對於資產傳承功效遠大於其他的方式。
3. 保險金信託是什麼意思
保險金信託是什麼意思:保險金信託是保險投保人以財富的保護和傳承為目的,將人身保險合同的權益(即未來產生的保險理賠金或年金、保險分紅等)和資金(或有)為信託財產,一旦發生保險利益給付,保險公司直接將資金交付於信託公司,信託公司根據與委託人(保險投保人)簽訂的信託合同管理、運用、分配資金,實現對其意志的延續和履行。
4. 保險財產沒做信託離婚後會被分走一半么
這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如果是理財產品,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內,所得紅利,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被分走一半。
二丶如果是個人保障型保險產品,離婚時不能分,各自的保險歸名自所有。
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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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險金信託是什麼意思
所謂保險金信託是保險投保人以財富的保護和傳承為目的,將人身保險合同的權益(即未來產生的保險理賠金或年金、保險分紅等)和資金(或有)為信託財產,一旦發生保險利益給付,保險公司直接將資金交付於信託公司,信託公司根據與委託人(保險投保人)簽訂的信託合同管理、運用、分配資金,實現對其意志的延續和履行。
6. 大家好! 請問一下,保險金信託成立後,可以在信託賬戶裡面加股權或者其他資產嗎
保險金信託,其實還是保險,不能加股權或者其他資產的。
7. 如何搭配保險金信託,能夠實現隔離和保護受益人獲得的保險理賠金
保費超過一定限度以後,就可以簽訂保險金信託合同,在未來就會實現資產隔離以及保護受益人按照信託合同的條款,不同時期得到相應的資金。
8. 什麼是保險金信託產品,家族信託和保險金信託區別
保險金信託,也稱人壽保險信託,是一項結合保險與信託的金融信託服務產品,以保險金給付為信託財產,由保險受益人和信託機構簽訂保險金信託合同書,當被保險人身故發生理賠或滿期保險金給付發事時,由保險公司將保險金交付受託人(即信託機構),並由受託人依信託合同的約定管理、運用,並按信託合同約定方式,將信託財產分配給受益人,並於信託期間終止或到期時,交付信託利益和剩餘資產給信託受益人。
9. 成立新公司,怎麼規避離婚帶來的風險。
(一)簽訂婚前協議,避免企業家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後共同財產混同。
(二)辦理個人財產公證
1、《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個人財產公證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未婚男女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個人財產公證。一種是已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婚前財產達成協議,辦理登記。
3、辦理婚前財產協議公證,一是可以確保婚前個人財產的歸屬,從一定程度上遏制以金錢、財產為籌碼的功利性婚姻。二是由於公證文書具有法律賦予的特殊的證據效力,即使發生糾紛訴訟到法院,法院也能及時審理,避免出現舉證不足或無法查清,而將婚前個人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的結果。
辦理之後,夫妻雙方可以選擇在婚姻存續期內將部分財產權(比如公司股權)轉移。即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各方也可以享有獨立的婚內個人財產。這樣,既能讓夫妻雙方在信任基礎上保持財務相對獨立性,而且在對外債務方面也有好處,可避免另一方的財產被追索。
(三)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避免公司法人財產與企業家個人財產混同。
(四)可以通過簽訂股東特別協議、修訂章程等形式來規避公司股東離婚訴訟所帶來潛在的法律風險。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配偶如果要求分割股權,成為公司股東的,必須經過過半數股東同意、且其他股東還必須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
(五)股權信託。
對比婚前協議及婚內個人財產公證,更好的風險隔離工具便是「遺囑 保險 家族信託」。
《信託法》第2條:「本法所稱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可見,信託作為一種財富管理工具,可不僅僅是眼下的理財工具。因為,委託人的目的可以是理財,也可以是其它需求。由於信託財產是獨立於委託人其他的固定財產,這部分財產做成信託後,在離婚時不需要再進行分割。如果兩人信託的受益人均為自己,那麼信託財產所得的收益則屬於共同財產。
(六)盡量避免配偶在公司中擔任重要職務。
創業初期,夫妻檔企業成本低,效率高,夫妻共同承擔債務,債權人利益也易得到保障,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正所謂兩人同心,其利斷金。一旦夫妻反目,就會將家庭矛盾轉移到公司經營管理中來,對公司經營管理造成障礙。如果夫妻持股比例相當,雙方又互不妥協,互不退讓的話,則可能導致公司連股東會、董事會不能召開,一切事務都處於癱瘓之中,陷入公司管理僵局。如果夫妻對簿公堂的話,則可能面臨公司財務狀況審計、公司股權分割、公司財產凍結、公司經營權爭奪等一系列法律問題,導致公司陷入破產邊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