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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勘查基金續作項目

發布時間:2021-07-31 11:28:34

『壹』 關於地質勘查基金運行管理的建議

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一項重要工作是建立地質勘查基金。本文就地質勘查基金運行管理談幾點認識。

一、統一認識建立地質勘查基金的作用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了:「突出能源礦產勘查」,「加強非能源重要礦產勘查」,「做好礦山地質工作」等商業性地質勘查工作任務。《決定》又明確:「完善商業性礦產勘查機制」,「確立企業在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中的主體地位」,「對於可以由企業投資的商業性地質勘查項目,政府原則上不再出資」。

同時《決定》提出:「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加大財政對礦產資源勘查的資金投入力度,注重發揮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國家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著重用於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的前期勘查」。

《決定》明確了地質工作體制、機制改革的長遠目標,又指出了面對現實的過渡性措施。建立地質勘查基金是重要的過渡性措施之一。建立地質勘查基金,用於在地質工作體制、機制轉換時期國家承擔投資風險的重要礦產資源前期勘查工作,既有重要的找礦意義,又有深遠的機制意義。從深化改革的角度講,更重要的是機制意義。其主要作用在於注重發揮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環機制。

二、認真研究建立地質勘查基金的難點

在改革過渡時期建立地質勘查基金,既要堅持改革方向,又要面對社會現實。既要注意由於市場體制還不完備,礦政管理法規體系尚不完善,礦業權市場體系還不夠規范,我國市場經濟不發育,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剛剛起步等原因所造成的問題;也要防止出現由於市場本身的欠缺即市場失靈所造成的問題。過多的採用行政辦法,國家包辦過多,就可能回歸舊體制;同樣,不克服市場失靈的問題,會造成新的混亂;另外,如何既要遵循地質規律,又要遵循經濟規律,在二者的結合上適時適度也是要研究解決的難題。

地質找礦周期長,要在預測5~10年後或稍長(中長期)時期市場需求形勢的基礎上,超前1~2個五年計劃安排地質找礦工作,具有期貨的特點;地質找礦風險大,在目前科學技術條件下世界各國找礦率(找礦項目成功率)不到10%,找不到礦要承擔風險,找到礦往往獲得高收益,又具有博弈特點;另外,地質找礦既要遵循地質工作規律,又是個動態的過程,很少有與設計預期完全吻合的項目,增加或減少投資甚至改變技術方法是經常發生的,投入產出比率在一個較長時期(如一個找礦周期)和一個較大空間(如一個區域或一個成礦區帶)才可顯示規律性,這與其他生產活動是不相同的。所有這些都要在地質勘查基金運行機制設計中充分考慮,才能達到預期的目的。

三、精心設計地質勘查基金的運行機制

1.地質勘查基金運行管理

地質勘查基金是改革過渡時期產物,是公益性地質調查和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聯結的橋梁,其作用決定了對其管理是動態的;其難點決定了其健全完善不能一步到位,要分兩個階段運行,隨改革深化逐步完善。

第一階段,政府主導,實行事業制管理。在政府領導下,由事業單位進行管理。地質勘查基金建立之初,政府出資為主,基金使用方向體現政府意志,反映宏觀調控走勢。政府既要解決由於市場經濟發展不成熟,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備而帶來的問題,還要防止出現由於市場本身的缺欠即市場失靈所造成的問題。礦產資源勘查投資是風險投資,國家投入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實質上是設立國家風險投資引導資金,即「母基金」,通過政府示範性引導資金拉動各類社會資金,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風險投資。這種引導作用市場本身做不到;另外,找礦成效3~5年後方可顯示(一個普查找礦的周期),基金在這一個周期盈(找到礦後出讓礦權)虧(找不到礦注銷資金)才能兌換。政府出資為主,需要穩定一個時期(一個普查找礦周期),使基金能夠保持相對穩定的狀態。

這一時期是國家扶持重要礦產資源前期勘查的起步階段,主要風險由國家承擔,產生效益(出讓礦業權分成)形成國家投入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的資本。

第二階段,市場配置,公司制管理。隨著地質勘查基金投入效益產出,社會資金大量進入,實行地勘基金公司制管理條件的成熟,成立地質勘查投資公司進行管理。這時國家前期投入產生的效益(礦業權出讓分成)和國家新投入的資金作為國家股本投入有大量社會資金投入的地質勘查投資股份公司。投資股份公司運作,有利於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的發揮,有利於規避風險,有利於發揮投資者的自主權。股東對投資行為進行監督,既能使國家資產(國家股本)保值增值,又促使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投入進入良性循環,進而保證地質找礦重大突破和礦產資源勘查效益的實現。

2.地質勘查基金的工作部署和項目選擇

首先,地質勘查基金使用方向正確與否,工作部署合理與否,以及地質勘查基金項目選定的優劣,既決定找礦效果,又關繫到基金機制的成敗。總體原則是統一部署於國家礦產資源發展戰略所確定的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上。如國家確定的能源、非能源重要礦產等16個礦種,國家規劃的40個重要成礦區帶。

其次,要集中力量,保證重點,遵循地質規律,依據基金規模,經過篩選排隊,有計劃、按步驟開展工作。在選定的區域內,對於現進行勘查的單位,要整合力量(若已登記取得探礦權的,與原探礦權人進行合作),統一部署。

第三,確定地質勘查基金項目,要經過充分論證,有好的成礦背景,有較大資源潛力,有較大儲存空間(如在一個區帶內),有找到大礦的可能。防止項目分散、重復、小而全。項目確定後,要高強度投入,應用現代成礦理論,綜合使用各種先進的方法技術。要有韌性,敢於堅持,善於忍耐,反復比較,力戒浮躁,不急於求成。

工作程度一般做到普查,設計期限一般為3~5年。

3.承擔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單位的確定

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有資質的項目承擔單位。承擔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可以有兩種形式,一種形式是承擔單位按既定的設計書(基金管理機構的項目設計部門編寫)進行施工,只承擔勞務,既不承擔找礦風險,也不參與找礦收益分配;第二種情況是承擔單位在劃定的區域先做出設計,經過審定,再組織實施。項目承擔單位既要承擔一定找礦風險(如交納風險金),體現礦產資源勘查風險投資的特點;又參與收益分配(出讓礦業權收入的一定比例),是知識、技術等要素參與分配的一種形式。

(原載《國土資源部咨詢研究中心專家建議》2006年6月15日)

『貳』 湖北省地質勘查行業改革發展情況調查報告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地質勘查行業調查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5號)要求,我廳組織對我省地勘單位的基本情況、改革發展情況及相關政策落實情況進行了摸底調查。現將調查的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省地質勘查行業隊伍基本情況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我省共有地勘單位48個,年末在職職工人數 12288 人(其中,從事地質勘查有6725人;從事工程勘察與施工的有4195人;從事礦產開發的有603人,其他產業從業人員有3061人),較2005年職工人數9472人增加2816人。全省專業技術人員有4147人(具有高級職稱的936人;具有中級職稱的1583人),較2005年專業技術人數3879人(具有高級職稱的843人;具有中級職稱的1752人),增加268人。在職職工勞動報酬為18073.47元,較2005年的14882.29萬元增加3191.18萬元,增幅21.44%。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全省離退休人員為14662人,比較2005年離退休人員14535人增加127人;離退休費用21695.91萬元,比較2005年離退休費用20658.11萬元增加1037.79萬元,增幅5.02%。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我省具備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共有42個,比2005年增加3個,資質類別包括區域地質調查、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固體礦產勘查、液體礦產勘查、氣體礦產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學勘查、遙感地質勘查、勘查工程施工、岩礦鑒定與岩礦測試、選冶加工試驗等11類。全省地質勘查單位擁有各類單項資質總數為155個,其中甲級資質62個,乙級資質54個,丙級資質39個,其中具有最高資質為甲級的單位有28個,最高資質為乙級的單位有1個,最高資質為丙級的單位有13個。

二、我省國有地質勘查單位經濟發展狀況

(一)基本情況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我省國有地勘單位已屬地化的有3個(湖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湖北省核工業隊、中南冶金地質研究所);中央直屬地勘單位有5個(中國冶金地質總局中南局、中化地質礦山總局湖北省地質勘查院、湖北煤炭地質勘查院、中國建材地質勘查中心湖北總隊、宜昌地質礦產研究所)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我省具備地質勘查資質的國有地勘單位共有25個,資質類別包括區域地質調查、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固體礦產勘查、液體礦產勘查、氣體礦產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學勘查、遙感地質勘查、勘查工程施工、岩礦鑒定與岩礦測試、選冶加工試驗等11類。全省國有地勘單位擁有各類單項資質總數為117個,其中甲級資質50個,乙級資質48個,丙級資質19個,其中具有最高資質為甲級的單位有24個,最高資質為乙級的單位有1個。

(二)經濟發展狀況

近幾年來,我省國有地勘單位經濟發展狀況趨好,效益呈較快增長勢頭。現將省內主要國有地勘單位經濟狀況簡述如下:

1.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

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是我省地質勘查工作主力軍之一。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該局資產總額達16.12億元,比2005年的15億元增加了1.12億元,總資產增長率達7.5%。其中,生產性資產9.75億元,與上年度相比,增加7622萬元,增長8.5%,生產性資產中的地質勘查專用儀器設備原值1.47億元,比上年度增加1816萬元,增長14.1%。全局凈資產總額達6.9億元,比上年增加4441萬元,增長6.9%。全局負債總額9.22億元,資產負債率與2005年相當。

2006年,該局全年實現總收入達14.67億元,比上年度的11.19億元增加3.47億元,增長31.1%。總收入中,地質勘探業收入從2005年的2.71億元增加到3.43億元,其中,地質勘探費由上年的1.95億元提高到2.53億元,增長了29.8%(主要為政策性增資);地質專項撥款從2005年的4454萬元增加到5163萬元;礦業權轉讓收入430萬元;礦產開發收入從2005年的796萬元增加到951萬元;工程勘察施工收入從2005年的6.41億元增加到8.71億元;其他產業收入2.22億元,比上年增加4960萬元。

2006年度全局支出總額為14.32億元,比上年度的10.85億元增加3.34億元,增長31.99%。其中,地質找礦支出6549萬元,礦產開發支出806萬元,分別比2005年增加610萬元和76萬元。

2.中國冶金地質總局中南局

截至2006年12月31日,該局資產總額達5.39億元,比2005年的4.7億元增加了0.69億元,總資產增長率達14.7%。其中,生產性資產7309.6萬元,與上年度相比,增加了688.39萬元,增長10.4%,生產性資產中的地質勘查專用儀器設備原值6120.69萬元,比上年度增加 481.21萬元,增長8.53%。全局凈資產總額達4327.78萬元,比上年增加220萬元,增長5.36%。全局負債總額3.23億元,資產負債率與2005年相比增長14.07%。

2006年該局總收入2.77億元,與2005年同比增長14.04%。其中:地勘業收入2.12億元,工程勘察施工收入2717.77萬元,其他產業收入5287.73萬元。地勘收入中,地質勘探費1.01億元,地質專項撥款3020萬元,礦產資源補償費1780萬元,礦產勘查勞務收入8107.61萬元。2006年,該局總支出26776.42萬元,同比增長14.03%。其中,地質找礦支出11605.86萬元,同比增長52.47%。

3.中國地質調查局宜昌地質礦產研究所

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該所資產總額達8444萬元,比2005年的6770萬元增加了1674萬元,總資產增長率達24.7%。其中,生產性資產5332萬元,與上年度相比,增加了1036萬元,增長24.1%,生產性資產中的地質勘查專用儀器設備原值3055萬元,比上年度增加了1036萬元,增長51.3%。2006年全所負債總額342萬元,比上年增加了 77萬元。

2006年該所實現總收入(產值)6282萬元,較2005年增長21.8%;2006年總支出4460萬元,較2005年增長11%。

(三)從事公益性地質工作的基本情況

我省公益性地質工作資金來源主要是中央和省兩級財政預算支出。2006年本省地勘單位爭取投入公益性地質項目資金共計達1.39億元,其中爭取中央財政地質項目資金1.29億元,獲得省級財政地質勘查專項資金1100萬元。其中中央財政資金包括國土資源大調查項目經費4411萬元;國家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勘查項目經費5135萬元;地方財政撥款984萬元。

湖北省地質礦產勘查勘查開發局和中國冶金地質總局中南局是我省勘查工作的兩支主力軍,2006年他們認真研究把握國家和本省加強地質工作的政策及財政資金投入方式,加強聯系溝通,協調各方關系,調整立項思路,積極組織申報和落實各類國家資金地勘項目,爭取國家和本省財政資金項目54項,經費達7520萬元。

湖北省地質礦產勘查勘查開發局爭取國家和本省財政資金項目實際投入突破4000萬元預期目標,達到4500萬元,比上年增長25%。其中,國土資源大調查項目29項,經費2747萬元;國家礦產資源補償費項目6項,經費900萬元;省級地質勘查基金項目15項,經費680萬元;省國土廳技術支撐服務項目13項,約150萬元。此外,部分下年度新上和續作項目資金已爭取到位或申報待批。其中已批准到位中央財政地勘項目和國家礦產資源補償費項目有8項,經費990萬元;已申報審查待批的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和國土資源大調查項目有20餘項;區域地質調查在全國首批實現數字化填圖並順利通過野外驗收。1:25萬十堰—襄樊幅地質修測統一了該地區地層系統,總結了區內火山岩、侵入岩時空分布規律,提出了區內基本構造格架新認識;1:5萬金牛幅、高橋幅區域地質調查初步劃分出區內火山岩岩相體,新發現膨潤土、珍珠岩等礦(化)點;1:20萬神農架幅巫溪幅區域重力調查完成面積4500 平方千米,800個物理點。湖北省江漢流域經濟區農業地質調查項目區域生態地球化學評價階段工作全面展開,通過橫向協作和產學研相結合方式實施的沿江鎘生態地球化學評價、農業生態地球化學評價、城市礦山生態地球化學評價、洪湖濕地生態評價及資料庫信息系統建設等各子項目野外工作取得了一批階段性成果資料。

(四)商業性地質勘查工作情況

抓住地質勘查工作社會需求增長的有利時機,全省商業性地質勘查技術勞務經濟規模穩步擴大,服務地域逐步拓寬,經濟效益保持增長,社會影響得到提升。2006年,全省地勘單位簽訂商業性地質勘查技術勞務項目數百項,合同額2億多元。所承接的項目類型主要為礦產勘查、礦產資源儲量檢測、地區礦產資源規劃、礦山環境影響評估、礦山技術咨詢服務、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調查、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程建設前期地質調查、地質遺跡調查與地質公園規劃等,但技術含量較高、單項合同額較大的礦產勘查項目比例增大。同時,省外、國外地質勘查技術服務市場也逐步得到拓展,省外主要瞄準西部市場,國外主要推進周邊國家和非洲國家市場。

宜昌地質礦產研究所2006年度從事商業性礦產勘查工作資金276萬元。開展了「援衣索比亞礦產地質調查」項目,編寫的《中國援衣索比亞礦產地質調查前期考察報告》通過了評審,並提交商務部和衣索比亞礦業能源部;編制的《衣索比亞Gimbi-Nejo地區1:25萬地球化學調查總體設計》向商務部、國土資源部科技司和湖北省國土資源局作了匯報,正在根據專家組意見進行修改。提交了湖北省鄖西縣周公山銻礦、鄖西縣西溝錳礦、竹山縣牌樓銻礦等一批礦權登記申請,完成了鶴峰縣向家山—九台山錳礦地質預查等8個礦權申報資料的修改、踏勘檢查、延續申請等工作,為開展礦產勘查工作奠定了基礎。

(五)礦產開發工作情況

本省地勘單位礦產開發工作目前尚處於起步階段。目前主要是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所屬地勘單位通過探礦權折價入股方式參與礦山開發,年收益在1000萬元左右。在礦產品加工貿易方面,省地礦局實驗研究所礦產開發公司研發生產的環粘土、鑄造塗料、水性保溫隔熱塗料、耐火原料等非金屬礦深加工產品市場逐漸打開,目前年礦產品產值在1000萬元左右。

(六)工程勘察施工基本情況

2006年,全省工程勘察施工完成產值約9.28億元,其中屬地化地勘單位完成產值8.9億元,占總產值的95.91%;中央直屬地勘單位完成產值3549萬元,占總產值的3.82%;其他地勘單位完成產值136萬元,占總產值的0.27%。

2006年,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工程勘察施工共完成產值7.31億元(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施工、地質災害防治施工等)、實現收入6.36億元。其中:省內完成產值4.85億元、實現收入4.42億元,省外完成產值2.28億元、實現收入1.85億元,境外完成產值人民幣0.18億元、實現收入人民幣0.09億元。

中化地質礦山總局湖北省地質勘查院是我省以磷化工為主產業的勘查單位,「十五」期間地質工作開始走向市場獲得了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2005年完成工勘項目110個,產值400萬元,較上年增加50%,完成的「石油學院南區」項目獲荊州市優秀勘察成果三等獎,獲中國石油和化工協會三等獎,在社會上的知名度進一步提高。2006年完成項目129個,合同總額450萬元。從業人員年均收入2.5萬元,在崗率達到90%,比2005年均有增加。

三、我省地質勘查行業改革取得的主要經驗

隨著《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9〕3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地質勘查隊伍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3〕76號)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4號)的相繼出台,我省各地勘單位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結合自身實際不斷深化改革,突出加強地質工作,加快地礦經濟發展,積極推進湖北地質事業全面發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積累了可取經驗。

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認真落實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以「富民、強隊、興局」為目標,以「調整結構、強化主業、培育主體」為主線,以地質工作為立局之本,以礦產開發為強局之路、以科技創新為興局之策,實施「一主三化」發展戰略,壯大核心產業、鞏固優勢產業、發展特色產業、開辟新的服務領域,推動地質工作和地礦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所謂「一主三化」,就是堅持以地質勘查為主業,加快推進礦產開發產業化、建設工程集約化、多種經營產權多元化。通過有效整合全局資源,優化產業結構,進一步理順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形成以地調院、環境總站為龍頭,以地區性、專業性地勘單位為重要支撐的以局為單元的地勘主業隊伍,充分發揮專業技術整體優勢,突出礦產資源勘查,切實做好地質災害監測與防治以及地質環境調查,積極拓展地質工作服務領域,做優做強地勘主業;以局礦業公司為投資經營主體,大力加強礦業權經營和礦產品開發,新增、運作一批探礦權,控股、參股一批礦山企業,實現礦產開發產業化;以地建集團為龍頭,以高資質企業為支撐,調整經營策略,瞄準重點項目,立足國內市場、拓展海外業務,實行專業化分工、區域化布局、集約化經營,進一步擴大市場規模,提高市場佔有率;要努力盤活地產資源,適度發展製造加工業,精心培育服務業,改革多種經營產權制度,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將股份製作為放開搞活多種經營企業的主要實現形式。經過近幾年的努力,該局的隊伍結構更趨合理、專業特色和優勢更加凸現、市場競爭力更強,地勘隊伍正向主業現代化、輔業企業化和管理科學化加速邁進。

中國冶金地質總局中南局:適應市場經濟新形勢,求生存、謀發展、帶隊伍,一是在「三個不變」,即保持地勘事業性質不變、保持地勘主業不變、保持地勘單位建制不變的前提下,局、隊兩級分流部分人員組建工程勘察、岩土施工、地理信息等地勘延伸產業公司開展相關業務,以解決人員安置壓力,彌補事業經費不足。二是保持行業特色,穩定地勘主業,在國家地質任務不飽和,商業地質市場發育不充分的情況下,面向公益性地質和商業性地質兩個市場,大力開拓地質勘查工作領域。經過艱苦努力,該局不僅保留了原有地勘工作體系、單位建制、保存了地勘隊伍基幹力量,保留提升了地勘及相關資質,保證了地勘主業穩步較快發展,並取得了豐富成果和良好效益。

中國地質調查局宜昌地質礦產研究所:抓住國家加強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建設的有利時機,通過積極加強人才隊伍建設,著力推進學科建設,加大先進裝備引進管理,大力推進基地建設,隊伍規模不斷擴大,技術力量進一步增強,在地質科研及地質生產市場中的競爭能力穩步提高,國家地質調查工作骨幹隊伍的職能和作用得到了有效發揮。

總結我省地勘單位改革經驗,有以下體會:一是有一個團結戰斗、堅強有力的領導班子。特別是在行業不景氣,單位生存發展困難的情況下搞改革要充分發揮領導班子的主心骨作用。二是堅持從一切實際出發、因地制宜,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在保持穩定的前提下積極推進改革。三是注重在改革中妥善處理國家、集體和職工個人的利益關系,兼顧各方利益。四是妥善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特別是妥善處理好保持地勘工作體系與在市場中求生存的關系,實現兩者同步協調發展。五是按照有利於生存、有利於發展、有利於保持主業的原則,推進地勘單位的改革。

四、我省國有地勘單位「十一五」改革發展的設想

(一)加強省級地質調查隊伍建設

由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按照人員精幹、結構合理、裝備精良、能承擔重大任務的要求,以所屬地勘單位為主體,引進急需的專業技術骨幹,充實野外地質調查技術力量,加強裝備和基地建設,建實建強省級地質調查隊伍。省級地質調查隊伍經常性支出等有關經費列為本級財政支出的重點內容,切實保障其運行和工作的開展;項目經費按實際工作量核定。

(二)深化國有地質勘查單位改革

進一步落實國務院關於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的方案,推進國有地質勘查單位改革。根據國家關於事業單位改革的有關規定,研究解決國有地質勘查單位屬地化管理改革進程中的問題。按照全省關於事業單位改革的統一政策,落實國有地質勘查單位離退休人員及在職職工社會保障政策、地方性補貼和住房改革政策;幫助國有地質勘查單位解決職工住房和基礎設施建設欠賬過多問題;加快分離地勘單位辦社會職能的改革。

(三)完善省級地質勘查基金制度

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和礦業(山)企業等各方面的積極性,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質勘查的機制。加大財政對礦產資源勘查的投入力度,突出發揮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進一步完善省級地質勘查基金制度,主要用於重點礦種、重點成礦區帶的前期勘查及找礦綜合研究工作。逐步擴大基金規模,省級財政分成所得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業權使用費、礦業權價款等收益,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查。

(四)引導國有地勘單位進行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與開發

積極培育商業性地質勘查市場主體,積極探索以公益性地質工作為先導,以商業性地質工作為主體,二者互相促進、協調發展的地質勘查發展道路。鼓勵支持國有地勘單位獲取運作礦業權,承擔投資風險,享受投資權益;鼓勵國有地勘單位與社會資本及外資合資、合作組建礦業公司或地質技術服務公司,鼓勵發展多種所有制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公司和機制靈活的找礦企業,支持符合條件的礦業企業在境內外上市融資,培育壯大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的市場主體。

(五)加快地質人才隊伍建設

將地質教育納入全省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加大對地質類人才培養的投入力度,依託我省地質院校,加強與部屬院校的合作和共建。全面實施地質職工全員教育,推進在職職工的崗位培訓和青年職工的學歷教育,有計劃地選送各類地質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大力開展職業培訓和技能培訓,提高地質隊伍總體素質,以重大項目為依託,加快培養高層次的地質專業技術骨乾和復合型人才。建立我省地質傑出人才、地質找礦成果、地質科技進步等獎勵制度,激勵地質科技創新,形成地質找礦不斷取得成果、地質科技水平不斷創新、地質人才不斷涌現的良好局面。大力改善野外地質工作條件,提高野外地質工作人員待遇,完善津補貼政策,進一步完善地質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專家選拔機制。逐步建立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按貢獻參與勘查開發項目收益分配的新機制。

(六)推動地質科技創新

編制全省地質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實施科技興地戰略,建立健全鼓勵創新的機制,營造良好的地質科研環境。健全地質科技多渠道投入體系,逐步加大地質科技投入,合理安排重大地質科技問題研究和新技術引進推廣的經費,重大科技攻關項目計劃對重要地質科技項目傾斜。積極開展重大地質問題科技攻關,突出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地質問題研究;組織運用新的理論和技術方法,開展重要礦產的成礦條件、成礦規律和成礦預測研究;大力推進成礦理論、找礦方法、地質勘查與資源綜合利用關鍵技術的創新;積極開展非常規油氣資源、尾礦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技術以及礦山生態環境的綜合治理、地下水資源和地熱資源開發、農業地質和城市地質環境等課題的綜合研究。加強省級重點地質實驗室的建設,有計劃有重點地提升地質裝備水平,採取措施提高現有地質裝備的利用效率,加快深部探測、分析測試等高新技術及先進設備的引進、開發與應用。

(七)擴大地質領域對外開放

積極推進省外、國外礦產資源風險勘查,重點到資源勘查開發潛力大、資源互補性強、有一定投資環境的國家和地區開展我省嚴重短缺或投資收益顯著礦種的風險勘查工作。鼓勵國有地勘單位和有條件的企業以資源條件較好、地質工作程度較低的西部省份以及周邊國家和地區為重點,開展省外、國外地質勘查和礦產開發。創造穩定、公平、透明的法制和政策環境,積極引進國內外資金、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廣泛開展地質勘查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五、對策建議

地質事業進入了新的歷史時期,地勘單位為國家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地方經濟建設提供資源保障和基礎服務,任務光榮而艱巨,必須進一步加快改革發展步伐。針對當前地勘單位改革與發展面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提出具體對策及建議如下:

(1)進一步落實加強省級地質調查隊伍建設的有關政策。盡快落實將省級地質調查隊伍經常性支出等有關經費列為本級財政支出重點內容的政策。按照國務院批準的2007年新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將這支隊伍經常性支出納入「一般公共事務」類級科目。同時,每年度相應固定安排基礎地質、礦產地質和環境地質等公益性地質工作專項經費,適應地質工作信息化、現代化進程需要的地質裝備更新專項經費,地質成果數字化建設與地質資料保護專項經費以及基本建設專項經費支出。建議中央財政對省級地質調查隊伍建設安排一定的專項補貼。

(2)長期以來,因政策緣由,多數地勘單位未能納入社保體系,職工後顧之憂沒有解決,單位負擔較重。因此,爭取中央財政資金的支持,解決職工(含離退休職工)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和地質隊進城及各種政策性補貼等問題。

(3)建議加快地勘單位資本積累和職工生活條件改善的步伐,通過進一步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地質勘查隊伍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3〕76號),對地勘單位所持有的劃撥土地給予優惠政策,使之成為地勘單位能夠經營開發的商業用地,作為資源經營,以解決地勘單位經濟積累不足的問題,同時,針對地勘單位的實際困難,給予地勘單位職工集資解決居住條件的政策。切實解決職工住房貨幣化所需的補貼資金。

(4)在全面落實《關於深化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06〕694號)和《關於印發〈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管理辦法〉(試行)》(財建〔2006〕695號)所給予地勘單位在礦權經營方面的政策基礎上,對國有地勘單位獲取經營礦權和礦山開發給予進一步傾斜政策。中央、省級基金礦產勘查項目形成的探礦權出讓收益分配比例向承擔項目的國有地勘單位傾斜,建議為轉讓價款的30%。

(5)以野外一線為重點,切實增加省級地質勘查隊伍的裝備投入,改善地質裝備條件。此類經費根據實際需要,中央財政予以專項補貼。中央財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補助經費,幫助省級地質勘查隊伍解決基礎設施建設欠賬過多的問題。

(湖北省國土資源廳地勘處)

『叄』 建立地質勘查基金

2006年《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頒布,國家建立了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基金出資查明的礦產資源,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一律採用市場方式出讓礦業權,所得收入(扣除留給地勘單位一定比例的收益後)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2:8)分成,主要用於補充地質勘查基金,實現基金的滾動發展。取之於礦,用之於礦。

『肆』 關於印發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項目監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國土基金 [2008]36 號)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各項目監理部:

經國土資源部批准,現將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項目監理暫行辦法》印發試行。

國土資源部中央

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項目監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項目 ( 以下簡稱基金項目) 的監督管理,保證項目實施的工作進度、工作質量及勘查經費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管理暫行辦法》 ( 財建[2006] 342 號) 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 以下簡稱地勘基金) 全額投資及合作投資的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 以下簡稱基金中心) 委託,根據監理合同規定的內容和許可權,代表基金中心對基金項目施工的質量、工期、經費、成果等目標實施監督管理的全過程。

第四條 監理的依據是基金中心出具的勘查設計書、項目合同、委託監理合同,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勘查規范、規程和技術標准等。

第二章 監 理 組 織

第五條 基金中心是基金項目監理的主管機構,負責基金項目監理的組織、協調以及對監理單位監理業務的管理與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 一) 貫徹執行基金項目監理工作的有關規定;

( 二) 負責與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監督檢查委託監理合同的履行情況,對監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指導,負責基金項目監理資格的審查與管理;

( 三) 對基金項目監理業務進行監督,調處監理爭議,查處重大監理事故和違法監理行為;

( 四) 受理、審查監理單位提交的項目監理報告並按規定做出相關處理;

( 五) 負責與基金項目監理有關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基金項目監理實行合同管理,由基金中心與監理單位簽訂委託監理合同,委託監理合同根據基金項目實際情況,可以採取一個項目簽訂一個合同的方式進行委託,也可以採取多個項目簽訂一個合同的方式進行委託。委託監理合同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監理的范圍和內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監理費的計取和支付,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

第七條 承擔基金項目的勘查單位應當服從監理單位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自身的質量保證體系,完善各級質量管理責任制度,配備專職質量檢查人員,配合監理單位搞好監理工作。

第三章 監理單位、機構與資質要求

第八條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按照嚴格監理、恪守公正、認真負責、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好項目的監理工作。

第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項目監理資質,由基金中心按照市場競爭方式確定或根據實際情況指定。

第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成立專門的項目監理辦公室,配備相應的人員和設備,按照委託監理合同和本辦法的規定,獨立、公正、有效地開展項目監理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監理辦公室人員的構成,以能對被監理項目各施工環節實施有效控制為原則,合理配備。監理辦公室設總監理工程師 ( 簡稱總監) 1 名,同時,根據項目實際需要,配備地質勘查相關專業工程師若干名,人員專業領域應當包括地質、鑽探、物探、化探、測試、地質經濟等不同類別。

第十二條 監理工程師由監理單位聘任,報基金中心審核備案。監理工程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 一)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 二) 在地質勘查或相關經濟工作專業崗位工作 10 年以上,擔任過礦產勘查項目的技術負責或勘查工作中相關專業的技術負責,或者在地勘局、地質隊從事過礦產勘查的組織管理工作;

( 三) 熟悉本專業技術標准或規范;

( 四) 身體健康,勝任野外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 65 歲。

第十三條 基金項目監理實行總監負責制。總監是項目監理的總負責人,代表監理單位對基金中心委託的監理項目負責,對項目監理結果負有全面責任。監理過程中必須由監理單位簽字的應當由項目總監簽字,並對簽字負責。發現項目施工單位有影響工程質量和違規操作行為,需要立即予以糾正的,項目總監有權先下達停工令後再行報告。

第四章 職責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監理的職責許可權與義務在基金中心與監理單位簽訂的委託監理合同中明確。

第十五條 監理工程師的職責是按照勘查合同及技術規范、規程要求對項目的施工質量、勘查技術方法手段、勘查設備使用、數據採集與分析、工程進度、工作量完成及經費使用等方面進行全面監督管理,參與項目的野外驗收及成果報告審查工作。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及其監理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力:

( 一) 參加項目設計變更的審查、年度項目評估、野外驗收和成果報告編制的審查;

( 二) 查閱項目任務書、設計書、專家審查意見、設計批復等有關技術資料;

( 三) 查閱項目的野外工程施工記錄及階段性總結成果,檢查項目取樣、送樣及樣品分析結果,糾正不符合技術規程要求和設計要求的勘查工作行為;

( 四) 查閱項目經費使用的財務報告,糾正不符合財務要求的資金使用行為;

( 五) 監督勘查單位施工計劃的實施,勘查工程未按計劃進行的,有權要求項目勘查單位採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進度,確保工作量按設計要求完成;

( 六) 監督檢查項目勘查單位技術人員數量及構成、勘查設備、技術方法、外協施工質量要求與勘查合同有關約定是否相符,對不符合約定的有關事項有權提出整改要求;

( 七) 督促項目勘查單位及時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事項和法定承諾。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及其監理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 一) 提出年度監理計劃;

( 二) 按項目工種和工作階段跟蹤報告項目監理工作進展及總體情況、建立項目監理檔案;

( 三) 根據監理情況,向基金中心就調整項目施工方案、項目施工終止、制定整改措施、調整項目經費撥付方案、項目續作意見等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

( 四) 按照規定的時限及要求向基金中心報送監理報告;

( 五) 接受基金中心的業務檢查與指導;

( 六) 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對基金項目有關技術數據負有保密義務,除按規定向基金中心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外,不得向其他方泄露項目技術資料。

第五章 監理程序及內容

第十八條 監理工作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 一) 監理單位制定監理計劃,研究基金中心提供的項目有關技術文件 ( 任務書、批準的設計及審查意見書、批復、合同等) ,制定監理方案;

( 二) 基金中心在項目勘查開工前書面通知項目勘查單位,告知監理單位、監理人員及監理許可權等事項,並報送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 三) 監理單位實施野外現場監理前,應當提前 10 天書面通知被監理項目的勘查單位,提出有關監理工作要求,並報基金中心備案;

( 四) 項目勘查單位收到監理單位發出的監理通知書後,應當按照要求准備有關技術文件及材料,並為監理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 五) 監理工程師採取聽取項目工作匯報、查閱資料、抽查樣品、野外實地監督檢查等方式開展監理工作;

( 六) 實地監理工作結束後,監理單位向項目勘查單位提出書面監理意見,勘查單位對監理結論簽署意見;

( 七) 監理單位向基金中心提交監理報告,同時報送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監理工作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 一) 審查施工進度和施工方案,監督項目工作任務的執行情況;

( 二) 抽查勘查工作質量,檢查工程質量保障措施落實情況;

( 三) 檢查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核實合作項目匹配資金到位情況,檢查項目工作量完成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按規定的項目進度提出階段性資金支付意見;

( 四) 監督檢查項目科學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環保措施及目標的落實情況;

( 五) 核實地質找礦成果;

( 六) 根據階段性成果控制監理情況,適時提出項目續做或終止的監理意見;

( 七) 按項目工種、工作階段或時間進度提交監理工作報告。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每次開展項目監理的監理工程師的人數應當不少於 2 人,監理工作應當覆蓋項目實施的野外和室內工作各環節,涉及工作質量的抽樣檢查應當不低於 5%。

第六章 監理過程中重大事項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勘查實施過程中,因野外地質、地貌或者施工現場環境、施工技術條件等因素發生變化,項目勘查單位提出變更設計,或者項目監理工程師根據勘查工作需要,提出調整施工方案建議的,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和項目勘查單位進行必要的研究論證和現場踏勘,確認變更內容,制定變更方案。組織實施變更的許可權如下:

( 一) 經確認屬於合理變更且不引起經費變化的,監理單位可直接簽發變更同意書並報基金中心備案。

上述變更包括但不限於對輕型山地工程的調整,重型工程在規范允許范圍內挪位,工程施工順序的局部調整,鑽孔的提前終孔或加深等情況。

( 二) 凡涉及技術及經濟上的重要變更,對施工質量、預期成果、安全環保及經費引起重大變化的,變更方案應當報基金中心審定同意後再組織實施。

第七章 管理監督及糾紛處理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必須嚴格履行委託監理合同,接受基金中心及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在執行監理任務過程中與項目勘查單位或者與基金中心就有關監理事項發生爭議的,爭議各方應當按照勘查合同、委託監理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程規范的規定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申請仲裁。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或者監理工程師與被監理的項目勘查單位存在事實上或者潛在的利益關系的,該監理單位或者監理工程師應當迴避; 涉及監理單位迴避的,由基金中心視情況進行調整。

第二十五條 監理工作人員不得收取項目勘查單位的額外津貼、補貼以及其他任何可能影響公正執行監理任務的利益。

第二十六條 從事監理活動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嚴格對監理工作費用的管理,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和截留。對違反財務管理規定,截留、挪用監理工作費用的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章 監 理 取 費

第二十八條 監理取費通過委託監理合同確定,在基金組織實施費中列支,由基金中心支付。

第二十九條 項目監理費納入項目預算,按年度撥付。監理取費具體標准見附錄。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基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

附錄:

基金項目監理取費表

注: 監理費率調整系數: 煤炭勘查項目為 0. 8,磷、重晶石、螢石、高嶺土、鉀鹽等礦種為 1,其他礦種為 1. 2。

『伍』 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怎麼樣

簡介: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是國土資源部直屬事業單位。受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共同委託,負責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的組織實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注冊資本:235萬人民幣

『陸』 什麼是地質勘查基金

是指中央財政在一般預算內安排的著重用於國家確定的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前期勘查的財政預算基金以及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折股形式上繳所形成的股權收益。

『柒』 吉林省省級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吉財建 [2006]47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 ( 國發 [2006] 4 號) 和《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 [2006] 342 號) 、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實施意見》( 吉政發 [2006] 32 號) 精神,省級財政設立吉林省省級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為加強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礦產資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環,根結合我省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勘基金 ( 周轉金) ( 以下簡稱地勘基金) 是指省財政在預算內安排的用於安排省內重點礦種、優勢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的前期勘查和公益性地質工作的專項資金,以及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折股形式上繳所形成的股權。

第三條 地勘基金的來源包括:

( 一) 省級財政預算內安排的資金 ( 含從省級分成所得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中劃入部分) ;

( 二) 其他資金。

第四條 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項目的確定要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 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公平競爭、公開透明、科學管理、專款專用、滾動發展的原則。

地勘基金支持的礦產資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則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勘查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詳查。

對可全部由企業投資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項目不予投資。

第五條 對地勘基金投資的勘查成果,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一律採用市場方式出讓礦業權; 對地勘基金與社會資本或其他資金合作投資的勘查成果,可以通過項目合同約定方式處置礦業權。

第六條 地勘基金的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是國有地質勘查單位 ( 以下簡稱地勘單位) ,並具有相應的勘查資質。

第二章 機構設置及職責

第七條 地勘基金由省財政廳和國土資源廳共同管理。

第八條 省財政廳負責地勘基金的預算和資金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 一) 確定地勘基金年度總預算和資金來源;

( 二) 審定並下達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和組織實施費預算;

( 三) 審核辦理資金撥付,並對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四) 審批地勘基金年度決算和項目竣工決算。

第九條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地勘基金的項目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 一) 會同省財政廳發布地勘基金項目年度立項指南並組織項目的申報、審核和論證;

( 二) 編報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和組織實施費預算;

( 三) 編制下達地勘基金項目計劃並組織實施;

( 四) 匯總編報地勘基金年度財務決算和項目竣工決算;

( 五) 組織地質成果的匯交及礦業權的設置;

( 六) 負責簽定地勘基金合作投資項目勘查成果礦業權處置合同;

( 七) 監督檢查項目執行情況。

第三章 項目和預算批復

第十條 根據吉林省礦產資源規劃和地質勘查規劃,省國土資源廳會同財政廳編制發布地勘基金項目年度立項指南。

第十一條 地勘基金採取全額投資方式和合作投資兩種投資方式。

尚未登記礦業權的礦產勘查項目,實行地勘基金採取全額投資方式; 已登記礦業權的地質勘查項目,實行地勘基金合作投資方式,原礦業權人按礦業權評估價或以實際投資額計算投資比例,並有權按貨幣資金方式追加投資、提高投資比例。

原礦業權人持有的由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擬與地勘基金進行合作投資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礦業權權益進行處置後再與地勘基金合作投資。

第十二條 省國土資源廳根據現有地質工作成果,提出尚未登記礦業權的礦產勘查項目目錄並發布公告,主要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招標前由省財政廳組織有資質的投資評審機構對項目概算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省已登記礦業權的勘查項目,由礦業權人按照年度項目立項指南的有關要求編寫立項報告,經國土資源廳會同財政廳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論證。省財政廳組織有資質的投資評審機構對項目預算進行評審。

第十四條 省國土資源廳會同財政廳將招投標評審情況和審核論證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 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公示結果和預算評審情況,編制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建議和組織實施費預算建議報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後,共同將地勘基金項目及經費預算安排情況報送省地勘基金領導小組審定,重大項目上報省政府審定。省國土資源廳據此下達地勘基金項目計劃,並負責組織項目的實施和成果驗收,省財政廳下達項目預算和組織實施費預算。

第四章 資金及財務管理

第十六條 地勘基金實行項目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條 地勘基金支出范圍包括項目費和組織實施費。

( 一) 項目費是指項目承擔單位用於實施項目的各類費用。主要包括人員費、專用燃料和材料費、水電費、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印刷費、用地補償費、勞務費、咨詢費、委託業務費、租賃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上述各項費用,國家有開支標準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二) 組織實施費是指為組織開展地勘基金項目審查、論證、招投標,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項目驗收、礦業權評估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所發生的費用。

第十八條 項目經費支出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虛列、多提、多攤費用; 不得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

第十九條 對不可抗力因素需中途撤銷或者中止的項目,按規定報省財政廳和國土資源廳批准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並將剩餘經費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條 省國土資源廳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年度地勘基金財務決算和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五章 成果管理及礦業權處置

第二十一條 項目成果是指地勘基金項目實施形成的地質資料、找礦發現和礦業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地勘基金項目完成後,對不能取得礦產資源量、沒有進一步勘查意義的,勘查風險按出資比例分擔,地勘基金投資按規定程序經批准後予以核銷。

對能取得礦產資源量、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由地勘基金全額投資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方式有償出讓礦業權,其礦業權出讓收入中扣除留給勘查單位一定比例的收益後,省級留用部分除規定的支出外,全部轉入地勘基金,實現滾動增值。

對合作投資的地勘基金項目,投資各方按投資比例分享權益。地勘基金按照項目合同約定轉讓其權益,合作的其他投資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監 督 檢 查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組織對地勘基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投資績效評價制度。

第二十四條 建立項目監督約束機制和項目監理制度,實施項目的全過程監管。實行項目報告制度,及時處理和糾正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中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將根據情況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收回已撥項目經費、取消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予以相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一) 虛報項目的;

( 二) 擅自轉包項目、改變設計、調整項目經費預算的;

( 三) 偽造、隱匿技術資料和成果資料的;

( 四) 以任何名義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隨意轉撥項目資金的;

( 五)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

第二十六條 因組織實施不力或管理不善造成項目中途撤銷,或未通過竣工驗收、未按國家規定匯交成果資料的,除應當將剩餘經費如數上繳外,項目承擔單位還應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承擔地勘基金項目。

第二十七條 管理機構人員在項目審查、論證、招標和管理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國土資源廳

二○○六年

『捌』 對地質勘查基金運作方式的改進建議

當前商業性礦產勘查形勢,不是全面性的投入不足,而是相反。特別是近年在礦產品大幅度漲價的情況下,拉動了礦業權價款大幅攀升,促使社會資金湧入,出現了新的投入高潮。但是,投入的結構不夠合理:一是在礦種結構上發展不平衡,有色金屬礦種投入不足;二是在勘查階段結構上發展不平衡,勘查前期投入不足。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為市場調節本身的缺陷,造成投資者急功近利心態和短期行為;有的是市場體系不健全,勘查資本市場至今沒有形成;有的是礦產資源本身稟賦差,勘查成本高,缺少競爭力。面對這種局面,通過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加以調整是可行的,但是在運作上必須精心設計,慎重行事。因為它是一把「雙刃劍」,用好了,可以促進商業性礦產勘查的發展;用不好,可能浪費財政資金,並產生長期的負面影響。為此,提出如下建議:

(1)必須明確地質勘查基金的性質,是商業性,而不是公益性。從本質上說,商業性礦產勘查無論是前期投入還是後期投入,都是商業活動,而商業活動最核心的問題就是追求效益。在礦產勘查中要追求效益,就必須規避風險,特別是規避自然風險,為此就必須構建強有力的規避風險機制。前面提到的我國礦產勘查的歷史證明,由財政出資,由事業單位找礦,實行經費核銷制,基本沒有規避風險的機制;由政府出資立項,勘查技術勞務發包,也不能有效地規避找礦風險;油氣勘查由企業自己出資、自己找礦,勘查費用計入礦產成本,自動形成規避風險的機制;財政資金對油氣勘查予以支持,採取「政企合資」的形式,交給企業具體操作,也能規避風險。由此可以得出兩條重要經驗:作為商業性的地質勘查基金,既不能交給事業單位運作,也不能實行經費核銷制,而必須實行企業化運作,資本化投入。在這個大前提下,根據不同類型的礦產和不同的財政投入目的,設計不同的運作模式。

(2)煤田地質勘查方面,考慮到全國已經基本完成普查,可以組成國有資源勘查公司,在國家規劃的指導下開展詳查評價。在此基礎上設置礦業權,通過市場出讓。這樣既可以維護國家在普查階段投入形成的權益,又可以保護不同豐度礦產資源的級差收益,能夠有效地防止國有自然資源資產和追加資本的流失。國有資源勘查公司可以在現有地勘單位的基礎上,通過改造組建,用地質勘查基金注入資本,出讓礦業權作為收入。通過投入和產出的制約,可以形成有效地規避風險的機制。這就是企業化運作,資本化投入。

(3)油氣地質勘查方面,考慮到它從計劃經濟體制階段到市場經濟體制階段,都是在國家出資辦企業,企業出資搞勘查的大框架下進行的,體制和機制都比較順。現在又完全與國際接軌,步入了正常的商業性礦產勘查運行。但是,正是這個體制和機制,不願意投入風險大的區域,既影響公司本身的發展遠景,也影響國家油氣資源潛力評價。針對這種情況,通過地質勘查基金搭橋,可以一舉兩得。具體運作方式可以在現有的「政企合資」模式的基礎上加以發展和完善,一方面,增加財政資金投入的規模,帶動更多的油氣公司資本的進入;另一方面,規范立項程序和項目管理辦法,加強項目執行中的監督。把國家的利益與公司利益有機地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地質勘查基金的帶動作用。

(4)非能源礦產勘查方面,考慮到這些礦產大多數有較大風險,社會資本不願意進入,地質勘查基金可以作為調控手段,起到拉動社會資金進入的作用。因此,在運作上首先要放開探礦權,對西部空白地區勘探、中東部深部找礦等項目,降低門檻,讓社會資金進入。在這些地區,用財政資金獨資勘查,不僅缺乏相應機制,也不具有優勢;如果社會資金不肯進入,則可以通過地質勘查基金與企業合作,帶動其進入。

具體運作可採取以下步驟:

(1)由政府提出基金使用的項目指南,明確基金的使用方向。

(2)由企業(包括企業化的地勘單位)根據項目指南的要求申報項目。經政府審查同意的項目,其申請單位為地質勘查基金合作單位。

(3)地質勘查基金合作單位,可以用地質資料(具備初級礦業權)、勘查技術和資金入股,按股權比例共擔風險,共享收益。

(4)合作項目的勘查技術勞務,通過招標優選承擔者,項目合作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權。

(5)基金管理單位要為基金的投入產出效益負責,其產出量必須貨幣化,即以出讓的礦業權價款分成部分為基金的收入,實現基金的良性循環。

『玖』 地勘基金運行機制需精心設計

地勘基金項目運行既要遵循地質規律,又要遵循經濟規律

地勘基金項目選定的優劣關繫到基金運行機製成敗

地勘基金項目設計期限一般為3~5年

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有資質的單位

讓知識、技術等要素參與分配是地勘基金項目一種重要形式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明確了地質工作體制、機制改革的長遠目標,又指出了面對現實的過渡性措施。建立地質勘查基金是重要的過渡性措施之一。建立地質勘查基金,用於在地質工作體制、機制轉換時期國家承擔投資風險的重要礦產資源前期勘查工作,既有重要的找礦意義,又有深遠的機制意義。從深化改革的角度講,更重要的是機制意義。其主要作用在於注重發揮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環機制。筆者就地質勘查基金運行管理及運行機制談幾點認識。

一、認真研究建立地質勘查基金的難點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明確了「完善商業性礦產勘查機制」,「確立企業在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中的主體地位」,「對於可以由企業投資的商業性地質勘查項目,政府原則上不再出資」等商業性地質勘查工作任務;同時還提出「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加大財政對礦產資源勘查的資金投入力度,注重發揮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國家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著重用於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的前期勘查」。根據以上內容,筆者認為在改革過渡時期建立地質勘查基金,既要堅持改革方向,又要面對社會現實。既要注意由於市場體制還不完備,礦政管理法規體系尚不完善,礦業權市場體系還不夠規范,我國市場經濟不發育,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剛剛起步等原因所造成的問題;也要防止出現由於市場本身的缺欠即市場失靈所造成的問題,如過多地採用行政辦法、國家包辦過多,就可能回歸舊體制;同樣,不克服市場失靈的問題,會造成新的混亂。另外,如何既要遵循地質規律,又要遵循經濟規律,在二者的結合上適時適度也是要研究解決的難題。

地質找礦周期長,要在預測5~10年後或稍長(中長期)時期市場需求形勢的基礎上,超前1~2個五年計劃安排地質找礦工作,具有期貨的特點;地質找礦風險大,在目前科學技術條件下世界各國找礦率(找礦項目成功率)不到10%,找不到礦要承擔風險,找到礦往往獲得高收益,又具有博弈特點;另外,地質找礦既要遵循地質工作規律,又是個動態的過程,很少有與設計預期完全吻合的項目,增加或減少投資甚至改變技術方法是經常發生的,投入產出比率在一個較長時期(如一個找礦周期)和一個較大空間(如一個區域或一個成礦區帶)才可顯示規律性,這與其他生產活動是不相同的。所有這些都要在地質勘查基金運行機制設計中充分考慮,才能達到預期的目的。

二、地質勘查基金運行管理可分兩個階段運行

地質勘查資金是改革過渡時期的產物,是公益性地質調查和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聯結的橋梁,其作用決定了對其管理是動態的;其難點決定了其健全完善不能一步到位,要分兩個階段運行,隨改革深化逐步完善。

第一階段,政府主導,實行事業制管理。地質勘查基金建立之初,政府出資為主,基金使用方向體現政府意志,反映宏觀調控走勢。政府既要解決由於市場經濟發展不成熟,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備而帶來的問題,還要防止出現由於市場本身的缺欠即市場失靈所造成的問題。礦產資源勘查投資是風險投資,國家投入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實質上是設立國家風險投資引導資金,即「母基金」,通過政府示範性引導資金拉動各類社會資金,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風險投資。這種引導作用市場本身做不到;另外,找礦成效3~5年後方可顯示(一個普查找礦的周期),基金在這一個周期盈(找到礦後出讓礦權)虧(找不到礦注銷資金)才能兌換。政府出資為主,需要穩定一個時期(一個普查找礦周期),使基金能夠保持相對穩定的狀態。

這一時期是國家扶持重要礦產資源前期勘查的起步階段,主要風險由國家承擔,產生效益(出讓礦權分成)形成國家投入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的資本。

第二階段,市場配置,公司制管理。隨著地質勘查基金投入效益產出,社會資金大量進入,實行地勘基金公司制管理條件的成熟,成立地質勘查投資公司進行管理。這時國家前期投入產生的效益(礦業權出讓分成)和國家新投入的資金作為國家股本,投入到有大量社會資金的地質勘查投資股份公司。投資公司的運作,有利於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的發揮,有利於規避風險,有利於發揮投資者的自主權。股東對投資行為進行監督,既能使國家資產(國家股本)保值增值,又促使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投入進入良性循環,進而保證地質找礦重大突破和礦產資源勘查效益的實現。

三、地勘基金的工作部署和項目選擇要精心設計

地質勘查基金使用方向正確與否,工作部署合理與否,以及地質勘查基金項目選定的優劣,既決定找礦效果,又關繫到基金機製成敗。總體原則是統一部署於國家礦產資源發展戰略所確定的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上。如國家確定的能源、非能源重要礦產等16個礦種,國家規劃的40個重要成礦區帶。

其次,要集中力量、保證重點,遵循地質規律,依據基金規模、經過篩選排隊,有計劃、按步驟開展工作。在選定的區域內,對於現進行勘查的單位,要整合力量(若已登記取得探礦權的,與原探礦權人進行合作),統一部署。

第三,確定地質勘查基金項目,要經過充分論證,有好的成礦背景,有較大資源潛力,有較大儲存空間(如在一個區帶內),有找到大礦的可能。防止項目分散、重復、小而全。項目確定後,要高強度投入,應用現代成礦理論,綜合使用各種先進的方法技術。要有韌性,敢於堅持,善於忍耐,反復比較,力戒浮躁,不急於求成。此外,工作程度一般做到普查,設計期限一般為3~5年。

三、可採用兩種形式確定承擔地勘基金項目的單位

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有資質的項目承擔單位。承擔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可以有兩種形式:一種形式是承擔單位按既定的設計書(基金管理機構的項目設計部門編寫)進行施工,只承擔勞務,既不承擔找礦風險,也不參與找礦收益分配:第二種情況是承擔單位在劃定的區域先做出設計,經過審定,再組織實施,項目承擔單位既要承擔一定找礦風險(如交納風險金),體現礦產資源勘查風險投資的特點:又參與收益分配(出讓礦業權收入的一定比例),是知識、技術等要素參與分配的一種形式。

(原載《地質勘查導報》2008年1月24日)

『拾』 對完善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運行機制的一點建議

自中央地勘基金啟動運行以來,社會各界特別是地勘行業十分關注,對《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有不同認識和看法,在基金運行過程中遇到一些障礙和困難,需要進一步健全完善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運行機制。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的設立是一項新生事物,其管理和運行機制沒有現成的經驗可循,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和完善。前提是必須准確把握設立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的定位和目標。《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中明確「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加大財政對礦產資源勘查的資金投入力度,注重發揮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國家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目的在於,一方面是在地質勘查投入總體不足的情況下,以基金形式加大投入;另一方面是通過基金加強重要礦產的前期勘查,適當提高工作程度,降低勘查風險,引導和拉動社會資金投資商業性礦產勘查,逐步形成多元的、良性循環的勘查投入機制,促進找礦突破,實施礦產資源(礦產地)戰略儲備。

在改革過渡時期設立中央地質勘查基金,既要堅持改革方向,又須面對社會現實。中央地質勘查基金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通過財政手段促進礦產勘查的一項政策措施,基金運作要實現國家目標,其運作方式要符合市場機制要求,其運行機制的建立要遵循以下原則:充分體現國家的意志;遵循地質找礦周期長、風險大的規律;按市場機制運作;基金保值增值,滾動發展;利益分配合理,有利於調動各方積極性;方便靈活,便於操作。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總體上是按照財政專項管理引入市場機制的思路設計的。實行收支兩條線,項目立項、預算、資金管理完全按財政專項管理,項目組織實施引入市場機制,實行招投標、合同制以及項目監理等市場手段管理。運行一年多來,做了大量基礎性工作,做了有益的探索和完善,建立了一套項目立項和組織實施的辦法。

從一年多來的試點情況看,這一模式的運行管理存在難以克服的障礙和困難。一是基金項目立項按照財政專項管理與項目組織實施的市場運作方式之間存在機制上的矛盾,基金管理機構同時承擔了預算項目申請人和項目合同管理一方當事人的雙重身份,運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各種阻滯和摩擦。二是現行的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辦法與國家有關礦產勘查開發管理的法規政策之間存在的不相協調和沖突的問題,形成基金運行的障礙。以基金項目收益分配為例,按照現行礦業權出讓收入繳庫程序和分成管理的規定,礦業權出讓必須就地全額繳入國庫並按照規定的分成比例自動分庫,致使《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地勘基金項目礦業權出讓收入預先扣除成本和項目勘查單位的收益後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分成的做法難以操作。基金項目權益管理辦法也就難以出台。據了解,由於處在基金運行關鍵環節的權益管理辦法遲遲不能出台,直接導致了首批試點項目合作探礦權評估作價、合同簽訂、項目續做等一些列工作無法開展,2008年項目立項工作也因此無法進行,對基金項目組織實施工作產生不良影響。三是目前的基金運行管理(財政專項預算管理)與國家其他地勘專項運行管理沒有本質上的區別,淡化了基金保值增值滾動發展的目標,有可能造成新的地質工作的重復,影響地勘基金的長遠發展和調控作用的發揮,進而失去了建立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的機制意義。

因此,建議完善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運行機制,改專項預算管理模式為基金管理運行模式。

建議中央財政向基金管理機構注入一定額度的資本金(一次性注入,或大體按1~2個找礦周期分年度注入),由資金管理機構通過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工作負責保值增值,滾動發展。在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下,基金管理機構按國家規定的投資方向和市場機制進行投資運作,組織實施勘查項目。按照這個運行模式,制定勘查工作技術方面、財務方面配套管理辦法,使資源、資產、資本管理三位一體,有機結合,形成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促進地質找礦突破,實施礦產資源(礦產地)戰略儲備。

(原載《國土資源部咨詢研究中心專家建議》200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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