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進一步加強扶貧資金監管在整治和預防扶貧領域職務犯罪方面有什麼考慮
扶貧資金包括中央安排和地方各級財政配套的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等財政扶貧資金和社會各界捐助的社會扶貧資金。主要用於解決農村貧困人口生產生活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加強扶貧資金監管,是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 首先領導幹部要不斷提高認識,進一步增強做好扶貧資金監管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抓住重點環節,把扶貧資金監管貫穿到扶貧開發的全過程。 (一)資金分配科學規范。堅持按貧困村和貧困人口數量、農民人均純收入、人均財力四方面因素分配扶貧資金。 (二)資金使用公開透明。扶貧資金必須實行公告公示,鄉鎮和村的扶貧項目應在政務公開欄和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天。項目啟動後,項目的建設和資金使用情況要建立動態公示機制。 (三)資金運行安全快捷。扶貧資金必須設立專戶,建立專賬,實行專人管理,確保安全運行。 (四)資金報賬及時規范。扶貧資金嚴格實行財政報賬制。做到報賬程序科學規范,報賬原始資料真實完整,能夠如實反映資金的最終流向。報賬時間和地點要便民,資金撥付要及時。 (五)接受上級審計部門檢查審計。在檢查和審計中發現問題,要及時整改。 (六)要高度重視群眾對扶貧資金問題的信訪,做到有信必辦。 ( 七 )要不斷研究和探索管理制度的創新。
B. 如何加強扶貧資金監管
扶貧資金是用來幫助群眾脫貧致富的「救命錢」,然而有些幹部人卻把手伸向了這些錢,這些犯罪行為要受到嚴懲,同時對於扶貧資金政府部門就需要加強監督,確保精準扶貧取得成效。要確保每一筆扶貧資金都用到貧困群眾身上就要動員各方力量來監督,同時政府也需要有一套嚴格的項目審批程序、資金使用台賬和不定期的抽查回訪群眾。具體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加強監管:
一、規范扶貧項目審批程序。按照各街道鎮鄉申報、項目主管部門初審、相關部門聯合復審、報區扶貧辦領導小組審批的報批程序,確保項目可行、有效。
二、建立扶貧項目信息平台。對規劃項目建立項目庫,對貧困村實施情況建立專門台賬和檔案。嚴格實行項目資金公示制度,在區扶貧開發公眾信息網、財政信息網。列如:重慶市扶貧開發信息管理系統上公示扶貧項目計劃和資金使用情況,確保扶貧項目和資金充分接受廣泛監督,提高扶貧資金使用透明度。
三、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監督職能,通過走村入戶抽查核實、回訪脫貧戶等形式,加強對扶貧項目運作和資金使用等方面的監督檢查,杜絕幹部違規操作、徇私舞弊,提高扶貧資金的實效性。
四、強化項目督查制度。定期對項目實施情況、進度、質量等進行檢查,並按季通報;財政審計等資金監管部門定期對扶貧項目資金使用、財務管理等進行檢查。項目實施單位及時糾正和處理資金管理使用中的問題,做到賬目清楚、專款專用、安全有效。
C. 怎樣加強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一是提高扶貧資金的使用效益充分發揮扶貧作用。
二是能夠不斷完善扶貧資金管理體系。
三是能夠保證扶貧項目得到真正的實施。
(一)完善資金管理制度,加強資金監管。
規范財政扶貧資金分配辦法,客觀、公正、公平地分配財政扶貧資金。
首先,中央財政和有關部門積極配合,盡早下達中央財政扶貧資金。
其次,省級財政扶貧資金的拔付方式也要改進。
(二)全面推行完善報賬制
管理辦法,保證資金專款專用,防止挪用和浪費資金。報賬製作為規范財政扶貧資金支出管理的有效手段,近兩年來經過大部分省區的實踐,已經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得在到了這些省區的認同。但是,目前在推行報賬制管理辦法中,還存在財政幹部有畏難情緒、有的部門或單位不理解不配合、管理手段落後等問題。要加強宣傳,搞好培訓,全面推行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制管理辦法。這是從源頭上加強財政扶貧資金監管的有效手段。
(三)不再硬性規定地方財政特別是貧困縣財政安排配套資金。
(四)要研究改進扶貧貸款的財政貼息結算方式,發揮財政貼息資金的作用。
(五)逐步引進「參與式」扶貧模式,增加扶貧資金項目管理的透明度,提高貧困人口的參與程度,激發貧困人口脫貧意識和潛能。
D. 如何加強扶貧資金監管
建立健全監管機制。各級各部門要結合部門實際,科學建立健全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監管機制,確保扶貧資金能專款專用和及時准確地核發到位。一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後監管體系,以前期核查、實地考察和抽樣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扶貧資金的核發、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全時段監管。二要積極推進監督前移,加強對重點部門、行業、資金的監督檢查。確保將扶貧資金能切實用到最迫切需要的困難群眾手中。三要對安排到位的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督檢查。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結合年度財政監督和脫貧攻堅工作,對扶貧資金在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效益進行績效考核,促使扶貧資金效能發揮最大化。
E. 民間個人成立公益幫扶基金需要什麼手續怎麼辦
當然需要,只有辦理登記手續才合法,權益才能受到保障.
社團登記管理條例
(1989年10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0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
第三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下列團體不屬於本條例規定登記的范圍:
(一)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
(二)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並經國務院批准免於登記的團體;
(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經本單位批准成立、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團體。
第四條 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五條 國家保護社會團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范圍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管 轄
第七條 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第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與其管轄的社會團體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託社會團體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委託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記
第九條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第十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准確反映其特徵。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十一條 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備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
(三)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備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批准籌備:
(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籌備的社會團體的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在申請籌備時弄虛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條 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社會團體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三)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四)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
(五)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六)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終止程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
(九)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沒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的社會團體,准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動資金;
(六)業務主管單位。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依照法律規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備案事項,除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列事項外,還應當包括業務主管單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條 社會團體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社會團體應當將印章式樣和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社會團體成立後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有關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業務范圍、場所和主要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申請登記。
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按照其所屬於的社會團體的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該社會團體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
第四章 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第二十條 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備案(以下統稱變更登記)。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二十一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注銷備案(以下統稱注銷登記):
(一)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並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二十二條 社會團體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社會團體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社會團體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書。登記管理機關准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該社會團體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二十四條 社會團體撤銷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辦理注銷手續。社會團體注銷的,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第二十五條 社會團體處分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社會團體成立、注銷或者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或者備案;
(二)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社會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負責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初審;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社會團體的清算事宜。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不得向社會團體收取費用。
第二十九條 社會團體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者挪用社會團體的資產。
社會團體的經費,以及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社會團體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會團體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並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社會團體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社會團體在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社會團體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後,於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的內容包括:本社會團體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對於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對其應當簡化年度檢查的內容。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 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佔、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社會團體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三十五條 未經批准,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六條 社會團體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和印章。
第三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式樣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對社會團體進行年度檢查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申請重新登記。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F. 雪山鎮的雪山鎮扶貧開發規劃
一、扶貧戰略指導思想「穩固成果」,即對過去的扶貧工作進行一次全面的「回頭看」,總結扶貧工作經驗,特別是分析理清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辦法和改進措施;「打好基礎」,即著重圍繞促進農民增收的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基礎扶貧,改善農村落後面貌的道路交通建設的基礎扶貧,提高農村居民生活質量的人居環境的基礎扶貧;「放眼長遠」,即對一些重大扶貧項目,特別是一些效益顯現期較長或扶貧期限較長的長遠發展項目,力求一年有一個基礎,一年上一個台階,不求急功近利而流於形式。「立足根本」,即著重把扶貧工作從借力發展轉移到自力發展上來,把農民從被動扶貧轉移到主動脫貧上來,不斷提高農民脫貧致富能力和自我發展能力。
二、扶貧項目根據雪山鎮扶貧工作的戰略指導思想和總體工作要求,雪山鎮扶貧工作項目著重落實在農業及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扶貧、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扶貧、下山扶貧、「一戶一策一幹部」幫扶、農業專業合作社及農產品產銷大戶的培育扶持、壯大村級集體經濟扶貧、知識扶貧、改善農村居民人居環境和生活質量的扶貧等方面。
三、扶貧形式根據雪山鎮對以往扶貧工作的分析,並結合當前扶貧工作實際,提出今年及今後幾年的扶貧形式主要有,「捆綁式」扶貧、「規模式」扶貧、「自力發展式」扶貧和「求實效、創成果式」扶貧,徹底改變過去那種「撒胡椒式」的「平均主義」扶貧和選擇項目「小而散、效益低」的「形式主義」扶貧,力求把有限的資金發揮出最大的效益,提升扶貧成效。
四、扶貧措施1.加強扶貧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扶貧組織機構。鄉黨委政府主要領導親自抓扶貧工作,確定1名副鄉長專門分管扶貧工作,抓好具體工作的落實。成立鄉扶貧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扶貧辦,抽調相關業務人員組成辦公室,具體操作扶貧工作。成立農業專業合作組織和農產品營銷隊伍,提高農業產業化組織化程度和農民脫貧致富能力及抗風險能力。2.加強扶貧資金的爭取和管理力度,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益。緊緊抓住省市對欠發達地區扶持力度加大和工業反哺農業、城市反哺農村的有利時機,積極主動「跑部、進縣、上市、赴省」,多渠道爭取扶貧資金支持,借力推進扶貧工作。抓住本地外出創業能人回報家鄉的熱情,積極組織籌措民間資金,結合本鄉一些比較優勢,發展自我脫貧致富能力。加強扶貧資金的管理,做好「錢生錢」文章,充分發揮有限扶貧資金的滾動效益和乘數效應。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農民自我脫貧的積極性。建立扶貧專項基金,實行「政府擔保、農民信貸、滾動發展、循環使用」的扶持政策,變農民被動扶貧為主動脫貧。加大對農業專業合作組織及營銷大戶的培育扶持,促進專業合作社及營銷大戶在做大做強自己的同時,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為「三農」服務上來,提高扶貧成效。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扶貧掛鉤單位及相關部門給予的有關扶持政策,不折不扣落實各項政策規定,確保政策兌現到位,讓農民得到政策實惠。4.加強扶貧項目的跟蹤管理和服務,真正確保項目出效益、有成果。建立專項扶貧項目領導小組及組織機構,做到一個項目、一套人馬、全程跟蹤服務,徹底解決過去那種「沒資金、找資金,有資金、跑項目,有項目、無人管,有人管、效益低」的情況。建立政府扶貧資金專項基金,實行政府擔保、農民信貸、循環扶持的服務政策,形成政府有義務,農民有責任,幹部有壓力,農民有動力的良性發展狀態。加強項目前、中、後期管理,不定期分析項目發展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及時研究解決辦法和措施。加強項目技術服務和市場信息咨詢服務,主動開展各項業務培訓,確保項目良性發展,創出成效。
G. 如何加強扶貧工作的監督
(一)發揮內部作用
1、把監督執紀問責工作,貫穿在權力行使的各個環節
(1)不斷加強教育。以紀委監察局為主其他鄉鎮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為輔,經常性地組織村幹部和村民監督委員會人員進行黨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廉潔自律教育;組織學習先進先輩事跡、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讀本;組織觀看警示教育影片。讓他們自身樹立起廉潔自律意識,明白每個人行使權力的來源和擁有權力的目的,時時刻刻緊綳一根弦,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一旦權力逃離了籠子的束縛就會身陷囹圄、就會被問責,嚴重的還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2)實行民主公開。確保村幹部在作出村務重大事項和決定時,經過民主協商,集體討論,而不是由村裡的主要領導一人說了算、一人拍板定事。對將作出決定事項是關乎民眾切身利益的,事先應向全體村民公布,讓民主有知情權和參與權和建議權。確保權力行使的各個環節在陽光下運行。
(3)確保監督有力。發揮村民監督委員會的監督職能,加強對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等"三資"管理使用和村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等重大活動進行監管;對財務賬目、財務收支憑證、土地發包方案、承包合同和其他集體經濟合同,以及村務公開和相關經濟活動進行檢查審核。
(4)做好宣傳工作。首先,為推動村民監督委員會工作深入開展,要加大對村民監督委員會工作的宣傳力度,著力提升村民監督委員會的社會影響力。其次,由紀委監察局和鄉鎮紀委一同聯合司法局普法辦,開展送法進農村活動,大力向村民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讓群眾明白該法的內容和人民享有的各項監督權利。讓村幹部的權力即在村民監督委會的監督下運行又讓其在群眾法眼中運行。
2、建立獎勵保障機制,推動監督執紀問責工作健康發展。
(1)注意發現、培育和宣傳。對懂政策、顧大局的村幹部和敢監督、會監督的村民監督委員會人員,在社會上培育先進典型,表彰先進典型,樹立正確的輿論導向。
(2)提高監督人員經費和待遇。從實際出發,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逐步提高村民監督委員的工作經費及工資待遇,並適當解決村民監督委員會成員的報酬問題,確保村民監督委員會能正常開展工作和打消監督委會成員自身欲要腐敗的苗頭。
(二)發揮外部作用
1、加強組織協調,推進體制創新
(1)明確工作責任,對村民監督委員會進行有效監管。形成三級監管的合力。農村黨組織由村民監督委員會直接進行內部監督。由各相關部門對村民監督委員會進行外部監督各鎮黨委、政府要把村民監督委員會工作作為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實。組織部門要把村民監督委員會納入基層組織建設范疇,進行統一管理。民政部門要把村民監督委員會工作與村級換屆、村務公開、民主管理、"難點村"治理等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農經管理部門要發揮對村級財務監督管理的職能作用,支持村民監督委員會對村級財務進行監督。對反映村幹部的違紀違規問題,紀檢監察機關要及時調查處理。
(2)建立完善監委會管理考核機制。紀檢監察部門和鄉鎮黨委、政府主管部門提前摸清和掌握村民監督委會的工作職責、流程、范圍和許可權。把村民監督委員會工作納入基層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進行檢查考核,嚴格規范管理,與村"兩委會"組織及其成員共同享受教育培養、考核管理等待遇,為推動農村改革、促進農村發展增添新的動力。
2、加強配合,嚴肅查辦違紀違法案件
近年來,由於新農村的建設發展,農村的經濟也迅速崛起,尤其是地處城鄉結合的農村,面臨征地、拆遷。農村往往獲得大量的征地補償資金和集體資產補償資金。因此,腐敗領域也由原來的黨政機關逐步向農村傾斜。
(1)重視查辦違紀案件。紀檢監察部門要做到有案必查、有貪必肅、有腐必懲,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對發現農村幹部侵害群眾利益違法違紀的案件,堅決查處,絕不姑息。
(2)強化分類指導。農村黨組織的主管部門為鄉鎮黨委。目前,按照體制設置,鄉鎮黨委幾乎都成立了紀委。紀檢監察部門要幫助鄉鎮紀委制定主要職責和案件查辦工作制度。對查案薄弱的,著重指導如何排查案件線索、如何進行案件查辦,幫助其總結經驗,提高辦案質量。
(3)強化案源挖掘。重視群眾的舉報,注重矛盾糾紛的排查,對發現苗頭性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紀檢監察幹部要經常深入農村,深入群眾中,傾聽民意訴求,從中探尋有價值的案源。
3、要創新和完善監督執紀問責制度,確保履行主體責任
(1)健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由紀委監察局牽頭開展農村廉政風險防控工作和農村"三資"監管工作。按照制訂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農村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推動廉政風險防控、"三資"監管和規范權力運行工作深入開展。在實踐中注意結合業務特點,圍繞農村"兩委"組織決策、執行、監督,規范權力行使的各個環節,實現廉政風險和"三資"監管同步防範。
(2)健全行政問責長效機制。首先,加大監督力度,在充分發揮紀檢、組織、人大等職能部門作用的同時,加強群眾、社會及媒體的輿論監督,用公眾是否滿意來判斷農村黨員領導幹部是否應被問責、如何問責、問什麼樣的責。
其次,制定和完善行政問責制度,切實做到問責有章可循。完善各項配套措施和實施細則,確保問責制度有效落實。特別是針對目前行政問責實踐中存在的注重事後問責、忽視過程監督的狀況,應強化事前和事中問責,讓責任管理貫穿於行政全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