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築工程保險理賠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保險經紀人在工程保險中的作用:保險安排、風險管理、協助索賠-工保網
具體而言,保險經紀人將在風險損失發生後迅速向保險人遞交出險通知書、根據保單提醒被保險人注意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安排完成索賠申請、確定是否已指定公估人並告知客戶公估人的作用、協助被保險人准備有關文件,必要時還將參加事故勘驗、索賠談判等工作。
因此在工程保險中,保險經紀人不僅量體裁衣制定保險方案、統籌兼顧開展風險管理,還將發揮優勢協助客戶索賠,使投保項目的損失獲得合理賠償。對於建築企業而言,工程保險的價值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通過風險損失發生後及時、有效的保險理賠實現的。
作為一種重要的保險營銷形式,保險經紀在德國、美國、日本、英國等國家已趨於成熟。在我國,經過二十餘年的快速發展,保險經紀也已成為各領域不可替代的風險管理者,未來保險經紀還應發揮中介機構在風險定價、防災防損、風險顧問、損失評估、理賠服務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更好地為保險消費者提供增值服務。
② 工程索賠程序和依據有哪些
關於建築工程的索賠法律法規有:《民法總則》、《合同法》、《建築法》等涉及工程索賠的條款,建設部發布的建設工程各種示範文本,也可以作為行業慣例,作為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民法總則》規定了違約與侵權的原則性規定。《合同法》不僅有原則性規定,而且《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則對違約導致的索賠責任作了詳細的規定,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都是相當復雜的。承包商必須要有專人研讀合同、管理合同,和整理合同條款中的索賠依據,並利用這些依據合法地開展施工索賠,獲得該得的利益或減少損失。
③ 建築工程發生事故後,工程保險該如何理賠
劉艷波律師解答:您好,對於工程保險的理賠,主要有以下幾個流程:查勘定損環節;包括:測量;清點;拍照;對有關的帳冊、設計圖紙、記錄及合同,要進行收集,必要時予以封存;收集現場查勘的資料(設計圖、施工方案、施工記錄、工程承包合同等)。 責任認定環節;包括:確定事故原點、災害事故綜合分析、對照分析等。核賠環節;包括:出險時間是否在保險期內?、出險區域是否在保險單列明的范圍?、受損財產或項目是否屬於保險財產?、出險原因是否屬於保險責任?、損失是否屬於免賠責任或除外責任?等等。 結案環節;包括:(一)確定向誰支付賠款。總的原則:誰受損,誰得賠款;誰索賠,誰得賠款。有的工程是由業主統一投保,業主是投保人,也是保險索賠者,業主在與承包商的合同中,有關於保險的條款,保險公司可以支付給業主,由業主再劃給受損的承包商,也可以直接劃給承包商,但要取得業主書面認可。
④ 建築工程一切險如何理賠
簡述EPC工程管理模式下,承包商的全過程工程保險管理任務-工保網
2、後期保險管理
作為一項重要的風險管理手段,工程保險在投保後的相應管理工作,直接影響著投保人最初風險保障目標能否實現,即業主方或EPC工程總承包商能否順利獲得保險理賠,或相應事故預防技術能否有效發揮作用。這里主要涉及兩方面的保險管理內容,即重視保後索賠管理與配合風險管理服務。
重視保後索賠管理
工程保險索賠管理,對於各類工程險種能否發揮、或能夠發揮多少實際理賠功能有著重要影響。由於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長期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情況,保險公司為防範道德風險發生,降低自身損失,其理賠處理過程與要求往往十分嚴格。如是否及時報險、是否報警、是否採取相應事故減損、是否提供各類理賠材料等,都直接影響著保險公司是否理賠,或最終承擔的賠償責任。
同時,在保險責任、除外責任、免賠額等保險合同條款的理解與運用上,承包商天然處於弱勢地位。一些應由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賠償責任,往往被「除外責任」、「免賠額」等理由解除。這客觀上要求EPC總承包商重視工程保險的保後管理工作,通過委派專項人員或部門進行保後理賠管理,真正實現各類工程險種的保險保障作用。保後管理人員的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兩方面,即風險事故前的保險條款研究與風險事故後的索賠處理。
配合風險管理服務
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是指保險機構依據保險合同約定,通過自身風險管理或第三方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服務機構力量,為投保項目工程提供的工程質量或安全生產管理風險管理服務。其涉及的工程險種主要包括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服務)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服務)。
由於目前這兩大險種的風險管理服務主要通過第三方專業風險管理機構實現,而後者的工作內容往往涉及相應工程建設活動主體的工作規范、標准與質量安全責任,因此,在相應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服務的實施過程中,經常會遭遇來自如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的工作不配合或其他阻力,嚴重影響著具體風險管理服務的實施質量。
EPC工程總承包商在投保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或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項目管理過程中,應尤其重視相應的保險風險管理服務,配合風險管理服務機構完成相應檢測、檢查,通過其風險建議解決相應工程質量或安全生產風險問題。
⑤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賠償處理都有哪些
簡述EPC工程管理模式下,承包商的全過程工程保險管理任務-工保網
2、後期保險管理
作為一項重要的風險管理手段,工程保險在投保後的相應管理工作,直接影響著投保人最初風險保障目標能否實現,即業主方或EPC工程總承包商能否順利獲得保險理賠,或相應事故預防技術能否有效發揮作用。這里主要涉及兩方面的保險管理內容,即重視保後索賠管理與配合風險管理服務。
重視保後索賠管理
工程保險索賠管理,對於各類工程險種能否發揮、或能夠發揮多少實際理賠功能有著重要影響。由於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長期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情況,保險公司為防範道德風險發生,降低自身損失,其理賠處理過程與要求往往十分嚴格。如是否及時報險、是否報警、是否採取相應事故減損、是否提供各類理賠材料等,都直接影響著保險公司是否理賠,或最終承擔的賠償責任。
同時,在保險責任、除外責任、免賠額等保險合同條款的理解與運用上,承包商天然處於弱勢地位。一些應由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賠償責任,往往被「除外責任」、「免賠額」等理由解除。這客觀上要求EPC總承包商重視工程保險的保後管理工作,通過委派專項人員或部門進行保後理賠管理,真正實現各類工程險種的保險保障作用。保後管理人員的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兩方面,即風險事故前的保險條款研究與風險事故後的索賠處理。
配合風險管理服務
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是指保險機構依據保險合同約定,通過自身風險管理或第三方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服務機構力量,為投保項目工程提供的工程質量或安全生產管理風險管理服務。其涉及的工程險種主要包括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服務)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服務)。
由於目前這兩大險種的風險管理服務主要通過第三方專業風險管理機構實現,而後者的工作內容往往涉及相應工程建設活動主體的工作規范、標准與質量安全責任,因此,在相應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服務的實施過程中,經常會遭遇來自如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的工作不配合或其他阻力,嚴重影響著具體風險管理服務的實施質量。
EPC工程總承包商在投保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或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項目管理過程中,應尤其重視相應的保險風險管理服務,配合風險管理服務機構完成相應檢測、檢查,通過其風險建議解決相應工程質量或安全生產風險問題。
⑥ 2004年1月16日起實施《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管理試行辦法》全文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的經濟救濟,分散施工企業事故風險,實現行業共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的企業作為投保人,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建築工程、市政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實施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的主管機關。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市、區建設工程管理分工職責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受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的實施與監督。
第四條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以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為單位進行投保。投保人為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的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
第五條 建築施工企業可以通過市建設安全協會集中辦理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條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分包單位意外傷害保險費包括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計提。分包單位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理賠事項,統一由總承包單位辦理。
第七條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自繳納保費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按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03]206號)的有關規定,將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承包合同備案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審核。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在施工承包合同簽定後七日內,將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費全額交付建築施工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必須開工前辦理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將已辦理保險的憑證及時交付建設單位,建設單位辦理工程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交驗。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承保范圍是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的施工作業人員和工程管理人員受到的意外傷害,以及由於施工現場施工原因直接給其他人員造成的意外傷害。以上保險范圍內的人員統稱被保險人。
第十二條 在保險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保險公司應按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和施工場所內從事管理或作業,因意外傷害所導致的致殘、傷亡;
(二)因乘坐本單位交通工具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意外事故;
(三)發生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為搶救施工現場人員生命及財產安全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四)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與施工工程相關聯的傷亡事故。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費,根據合同造價確定交納保險費的相應費率:
工程合同造價M(萬元)
費率(0/00)
M≤500
1.2
500<M≤1000
1.1
1000<M≤5000
1.0
5000<M≤10000
0.8
10000<M
0.6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保費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繳納。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死亡,每人賠付額為十四萬元。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或工傷事故致殘的,按照下列標准賠付:一級十萬元;二級九萬元;三級八萬元;四級七萬元;五級六萬元;六級五萬元;七級四萬元;八級三萬元;九級二萬元;十級一萬元。
傷殘等級標准劃分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T16180-1996)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一次受傷造成多處傷殘,按所核定的最高傷殘等級標准進行賠付,不累計。在保險期內,被保險人多次受傷,每次均按鑒定的傷殘等級標准進行賠付,累計最高賠付十萬元。
第十七條 意外傷害發生後,投保人應在發生之日起5日內(死亡事故24小時內)報告行業安全管理部門,申請保險賠償。
第十八條 投保人申請索賠,應提供下列證明:
(一)書面申請索賠報告;
(二)保險單及保險收據復印件;
(三)被保險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四)市(區)級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法醫出具的傷殘證明;
(五)申請治療賠償,應提供市(區)醫院出具的附有檢查報告的醫院診斷證明、病歷卡、醫葯費發票;
(六)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在收到索賠申請和相關材料後,經審核確認,在10個工作日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條 上年度未發生傷殘以上(含傷殘)事故的施工企業,在下一年度承接工程項目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時,其保險費在原基礎上降低5%;連續兩年未發生傷殘以上(含傷殘)事故的,其保險費在原基礎上降低10%;連續三年未發生傷殘以上(含傷殘)事故的,其保險費在原基礎上降低15%。施工企業若發生傷殘以上(含傷殘)事故,該項獎勵即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 當年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為「建築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企業,在下一年度承接工程項目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時,保險費費率在原基礎上,省、市級先進企業下浮0.10/00,部級先進企業下浮0.20/00。享受部級先進優惠的企業,不再享受省、市級先進優惠。施工企業若發生傷殘以上(含傷殘)事故,該項優惠即行終止。
評為「建築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企業在享受先進優惠的同時,還可以在保險費費率下浮後的基礎上再享受第二十條的優惠內容。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辦理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事項,不得以不正當理由推脫或拖延。保險公司若有上述行為,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機關有權終止其承保協議。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務。安全服務內容應當包括施工現場風險評價、安全技術咨詢、人員培訓、安全技術研究等。保險公司無能力提供上述服務的,可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中介機構代理。
保險公司不按規定提供安全服務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機關有權終止其承保協議。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向施工企業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全市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 施工企業未按本辦法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全市通報批評並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1年1月16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