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根據項目類型、規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實行成本補償式和定額補助式兩種資助方式。
對於重大項目實行成本補償式資助方式。
對於除重大項目以外的其他項目實行定額補助式資助方式。
第七條 項目負責人應按照本辦法規定,本著實事求是、精打細算的原則,編制切合實際的項目資助經費預算。項目依託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核項目資助經費預算,簽署意見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八條 項目資助經費預算包括收入預算與支出預算。
收入預算包括用於項目研究的各種不同渠道的經費,具體包括從自然科學基金獲得的資助、從項目依託單位獲得的資助和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助。
支出預算包括研究經費、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勞務費和管理費。
具體如下:
一.研究經費是指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的費用。包括:
科研業務費:測試、計算、分析費,動力、能源費,差旅費,調研和學術會議費,資料、論文版面費和印刷費,文獻檢索、入網等信息通訊費,學術刊物訂閱費。
實驗材料費:原材料、試劑、葯品等消耗品購置費,實驗動物、植物的購置、種植、養殖費,標本、樣品的採集加工費和包裝運輸費。
儀器設備費:專用儀器設備購置、運輸、安裝費和修理費,自製專用儀器設備的材料、配件購置費和加工費。 實驗室改裝費:為改善資助項目研究的實驗條件,對實驗室進行改裝所開支的費用。不得用於實驗室擴建、土建、房屋維修等費用的開支。
協作費:外單位協作承擔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部分研究試驗工作的費用。
二.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是指用於與資助項目研究工作有直接關系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包括項目組人員出訪及外國專家來訪的部分費用,所需外匯額度由項目依託單位自行解決。其中:
面上項目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不得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15%;
重點項目、重大項目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不得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10%。
三.勞務費是指用於直接參加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人員的勞務費用。
面上項目勞務費不得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15%;
重點項目、重大項目及各類專項的勞務費不得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10%。
四.管理費是指項目依託單位為組織和支持項目研究而支出的費用,包括項目執行中公用儀器設備、房屋用費等。管理費不得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5%,協作單位不得重復提取。
第九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組織專家或擇優遴選中介機構對項目資助研究經費預算進行評審或評估,資助額度依據自然科學基金各類項目經費情況和評審專家的意見,以及相關的財政、財務制度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審核後確定。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資助經費預算核定的用途、范圍和開支標准使用項目資助經費。
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項目資助預算一般不做調整。由於項目研究目標、重大技術路線或主要研究內容調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損失等原因,對項目資助經費預算造成較大影響時,必須按程序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
第十二條 項目資助經費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項支出,不得用於各種福利性支出,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項目依託單位應加強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項目資助經費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四條 在研資助項目的年度結余經費,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結題項目的結余經費,仍用於項目依託單位的自然科學基礎研究或部分應用研究工作。
㈡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介紹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於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規范和加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以下簡稱青年基金項目)管理,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即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2009年9月27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委務會議通過)
㈢ 如何申請科研基金
有很多很多
有國家級的,如果國家自然科學金金,國家支撐計劃等
有各部委的
有省市的,你前面提到的
還有各科研機構自己設的,比如國家重點實驗室設的開放基金
可以去他們的網站上去下載申請書
㈣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使用與管理,提高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使用效益,促進基礎研究,培養科學技術人才,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設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用於資助《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規定的基礎研究。
第三條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主要來源於中央財政撥款。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捐資。
中央財政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經費列入預算。
第四條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尊重科學、發揚民主、提倡競爭、促進合作、激勵創新、引領未來的方針。第五條確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以下簡稱基金資助項目),應當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採取宏觀引導、自主申請、平等競爭、同行評審、擇優支持的機制。
第六條國務院自然科學基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監督基金資助項目的實施。
國務院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工作依法進行宏觀管理、統籌協調。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法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預算、財務進行管理和監督。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使用與管理進行監督。 第七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科學技術發展規劃以及科學技術發展狀況,制定基金發展規劃和年度基金項目指南。基金發展規劃應當明確優先發展的領域,年度基金項目指南應當規定優先支持的項目范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用於培養青年科學技術人才。
基金管理機構制定基金發展規劃和年度基金項目指南,應當廣泛聽取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學術團體和有關國家機關、企業的意見,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科學論證。年度基金項目指南應當在受理基金資助項目申請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和其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開展基礎研究的公益性機構,可以在基金管理機構注冊為依託單位。
本條例施行前的依託單位要求注冊為依託單位的,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予以注冊。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公布注冊的依託單位名稱。
第九條依託單位在基金資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申請人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二)審核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
(三)提供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條件,保障項目負責人和參與者實施基金資助項目的時間;
(四)跟蹤基金資助項目的實施,監督基金資助經費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機構對基金資助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基金管理機構對依託單位的基金資助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十條依託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一)具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或者其他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歷;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或者有2名與其研究領域相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科學技術人員推薦。
從事基礎研究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不是依託單位的,經與在基金管理機構注冊的依託單位協商,並取得該依託單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依託單位應當將其視為本單位科學技術人員,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有效管理。
申請人應當是申請基金資助項目的負責人。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應當以年度基金項目指南為基礎確定研究項目,在規定期限內通過依託單位向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人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應當提交證明申請人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項目指南對申請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符合該要求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申請基金資助的項目研究內容已獲得其他資助的,應當在申請材料中說明資助情況。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截止之日起4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受理,並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和依託單位名稱、申請基金資助項目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過依託單位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一)申請人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項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請人申請基金資助項目超過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量的。
第十三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聘請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良好的職業道德的同行專家,對基金資助項目申請進行評審。聘請評審專家的具體辦法由基金管理機構制定。
第十四條基金管理機構對已受理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應當先從同行專家庫中隨機選擇3名以上專家進行通訊評審,再組織專家進行會議評審;對因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臨時提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可以只進行通訊評審或者會議評審。
評審專家對基金管理機構安排其評審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認為難以作出學術判斷或者沒有精力評審的,應當及時告知基金管理機構;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選擇其他評審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評審專家對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應當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評審專家對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提出評審意見,還應當考慮申請人和參與者的研究經歷、基金資助經費使用計劃的合理性、研究內容獲得其他資助的情況、申請人實施基金資助項目的情況以及繼續予以資助的必要性。
會議評審提出的評審意見應當通過投票表決。
第十六條對通訊評審中多數評審專家認為不應當予以資助,但創新性強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經2名參加會議評審的評審專家署名推薦,可以進行會議評審。但是,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況臨時提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除外。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公布評審專家的推薦意見。
第十七條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和專家提出的評審意見,決定予以資助的研究項目。基金管理機構不得以與評審專家有不同的學術觀點為由否定專家的評審意見。
基金管理機構決定予以資助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託單位,並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以及依託單位名稱、申請基金資助項目名稱、擬資助的經費數額等;決定不予資助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託單位,並說明理由。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整理專家評審意見,並向申請人提供。
第十八條申請人對基金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助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復審請求。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復審請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復審請求,應當自收到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認為原決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維持,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認為原決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撤銷原決定,重新對申請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組織評審專家進行評審、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託單位。
第十九條在基金資助項目評審工作中,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迴避:
(一)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是申請人、參與者近親屬,或者與其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二)評審專家自己申請的基金資助項目與申請人申請的基金資助項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評審專家與申請人、參與者屬於同一法人單位的。
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申請,經審查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也可以不經申請直接作出迴避決定。
基金資助項目申請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供3名以內不適宜評審其申請的評審專家名單,基金管理機構在選擇評審專家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考慮。
第二十條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不得干預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
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不得披露未公開的評審專家的基本情況、評審意見、評審結果等與評審有關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機構基金資助通知之日起20日內,按照評審專家的評審意見、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基金資助額度填寫項目計劃書,報基金管理機構核准。
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填寫項目計劃書,除根據評審專家的評審意見和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基金資助額度對已提交的申請書內容進行調整外,不得對其他內容進行變更。
第二十二條基金管理機構對本年度予以資助的研究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國務院財政部門申請基金資助項目的預算撥款。但是,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況臨時提出的基金資助項目除外。
依託單位自收到基金資助經費之日起7日內,通知基金管理機構和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計劃書的要求使用基金資助經費,依託單位應當對項目負責人使用基金資助經費的情況進行監督。項目負責人、依託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佔、挪用基金資助經費。基金資助經費使用與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基金管理機構制定。
第二十三條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計劃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通過依託單位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依託單位應當審核項目年度進展報告,查看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並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年度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報告。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對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和年度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報告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基金資助項目實施中,依託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託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終止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申請,報基金管理機構批准;基金管理機構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不再是依託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項目負責人調入另一依託單位工作的,經所在依託單位與原依託單位協商一致,由原依託單位提出變更依託單位的申請,報基金管理機構批准。協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機構作出終止該項目負責人所負責的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基金資助項目實施中,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提出申請,經依託單位審核報基金管理機構批准。
第二十六條自基金資助項目資助期滿之日起60日內,項目負責人應當通過依託單位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結題報告;基金資助項目取得研究成果的,應當同時提交研究成果報告。
依託單位應當對結題報告進行審核,建立基金資助項目檔案。依託單位審核結題報告,應當查看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
第二十七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審查結題報告。對不符合結題要求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並書面通知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結題報告、研究成果報告和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摘要予以公布,並收集公眾評論意見。
第二十八條發表基金資助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應當註明得到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第二十九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對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依託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抽查,抽查時應當查看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抽查結果應當予以記錄並公布,公眾可以查閱。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項目負責人和依託單位的信譽檔案。
第三十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評審專家履行評審職責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建立評審專家信譽檔案;對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評審專家,不再聘請。
第三十一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公布本年度基金資助的項目、基金資助經費的撥付情況以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處罰情況等。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基金資助工作進行評估,公布評估報告,並將評估報告作為制定基金發展規劃和年度基金項目指南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評審專家對申請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提出評審意見後,申請人可以就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向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意見;基金管理機構在對評審專家履行評審職責進行評估時應當參考申請人的意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評審專家、依託單位及其負責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工作的人員、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參與者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可以檢舉或者控告。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公布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和電子郵件地址。
第三十三條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外公開有關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參與者偽造或者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其申請項目已決定資助的,撤銷原資助決定,追回已撥付的基金資助經費;情節嚴重的,3至5年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第三十五條項目負責人、參與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暫緩撥付基金資助經費,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原資助決定,追回已撥付的基金資助經費;情節嚴重的,5至7年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一)不按照項目計劃書開展研究的;
(二)擅自變更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的;
(三)不依照本條例規定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結題報告或者研究成果報告的;
(四)提交弄虛作假的報告、原始記錄或者相關材料的;
(五)侵佔、挪用基金資助經費的。
項目負責人、參與者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情節嚴重的,5至7年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第三十六條依託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3至5年不得作為依託單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資助項目研究條件的職責的;
(二)不對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提交的材料或者報告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的;
(三)不依照本條例規定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年度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報告、結題報告和研究成果報告的;
(四)縱容、包庇申請人、項目負責人弄虛作假的;
(五)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機構監督、檢查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資助經費的。
第三十七條評審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基金管理機構不得再聘請其為評審專家:
(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評審職責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迴避的;
(三)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的信息的;
(四)對基金資助項目申請不公正評審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三十八條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迴避的;
(二)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的信息的;
(三)干預評審專家評審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吞、挪用基金資助經費的;
(二)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參與者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偽造、變造印章的;
(四)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參與者、依託單位及其負責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工作的人員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以財物的;
(五)泄露國家秘密的。
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參與者因前款規定的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終身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第四十條違反有關財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處分。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施行前已決定資助的研究項目,按照作出決定時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基金管理機構在基金資助工作中,涉及項目組織實施費和與基礎研究有關的學術交流活動、基礎研究環境建設活動的基金資助經費的使用與管理的,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2011年5月1日重新修訂。
㈤ 西南大學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科研經費管理,明確經濟責任,確保科研項目資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充分調動廣大教師和科研人員開展科學研究的積極性,促進學校科研事業的健康、持續發展,根據國家科研及財務管理的有關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科研經費來源
第二條 科研經費來源:
(一)校外各級各類縱向和橫向科研項目經費。
(二)學校及各學院(所、中心等)劃撥的科研經費。
(三)科研成果轉化收入。
(四)其它形式的科研經費來源。 科研經費支出范圍
第三條 科研經費的支出范圍:
(一)設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專項經費要嚴格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
(二)材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課題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差旅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准應當按照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六)會議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召開會議發生的費用。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准和會期。
(七)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課題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課題發生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事先報經項目組織單位審核同意。
(八)資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資料收集、錄入、復印、翻拍、翻譯等費用,以及必要的圖書和專用軟體購置費等。
(九)數據採集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問卷調查、數據跟蹤採集、案例分析等費用。
(十)印刷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項目研究成果的列印費、印刷費和謄寫費等。
(十一)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十二)勞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課題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十三)專家咨詢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計劃項目和課題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十四)管理費:是指從事科研管理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十五)課題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它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科研經費管理
第四條 學校所有科研經費必須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於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56號)文件和《教育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校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教財[2005]11號)以及地方各級部門有關科研經費管理的文件規定。
第五條 學校年度科研經費收支由科研管理部門提出預算方案,經財務部門審核,納入學校總體財務預算。
第六條 各類科研項目必須以學校名義簽訂科研項目合同,其經費必須全額劃入學校銀行賬戶,按項目管理。
第七條 科研經費實行責任制管理。科研管理部門負責科研項目管理和合同管理,並配合財務部門做好科研經費管理的有關工作;財務部門負責科研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審查項目決算,監督、指導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立項書或合同約定以及有關財經法規在其許可權范圍內使用科研經費;項目負責人負責編制科研項目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按規定審批、使用經費,並對科研經費使用的真實性、有效性承擔經濟與法律責任,接受學校科研管理、財務、審計等部門對科研經費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縱向項目經費按項目來源單位相關經費管理規定執行;橫向項目在保證按合同(協議)完成任務的前提下,可從項目經費中提取不超過35%的科研勞務費(有明文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向校外合作單位轉撥科研項目經費,必須經學校科研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申請轉撥經費的項目負責人應向學校科研管理部門提供科研項目批復、轉撥科研項目合同和其它相關資料。
第十條 除經費劃撥單位有明文規定外,管理費按實際到校經費的5%提取(學校立項資助的科研經費不提取管理費),管理費的分配比例及其用途為:學校提取10%,用於補充學校科研基金;科研管理部門提取業務費40%,主要用於辦公用品、差旅費、科研項目申報、檢查評審、結題驗收、成果申報鑒定、宣傳、贊助、扶貧等支出;有關管理部門提取事業基金50%,主要用於接待費、對外支付的勞務費、咨詢費以及管理人員值班加班、獎勵等支出。
第十一條 科研項目結題和結余經費的管理:
(一)科研項目結束或通過驗收後,項目負責人應及時根據項目經費明細賬編制項目決算表,到財務部門辦理結題手續。
(二)對已結題縱向項目的結余經費,按科技部國科發字[2005]462號文件、重慶市科委渝科委發[2006]1號文件、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財教[2007]30號文件、教育部社科[2006]2號文件以及相關部門的文件執行,結余經費超過相關部門的規定額度,超額部分將按原渠道上繳。對結題不結賬的橫向項目經費結余,由財務部門根據科研管理部門提供的項目清單將其經費余額劃轉學校並注銷其項目。
第十二條 科研成果轉化經費的分配:
(一)技術轉讓的科研經費,按項目單獨管理,其經費在扣除中介費後,分配按表1執行(管理費的分配比例及其用途按本辦法的第十條執行)。
表1 技術轉讓經費分配表 項目組65% 學校35% 事業基金 項目組科研基金 學校科研基金 學院基金 風險基金 管理費 30% 35% 15% 10% 5% 5% (二)如果學校成果以技術入股形式進行轉化,或技術效益分紅,其經費分配按表2執行(管理費的分配比例及其用途按本辦法的第十條執行)。
表2 技術入股收益分配表 項目組60% 學校40% 事業基金 項目組科研基金 學校科研基金 風險基金 管理費 30% 30% 20% 15% 5% (三)以股份分配方式進行的成果轉化收益,項目組必須與學校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學校與科研人員各自的權利和職責,以保證轉化成果產業化的有效實施。
(四)學校無形資產的使用費:以「先收費後使用」的原則,按每年0.5~5萬元/項的標准收取使用方費用。
第十三條 凡使用科研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產,均屬於學校的國有資產,必須納入學校資產統一管理。
㈥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總則
第一條 青年基金項目支持青年科學技術人員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范圍內自主選題,開展基礎研究工作,培養青年科學技術人員獨立主持科研項目、進行創新研究的能力。
管理職責
第二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在青年基金項目管理過程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並發布年度項目指南;
(二)受理項目申請;
(三)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四)批准資助項目;
(五)管理和監督資助項目實施。
第三條 青年基金項目的經費使用與管理,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㈦ 科研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協作單位配套經費)
以下是深圳市環境科研資金與課題管理暫行辦法 ,可以給你作為一下參考.
第四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 市環境科研資金的開支范圍主要用於課題經費,課題經費是指課題承擔人在研究過程中產生的費用。
第十七條 經費撥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及政府采購規定實施。
分期撥款的課題承擔人應在課題實施到相應階段時,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深圳市環境科研資金課題執行情況報表》和課題階段研究報告,經審查合格後,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市財政部門辦理續撥款手續。
第十八條 多單位聯合承擔的課題,其課題經費原則上撥給課題的主持單位。課題主持單位應制定撥款分配方案,根據撥款分配方案向各協作單位下撥經費。
第十九條 由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的課題,因研究工作需要委託有關單位承擔部分研究任務,需撥付研究經費時,課題承擔人必須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辦理撥款。
第二十條 獲得市環境科研資金支持的課題承擔人對課題經費應實行單獨核算,嚴格按照課題經費使用計劃和本辦法規定的開支范圍使用資金。
第二十一條 課題因故終止,課題承擔人應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正式書面申請。對經批准終止或撤銷的課題,課題承擔人在接到終止或撤銷通知後,應如實填寫課題經費最終決算表,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並在兩個月之內將剩餘的環境科研資金歸還市財政部門,剩餘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第二十二條 對未經批准而擅自終止或撤銷的課題,以及經整改後仍未通過驗收的課題,課題承擔人應償還全部經費,並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全部經費和違約金上繳給市財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未完成課題的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已完成並通過驗收的課題的結余資金,用於補助單位研究與開發支出。行政事業單位的年度結余資金按照市財政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因課題終止或撤消而停止撥款後結余的市環境科研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收回。